个人与个人承包土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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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个人承包土地合同

本案如何认定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袁善旭

1983年,王某经过公开招标形式,与村委会签订一土地承包合同,期限20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00年王某又与当时主持村委工作的村支部书记张某,私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承包期限自2000年至2020年,其它条款同原合同相同。2003年新村委会成立后,准备对该土地重新承包时,才知道王某与张某2000年签订了后一合同,对此村民反映十分强烈。村委会与王某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200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被告王某辩称,我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均有为效合同。若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也应由半数以上的村民来主张合同无效,村委会不具备当原告的资格。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章丘市法院经审理认为,2000年王某与村支书张某私自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民-主议定原则,属无效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曾经初步达成协议,被告继续承包该土地十年,承包费适当提高并一次性-交纳。后因村民反对,调解未果。近日,济南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是由于纠纷发生于《土地承包法》实行之前,大家对以下问题认识不一:一、1993年、200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是

否有效? 二、村委会是否有资格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三、假若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重新签订一土地承包合同,效力如何? 因为土地承包合同周期较长,订立时大多不够规范,近年来这类纠纷十分普遍,所以有必要对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加以探讨。

农村土地承包,涉及到家庭承包和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其他方式的承包二种形式。前者是指责任田的家庭承包,后者是指一些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的承包。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日趋完善,家庭土地承包或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应当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通过的承包方案组织实施,已经形成共识,本文不作过多赘述。对于其它方式的土地承包的形式、程序、效力等问题,在实际操作和审判实务中,认识不一。下面就这类土地承包的效率问题,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试作分析。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内成员的土地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也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根据由村民会议过半数通过的决议实施。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集体经济组织对这部分土地的承包,采取的是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严格的讲,这几种方式并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但是,采取这些措施,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也能够杜绝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因此,可以认定这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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