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自治领的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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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自治领的行政机构

“当总督作为宪法的元首时,他就象一个国王。象他的辉煌时的形象一样,总督的历史是一个稳定的、渐进的而不是勉强的从极度的专政向事实上的无能力的进步。”

-戴姆森

虽然1982年宪法法案对加拿大宪法作了非常重要的改变,但它保留了主要的政府结构,而且议会和省立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划分几乎没有改变。

加拿大的行政机构由两个半虚职和实权机构组成。国王和他的代表,即总督构成名义上的,而内阁却行使实权。《英属北美法案》的序言声称:“各省……有权表达他们的愿望,即在联合王国国王的统治下联合起来组成联邦制的自治领,同时制定一部在原则方面类似于联合王国的宪法。”国王伊丽莎白二世是加拿大的女王。她是加拿大同大布列颠以及其它英联邦国家联合统一的象征。但是英王对加拿大行使的类似于英国国王的权能实际上是由总督来行使的。一些加拿大的特权,诸如荣誉和奖赏的准许权、大使和部长的任命权,均由女王个人行使。其他的则由她的代表总督来行使。不恰当地指出另一点,这种特权的行使要根据加拿大政府的提议。

一)总督的任命及其任期

1890年前,总督由英国殖民大臣提议,然后由国王任命。自从1890年以来,虽然没有硬性的程序,但自治领政府开始与有关方面进行协商。自1926年帝国会议后,总督的任命权由自治领政府行使。加拿大总理向国王或女王推荐总督,国王不作任何变动地接受。文森特。迈锡是被任命这一职务的第一个加拿大人。

总督任期五年,但他也可以通过自治领内阁建议由国王提前罢免,也可以延长大约一年。关于总督的年龄、民族或阅历,法律没有作规定,其生活待遇,除了与职务相称的各种津贴补助之外,其薪水是每年10000美元。

二)权力

总督的权力似乎超越其他部门的权力,但实际上跟英国国王一样,他仅仅是大臣行事的橡皮图章。戴姆森说过:“总督趋于走他德高望重的前任等几代所走的道路,他实际上不享有权力。他是一个为了政治的需要而在立法上的残存物,其最高长官的权力逐步转移到其他人手里,然而还保留大量的优势和重要性。”他的有名无实的职能和权力由以下这些首脑控制:行政的、立法的、礼仪的和司法的。

1)他任命各省的副省长,同时也有权罢免他们。事实上,这些任免权是由自治领的行政部门来决定。

2)他任命参议院议长、最高法院法官、省法院法官、委员、治安法官和各种分支机构的官员。这些权能也是由他的正式的对平民院负责的行政部长来行使。

3)他是自治领的陆、海、空三军总司令。

4)他任命加拿大驻联合国代表。

5)他签署不由国王直接签署的重要条约。

6)他任免不由总督直接任免的普通机构和部长。直到1926年,他还代表英帝国撤销一定的大使馆的职能和维护帝国的更广泛的利益。1926年的帝国会议剥夺他的所有这些职能,转移给加拿大作为联合王国政府代理人的高级代表。

7)他任命自治领政府各部部长和担任所想担任的职务。在议会制政府需重述的是,总督无权干预任命和罢免各部部长。部长由属于平民院多数党的总理选择,没有他的意见不得免职。

8)他担当调停人和用他的影响来解决任何时候引起的政党领袖之间的纷争。即使他很少场合行使,但他拥有一种保留干预权,。当有必要维护宪法的正常活动时,他有权干预。如果总理收受贿赂和拒绝放弃或劝告总督召集议会处理事务,那么总督有权撤换其职务。如果总理解散平民院只有少数赞成,即使原内阁要总理这样做,总督照样能拒绝解散平民院。这一权力就象达摩克利兹之剑,很少使用。

2、立法权:

1)他召集、休会和解散议会(平民院)。事实上,他是一个决定议会开会、休会的内阁。关于议会的解散,要由总理请求,没有总理的意见,议会不能解散。1926年的一件事最后决定了总理不需总督同意就有权要求解散议会,前者不能拒绝。

2)自治领议会通过的议案除非总督认为必要之外,决不能变成法律。他根据他的同意或他的多数赞成而通过法案、否决法案或保留法案。由他的陛下同意作为前提来行使否决权或保留权,这完全是一个政治上的时代错误。这种权力遭致滥用,没有一个法案因为他的陛下而保留。

3)他被授权以违法、违宪、不正当、受苦或保护财产或私人权利为由而否决省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总督行使这些权力不是由他自己决定,而是由内阁的建议作出行为的。否则,对省立法的否定范围就会发生滥用。

4)提名参议院议员,任命和罢免参议院议长。

1)早期的加拿大总督履行半个外交机构的职能。今天,他的访问仅仅是对加拿大政府同意交往的国家,为了加强邻国之间的友谊而进行友好访问,起到友谊的桥梁作用。因而戴姆森作了这样的描述:“真正可能的是,他的社会性访问仍然还考查非正式的和暂时性的事务,这些事务虽然在外交往来方面明显受到制约,但对于两国来说又具有共同的利益。”

2)他召开议会,接受外交使节,被称为加拿大的“最忙碌的人”。用罗伯兹的话说:“总督在渥太华的政府官邸接待、宴请和对国内外著名人士祝酒,为英雄们佩授勋章,欢迎来访人士。他到处访问考察,为纪念碑揭幕,为慈善机构剪彩,开展慈善捐赠活动……他是一个主要的友好大使……”

4、司法权:

1)他任命最高法院和各省法院的法官。

2)作为英王的代表,他行使英王的缓刑和赦免特权。他能减缓和赦免任何犯罪,赦免施加于触犯加拿大自治领的违法人员的罚金和没收财物。他在行使这些特权时要与对此负责的部长或枢密院协商。

三)总督的职位:

对总督的权力评价表明,总督的权力很明显是全权的。他的权力似乎是庞大而繁重的。但是议会制度的政治现实是自身的暴露。国家元首仅仅充当了一个名义上的统治者。他的权力最终是由内阁来行使,他本身依内阁的建议来行事。以前,他充当了英国政府和自治领政府关系的桥梁。但现在自治领政府任命了驻伦敦的高级官员,两国总理(首相)的是通过该官员来履行的。因而,总督仅仅是一个有名无实的首脑人物。他是一个自治领内阁的被任命者。他根据内阁的命令行事。旦森描述:“当总督作为宪法的元首时,他就象一个国王。象他的辉煌时的形象一样,总督的历史是一个稳定的、渐进的而不是勉强的从极度的专政向事实上的无能力的进步。”他的这种地位的变化是受宪法惯例和习俗的影响。国家自治的增长限制了他的权能,而且政府行使权能的民主色彩的增加也削弱了他的地位。他也不被认为是与英王相匹配的人物,因为他不享有英王的权力,也没有保持英王的尊严。他的地位是职位的占有,因而他缺乏世袭的英王所具有的魅力。他不是加拿大的元首,元首是英王。就风尚、品行而论,总督不必有固定的标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他不必象英王那样要履行荣誉尊贵的、崇高的和庄重的影响。博

登对总督作为自治领最高统治者作了恰当的描述:他很少触及大众的思想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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