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荐读】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规范,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居民对物业管理的满意度。
第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第六条尽可能建立物业行业协会或组织,促进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和登记第七条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并在设立后二十日内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合法经营许可。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税务、工商、质检、消防等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三章物业服务人员的管理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培训。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业主的隐私,不得泄露业主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员应有礼貌待人敬业,妥善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和投诉。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索要、收受业主财物,不得与业主发生经济纠纷。
第四章物业费和收费管理第十四条物业费的征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第十五条物业费收费项目应明确,不得将非物业服务项目纳入物业费范围。
第十六条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止或限制向业主提供服务,不得无理由拒绝听取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责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小区内积极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代表业主维护业主权益。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依法选举产生,履行协商、监督、管理等职责。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住宅区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区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辖区内的各类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和良好环境。
第二章: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经市物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制定并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
第六条: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三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要职责第七条: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维护住宅区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和公共场所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管理。
(二)管理住宅区内的停车场、道路、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三)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组织住宅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保持住宅区的整洁。
(五)解决住宅区业主和居民的投诉和纠纷,维护住宅区的和谐稳定。
(六)组织开展住宅区内的文化、体育、社交等活动,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七)负责住宅区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件。
第四章:住宅区业主和居民的权益保障第八条:住宅区业主和居民享有以下权益:(一)依法参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二)依法享有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权。
(三)依法享有住宅区居住环境的良好状态。
(四)依法参与住宅区内的公共事务管理。
(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收费和监督第九条:住宅区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并接受业主和居民的监督。
第十条:住宅区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科学合理,用于维护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提供相关服务。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障社区安全与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物业权益,严格履行管理职责,保护住宅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规范的原则,推动住宅区居民自治,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维护住宅区的环境卫生和治安秩序。
第六条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向社区居民公告。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七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卫生、照明、绿化等方面的服务。
第八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九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提供及时的应急服务。
第十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居民满意度调查,认真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
第三章物业费管理第十一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住宅区居民收取物业费,并按照规定用于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住宅区物业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区居民公告。
第十三条住宅区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社区居民公示,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四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不得擅自调整物业费的金额或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物业费收费台账,做好相关凭证和账目的保管工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物业区域的安全管理,确保住宅区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完善住宅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进出人员的管控,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篇一: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
该《条例》分总则,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84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30日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物业管理制度最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武汉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最新版本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一、总则1.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3.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4.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业主及业主大会1.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2.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活动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业主大会全体业主组成。
三、物业服务企业1.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2.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期限等事项。
3.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四、物业管理区域1.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大会确定,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2.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由业主共同享有和维护。
(目录版)武汉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目录一、前言二、定义和范围三、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五、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要求六、物业费用的管理七、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八、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九、违约责任十、争议解决十一、附则附件一、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二、物业费用收取标准三、物业服务质量评估标准前言为了规范武汉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区的安全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武汉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定义和范围1.1 本条例所称的“武汉住宅区”是指位于武汉市内的住宅小区、公寓楼等居住性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2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是指拥有武汉住宅区房屋所有权的个人或单位。
1.3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公司”是指依法注册成立,具备物业管理资质,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2.1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业主代表、物业公司代表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
2.2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监督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等。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3.1 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环境卫生的清洁和绿化,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公共秩序的维护等。
3.2 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要求4.1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4.2 物业公司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向业主公布评估结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
物业费用的管理5.1 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合理收取物业费用。
5.2 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6.1 业主享有使用物业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按时缴纳物业费用的义务。
6.2 业主应遵守住宅区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武汉市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1. 物业: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相关组织在房屋销售后,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负责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共用部分、固定装置的维修、养护、管理的专业机构。
2. 物业服务:指物业按照合同约定,向房屋业主、住户提供的以维修、养护、保洁、安全、绿化、卫生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
3. 物业管理:指物业对所管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共用部分、固定装置实施维修、养护、保洁、安全、绿化、卫生等管理工作的行为。
4. 物业管理人员:指物业从业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5. 物业费用:指物业服务产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修缮基金、公共事业费等。
第三条目的和原则本条例的目的在于规范和促进武汉市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社区生活质量。
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内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单位宿舍等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各方行为。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小区公共区域的维修、养护、保洁工作;2. 绿化、庭院、道路等公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3. 门禁系统的维护与管理;4. 安全设施的检查、维修与保养;5. 垃圾收集与处理;6. 社区安全巡逻与保卫工作;7. 河湖、水域的清理与保护;8. 对小区内非法占用共用部分的整治;9.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与保养;10. 居民投诉处理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要求物业服务应具备以下要求:1. 提供公平、公正、优质的服务;2.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3. 重视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确保社区安全;4. 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维修和保养,对破损设备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5. 定期开展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与友好;6. 积极回应和解决业主和住户的投诉与意见;7. 合理收取物业费用,做到费用透明,切实为业主提供合理支出。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武汉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
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一节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提供以下内容:保洁、保安、绿化及环境卫生管理、维修及设备管理、收费管理、客户服务等。
物业服务提供方应确保提供的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居民的合理期望。
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1. 物业服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居民能够享受到合理的物业管理服务。
合同内容应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周期、服务费用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2. 物业服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一节物业管理费的征收与使用1. 物业管理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征收,居民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2.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经过业主委员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用于维护、改善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节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1.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提供方提出,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2.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公示,并告知所有居民。
第四章物业纠纷处理第一节物业纠纷的调解1. 居民对物业服务存在异议时,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提供方提出投诉,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或居民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
第二节物业纠纷的仲裁和诉讼1. 物业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2. 对于涉及较大金额或复杂的物业纠纷,居民可以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1.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物业服务提供方可能会面临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居民,可能会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如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出炉 房屋空置只需交70%物业费
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出炉房屋空置只需交70%物业费【范本1】【引言】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出炉,为了进一步规范武汉地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权益,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地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良好秩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地区的住宅、商业等各类不动产的物业管理,包括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绿化管理、安全防范等。
【第二章、物业权益保护】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各项物业管理服务,并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变相涨价或收取未约定费用。
业主有权拒绝支付违约金或增加费用。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物业费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
第六条 对于房屋空置的业主,只需支付物业费用的70%,可减轻空置房屋持有者的经济负担。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制度,配备专业人员,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响应业主的合理需求,并及时解决物业管理问题。
【第五章、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吊销相关许可证:(一)擅自停止或减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二)拒绝接受、处理业主投诉;(三)乱收费或收取额外费用;(四)其他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1. 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保护公民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物权。
【范本2】【引言】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出炉,本条例旨在规范武汉地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满足业主的需求,保护业主的权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武汉地区物业管理的规范和发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以规范和促进武汉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业主的物权、居住条件和正常生活秩序,维护物业的正常管理和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法律和合同精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合规,推行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一节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事宜,制定物业管理规约。
第七条业主大会应不少于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出席,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方可开展业主大会议事程序。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业主大会主席(或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其他负责人)主持,由物业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九条业主大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重大事项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二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应具备高度责任感和良好道德品质,能够代表业主的利益,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
协助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
评审物业管理经费预算和年度收支情况等。
第三节物业管理机构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是物业管理的具体承办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管理物业项目。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和标准,履行管理职责,维护物业项目的正常运营和良好秩序。
第三章物业权利和义务第一节业主权利第十六条业主享有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自己的专有部分的权利,并以相应的专有部分享有和共同使用整体共有部分的权利。
第十七条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行使相应的决策权。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doc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doc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提升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自愿原则物业管理工作均应以自愿为原则,业主有权选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公平公正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应公平、公正对待业主,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或不公平对待。
第五条合理收费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按规定用于物业管理和维修维护工作。
第六条公开透明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公开物业管理信息,接受业主监督,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和义务第七条选聘程序和条件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明确选聘程序和条件,并公开遴选结果。
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合同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九条维修维护和安全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维修维护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确保住宅区的安全使用。
第十条公共卫生和环境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进行住宅区的公共卫生、环境管理工作,保持住宅区的整洁、安全和舒适。
第四章业主的权益和义务第十一条缴纳物业管理费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催缴欠费,并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处理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
第十二条监督权利业主有权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的监督并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用户会议业主有权参加住宅区的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行使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民主监督和决策权。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监督机构武汉市设立物业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受理相关投诉和纠纷的处理。
第十五条处罚措施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依法接受相应的处罚措施。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第四节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物业的使用第二节车位的使用管理第三节物业的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202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202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八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方式;(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六)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解聘;(七)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八)业主大会依法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联名提议召开。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业主委员会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六)业主大会依法授权的其他职权。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范本1: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武汉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场所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 维护物业共有部位的安全、卫生,修缮维护公共设施;2. 组织、管理物业共有设施的建设和维修;3. 监督业主遵守公共秩序,禁止违法行为的发生;4. 组织居民委员会及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及时解决问题;5. 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二章业主权利与义务第五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 使用并维护其专属部分;2. 使用并共同维护物业共有部分;3. 拥有物业共有设施的使用权;4. 参加业主大会,并享有表决权;5. 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六条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1.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2.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3. 维护物业共有部分的安全、卫生;4. 参与物业管理及维修。
第三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注册的营业执照;2. 有较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3. 有充足的人员和设施;4. 具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资金。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按照合理的比例缴纳,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物业维修费用;2. 公共设施维护费用;3.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章纠纷处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纠纷应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内容简介
➢ 如业主大会成立难、 ➢ 车位车库配置、使用、 ➢ 物业企业与专业管线单位之间的关系、 ➢ 相关职能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监管职能等
制定背景
(四)原《条例》对业主物权的定位不明确, 不利于最有效的保护业主权利
《条例》主要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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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事项进行备案管 理(第25条),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日 常工作,当业主委员会逾期不依法或不依 约召开业主大会或换届改选时,会同区局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换届改选(第27.2、 39.2条款)
《条例》主要内容介绍
4、业主委员会换届后,监督前、后业主委员 会移交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和印章、 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第40条)
%: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 万平方米;
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
(3)独立式住宅(别墅) 它物业20万平方米。
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
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条件 制度规范
适用范围
推行物业管 理基本原则
重大 变化
业主权利 义务对等
规范企业 行为
政府部门 各司其职
《条例》主要内容介绍
(一)、适用范围
规划区
行政区
住宅区 物业
物业
《条例》主要内容介绍
(二)推行物业管理基本原则
住宅区物业实施专业化管理 — 业主自愿选择. 自我管理和其他人管理参照执行
《条例》主要内容介绍
最新-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精品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篇一: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2019年6月23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
该《条例》分总则,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84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30日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19年6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2022年武汉物业管理办法]2022年物业管理条例
[2022年武汉物业管理办法]2022年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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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荐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