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EPS板)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青岛市外墙保温工程管理规定青建管字【2009】21号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提高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提出了相关意见,现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1、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将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列入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予以审查,不允许建设单位单独发包。
总承包企业可将外墙外保温工程分包给具有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施工,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和个人。
从事外墙外保温施工的作业人员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2、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对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外墙外保温施工及其质量验收应在外墙脚手架支撑系统拆除之前完成,不得使用吊篮施工。
二、施工质量管理1、承担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配备相关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
从事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节能专业知识和技能,施工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标准设计图集要求施工,不得随意变更保温设计做法。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3、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保温专业承包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逐级审批后,方可施工。
4、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采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墙面, 经建设、监理、总承包单位检查符合要求,报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强化落实《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强化落实《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邯建绿建〔2021〕76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强化落实《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设计、图审等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强化落实《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的通知》(冀建质安〔2021〕4号),消除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安全等隐患,有效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市所有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工程应优先选用获得绿色建材认证标识的建材产品和取得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认证的技术(产品),鼓励选用现浇混凝土内置保温体系,禁止使用薄抹灰外保温系统作为主体保温系统(砌体结构除外),全面提升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二、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授权不符合安全、质量、环保等认证体系要求的代工企业生产相关产品。
保温材料进入项目施工现场前,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厂质量检测报告、产品耐火和耐久性证明文件,各项检测报告和证明文件必须为抽样检测且各项指标为同一批次材料。
三、建筑外墙选用大模内置现浇混凝土保温板体系和复合保温板体系进行浇筑施工时,应设置常规模板,严禁替代外模板使用,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复合保温板出厂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和现场实际做好排版设计、加工,并按要求进行六面包裹,严禁在现场进行切割。
推广使用的外墙保温技术建筑主体每层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挑板,并在端部设置隔热措施。
四、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的通知》(冀建质安〔2021〕4号)要求严格执行;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照要求,做好排查,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49号文-外墙保温
49号文-外墙保温青建管字〔2012〕49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相关单位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是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变相指定建筑外墙外保温施工队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供应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
不得随意变更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做法。
当设计确需变更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在3日内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方可进行施工。
建筑节能保温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及节能认定要求,及时组织保温工程专项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应责成施工单位立即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后,应在建筑永久性标识牌上注明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建筑外墙外保温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应包括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专项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外保温重点部位、节点细部的具体做法和相关技术措施。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保温相关内容认承包单位应当对外墙外保温各个施工环节进行全数跟踪检查,如实填写相关记录,并每层拍摄、留存图像资料存入工程资料。
以下部位和内容应有必要的图像资料:1.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2.保温板粘结或固定;3.锚固件;4.增强网铺设;5.墙体热桥部位处理;6.预制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7.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8.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9.保温隔热砌块填充墙体。
(五)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应按照规定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查外墙外保温施工单位资格,对外墙外保温施工的关键环节实施旁站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的,应立即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工程质监机构报告。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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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年 6月 1日起 实施 。制 定 该标 准 的 目的在 于 进 一 步推 进 01 墙 体 材料 革新 , 高 建 筑 的 居 住 和使 刖 质 量 。 提 该标 准 针 对 房 屋 结 构 的承 载 力 和 正 常 使 用要 求 ,规 定 了 各种 墙 体 材 料 物 理 力 学 指 标 的 最 低 要 求 ,确 定 了墙 体 结 构 的 设计 方 法 、 造 措 施 、 工 技 术 和 维 护 保 养 等 方 面 的要 求 , 构 施 是 各 类 墙 材 产 品研 发 、 生产 、 计 、 择 和 应 用 的 基本 依据 , 一 设 选 是
关于外墙外保温材料专项整治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防火部重点一处、重点二处;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2011年10月28日,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传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传发[2011]595号)(见附件1),部署从2011年10月28日至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外墙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结合实际共同制定了《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魏毅宇、郑红梅,电话82215442、82215446;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陈明、吕向东,电话59958532。
特此通知。
1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传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有效消除北京市外墙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确保专项整治与“清剿火患”战役暨消防平安2号行动有机结合、同步推进,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成立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谭林峰副局长、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张农科副主任任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防火部建审处和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推动落实和情况反馈等工作。
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相应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具体负责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时间2011年10月28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三、范围重点(一)专项整治范围22011年10月28日前,外墙保温系统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的建筑。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和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状况,经研究,现就进一歩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大力推广安全可靠的外墙保温系统安全可靠的外墙保温系统应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具备施工安装工序简单、操作方便、质量可控、安全耐久和便于维修改造等特点。
现就推广安全可靠外墙保温系统规定如下:(一)外墙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
(二)外墙外保温应优先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外模内置双网EPS现浇混凝土系统。
当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保温系统时,一体化板单位面积质量不宜大于20㎏/m2。
其安装方式及使用高度应根据系统抗风压性能实测值验算确定。
(三)外墙内保温仅适用于全装修成品住宅,其供暖空调区域保温层厚度不应大于40㎜。
(四)整体剪力墙结构应优先选用内置保温现浇混凝土复合剪力墙系统。
(五)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应优先选用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的外墙保温系统。
(六)框架结构(包括部分剪力墙结构)应选用蒸压高性能加气混凝土砌块自保温体系。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鄂建文[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应用管理,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外墙保温技术的发展状况,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通知如下:一、大力推广应用外墙自保温系统外墙自保温系统是由具有保温隔热性能的节能型墙体材料与配套砂浆砌筑的墙体和与之配套的热桥处理措施,按照一定的建筑构造形成有机整体,使建筑外墙的热工性能等指标符合相应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墙体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该系统具有工序简单、施工方便、安全性能好、便于维修改造、与建筑物同寿命等特点,是节能建筑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
为规范墙体自保温系统推广应用,现提出如下要求:1、墙体自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通过省级评估论证并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
2、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及整套组成材料(包括节能型砌块、配套砌筑及抹灰砂浆、热桥处理用保温系统材料等)应符合《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技术条件(试行)》(见附件)的要求。
3、在进行框架结构(包括部分框剪结构)建筑节能设计时,应优先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外墙自保温系统。
二、加强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1、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18层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EPS双面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除外)。
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有效预防外墙保温工程脱落、渗漏等质量隐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在建筑物外墙外侧后粘贴保温板并进行薄抹灰的外墙保温系统,包括聚苯板薄抹灰外墙保温系统、岩棉板薄抹灰外墙保温系统等。
对保温与建筑外墙结构一体化外墙保温系统、非透明幕墙外墙保温系统、保温装饰板外墙保温系统等,有关管理要求及技术要求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鼓励采用保温与建筑外墙结构一体化外墙保温系统。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依法对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外墙保温系统供应商对所提供的系统及材料质量负责,质量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上述责任主体及单位除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外,应同时执行建筑节能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将外墙保温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并对外墙保温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将外墙保温工程肢解发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业人员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第七条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对涉及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关键节点等必须明确具体做法和相关技术措施。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经审查批准的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文件;对涉及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变更,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外墙保温系统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
外墙保温系统构造、各组成材料种类必须与认定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内容相一致;系统各组成材料必须由系统供应商配套提供。
第九条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期间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
外墙保温取消A级材料要求的通知(含公消〔2012〕350 号)
后附取消A级的要求的通知全文保温取消A级防火要求65号文被废为认真吸取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11·15”和沈阳皇朝万鑫大厦“2·3”大火教训,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及管理提出了应急性要求。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使用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及监督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12月3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50号文),决定取消执行2011年3月14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65号文)。
但公告同时要求继续严格执行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我们在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看到,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
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
可见终止执行65号文后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
聚氨酯保温产品恢复使用短暂停滞后将大爆发上海市聚氨酯工业协会会长干永琴表示,保温材料应兼顾防火安全和节能降耗,聚氨酯就能很好兼顾两者;另上海大火多因人为造成,怪责材料有失公允,如在节能保温材料上裹足不前,会导致大量建筑停滞。
他同时表示,聚氨酯本身是安全的,行业是自律有准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2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21]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2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安全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安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9.12•【字号】鲁建科教函[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安全的通知(鲁建科教函[2008]23号)各市建委(建设局):随着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全面推进,外墙外保温技术在建筑工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部分工程项目使用的保温材料未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设计、施工或存放时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火灾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
为切实加强我省建筑外保温产品质量管理和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外墙外保温技术产品质量管理。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30号令《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省政府181号令《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全省统一认定制度。
保温技术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按规定进行产品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
进入施工现场的聚苯板类(EPS板和XPS 板)、聚氨酯类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达到《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中规定E级(含)以上,其产品合格证中应注明保温材料生产日期,陈化时间必须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即EPS板自然下条件养护不少于42天,蒸汽养护不少于5天;XPS板自然下条件养护不少于28天。
二、严格实施产品进场复验制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04-2007和省《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DBJ14-035-2007要求,对保温材料进行质量控制。
建筑节能材料进场时,必须严格核查材料供应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提供不出有效质量证明文件的,不准进场。
建筑外保温最新消防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青建管质字[2015]27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527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是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包含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建设单位不得将外墙外保温工程单独发包,不得变相指定建筑外墙外保温施工队伍,不得随意改变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图纸内容。
(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建筑外墙外保温设计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设计单位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对外保温重点部位、节点细部应明确具体做法和相关技术措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负总责。
有专业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监督专业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外墙外保温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外地入青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保温材料合格证、保温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外墙外保温工程全部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信息(含身份信息、社保证明、上岗证书等)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后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正式的专业分包合同。
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审批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
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样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监理验收。
(四)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是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承担保修期内对应的法律责任。
1.企业管理:企业要确保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到位履责。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发布单位: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各市、区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保证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与安全,防治外墙渗漏开裂等质量通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以下规定:一、外墙外保温体系必须采用经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整体系认定取得认定证书并在建委备案的保温体系。
二、外墙外保温系统宜选用膨胀聚苯板、挤塑聚苯板增强网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禁止使用浆料类外墙外保温”和“膨胀珍珠岩、蛭石类屋面保温系统。
设计单位不得更改系统构造和组成材料,并应充分做好外保温工程的密封、防火和防水设计。
外墙造型设计力求简洁,不宜设置凸(飘)窗等增加外保温工程难度的构配件。
三、外保温系统外饰面材料应优先采用涂料、饰面砂浆、柔性面转等轻质材料,不宜采用饰面砖。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达不到节能标准或细部节点构造不明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五、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系统供应商、监理单位对图纸外墙保温进行专项会审,明确细部构造及有关要求并形成二次设计详图或图纸会审记录。
六、承担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专业分包的应与总承包单位签定专业分包合同。
应按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二次设计详图)、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文件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总承包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七、监理单位应编制外墙保温专项监理细则,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进行旁站监理。
八、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建筑节能保温的检测工作,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464 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近期在开展网格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和外窗的进场检验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 16号)、《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技术规程》(DB11/729-2010)、《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导则》(京建发〔2012〕234、235、236、237号)、《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节能改造工程热固性保温材料进场见证取样燃烧性能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3〕187号)等规范、规程,为确保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使用合格的外保温材料和外窗,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施工单位在选购外保温材料时,应对材料供应单位是否按照《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使用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公消字[2012]391号)和《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9号)进行专项备案予以确认。
二、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外保温材料和外窗进场后核查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对无质量证明文件、外观质量检查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保温材料和外窗,施工、监理单位应封存做退场处理,并留存相关记录和照片。
三、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外保温材料和外窗进行进场复试,见证取样过程要留存照片或影像资料。
四、外保温材料应送至具备见证检测资质和具备燃烧性能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的外保温材料,每3000平方米抽样见证检验一次(不足3000其它外保温材料的见证检验项目: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应符合相应验收规范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提高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提出了相关意见,现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1、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将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列入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予以审查,不允许建设单位单独发包。
总承包企业可将外墙外保温工程分包给具有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施工,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和个人。
从事外墙外保温施工的作业人员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2、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对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外墙外保温施工及其质量验收应在外墙脚手架支撑系统拆除之前完成,不得使用吊篮施工。
二、施工质量管理1、承担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配备相关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
从事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节能专业知识和技能,施工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标准设计图集要求施工,不得随意变更保温设计做法。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3、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保温专业承包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逐级审批后,方可施工。
4、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采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墙面,经建设、监理、总承包单位检查符合要求,报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样板墙面应包含外墙外保温系统起端、终端处、门窗洞口以及外墙挑出构件等部位。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无机复合聚苯板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无机复合聚苯板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8.11•【字号】淄建发〔2020〕138号•【施行日期】202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无机复合聚苯板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无机复合聚苯板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无机复合聚苯板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一)无机复合聚苯板外墙外保温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出厂,确保材料源头质量。
(二)无机复合聚苯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具有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外墙保温系统构造、各组成材料种类必须与型式检验报告内容相一致,系统各组成材料必须由系统供应商配套提供。
(三)各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选用质量稳定、安全、可靠性高的保温体系和材料。
采用无机复合聚苯板时,材料的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强度、密度等性能指标应满足《无机材料复合聚苯乙烯A级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7/5126-2018)、《热固复合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JG/T536-2017)要求,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施工。
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严格确认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二、严格落实相关单位主体责任(一)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无机材料复合聚苯乙烯A级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37/5126-2018)、《热固复合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JG/T536-2017)等标准进行设计。
对工程外墙外保温施工的两点建议
对工程外墙外保温施工的两点建议摘要:根据工程施工经验,总结了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的规范要求和设计标准,采取有效途径和措施,达到了工程预期要求,社会经济效益良好。
关键词: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密度;压缩强度;防火隔离带为贯彻国家建筑节能政策及国家和北京市节能标准,规范外墙外保温(模塑聚苯乙烯泡沫板增强网聚合物砂浆做法)的施工技术要求,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就外墙外保温提出以下两方面建议,供大家学习和交流。
一、根据《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中,表4.0.11(外墙外保温系统组成材料性能)要求:EPS(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板)的密度为18~22kg/m³,压缩性能(形变10%)为≥0.1MPa,抗拉强度(干燥状态)为≥0.1MPa;同时在《外墙外保温施工技术规程》DB11/T584-2008中,表4.2.1-1(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技术要求)要求:表观密度≥18kg/m³,在《墙身-外墙外保温》(65%)88J2-9的附表1中也是同样规定;但是,在《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GB10801.1-2002中,表1(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密度范围)规定:密度范围在15≤~<20kg/m³为第Ⅰ类,在20≤~<30kg/m³为第Ⅱ类;表3(物理机械性能)规定:第Ⅰ类的压缩强度不小于0.06MPa,第Ⅱ类的压缩强度不小于0.1MPa。
上述中的规程图集和国家规范均为现行标准,对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的压缩强度和密度性能做出不一的要求。
往往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只是给定参照依据图集规程的相关做法施工,当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材料,存在检验和验收难题。
建议在施工前工程技术人员和设计单位形成设计变更洽商,明确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密度为≥20kg/m³。
这样可满足各方规定和施工要求。
二、针对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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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EPS板)
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建建〔2013〕68号
各市、地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节能设计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提高我省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水平,确保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EPS)板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重视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建设工作,认真组织本地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按《指导意见》要求开展工作,做到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民用建筑工程质量。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16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
(EPS板)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节能建筑外墙外保温(EPS板)工程作为建筑节能的一项主要技术措施,直接影响建筑节能应用效果,在近几年实际工作中,由于部分析项目建设主体对节能建筑中外墙外保温工程重视不够,致使设计标准执行不到位、建筑材料达不到节能要求、施工工序不规范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
为进一步落实项目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规范其行为,保证节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建设和竣工验收。
在工程建设中,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工程应选择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企业承担施工,房建专业乙级以上资质监理企业承担监理,施工项目经理由具备节能专项知识培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房建专业建造师担任。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要实行节能工程专项检测验收制度,留存完整的施工资料存档,存档资料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二、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点对外墙外保温所用材料和部品进行热工设计,注明规格、型号、热工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节点及构造措施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改造》(龙08J801)、《外墙外保温技术标准》(JGJ144)和《膨
胀聚苯板薄抹面外墙外保温系统》(JG149)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节能要求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设节能审查专项内容,审查人员要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
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三、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将外墙外保温(EPS板)工程作为整个建设工程的重要部分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要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改造》(龙08J801)和《外墙外保温技术标准》(JGJ144-2004)要求制定施工程序(附件一),施工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严把工程材料关,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要复检,不合格产品不得进场,加强施工过程和施工现场专项节能工作的管理,并按以下要点进行施工:
(一)施工过程技术要点
1、基层处理
基层墙体必须清理干净,清洁平整,既有建筑改造墙面应先进行修复、修补,再进行水泥砂浆找平(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找平层与基层结合牢固),砼墙面应清除脱模剂,墙面可采用1:3水泥砂浆找平,平整度误差不得超过4mm。
2、测量、放线
根据设计图纸要求,在墙面弹出外门窗口水平线、垂直控制及伸缩缝线、装饰线等。
在建筑物底层拉水平线。
3、粘结剂配制
施工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要求配制使用粘结剂,搅拌的粘结
剂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完,不得二次加水稀释,超过操作时间后不得使用。
4、粘贴翻包网格布
在保温层截止的部位应做翻包网格布处理,在需翻包部位的墙面上涂抹7cm宽粘结剂,将网格布一端7cm压入粘结剂内,余下部分应满足构造要求。
5、EPS板粘贴
施工用EPS板厚度及密度应达到节能标准要求,燃烧性能应在B2级以上(含B2级),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设臵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附件二),粘贴EPS板建议采用粘一锚结合方式。
粘贴应采用点框法,具体做法:沿EPS板周边用不锈钢抹子将配制好的胶粘剂刮成宽50mm,厚10mm的不封闭粘结带,当采用标准尺寸EPS板时,在板面中间部位均匀布臵粘结点,板面粘结剂粘结面积不小于50%。
EPS板粘牢后,应将板缝用发泡胶填塞,表面磨平。
24小时后按设计要求安装锚固栓,锚固栓每平方米不少于5-8套。
锚入基层墙体深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外墙外保温构造现场实体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与基层和抹面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EPS板粘贴作业严禁雨天和5级以上大风天气中施工,作业环境和基层表面温度应高于5℃。
6、局部加强处理
外墙施工中的门窗洞口、勒角、阳台、雨蓬、伸缩缝、变形缝、女儿墙顶部等重点部位,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龙08J801)要求进行。
重点做好外窗口的四角保温层外侧,增设斜向附加玻纤网施工,防止外窗口四角的保温保护层开裂。
7、铺设网格布、刮涂抹面胶浆
铺设网格布、涂抹面层抹面胶浆之前,应先检查EPS板是否干燥,表面是否平整、网格布周边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00mm,切断部位采用补网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00mm,在拐角部位网格应连续并从每边双向绕角后包墙,宽度不小于200mm。
铺设网格布应采用二道抹面胶浆,第一道厚度2mm 抹面胶浆,压入网格布待抹面胶浆干硬至可碰时再抹上第二道抹面胶浆,厚度为2mm。
在首层层高范围内EPS板采用三胶两网进行加强处理,抹面胶浆厚度为5-8mm,宜采用面砖贴面,防止损坏墙面。
外墙外观应保持一定平整度,平整度误差不大于4mm,如达不到要求,应采取措施处理,直到达到要求。
(二)施工现场管理要点
施工单位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实施外墙外保温工程,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进入施工现场的外保温系统的组成材料及部件必须具有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进场验收和复试,经监理单位验证、签字后方可使用。
施工现场应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文明工地要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应重点达到以下要求:
1、施工脚手架必须搭设双排脚手架(或门式脚手架),连墙件、剪刀撑、小横杆等涉及架体稳定体系的杆件必须满足规范标准要求。
2、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封闭围档,围档材质选用彩色定型钢板,高度不低于 1.8m,脚手架外挂阻燃密目安全网,规格为2000目/100cm2,首层防护带必须采用5cm厚木板满铺,木板下方设水平安全网。
3、工程出入口应搭设防护棚,防护棚高度、宽度不小于
原出入口的高度、宽度,其长度不应小于6m,防护棚须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入口及转角处应悬挂安全警示牌。
4、施工现场采用的各类安全设施如起重设备,高处作业吊篮,施工现场用电设施、消防设备等,均应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文明工地要求。
5、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消防管理应满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标准。
施工现场EPS板等易燃材料必须用阻燃材料封闭围档,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明火作业和电焊作业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设专门监护人员巡视并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6、施工现场要加强生产废物检查和垃圾控制,及时处理。
合理安排工序,降低噪音排放。
四、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检查工程项目的节能设计是否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按照建筑节能规程、技术标准、验收规范、设计文件规定和要求实施工程监理,重点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工程材料使用的正确性,并在工程施工中的重点部位、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外墙外保温(EPS)工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节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验收等环节的全程监管,保证节能建筑工程质量。
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符合节能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工程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必要的处罚,确保我省节能建筑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一:
外墙外保温(EPS板)工程施工程序
附件二:
非幕墙式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EPS板)
防火隔离带设置要求
注:1. 采用外墙外保温(EPS)板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 防火隔离带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保温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