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高速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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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高速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楚民初字第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

原告诉被告、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3月4日,被告驾驶遂宁市顺意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川号欧曼牌型货车由昆明向楚雄方向行驶。

22时50分许,驾车行至安楚高速公路142+900处,在其将头伸出驾驶室门窗查看刹车淋水水位过程中,所驾车车头前部与停于该路段北侧减速车道内等待加油的驾驶的云南省临沧市临祥区南天路500号所有的云号东风5340型货车尾部相撞,在碰撞过程中云号车与川22068号车同时燃烧,致云号车毁损,车上所载货物部分烧毁、唐仁涛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次交通事故经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作出的云公交昆楚事字[2019]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被告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查,所驾车已在被告支公司投保。

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车辆损失经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楚发改价认2019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为221100元,车辆所载货物损失经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楚发改价认2019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为205100元,原告伤后治疗费4386元,原告为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所支出的各项费用369063元及车辆误工费120000元,共计经济损失达58310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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