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如何解决职工持股会工会代持及委托持股问题
关于职工信托代持股的分析案例以及解决方案
关于职工信托代持股的分析,案例以及解决方案《责任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XXXX,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责任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责任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相关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责任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责任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责任公司和我们投行有关员工在本次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1994年7月《责任公司法》合约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责任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3、委托个人持股;4、信托持股。
其中依据我们的情况主要研究第四条即信托持股,以下是信托持股案例:信托持股的案例相对较少,同时解决方案也比较简单,通过解除信托协议,并转让相关股权,使股东人数降至合法范围。
职工持股的信托解决方案分为四个步骤:步骤之一:企事业机构将职工的购股资金,可以是银行担保借款、税前利润奖励分配、企事业机构公益金以及现金出资作为信托资金,甚至可以将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某个信托机构。
如果是职工的现金出资,则需按照《资金信托办法》中关于集合资金信托的规定,即“信托投资责任公司集合管控、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约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约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对于集合资金应尽量避免,因为当地银行会对集合资金信托的审批比较谨慎,并且目前集合资金信托的实施细则并没有出台,对于集合资金信托的帐户开立方法方式(是单独还是整个开立帐户)、风险和利益的分担、还有与非法集资的区别等并没有法律意义的解答,因此,利用现金出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形式最好运用在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企事业机构,尤其在民营企事业机构中。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推出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意义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草案。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1. 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
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 自愿参与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 风险自担原则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一、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流程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流程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为员工提供持有公司股份的福利计划。
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可以激励和留住员工,并与员工分享企业的成长和发展收益。
以下是一般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流程和步骤:第一步:制定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公司的管理层和董事会需要制定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确定计划的目标、对象和规模。
他们需要确定计划的参与范围,即哪些员工有资格参与计划,以及参与的比例。
制定的计划需要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证券与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步:制定计划文件和协议公司需要制定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和协议,详细说明计划的条款和条件,包括持股比例、购买股票的价格、锁定期等。
这些文件需要经由法律顾问或律师审核,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
第三步:获得股东大会和监管机构的批准公司需要向股东大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并获得股东的批准。
一些国家还需要获得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
公司需要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提供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并回答他们的问题和疑虑。
第四步:通知员工与选拔当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获批准后,公司需要通知员工计划的细节和条款。
公司可以通过内部邮件、公告栏、员工培训或会议等方式向员工传达信息。
公司还需要制定选拔员工的程序和标准,如无罪记录、表现出色等。
第五步:员工购买股票一旦员工被选拔,他们将有机会购买公司的股票。
公司需要与一家承销商或经纪商合作,在预定时间内提供股票购买的通道。
该购买可以通过自愿或强制锁定期来实施,以及员工支付的股票价格等。
第六步:分发股票在员工购买股票之后,公司将通过承销商或经纪商将购买的股票分发给员工。
这可能涉及到股权登记和配股等程序。
员工将成为公司的股东,并享有股东的权益和利益。
第七步:监测与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公司需要建立和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系统和流程。
这包括记录员工的持股情况、分红和投票权等,并确保计划遵循相关法律和规定。
公司需要定期向员工提供计划的运营情况的报告,并与员工交流和沟通。
第八步:股权交易与退出员工持股计划通常有一定的竞售期或锁定期。
上市案例研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
上市案例研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案例情况】一、柘中建设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系经奉贤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成立##柘中电气股份##职工持股会的批复》(奉府批[1997]57号)批准设立的,于1997年12月在##市奉贤县总工会(已变更为##市奉贤区总工会)登记。
经##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设立##柘中电气股份##的批复》(沪府体改审(1998)008号)批准作为柘中电气的发起人之一。
根据##新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新审编号248),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股本总额3,600万元,其中职工持股会以货币出资1,559万元,占股本总额的43.31%。
1998年7月柘中电气成立,经全体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为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议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并进行清算和分配剩余财产。
2003年2月18日柘中电气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以未分配利润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的形式将总股本从3,600万股增为7,200万股。
根据##新正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正光会验资2003第364号),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持有3,118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43.31%。
2003年2月28日,##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下发《##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柘中电气股份##职工持股会的批复》(沪奉府[2003]5号),同意撤销##柘中电气股份##职工持股会。
2003年3月13日,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经全体会员讨论,审议并通过决议,一致同意职工持股会分别向康峰投资、##索邦商贸##转让其持有的柘中电气2,016万股股份及1,102万股股份,转让价格为经审计每股净资产1.315元;并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注销职工持股会。
前述决议经全体职工持股会成员签字确认。
2003年3月,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按照前述职工持股会决议分别与康峰投资、##索邦商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款分别为2,651.04万元和1,449.13万元。
浅析国有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国有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概述自2005年开始,我国陆续出台一系列鼓励企业员工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推动国有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以提升企业经营效率和员工积极性,从而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
然而,在实践中,国有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员工股份比例低: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员工股份比例普遍较低,只占总股本的一小部分,这导致了员工股权的相对无力化。
2.缺乏获利机会:由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制度安排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员工难以通过持有公司股票获得市场回报,想要获得收益只能靠增加工作量和业绩提升。
3.管理难度大:由于员工股权制度涉及到多个领域,包括公司股份、薪资、绩效考核等,其管理难度较大,导致一些企业难以顺利实施。
二、对策建议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参照国外国有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经验,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和改进。
1.提高员工持股比例:可以通过设立员工持股计划、优先发行员工股份等方式来提高员工持股比重,这不仅可以激励员工对公司的投入和产出,还可以有效缓解股权集中的问题,从而增加公司的稳定性。
2.优化奖励制度:通过与上市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相结合,为员工股权制度设计出符合市场规则的激励机制,如设置优惠价格、专项基金等方式为员工提供增值机会。
3.设定管理标准:国有上市公司应细化员工股权制度的管理标准,对员工的持股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建立完善的持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员工股份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4.建立员工参与机制:国有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举办员工大会、设立员工代表机制、提供员工咨询服务等方式,使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和管理,提高员工的意识和参与度,充分发挥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力。
三、结论国有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是企业实现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在制度设计和管理实施方面,国有上市公司需要进一步加强,通过针对性措施,建立完善的员工股权激励制度,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促进公司绩效的提升,从而实现企业的更好发展。
IPO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总结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总结《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通过对2007年至2008年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部分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的案例。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3、委托个人持股;4、信托持股;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
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上述8家公司中,九鼎新材由于内部职工未实际出资,因此将职工股全部转让给实际出资股东;山东恒邦在04年将内部职工股全部转让给恒邦集团,其余公司的内部职工股都是采取托管方式,直到公司上市。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流程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流程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激励措施,旨在通过向员工提供购买公司股份的权益,锁定员工利益与公司长期发展密切相关,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下面将介绍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流程。
第一步:确定持股计划目标与策略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公司需要明确目标和策略。
目标可能包括:提升员工激励度、留住优秀人才、增进员工与公司的利益一致性等。
策略可以涉及人员范围、购买股份比例、购买价格形式等。
同时,公司还需要考虑计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以及计划对公司财务状况和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二步:制定计划方案在确定持股计划目标与策略后,公司需要制定员工持股计划方案。
方案的内容应包括计划的基本原则、实施方法、购买股份的条件、方案的生效日期等。
此外,还需确定购买股份的价格和购买方式,并明确购买股份的限制和解除限制的条件。
第三步: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批准制定好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后,公司需由董事会进行审议,并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时需要重点关注方案的合理性和公司的财务状况,确保方案的实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第四步:公告和通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公司需要向员工和公众公告和通知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信息,包括计划的目的、方案的主要内容、购买股份的条件等。
同时,公司还要向员工提供详细说明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计划的规定和权益。
第五步:员工申请与确认员工持股计划向公司员工开放后,员工可以根据计划的要求,递交购买股份的申请。
公司需要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计划要求的员工是否有购买计划的资格和意愿。
一般来说,购买股份的员工需要符合一定的工龄要求和职位要求。
第六步:发行购买股份经过确认后,公司根据员工的购买申请,发行相应数量的购买股份。
购买股份的方式可以有现金购买、虚拟股份授予、行权期等多种形式。
同时,公司需要制定股份锁定期等规定,以限制员工对股份的流动和转让。
第七步:购买股份的支付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时,员工需要按照购买股份的规定时间和方式支付相应的购买费用。
工会持股解决办法
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DE 解决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直接加间接)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的案例。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3、委托个人持股;4、信托持股;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
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2010-05-26 08:37:20)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的案例。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3、委托个人持股;4、信托持股;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
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员工持股 股东代持 套现 流程
员工持股股东代持套现流程以员工持股、股东代持和套现为主题,本文将介绍相关流程和步骤。
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激励机制,旨在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发展,并与公司的利益相连。
股东代持是指股东将其股份委托给他人代为持有,以实现特定的目标。
套现是指将股权转化为现金的过程。
一、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一种激励方式,通过让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使其与公司的利益紧密相连。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设立计划:公司首先需要制定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内容和规则,包括参与条件、持股比例、股份来源等。
2. 通知员工:公司需要向员工宣布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信息,并邀请符合条件的员工参与。
3. 员工申请: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向公司提交申请,表达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意愿。
4. 股份分配:公司根据员工的申请情况和计划规定,将相应的股份分配给员工。
5. 股权激励:员工获得股份后,可以享受相应的股权激励政策,如股息分红、股票期权等。
二、股东代持股东代持是指股东将其股份委托给他人代为持有,以实现特定的目标。
股东代持通常涉及以下步骤:1. 委托协议:股东与代持人之间需要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内容、期限和报酬等。
2. 股份过户:股东将其股份过户给代持人,代持人成为股份的合法持有人。
3. 代持期间:在代持期间,代持人行使股东的权益,如参与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等。
4. 委托解除:委托期满或达到约定条件时,委托解除,股份重新归还给股东。
三、套现流程套现是指将股权转化为现金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股权估值:首先需要对股权进行估值,确定其市场价格。
2. 寻找买家:寻找有意向购买股权的买家,可以通过股权交易市场、投资机构等渠道进行。
3. 谈判与协议:与买家进行谈判,达成股权转让的协议,明确转让价格、条件和付款方式等。
4. 股权转让:根据协议的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将股权转让给买家。
5. 收款与结算:买家支付转让款项,完成资金的收款和结算。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等相关法规
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2000年12月)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2000年12月11日发布)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你所10月13日给我部的《关于职工持股会能否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对此前已经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因此,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在此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作为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特此函复。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2002年11月)法协字[2002]第115号发行监管部:你部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一、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股份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都会常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常常会拖慢项目进度。
在企业上市进程中,该问题的显现可能会侵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楚性,进而可能引发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一直是明令制止的。
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算好股权代持问题。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分析关于股份代持的原因,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迎西律师为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点:(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合适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治理;(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情势完成投资或交易。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率及风险1、股权代持的法律效率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率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说明中。
《公司法司法说明(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率产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本文由公众号:“Q版E版新三板场外市场总同盟”编辑整理,欢迎关注!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敲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侵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情势掩盖非法目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公司法说明三》对于托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罚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托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IPO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总结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总结《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通过对2007年至2008年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部分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的案例。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3、委托个人持股;4、信托持股;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
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上述8家公司中,九鼎新材由于内部职工未实际出资,因此将职工股全部转让给实际出资股东;山东恒邦在04年将内部职工股全部转让给恒邦集团,其余公司的内部职工股都是采取托管方式,直到公司上市。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2010-05-26 08:37:20)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的案例。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3、委托个人持股;4、信托持股;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
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
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2.11.05
•【文号】法协字[2002]第115号
•【施行日期】2002.1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
(法协字[2002]第115号)
发行监管部:
你部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
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
议分别处理:
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2、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3、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法律部
2002年11月5日。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Q版E版新三板场外市场总联盟“股份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都会经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往往会拖慢项目进度。
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该问题的出现可能会损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晰性,进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
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理好股权代持问题。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分析关于股份代持的原因,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迎西律师为我们总结出如下几点:(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资或交易。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风险1.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本文由公众号:“Q版E版新三板场外市场总联盟”编辑整理,欢迎关注!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的处理2010-12-01 11:08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chigu)、工会持股(chigu)等情况的处理总结【问题背景】《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现实障碍】原来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导致持股职工众多,成为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尤其是新《公司法》、《证券法》实施以来,这个问题就更为突出。
现中国证监会已成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作为专门的部门监管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但如何处理这类公司的职工持股问题,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办法。
而采用将分散的个人股权集中到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壳公司)持股等方式均不能规范、有效地解决职工持股问题。
根据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的规定,目前职工持股会不得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证监会也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第五条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所需资金:(一)员工的合法薪酬;(二)自筹资金;(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股票:(一)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二)二级市场购买;(三)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四)股东自愿赠与;(五)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规模和期限第七条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第八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少于 36 个月。
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自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或者委托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
第十条上市公司自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明确管理委员会或者其他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员工持股计划应当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并与上市公司其他资产隔离。
第五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以及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等情况的规范处理分析《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的案例。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3、委托个人持股;4、信托持股;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
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职工持股计划的信托解决方案
职工持股计划的信托解决方案职工持股计划(ESOP)越来越受到企业界的关注,但我国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职工持股计划进行指导和规范,实施职工持股计划的企业也多数处于探索阶段。
根据持股主体的不同,国内职工持股计划的现有模式可分为:自然人模式、职工持股会模式和公司法人模式。
但这三种模式都或多或少存在法律障碍。
现行职工持股模式的障碍第一,自然人模式。
现行法律没有禁止自然人作为一家公司的股东,唯一的例外是,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不可以是自然人,而外方可以是自然人。
但自然人作为持股主体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存在人数限制的问题,《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而职工持股计划的持股职工往往超过五十人。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实践中只能通过各种机构来作为持股主体。
第二,职工持股会模式。
在实践中,这种模式又有两种具体的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地方主管部门发布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等,在办法中确认职工持股会为社团法人,由地方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为社团法人。
第二种做法是不单独给予职工持股会社团法人地位,而是将企业的职工持股会作为企业内部的组织,职工持股会由企业工会领导,并由工会代行一些需要由法人出面的工作。
但上述两种做法现在都缺乏法律支持。
第一种做法,民政部2000[110]号文明确,“职工持股会是企业内部组织,根据全国社团法人重新登记的有关规定,不应由民政部门登记”。
因此,民政部门不再对全国的原职工持股会进行年检和重新注册登记、换发法人资格证书;第二种做法,由于工会是政治性组织,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而职工持股会为民事权力主体,是一个经济性、盈利性的组织,所以,由工会进行职工持股,与法律不符合。
第三,公司法人模式。
公司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与社团法人向对应的一种法人形式。
企业法人作为持股主体,就是参与职工持股计划的职工出资成立一家公司,然后再通过这家公司持有原公司的股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拟上市公司如何解决职工持股会工会代持及委托持股问题一、相关法规拟上市公司直接持股股东不得超过200人。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人做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主要清障措施
1、第一种情况: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问题如在上报前拟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一直处于托管状态,股份转让相关情况也予以了充分披露,且获得有关部门的确认批文,认为不存在潜在股权纠纷和法律纠纷的,内部职工股就不构成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以全聚德公司为例:1993年公司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总股本为7000万股,其中向内部职工募集1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
1994年4月19日,公司筹建处与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签订了《内部股权证登记管理协议书》。
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于1994年4月19日和1996年11月8日出具了《内部股权证登记托管证明书》。
2001年6月20日,公司与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签订了《公司股份托管协议书》,对公司的全部股份进行了集中托管。
2、第二种情况: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有通过以合理的价格向外转让股权,或在股东人数的规定范围内以股权还原的方式进行规范。
对于拟上市公司如何估值是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形成矛盾。
以宏达经编为例:公司于1997年实行公司制改制时,公司员工持股会持股498.82万元。
2001年7月,职工持股会将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予以转让,其中33%股权转由11名工会持股会会员个人直接持有,16%分别转让给天通股份、钱江生化、宏源投资。
2002年持股会完成清算,2004年予以注销。
3、第三种情况:委托个人持股主要处理方式是通过股权转让(且这种转让主要在自然人之间进行),实现实际股东人数少于200人。
相关部门审核的关注点仍在于转让价格的合理性,以及转让行为的真实性方面。
4、第四种情况:信托持股通过解除信托协议,并转让相关股权,使股东人数降至合法范围。
5、第五种情况: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清理尚无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