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需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
公司总经理的法律地位以及职权
公司总经理的法律地位以及职权现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会负责各项重大事项的决策,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策,同时还要承担股东会权限之外的经营决策。
董事会为了履行自己的上述职能,就需要有一批专门的经营人员来帮助自己,特别是在规模比较大的公司,业务繁重,就更需要“专门机构”来辅助董事会进行业务执行和经营接触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此处的“专门机构”指的是经理层,包括经理以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前者是日常管理中所称的总经理,后者主要指的是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要是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权利制衡问题。
但实践中,经理层往往掌握着公司主要管理权,也是掌握公司控制权的主要群体。
因此经理层的合理设置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同样有着重要意义。
一、公司总经理(一)公司总经理的法律地位及职权经理,实践中通常称为“总经理”,子啊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是指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业务实施机构。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概括起来,经理的主要职权就是经营管理权、内部规章制定权、人事任免权以及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四个方面。
(二)公司总经理的聘任及其劳动关系按照《公司法》四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总经理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这是从《公司法》角度对其职务上的任免。
如果总经理不是公司的股东,而是通过外聘程序从就业市场上录用的职业管理人员,从《劳动法》角度看,总经理还有另外一个法律身份,即劳动者。
法人、创始人、合伙人、职业经理的区别
法人、创始人、合伙人、职业经理人、董事长、C E O、总裁、总经理究竟有何不同!2015-11-24 管理技巧从37年前中国提出改革开放到全民创新创业驱动的今天,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也像雨后春笋一样不断地在中国大地上诞生和成长。
但是,从2000年以后,我们发现“老板”、“职业经理人”、“CEO”这些流行热词在中国企业界开始满天飞,尤其是“职业经理人”和“CEO”,很多企业的总经理和总裁们都纷纷把自己改称为“CEO”,就连刚毕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也在自己的工作名片上印着某某公司“CEO”,很多人认为这是与世界接轨,心里感到无比荣耀和满足。
可是,有多少人真正理解“CEO”的本质和含义。
进入2014年以来,我们又发现“合伙也有为此,织。
????普遍的是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比如德勤、普华永道、北大纵横、和君咨询,等等。
但是,近年来很多实体经济也在积极尝试和探索合伙人制,比如阿里巴巴、小米、万科等,而且阿里和小米的合伙人制度正受到业界的热议和追捧。
合伙人制度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其组织形式灵活、人员规模可大可小、所得税政策优惠、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增强合伙人归属感和工作积极性等方面。
合伙人制相对于对传统劳动合同制而言,具有明显的灵活性和优势。
在实践应用中,有的企业根据自身需要把合伙人又细分为了业务合伙人、事业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创始合伙人等不同级别和多个层次。
■ 职业经理人:??一般是指是专门从事企业中高层管理的核心人才,具体而言就是指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职业素养,并能够运用所掌握的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所具备的经营管理技能及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并承担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同时以此来取得工作报酬的一种职业群体。
职业经理人是以企业经营管理为职业的一个社会阶层,典型的职业经理人代表有唐骏、吴士宏、万明坚,等等。
以往人们习惯于把职业经理人比作“空降兵”,并因大量的“空降兵”引进失败而开始质疑是否需要职业经理人。
法人跟自己签劳务合同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法人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
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争议,但并非完全不可行。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法人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务合同的合法性,并提出相关注意事项。
一、法人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务合同的合法性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该规定,法人作为平等主体,可以与自己签订劳务合同。
2. 合法性分析(1)法人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法人内部管理行为。
(2)劳务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有权对自己与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3)法人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务合同有利于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效率,降低人力资源成本。
二、法人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务合同的注意事项1. 合同内容应合法、合理(1)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
(2)合同内容应体现公平、合理原则,避免利益失衡。
2. 明确劳务关系(1)合同中应明确法人的身份,如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
(2)合同中应明确劳务内容、工作期限、工作地点、薪酬标准等。
3. 注意保密条款(1)合同中应包含保密条款,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2)合同中应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期限等。
4. 保留相关证据(1)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签订日期、签字盖章等。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留工作记录、业绩考核等证据。
5. 合同变更与解除(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应及时通知相关方。
三、总结法人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务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注意合同内容合法、合理,明确劳务关系,注意保密条款,保留相关证据,以及合同变更与解除等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人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务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司管理规定制度范本高清
公司管理规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员工,对公司各项工作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三条公司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创新发展的原则,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分别负责公司的决策、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董事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成员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向股东会报告。
监事会设监事三名,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
第八条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第九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条公司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为员工职业发展提供机会。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注重员工福利待遇,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实行财务独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四条公司加强成本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公司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公司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公司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确保资产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章合同管理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核工作,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5]103号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5〕103号)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部门:为了贯彻实施《劳动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省政府办公厅发出了《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我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5〕19号),各地正在抓紧组织实施。
现就实施过程中反映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范围和对象问题(一)我省境内的企业(含企业所属的事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均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四)其他条件具备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可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关于现有固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一)单位与固定职工应在既存劳动关系内容的基础上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不应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有争议的,合同期限一般定为三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职工(不含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同意:1.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工作满十五年;2.距离退休年龄十年以内(含十年);3.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
(二)对于现已待岗的人员,要明确待岗期,待岗期限一般为六个月。
待岗期限届满后能上岗的,应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安排上岗的,单位有权辞退。
(三)离岗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借用人员、脱产学习人员,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正在假期内的女职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与公司签订合同吗
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与公司签订合同吗如果形成劳动关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要与自己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这要从两方面看,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谁来担任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在营业执照中。
根据与劳动的相关法律我们知道存在劳动关系的双方需要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具有特殊身份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与公司签订合同吗?在生活中,对于公司法人这一特殊身份很多人往往将其与法定代表人弄混杂。
那么他们之间是否存在不同,区别是什么呢?下面就让小编就这两个问题为您做出解答。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与公司签订合同吗?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只针对自然人,而公司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
它是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所以法人代表与企业不需要签劳动合同。
二、公司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诉讼当事人常常会混淆两者的涵义。
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
具体区别如下:1、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3、两者组成的人数不同: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
总经理的劳动合同书范文5篇
总经理的劳动合同书范文5篇法制宣传日,人人要四化。
知法学法耐心化,懂法用法灵活化,遵法守法自觉化,宣传法律诚心化。
做好四化建设,社会更加和谐。
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总经理的劳动合同书范文5篇,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总经理的劳动合同书范文1聘请方: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应聘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经董事会决议,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总经理。
为加强管理,提高绩效,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聘用内容: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总经理。
二、聘用期限: 自200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权利义务(一)甲方由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监督乙方的工作(二)乙方职责:1、对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行使一切生产经营管理职权,并接受甲方董事会的监督。
保证甲方安全生产,长效管理,保值增值。
2、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3、不得改变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名称和经营范围,如确实需要改动,应经董事会同意;4、对甲方的财产无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转移、抵押、质押、出租、赠与等;5、聘用经营期间,若以甲方的名义贷款,须经甲方董事会同意;6、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7、应于每月7日前据实向甲方董事会报送甲方的财务报表;8、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外的管理人员;9、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乙方报酬乙方报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和利润分红四部分组成,计算方法为:报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红利。
基本工资每月_______元,岗位工资每月______元,效益工资按照当月销售及利润完成情况以绩效形式予以奖励,奖励占比按超出利润部分的10%计算,上述三部分当月考核兑现;红利按照公司进行年度分配、提取后的净利润10%计算,逐月考核,年底决算后兑现。
法人、创始人、合伙人、职业经理人、董事长、CEO、总裁、总经理究竟有何不同!
法人、创始人、合伙人、职业经理人、董事长、CEO、总裁、总经理究竟有何不同!从37年前中国提出改革开放到全民创新创业驱动的今天,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也像雨后春笋一样不断地在中国大地上诞生和成长。
但是,从2000年以后,我们发现“老板”、“职业经理人”、“CEO”这些流行热词在中国企业界开始满天飞,尤其是“职业经理人”和“CEO”,很多企业的总经理和总裁们都纷纷把自己改称为“CEO”,就连刚毕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也在自己的工作名片上印着某某公司“CEO”,很多人认为这是与世界接轨,心里感到无比荣耀和满足。
可是,有多少人真正理解“CEO”的本质和含义。
进入2014年以来,我们又发现“合伙人”这三个字开始满天飞,这究竟是企业运作之需,还是大家在跟风和玩儿文字游戏?近期,也有一些创业者和企业老板打电话咨询创始人、董事长、总裁、总经理等职位之间有何区别?为此,我想通过本文与大家进行简单分享和交流,谈谈我个人的一些理解和看法,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 法人:一般是指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企业一般可以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其中,法人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而非法人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包括个体户、合伙企业等。
所以说,法人是一个特定组织,比如企业或社团组织,而不是指某个职位和个人。
■ 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总裁、总经理中的任何一个人担任,这就好像一个国家要有一个法定元首一样,这个元首可以称为“主席”,也可以称为“总统”,还可以称为“首相”,等等。
但是,他的最主要的职能就是代表这个国家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
■ 创始人:一般是指某个特定组织(包括企业、社团等)的第一发起人或者创导者,或者是第一个提出事件概念的人,或者是机构创办人或奠基人。
比如张钢是小肥羊创始人、马化腾是腾讯创始人、雷军是小米创始人、丁耀华是中国管理学理论创始人,等等。
【劳动关系】高层领导劳动关系的管理
【劳动关系】高层领导劳动关系的管理大家好,我是你们的主讲人。
今天我们分享的主题是【劳动关系】高层领导劳动关系的管理。
在企业管理当中,需要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对员工进行管理,尤其是劳动合同的签订。
稍有不慎,就会产生劳动风险。
但是,有一些具备特殊的身份的人,比如: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企业到底要不要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呢?万一搞错了,就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管理风险。
其实,清晰了相关的概念,也就明白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了。
先来看企业中劳动的不同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同时。
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劳动合同:是劳动从属关系。
签了劳动合同,就是你的员工,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管理。
那么因为他的工作出现的问题责任主体为企业。
而你还得为其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
劳动者除了受一般民法保护外,还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
但可以买工伤保险嫁接受伤风险〈工伤〉相关规定。
劳务合同:双方是平等的。
属民事法律管理。
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管理的隶属关系。
一般涉及的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如果受伤适用于《侵权责任法》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单位就有较大的好处。
注: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股东会决议程序
股东会决议程序1、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负责召集。
2、股东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股东表决超过50%的股权比例时就表示通过股东会普通决议,若公司解散、合并、增资、减资、变更股东,修改章程时要形成股东会特别决议,股东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股东表决超过65%的股权比例时就表示通过股东会决议。
岗位责任制度一、总经理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由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职责是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规章制度,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和有关文件,主管公司财务和人事,在紧急情况下,对公司经营事务行使特别裁决和处置权。
二、公司总监、监事由董事长提名,股东会选举产生,并由本公司股东出任,全面监督、审计公司财务、人事及经营行为,其职责是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长、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长批准聘任,其职责是协助总经理,搞好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按照分工,负责某一项目的实施,作为本公司的股东代表,参与其它公司的管理时,必须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公司总部会计、出纳员由董事长直接决定聘任。
其职责是按照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分别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现金收付、银行汇兑业务,兼职负责公司的接待和办公室文秘档案等工作。
各分支机构及公司内部独立核算部门的财务人员由其负责人直接聘任,但必须报公司总部备案和核准后方可上岗。
驾驶员由副总经理提名考察,董事长批准聘任,其职责是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负责保管和驾驶车辆。
公司总部员工、各分支机构和内部独立核算部门员工应一视同仁,为公司大家庭中的一分子,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各司其职,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利,如有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劳动合同7篇
法人代表劳动合同7篇第1篇示例:法人代表是指公司、企业等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他们通常负责代表法人实体进行各种合同签订与决策。
在许多情况下,法人代表也需要和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探讨法人代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
法人代表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之一,具有特殊的地位和职责。
他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也与普通员工不同。
法人代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平性。
他们需要考虑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时也需要尊重员工的权利和利益。
在签订劳动合法人代表需要明确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保险福利、考核标准等内容。
在签订劳动合法人代表需要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明晰性,避免造成纠纷和法律风险。
在签订劳动合法人代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他们需要了解劳动法律的最新动态和相关政策,确保公司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法人代表需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法操作或操纵。
法人代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考虑员工的个人情况和特殊需求。
他们需要充分尊重员工的人格尊严和权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劳动合法人代表可以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适当调整合同条款,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工作欢乐度。
法人代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平性,明确劳动合同的内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员工的个人情况和需要。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考虑,法人代表可以签订一份合法、公平、有效的劳动合同,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文章结束】。
第2篇示例:法人代表劳动合同是企业与法人代表签订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劳动合同,是依法规定的一种劳动合同形式。
法人代表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也需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规范。
一、法人代表劳动合同的内容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法人代表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企业作为另一方当事人。
公司被起诉过以后会有影响吗
公司被起诉过以后会有影响吗对于很多的公司来说的话因为自身的经营问题往往都会面临着危机或者官司等情况,其实这类事情的话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所以我们大家如果一旦是公司被起诉的话也不需要慌。
那么,公司被起诉过以后会有影响吗?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被起诉过以后会有影响吗1、负责人员与工作人员区别大了。
负责人员是公司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或总经理。
你是帮忙,充其量是工作人员,别为了显摆说是负责人员。
同时你说“帮忙一个,有报销”的证据,微信啥都行,没有就去补一个,让前公司人员确认,一定要书面的。
2、你与公司边合同都没签,是指劳动合同吧,这也没什么关系。
如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
公司没签劳动合同,责任更大,双倍赔偿。
3、公司有公司名称,工商登记上有法定代表人、股东、出资等这些记录。
债权人、员工应该找公司,起诉公司。
4、你是员工,是工作人员,从法律责任上来说没什么影响。
从这个公司情况来看,你的工资可能拿不到,做这么多可能白干。
从员工及催债人来说,可能对你有些不友好的方式,你身体与心理都要承受住。
二、公司挂牌新三板对员工有什么好处1、新三板不是上市,只能叫挂牌,属于OTC市场,也就是场外市场。
新三板的全称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新三板挂牌之于公司是一个融资的渠道,展示企业竞争力,宣传企业形象的一个舞台;新三板之于员工并没有太多的太大的影响,不过有些公司会对员工实行股权激励,不要天真的以为股权就真的有用,一般情况下是要花钱购买,而且认购的股票不一定能够卖的出去,通常你的股权只有分红权和所有权,并无投票权等其他权利。
你所拥有的股票不一定能够交易的出去。
3、好好工作,才可以拿到更多的股权,公司业绩提升,公司实行做市或者竞价交易(新三板制度会不断完善)或者转到场内市场(A板、中小板、创业板以为未来的新兴板)的时候,你的股票解禁后就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流通。
4、对员工来说,可以提升一下自己的价值,毕竟能上新三板的企业至少在同类企业中还是相对来说有一定竞争力的,对你个人来说可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法人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法人需要签劳动合同吗法人指的是企业,你所说的情况应该是法人代表,至于法人代表是否需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明文规定。
根据情况的不同,有不同的解决方式,受雇于用人单位的一般会签劳动合同,企业为其所有的一般不签劳动合同。
对于股东委派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如国资委委派的董事长,集团公司委派的下属独立子公司的董事长,原则上应与委派人如国资委、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应与任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与任职公司发生劳动关系。
对于其他企业,主要应看其是否是股东,尤其是否是大股东。
如果是大股东,就属于“老板”,属于雇主而非雇员(劳动者),也不应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
在理论上,其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也就是与自己发生劳动关系,既无必要(让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让自己承担责任),也无法说得通。
需要啊,法人也在公司担任职务,也需要有劳动法的保障。
现在公司制度其实是以所有者与管理者分离为主要特征,如果一些大的上市公司,法人随时可能被股东会换掉。
只不过很多公司没有表现出这样的特点,仍然处于法人即大股东,大股东即法人的阶段,但是如果严格执行法律,应该签署劳动合同,这样法人才有社会保障查看原帖>>法人指的是企业,你所说的情况应该是法人带表,至于法人代表是否需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明文规定。
根据情况的不同,有不同的解决方式,受雇于用人单位的一般会签劳动合同,企业为其所有的一般不签劳动合同。
对于股东委派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如国资委委派的董事长,集团公司委派的下属独立子公司的董事长,原则上应与委派人如国资委、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应与任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与任职公司发生劳动关系。
对于其他企业,主要应看其是否是股东,尤其是否是大股东。
如果是大股东,就属于“老板”,属于雇主而非雇员(劳动者),也不应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
在理论上,其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也就是与自己发生劳动关系,既无必要(让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让自己承担责任),也无法说得通。
国有资控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对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党政主要领导的劳动合同管理,促进党政主要领导圆满完成控股公司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部《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5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控股公司所辖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由控股公司任命或聘任的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经理(以下简称企业党政主要领导)。
企业其他党政领导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由其所任职企业制订并组织实施,报控股公司组织人事处备案。
破产企业党政主要领导的劳动合同管理另行研究确定。
控股公司党政领导及其他人员兼任企业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其劳动合同管理依据控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控股公司组织人事处负责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暂行办法,由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控股公司成立后由控股公司任命的在职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在本暂行办法实施前,未签订有劳动合同的,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与控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此之前的劳动合同控股公司不再补签。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协商原则如下:一、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原则上应与控股公司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个人申请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五年;距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应为法定退休年龄。
二、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已与任职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的,应与任职企业协商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控股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在劳动合同书中“工作内容”中“担任岗位(工种)”的约定,应以控股公司对其的任命或聘任决定为依据,填写为“见任命(聘任)决定”。
公司股东可以做劳动合同吗
公司股东可以做劳动合同吗?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公司股东是否可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得出结论:公司股东可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区分股东身份和劳动者身份,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选择成立公司来实现投资目的。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那么,作为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呢?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二、公司股东与劳动合同的关系1. 股东身份与劳动者身份的区分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股东身份与劳动者身份的区别。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享有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参与等权利;而劳动者则是公司的一名员工,享有工资、福利、休假等权益。
股东身份并不等同于劳动者身份,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
2. 法律法规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理解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作为公司股东,是否可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见,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满足以下条件:(1)股东在公司中实际担任职务,如总经理、项目经理等;(2)劳动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违反公司章程;(3)合同签订过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公司股东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1. 合法性原则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股东应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合同条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2. 区分股东身份与劳动者身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股东应明确自己的身份,区分股东身份与劳动者身份。
董事监事可以签劳动合同吗
董事监事可以签劳动合同吗一、董事监事可以签劳动合同吗董事长首先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然后由董事会选举董事长。
只要有这些会议的决议,董事长是不需要与公司签劳动合同的。
监事与公司产生了劳动关系,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
大股东可以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公司的总经理一般采用聘任制,由董事会批准决议,受聘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二、董事和监事可以是同一个人吗根据法律规定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应该是独立的,不能兼任。
经理也不能兼任监事,执行董事也不可兼任监事。
公司法对公司行为、公司各个职能部门和管理层人员均制定了详细规定。
监事具有独立性,作用是监督各个层级的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管理人员有利益冲突或不正当的利害关系。
三、董事和监事的区别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
《公司法》意义上的执行董事,是指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设立董事会的情况下设立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
监事和执行董事具有如下区别:1、产生方式不同:监事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是经股东会选举或委派产生。
2、职权范围不同:关于职权范围,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实践中一般会参照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范围予以规定。
而监事行使的是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具体职权,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两者职权范围相较,侧重点同,前者侧重于公司决策执行与管理,而后者侧重于对公司及公司人员的监督监管。
3、组成不同: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企业的法定代表。
除法律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力之外,其他事项均可由执行董事决定。
执行董事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执行董事向股东负责。
监事,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劳动争议案例总经理需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二)2024
劳动争议案例总经理需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二)在前一篇文章中,我们讨论了劳动争议案例中总经理是否需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本文将继续探讨这一话题,从另外一个角度出发。
劳动争议案例中,总经理作为企业的核心管理者,其雇佣关系和劳动合同的存在与否一直存在争议。
尽管总经理在职位上享有高度的权力和责任,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们是否仍然需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劳动法并未对总经理这一特殊职位作出专门的规定。
因此,总经理的雇佣关系以及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们需要考虑的是总经理的雇佣形式。
一般来说,总经理常常是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任命产生的。
在这种情况下,总经理的雇佣关系与公司的关系可能更接近于民事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因此,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有一定的争议。
不过,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应该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即使总经理的雇佣形式与传统的劳动合同有所不同,他们仍然有权利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的是总经理的权益保护。
作为一家公司的核心管理者,总经理所承担的责任和压力是非常大的。
因此,在劳动争议发生时,总经理可能面临更加复杂和敏感的问题。
如果总经理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可能无法获得合法的权益保护和救济。
同时,没有劳动合同也可能使得公司对总经理的权力和责任变得模糊,从而导致劳动争议更加复杂和困难。
最后,我们需要考虑的是一致性原则。
我国的劳动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制定的。
尽管总经理在企业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职责,但他们仍然属于劳动者的范畴。
因此,为了维护劳动法的适用统一性和一致性原则,总经理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总之,在劳动争议案例中,总经理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是被广泛认同的。
尽管总经理的雇佣关系存在一些特殊性,但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法的一致性原则的基础上,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
股东会决议程序两份
股东会决议程序1、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负责召集。
2、股东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股东表决超过50%的股权比例时就表示通过股东会普通决议,若公司解散、合并、增资、减资、变更股东,修改章程时要形成股东会特别决议,股东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股东表决超过65%的股权比例时就表示通过股东会决议。
岗位责任制度一、总经理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由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职责是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规章制度,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和有关文件,主管公司财务和人事,在紧急情况下,对公司经营事务行使特别裁决和处置权。
二、公司总监、监事由董事长提名,股东会选举产生,并由本公司股东出任,全面监督、审计公司财务、人事及经营行为,其职责是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长、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长批准聘任,其职责是协助总经理,搞好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按照分工,负责某一项目的实施,作为本公司的股东代表,参与其它公司的管理时,必须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公司总部会计、出纳员由董事长直接决定聘任。
其职责是按照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分别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现金收付、银行汇兑业务,兼职负责公司的接待和办公室文秘档案等工作。
各分支机构及公司内部独立核算部门的财务人员由其负责人直接聘任,但必须报公司总部备案和核准后方可上岗。
驾驶员由副总经理提名考察,董事长批准聘任,其职责是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负责保管和驾驶车辆。
公司总部员工、各分支机构和内部独立核算部门员工应一视同仁,为公司大家庭中的一分子,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各司其职,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利,如有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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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需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
1、董事长是董事会选举产生的,可能是公司的股东,也可能不是。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要签订劳动合同。
何为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董事长是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董事长与公司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个人认为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董事长不是公司股东,有董事会的选举决议,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和谁签订劳动合同呢?非公司股东的董事长是公司管理者,如果也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认为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董事会的决议或聘书可以代替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定要另外签订劳动合同。
2、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由上可知,法定代表人也不一定是公司股东。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既是公司所有者,又代表公司,个人认为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
”
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部发〔1995〕202号,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法定代表人提起仲裁或诉讼,会造成原、被告竞合的尴尬,很难得到支持。
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如果不能提供董事会批准决议,法定代表人与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争议应按《公司法》相关规
定处理,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受理范围。
3、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如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上面讨论。
如果总经理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是公司股东,是否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总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如果有董事会的聘书,可能被认为替代了劳动合同。
如果总经理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公司股东,应由公司董事会作出聘任总经理的决议或者决定,在该决议中,应当就该总经理的薪金待遇、聘任年限、公司盈利目标等内容作出决议,公司再根据董事会的决议与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既适用劳动法,又适用公司法。
4、如果股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或董事长,同上讨论。
如果股东并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和公司没有劳动法上的关系,当然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股东担任公司职务,公司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未签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