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工人参加工作时间审定表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01 相关概念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和工龄计算,是组织人事部门从事人事工作的同志必须熟悉的一项重要业务,这项业务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又与其他政策密切相关,直接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
由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下面作一个简单的概念性的说明。
1、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
具体又分为建国前的和建国后的。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
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参加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人民军队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转正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起始时间。
后来还包括在私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转正前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间。
2、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3、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时间。
如包括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可以合并或连续计算的工作时间,以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时间,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或直接参军复转到地方工作等(注:职工调动前后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相加叫工龄连续计算;职工间断工作时间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叫工龄合并计算)。
4、工作年限:全称叫革命工作年限,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
有关文件规定,工作年限不仅包括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时间,实际上还包括建国后职工在机关、企事业、人民军队等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5、工作年限的计算:豫人退[1999]2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比例时工作年限应以周年计算,但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6个月的,可以按一年计算。
如某职工1960年10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退休,其计发退休费的工作年限是35年。
(完整版)中组发【1982】11
(完整版)中组发【1982】11 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发布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发布文号]:中组发(1982)11号[发布日期]: 1982—09-27[生效日期]:1982—09-27[失效日期]:0000-00-00[发布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1982年9月27日中组发(1982)11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政治部;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已经中央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组织部一九八0年三月十五日发的《关于确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暂行规定(草案)》,即停止试行。
试行期间,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党组,按照暂行规定(草案)批准改变了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不再变动.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实事求是,认真对待。
对于事实确切,符合规定的,应予更改过来;对于不符合规定,斤斤计较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需要查证的,应由组织调查,出具证明的也应当向组织提供。
凡未经组织,个人索要或以个人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都是无效的。
附: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根据上述原则,现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本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二、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
参加工作时间与工龄认定第一节概念参加工作时间得确定与工龄计算,就是组织人事部门从事人事工作得同志必须熟悉得一项重要业务,这项业务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又与其她政策密切相关,直接涉及到个人得切身利益。
由于实际工作中遇到得问题比较复杂,下面作一个简单得概念性得说明。
1、参加工作时间:就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得起始时间、具体又分为建国前得与建国后得。
建国前参加工作得,一般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就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得革命战争,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得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得起始时间、建国后参加工作得,一般称参加工作时间,就是指参加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人民军队与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得起始时间,以及转正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得起始时间。
后来还包括在私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转正前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间。
2、工龄:就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得工作时间。
3、连续工龄:就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得时间。
如包括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可以合并或连续计算得工作时间,以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得时间,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得或直接参军复转到地方工作等(注:职工调动前后按规定可计算工龄得工作时间相加叫工龄连续计算;职工间断工作时间按规定可计算工龄得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叫工龄合并计算)。
4、工作年限:全称叫革命工作年限,就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得时间、有关文件规定,工作年限不仅包括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时间,实际上还包括建国后职工在机关、企事业、人民军队等单位连续工作得时间、5、工作年限得计算:豫人退[1999]2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比例时工作年限应以周年计算,但按周年计算后剩余得月数超过6个月得,可以按一年计算。
如某职工1960年10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退休,其计发退休费得工作年限就是35年。
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政治部;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已经中央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组织部一九八○年三月十五日发的《关于确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暂行规定(草案)》,即停止试行。
试行期间,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党组,按照暂行规定(草案)批准改变了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不再变动。
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实事求是,认真对待。
对于事实确切,符合规定的,应予更改过来;对于不符合规定,斤斤计较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需要查证的,应由组织调查,出具证明的也应当向组织提供。
凡未经组织,个人索要或以个人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都是无效的。
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七日附: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原则,现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本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
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二、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第一节概念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和工龄计算,是组织人事部门从事人事工作的同志必须熟悉的一项重要业务,这项业务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又与其他政策密切相关,直接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
由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下面作一个简单的概念性的说明。
1、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
具体又分为建国前的和建国后的。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
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参加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人民军队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转正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起始时间。
后来还包括在私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转正前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间。
2、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3、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时间。
如包括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可以合并或连续计算的工作时间,以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时间,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或直接参军复转到地方工作等(注:职工调动前后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相加叫工龄连续计算;职工间断工作时间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叫工龄合并计算)。
4、工作年限:全称叫革命工作年限,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
有关文件规定,工作年限不仅包括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时间,实际上还包括建国后职工在机关、企事业、人民军队等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5、工作年限的计算:豫人退[1999]2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比例时工作年限应以周年计算,但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6个月的,可以按一年计算。
如某职工 1960年10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退休,其计发退休费的工作年限是 35年。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
第六部分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第一节概念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和工龄计算,是组织人事部门从事人事工作的同志必须熟悉的一项重要业务,这项业务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又与其他政策密切相关,直接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
由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下面作一个简单的概念性的说明。
1、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
具体又分为建国前的和建国后的。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
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参加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人民军队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转正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起始时间。
后来还包括在私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转正前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间。
2、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3、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时间。
如包括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可以合并或连续计算的工作时间,以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时间,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或直接参军复转到地方工作等(注:职工调动前后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相加叫工龄连续计算;职工间断工作时间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叫工龄合并计算)。
4、工作年限:全称叫革命工作年限,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
有关文件规定,工作年限不仅包括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时间,实际上还包括建国后职工在机关、企事业、人民军队等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5、工作年限的计算:豫人退[1999]2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比例时工作年限应以周年计算,但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6个月的,可以按一年计算。
如某职工1960年10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退休,其计发退休费的工作年限是35年。
中组发【1982】11
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发布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发布文号]:中组发(1982)11号[发布日期]: 1982-09-27[生效日期]:1982-09-27[失效日期]:0000-00-00[发布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1982年9月27日中组发(1982)11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政治部;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已经中央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组织部一九八0年三月十五日发的《关于确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暂行规定(草案)》,即停止试行。
试行期间,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党组,按照暂行规定(草案)批准改变了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不再变动。
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实事求是,认真对待。
对于事实确切,符合规定的,应予更改过来;对于不符合规定,斤斤计较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需要查证的,应由组织调查,出具证明的也应当向组织提供。
凡未经组织,个人索要或以个人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都是无效的。
附: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原则,现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本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
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及连续工龄计算
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及连续工龄计算加入时间:2011-5-24 发布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 浏览:[73]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和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各种革命工作的时间,或经中国共产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两类。
1、建国前(省略)2、建国后(1)入伍时间的确定: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
(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地方工作工龄计算: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其军龄可以与分配到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复员、退伍军人回农村参加生产劳动,后又到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其军龄可以与到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下乡知识青年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豫劳人老字[1986]2号文就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作年限的计算作出规定:凡我省在1962年至1983年年底期间,由我省各级知青办和劳动部门统一组织下乡插队、插场的原知识青年参加工作后,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均从下乡插队、插场之日算起。
虽然户粮关系由城镇转到农村,但本人实际仍在城镇未下乡的,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
原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期间进入或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经批准回城,待业一段时间后又参加工作,应将下乡的时间与重新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4)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转为正式职工后工龄计算: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招工、招干、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参军前当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的时间,及参军后的军龄都应计算为工作年限;临时工、合同工学习期间及入学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工作时间均不计算工作年限。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组通字[1986]8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组通字〔1986〕8号)现将《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中央组织部在济南召开了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河北、山东、山西、江苏、安徽、湖北、湖南、广东、福建等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上交流了贯彻落实《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的情况,讨论了今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会议还对按现有文件规定不能解决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意见。
(一)会议认为,三年来各级组织、干部部门认真负责地贯彻落实了文件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了大量的工作。
按规定应该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绝大多数已更改。
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当前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有些地方、有些单位把不应当往前更改的更改了;应当改的,由于抓得不紧,调查研究不够,长时间拖着未办。
针对上述情况,会议提出了今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老干部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落实党的老干部政策。
对待这项工作,一定要积极、热情,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公正,合情合理。
2.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工作中一定要坚持调查研究,防止简单化的工作方法。
关于更改建国后干部参加工作时间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更改建国后干部参加工作时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组[1995]23号(有效)各市(地)、县(市、区)委组织部,省直各单位党委(党组):近年来,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干部要求更改参加工作时间的日渐增多。
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单位执行政策不够准确;批;有的报批材料不够完备、规范等。
为了规范审理、报批的手续和程序进一步做好更改建国后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更改建国后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人事部、劳动部和省人事厅、省劳动厅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各地各单位在审议和审批过程中,要认真把好政策关。
对一些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商请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后办理;对现有规定中政策不够明确,或者没有规定的问题,应暂缓办理,不能随意变通处理,更不能开新的口子。
二、干部要求更改参加工作时间,应由本人如实地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更改的理由,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提出意见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批。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各单位报批的更改建国后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报告或请示,由县和县以上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议后,报党委(党组)审批。
其中省委管理的干部,由省委审批;市、地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地委审批;县(市、区)委管理的干部,由县(市、区)委审批。
其他干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报批:省级机关或省属单位的干部,由省级主管单位的干部人事部门审议、报党组(党委)审批;市、地机关或市、地属单位的干部,由市、地委组织部审议,报市、地委审批;县(市、区)机关和县(市、区)以下单位的干部,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议,报县(市、区)委审批。
四、更改建国后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报告”或“请示”,应一人一报(一式五份),并附本人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
办完审批手续后,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审批材料的归档工作。
五、更改建国后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历来填写的自传、简历、审查结论等材料和组织上保存的历史资料为主要依据。
河南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
河南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第六部分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第一节概念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和工龄计算,是组织人事部门从事人事工作的同志必须熟悉的一项重要业务,这项业务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又与其他政策密切相关,直接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
由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下面作一个简单的概念性的说明。
1、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
具体又分为建国前的和建国后的。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
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参加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人民军队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转正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起始时间。
后来还包括在私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转正前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间。
2、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3、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时间。
如包括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可以合并或连续计算的工作时间,以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时间,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或直接参军复转到地方工作等(注:职工调动前后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相加叫工龄连续计算;职工间断工作时间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叫工龄合并计算)。
4、工作年限:全称叫革命工作年限,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
有关文件规定,工作年限不仅包括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时间,实际上还包括建国后职工在机关、企事业、人民军队等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5、工作年限的计算:豫人退[1999]2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比例时工作年限应以周年计算,但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6个月的,可以按一年计算。
中组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1982年9月27日印发)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原则,现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本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
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
上述人员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重新入党(团)的,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从其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三、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四、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中组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
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1982年9月27日印发)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原则,现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本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
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
上述人员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重新入党(团)的,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从其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三、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四、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人事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认定
人事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认定人事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工作人员专职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
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或全部来的工作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是工龄的起始点,工龄是参加工作的总体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是人事档案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福利待遇。
目前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对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认定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大学毕业生毕业后二次派遣时间、转正定级时间与缴纳保险保险不统一导致参工时间记载不一致;二是存在因参军,下乡知青、民办老师、乡村医生等参加工作的材料不齐全,致使参加工作时间不好确认。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通常是因为:一是个人为了自身利益或书写错误;二是局部人资工作人员业务不够纯熟,对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造成填写错误;三是各个地方相关认定政策不统一,人才流动后造成参加工作时间不一致的情况。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认定方法及政策根据1、工人参加工作时间。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1992年7月23日施行)施行前招用为劳动者的,以其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根据进展认定。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招用为劳动者的,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根据进展认定。
(3)《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招用劳动者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根据进展认定。
(4)工人参加普通大中专院校考试上学,毕业后重新派遣的,其参加工作时间认定,正式工以招工时间为准,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按照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
2、根据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及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98】鲁人工函1号)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从报到起薪之日起计算。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2.09.27•【文号】中组发[1982]11号•【施行日期】1982.09.2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1982年9月27日中组发(1982)11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政治部;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已经中央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组织部一九八0年三月十五日发的《关于确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暂行规定(草案)》,即停止试行。
试行期间,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党组,按照暂行规定(草案)批准改变了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不再变动。
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必须实事求是,认真对待。
对于事实确切,符合规定的,应予更改过来;对于不符合规定,斤斤计较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需要查证的,应由组织调查,出具证明的也应当向组织提供。
凡未经组织,个人索要或以个人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都是无效的。
附: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原则,现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本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