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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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

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

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程序中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确保被告人不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采取的一种特殊手段。

它们包括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然而,由于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刑事强制措施也需要随之变化和调整。

本文将介绍刑事强制措施变更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案件事实的变化、被告人行为的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出现,需要对原先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进行调整或变更。

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和案件进展的需要,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效果的实现。

刑事强制措施变更的种类刑事强制措施变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拘留变更为逮捕:当警方在侦查阶段对嫌疑人进行拘留时,如果案件事实更加清晰,证据更加确凿,可以向法院申请将拘留变更为逮捕。

逮捕是对犯罪嫌疑人自由的剥夺,需要更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2.取保候审的变更: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犯罪事实更加明确,逃避法律制裁的风险增加,可以对被告人重新评估,并决定是否变更取保候审措施。

3.监视居住的变更:对于某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监视居住可能是一种更为适宜的强制措施。

但是,如果嫌疑人的行为发生了变化,可能需要对监视居住进行调整或变更。

4.刑事拘留的变更:在侦查或审判阶段,如果对于某个嫌疑人的拘留存在不适当或不合理的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拘留进行变更或调整。

刑事强制措施变更的适用条件刑事强制措施变更是在特定条件下进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案件事实的变化:刑事强制措施变更需要基于案件事实的变化或进展。

只有在案件事实更加清晰、证据更加确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强制措施的变更。

2.被告人行为的变化: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表现和行为可能会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产生影响。

如果被告人存在潜逃、隐匿证据或其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需要对原先的强制措施进行变更。

3.特殊情况的出现: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被告人健康状况恶化、家庭原因或其他合理的特殊情况,也可能需要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变更。

浅谈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完善和监督

浅谈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完善和监督
【 摘

北海
56பைடு நூலகம்0 ) 3 0 0
要】 近 几 年 来 , 查机 关 对犯 罪嫌 疑 人 变更 逮捕 强制 措 施 的 比例 越 来越 大 , 在 变更 过 程 中存 在 诸 多 问题 , 些 问题 在 侦 且 这
定程度上 制约 着这一措施 的正确执行 , 而影响 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 因, 从 是相 关立法还存在缺
( 定 ) 捕 的犯罪 嫌疑 人 , 者不 具备 法定 的条件 却 该是 以《 决 逮 或 变更 强制措 施通 知书》 的方式 书面通 知 。在通
被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 或者在逮捕执行后相 当短 的时 知的时间上 , 根据最高人 民检察院、 公安部制订的《 关 间 内被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 或者变更 的程序 不符合法 于依 法适 用 逮捕 措施 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 “ 果 公安 机 ,如 律 的要求 。 样随意 变更捕后 强制措 施 , 这 不仅有损 法律 关发 现逮捕 不 当的 , 当及 时予 以变更 , 应 并将 变更 的情 的严肃性 ,而且 在一 定程度 上妨 碍刑事 诉讼 的顺利 进 况及 原 因在作 出变 更决定后 三 1 3内通知 原批 准逮 捕的 行 。为此 , 笔者就捕 后变更 措施 中存在 的一些 问题 、 检 人 民检察 院” 但在司法实践中 , 出现侦查机关在变 。 经常 察机关 如何加强监督 以及如何完善相关立法谈 点浅见 , 更逮捕措施后不 通知 或不 及时通 知检 察机关 ,程序 上 供参考 不合 法 、 不规 范 问题 相 当突出 。在 调查 中还发 现 , 然 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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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在押人员变更强制措施的问题

看守所在押人员变更强制措施的问题

看守所在押人员变更强制措施的问

看守所在押人员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办,待其侦查完毕,呈交检察院审核、公诉,如果想了解案件进度,可以聘请律师介入案件。

看守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要等待开庭判决后,才能明确案件定性及相关人责任,在押人员也会有进一步的去向。

看守所羁押期间只是等待开庭的一个过程。

看守所在押人员开庭时间,需要案件事实清楚、主要案犯到案等条件,这个时间并不确定。

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一般由案发地看守所负责羁押,这是司法制度中的属地管辖原则。

但出于管理需要,看守所不会将同案嫌疑人关押在同一号室,故各号室在押人员所涉嫌罪名并不统一。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时,会要求办案机关出具权威医疗机构做出的该人体检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件,不符合收押条件的一律不予收押,由办案机关负责变更强制措施。

看守所在押人员办理取保候审的,需提供保证金、担保人,并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等待其审核。

看守所在押人员取保候审的,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区域生活,随传随到,否则视为逃脱,可以立即终结取保候审、罚没保证金、追究保证人责任,在其临近开庭前期,由看守所负责继续收监该人,保证其按时前往开庭。

看守所释放的在押人员,其档案由公安机关掌握,留档备查,但并不影响日后生活。

1。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强制措施具有明确的规定。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二、扭送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该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

扭送不是强制措施。

三、拘传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特别关注:传唤不是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当事人,不得使用戒具;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使用戒具。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不经传唤而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刑诉法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所在市、县外则不行)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传应由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

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应当加强对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

应当加强对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

2 1 年第 1 01 O期( 司法 实务)总第 1 3期 , 3
捕 后 变 更 逮 捕 措 施 的 通 知程 序成 为 可有 可 无 的备 注 程 序。

逮 捕 后 变 更 强 制措 施 存在 的 问题
我 国《 事 诉 讼 法 》 6 刑 第 0条 对 适 用 逮 捕 措 施 不 但
规 定 了严 格 的程 序 . 且 规 定 了严 格 的条 件 . 罪 嫌 疑 而 犯 人 被 逮 捕 说 明其 具 有 社 会 危 险 性 .有 逮 捕 的 必 要 。那 么 . 撤 销 或者 变 更 逮 捕 措 施 则 必须 慎 重 行 事 . 实 践 要 但 中却 存 在 诸 多 问题
( ) 更逮 捕措 施 后 通 知检 察 机 关 的 时 间不 确 定 三 变
我 国法 律规 定 .公 安 机关 变 更 强 制 措 施 后 只要 通
知原 批 准 的 人 民 检察 院 即可 .而在 通 知 的 时 间上 却 没
《 事 诉 讼法 》 7 刑 第 3条 规 定 :人 民法 院 、 民检 察 “ 人
逮 捕 措 施 的严 肃 性 . 易 造成 变更 强 制 措 施 的 随 意性 . 容 影 响 了刑 事诉 讼 的正 常进 行

性 和有 无 逮捕 必 要 的理 解 的偏 差 .存 在很 大 的 自由裁
量 空 间 实践 中 . 因受 到 利 益驱 动 或 出 于人 情 关 系 而任 意变 更 逮 捕措 施 的现 象 在 捕后 变 更 强 制 措 施 的情 形 中
而无监督权 : 三 . 第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 的人或者变更
逮 捕 措 施 无 需 向检 察 机关 说 明 释 放 或 者 变 更 的理 由 . 检察 机 关 无 法 对公 安 机 关 执 法 活 动是 否正 确 进 行 及 时 有效 的监 督 ; 四 . 察 机 关 认 为 公 安 机关 的释 放 被 逮 第 检 捕 的人 或 者 变 更 逮捕 措 施错 误 的 . 监督 措 施 。 无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旨在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确保犯罪活动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逮捕。

第四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五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六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三章羁押。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羁押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羁押决定,对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八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202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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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解除和变更
解除拘留: ▪即发现对被拘留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 定,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发给释放证明。不应当拘留的情形应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6种情 况之一。
202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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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变更
202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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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取保候审包括:
▪一是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第69条规定;
▪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 当,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94条之规定。
202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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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
根据《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解释》的第129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 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 逮捕: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 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 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 视居住。
202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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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变更和解除
解除监视居住包括: 一是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即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期 限届满,应当解除监视居住。 二是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202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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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4条之规定:

谈捕后变更强制措施问题

谈捕后变更强制措施问题
பைடு நூலகம்
逮捕措施是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做 出 3 完善捕 后变 更强 制措施 的几点 建议 了极其严格的规定。 从法律对审查逮捕所做的严密规定看 , 任何行政机关 、 社 3 对《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或作出明确 的司 会团体和个人非因法定事 由、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批捕结果 , 只有这样, 才 法解 释 。 在批 准逮捕 后 , 侦查 机关 和人 民法院 可 以按 照 自己的认 识和需 要( 某 能有效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 确保政治稳定 、 社会和谐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但 些因素的趋使 ) , 无需检察机关审批 , 就可以终止逮捕措施的效力, 变更为其 在侦查监督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 捕后监督却存在着严重缺位 , 公安机关、 人 他强 制措 施 。 这种 逮捕 措施 适用 中“ 口严 、 口松 ” 人 出 的现 象 , 疑是制 度 没计 无 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的嫌疑人或被告人任意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上 的疏漏 ( 他大 多数 现代法 治 国家 , 被逮 捕 的犯 罪 嫌疑人 保 释 , 须经 在其 将 必 比较普遍 。 有相当—部分被批准( 决定)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不具备法定的条 原决定逮捕的司法机关决定)更重要的是, 。 由于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 件却被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 或者在逮捕执行后相当短的时间内 被变更为其 监督机关 , 批捕决定权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种方式 , 检察机关 他强制措施。 捕后随意变更强制措施 , 直接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通过对案件行使审查逮捕权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但对于侦查机关和人民法 1 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现状 院变更逮捕措施 , 检察机关却没有制约手段 , 监督职责无法落到实处 , 对于侦 我国《 宪法》 和删 事诉讼法》 对逮捕措施十分重视, 对其适用条件作 了严 查机关和人民法院因逮捕措施变更权而可能诱发的司法不公与腐败现象监 格的规定 , 有效地防止 了逮捕措施的滥用。 但对这样一种适用时相当审随、 法 督 失位 。 律责任相当重大的强制措施 ,侦查机关和人民法院在通过变更取消其效力 现行刑诉法中有关检察机关对变更强制措施进行 监督的规定仅是在第 时 , 乏应有 的严肃 眭。 却缺 7 3条予以规定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 、 2 检察机关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无能为力 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 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 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此条规定中的通 ” 《 人 民共和 国刑 事诉 讼法 》 捕后变 更强 制措施 做 了如下规 定 : 中华 对 第七十三条 人 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 、 知是事前通知还是事后通知, 如不通知检察机关又要将作何处理均没有作出 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 明 应 确规定 , 缺乏具体措施。 建议将《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7 条修改 中 第 3 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 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为: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各 自决定 第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 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 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的, 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 公安机关 、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 羁押 、 审查起诉 、 一审 、 二审期限内办结 , 需要继续查证 、 的, 审理 对犯罪嫌疑 变更强制措施的, 应当报请作出原决定的人 民 检察院于准。建议在刑诉法中 此 增加规定 : 检察机关对捕后任何机关改变强制措施均有监督权 , 从而维护逮 人、 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 捕权的严肃性, 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鉴于目前公、 法三家司法解释 检、 人、 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 有的条款互相矛盾和公 、 法三家在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工作上都有 自 检、 己的 各行其是的现状, 建议全国人大统一司法解释权, 以立 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 、 民检 相关规定谁也不服谁, 人 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法的形式加以确定 , 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的归属, 以减少不必要的摩擦 , 确保司 法活动的高度统一和公正。另外,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与院检察委员会委 应当予 以释放、 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但没规定检察机关有监督权的条款 , 这就造成了检察机关想监督却没 员们也要更新观念, 不要总一味地 自念“ 紧箍咒” 这不捕不行那不捕不行 , 了, 2 6l O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 8号《 有法律依据的局面。 如果工作中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都出现了捕后违法变更 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高检院【 0 J 强制措施的情况, 检察机关提出纠正, 这两机关提出质问: 哪部法律或条款规 准( 试行)文件的相关规定, 》 大胆地适用没有逮捕必要不予批捕这一措施, 对 定检察机关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有监督权?检察机关义如何依法以对呢?只 于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坚决不予批捕, 这样也会被动地减少捕后变更强 是《 刑诉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 制 措施现 象 的发生 。 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 逮捕的 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对其变更应该享有审查权。只有事前经原 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 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 榆察院。” 这似乎 批捕机关审查批准后再予以变更, 才能与逮捕的性质和其审批程序的高“ 规 可以理解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浦后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先斩后奏, 变更后 格” 相匹配, 形成一个完整的审查逮捕体系。 另外, 侦查机关和法院自行变更 只须通知一下检察机关即可, 在什么时间以¨_ / 厶方式通知榆察机关都可以。 逮捕的强制措施 , 失去必要的 监督, 有可能助长腐败现象的滋生。 . 2 当然 , 有关规定对取保候审措施的采用规定了消极条件。 公安部蚣 安机 3 对逮捕以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应当严格限制。对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不得变更强制措施。 这里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 一是逮捕的是 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6 第 4条也规定 , 对累犯 、 犯罪集团的主犯 , 非因法定事由, 以自 哺乳 但这种隋况在逮捕时未被发现的; 二是逮捕 伤、 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 暴力犯罪 , 以及 正在怀孕 、 自己婴儿的妇女 , 或者是在逮捕前已患病而在逮捕时未被发现的; 三是案情 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 不得取保候审。 但从调查来看 , 侦查机关对像抢 以后患严重疾病, 劫这样的暴力犯罪以及寻衅滋事 、 聚众斗殴这样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 发生重大变化, 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可行 ; 四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羁押期 但案件尚需继续查证 、 审查的; 五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可以从轻处 的嫌疑人 , 却在逮捕后有的也变更为取保候审, 这种做法直接违反了公安机 已满, 关 自己的相关规定。 如检察机关提出纠正( 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 想 理没有羁押的必要。除上述法定事由 , 以 外 逮捕 后一般不应变更强制措施。 引用行使监督权力的法条好象都没有, 想对公安机关和人 民法院发一个规范 3 最起码要 由省一级公检法三家联合出台相应 的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 3 增 对不符合变更而随 的法律文书都难)公安机关再以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 强法律监督的约束 力。对侦查部门和人民法院徇私枉法 、 上刑 罚 , 取取 保候 审 、 视居住 不致 发生社 会危 险 陛的” 采 监 来对 抗检 察机 关 的 意变更强制措施的现象, 一经发现侦查监督部门应立即向 侦查部门和人民法 纠正, 只要嫌疑人不逃避 侦查( 就是嫌疑人逃跑了也没有对做出取保候�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一、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

即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第二、必要性原则。

即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第三、相当性原则。

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第四,变更性原则。

即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1、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由公安机关执行。

3、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4、拘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5、逮捕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三、强制措施的特点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8.28•【文号】高检会[2000]2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强制措施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8月28日高检会〔2000〕2号)为了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职保候审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第二条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第三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

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取保候审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

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
人强制措施 的,可 以参照批准逮捕程序 的逆方 向进行 。
三要建立 违法责任追 究制 度 对司法部 门徇 私枉法 、将
不符合条件而 违法进行捕 后随意变更强制措 施的,检察机 关 的侦查监 督部门应 当发 出纠正违法通知 书,责令立即纠正 ; 仍不纠正的应当再次作 出逮捕决定 。发现执法人员徇私枉法 、 受贿 的,要 交由纪检 、监 察部 门立案查 处,情节 严重涉嫌犯 罪 的 ,应 当移送检 察机关 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 直接 立案 查
甚至 出现 串供、翻供等违法 犯罪活动 ,致使侦 查、起诉 、审 判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 根据刑事 诉讼法规定 ,检察 机关作 为法律 监督机关 ,是 侦查活动 的主要监督者 。侦 查监 督,应 院行使 ,司法实践 中,在 设定危险驾驶罪之 前 ,
法 院决 定逮捕 的人数 占总逮捕人数 的少 于 1 。危险驾驶罪设 %
罪嫌疑人 、被 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不当的,应 当及 时撤销或者
变更。公安机关 释放被逮捕 的人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 的 ,应 当 通知原批准 的人 民检 察院 。 ”从这 个法 律条文看,变 更捕 后强 制措施 的原 因是人 民法 院、人 民检 察院或公安机关认 为 当前 犯罪嫌疑人 、被 告人所适用 的强制措 施捕不 当的,应 当变更 强制措施 。对 已经 逮捕 的犯罪嫌疑人 和被告人而言 ,公检法 任何一家都是对其 变更强制措施合法 主体,且变更理 由是认 为强制措施不 当,不当是个模糊规定 ,属于主观思维范 畴 ,
我国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任 何公民, “
非经人 民检 察院批准 或者 人民法院决定 ,并 由公安机 关执行, 不受逮捕 ” 。根据 该规定,逮捕 的决定和批准权 ,由人 民检察

第九章 强制措施

第九章 强制措施


A.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 为该公司诉讼代表人而拒不出庭的高某 B.抢夺案中非在押的被告人陈某 C.盗窃案中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卢某 D.贿赂案中拒不出庭的证人李某




被告人王某,男,26岁,某厂工人。由于不满自己 的妻子叶某生下一个女儿,经常对其打骂,终于叶某不堪 忍受丈夫对自己的虐待和羞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判决双方离婚。 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了王某。王某 恼羞成怒,更是变本加厉,无奈,叶某跑到法院寻求保护。 承办此案的审判员谢某见状,十分气愤,于是,决定立 即拘传王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发出警告。为此,谢填 发了拘传票,由法警张成将王拘传到法院,然后关在法院 的被告候审室内。第二天下午,审判员谢某对王某进行了 审问、批评,在王承认了错误,并保证不再殴打妻子后, 将其释放。 【问题】该拘传措施哪些地方不合法?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种 类
所谓强制措施,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 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 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进行暂 时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适用机关:法定的 专门机关 适用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强制 措施有以下 几个特征
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刑诉解释》第69条)

(1)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在担保期间的义务


①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 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刑事诉 讼法》第56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关于规范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工作的规定

关于规范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工作的规定

关于规范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工作的规定为依法惩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办案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中央关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现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作如下规定:一、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根据侦查办案的需要,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行为。

二、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必须坚持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坚持严格审查,严格把关,确保变更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案件逮捕后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二)身患严重疾病(具体病例参见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四、根据中央关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下列案件,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适用缓刑,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再危害社会,在确保诉讼能够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二)同事、朋友之间引发的案件;(三)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四)不满18周岁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五)年满70周岁以上老人犯罪案件;(六)交通肇事死亡一人的案件;(七)其他有必要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如: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过失犯罪、未遂犯罪、防卫过当的犯罪等。

五、对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六、办理变更强制措施必须遵守下列程序:(一)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聘请的律师向办案部门提出取保候审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规定中变更强制措施要求的证明文件;(二)办案部门的承办人审查相关证明文件。

论强化检察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

论强化检察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

督, 建立“ 信息流程分析” 式, 模 通过提供现 实有效的建议和措施加强对 侦查部 门的法律监督职能。
关键词 : 察机 关; 检 批捕 ; 变更 ; 强制措施 ; 法律监督 中图分类号 : 94 文献标 志码 : 文章编号:6 3 2 1 2 1 )6 0 9 — 2 D2 A 17 — 9 X(0 0 2 — 20 0
知?没有具体规定 ,造成变更措施后不能及 时通知人民检察 院, 有的干脆就不通知检察院 , 导致检察院的监 督不力 , 至 甚
无 法 监督 。
3由于检察机关 已对案件作 出捕或不 捕决定 , . 因而往往 容易忽视此后的监督。加上检察机关受人力 、 物力 、 财力的限
其“ 二进 宫” “ 、三进宫 ”罪越犯越重 , , 案越犯越大。 5 影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例如 ,陈某犯故意伤害案, .
的犯罪嫌 疑人加以逮捕 , 导致其后不得不变更强制措施。 二是
赋予检察机关所有 的。 如果随意捕后变更强制措施 , 不仅损害
了法律的严密性 , 削弱了检察院的批捕权 ,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 妨害 了刑事诉讼 的顺利进行。

有执法者理解法律有误 , 片面追求 “ 有证据证 明有犯罪”不在 , 证明“ 充分” 上下功夫 , 不在是否有逮捕必要上深研究 , 导致逮
_ _
2 0件 2 人 ,公安机关在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时不通知 或 2 不及 时通 知检察院 , 者仅 有释放通 知 或 而无 相关 证明材料 , 甚至只是 “ 打个招 呼” 人 民检察 院是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 。 依 法进行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基
本任务 。 在侦查监督过程中 , 批准逮捕权是人 民检察院独有 的 权力 。宪法第 3 7条第 2款规定 :任何公民 , “ 非经人民检察 院 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 民法院决定 , 由公安机关执行 , 并 不受逮 捕 。” 根据这一规定可以得知 : 批准逮捕 的决定权是法律唯一

刑诉法 第八章 强制措施

刑诉法 第八章 强制措施


二、强制措施与扭送的区别 扭送——公民将具有法定紧急情形的人强制送 ——公民 扭送——公民将具有法定紧急情形的人强制送 到公、 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到公、检、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63条规定的法定情形 条规定的法定情形: 63条规定的法定情形: 现行犯或在逃犯 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1、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三)拘传的程序
县级以上公安、 县级以上公安、 司法负责人 申请 签发 部门负责人审核 部门负责人审核 呈请拘传报告书》 拘传证》 1、《呈请拘传报告书》 《拘传证》 案件经办人

(五)文书实例 五 文书实例


三、留置盘问 留置盘问—— ——指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留置盘问——指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员,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发现有以下法定情 经过当场盘问、检查, 形时,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 形时,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留置盘问的适用期限为24小时, 24小时 留置盘问的适用期限为24小时,特殊情况经批准 可以延长至48小时。 48小时 可以延长至48小时。
第八章 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强制措施是指公 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为了有效地同犯 罪行为作斗争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罪行为作斗争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 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 所采取的暂时 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 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刑事诉讼法详解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详解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详解之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刑事案件的顺利侦查、审判和执行,通过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采取适当的强制手段,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准确进行的一种手段。

在我国,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条件和限制都有明确规定,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进行详细解读。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限制出境、拘留、逮捕和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这些强制措施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综合运用。

1.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活动和审判阶段保持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不逃避追究责任,并保证案件正常进行。

取保候审通常需要提供保证金,并限制被告人的住所、出行等行为。

2. 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定点居住,并委托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对其进行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需要遵守指定的住所和时间限制,并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

监视居住的使用主要是为了便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动进行监控,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3. 限制出境限制出境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禁止出境的一种强制措施。

限制出境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作出,并通知边防机关。

被限制出境的人员不得擅自离境,否则可能构成拘留罪。

限制出境的措施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追究刑事责任。

4. 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性强制措施。

拘留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但依法可以延长到六个月。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如通知近亲属、委托辩护人等。

拘留通常适用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有逃避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的情况。

5. 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涉嫌犯罪的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逮捕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被逮捕人送交人民法院。

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关于王某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律师意见书上海市某区⼈民检察院:本律师接受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王某的委托,作为他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得知王某的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逮捕,依据刑诉法的规定,本律师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本律师认为,王某不符合必须被逮捕的法定条件,理由如下:⾸先,对于涉嫌犯罪事实部分,由于侦查阶段⽆法看到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不可能了解到全案的详细内容,但仅从王某对我说明的情况和其它⼀些相关事实,是不能证明王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尤其是“诈骗”的具体⾏为缺乏证据,王某并没有对公私财物⾮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其只是在履⾏职务⾏为。

(⼀)从主观⽅⾯看,王某并⽆诈骗的故意。

诈骗罪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的。

王某本⼈⼊职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时间是2014年6⽉30⽇,⼊职后的⼯作职责是担任借款⼈和抵押权⼈,⽽某公司这种业务模式已经⾮常成熟,王某做这份⼯作只是在借款放款时⾛个形式,对借款后资⾦的真实去向以及借款⼈借款的真实⽬的、还款情况并不知情。

从《公务卡内款项归属权说明》和《公务卡内款项保密协议》的约定能看出,王某对卡内资⾦没有所有权,对资⾦往来并不知情,该卡⼀直被公司控制和使⽤,王某并没有⾮法占有财物的直接故意。

该起诈骗案发⽣的时间是2014年7⽉18⽇,从案发时间来看,王某刚进⼊某公司(王某⼊职时间是2014年6⽉31⽇),作为⼀个职场新⼈,对公司的业务模式完全不熟悉,某公司成⽴时间久,借款放款模式已经⾮常成熟,其并没有编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只是按照上级领导的指⽰,做⾃⼰的本职⼯作。

从王某的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上看,其在单位中的层级较低,只是普通的职员,纯属执⾏单位领导的指令,其不具有犯罪故意。

(⼆)从客观⽅⾯看,王某并不存在诈骗的⾏为。

案发时,王某接到某公司编外业务员官某的电话,说有⼈需要借款50万元,并愿意以⾃⼰的房⼦作为抵押,后来才知借款⼈为晋某。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受理法院/检察院:•涉案案号:二、变更的强制措施在该案件中,申请人已经被采取了下列强制措施:•拘留:从[日期]起,申请人被拘留。

•看守所羁押:从[日期]起,申请人被看守所羁押。

现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下:•变更拘留为取保候审。

•变更看守所羁押为取保候审。

三、变更的理由及事实依据在案发后,申请人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经过审查,警方认为申请人的证言与案件事实相符,并且不存在证据表明申请人与案件有关。

在此情况下,继续对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已经没有必要,同时拘留和看守所羁押对申请人生活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因此,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法律依据中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尊严不受侵犯。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允许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但是,这些强制措施必须合法、合理、必要,并且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取保候审是一种允许涉嫌犯罪人员回到社会、并且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法律程序接受调查、取证、审判的强制措施。

对于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如果没有必要继续采取强制措施,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变更措施。

五、申请变更的方式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逮捕、批准逮捕、延长逮捕及取保候审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需要向负责原措施的法院或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

在此,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受理法院或检察院申请变更拘留为取保候审、变更看守所羁押为取保候审两项措施,并且请求审批。

六、申请人陈述申请人阐述,不会以任何形式影响本案的调查和审判程序、不会逃跑或者有其他的被告人关系、不会协助被告人或者其他的非法活动。

同时,申请人表示非常理解司法部门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采取强制措施,但是自己的非常不知情和不知情证明申请人对这个案件没有影响。

刑诉法95条是什么规定?

刑诉法95条是什么规定?

刑诉法95条是什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在这个社会发展较为迅速的时代,社会中的好多问题逐渐露出,有些问题与之相关的法律文献没有明确指出,在我国有这么一部法律文献有针对各类问题有着详细的介绍,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关于刑诉法95条有什么规定:2013年最新▲刑诉讼法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2012年修改,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后作出本条规定。

本条规定包含三层意思: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这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的一项权利。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考虑到这些措施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刑事诉讼法对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作了严格限定,并规定拘留、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逮捕后,检察机关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等等。

这些都是从严格规范有关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行为的角度作出的规定,本条则是从授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利的角度作出的规定。

这样从两方面加以规定,更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是在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上应当采取审慎态度的立法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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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当逮捕的这三个条件发生变化时,则可能导致变更逮捕措施。

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逮捕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但并不是说一经公安机关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要被无限期
的关押下去。

逮捕在符合一定情形的时候也是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

下面小编为带介绍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逮捕的三个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当逮捕的这三个条件发生变化时,则可能导致变更逮捕措施。

结合司法实践,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逮捕作为保证侦查和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公安机关拘留时间的限制,有些
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拘留期间中无法侦查清楚,而犯罪嫌疑人又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为保证案件的侦查顺利进行和证据的收集,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

逮捕之后,伴随着案件的侦查,导致证据的变化。

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甚至排除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嫌疑。

需要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2、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变更强制措施后已无社会危险性。

在一些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过时致人重伤、死亡等案件中,由于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没有赔偿被害方损失也没有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而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损失,从而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

此时,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变更逮捕强制措施。

▲3、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不适合关押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而又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或者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不适合关押,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此外,发现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的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变更逮捕措施。

但是,这必须以医院的相关证明或相关司法鉴定为变更逮捕措施的前提,以防止以此为借口造成变更逮捕强制措施权力的滥用。

▲4、其他不适合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形,需要变更逮捕措施的。

这一兜底性条款有助于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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