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
宁波市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
宁波市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9.05•【字号】•【施行日期】1989.1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宁波市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1989年4月22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对象和采捕标准第三章禁渔期和禁渔区第四章渔具和捕捞方法第五章养殖业第六章水域、滩涂环境保护第七章渔政管理第八章奖励和惩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象山港水产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象山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象山港是指下列四点联线以西的水域和滩涂:郭巨东南门坑山咀(东经122°04′12″,北纬29°51′04″);汀子山南侧灯标(东经121°59′50″,北纬29°45′15″);雷古山南端(东经121°59′14″,北纬29°37′50″);钱仓北青湾山东咀(东经121°58′18″,北纬29°37′00″)。
凡在象山港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植物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沿港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该港水产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三条象山港水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市、县(市、区)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公安、边防、交通、港航监督、环境保护、规划、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水利和动植物检疫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保护对象和采捕标准第四条下列水生动植物品种应重点加以保护:(一)鱼类:鲻鱼、梭鱼、斑(ji)鱼、黑鲷鱼、河豚鱼、马鲛鱼、鲳鱼、(mian)鱼、石斑鱼、鲥鱼、鳗鲡苗;(二)虾类:中国(东方)对虾、斑节对虾、日本对虾、长毛对虾、葛氏长臂虾、脊尾白虾;(三)蟹类:梭子蟹、锯缘青蟹;(四)贝类:牡蛎、缢蜻、泥蚶、毛蚶、菲律宾蛤子、江珧;(五)其它:鲎、海蛰、海带、紫菜。
2021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
2021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为了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存,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维护城市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下面是草案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存,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维护城市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的生态保护对象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洪水调蓄区、重要自然岸线、重要物种(含渔业)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生态廊道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第三条本市生态保护应当以改善生态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政府主导、陆海统筹、空间管控、分级管控、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处理好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生态保护常设机构,统一领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的生态保护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处理生态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对象山港、三门湾、四明山和天台山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生态保护机构负责区域生态保护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其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生态保护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生态保护工作,并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生态保护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对生态保护的财政投入,设立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保护常设机构对辖区内生态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渔业行业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渔业行业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导言:渔业是一个重要的产业,但由于人们对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破坏,导致海洋生态环境遭受巨大破坏,渔业资源面临枯竭和恶化的风险。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渔业资源,制定并执行有效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必要性和具体内容。
一、渔业资源管理机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的核心是建立并完善渔业资源管理机构。
渔业资源管理机构应该是一个权威的机构,具备丰富的渔业资源保护经验和专业知识。
该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渔业资源保护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监督和检查渔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情况、建设渔业资源保护的监控系统等。
此外,渔业资源管理机构还应该与其他相关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参与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
二、渔业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必须体现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开发部分应该明确规定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指导原则,制定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方案,限制过度捕捞,提高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率。
保护部分则应该重视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制定并执行相应的保护措施,包括建立自然保护区,限制破坏性渔业活动等。
只有通过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方式,才能实现渔业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渔业资源保护技术规范和标准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还应该制定严格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确保渔业资源的科学利用和保护。
该规范和标准应涵盖渔业资源的种类、数量、区域分布、捕捞季节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还应考虑到其他生态环境因素,如水质、底质等。
此外,应该建立相应的监测和检测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渔业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四、违法行为处罚为了强制执行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应该明确违反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捕捞、销售偷渡渔产品、破坏渔业资源保护设施等。
处罚措施应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相关的渔业经营许可证等。
同时,还应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象山海洋环境分析报告
象山海洋环境分析报告象山县的海洋环境主要包括海洋生态系统、海洋气候、海洋水质等方面。
首先,就海洋生态系统而言,象山县拥有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
由于海域广阔,生态条件优越,使得该地区成为各种海洋生物的理想栖息地。
特别是近年来,得益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政策,象山县的海洋生态系统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和恢复,鱼类、贝类等各种海洋生物的种群数量明显增加,规模庞大的渔业和海鲜养殖业也得到了可持续发展。
其次,象山县的海洋气候条件也十分优越。
受东海季风和海洋热稳定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该地区具有温暖湿润的气候特点,年平均气温在16-19℃之间。
这种适宜的气候条件为海洋生物的生长繁殖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而且海洋气候的温和也为人类活动提供了便利,特别是旅游业的发展,使得象山县成为了一个受欢迎的旅游目的地。
再次,象山县的海洋水质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由于人类活动的增加和海洋污染等因素的影响,海洋水质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象山县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例如限制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的排放,加强海域巡查等。
通过这些努力,象山县的海洋水质得到了有效的改善,水中的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质浓度有所下降,水质逐渐恢复到良好的状态。
然而,尽管象山县的海洋环境具备很多优势,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海岸带的开发和大规模游客涌入给海洋生态系统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海洋生物栖息地遭到破坏,海洋物种的数量和多样性有所减少。
此外,近海捕捞的过度和非法捕捞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面对这些问题,象山县应该加大力度进行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
同时,加强海洋生态系统的科学研究和监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保护意识和环境教育意识,努力实现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发展象山的海洋环境资源,实现经济和生态的双赢综上所述,象山县的温和气候和海洋水质的关注和保护,使其成为一个受欢迎的旅游目的地。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篇一: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20XX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海洋资源,改善海洋环境,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形成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应当纳入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实行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向社会提供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资料的监测单位,必须依法设立并通过海洋方面的专项计量认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需要在本省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的,应当报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的应用,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海洋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省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实行海上联合执法。
第十条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污染事故或者有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损害事态的扩大;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按照法定要求对管辖范围内向海洋排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本省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本省管辖海域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修正文本)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修正文本)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修正文本)(2005年11月1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2月2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环境保护第五章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六章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以及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渔业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增加资金投入,提高渔业科技水平,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
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象山港区域空间保护和利用规划(批后公布)
象山港区域空间保护和利用规划(批后公布)第1章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2013年9月,市政府发布实施《象山港区域保护和利用规划纲要(2012-2030)》。
在此背景下,宁波市规划局委托编制了《象山港区域空间保护与利用规划》,作为规划纲要的深化,主要落实纲要的发展目标、总体规模、产业引导,深化生态保护、城镇空间布局、综合交通、基础设施等内容。
为综合协调象山港区域的社会、经济、环境发展,保护该区域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特编制本规划。
第2条规划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足区域整体发展战略,妥善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合理安排陆地、海岸线和海域的保护与利用时序;坚持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统筹区域城乡发展;坚持基础设施先行,适度有序利用的原则,为区域的生态保护和适度利用提供基础支撑。
第3条规划期限规划近期:2020年,规划远期:2030年。
第4条规划范围依据《象山港区域保护和利用规划纲要》,规划范围按照汇水区域依山脊线及行政界线划定,涉及鄞州、北仑、奉化、宁海、象山五县(市)区23个乡镇。
陆域面积1776平方公里,区域总面积为2868平方公里。
规划区域包括北仑梅山街道、白峰镇、春晓街道,鄞州瞻岐镇、咸祥镇、塘溪镇,奉化莼湖镇、裘村镇、松岙镇,宁海梅林街道、桥头胡街道、跃龙街道、桃源街道、强蛟镇、西店镇、深甽镇、大佳何镇,象山西周镇、墙头镇、大徐镇、黄避岙乡、贤庠镇、涂茨镇共23个乡镇(街道)。
第2章目标定位与规模第5条总体发展目标规划依托都市区功能,立足海洋生态文明,将象山港区域打造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港湾,浙江的“维多利亚港”,提出“国家生态海湾、国家级海湾公园、国家海洋生态文明特区”的总体发展目标。
第6条功能定位全国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长三角地区重要的休闲度假港湾,浙江省海洋新兴产业基地,宁波现代化都市的重要功能区。
第7条城市用地规模到2020年,象山港区域规划城乡总体建设用地186平方公里,其中城镇建设用地148平方公里,农村建设用地为38平方公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1•【字号】甬政办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八八战略”和市十次党代会精神,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加大海洋资源和环境保护力度,进一步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快建设海洋经济强市步伐,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建设内容,明确实施的具体步骤,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二○○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2006-2010)前言“21世纪是海洋世纪”,海洋是21世纪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和最后空间,我国已将东部大海洋战略作为21世纪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应该实施的战略之一。
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已成为我国沿海地区实现现代化的共同战略。
宁波市作为我国东南沿海的改革开放城市,陆域面积9365平方公里,海域面积9758平方公里,大陆岸线长达788.3公里,具有非常丰富的海洋资源。
加快发展海洋经济,是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实施海洋开发”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省委“八八战略”和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战略的直接体现,也是深入实施市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六大联动”战略的内在要求,更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市海洋开发的逐步深入,海洋经济综合实力明显增强。
2005年我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446.4亿元,进入了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市场化、国际化全面提升的新时期。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11.12
•【字号】
•【施行日期】1997.11.12
•【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象山港水产
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
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批准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象山港水资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三条。
二、第三十五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执行。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
三、第四十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修改为:“罚、没款的收缴和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发布)
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发布)近日,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颁布发布。
该条例旨在加强对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水平,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一、背景介绍象山港是浙江省宁波市的一个大型港口,具有重要的区位优势和经济战略地位。
随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的加快,象山港周边的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污染,严重影响了区域经济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如何保护和修复象山港海洋环境,提高渔业资源的持续利用率,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二、条例主要内容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共分为七章,69条。
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是总则,说明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目的、原则和定义。
第二章是保护和修复海洋环境,规定了对于危险废物、污水、废弃物、垃圾等的管理和处理措施,禁止未经许可擅自在海域排放污染物质。
要求海洋工程建设时要考虑其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
第三章是渔业资源保护,规定了禁捕期、限制捕捞区域和捕捞工具,加强浅海渔业资源基础数据和调查研究,防止非法渔业活动等。
第四章是加强海洋生态监测和预警,设置海洋环境监测站和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置海域异常事件和污染事故。
第五章是海洋保护和治理,设立海洋保护专项资金和奖励制度,推动治理海洋污染和海岸带建设等。
第六章是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条例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暂扣或撤销相关证照等。
第七章是附则,规定了条例的实施时间和监督机制等。
三、条例意义和前景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宁波市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渔业资源管理的重视程度和取得的成果。
它的出台将对整个市区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可能对象山港和周边居民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
一、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象山港港口和航运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改善象山港周边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生物、水质及自然景观。
象山十大海岛开发利用保护方案
象山十大海岛开发利用保护方案分清洁能源岛、滨海旅游岛、现代渔业岛、海洋生态岛四大类功能《浙江省重要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象山县实施方案》日前正式出台。
该方案首次确定了象山南田、高塘、花岙、檀头山、东门、对面山、北渔山、南韭山、屏风山和海山屿10个省级重要海岛的未来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方向。
从空间布局来看,象山10个重要海岛基本呈群状分布,一般以某一大岛为中心分布若干岛礁,相对集中在象山东部沿海、三门湾和渔山列岛、韭山列岛等4个片区。
单岛面积较大的海岛较多,陆域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岛屿有4个,其中南田岛84.4平方公里,为宁波市第一大岛,高塘岛39.1平方公里,花岙岛12.6平方公里,檀头山岛11平方公里,有利于进行大规模的综合开发。
主要海岛大多毗邻大陆,一般离岸1公里之内,近的只有数百米,尤其是南田、高塘、檀头山、东门、对面山、花岙等岛集中于石浦港,有利于整体规划建设。
远岸的海岛主要是北渔山和南韭山,与大陆距离分别为46公里和18公里。
10个重要海岛中包括2个无居民海岛屏风山岛、海山屿岛,以及2个位于海岛保护区的海岛南韭山岛、北渔山岛。
这10个重要海岛都有较好的植被覆盖,海岛形态各异,风景秀丽,拥有丰富的水产、岸线、港湾、滩涂、沙滩及海洋能源等资源。
其中,檀头山、花岙等海岛拥有滩坡沙滩、海上石林等特色旅游资源。
北渔山和南韭山海洋渔业资源丰富,构成了独特的岛礁生态系统。
南田岛、高塘岛等近岸海岛毗邻宁波—舟山港国际主航道,分布有水深5米至10米的深水岸线,具有发展临港产业和港口货物储运中转加工的优良禀赋,在宁波-舟山港南翼港区属于稀缺资源。
尤其是南田岛的金七门港口区,前沿水深10米以上,可布置5万吨泊位2个,30万吨泊位1个,10万吨泊位1个。
海岛滩涂资源丰富,仅南田岛、高塘岛两岛拥有浅海滩涂近5万亩。
另外,海岛风力、潮汐能资源较为丰富。
按照实施方案,象山10个海岛将分别按照清洁能源岛、滨海旅游岛、现代渔业岛、海洋生态岛四大类功能分别开发和利用。
江苏:内陆渔业产值全国第一 明年改造海洋捕捞船
花鳗鱼种鱼 驯养技术示 范与推广
项 目的主要 技术指标是 :研究 海南特
东 海 区渔 政 局 就 帆 张 网
休 渔 问 题 征 求 渔 民 意 见
为了确保休渔制度 的科 学性 和可
操作性 , 促进 东海 区渔 业资源 可持续 利用 , 针对浙 江部分地 区渔 民要 求延
有水产 资源品种花鳗在排 卵过 程中促 性腺 激 素和类 固醇 激素 分泌 的特点 , 改进人工诱 导花鳗性腺发 育成 熟和排
明, 长江生态还是受到了严重威胁 。
董海摘编
帆张 网伏季休渔期调整 、 资源费征收 、 帆张 网作业 船 的更 新改造 、 兼作 以及
对 幼鱼 资源 的损 害等 问题踊跃 发 言 , 积 极表 达 自身意愿 。最后 , 富 荣局 李
山港 马鲛 鱼种质资源保护 区综合 考察 报告 》 并 同意 申报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 , 源保护区。
渔 。 谈会 上 , 民建 议 帆张 网作业 座 渔
能够 向前 延长半个 月 , 确保政 策 的稳 妥性 。 次座谈 会 , 仅直 接 听取 了 本 不
渔民关 于帆张 网休 渔 的意见 , 还促进
了渔政管理部 门与 渔民老大间 的沟通 交流, 为今后 进一步 强化帆 张网管理
打下 了基 础 。
步挑选。
家级水产种 质资源保 护 区获批 , 江 浙 省仅 有宁波 市一处保 护 区获批 , 即象 山港 蓝点马鲛国家级水产种质 资源保
护区。 是宁波 市首个 国家级水 产种 这 质资源保护区。
旺罗 摘 编
幼 鱼资 源损 害。为 此 , 部分 地 区的渔
民要 求帆张 网作业 向前 延长一个月休
江 苏 内陆 渔 业 产值 位 居全 国第
例析如何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例析如何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一、海洋漁业资源的厘定海洋渔业资源不仅指鱼类资源,而且还包括贝类、藻类在内的自然资源。
海洋渔业资源是海洋资源中最早被人类认识、内涵价值被最充分利用的海洋资源。
其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维持海洋生态平衡的重要支撑。
海洋渔业资源具有稀缺性与独特性的特点,稀缺性主要表现为数量的有限性。
独特性主要是指渔业资源对于人类的营养供给是陆地食物所没有的,以及随着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减少单一的物种显得更加的独特。
随着人类趋海运动的加剧,对营养物质需求标准的提高以及相关科技的发展,人类的生产开始向海洋挺进,引发了一系列的海洋环境问题,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的平衡,导致海洋渔业资源的逐渐衰退,严重的损害了人类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国际、国外对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规制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理念,是科学发展观的应有之意,是人类在发展过程中理性思维的具体呈现。
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仅包括利用层面还包括保护这个层面。
在利用层面主要是指通过规制渔业资源利用主体的相关行为,促使其合理、科学的利用海洋渔业资源;在保护方面,要求不仅对相关海洋活动者进行严格的监管,而且要对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做详细的规定。
用这种理念来指导海洋渔业资源的利用,在宏观上保障利用的科学性,在微观上确保了监管的有效性。
进行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是落实这一理念的重要一环,也是对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用制度保护环境”的具体体现。
通过法律制度的设定来对相关的问题进行规制,不仅提供了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律依据,而且通过规制相关的海洋活动,为避免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而采取必要的措施。
国际以及国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法律规制具体体现为:(1)国际方面:前UNCLOS时期,标志性文件是1958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定的4个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和《公海渔业及生物资源保护公约》。
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
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宁波市象山港是中国重要的港口之一,也是宁波市的经济支柱。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的加快和人口的增加,港口周边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损失。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宁波市推出了《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旨在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渔业资源的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海洋环境保护为了保护象山港海洋环境,条例规定了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
首先,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倾倒、排放有害物质到港口周边海域。
同时,规定了港口工程施工和运输作业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要求使用环保设备和技术,并建立相应的监测和执法机制。
另外,为了减少噪音和振动对海洋生物的影响,规定了噪音和振动限制标准,并加强了对港口周边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估和审批。
二、渔业资源保护渔业资源是象山港的重要生态资源,也是当地渔民的生计来源。
《条例》明确了渔业资源保护的原则和措施,以保障渔民的权益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规定了禁渔期和保护区域,禁止任何人在禁渔期和保护区域捕捞。
同时,加强了对非法捕捞和破坏渔业资源的打击力度,明确了罚款和刑事责任。
此外,为了促进渔业转型升级,条例还提出了鼓励海洋养殖和渔业生态补偿等政策措施。
三、监管与执法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执行,宁波市设立了相关的监管与执法机构。
该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同时,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了举报和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环保和渔业资源的监督和维护。
四、宣传与教育为了提高公众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渔业资源保护的意识,宁波市开展了广泛的宣传与教育活动。
通过各种形式的媒体宣传和社区教育,向公众普及相关知识,增强大众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意识。
此外,开展针对学校和渔民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科学认知和环保意识。
总结:《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的实施对于维护海洋环境和保护渔业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渔业资源保护规定,可以有效减少水污染和渔业资源破坏,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并促进象山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08象山港海洋环境公报
2008年象山港海洋环境公报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2009年2月象山港是一个半封闭的港湾,具有独立的海洋生态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赋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海洋的职责,我局组织实施了2008年度象山港海域的海洋环境调查、监视、监测和评价工作,开展了重点海水增养殖区监测、重大涉海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跟踪监测、陆源入海排污口调查监测、赤潮灾害等监视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对象山港海洋环境质量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价,编制了《2008年象山港海洋环境公报》,现予以发布。
希望通过《2008年象山港海洋环境公报》的发布,使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公众全面了解象山港海洋环境现状及面临的问题,增强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放,切实保护象山港海洋生态环境,共同建设和谐发展的绿色生态港湾。
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2009年2月目录1. 概述 (1)2. 象山港海域环境质量状况 (3)3. 陆源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质量状况 (7)4. 重点增养殖区环境质量状况 (14)5. 涉海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状况 (18)6. 海洋灾害与渔业污损事件 (22)7. 海洋环境保护与管理 (24)8. 对策与建议 (27)1. 概述2008年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象山港海洋环境监测站对象山港海域水文、气象、水质、沉积物质量、生物质量等生态环境进行调查、监测、监视和预警预报工作,较全面地掌握海域环境质量现状和环境变化趋势。
表1. 2008年象山港海域主要监测项目一览表 时间监测项目监测内容4~10月重点海水增养殖区环境监测,布设13个监测站位水文、气象、水质、沉积物质量、生物质量4、6、8、10月陆源入海排污口及其邻近海域调查监测,布设4个排污口站位和14个邻近海域站位水质、沉积物质量、生物质量、底栖生物1、5、7、11月重大涉海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跟踪监测水温、水质、沉积物质量、生物质量、底栖生物4~10月象山港赤潮监控区监视监测,布设13个监测站位水文、气象、水质、沉积物质量、生物质量、赤潮贝毒监测结果表明:2008年象山港为严重污染海域,主要污染因子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海洋资源,改善海洋环境,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本省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本省管辖海域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本省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辖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统筹规划,实行开发与保护、损害与担责、维护与受益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海洋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建设和治理,广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同)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所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简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所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有关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
逐梦深蓝、向海而兴_建设海洋中心城市蓝色美丽家园
逐梦深蓝、向海而兴建设海洋中心城市蓝色美丽家园Pursue the dream of deep blue, achieve ocean-oriented prosperity, and build a blue beautiful homeland through the construction of Oceanic Hub Cities■文 / 林伟明海洋是生命的摇篮、资源的宝库、联通的纽带,承载着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希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海洋强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战略任务。
宁波向海而生、因海而兴,海域总面积超8000平方公里、海岸线长达1678 千米,海洋资源十分丰富。
2022年宁波舟山港货物吞吐量突破12.6亿吨,连续14年位居全球第一,完成集装箱吞吐量3335万标箱,稳居全球第三。
近年来,在宁波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全市上下围绕习近平总书记为浙江擘画“海洋经济强省”宏伟蓝图,牢记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宁波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使命任务,在“一体两翼多组团、三江三湾大花园”总体框架下,不断提升“一核”辐射带动功能、强化“三湾”生态保护统筹、推动“六片”功能性开发,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并进,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始终坚持“向海图强”,致力于高质量发展海洋经济。
作为海洋强市,宁波历届市委、市政府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将海洋、港口置于城市发展的战略地位,研究制定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强港建设、打造国际开放枢纽之都等实施方案,相继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等国家级先行试点,并以绿色石化产业为龙头,以海洋战略新兴产业为重点,加快壮大海洋装备制造、海洋新材料、海洋生物医药等高端产业,扶持培育涉海高能级科研平台和国家级实验室,持续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迭代升级。
宁波全市海洋生产总值从2002年的160亿元攀升至2022年的2307亿元,年均增长14.4%。
二是始终坚持“陆海同治”,致力于高标准改善海洋环境。
加快建设象山港海洋特别保护区 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重点 保护 与建设 内容 :全港实施 队 海 定陆 .实行工 、废水 、农业污 染 、生 l k 活污水 的整治 和达标排放 , 立人海排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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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正文:----------------------------------------------------------------------------------------------------------------------------------------------------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4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5月12日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2004年11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1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象山港海洋和渔业资源,促进港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象山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象山港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渔业、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象山港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象山港保护遵循统筹规划、海陆兼顾、经济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沿象山港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象山港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协调部门之间的重大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并负责防治象山港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市和沿象山港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象山港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有关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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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1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5年5月12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公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可能对象山港海洋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附具对听证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四章 渔业资源保护
第二十八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象山港养殖容量和象山港保护规划,制定浅海、滩涂养殖专业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象山港海洋和渔业资源,促进港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象山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象山港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渔业、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象山港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象山港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象山港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实行象山港海上联合执法。
第八条 市和沿象山港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象山港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海洋环境监视、监测标准和规范,定期评价象山港海洋环境质量,发布象山港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和巡航监视通报,并抄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禁止在横山至西泽连线以西岸段新建、扩建修、造船项目。
改建第一款规定的项目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十四条 象山港沿岸及岛屿已有的企业事业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法限期治理;污染严重又难于治理或者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和沿象山港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发展计划、财政、国土资源、水利、交通、港口、旅游、规划、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五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海洋、渔业、规划、港口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沿象山港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军事机关,根据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制定象山港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因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需要引进外来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先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完全可控制的试验和论证。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象山港渔业资源人工放流增殖规划,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和沿象山港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限期拆除新建设施;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消除危害,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三条 沿象山港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特点,在象山港沿岸建设防护林带。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象山港依托陆域的水系水源、森林植被、自然动植物群落和地貌景观、自然岩石形态等陆域自然环境。
第三十五条 禁止擅自在象山港内围海、填海;确需围海、填海的,应当报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散发等对象山港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网箱养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网箱养殖总量控制指标和布局规划,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天然的贝类、藻类应当待其成长后采收,并注意留种、留株和合理轮采。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象山港从事下列行为:
(一)底拖网、对网、推辑网和向天缯网作业;
(二)除规定时间内的鳗苗张网和虾子网外的张网作业;
(三)炸鱼、毒鱼和电鱼;
(四)其他严重损害渔业资源的行为。
(一)象山港主航道周围;
(二)港口、码头作业区;
(三)桥梁等交通设施周围;
(四)锚地及避风港;
(五)海底管(线)区;
(六)军事管辖区;
(七)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和繁殖场。
第三十一条 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最低可捕标准、渔具、网具、捕捞方法和禁渔期规定。
第二十九条 沿象山港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列区域的保护:
(一)西沪港、鸿屿双山港、西店、鲒、瞻岐、横里等养殖区;
(二)万礁东、小狮子口、南沙、铜山、白石山等准养区;
(三)白石山列岛鱼类繁殖区;
(四)铁港、黄墩港的菲律宾蛤子贝类苗种区。
第三十条 下列区域禁止从事养殖生产和进行捕捞作业: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象山港从事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的养殖设施和染病、死亡的水生动植物弃置于海域;
(二)将泥浆泵清塘后的污水、泥浆和淤泥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海;
(三)在养殖中使用三唑磷、孔雀石绿、呋喃西林、杀灭菊酯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禁用的高毒、高残留药物。
第二十六条 在象山港及沿岸、岛屿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十五条 港口、码头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种类相适应的防污设施。
船舶残油和含油污水应当由港区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
象山港沿岸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堆场,应当采取防燃、防尘、防渗措施,防止对象山港造成污染。
第十六条 修船、造船企业及油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与其性质、规模相适应的残油、废油、含油废水、工业废水、工业和船舶垃圾接收处理设施及拦油、收油、消油设施。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象山港船舶溢油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送市环境保护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并指导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单位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市和沿象山港县(市)、区海洋、渔业、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损害事态的扩大;经调查取证,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象山港建设影响潮汐通道、行洪安全以及明显降低水体交换能力和纳潮量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七条 申请开采海砂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沿象山港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防护林带、生物繁殖区、军事设施保护区、海岸线附近和其他重要工程区划定禁止开采海砂的区域,并予以公告。
象山港沿岸及岛屿范围内的滨海度假村、宾馆、酒店等排放的污水未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一条 向象山港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水域的水温和水质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清洁生产,减少热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象山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含重金属废水、含病原体的医疗废水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控制向象山港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第二十三条 象山港沿岸农田、林场使用农药十七条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以及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接收处理能力。
船舶经营者应当向污染物接收单位提供污染物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相关资料,接收单位应当将污染物运至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陆域场所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禁止船舶在象山港内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船舱和从事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象山港保护规划应当包括象山港环境与资源特征、功能定位、海水水质保护目标、沿岸产业布局与发展规模、岸线使用方案以及已遭到损坏的环境与资源的整治修复方案等内容。
第六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象山港保护规划,制定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象山港赤潮监视、监测和预警体系,制定赤潮减灾应急预案。
象山港环境污染可能威胁人体健康和海洋生物安全的,市和沿象山港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公众通报或公告。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海洋、港口、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和象山港实际,制定象山港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象山港建立并实施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象山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禁止在象山港沿岸及岛屿新建、扩建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电解、制革、炼油、有色金属冶炼、水泥、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