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四、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30•【文号】发改价格[2007]670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14•【文号】发改规划[2007]794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规划[2007]794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我委商有关部门起草了《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四月十四日附: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起草第四章衔接和论证第五章报批第六章备案和公布第七章实施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以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由国务院审批或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
第三条国家级专项规划要突出指导性、预测性、宏观性。
规划的编制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突出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能够以指导意见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一般不编制规划。
国家级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上应限于以下领域:(一)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二)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三)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领域。
第四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要与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特殊领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立项第五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编制。
第六条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均需制定工作方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关于印发《价格认定⾏为规范》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84号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关于印发《价格认定⾏为规范》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84号各省、⾃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为贯彻执⾏《价格认定规定》,规范价格认定⾏为,统⼀价格认定程序和⽅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我们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对《价格鉴定⾏为规范(2010年版)》进⾏了修改,形成了《价格认定⾏为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
在执⾏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反馈。
附件:《价格认定⾏为规范》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价格认证中⼼ 2016年4⽉15⽇附件:价格认定⾏为规范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价格认定⾏为,统⼀价格认定程序和⽅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件,结合价格认定⼯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政⼯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价格确认的⾏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作:(⼀)涉嫌违纪案件;(⼆)涉嫌刑事案件;(三)⾏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政征收、征⽤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章价格认定程序第⼀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价格认定⽬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期;(⼋)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联系⽅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3现代应用写作.行政公文 通知
第五节 通 知
一、通知的含义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 “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 , 转发上级机关和不 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和有关单 位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位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二、通知的分类
1 2 3 .发文通知(发布、转发、批转) 发文通知(发布、转发、批转) .传达性通知 .任免性通知
四、注意几个相关词的区别 印发 发布 颁发
关于印发桂林工学院 关于印发桂林工学院 印发 2007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2007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印发”,指本机关制定的 印发” 指本机关制定的 非规章类文书以及计划、 非规章类文书以及计划、总 领导讲话等。 结、领导讲话等。 “颁发”或“颁布”,指政府 颁发” 颁布” 机关制定的重要法规或规章, 机关制定的重要法规或规章, 发给下级机关执行的发文。 发给下级机关执行的发文。 “发布”,指领导机关制定 发布” 的法规、规章公布, 的法规、规章公布,要下级 机关执行的发文。 机关执行的发文。
传达性通知
通知缘由、具体事项、执行要求 通知缘由、具体事项、
任免性通知
任免根据和任免人员姓名及任 免职务,还可以写明任期。 免职务,还可以写明任期。
活动通知正文
(1)召开活动的原由和根据; 召开活动的原由和根据; (2)活动的主题、目标; 活动的主题、目标; 参与的活动人员; (3)参与的活动人员; 活动的时间、地点; (4)活动的时间、地点; 活动的相关内容。 (5)活动的相关内容。
三、通知的写法
四个部分组成。 通知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 四个部分组成。 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个要素构成。 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个要素构成。 如《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主送机关:即被通知的单位或个人,在正文前顶格书写,后 主送机关:即被通知的单位或个人,在正文前顶格书写, 跟冒号,以示引领下文。 跟冒号,以示引领下文。无固定通知对象者或知照范围广 泛的通知则可不写。 泛的通知则可不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3.02•【文号】发改价格[2005]309号•【施行日期】2005.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二00五年三月二日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2006中国经济大事记
2006中国经济大事记(1月~6月)2006年10月11日国家发改委综合司提供1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自2月1日起施行。
1月4日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国外投资者可以对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两类对象进行战略投资,将于1月31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决定,即日起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上引入询价交易方式(简称OTC方式),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并研究部署加快气象事业发展工作。
1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环保总局日前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取消一切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在行驶线路和出租汽车运营等方面的限制。
文件要求,清理有关限制性规定的工作必须在今年3月底前完成。
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
人民银行2006年工作会议召开,讨论2006年货币政策: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预期调控目标是广义货币供应量和狭义货币供应量分别增长16%和14%,全部金融机构新增人民币贷款2.5万亿元。
1月6日 2005年全国各种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2042.1亿元,财政部、民政部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40.48亿元。
1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我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形成。
1月9日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开幕,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题为《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的重要讲话,并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颁奖。
1月10日国务院发布5件国家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月11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分别通过《炼油工业中长期发展专项计划》、《乙烯工业中长期发展专项计划》、《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的决定的解读
无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24()2
【摘要】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
现就有关修改内容解读如下:一、修改《实施细则》的背景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确保《办法》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对照《办法》修改内容,对《办法》的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
【总页数】2页(P31-32)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2.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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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07•【文号】发改环资[2006]1864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二○○六年九月七日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标 签】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重点软件企业【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 号】发改高技[2016]1056号【发文日期】2016-05-16【实施时间】201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要求,现就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软件领域 (一)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
(二)工业软件和服务:研发设计类、经营管理类和生产控制类产品和服务。
(三)信息安全软件产品研发应用及工业控制系统咨询设计、集成实施和运行维护等服务。
(四)数据分析处理软件和数据获取、分析、处理、存储服务。
(五)移动互联网:移动支付、地图导航、浏览器、数字创意、移动应用开发工具及环境类软件。
(六)嵌入式软件(软件收入比例不低于50%)。
(七)高技术服务软件: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和生物技术服务软件。
(八)语言文字信息处理软件: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相关文字编辑处理、语音识别/合成、机器翻译软件。
(九)云计算:大型公有云IaaS、PaaS服务。
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 (一)高性能处理器和FPGA芯片。
(二)存储器芯片。
(三)物联网和信息安全芯片。
(四)EDA、IP及设计服务。
(五)工业芯片。
财税[2016]49号文件 三、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条件的企业,如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领域,仅选择其中一个领域向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2•【文号】发改价监[2013]2099号•【施行日期】2013.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监〔2013〕2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前,我国价格违法行为仍呈现量大面广的特点。
为提高价格监管效率,切实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的要求和我委“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安排,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总体部署,在充分听取地方、部门和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10月22日附件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价格监管是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转变工作重心,积极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不断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着力推进反价格垄断执法,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体制机制、法制观念以及诚信意识等方面原因,市场价格秩序依然较为混乱,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仍然量大面广,价格监管工作离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望尚有较大差距。
为了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价格环境,现就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2.1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的要求,税务总局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发布,以下简称《指标和评价》)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一)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附件1),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
对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工作。
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动态调整相关信息,协同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动态调整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三)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
省税务机关据此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于每月上旬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汇总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四)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
二、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通知、提醒方式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是指,纳税信用评价年度之中,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出现扣分且将影响评价级别下降的情形。
通知的写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 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机构: 教育部、财政部、中央编办、人事部关于《教育部直 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 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印) 二○○七年五月九日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修改
xx区工商局 xx区公安分局通知
全区各旅店业: 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对全区旅店业进行一次整顿,我们研究召开 旅店业负责人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09年4月5日在xx招待所报到,会期两天。 二、参加会议人员:全区旅店业来一名负责人,不得缺席,否则 按停业处理或取缔,并请各派出所和工商所负责人出席会议。 三、资料自备。 四、差旅费自理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 口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略) 主要目的。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略) 二、内容和时间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 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三、组织和实施 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 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 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略) 四、经费保障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 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 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 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略) 附件: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国务院 二○○九年五月四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冀发改能源〔2022〕239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水利(水务)局、统计局,省地矿局、煤田地质局局属单位,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及有关部门,张家口市能源局:为稳妥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国能发新能规〔2021〕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全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现就具体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地热能开发利用。
地热能是一种分布广泛、稳定可靠的可再生能源,是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重要途径,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各司其职,依法依规推进地热能科学有序、清洁高效发展。
二、做好存量项目摸底登记工作。
认真落实《实施意见》要求,对已建成投运项目按照“两表一册”(见附表)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分类提出处置意见。
存量项目登记工作于3月20日前完成,逐级审核后于3月底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严把新增项目审核关。
新增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实行三级审核、省级备案制度,由用热单位申请、县级上报、市级审核、省级备案,逐级上报需征求同级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四、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市、县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规范管理项目建设运行,落实监管属地责任,对于违法违规项目实行“零容忍”,坚决制止到位、查处到位、关闭取缔到位。
工信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信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
若干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机械工业标准化与质量》
【年(卷),期】2022()2
【摘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构建有活力、有创新力的制度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意见》强调,健全完善规则制度。
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总页数】1页(P6-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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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四、 通知自 2 O 本 0 9年 1月 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 《 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 ( 4 0 4号) 《 ( 9 )O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自来水征 收增 值税问题 的通知》 ( 4 财税字第 O 4号 )《 (9 )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 营业税若干政策规 定的通知》 ( 4 财税字第 O 6号] (9 ) 2 第九条和第十 条 、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 印发< 《 增值 税问题解答
( ) 税人销售旧货 , 简易办法依照 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 纳 按照 %
所称旧货 , 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 ( 旧汽车 、 含 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但 ,
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一般纳税人销售 自产的下列货物 , 三) 可选 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 1 县级 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 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 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
,
业可在 2 O 0 9年 2月 2 8日 前 向企 业 所 在 地 省 ( 治 区 、 辖 市 和 计划 单 列市 ) 家 税 务 局 提 出 申 自 直 国 请 , 批准可按《 经 国家 税 务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商投 资 企 业 采购 国产 设 备 退 税 管 理试 行办 法 > 通 知 》 外 的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税 发 ( 0 2 5 ( 2 O ] 6号 ) 《 政 部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宣 传 文 化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优 、财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 O 6 1 3号 ) 一 条 、国 家 税务 总 局 关 于 明确 县 以 下 小 型 水 力发 电 单 位 ( 2 0 ] 5 第 《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12.28•【文号】司发通〔2021〕87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12月28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为推进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管,引导广大律师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二、完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一)提升律师服务收费合理化水平。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
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
(二)提高律师服务收费公开化程度。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开展《招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开展《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周年纪念宣传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9.08.22
【实施日期】2009.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开展《招标投标法》颁布十
周年纪念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开展〈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周年纪念宣传活动的通知》(发改法规〔2009〕100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省交通系统开展有关活动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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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989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12.03
【实施日期】2008.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8]989号2008年12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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