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农业法的比较
《新农技推广法解读》 5
七是专门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共有
5个条款,明确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法律
责任 .
修改的重点内容
(一)关于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性质和职责
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规定: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
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1.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 、示范; 2.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 和预防;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
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 人员,其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应当充分 听取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服 务对象的意见。”
第一是加强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履行职 能管理。 第二是农技人员责任制度的建立。 第三是考评制度的建立。
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 、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 ,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
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八条明确截留或者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 责任。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
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
(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 (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 (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 术; (八)其他农业新技术。
农业技术推广的定义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 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 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 的活动。
土地管理法修改 2019新旧对照
土地管理法修改 2019新旧对照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和保护的基本法律,对于土地的管理、使用、征收和保护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2019年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
下面是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前后的对照内容:一、关于土地出让和征收方面的修改:修改前:第十四条: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所有,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耕地、建设用地和风景名胜区等特定用地。
修改后:第十四条: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所有,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耕地、建设用地、风景名胜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特定用地。
通过此条修改,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了统一所有的范围,进一步增强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二、关于土地利用和保护方面的修改:修改前:第二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国土规模、结构布局和功能区划,制定的统一的、综合的、长远的土地利用方针。
修改后:第二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国土规模、结构布局和功能区划,制定的统一的、综合的、长远的土地利用方针以及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要求。
通过此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考虑到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的要求,强调了土地利用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
三、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的修改:修改前:第四十九条: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委托经营权的有关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修改后:第四十九条:乡村振兴战略要统筹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和流转等改革,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支持农业农村发展。
通过此条修改,将乡村振兴战略纳入了土地管理法,强调了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支持农业农村的发展。
四、关于土地资源管理方面的修改:修改前:第五十条:土地利用计划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
修改后:第五十条:土地利用计划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管理的基本依据。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是我国农业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法规,旨在加强农业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该法的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进行解读。
一、农业法的主要内容1. 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农业法明确了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即农民以个体经营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
法律规定,农民有权自愿选择农业经营形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经营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
2. 农业生产经营者权益保护农业法强调保护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这包括落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对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药、化肥的使用;确保农业生产运行的公平、公正,禁止非法收购农产品。
3. 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农业法鼓励农村科技创新与进步,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
法律规定了农业科技创新、新品种培育、农业机械化推广等方面的支持和保护措施,为农业现代化进程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4. 农业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农业法对农业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法律规定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保护土壤资源和水资源;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农业污染;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绿色化。
5. 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民收入保障农业法强调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民收入保障的重要性。
法律规定鼓励发展农村产业,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加强农村金融支持,提供农村信贷和金融服务;加强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保障农民基本社会权益。
二、农业法的适用范围农业法适用于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具体包括:1. 农田土地的使用与管理;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变更和终止;3. 农产品生产与销售的质量安全监管;4. 农田水利建设与水资源管理;5. 农村产权交易与转让;6. 农村金融服务与支持;7. 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8. 农民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9.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三、农业法的意义与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农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1. 保障农民权益,促进乡村振兴。
新旧《种子法》的区别
新旧《种子法》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比从整体来看,新种子法共十章94条,旧种子法(2004年版)共十一章78条。
新种子法新增新品种保护和扶持措施两章,并将旧种子法中的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种子质量四章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旧种子法中的“种子行政管理”章节名在新种子法目录中没有出现。
它们有多少不同之处,听瞬间来做对比。
新旧种子法对比要点(以新种子法目录为顺序)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变化:个别条款进行充实,变化率约10%(农财君所用的变化率,即预估不同之处篇幅占新种子法的比率,仅供参考)与旧种子法相比,新种子法明显加了一句话“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并且对第十一条内容进行了充实。
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变化:全新的表达方式,变化率约70%本章新种子法共13条,旧种子法共9条,仅末尾2条款文字较为雷同。
在品种审定方面,新种子法新要求:附则中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在品种登记方面,新种子法新要求: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
登记目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新品种保护变化:增加的内容,变化率约100%共6条。
第五章+第六章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变化:看着相同,实则不同,变化率约50%新种子法两章共26条,旧种子法四章共29条。
修订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以前区别
修订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以前区别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通过和实施时间
2.新修订的法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过程监管
3.新修订的法律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
4.新修订的法律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消费环节的规定
5.新修订的法律的实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
正文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这一法律将从明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新修订的法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了全过程的监管,从生产环节到加工、消费环节,实现了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监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进行了衔接,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新修订的法律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消费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新修订的法律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规定主要包括: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化学物质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管理、生产环境的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农产品加工环节,新修订的法律规定了加工企业的卫生标准、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农产品在加工过程中不会受到污染。
在农产品消费环节,新修订的法律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农产品时应注意的事项,以及如何正确保存和食用农产品等方面的知识。
此外,新修订的法律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机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
了详细的规定。
总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了全过程的监管,从生产环节到加工、消费环节,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确保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美国新农业法案的主要内容、国内争议与借鉴意义
1 引 言
2014年美 国 农 业 法 案 于 2018 年 到 期, 不 同 的 条款将会依据作物年度、财政年度和日历年度到期. 因此,2018年农业法 案 加 速 了 立 法 进 程.2018 年 6 月21日,众议院以 微 弱 多 数 (213 票 对 211 票) 通 过了 «2018 年 农 业 与 营 养 法 案» (Agricultureand Nutriti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nActof2018)[1].6 月 28 日, 参 议 院 以 多 数 (86票对11票)通过了 «2018 年农业提升法案» (AgricultureImprovementActof2018)[2]. 仅 从 名 称上看,众议 院 版 本 更 多 地 把 “民 生 意 愿” 体 现 在 纸面上,更大程度上追求公平;而参议院更加倾向 于产业,更 大 程 度 上 追 求 效 率.6 月 之 后 长 达 半 年
收 稿 日 期 :2018G12G17. 作者简介: 彭 超 (1982—), 男, 山 东 莱 州 人, 副 研 究 员, 研 究 方 向 : 农 业 补 贴 、 美 国 农 工 业 政 策 ,EGmail:cpeng_ rcre@126������com.
World Agriculture
2019郾01(总 477)
2014年农业法案中, 农 场 主 可 以 在 价 格 损 失 保 障 补 贴、 县 平 均 水 平 农 业 风 险 保 障 补 贴 (AgricultureRiskCoverage,ARC) 和 个 体 农 场 水 平 ARC 补贴中选择一个.众议院提出,取消个体农 场水平上的农业风险保障补贴这一选择,并将价格 损失保障 补 贴 作 为 默 认 选 项; 参 议 院 则 提 出,3 种 补贴都保留,并将县平均水平的农业风险保障补贴 作为默认选项.参众两院 都 同 意 农 场 主 可 以 选 择 2019—2023年的补贴项 目, 但 参 议 院 建 议 允 许 农 业 生 产 者 在 2021 年 再 做 一 次 选 择 , 众 议 院 则 支 持 农 场 主 签 署 一 次 性 到 2023 年 的 选 择 合 同 . 最 终 法 案 版 本 综合了双方的建议,即保留现有的 PLC 和 ARC,农 场主可以在 2021 年 及 以 后 每 年 自 由 选 择 PLC 或 是 ARC,以 PLC 作为默认选项. 2������1������3 调 整 基 础 单 产 和 基 础 面 积
新旧农村的区别
第一,改变了过去的单纯经济观点,第二,改变了过去单纯地、片面地强调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观念,第三,更需要重视的是,如何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如何让广大农民参与进来,如何让农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得到实惠、得到好处。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
受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影响,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仍然比较落后。从总体上来说,农村面貌没有根本改变,环境脏、乱、差,使得城乡差距表现得更明显、更突出。而中央“一号文件”专门提出了要在科学规划的指导下进行新农村建设。 某些地区农村建设规划的误区 目前,各地建设新农村的群众积极性不断升高,地方政府也在全力推动,主流情况是好的,但是有两种思想倾向值得注意。一种倾向是中央决定新农村建设后,有的地方没有能够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中央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目标与要求,缺乏对农村基层的调查,没有形成有针对性地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步骤,简单地将新农村建设理解为搞工程建设,盲目地搞运动,有能力要干、没有能力也要干。另一种倾向是惧怕做农民工作,怕接触农村的工作,担心矛盾复杂、政策性强、不易把握,担心没有钱不好做事、做不好事,不愿意负责任。
新旧农村的区别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是一个新概念,上世纪50年代以来曾多次使用过类似提法,但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和更加全面的要求。新农村建设是在我国总体上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新阶段后面临的崭新课题,是时代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难点在农村,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全社会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工业化有了一定发展基础之后都采取了工业支持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战略。目前,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已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产业,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非农产业,根据国际经验,我国现在已经跨入工业反哺农业的新阶段。因此,我国新农村建设重大战略性举措的实施正当其时。
新旧种子法区别
这次《种子法》修订是由全国人大主导,历时3年,在充分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推进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原则,按照简政放权、明确主体责任的思路进行修订的。
认真对比新旧《种子法》后,我认为主要有三大变化。
鼓励创新,推进种业体制改革一是提升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地位。
增设新品种保护一章,将原《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内容上升为法。
加大了基层农业主管部门对侵权假冒的执法力度,大幅提高了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民事赔偿标准和行政处罚力度,赔偿额由原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1倍提到3倍;对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难以确定的,最高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同时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罚款金额由货值的1~5倍提升到5~10倍。
二是明确种业扶持改革政策。
将2011年以来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鼓励种业创新、深化种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
明确科研分工,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维护科技人员科研成果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为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辟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对于达到审定标准的,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
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政府的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作用,主要体现在“三减三取消一下放”:三减减少审定作物数量,由28种到5种;减少行政许可,将种子生产和经营两项许可合并;简化引种程序,将同意改为备案。
三取消取消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对资金的要求,取消先证后照的规定,取消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
一下放将“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由农业部下放到省级。
保护农民利益,强化主体责任按照将转变政府职能、明确主体责任的思路,强化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的监管。
一是加强执法监管。
将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管、惩处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明确农林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和种子管理机构是种子的执法主体;赋予农林执法主体行政强制权,对从事种子生产经营但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的对比
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的对比农业作为人类社会最早的产业之一,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
传统农业作为农业发展的起点,经过多年的积累与努力,逐渐向现代农业发展过渡。
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本文将对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进行对比分析。
一、农业生产方式的不同1. 传统农业:传统农业主要依赖人力、畜力和简单的农具进行生产,种植方式多以手工方式进行,劳动强度较大。
农业生产过程中,以小规模、分散性的农田为主,土地利用效率相对较低。
2. 现代农业:现代农业利用先进的农业技术与机械设备,实施规模化农业生产。
机械化种植、喷洒、收割等操作减轻了农民的劳动负担,并提高了生产效率。
大规模农田的使用使土地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利用,提高了农业综合效益。
二、农产品品质的差异1. 传统农业:传统农业的生产方式受制于人工操作的限制,种植过程中难以达到精确控制。
农产品的品质与产量存在较大的波动,受到气候、地理和自然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难以保证产品的一致性与质量。
2. 现代农业:现代农业采用科学的管理手段,通过水肥一体化、精准施药等技术手段,实现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准确控制。
农产品的品质更加稳定,对环境的适应性较强,易于实现大规模、规模化生产,提高了产品的质量与市场竞争力。
三、农业资源的利用效率不同1. 传统农业:传统农业对土地、水资源的利用相对较低,由于缺乏现代化技术手段,农业生产中存在较大的资源浪费。
同时,传统农业多依赖于天然降水和人工灌溉,水资源的利用效率较低,容易导致水资源短缺。
2. 现代农业:现代农业通过科学的节水技术和灌溉管理手段,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利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化设备和自动化技术,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减少了农业资源的浪费,达到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四、农业产量和效益的差异1. 传统农业:由于种植方式的限制,传统农业的生产效益相对较低。
受到自然因素的限制,农产品的产量波动较大,效益相对不稳定。
传统农业多以自给自足为主,对市场需求的适应性较差。
新旧棉花标准的异同分析
求及检验方法 ;取消了 “ 六 、七级棉花的长度 度 、长度 整齐 度 指数 、反射 率 、黄 色 深度 为采 均按2 5 毫米计 ,记 为2 5 . 0 m m”的限制 ;明确 用H V I 检验时需要提供的指标 。 将马克隆值按G B/ T 6 4 9 8 检验时对批样逐样测 试 马克隆值 ;明确将成包皮棉按批检验抽样分
和品质检验证书;规定 了棉花质量标识 由 “ 棉 颜 色 指标 ,比较 直 观 ,易 于判 定 。颜 色 级共 包 花主体颜色级 、长度级 、主体马克隆值级”顺 括4 种类型 1 3 个颜色级 。与原标 准相 比 ,类型 序标示等等。
一
上增加了淡点污棉类型。白棉 、淡黄染棉 、黄 染棉 每一类 型分级分别减少 1 个级 。因为原标 准中色特征 的划分 尚不完善 ,经过几年来颜色
的重 量 ” ;由于 “ 准 重 、籽 棉准 重 衣分 率 ”指
异性纤维 、短绒率等与棉纺企业实际生产需要 标分别是计算 “ 公定重量 、籽棉公定衣分率” 密切相关的指标在标准里 的充分体现 ,更贴近 的过渡性指标 ,为了简化计算过程 ,将分步计 准重 、籽 棉纺用棉企业 的实际生产需要 ,对棉纺企业来 算修订为合并计算 ,新标准取消了 “
1 .颜 色级
颜 色级 表示 棉 花 的外 观颜 色特 征 。依 据 国
为 “ 重量 检 验抽 样 ” 和 “ 品质 检验 抽 样 ”两 种 外 研 究经 验 ,相 同产地 、相 同品种 的棉花 ,其 情 况 ,并 明确 了棉 花检 验证 书分重 量 检验 证 书 颜色与其他质量指标存在相关性。单一的棉花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定 义
新标准的定义包括 :白棉 、淡点污棉、
淡黄染棉 、黄染棉 、颜色级 、主体颜色级 、轧 分级 的验证试验和试点应用 ,目前的颜色级划 工质量 、毛重 、净重 、公定重量 、籽棉公定衣 分更加符合实际 ,也更合理 ,在棉花生产 、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解读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解读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是为了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现代化建设,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等目标而制定的法律。
下面将对农业法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实施情况。
一、农业法的背景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于2002年实施,是为了适应农业现代化、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
该法律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对农业农村问题的高度重视,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深远影响。
农业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农民的经营土地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益,保障了农业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了农村土地流转、承包期限等问题,为农业农村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农业法的主要内容1. 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法明确了农民是农业经营的主体,并规定了农民的经营土地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措施。
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农业现代化建设。
2. 农业生产经营农业法规定了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原则,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形式的发展,促进农业生产能力的提高和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升。
3. 农业投入保障农业法强调了各级政府对农业发展的支持和保障责任,要求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和培训,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4.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法提出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鼓励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的发展,加强农药、化肥、养殖等环境污染的监管,保护农田、水源、森林等农业生态环境资源。
三、农业法的实施情况自农业法实施以来,国家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和推动农业法的落实。
各地根据农业法的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和政策,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支持力度,推动了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农业法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难、流转环境不规范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另一方面,农业科技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修订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以前区别
修订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以前区别摘要:一、修订背景及目的二、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主要变化1.全程监管机制2.更为严格的标准和要求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4.引导和鼓励农产品生产者遵守法律三、对农产品生产、经营和消费者的影响1.生产者:规范生产行为,提高产品质量2.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确保供应链安全3.消费者:保障食品安全,提高消费信心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未来发展趋势正文: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旨在加强农产品的全程监管,确保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安全。
新法于2023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表决,并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相较于2006年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后的法律在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加强。
首先,新法建立了全程监管机制,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消费环节均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这意味着我国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更为严格的管理,确保各个环节均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标准和要求。
生产者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农产品生产,禁止使用违禁农药、化肥等物质;经营者则需加强对供应链的管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新法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生产、经营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这一举措旨在警示违法行为,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在新法中,我国还引导和鼓励农产品生产者遵守法律,通过科学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对于消费者而言,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有效保障食品安全,提高消费信心。
在法律监管下,农产品市场将逐步规范,消费者可以更加放心地购买和食用农产品。
总之,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和消费者均产生了积极影响。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将朝着更加规范、安全、健康的方向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农产品。
《农业法》解读
《《农业法》》解读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自1993年7月2日颁布至今,共进行了1次修订(2002年12月28)和2次修改(2009年8月27日和2012年12月28日)。
现行的《农业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共有13章,分为总则、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粮食安全、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99条。
下面对各章内容简单解读,重点解读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科技与教育、农民权益保护几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1-9条为总则,总则明确了《农业法》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确立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我国《农业法》立法目的,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第二,统筹考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奋斗。
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即利用动物植物等生物的生长发育规律,通过人工培育来获得产品的各部门的统称。
本章第三条明确指出国家把农业发展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进一步确立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本章包括10-14条,对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进行了法律规定,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原则、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模式和作用、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从本章还可以看出,国家鼓励农民成立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精神,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重要性
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是我国为保障农业生产、农民权益和农村经济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是国家的主体和农业的主力军,保障农业发展和农民利益是我国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基础。
本文将从农业法的法律地位、法律内容和重要性三个方面解析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重要性。
一、农业法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是我国专门规定农业领域的基本法律。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法律是国家行政空间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极高的法律地位。
农业法在法律层次上对农村农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农业法的法律内容1.农业生产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明确规定了农业生产组织的基本条件和管理措施。
农业生产组织是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的重要环节。
农业法规定,在农村地区,要积极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生产力和收入水平。
此外,农业法还规定了乡村综合开发和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
2.土地利用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为土地利用和保护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
农业土地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重要资源,保护好农业土地是维护农民权益和促进农业持续发展的基础。
农业法规定,农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同时要合理利用土地和水资源,加强对土地的保护和管理。
3.农民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为保障农民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农民是农村农业的主体和农业的主力军,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农业稳定和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法明确规定了农民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的保护措施,保障了农民的利益和权益。
三、农业法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保障农业生产农业法对农业生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农业是我国农村经济的基础和农民的主要生计来源,农业生产的良好发展对于维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安全和推动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通过规定农业生产组织、土地利用和保护以及农民权益保护等内容,为农业生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旧对照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旧对照表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修订)。
新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0年修订)。
1. 法律适用范围:旧法,适用于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流通和使用环节。
新法,适用于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流通、使用和监督管理环节。
2. 农产品质量标准:旧法,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农产品质量标准。
新法,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农产品质量标准。
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旧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
新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4.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旧法,明确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新法,明确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5. 农产品追溯制度:旧法,建立农产品追溯制度,追溯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信息。
新法,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追溯制度,追溯农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管理信息。
6. 处罚力度:旧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新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增加了刑事处罚的规定。
7. 监督管理机构:旧法,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新法,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进行监督管理。
8. 法律责任:旧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增加了对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责任。
总结: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旧法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强化,包括适用范围的扩大、质量标准的制定、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责任的明确、追溯制度的完善、处罚力度的加大等方面。
这些改变旨在进一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促进农产品质量的提升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中国三农政策的变化与评价研究
中国三农政策的变化与评价研究中国对三农政策的变化历程与评价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地区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此过程中,中国对三农政策的变化历程也是极为丰富的。
这种变化带来的对三农政策的评价也因之而不同。
本文将对中国对三农政策的变化和评价进行研究。
一、对三农问题的定义三农,即指农村、农民和农业,是指我国经济中农业、农村和农民构成的三大支柱。
对于三农问题的定义,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起,中国政府将其定义为我国经济转型期的重要课题。
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转型,三农问题的界定也在不断完善,其覆盖面和内涵也在逐步扩大。
现在,三农问题不仅关注农民群体的生活状况,更重要的是与国家粮食安全和发展相关的一系列问题。
二、中国对三农政策的变化(一) 70年代初至80年代末在这一时期,政府实行的是“包产到户”政策,意在激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具体措施包括将土地分给每户农民,保障输入、耕地和种子,增加粮食价格和生产补贴等方式。
在这一阶段,中国农业总产值每年都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
然而,就农业生产及农民收入而言,增长的速度却相对缓慢、匀称,与城市地区的收入水平以及提高的国家收入增长速度相比较,还是显得不足。
比如,198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414元,农村居民的在195元。
且80年代农民人均纯收入一直特别低,从1981年的226元到1989年的308元不到。
那个年代的农村地区生态环境也未得到重视,农业生产规模小,差别大。
比较明显的是资源的浪费。
(二) 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到了80年代末期,作为对农村“包产到户”政策不足之处的扩充,政府实行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政策。
这个新政策要求农村实现规模经营,并以家庭或村庄为单位实施生产。
同时,农户也可以依法出租或转让承包土地,并从而形成更为流动的农业经营模式。
对于老龄化严重的农村地区,政府也出台了“农村组织改革试点”政策。
这项政策帮助年纪大的农民退出农业经营的门槛,并促进年轻人农村地区内的就业。
新旧农民合作组织异同及启示
义 和作用 。
一
导 下获 得 耕地 的农 民,克 服生 产 资 作 组织 的 发展 。如 ( 《 农业 法 第 l 1
、
新 1合 作 组织 的异 同 日
形式 的劳动 互助组 生产 合作 ” 。
农业生产组织制度适应生产力发展
农 民 首创 。农 民 是农 村 生产 组
实 施 家庭 承 包 经 营 制 度 以来 ,
的本质要求,阐述新型农民合作组 织 形 式 的创 造者 。初 次合 作 化肇 始 中央 始 终把 “ 农 ” 工作 放在 重 中 三
得 的 巨大 成 果 。伴 随 着 工业 、科 学 后 ,我 国已经 到 了 “ 工业 反 哺农业 ” 从 农 民个 体 经 济 发展 为 社 会主 义 集 事 业 的发 展 ,农 业 生产 力 水 平得 到 的阶段 。工 业 可 以提 供 大量 先 进 装 体 经济 ,农 业 生产 逐 步 得 到恢 复 和 政 了极大 的发 展 。农 民合作 组 织 可 以 备 ,第 三 产 业 可 以提 供 技 术 、信 息 发 展 。 后 来 ,“ 社 合 一 ” 的 人 民 利 用 现代 技 术 手段 ,引进 科 学 管理 和 金 融 服务 ,但是 这 些 社 会 化大 生 公 社 体制 逐 渐 异化 了合 作社 的本 质 方法 ,大 大提 高生产 效率 。 产 的条 件 无 法 与 分 散 的 农 民对 接 , 属性 ,影 响 了农 业 生 产 。 家庭 承包 民的 生产 积 极 性 ,但 随 着 经济 社 会
管理 理论探讨
新 旧农 民合作 组织异 同及 启示
新旧通用分类标准质量评价及比较研究
新旧通用分类标准质量评价及比较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行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和发展,分类标准也不例外。
新旧通用分类标准是分类标准中的两个比较重要的分类体系。
本文将主要探讨新旧通用分类标准的质量评价及比较研究。
一、新旧通用分类标准概述1. 旧版通用分类标准:是最初由联合国统计司于1948年编制的分类法,即第一版通用分类标准(ISIC Rev. I)。
旧版通用分类标准采用4位数字标示,其中,第一位表示产业门类,第二位表示大类,第三位表示中类,第四位表示小类。
旧版通用分类标准在现代经济环境下已经相对过时,难以准确反映出现代市场和行业发展的变化和特点。
1. 适用性评价:新版通用分类标准在技术上、概念上和适用性上都更加完善。
旧版通用分类标准重点关注一些传统的经济部门,如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等。
而新版通用分类标准则将生物技术、互联网和通信等新兴产业包括其中。
新版通用分类标准使统计数据更加贴近现代经济,并更准确地描述了全球经济的现状。
2. 精度和详细度评价:相较于旧版通用分类标准,新版通用分类标准采用了更加具体的行业分类,使得统计数据更加详细。
同时,新版通用分类标准为不同的经济部门提供了更加准确和具体的界定,使得各个产业之间无论在技术、经济、环保等方面都略有不同的表现。
3. 比较易查性评价:新版通用分类标准相较于旧版通用分类标准在易查性上优越。
新版通用分类标准采用了英文分析方法,同时结合中文描述更加详细和精确,既方便了国际市场上的查找和交流,也满足了本国市场的需求。
而旧版通用分类标准则仍以数字标示为主,对于不了解行业的个人和组织观察上可能会产生歧义。
三、结论总的来说,虽然新旧通用分类标准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新版通用分类标准的质量水平明显优于旧版。
随着现代市场环境和行业的发展,新版通用分类标准的采用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出现代经济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同时,新版通用分类标准的技术性更强,易于查找、交流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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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农业法》有9章66条,修订后的《农业法》共有13章99条,增加了4章33条。
新《农业法》保留了原《农业法》7个章节;修改了原《农业法》2个章节的章名,将第四章“农产品流通”改为“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第六章“农业投入”改为“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新增了粮食安全、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4个章节。
修订后的《农业法》保留了现行《农业法》的大部分条款,但对其内容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充实和完善;增加了一些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新的条款;删除了少数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和已有新的法律规定的条款。
同时,新《农业法》还考虑了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衔接的问题,并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它主要是体现了农业一体化发展的原则,除了农林牧渔之外,把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的内容也写进了农业法,包括信息服务和农产品加工,把“三农”作为一个整体写进了农业法。
新《农业法》增加了“粮食安全”“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和“执法监督”四章。
现行《农业法》是1993年7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起施行的。
农业法修订草案除保留了现行农业法的大部分条款外,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新增加了粮食安全,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四章;修改增加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内容。
为了解决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修订草案新增加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国家引导和支持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种植业应当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同时还规定了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为此,修订草案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发展多种形式的产业化经营;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带动农业发展;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
为了提高我国人民生活质量和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修订草案增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容。
草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制定保障消费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农产品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国家支持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加强对农产品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等。
为实现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的目标,新增加“粮食安全”一章。
修订草案规定,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对部分粮食品种可以实行保护价制度;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和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及粮食风险基金。
依法保护农民权益,事关农业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修订草案新增加“农民权益保护”一章,在现行《农业法》对保护农民权益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禁止非法收费、罚款、摊派;不得向农民集资;不得非法在农村进行达标、升级、验收活动;不得以平摊税款及其他非法方法向农民征税;农村中小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
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也不得通过学校向农民收费;土地征用应当保护农民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提供各种有偿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迫。
农产品的收购单位不得向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非法扣缴任何费用等。
此外,修订草案还新增加“农村经济发展”一章,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
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有序流动,不得为农民进城务工设置障碍。
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国家要采取措施健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体系。
增加扶贫资金投入,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不少地方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这种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民自愿组成的,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对农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在当前发展进程中有些问题需要加以引导和规范。
修订草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原则等问题作了规定。
修订草案同时加大了执法监督的力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综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