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农业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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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技推广法解读》 5

《新农技推广法解读》 5

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 、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 ,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
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八条明确截留或者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 责任。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
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评考核制度包括考评方式、考评内容、
考评结果的应用等三方面:
1、考评方式。
2、考评内容。
3、考评结果的使用。
(六)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第三十四条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履行职
责的责任,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这一条很硬,对于国家相关
新农业技术推广法解读
2013年11月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 ,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史上的一 件大事,也是广大农民、各级农 业部门和70多万农技人员多年的
期盼,对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事业
的健康长远发展将产生重大而深 远的影响。
推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

新旧《种子法》的区别

新旧《种子法》的区别

新旧《种子法》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比

从整体来看,新种子法共十章94条,旧种子法(2004年版)共十一章78条。新种子法新增新品种保护和扶持措施两章,并将旧种子法中的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种子质量四章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旧种子法中的“种子行政管理”章节名在新种子法目录中没有出现。它们有多少不同之处,听瞬间来做对比。

新旧种子法对比要点(以新种子法目录为顺序)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

变化:个别条款进行充实,变化率约10%(农财君所用的变化率,即预估不同之处篇幅占新种子法的比率,仅供参考)

与旧种子法相比,新种子法明显加了一句话“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并且对第十一条内容进行了充实。

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变化:全新的表达方式,变化率约70%

本章新种子法共13条,旧种子法共9条,仅末尾2条款文字较为雷同。

在品种审定方面,新种子法新要求:

附则中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在品种登记方面,新种子法新要求:

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登记目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旧种子法区别

新旧种子法区别

这次《种子法》修订是由全国人大主导,历时3年,在充分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推进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原则,按照简政放权、明确主体责任的思路进行修订的。

认真对比新旧《种子法》后,我认为主要有三大变化。

鼓励创新,推进种业体制改革

一是提升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地位。

增设新品种保护一章,将原《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内容上升为法。加大了基层农业主管部门对侵权假冒的执法力度,大幅提高了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民事赔偿标准和行政处罚力度,赔偿额由原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1倍提到3倍;对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难以确定的,最高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同时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罚款金额由货值的1~5倍提升到5~10倍。

二是明确种业扶持改革政策。将2011年以来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鼓励种业创新、深化种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明确科研分工,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维护科技人员科研成果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为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辟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对于达到审定标准的,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

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

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政府的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作用,主要体现在“三减三取消一下放”:

三减

减少审定作物数量,由28种到5种;减少行政许可,将种子生产和经营两项许可合并;简化引种程序,将同意改为备案。

三取消

取消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对资金的要求,取消先证后照的规定,取消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

运用新《种子法》进行种子行政执法的思考

运用新《种子法》进行种子行政执法的思考
范 性 文件 , 为规 范种 子 生 产经 营 管 理执 法 等 诸 多行 为 奠定 了法 制基 础 。法律 的生命 贵在 执行 , 否则 便
量, 从 而 倒 逼企 业 规 范化 管 理 。现 在种 子 案 件 特别 是 要计 算 违 法 所得 或 者 按倍 数 罚 款 的处 罚 条 款 , 即
发展 。
关键词 : 《 种子 法》 ; 执法 ; 思考
随着新《 种子法 》 于2 0 1 6 年1 月1 1 3 实施 以及 农业部根据《 种子法 》 规定 , 修订发布 了《 主要农作
物 品种 审 定 办法 》 、 《 农 作 物 种 子 生产 经 营 许 可管 理
失 去 了立 法 的本 意 。根据 多年来 从事农 业行 政执 法
销售 。
Biblioteka Baidu
非主 要 农作 物
过 去 无 明确 管 理 条 款 , 现 在 对
除 去 5种 主要 农 作 物 以外 的 2 3种 农 作 物 品种 实 行 登 记 管理 , 对 需 要登 记 的非 主要 农作 物 品种未 经 登 记 不得 发 布 广告 、 进 行 推广 , 但是可以经营; 不 需 要 登 记 的非 主 要农 作 物 品种 可 以进行 广 告 宣传 、 推 广
( 收稿 日期 : 2 0 1 7 — 0 2 — 1 5 )
学 法 用 法

新旧“国十条”对比

新旧“国十条”对比

新旧“国十条”对比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29号

一、总体要求

二、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三、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四、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

五、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

六、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七、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八、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九、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十、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23号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

四、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五、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六、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

七、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支持国民经济建设

八、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开放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九、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十、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探析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探析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林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推动林产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自2019年本法完成了第3次修订,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针对新、旧版森林法中的不同之处进行分析比较,通过查阅有关的文献和文件,就新法修订中的一些不同之处进行了分析说明,为广大林业从业者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生态文明;林产业发展中图分类号S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739(2020)12-0163-02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探析

马瑞杰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生态修复站,云南玉溪652600)

森林资源作为重要的陆地生态系统之一,对稳定生态平衡和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而森林法作为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开发利用的法律依据,在我国林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位置。我国森林法自2009年完成第2次修订以来(以下简称:旧法),已有10年之久,本次修订(2019年,以下简称:新法)是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和林产业近10年发展情况,总结有效经验、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而进行的修订,本文对新、旧法各章节重

要新增、修改部分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各章节做简要说明。1

总则

通过对比新旧法总则部分可以看出(表1),旧森林法在制定理念和方针上偏向于林业的经济价值、林产品的提供,而新法则更加突出森林的生态价值。这是因为过去生产资料的短缺,林业为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阶段人们对林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的同时,对绿色生态产品的需求也日益突出[1-2]。

福建农林大学农业硕士专业课《农业推广学》期末复习材料

福建农林大学农业硕士专业课《农业推广学》期末复习材料

福建农林大学农业硕士专业课《农业推广学》期末复习材料

知识点整理(按章节顺序进行,内容齐全):

第一章绪论

一、农业推广的来源:

我国“推广”一词最早见于《宋史·食货志》。“农业推广”用于20世纪30年代。国外“推广”一词最早见于英国,“农业推广”一词最早见于美国。

二、农业推广的含义演变:

1.“劝农式”农业推广:原始农业,以经验指导,推广效益低。

2.“指导式”农业推广:传统农业,以创新采用与扩散为指导。

3.“教育式”农业推广:由传统观念农业到现代农业过渡,以教育学理论为指导。

4.“咨询式”农业推广:现代农业,义行为科学理论为指导。

三、农业推广学理论发展:

技术传输理论、双向沟通理论、创新扩散理论、目标团体理论、农业知识与信息系统理论、农业推广框架理论、混合体理论。

四、农业推广学的研究对象:(了解)

1.科学技术与生产相结合的形式特点规律

2.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扩散

3.农民的心里特征、自愿行为变化的规律性及其诱导农民自愿行为变革的方法论。

4.农业推广的理论方法。

五、农业推广学的性质:边缘性、交叉性、综合性

六、农业推广学的内容:

1.农业推广学的原理:包括农业的创新与扩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心理、推广行为、推广沟通、推广教育、推广组织。

2.农业推广的方法:包括理论研究方法,案例研究方法,社会调查方法。

七、农业推广的地位:基础性、公益性、持效性

八、农业推广的作用:

1.农业推广促进农业发展

2.农业推广与新农村建设息息相关

3.推广加速科技转化

4.农业推广是农业科学研究的延续和再创新

5.农业推广是联接科研和生产的桥梁

西蔵新旧对比心得体会

西蔵新旧对比心得体会

西蔵新旧对比心得体会

首先,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新西藏和旧西藏有着明显的差异。在旧西藏时期,由

于长期的封闭和保守,西藏的经济发展一直非常落后。农业仍然是主要的经济来源,人民

的生活水平极为贫困。而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新西藏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政府大力

支持西藏的发展,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如今,西藏的经济已经有

了很大的改善,旅游业、矿产业和特色农业等产业蓬勃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

其次,新旧西藏在政治制度上也有着明显的区别。旧西藏时期,实行的是世袭封建制度,拉萨的达赖喇嘛和土尔扈特是统治者。政治权力高度集中,人民的参与度较低,政府

对民生事务的管理效率较低。而改革开放后,西藏实行了社会主义制度,建立起了更加民主、开放、科学、法治的政治体制。西藏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保障了各民族

的平等权利和民族团结,实现了政治体制的现代化和制度化。

再者,新旧西藏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也有着显著的不同。在旧西藏时期,由于宗教束缚

严重,普通民众受教育的机会非常有限,文化发展受到了相当大的制约。而随着改革开放

的推进,西藏的教育事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政府积极推广义务教育,提高了西藏人民的

受教育水平。此外,西藏的艺术、音乐等文化形式也得到了更广泛的传播和发展,丰富了

人民的精神生活。

此外,新旧西藏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也有着显著的不同。在旧西藏时期,由于

长期的人为破坏和资源过度开采,西藏的生态环境受到了极大的破坏,草场退化、水土流

失等问题比较严重。而改革开放后,政府引进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政策和措施,加大了对

我国土地利用分类新旧标准的对比分析

我国土地利用分类新旧标准的对比分析

我国土地利用分类新旧标准的对比分析

摘要对2007年8月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21010-2007)和2002年1月起实行的《土地分类(试行)》进行了分析比较,指出新标准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以便于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评价、规划、管理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

中图分类号 f3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08)23-0296-02

2007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了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和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起草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21010-2007)[1],标志着我国的土地利用分类开始进入了“国标”时代。在此之前,我国应用最为广泛的土地利用分类是2002年1月起开始试行的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城乡土地统一分类,即《土地分类(试行)》[2]。《土地分类(试行)》的制定与实施对我国土地管理实践和科学研究工作产生了重要的意义,基本满足了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完成我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统计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已提到议事日程,在实际工作中也要求城乡土地统一分类,以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和调查成果的应用。2007年7月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保证

调查质量、获得准确的基础数据,亟需出台分类体系更为完善、更具有权威性的国家标准。在这样的背景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应运而生[3]。

农业政策整理

农业政策整理

第一章

什么是政策?

政策是指国家机关、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或服务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或规定的行为准则。

政策的特点⑴政策具有阶级性特点。⑵政策具有全球性特点。⑶政策具有原则性特点⑷政策具有稳定性特点⑸政策具有阶段性特点

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政策背景

它是政策作用的对象及其周围环境的现状。是政策形成的起点。

政策目标

它是政策作用于对象以后希望其改变的理想状况。是政策运行的终点。

政策手段

它是政府所采取的如何把其认为不合理的现状改变成理想状况的一系列措施。

农业的含义在我国现阶段,狭义的农业是指种植业;广义的农业则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还把为农业提供生产资料的农业生产产前部门和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农业生产产后部门也包括在内。现在我们常将农业教育、科研、推广等也包括在农业的范围内。

《农业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现代农业的基本内容是:它是以现代产业的理念为指导、以产业关联关系为基础、以现代科技为支撑、以现代产业组织为纽带的可持续发展的包括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环节的有机系统。

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的区别可以看出,现代农业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部门,而是包括了生产资料工业、食品加工业等第二产业和交通运输、技术和信息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内容,原有的第一产业扩大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现代农业成为一个与发展农业相关、为发展农业服务的产业群体。

政府补助新旧准则比较及影响

政府补助新旧准则比较及影响

政府补助新旧准则比较及影响

政府补助是指政府为了支持特定行业或个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福祉而提供的财政资金或其他形式的支持。补助通常分为直接补助和间接补助两种形式,直接补助是指政府直接给予资金支持或者购买服务、产品,间接补助是指政府通过减税、贷款担保等方式为受益者提供支持。政府补助的发放通常是有条件的,受益者需要符合一定的资格和条件才能获得补助。

政府补助的新旧准则是指政府在制定和执行补助政策时所遵循的原则和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革,政府补助的新旧准则也在不断演变和调整。本文将就政府补助的新旧准则进行比较,并分析其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一、新旧准则比较

1. 涉及领域

新旧准则在涉及的领域上有所区别。旧准则更多地关注传统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如农业、能源、交通等,旨在促进传统产业的发展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而新准则更加注重创新、科技和环保领域,如高新技术产业、清洁能源、生态环保等,旨在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

2. 目标定位

新旧准则在补助的目标定位上也存在差异。旧准则更多地关注企业和行业的利益,倾向于扶持传统企业和行业,维护其利益和竞争力。而新准则更加注重社会公益和可持续发展,倾向于关注社会环境和公众利益,关注社会公平和福利。

3. 补助标准

新旧准则在补助标准上也有所不同。旧准则更多地采取一揽子补助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一次性给予一定金额的资金支持或税收优惠。而新准则更加注重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倾向于根据实际效益和绩效指标来确定补助额度和方式,注重市场化运作和效率导向。

4. 管理与监督

土地管理法修改 2019新旧对照

土地管理法修改 2019新旧对照

土地管理法修改 2019新旧对照土地管理法是我国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我国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近期,2019年版土地管理法对比之前版本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

调整。本文将从土地出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土地使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利用等方面对2019年版土地管理法进

行新旧对照。

一、土地出让

首先,就土地出让而言,2019年版土地管理法增加了几个明确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行为。旧版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出让的规定较

为简略,多数是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要求。而新版土地管理法明确

了土地出让的程序、方式和交易条件,并要求出让土地的使用方具备

必要的资质和能力。

新版土地管理法还强调了土地出让的公平竞争原则,规定了行政机

关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不得采取不公平的竞争做法,如限制竞标人资格、操纵竞买价等。这些规定的增加和强化,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开

发利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新版土地管理法作出了一些重要

的修改。

首先,新版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承包期限的延长。根据新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原则上为30年,可以由土地经营者与土地承包

方自行商定延长至40年,保障了土地承包经营者长期的土地使用权。

其次,新版土地管理法还新增了“耕地的合理规模”规定。根据新规定,地村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耕地

保护和利用政策,确保农民有足够的耕地用于种植和养殖等农业经营

活动。

此外,新版土地管理法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继承和转

新旧种子法区别

新旧种子法区别

这次《种子法》修订是由全国人大主导,历时3年,在充分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推进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原则,按照简政放权、明确主体责任的思路进行修订的。

认真对比新旧《种子法》后,我认为主要有三大变化。

鼓励创新,推进种业体制改革

一是提升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地位。

增设新品种保护一章,将原《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内容上升为法。加大了基层农业主管部门对侵权假冒的执法力度,大幅提高了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民事赔偿标准和行政处罚力度,赔偿额由原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1倍提到3倍;对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难以确定的,最高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同时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罚款金额由货值的1~5倍提升到5~10倍。

二是明确种业扶持改革政策。将2011年以来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鼓励种业创新、深化种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明确科研分工,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维护科技人员科研成果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为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辟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对于达到审定标准的,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

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

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政府的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作用,主要体现在“三减三取消一下放”:

三减

减少审定作物数量,由28种到5种;减少行政许可,将种子生产和经营两项许可合并;简化引种程序,将同意改为备案。

三取消

取消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对资金的要求,取消先证后照的规定,取消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条文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条文对照表

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新旧农民合作组织异同及启示

新旧农民合作组织异同及启示
生产 力 基础 不 同—— 从 传 统 生
首先 ,无论 是 土 改后 缺 乏生 产 作道 路 ,创 新 生产 组 织 形 式 ,推 动 的 l 文件 ,都 明确 提 出支 持 农 民 号 资料 的农 民家庭 ,还是 家 庭联 产 承 农业 向现代 化发展 。 包 责任 制 下 无法 实 现社 会 化 生产 的
形式 的劳动 互助组 生产 合作 ” 。
农业生产组织制度适应生产力发展
农 民 首创 。农 民 是农 村 生产 组
实 施 家庭 承 包 经 营 制 度 以来 ,
的本质要求,阐述新型农民合作组 织 形 式 的创 造者 。初 次合 作 化肇 始 中央 始 终把 “ 农 ” 工作 放在 重 中 三
料不足的困难,创造出换工、变工 条 指 出 :“ 家 鼓 励 农 民在 家 庭 承 国
等 推 动生 产 力发 展 的 形式 并 最终 形 包 经 营 的基 础上 自愿 组成 各 类 专业 成 了互 助 组 ,拉 开 了新 中国农 民合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 0 4 中央 l ”20 年 号 作 化 的序 幕 。当 人 民公 社 阻碍 农 业 文 件 ( 《 中共 中 央 国 务 院关 于 促 进
织对 我 国农 业 步入 现代 化 的重 要 意 于 解 放 区农 民的换 工 。在 共 产党 领 之重的位置 ,出台各种政策扶持合
义 和作用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

立法背景、基本特色及其实施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

农村发展研究所

杜吟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6年10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与此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也于2007年5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于2007年7月1日同期实施。这两项法规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合作社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历史意义深远。

本文试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背景和基本特色作一概要介绍,并对实施面临的主要问题作一初步分析。

一、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所通过的第一部合作社法。

在整个50年代,虽然新中国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合作化运动,但始终没有制定一部正式的合作社法。195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曾经审议通过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但是这个章程随着1958年“人民公社”运动的展开,很快就失去了实施意义。此后的一个很长时期里,中国的合作社发展一直处于一种“有章无法”的局面。

早在1950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召开的第一个全国性合作社工作会议。会上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并起草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和《合作社登记办法(草案)》。其中,合作社法草案规定,国内要办三种合作社,一种是工人和城市其他劳动人民的消费合作社,一种是农民的供销合作社,还有一种是城乡独立生产的手工业者及家庭手工业者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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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农业法》有9章66条,修订后的《农业法》共有13章99条,增加了4章33条。新《农业法》保留了原《农业法》7个章节;修改了原《农业法》2个章节的章名,将第四章“农产品流通”改为“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第六章“农业投入”改为“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新增了粮食安全、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4个章节。修订后的《农业法》保留了现行《农业法》的大部分条款,但对其内容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充实和完善;增加了一些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新的条款;删除了少数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和已有新的法律规定的条款。同时,新《农业法》还考虑了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衔接的问题,并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它主要是体现了农业一体化发展的原则,除了农林牧渔之外,把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的内容也写进了农业法,包括信息服务和农产品加工,把“三农”作为一个整体写进了农业法。新《农业法》增加了“粮食安全”“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和“执法监督”四章。

现行《农业法》是1993年7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起施行的。农业法修订草案除保留了现行农业法的大部分条款外,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新增加了粮食安全,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四章;修改增加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内容。

为了解决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修订草案新增加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国家引导和支持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种植业应当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同时还规定了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为此,修订草案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发展多种形式的产业化经营;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带动农业发展;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为了提高我国人民生活质量和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修订草案增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容。草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制定保障消费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农产品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国家支持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加强对农产品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等。

为实现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的目标,新增加“粮食安全”一章。修订草案规定,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对部分粮食品种可以实行保护价制度;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和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及粮食风险基金。

依法保护农民权益,事关农业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修订草案新增加“农民权益保护”一章,在现行《农业法》对保护农民权益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各级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禁止非法收费、罚款、摊派;不得向农民集资;不得非法在农村进行达标、升级、验收活动;不得以平摊税款及其他非法方法向农民征税;农村中小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

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也不得通过学校向农民收费;土地征用应当保护农民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提供各种有偿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产品的收购单位不得向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非法扣缴任何费用等。

此外,修订草案还新增加“农村经济发展”一章,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有序流动,不得为农民进城务工设置障碍。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国家要采取措施健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体系。增加扶贫资金投入,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不少地方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这种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民自愿组成的,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对农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在当前发展进程中有些问题需要加以引导和规范。修订草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原则等问题作了规定。

修订草案同时加大了执法监督的力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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