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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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解读
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自1993年7月2日颁布至今,共进行了1次修订(2002年12月28)和2次修改(2009年8月27日和2012年12月28日)。
现行的《农业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共有13章,分为总则、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粮食安全、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99条。
下面对各章内容简单解读,重点解读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科技与教育、农民权益保护几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
1-9条为总则,总则明确了《农业法》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确立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我国《农业法》立法目的,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第二,统筹考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奋斗。
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即利用动物植物等生物的生长发育规律,通过人工培育来获得产品的各部门的统称。
本章第三条明确指出国家把农业发展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进一步确立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本章包括10-14条,对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进行了法律规定,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原则、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模式和作用、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从本章还可以看出,国家鼓励农民成立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精神,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成立条件一是要有5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截止目前,我市已有农民专业合作社263个,社员6325人,联结带动农户3.2万户,通过合作社年销农产品能力4.02亿元,合作社覆盖种植、养殖、加工、农机、服务等多行业。
其中,有国家级示范社1个,省级示范社4个,是赣州市省部级示范社较多的县市之一。
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1. 部分乡镇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不足,存在应付检查、只求数量、不求质量的思想;2.财务管理不规范;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的素质参差不齐;3.有的合作社品牌建设、市场营销策略意识不强;4.生产资金短缺,融资困难;5.人才紧缺,合作社人才招聘困难。
针对这些问题,我市应积极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指导体系,鼓励和支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打造我市合作社品牌。
第三章农业生产
本章包括15-25条,明确规定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以及政府部门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中的职责。
调整的重点是: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加快畜牧业发展,发展农产品加工,优化农业区域布局,调整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等。
调整的目标是,通过农业区域布局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通过农产品结构调整,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加快实
现我国农产品的优质化和专用化;通过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通过农村就业结构调整,加快转移农村劳动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按照《《农业法》》的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中的职责:一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二是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机构调整,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三是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四是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发展节水型农业。
五是大力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六是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七是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严格整治农资市场经营秩序。
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本章包括26-30条,明确了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方向;明确了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基本特征,规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疏通“绿色通道”;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
《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当前,我市农产品加工业规模总体偏小,设备及工艺总体偏后,带动能力不强。
精品名牌少,知名度不高。
产业链不长,农产品加工终端较为粗放,附加值不高,综合效益不明显。
研发和培育精深加工产品不够。
产品延伸链短、面窄,品种规格少,优势产品、技术含量
高、附加值高的产品少,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第五章粮食安全
本章包括31-36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保障粮食安全的措施。
粮食安全:确保所有的人在任何时候既买得到又买得起他们所需的基本食品,这个概念包括:
1、确保生产足够数量的粮食;
2、最大限度地稳定粮食供应;
3、确保所有需要粮食的人都能获得粮食。
国家保障粮食安全的具体措施是:
1.建立耕地保护制度。
2.建立粮食主产区扶持制度。
3.建立粮食保护价制度。
4.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
5.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本章包括37-47条,明确了财政预算内投入农业资金的使用方向;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投入,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鼓励和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建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农业保护机制。
在农业投入渠道方面:1.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并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 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
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在农业支持和保护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级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个人和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三农”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组织生产自救,组织社会互助互济,帮助灾民恢复生产。
其中“农业补贴”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政策,通常是指政府采取行政手段,依靠财政政策支持农业的发展,目的是为保证粮食安全、农产品价格稳定和保障农民收入。
对农业实行保护性政策,这在世界各国中是比较通行的做法,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始终对本国农业发展、农民收入采取高保护政策。
据世贸组织统计,仅从每年可计算的农业补贴看,美国为512亿美元,欧盟为209亿美元,日本为204亿美元。
据经合组织统计,1996年至1998年间,每个专业农民一年获得的生产者等值补贴为:日本2.3万美元,欧盟1.7万美元,美国1.4万美元。
美国产业化农民收入的三分之一来自政府补贴。
我市今年上半年发放良种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三项补贴资金5251.575万元。
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本章包括48-56条,通过法律规定,支持和鼓励农业科技与农业
教育发展,坚持“科教兴农”方针,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业法》》规定:
一、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2012年我市农林水事务总投入3.4568亿元,占公共财政支出的13.68%,同比增长58.5%。
全国农林水事务总投入11903亿元,占公共财政支出的10.16%,同比增长19.8%。
江西省农林水事务总投入380.8亿元,占公共财政支出的12.61%,增长32.2%。
二、应当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工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三、应当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我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已取得初步成效。
1.农技推广体系进一步完善。
我市各乡镇都建立了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设立了农技、植保、农产品检测、农经、水产、畜牧兽医、农机、果业等农技推广岗位,聘用了专业技术人员。
目前,我市正组织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项目:新建9个乡镇农技推广体系综合站,改扩建8个综合站;全市17个综合站配置仪器设备。
2.农技队伍素质进一步提升。
全市现有在编农技人员267人,中级职称以上有29人,大专以上学历占52.1%。
在村一级还聘用了116名村级动物防疫协防员,目前大多数行政村都聘有一名村级农技员和村级动物防疫协防员,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市、乡、村三级农业技术推广网络。
3.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
农技推广综合站人、财、物由原来以乡镇管理为主,业务上接受县级主管部门指导,改为“三权归县、财政保障,双重管理、以县(市)为主”。
基层畜牧兽医站人、财、物继续保持以县(市)局直接管理。
4.经费得到进一步保障。
乡镇农技推广综合站和基层畜牧兽医站均为全额拔款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各类津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
险、工作经费已全额列入财政预算,每个农技推广综合站财政每年安排2万元农技推广专项经费。
四、应当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今年以来,我们通过“阳光工程”培训项目和“三送”工作,积极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开展科技“三下乡”活动,共安排了10个小组30人次到各乡镇、村举办农技培训班,已举办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班30期,培训农民和技术骨干1500人,发放技术资料9000多份,进一步提高了农民科技意识,先进实用技术得到进一步推广。
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本章包括57-66条,确立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对土地资源的利用保护做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和任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方面的责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林地、草原、水域及野生动物资源等方面的责任;确立了国家对退耕农民、转业渔民提供补助制度。
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
本章包括67-78条,围绕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了法律规定。
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乱收乱罚、非法摊派及集资,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2.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
3. 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迫。
4.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非法扣缴任何费用。
5.当农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当前,征地补偿、土地流转、农资质量等方面比较容易出现纠纷,应当重点围绕这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政策法规。
规范征地程序,设立监督机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二是加大农业执法力度。
农业执法队积极与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沟通协作,密切配合,结合“送科技下乡”、“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深入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和毒鼠强为重点的理清查专项整顿活动。
二是加大农村土地维权力度。
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扎实做好农民来信来访调处解释工作。
促进规范化经营,保持了农村社会稳定。
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
本章包括79-8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
农村经济发展有多种模式: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模式,第三产业带动模式,旅游资源开发模式,资源集约开发利用模式等。
农村经济发展需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发展模式,调优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根据《农业法》规定,我市应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出台规划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2.扶持发展乡镇企业,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3.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
4.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建设。
5.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
第十一章执法监督
本章包括87-89条,“执法监督”指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农业执法体系,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农业法》》指出: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3、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
4、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本章包括90-97条,规定了机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农业法》》所应承担额的法律责任。
《农业法》规定: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本章包括98-99条,本法有关农民的规定,适用于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的职工。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期实施。
小结:
《《农业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解决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所面临的许多新的问题,如国内农产品的生产相对过剩,农民收入增长迟缓,农业产业结构和农业布局不合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高,主要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较弱等。
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等,都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
贯彻落实《《农业法》》,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和农村繁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它是新形势下落实党中央农业和农村政策的法律保障。
也是新阶段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法律保障。
《《农业法》》涵盖的内容很广,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学习、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