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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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市推进建立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市推进建立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市推进建立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乌海政办字[2014]67号
【发布部门】乌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6
【实施日期】2014.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市推进建立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14〕67号)
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推进建立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郝健君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春林市政府副秘书长
邬晓惠市委农工办主任、市农牧业局局长
马靖华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马金龙市财政局副局长。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
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内蒙古政报》
【年(卷),期】2007(000)011
【总页数】3页(P39-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7.26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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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申报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
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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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乌海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乌海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乌海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乌海政办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乌海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6〕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有关驻市单位:市财政局制定的《乌海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乌海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部门预算编制程序、职责及编制方法,促进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市本级预算办法》及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预算改革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部门(含下属单位,下同)预算的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四条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部门预算的编制要符合《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要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编制。

即:收入要合法合规;各项支出要符合财政宏观调控的目标和现行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二)综合预算原则。

统筹预算内外财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各项收支,不得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

(三)零基预算原则。

预算安排不受往年基数影响,在核定各部门的人员、资产情况的基础上,按规定确定各部门的人员支出,按定员定额标准安排各部门的公用支出,视财力可能在可行性论证基础上按轻重缓急安排项目支出。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有关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乌海政办发[2009]31号【发布部门】乌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5.20【实施日期】2009.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有关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9〕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根据侯凤岐市长在乌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总体思路和预期目标,现将2009年的有关目标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层层分解、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全面完成今年的各项任务,并于每季度末将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督查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有关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海勃湾区政府:海勃湾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要投入运行;规划建设乌海海勃湾农产品批发中心和食品加工城,开工建设以汽车交易、建材、装饰材料、五金机电、矿山机械等为主的乌海海勃湾物流中心;新建海勃湾区第五小学、和平街小学,开工建设蒙古族中学体育艺术楼;继续加大“蓝天工程”和城区二氧化硫达标专项整治力度,城区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达到290天;实施京藏高速公路乌海段绿化防护林建设工程,形成乔木、灌木林带。

乌达区政府:全面实施乌达区神华大道、爱民街、安居街、建设路、团结北路等城区路网改造建设工程,打通内环主次干道;乌达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行,启动乌达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项目;规划建设乌达经济开发区物流园;新建乌达区巴音赛街小学、十二中综合教学楼;继续加大“蓝天工程”和城区二氧化硫达标专项整治力度,城区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达到230天。

海南区政府:改造海南区巴彦乌素街、黄河路、公乌素街和公乌素镇建设街,建成海南区客运站和海拉路海南城区路段1.9公里;启动海南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项目,规划建设乌海呼铁局海南物流园,改造公乌素果品批发市场;完成海南区中学扩建工程;继续加大“蓝天工程”和城区二氧化硫达标专项整治力度,城区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达到230天;实施京藏高速公路乌海段绿化防护林建设工程,形成乔木、灌木林带。

乌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加快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加快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加快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乌党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乌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加快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乌海市加快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乌海市委员会乌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19日乌海市加快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农牧业农村牧区优先发展总方针,不断深化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绿色兴农兴牧、质量强农强牧、品牌富农富牧,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动农牧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努力走出一条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农牧业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二、主要任务(一)优化农牧业产业布局,推进优势特色产业提质增效1.优化农牧业区域布局。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以水资源和环境承载力为刚性约束,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有效利用好农区空闲土地资源,形成层级分工明显、功能有机衔接的产业布局。

海勃湾区依托中心城区的区位及交通优势,整合机场路两侧葡萄基地、设施农业基地、人工湖、酒庄等现有资源,大力发展以葡萄、蔬菜瓜果和花卉苗木等为重点,集种植、采摘、休闲、加工、旅游观光于一体的现代都市型农业。

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林业改革,着力增绿增质增效,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龙头企业在林业产业发展中的辐射带动能力和拉动生态建设的作用,提升林业经济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比重,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惠民,不断提高林业现代化建设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 号)精神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是指以森林资源(含沙生资源)为经营对象,以生态产品或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产业关联度大、科技创新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示范带动作用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规模处于行业前列,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林业企业。

第三条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认定为自治区林业龙头企业的相关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由自治区林业厅牵头,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牧业厅、工商局、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自治区林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

日常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重要事项由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以生态产品或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私营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外资企业等。

(二)企业经营产品。

企业生产经营中生态产品或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60%以上。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25•【字号】乌海政办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7〕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海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5日乌海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6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6〕5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部门”是指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直接负责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中央、自治区下达由市本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并在市本级列支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中央、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指由市本级部门直接实施,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并在市本级列支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26•【文号】林改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林改规〔2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创建认定工作,我局对《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命名办法》(办改字〔2016〕127号)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26日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集聚融合,助力林草产业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林草产业集中度高,产业规模大,产业链较完整,产品优质,服务优良,管理规范,地理边界清晰,具有重要区域经济地位,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林草产业园区。

第三条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区域发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创建与认定第四条示范园区采取创建评估的方式予以认定。

产业园区经过创建培育后,依据示范园区基本条件进行评估。

评估合格的,由国家林草局认定为示范园区。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9•【字号】乌海政办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9〕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乌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为了规范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均属财政性资金,应使用自治区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其他非税收入。

二、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基础地位市本级财政资金的支付,都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

市本级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项目的进度上报用款计划,并按照规定的支付方式、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规范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一是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及时上报用款计划,及时实现支出。

部门预算安排的正常经费用款计划须在每月10日前上报,对执行中追加专项资金应在收文当月上报用款计划。

二是基本建设、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各部门和各单位接到财政批复的用款计划后,对于直接支付的项目要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支付申请书”必须明细到具体项目、具体收款人或具体单位,并附项目合同、相关文件复印件等资料报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核。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财产保险【发文字号】乌海政办发[2013]45号【发布部门】乌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03【实施日期】2013.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3〕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乌海市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3日乌海市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电视电话会议及全区森林保险工作协调会议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乌海市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坚持以政府引导为依托,以政策支持为保障,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以协同推进为要求,探索建立防范和化解林业风险的保障机制,增强抵御风险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促进林业生态安全体系建设。

(一)坚持分类实施原则。

生态公益林实行统保,商品林实行自愿投保,各级财政部门对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按照不同比例予以适度补贴。

(二)坚持“三个兼顾”原则。

即兼顾林业生产经营者投保缴费能力、财政负担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三)坚持“两低一保”原则。

即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保险金额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郁闭前的整地、苗木、栽植、施肥、管护、抚育等费用。

(四)坚持“协调配合、整体推进”原则。

即财政、林业、保险监管、保险机构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森林保险工作协调机制,合理划分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形成有效合力,整体推进宣传、承保、理赔、恢复生产等森林保险各项工作。

(五)坚持“公开、及时、透明、到户”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内政办字[2007]234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7〕234号2007年9月2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内党发〔2003〕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的通知》(内政字〔2006〕211号)精神,推动我区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带动我区农村牧区经济和农牧民收入快速增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直接向所在地的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旗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报盟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各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各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征求发改、经济、贸易、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请企业的意见,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林业厅推荐,同时附书面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条自治区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一)林业种植业、养殖业1.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培育各种森林资源产品(包括林业特色种植业、养殖业)为目的的种植、养殖企业,并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市属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7〕61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市属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7〕61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市属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市属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7〕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现将《乌海市市属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6日乌海市市属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为理顺国有林场管理体制,促进国有林场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总体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15〕23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市属国有林场基本情况我市现有市属国有林场2个,分别为乌海市经济林场(乌海市林业科技推广中心)和乌海市治沙站(乌海市甘德尔生态文明景区管理所)。

乌海市经济林场始建于1977年,主要职能职责是植树造林、防沙造林、经营部分经济林和保护辖区森林资源。

2006年乌海市经济林场重新整合为乌海市林业科技推广中心,在原有职能职责的基础上,增加了林业科技推广和林业科研的职能。

按照市编办“五定”方案(定机构、职能、经费、编制、内设机构),核定差额补贴事业编制51名。

乌海市经济林场(乌海市林业科技推广中心)经营土地总面积0.3485万亩(包括原经济林场、育苗中心和海北苗圃土地),林地面积0.3097万亩,其中,生态公益林0.2517万亩、经济林地0.028万亩、宜林荒地0.03万亩。

乌海市治沙站始建于1977年,成立时位于黄河西岸乌兰XXX沙漠东南边缘,主要职能是营造防风固沙林,阻止乌兰XXX沙漠东侵南移。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0•【字号】乌海政办发〔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7〕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海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0日乌海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实现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建立健全财政税收征管协税护税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关于财税改革的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优化税收环境,建立“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的综合治税体系,切实提高收入质量,保障地方财政税收收入,促进乌海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加强涉税信息交流,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营造依法治税环境,建立完善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着力解决税源管控过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部门涉税信息交换渠道不畅、部分税种税源管控难以到位、税务征管力量单一等问题,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逐步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相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

要按照年初确定收入预算目标及激励目标,确保二季度收入实现时间任务“双过半”,圆满完成全年预期目标。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乌海政办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乌海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16日乌海市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既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载体和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点,又是顺应城市发展进入新阶段,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夯实争创国家文明城市的有力措施。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改善人居环境、补齐城市短板、提升城市品质、治理“城市病”为核心,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努力打造内蒙古自治区西部以滨水宜居、生态园林、多元文化为特色的区域中心城市,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适、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改善民生。

推动成片连片更新,提升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水平,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营造干净、宜居、特色、智慧的城市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群众对城市发展的获得感和认同感。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部分限、停产企业复产复工的意见》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部分限、停产企业复产复工的意见》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部分限、停产企业复产复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乌海政办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部分限、停产企业复产复工的意见》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8〕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部分限、停产企业复产复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13日关于部分限、停产企业复产复工的意见按照2018年7月23日党政联席会议纪要要求,现对全市部分已实施停、限产企业复产复工提出如下意见:一、申请复产复工企业需达到的要求(一)复产复工企业必须审批手续齐全,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成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厂区及周边环境安全。

(二)实行复工备案制度。

企业要全面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和问题,确保环境隐患整改到位。

凡需要复工的企业要对生产储存装置、污染处理设施进行维修,保证其符合环境安全运行要求,并将复工申请、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三)露采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及采空区治理项目要强化防尘抑尘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露采企业及采空区治理项目严格执行“先灭火后生产、不灭火不生产”的原则,排土场无冒烟着火现象。

企业要严格按照初设安排机械设备组织生产。

(四)足额缴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并按期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期验收且验收合格的矿山企业,对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处罚决定到位后,恢复生产;未足额缴存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采取阶梯式分期缴存,于2018年12月31日前缴清,签订承诺书后复工,具体缴存办法由各区政府制定并追缴。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3〕28号),为推进我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合同、价格保护、服务协作和流转聘用等利益联结方式与农牧户建立生产和利益联系,使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企业规模、经营指标和产品质量安全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农牧业企业。

第三条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职能,发挥行业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认定为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

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产品.企业中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

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自治区级林业产业化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自治区级林业产业化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自治区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及第一、二批已评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林场与林业企业【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4]12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4.12.12【实施日期】2014.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自治区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及第一、二批已评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结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2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推进自治区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和体现草原文化、独具北疆特色的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基地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4〕29号文件)规定,我区组织开展了第三批自治区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及2008年第一批和2012年第二批已评61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

通过对相关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核实调查、盟市推荐和自治区林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确定内蒙古和盛生态育林有限公司等31家企业为第三批自治区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内蒙古宇航人高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等51家监测合格企业继续保留自治区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内蒙古绿丰园林木业开发有限公司等10家监测不合格企业取消自治区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2000年以来,我区林业生态建设在保持每年1000万亩以上建设规模并取得显著保护建设成效的同时,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建设思路,林业产业也得到长足发展。

在全区林业产业发展过程中,重点龙头企业在林业示范基地建设、联结带动农牧民、辐射周边区域产业、典型引领示范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支撑、推动全区林业产业发展的中坚力量,起到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产业链条延伸、产业富民增收等方面的领头羊作用。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乌海政发[2013]53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乌海政发[2013]53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乌海政发〔2013〕5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要求,经市政府2013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目录、拟修改目录及废止目录。

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3年9月25日附件1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乌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乌海政办发〔2008〕23号2《乌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乌海政办发〔2008〕33号3《乌海市城市市容环境“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乌海政办发〔2008〕36号4《乌海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乌海政办发〔2008〕57号5《乌海市项目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办发〔2009〕38号6《乌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实施意见》乌海政办发〔2009〕40号7《乌海市人民政府乌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乌海政发〔2009〕42号8《乌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乌海政办发〔2009〕61号9《乌海市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乌海政办发〔2009〕72号10《乌海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实施方案》乌海政办发〔2009〕74号11《乌海市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乌海政办发〔2010〕14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商业配套设施规划及用途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办发〔2010〕41号13《乌海市城乡一体化困难居民纳入社会救助的实施办法》乌海政办发〔2010〕42号14《乌海市城乡一体化征迁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意见》乌海政办发〔2010〕43号15《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责任制的通知》乌海政发〔2011〕29号16《乌海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乌海政办发〔2011〕51号17《关于进一步加强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乌海政办发〔2011〕55号18《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1〕57号19《乌海市煤炭露天开采和灭火工程二次扬尘及煤矸石自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乌海政办发〔2011〕59号20《乌海市进一步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乌海政办发〔2011〕71号21《乌海市旅游景区(点)管理办法》乌海政办发〔2011〕75号22《乌海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乌海政办发〔2011〕76号23《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管理办法》乌海政发〔2011〕84号24《推进工业余热余压循环利用和锅炉废水近零排放节能减排试点工程通知》乌海政发〔2011〕86号25《加快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1〕89号26《乌海市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实施方案》乌海政办发〔2011〕106号27《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乌海政发〔2011〕108号28《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达标整治工作等环境保护六大工程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2〕3号29《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2〕6号30《各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办法》乌海政办发〔2012〕14号《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意见》乌海政发〔2012〕65号32《乌海市“十二五”布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乌海政办发〔2012〕76号33《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2〕95号34《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暂行办法》和《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2013〕6号35《乌海市2013年对种粮农区居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实施方案》乌海政办发〔2013〕7号36《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和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乌海政办发〔2013〕12号37《201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乌海政发〔2013〕17号38《乌海市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乌海政办发〔2013〕29号39《乌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乌海政办发〔2013〕41号附件2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号文件名称文号1《乌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乌海政发〔1993〕20号2《乌海市人才流动管理暂行办法》乌海政发〔1993〕82号3《乌海市清真食品业生产经营管理规定》乌海政发〔1994〕101号4《乌海市室内装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乌海政发〔1997〕43号5批转市财政局关于《乌海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乌海政发〔1998〕69号6《关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免收的具体规定》乌海政办发〔1998〕77号7《乌海市室内装饰材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1999〕43号8《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乌海政发〔1999〕50号9《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10关于转发《市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0〕30号11《乌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乌海政发〔2000〕31号12《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暂行办法》乌海政发〔2002〕10号13《乌海市重点项目稽查办法》乌海政办发〔2002〕13号14《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乌海政发〔2003〕1号15《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乌海政发〔2003〕22号16《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实施办法》乌海政办发〔2003〕26号17《乌海市特困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乌海政发〔2003〕27号18《乌海市林木植被保护管理办法》乌海政发〔2003〕31号19《乌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20《乌海市殡葬管理规定》乌海政发〔2003〕65号21《乌海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乌海政发〔2004〕24号22《乌海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乌海政发〔2004〕27号23《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补助管理办法》乌海政办发〔2004〕28号24《乌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乌海政办发〔2004〕46号25《乌海市民航专用频率干扰处置预案》乌海政办发〔2004〕53号26《乌海市新型农业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2005〕32号27《乌海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乌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乌海政办发〔2005〕41号28《乌海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管理办法》乌海政办发〔2005〕49号29《乌海市新型农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30《乌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乌海政办发〔2006〕2号31《乌海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乌海政发〔2006〕34号32《关于地方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意见》乌海政办发〔2006〕43号33《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办发〔2006〕44号34《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乌海政发〔2006〕45号35《乌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2007〕29号36《乌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乌海政发〔2007〕80号37《乌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准备案暂行规定》乌海政发〔2008〕43号38《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08〕50号39《乌海市普通高中教学质量奖励办法(试行)》40《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意见》乌海政发〔2009〕17号41《乌海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管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09〕19号42《乌海市户籍管理暂行办法》乌海政发〔2009〕45号43《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2009〕67号44《乌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乌海政办发〔2009〕69号45《乌海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2009〕70号46《乌海市重大项目资金和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2009〕71号47《乌海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2009〕78号48《乌海市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乌海政办发〔2009〕80号49《乌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全程跟踪审计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2010〕12号50《乌海市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2010〕36号51《乌海市刑释解教人员戒毒人员安置救助帮扶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字〔2010〕42号52《乌海市2011年对种粮农区居民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实施方案》乌海政办发〔2011〕18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乌海政办发〔2011〕19号54《乌海市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规程(试行)》等六个文件乌海政办发〔2011〕31号55《乌海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顿工作方案》乌海政办发〔2011〕36号56《乌海市2011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和乌海市露地蔬菜、温室、葡萄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乌海政办发〔2011〕42号57《乌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乌海政发〔2011〕76号58《乌海市2012年招聘普通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乌海政办发〔2012〕22号59《乌海市2012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乌海政办发〔2012〕58号附件3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乌海市住房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乌海政办发〔1993〕24号2《关于批转市劳动人事局加快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实施意见报告》乌海政发〔1993〕83号3《关于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的通知》乌海政发〔1993〕86号4《乌海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乌海政发〔1994〕27号5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乌海市人才智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乌海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1994〕30号6《乌海市粮油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1994〕36号7《乌海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乌海政发〔1994〕37号8《乌海企业转机建制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乌海政发〔1994〕73号9《转制企业非经营性资产闲置报废资产及坏账处置的暂行规定》乌海政发〔1994〕100号10《乌海供电地区“三电”管理暂行规定》乌海政发〔1994〕117号11《乌海市调整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乌海政发〔1994〕118号12《发展蔬菜水果副食品生产的暂行规定》乌海政办发〔1995〕24号13《关于制止从事娱乐餐饮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和《关于制止经营生活必须品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乌海政办发〔1995〕26号14《关于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服务和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审核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1995〕27号15《乌海市气象信息暂行管理办法》乌海政办发〔1995〕88号16《乌海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乌海政发〔1996〕57号17《乌海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乌海政发〔1996〕89号18《乌海市农电管理暂行规定》乌海政办发〔1997〕24号19《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乌海政办发〔1997〕52号20《乌海市农业保护地管理办法》乌海政发〔1998〕6号21批转市计委《乌海市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暨项目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乌海政发〔1998〕7号22《部分企业转制中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和医疗费交由社保机构支付办法》乌海政办发〔1998〕70号23《关于企业资产产权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乌海政办发〔1998〕83号2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办法》乌海政办发〔1998〕84号25《乌海市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1999〕42号26《批转市社保局等部门关于国有转制企业及破产企业预留社保资产处置意见》乌海政发〔2000〕54号27《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乌海政办发〔2002〕11号28《乌海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乌海政发〔2002〕19号29《乌海市工业重点项目责任制管理办法》乌海政发〔2002〕26号30《乌海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2002〕36号31《乌海市工程建设分级管理意见》乌海政办发〔2003〕5号32《乌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2003〕8号33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牧业局<关于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4〕15号34《乌海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2004〕44号35《乌海市城乡一体化改革对农村贫困人口纳入城市低保的实施方案》乌海政办发〔2004〕52号36《乌海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乌海政办发〔2005〕37号37《关于对从事灵活就业“4050”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的意见》乌海政办发〔2006〕12号38《乌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2006〕20号39《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已摘牌土地实施限期开发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7〕4号40《乌海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乌海政发〔2007〕54号41关于修改《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发〔2007〕81号42《乌海市优秀运动员奖励和退役安置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2008〕4号43《关于转发《乌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牧业局关于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意见(暂行)》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8〕24号44《乌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乌海政发〔2008〕42号45《乌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办法》乌海政办发〔2008〕44号《乌海市政府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费管理的意见》乌海政办发〔2009〕37号47《乌海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奖惩办法》乌海政办发〔2009〕46号48《乌海市工商局关于促进乌海市经济发展若干意见》乌海政办发〔2011〕10号49《2011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乌海政办发〔2011〕20号50《乌海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乌海政办发〔2011〕27号51《2011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乌海政发〔2011〕36号52《乌海市2011年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方案》乌海政办发〔2011〕47号53《乌海市道路客运市场打击“黑车”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乌海政办发〔2011〕96号54《关于下达全市2011年推动重点工业产业科技发展扶持资金的通知》乌海政发〔2011〕125号55《2012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乌海政发〔2012〕2号《关于对2012年全市电石铁合金企业实行限量生产的通知》乌海政发〔2012〕14号57《乌海市2012年畜间布病溯源灭点实施方案》乌海政办发〔2012〕29号58《乌海市2012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乌海政发〔2012〕35号59《关于支持和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的意见》乌海政发〔2012〕64号60《乌海市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优惠政策》乌海政发〔2012〕67号61《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的意见》乌海政发〔2012〕81号——结束——。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乌海政办发〔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8〕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8月27日乌海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区和全市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培育我市更多企业上市挂牌,做强做大优质企业,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三年实施计划(2018—2020年)》(内政办发〔2018〕4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ー、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末,全市力争新增上市辅导期企业1家;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3家;新增区域性股权市场孵化板企业10家;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力争达到215家,其中股改库力争达到185家,挂牌库力争达到18家,上市库力争达到12家(各区具体目标任务见附件)。

推进企业上市挂牌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

(二)工作原则。

坚持服务实体、问题导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内育外引、规范发展;坚持改革引领、重点突破;坚持梯次推进,分层培育。

二、重点工作(三)全力推动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1.建立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库。

对持续经营2年以上、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1000万元以上,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领先技术、相对竞争优势的可培育上市企业,由各区、市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筛选推荐报送,企业也可直接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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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乌海政办发[2009]80号
【发布部门】乌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18
【实施日期】2009.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乌海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内党发〔2003〕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的通知》(内政字〔2006〕211号)精神,推动我市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带动我市农区居民收入快速增长,依据国家林业局等七部委《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的涉林企业。

即:以森林资源为经营对象,从事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包括种植与培育森林资源、苗木花卉生产与培育、人造板生产、家具制造、野生动植物人工驯养繁育与加工、林副产品加工、森林沙漠旅游,以及林产品专业批发、流通、服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申报标准
(一)林业种植业、养殖业。

1、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培育各种林木及野生动物产品为目的的种植、养殖企业(包括林业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入形式:以企业投资为主,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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