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草稿)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X X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渝两江管发[2010]19号)和《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稿)》,结合鱼复工业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业主的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调整、建设工程业主的新要求、设计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施工环境变化等作出的修改或调整。
第四条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在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下,按程序审批。
第五条分部分项工程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无特殊理由不得进行多次变更。同一位置的正负变更应当一次性办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建设工程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或不完善;
(二)由于规划调整引起的设计方案的调整;
(三)施工现场因地质、水文、地形等自然条件与设计图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
(四)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建设、地方交通、环境保护及文物保护;
(五)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
(六)应用先进的技术能节省投资、缩短工期;
(七)由于施工范围变更以及施工变更;
(八)建设工程业主的其他新要求。
第二章变更小组
第七条变更小组组成
(一)组长:彭钧;副组长:岳健康、蒋佳;组员及成员部门:竞争性比选、造价控制小组成员及相关专家。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申报承诺书,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备案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备案程序
第五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5.10
•【字号】芜政办〔2016〕12号
•【施行日期】2016.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
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16〕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4月22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10日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政府统筹资金或融资)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业经审查部门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工程建设中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变更工作程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9〕88号)、《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苏府〔2014〕79号)及《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7〕1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是指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筑工程;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筑工程。
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应当遵循责任明确、处理及时、程序规范、论证科学、投资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变更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在建
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
(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以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变化引起的价款变动;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石嘴山经济技术开
发区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6.07
•【字号】石政办发〔2021〕26号
•【施行日期】2021.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行
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石政办发〔2021〕26号
惠农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调整为自治区级开发区,为确保管委会行政审批事项实施主体符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7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如下:
一、调整审批事项
(一)收回审批权限事项(11项)
1.原市安监局赋予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物品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生产、经营和第三类生产、经营备案9项审批权限收回,调整至市应急管理局审批。
2.原市环保局赋予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事项收回,调整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3.原市人社局赋予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合同备案事项收回,调整至市人社局审批。
项目前期讲解
项目投资分类及基本建设程序
第 2 章
政府投资项目为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外贷款等,投资方式有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面。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前期讲解
项目前期定义
项目投资分类及基本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手续
企业投资项目前期手续
目 录 / contents
前期申报各类专项报告
工程周期与前期工作
第 1 章
(一)前期阶段政府投资项目从项目策划起,到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止。企业投资项目从项目策划起,到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备案止。(二)准备阶段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备案)起,到项目正式工工建设止。(三)实施阶段从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动工起,到工程竣工交付运营止。(四)运营阶段从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到运营一定时期止。
(2)初步设计和概算文本
(3)初步设计和概算评审报告文本
(4)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等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XX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渝两江管发[2010]19号)和《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稿)》,结合鱼复工业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业主的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调整、建设工程业主的新要求、设计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施工环境变化等作出的修改或调整。
第四条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在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下,按程序审批。
第五条分部分项工程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无特殊理由不得进行多次变更。同一位置的正负变更应当一次性办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建设工程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或不完善;
(二)由于规划调整引起的设计方案的调整;
(三)施工现场因地质、水文、地形等自然条件与设计图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
(四)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建设、地方交通、环境保护及文物保护;
(五)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
(六)应用先进的技术能节省投资、缩短工期;
(七)由于施工范围变更以及施工变更;
(八)建设工程业主的其他新要求。
第二章变更小组
第七条变更小组组成
(一)组长:彭钧;副组长:岳健康、蒋佳;组员及成员部门:竞争性比选、造价控制小组成员及相关专家。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
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2.25
•【字号】中府办[2014]7号
•【施行日期】2014.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的通知
(中府办〔2014〕7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和《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追加联审工作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追加联审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局、审计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代建办、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建设单位按规定报政府审批的投资追加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成员
单位实行联席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严格单位自建项目的管理。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并设专人管理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建设管理相关人员须掌握项目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的建设工作。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建设资金安排时须出具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承诺书》,以确保项目规范管理和廉政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通知等文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制定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
1.1因甲方要求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因政府、行业行政法规的调整而产生的要求变化。
1.2工程量计算有遗漏或错误,包括工程量清单漏项、丢项、工程量计算有误等;以及因人工、材料调价而造成的变更(大包干项目不调价;按合同约定条款调整材料价差引起的造价增减不纳入变更范围内)。
1.3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所描述的情况不一致,包括地质勘察与实际情况不符;设计图纸的错、漏、缺,或设计不合理而对某些部位设计调整及修改。此类变更属于勘察/设计勘误,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
1.4不可预见的施工现状改变,无法实现设计图纸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调整设计方案,或改变施工组织而产生的变化。
1.5场地土石方等以合同预估量形式进入预算清单及合同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2.变更的分类
2.1一类变更
2.2二类变更
不超过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2.2.2单项造价增加10万元(不含)以下,但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且低于合同金额20%的变更。
2.2.3累计变更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且低于20%,单项增加50万元以下的变更。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通知等文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制定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
1.1因甲方要求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因政府、行业行政法规的调整而产生的要求变化。
1.2工程量计算有遗漏或错误,包括工程量清单漏项、丢项、工程量计算有误等;以及因人工、材料调价而造成的变更(大包干项目不调价;按合同约定条款调整材料价差引起的造价增减不纳入变更范围内)。
1.3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所描述的情况不一致,包括地质勘察与实际情况不符;设计图纸的错、漏、缺,或设计不合理而对某些部位设计调整及修改。此类变更属于勘察/ 设计勘误,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
1.4不可预见的施工现状改变,无法实现设计图纸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调整设计方案,或改变施工组织而产
生的变化。
1.5场地土石方等以合同预估量形式进入预算清单及合同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2.变更的分类
2.1一类变更
2.1.1单项造价增加50万元(含)以上,且不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2.1.2累计变更超过合同金额20%的建设项目,还需再增补变更的项目,无论数额多少,均为“一类变更”,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视实际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2.1.3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建设工程的实施范围、主要材料、工程等级、规划线形、道路规划宽度、桥位、桥跨组成、结构体系、水利防洪标准、主要工艺流程的调整等。
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变更工作程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9〕88号)、《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苏府〔2014〕79号)及《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7〕1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是指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筑工程;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筑工程。
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应当遵循责任明确、处理及时、程序规范、论证科学、投资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变更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
(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以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变化引起的价款变动;
竞争性发包公告
竞争性发包公告
顺序编号:2019-72 项目编码:JS023
1、发包人:AA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2、工程名称:长浜路、泾陵路交通设施及信号灯工程
3、工程规模:详见具体工程量
4、招标范围:公路安全设施投资估算:237.68万元工程地点:开发区
5、计划开竣工日期:2019年09月26日至2019年11月5日,共41日历天。
6、AA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型项目发包管理办公室,AAAA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受发包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竞争性发包事宜。
7、报名条件:
对投标单位要求:1、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同时具有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二级及以上)资质;2、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项目经理要求:公路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且具有B类安全证,报名截止后项目经理不得更改。
其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开标时须提供拾万元银行汇票作为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中标后银行汇票相应金额转为履约保证金,请及时转入业主指定帐户。银行汇票开户行名称及账号:AA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和资产管理局非税收入专户,AA区建行。(注:银行汇票不入帐,不提供帐号)
8、报名应提交材料:竞争性发包项目报名书、竞争性发包工程资格预审表、如为委托代理人参与报名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及在投标单位连续缴纳近三个月及以上的社保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公路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或二级以上)(复印件)及B类安全证(复印件)。上述复印件需盖公司公章,否则视作无效。
宣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宣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3-03 被阅览数: 503 次来源:宣城国投公司
文字〖大中小〗自动滚屏(右键暂停)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含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
(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
(七)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
(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先履行审查、后实施变更。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填报《工程变更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补充合同和审查表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或填报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和审查表。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和填报审查表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河、暗沟、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通知等文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制定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
1.1因甲方要求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因政府、行业行政法规的调整而产生的要求变化。
1.2工程量计算有遗漏或错误,包括工程量清单漏项、丢项、工程量计算有误等;以及因人工、材料调价而造成的变更(大包干项目不调价;按合同约定条款调整材料价差引起的造价增减不纳入变更范围内)。
1.3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所描述的情况不一致,包括地质勘察与实际情况不符;设计图纸的错、漏、缺,或设计不合理而对某些部位设计调整及修改。此类变更属于勘察/ 设计勘误,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
1.4不可预见的施工现状改变,无法实现设计图纸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调整设计方案,或改变施工组织而产
生的变化。
1.5场地土石方等以合同预估量形式进入预算清单及合同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2.变更的分类
2.1一类变更
2.1.1单项造价增加50万元(含)以上,且不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2.1.2累计变更超过合同金额20%的建设项目,还需再增补变更的项目,无论数额多少,均为“一类变更”,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视实际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2.1.3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建设工程的实施范围、主要材料、工程等级、规划线形、道路规划宽度、桥位、桥跨组成、结构体系、水利防洪标准、主要工艺流程的调整等。
吴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暂行办法(初稿)
吴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吴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直接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建设投资借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公租房租金收入);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区政府对区域外进行的援助建设、合作建设项目除外。
对使用中央、省、市级财政资金、补助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应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原的决策制度,实行先决策,再审批,后实施原则;
(二)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
(三)严格执行法人制、招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工程质量终身追究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政府决策、部门审核、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稽查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六条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及执行、项目审批、稽察监管、项目验收、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草稿)
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草稿)
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备案及会办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变更工作程序,确保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开发区政府性资金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景观绿化、水利、交通等工程。
政府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政府资金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备案应当遵循处理及时、程序规范、论证科学、审批严格、责任明确的原则。工程变更备案、会办应当真实、及时。
第二章工程变更情形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包括招标图相对于已批复的初步设计的变更和施工图相对于招标图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包括编标过程中缺项、漏项及不合理子项)造成的调整;
(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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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备案及会办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变更工作程序,确保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开发区政府性资金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景观绿化、水利、交通等工程。
政府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政府资金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备案应当遵循处理及时、程序规范、论证科学、审批严格、责任明确的原则。工程变更备案、会办应当真实、及时。
第二章工程变更情形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包括招标图相对于已批复的初步设计的变更和施工图相对于招标图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包括编标过程中缺项、漏项及不合理子项)造成的调整;
(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
(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认定及办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的提出必须经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领导同意,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领导为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提供工程变更相关资料,基本资料应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原招标图纸、施工图、提出变更单位出具的变更方案联系单、第三方测量报告、报审表、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预算书等。明确变更责任主体,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结合开发区工程情况,工程变更认定的内容有:
(一)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且合同金额内单项变更及签证不超过50万元的签证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并按表一要求办理。
(二)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且合同金额在50万元-100万元内的单项变更签证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意见,报开发区投资评审办公室会办,并按表二要求办理。
(三)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且单项签证变更超100万元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办,并按表三要求办理。
(四)上述所有工程变更及时报开发区工监办和投资评审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工程变更的监督
第八条因勘察、设计、标底编制、施工、监理、造价控制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的过失造成工程变更和费用增加的,按专业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未按本文件规定备案及会办的变更项目,开发区审计分局在结算审计时一律不予计价认可。
第十条对于在工程变更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行为的公职人员、执业人员,一经发现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施行(施行时间)。
2014年5月23日
(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且合同金额内单项变更及签证不超过50万元的签证变更)
(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且合同金额在50万元-100万元内的单项变更签证)
(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且单项签证变更超100万元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