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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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备案及会办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变更工作程序,确保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开发区政府性资金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景观绿化、水利、交通等工程。
政府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政府资金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备案应当遵循处理及时、程序规范、论证科学、审批严格、责任明确的原则。
工程变更备案、会办应当真实、及时。
第二章工程变更情形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包括招标图相对于已批复的初步设计的变更和施工图相对于招标图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包括编标过程中缺项、漏项及不合理子项)造成的调整;
(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
(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认定及办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的提出必须经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领导同意,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领导为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提供工程变更相关资料,基本资料应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原招标图纸、施工图、提出变更单位出具的变更方案联系单、第三方测量报告、报审表、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预算书等。
明确变更责任主体,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结合开发区工程情况,工程变更认定的内容有:
(一)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且合同金额内单项变更及签证不超过50万元的签证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并按表一要求办理。
(二)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且合同金额在50万元-100万元内的单项变更签证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意见,报开发区投资评审办公室会办,并按表二要求办理。
(三)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且单项签证变更超100万元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办,并按表三要求办理。
(四)上述所有工程变更及时报开发区工监办和投资评审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工程变更的监督
第八条因勘察、设计、标底编制、施工、监理、造价控制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的过失造成工程变更和费用增加的,按专业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未按本文件规定备案及会办的变更项目,开发区审计分局在结算审计时一律不予计价认可。
第十条对于在工程变更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行为的公职人员、执业人员,一经发现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施行(施行时间)。
2014年5月23日
(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且合同金额内单项变更及签证不超过50万元的签证变更)
(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且合同金额在50万元-100万元内的单项变更签证)
(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且单项签证变更超100万元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