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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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

7、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

公司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下称“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并结合管理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私募基金销售中从事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相关业务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四条管理人应根据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宣传、推介、募集工作纳入工作管理,具体工作由投资部负责牵头并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第五条投资部是管理人具体负责宣传、推介、募集的职能部门,对投资部负责,专职组织实施宣传、推介、募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拟定管理人的宣传、推介、募集制度、措施和办法;(二)建立健全管理人宣传、推介、募集流程,并将其整合、落实到管理人各岗位以及业务流程之中;(三)检查、评估其他职能部门对于宣传、推介、募集制度、措施和办法的执行情况;(四)组织其他职能部门对宣传、推介、募集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反馈,提出完善建议并督促执行;(五)处理与宣传、推介、募集有关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投资部及相关从业人员应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第七条投资部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合规要点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合规要点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合规要点1.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符合要求方可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活动。

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投资者分类,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和财务状况等综合因素,判断其是否适合投资该私募基金,并在募集过程中进行适当的风险提示。

3.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募集活动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募集文件、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报告、基金合同等文件,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4.宣传材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募集活动的宣传材料进行合规审查,确保宣传材料真实、准确、全面,不夸大基金收益和承担风险。

5.资金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委托合规的银行进行基金资金的托管,确保基金资金与管理人自有资金分账,避免使用基金资金进行挪用或滥用。

6.投资限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基金投资进行限制,包括投资标的、投资比例、行业限制等,避免超过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7.管理费用合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所收取的管理费用合规,不得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限额,并应当向投资者公开管理费用、如何计算及支付等相关信息。

8.冲突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管理潜在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交易成本、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利益冲突。

9.合规检查与监管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业协会和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检查,提供相关的募集和运作记录,并积极响应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调查。

总之,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合规要点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市场稳定发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确保募集行为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管理制度一、宣传推介制度宣传推介是私募基金募集的重要环节,具有很大的市场影响力。

因此,为了确保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的合规性和透明度,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

1.宣传资料审查制度私募基金的宣传资料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宣传资料的审查应该进行专门的程序和标准,确保不违背合规要求和信息披露的中立性。

同时,要确保宣传资料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宣传范围和方式的管理制度私募基金的宣传范围和方式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明确的宣传范围和方式管理制度,规定私募基金宣传所能涉及的内容和推介渠道,以及相应的实施要求,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投资者的情况发生。

3.宣传员资质要求和管理制度宣传员是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的主要实施者,其资质和行为应受到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宣传员资质的认定制度,明确资格要求和申请流程,并严格管理宣传员的行为,对宣传员的宣传行为进行监控和评估。

私募基金的募集是私募基金运行的重要环节,为了保障募集的合规性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1.募集方式和渠道管理制度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和渠道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明确的募集方式和渠道管理制度,规定私募基金能够采用的募集方式和渠道,以及相应的实施要求,防止不当的募集行为和募集渠道的滥用。

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并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制定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限制,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的程序和标准,建立资金使用的监控和审计机制。

3.募集报告和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制度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需要编制和披露相应的募集报告和文件。

建立明确的编制和披露制度,规定编制募集报告和文件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募集过程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4.募集人员的资质和行为管理制度私募基金的募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且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私募基金是指非公开募集的基金,通常面向特定投资者,如高净值个人、机构投资者等。

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较高,且投资范围更广,因此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为了保障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和募集行为,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必要制定相关规范制度。

一、私募基金宣传推介规范1. 宣传材料真实准确私募基金机构应当确保其宣传材料的真实准确,并具有明确的风险提示。

任何虚假宣传行为都是违法的,对于任何误导性说明或保证,私募基金机构应该进行说明。

2. 宣传材料公正客观私募基金机构的宣传材料应该公正客观,并不得包含误导性信息。

机构应准确说明该基金所属的投资领域、基金策略、投资流程和风险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说明和提示。

3. 宣传材料依法合规私募基金机构的宣传材料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避免任何违法行为,确保宣传行为的合规性。

4. 基金经理的宣传行为应规范基金经理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代表,其宣传行为都应该规范,不得涉嫌夸大其职业能力,任何其他误导性行为都需要加以规范。

二、私募基金募集规范1. 募集材料应真实准确私募基金机构的募集材料应该真实准确地涵盖投资规模、基金策略、风险提示等信息,募集文本应注意财经知识,被募集人需承担风险的性质。

私募基金机构不得误导募集人。

2. 募集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例如:基金合同必须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合法规范的实际操作。

3. 风险提示应当到位在募集的过程中,私募基金应注明我们的投资方向、策略,以及所承担的风险。

私募基金机构应当就投资者本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客观明确的评估,并对可能的投资风险进行全面、客观、详尽的提示和警告。

4. 募集方式须合法私募基金募集方式可以是股权投资、股权出售和资产管理,打包销售等,但募集方式须合法。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在市场中积极地推广和宣传私募基金,通过正确有效的宣传策略,吸引更多的潜在投资者,并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和信任程度。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非常重要。

一、宣传策略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宣传策略应具有以下特点:1.针对目标定位:了解潜在投资者的要求和喜好,定位投资者的特点和痛点,使公司能够制定有效的宣传策略。

2.多渠道宣传: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和渠道,例如网站、微博、微信、报刊杂志等,向更广泛的目标群体传播产品信息。

3.差异化竞争:鼓励公司的宣传策略在传播公司信息和产品特点方面进行差异化定位,以差异化的优势在竞争中取得更多优势。

二、宣传内容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向投资者和市场传达他的目标、计划、成就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特点和优势,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背景:该公司的历史、发展近况、组织结构、管理团队、专业人员等方面。

2.产品介绍:详细介绍私募基金的产品特点、收益、风险等情况,提高投资者的认知度和投资意愿。

3.业绩汇报:定期与投资者分享该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的业绩,提高投资者信任度。

4.宣传实例:利用公开的实例,传播公司的成功案例,包括成功的投资案例、投资风格、投资策略、投资理念等。

三、推介手段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需要进行多种推介手段来向投资者传达自己的优势和价值,包括:1.报告书:为投资者提供详细的信息,并展示公司管理的优秀投资基金的过程和成果。

2.宣传材料:提供宣传单页、海报、宣传画册等,以增加宣传效果。

3.私募基金的培训会:定期举行针对投资者的投资培训会议,加强知识传播和宣传效果。

确保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互动。

4.研讨会议:及时组织有效的交流研讨活动,提高公司的专业形象和专业水平。

四、宣传效果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对宣传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跟踪并调整宣传策略,并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评估宣传效果:1.透明度:通过对投资者的调查和分析反馈,增强私募基金公司的透明度。

基金宣传推介募集制度

基金宣传推介募集制度

北京XXX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宣传推介募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可以自行宣传、推介、募集基金。

公司从事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第三条公司可以委托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募集服务。

基金销售机构须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公司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公司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第四条公司及从事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二章基金推介第五条公司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公司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公司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司应当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后方可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未事先经过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基金。

第七条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公司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公司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制度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非公开发行的基金产品,发行范围较窄,投资门槛较高,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而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和募集方面也有相应的规定和制度。

下面将就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和募集相关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的基本规定1.宣传推介须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要求,不得含有虚假信息或误导投资者的宣传内容;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宣传材料应当清楚明确,不得以夸张、虚假的宣传口径误导投资者;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流动性等特点进行全面、客观的解释;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宣传材料中突出“私募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谨慎选择”等风险提示语,并将风险提示语突出放置于宣传材料的显著位置;5.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宣传材料中不得添加投资推荐、诱饵性条款,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不实的、夸张的或者无法实现的宣传承诺,不能使用与私募基金无关的语言、图片等材料或内容。

二、私募基金募集相关制度1.募集方法私募基金的募集方法主要包括直接募集和间接募集两种。

直接募集是指对特定投资者或者公众宣传募集,并采用一定形式场所集中募集的方式;间接募集是指通过证券公司等组织,向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和募集,涉及的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2.募集程序私募基金的募集程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详细记录募集过程中的各项关键环节。

(1)申报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募集计划书、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合同模板等资料,同时应向当地证监局进行全额备案。

(2)提供投资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的要求,提供一定的投资建议,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和收益进行了解并做出决策。

(3)签订合同:已决定投资的投资者应当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投资合同。

(4)资金划转:投资者通过银行汇款等方式将所投入资金划转至私募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券商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确认,并开立投资者账户。

私募基金销售募集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销售募集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销售募集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二、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私募基金销售募集活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诚信原则:销售募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遵守保密义务。

3.客户利益至上原则:销售募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将客户利益置于首位,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4.全面风险披露原则:销售募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全面披露私募基金的风险特征、投资策略、运作模式等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明确了解风险和收益。

5.公平竞争原则:销售募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性信息、不正当竞争手段等。

6.监管合作原则:销售募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销售募集机构的资质和准入1.销售募集机构须取得私募基金销售资格,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

2.销售募集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设立内部合规部门,负责落实合规管理制度和规范销售募集行为。

3.销售募集机构应严格审核从业人员的资质和履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业务能力和诚信记录。

4.销售募集机构应当确保自身规模与业务需求相适应,避免规模扩张过快或过大带来的风险。

四、销售募集行为的管理1.信息披露(1)销售募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和相关材料,包括基金的类型、投资策略、风险与收益、费用等。

(2)销售募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在销售过程中及时向投资者全面披露风险提示和风险评估报告。

(3)销售募集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发布虚假宣传资料,不得做出误导性陈述或保证投资收益。

2.风险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1)销售募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根据投资者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风险特征相匹配。

(2)销售募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确保投资者能够理解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3.销售募集管理(1)销售募集机构应建立健全个人投资者分类管理制度,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特点,进行分类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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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行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应当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并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

公司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第五条、公司应对所募集资金的投资者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二)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第六条、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第七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本制度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

第九条、公司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公司或者公司员工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公司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三章特定对象调查
第十条、公司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公司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三条、公司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第十四条、公司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投资者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述认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四)投资者阅读并确认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五)投资者在线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
(六)根据调查问卷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第四章私募基金推介
第十五条、推介材料应由募集机构制作使用,募集机构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概况描述;
(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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