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行为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管理制度

(公司名称)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所发行私募基金推介的行为,完善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分发与公布流程,促进公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从事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从事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人员包括宣传推介材料的设计制作人员、分发人员、具体从事宣传推介的人员及相关业务责任人等。

第四条公司及业务人员开展宣传推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基金销售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切实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第五条公司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第二章宣传推介工作原则第六条为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公司开展宣传推介材料相关活动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在涉及基金业绩表述等内容时,要全面揭示基金的过往运作情况,不得进行选择性陈述,对投资人形成误导。

(二)准确性原则。

宣传推介的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与基金合同相符。

(三)审慎性原则。

宣传推介的内容应遵从审慎性原则,不得夸大基金业绩、不得预测或模拟过往业绩,不得使用没有可靠数据来源的材料等。

第七条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等,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三章宣传推介行为规范第八条公司市场销售部门与销售人员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二)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三)任何的招贴海报、户外广告;(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五)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微信公众号、头条号等;(六)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基金公司私募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及募集管理办法模版

私募基金公司私募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及募集管理办法模版

私募基金公司私募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及募集管理办法模版私募基金公司私募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及募集管理办法模板一、总则为了规范私募基金公司的宣传推介及募集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宣传推介及募集范围1.宣传推介范围:指针对潜在投资者的宣传、推广活动。

2.募集范围:指私募基金公司直接或间接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活动。

三、宣传推介行为1.真实合法:私募基金公司的宣传推介活动必须基于真实合法的事实,禁止虚假宣传、误导宣传、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2.明确用途:私募基金公司应当明确宣传推介活动的目的、内容、用途、风险等信息,避免误导投资者。

3.基本信息: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在宣传推介活动中揭示基金的名称、投资策略、风险等基本信息,不得回避或淡化相关信息。

4.警示风险:私募基金公司在宣传推介活动中应当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明确告知投资者存在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并告知投资者资金可能无法按时回收或不能得到预期回报。

5.免责声明:私募基金公司在宣传推介活动中应当揭示免责声明,充分告知投资者投资存在的风险并明确声明投资人应自行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四、募集管理1.募集范围:私募基金公司只能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

2.募集方式:私募基金公司可以采用一对一邀约、有偿投资咨询服务、广告宣传、互联网募集等形式开展募集活动。

3.保密义务: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对募集到的投资者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投资者隐私信息。

4.募集时限:私募基金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募集时限,并在预定募集时限到期后立即停止募集活动。

5.募集资金用途:私募基金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不得违规使用。

6.募集资料:私募基金公司应当相应制作并更新募集说明书、投资协议等募集资料,确保资料真实,清晰明了、足以让投资者了解基金投资策略、风险等重要信息。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精选3篇)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精选3篇)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精选3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基金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使本公司的基金产品能够符合在社会上进行推广的条件,我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具体管理办法第二条我司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三条我司不得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候,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条我司采取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方式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采取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我司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根据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要求制定。

第五条我司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六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本管理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市场营销部负责实施和解释。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管理制度一、宣传推介制度宣传推介是私募基金募集的重要环节,具有很大的市场影响力。

因此,为了确保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的合规性和透明度,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

1.宣传资料审查制度私募基金的宣传资料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宣传资料的审查应该进行专门的程序和标准,确保不违背合规要求和信息披露的中立性。

同时,要确保宣传资料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宣传范围和方式的管理制度私募基金的宣传范围和方式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明确的宣传范围和方式管理制度,规定私募基金宣传所能涉及的内容和推介渠道,以及相应的实施要求,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投资者的情况发生。

3.宣传员资质要求和管理制度宣传员是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的主要实施者,其资质和行为应受到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宣传员资质的认定制度,明确资格要求和申请流程,并严格管理宣传员的行为,对宣传员的宣传行为进行监控和评估。

私募基金的募集是私募基金运行的重要环节,为了保障募集的合规性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1.募集方式和渠道管理制度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和渠道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明确的募集方式和渠道管理制度,规定私募基金能够采用的募集方式和渠道,以及相应的实施要求,防止不当的募集行为和募集渠道的滥用。

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并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制定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限制,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的程序和标准,建立资金使用的监控和审计机制。

3.募集报告和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制度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需要编制和披露相应的募集报告和文件。

建立明确的编制和披露制度,规定编制募集报告和文件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募集过程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4.募集人员的资质和行为管理制度私募基金的募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且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私募基金是指非公开募集的基金,通常面向特定投资者,如高净值个人、机构投资者等。

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较高,且投资范围更广,因此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为了保障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和募集行为,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必要制定相关规范制度。

一、私募基金宣传推介规范1. 宣传材料真实准确私募基金机构应当确保其宣传材料的真实准确,并具有明确的风险提示。

任何虚假宣传行为都是违法的,对于任何误导性说明或保证,私募基金机构应该进行说明。

2. 宣传材料公正客观私募基金机构的宣传材料应该公正客观,并不得包含误导性信息。

机构应准确说明该基金所属的投资领域、基金策略、投资流程和风险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说明和提示。

3. 宣传材料依法合规私募基金机构的宣传材料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避免任何违法行为,确保宣传行为的合规性。

4. 基金经理的宣传行为应规范基金经理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代表,其宣传行为都应该规范,不得涉嫌夸大其职业能力,任何其他误导性行为都需要加以规范。

二、私募基金募集规范1. 募集材料应真实准确私募基金机构的募集材料应该真实准确地涵盖投资规模、基金策略、风险提示等信息,募集文本应注意财经知识,被募集人需承担风险的性质。

私募基金机构不得误导募集人。

2. 募集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例如:基金合同必须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合法规范的实际操作。

3. 风险提示应当到位在募集的过程中,私募基金应注明我们的投资方向、策略,以及所承担的风险。

私募基金机构应当就投资者本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客观明确的评估,并对可能的投资风险进行全面、客观、详尽的提示和警告。

4. 募集方式须合法私募基金募集方式可以是股权投资、股权出售和资产管理,打包销售等,但募集方式须合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基金宣传推介募集制度

基金宣传推介募集制度

北京XXX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宣传推介募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可以自行宣传、推介、募集基金。

公司从事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第三条公司可以委托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募集服务。

基金销售机构须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公司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公司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第四条公司及从事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二章基金推介第五条公司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公司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公司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司应当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后方可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未事先经过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基金。

第七条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公司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公司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管理制度私募基金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债权投资基金、私募混合资本投资基金等不对公众公开募集资金、以私募方式进行募集、管理和运作的基金。

私募基金因为相对于公募基金来说募集规模小、投资者数量少、投资范围广泛,因此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和机动性,在资本市场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不规范行为也容易给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宣传推介管理制度,以保证私募基金在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宣传推介管理的必要性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

例如,宣传语言夸大了私募基金的收益或者说服力太强、不实,容易误导投资者;或者未告知合格投资者必须符合的条件、风险提示等信息,导致投资者对所投资产品的风险认识不足等等。

为了防止这些不规范的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制定出严格的宣传推介管理制度。

二、制定宣传推介管理制度的内容1.宣传材料宣传材料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传递信息的主要形式之一,因此要注意严格把关宣传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宣传推介时,必须遵循真实性、全面性、客观性、准确性的原则,不能使用夸张、虚假的宣传语言、图片等材料,也不能隐瞒风险信息。

针对不同的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不同的宣传材料,提供合适的风险提示和投资建议。

2.投资者合格条件私募基金只能对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管理和运作,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宣传推介时必须明确合格投资者的资质和条件,如具有一定金融资产规模、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等。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要进行认真审查,避免不符合条件的非合格投资者投资。

3.风险提示私募基金产品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推介私募基金时必须向投资者明确风险提示,如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收益情况的不确定性等等。

同时,应该引导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明确自身风险能力,降低投资风险。

4.考核和处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宣传推介管理制度时,应该制定考核和处罚制度,严格监督自身行为,同时发现员工或者代理人存在宣传不当行为时,应及时采取合适的纠正和惩罚措施。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私募基金是指通过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运作方式,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的一种资金池。

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和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相关机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制度。

本文将从宣传推介和募集两个方面对私募基金的相关规范制度进行探讨。

1.宣传推介规范制度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涉及到各种各样的信息披露和市场宣传活动,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相关机构制定了以下规范制度:(1)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宣传推介过程中应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与私募基金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历史业绩、基金管理人的资质等。

此外,对于可能对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变动,管理人还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2)恰当性评估制度:在宣传推介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投资经验等,对其是否适合投资该私募基金进行恰当性评估,并向投资者进行相应的告知。

这样可以确保投资者能够清楚地了解基金的风险特点,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宣传语言准确性要求: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应准确反映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运作方式以及可能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得夸大其业绩,也不得散布虚假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合规原则,不得违反宣传法律法规的规定。

2.募集规范制度私募基金的募集是指基金管理人利用不同渠道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过程,为了规范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相关机构制定了以下规范制度:(1)募集资金用途限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资金时,应明确告知投资者资金的具体用途,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只用于基金的投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他用。

(2)投资者准入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过程中,应设定投资者准入门槛,确保投资者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

同时,若募集对象为合格投资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稳步发展,私募基金市场也逐渐成为投资者的新宠。

私募基金的运行方式、风险收益特点和投资对象都不同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私募基金市场,保障私募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健康发展,国内出台了一系列私募基金投资管理规定及制度。

一、私募基金宣传推介规范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销售人员需要提供的宣传、推介资料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避免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宣传材料内容合规私募基金宣传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运作方式、投资策略、投资领域等内容,不能含有虚假、夸大、误导的内容。

同时,宣传材料必须保持与相关产品募集说明书和合同文件的一致性。

2.宣传材料字体格式规范私募基金宣传材料必须符合规范,字体格式必须清晰、易读、不得偏离行业标准。

如图片、图表等要清晰、准确,不得失真或虚构。

3.宣传材料超过一定字数要得到批准私募基金宣传材料字数不得超过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如 Superme Guideline No.2 的规定,以避免信息过于复杂、混乱。

若超过规定字数,必须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审核并获得批准。

二、私募基金募集规范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以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保障。

私募基金募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合同文本规范例如 Superme Guideline No.2 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合同中应当包含募集说明书、基金合同、投资者确认书、风险提示书等,且必须明确募集方式、募集期限、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等内容。

募集说明书要准确明确基金产品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合同文本要统一规范,公开、透明。

2.募集范围、募集方式合法私募基金的募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利用虚假宣传等手段招揽客户。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私募基金是指由机构或个人未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针对特定投资人群体进行投资的基金。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多为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投资者,其中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企业年金、社会保障基金、富豪家族等。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私募基金需要进行宣传推介。

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制度是指以合法、公正、透明的方式为私募基金进行推广宣传,并引导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了解投资风险和投资机会的规范化制度。

本文将从政策规定、制度框架、宣传渠道和投资者权益四个方面论述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

一、政策规定就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而言,中国证监会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两个方面作出规定。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不得作出夸大收益、保本保息、无风险等承诺。

对于虚假宣传、误导公众等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予以严厉处罚,最高可罚款500万元。

2.《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编制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不得隐瞒风险、夸大投资收益等情况,严禁误导投资者,保证投资者知情权和决策权,定期公布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掌握基金经营及风险状况信息。

二、制度框架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制度框架。

包括:宣传推介机制、内部管理机制、风险控制机制等内容。

1.宣传推介机制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机制主要包括招募说明书和私募基金宣传材料两种形式。

招募说明书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用以募集资金的重要法律文件,要求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避免夸大或虚假宣传。

私募基金宣传材料则是用于推介私募基金的重要宣传工具,要求数据真实、信息透明、风险提示。

2.内部管理机制内部管理机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制定一系列合规制度和管理流程,保证基金运作的合规稳定。

包括:内部合规流程制度、运作管理流程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行为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行为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行为管理制度一、引言私募基金是指以特定对象为投资者,依法成立,采取不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专业从事风险投资的基金,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及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私募基金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基金宣传推介内容和要求1.宣传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严禁夸大投资业绩和利益,夸大基金规模。

不得发布虚假宣传信息,或使用与事实不符的图片、数据等。

2.宣传材料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风险,突出风险提示,不得隐瞒风险或淡化风险。

同时,宣传材料必须对基金运作方式、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等进行充分揭示和说明。

3.宣传材料应当注意风格积极谨慎,不得使用夸张、催人上当等手法误导投资者。

特别是在对基金的预期收益进行描述时,必须谨慎准确,避免误导投资者。

4.宣传材料的文案应当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避免使用复杂的理论和专业术语,以确保普通投资者能够清晰明了地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

5.宣传材料应当注明风险提示,如“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等。

并明确告知投资者,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收益,投资需谨慎。

三、募集行为管理要求1.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进行非法募集或挪用资金。

募集行为必须符合私募基金管理规定,并通过合法渠道进行。

2.募集行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发布虚假宣传信息,夸大基金规模或投资业绩,误导投资者。

必须对基金的运作情况和风险进行真实准确地说明。

3.募集行为应当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决策权。

募集人在募集过程中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募集人的业绩等。

4.募集人应当对投资者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并保护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安全,禁止泄露或滥用投资者的个人信息。

5.募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通报、风险应对等,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基金的安全。

四、监管与处罚对于违反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行为管理制度的行为,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执照、限制从业等。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行为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行为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行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旳基金募集行为, 保护投资者及有关当事人旳合法权益,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措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旳人员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旳自律规则, 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三条企业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 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 承担基金协议旳受托责任, 应当履行合理旳审查义务, 并承担审查投资者合适性旳有关责任。

第四条企业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旳, 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协议旳附件, 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旳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 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阐明有关内容。

但企业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旳规定履行汇报与信息披露义务。

企业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旳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企业应当对投资者旳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旳, 不得对外披露。

第六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留投资者合适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有关旳资料, 保留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条企业或有关协议约定旳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派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派基金清算后旳剩余基金财产等, 保证资金原路返还。

本制度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企业归集旳, 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旳往来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 抵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 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

第八条企业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严禁企业或者企业员工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企业破产或者清算时,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宣传推介及募集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宣传推介及募集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宣传推介及募集制度模版一、宣传推介制度随着私募基金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开始重视宣传推介的重要性,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关注自己的产品和服务。

下面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宣传推介制度模版:1. 宣传推介目的(1)传播公司形象:通过宣传推介活动,树立公司品牌形象,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推广产品和服务:通过宣传推介活动,向投资者展示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关注并购买公司的产品。

(3)拓展市场:通过宣传推介活动,加强与潜在投资者的联系和沟通,拓展公司的市场和业务。

2. 宣传推介对象针对不同的宣传推介目的和面向不同的受众,宣传推介对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潜在投资者:即尚未购买公司产品的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2)现有投资者:即已经购买公司产品的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3)合作伙伴:包括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4)媒体:包括新闻机构、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

3. 宣传推介内容(1)公司介绍:向受众介绍公司的历史、主要业务、核心管理团队、行业地位和发展战略等方面的信息。

(2)产品介绍: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产品类型、产品特点、风险收益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3)管理团队介绍: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核心管理团队,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研究人员、风险控制人员等方面的信息。

(4)投资理念介绍: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投资理念、投资策略和投资过程等方面的信息。

(5)投资成果介绍:向投资者展示公司的投资成果,包括历史业绩、投资收益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的信息。

4. 宣传推介方式为了达到宣传推介的效果,根据不同的宣传推介对象和宣传推介目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宣传推介:(1)面对面沟通:包括参加各类行业会议、组织投资者见面会、参加投资者座谈会等方式。

(2)线上宣传推介:包括公司网站、社交媒体、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

(3)策划活动:包括投资者沙龙、公益慈善活动、合作伙伴交流会等方式。

私募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私募基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募集资金,按照一定的投资策略、运作模式和组织形式进行投资的一种股权投资基金。

为了规范私募基金公司在宣传推介和募集过程中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与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的规范制度。

一、私募基金公司宣传推介规范制度1.真实合法:私募基金公司在宣传推介时,应当确保宣传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夸大收益,不得隐瞒风险。

2.风险提示:私募基金公司在宣传推介材料中,应当对风险进行充分提示,如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并将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3.信息披露: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基金的策略、运作模式、组织形式、投资范围、业绩情况、费用情况等,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私募基金。

4.遵守法律法规:私募基金公司在宣传推介时,应当遵守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等相关机构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推介。

二、私募基金公司募集规范制度1.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公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合格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需满足一定的财务状况、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要求。

2.募集方式:私募基金公司可以通过面谈、书面材料等方式进行募集,但不得通过公开发售方式募集资金。

3.募集说明书:私募基金公司应当编制募集说明书,包括基金的策略、运作模式、组织形式、投资范围、业绩情况、费用情况等,并依法向相关机构进行备案。

4.风险揭示:私募基金公司在募集过程中,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告知投资者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

以上是私募基金公司在宣传推介和募集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一些规范制度。

这些规范制度的出台,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私募基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私募基金公司和投资者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自身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共同推动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宣传推介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宣传推介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宣传推介管理制度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是一种非公开发行的基金,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高资产客户。

在中国,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准确遵循国家法规和监管要求。

因此,宣传推介管理制度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透明度、信誉度和合规性。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宣传推介管理制度。

宣传推介管理制度是什么?宣传推介管理制度是一组规则和程序,旨在确保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宣传和推广其基金产品时依照法律、公平、透明和负责的原则行事。

它主要包括宣传材料的内容要求、宣传范围的限制、宣传方式的规定以及宣传时间的限制等方面。

宣传推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宣传和推广其基金产品以吸引投资者。

但在中国,私募基金的营销和宣传受到严格的法规和监管要求。

宣传推介管理制度有助于确保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营销和宣传活动合法、公平、规范和透明,有益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信誉度,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宣传推介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宣传材料的内容要求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宣传材料中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基金产品的特点,包括基金的类型、策略、风险、费用、收益等。

宣传材料还应明确提示风险和收益的关系,不得故意夸大基金产品的收益或掩盖风险。

宣传范围的限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宣传范围上也受到严格控制,不能向广大投资者进行宣传。

目前,私募基金只能销售给机构投资者和个人高资产客户。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也只能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宣传,并不能进行对外广告。

宣传方式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进行宣传时,也要根据法规和监管要求,采取适当的宣传方式。

例如,在向机构投资者宣传时,可以采取面对面的会议、观察会、商务活动等方式;或者利用电子邮件、电话、网站等形式向潜在的投资者宣传。

但无论采取何种宣传方式,都需要严格遵守法规要求。

宣传时间的限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宣传时间上也受到限制。

例如,在向机构投资者宣传时,需提前约定会议时间和场所,并确保宣传材料在会前足够时间到达投资者手中,让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去了解基金产品和风险等情况。

4.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和募集管理制度

4.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和募集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公司】(以下称【本企业”)对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行为及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称【 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三条本企业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章资金募集方式及资金募集监督第四条本企业的资金募集方式包括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

第五条本企业自行募集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履行受托人义务,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向投资者披露必要信息,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

第六条本企业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要求募集机构提交其具备受托募集私募基金资质的证明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本企业及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

第七条本企业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第八条本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作为资金募集的监督机构。

第九条本企业自行募集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第十条本企业委托募集的,若委托同一机构作为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本企业应审查该机构是否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是否存在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

第三章特定对象调查第十一条本企业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制度第一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为规范私募基金的募集、宣传推介行为,维护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制度。

第二条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关于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方面的规定,对宣传推介的内容、形式等负责。

第三条公司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其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公司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第四条公司所制作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先由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内部制作、检查,再经公司合规风控高级管理人员审查,出具合规意见。

第五条宣传推介材料由公司自行制作使用的,公司对宣传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宣传推介材料内容包括:1、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2、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3、私募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4、私募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5、私募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6、私募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7、私募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8、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9、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10、私募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11、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12、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行为管理制度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行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近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应当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并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

公司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第五条公司应对所募集资金的投资者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2、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第六条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第七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本制度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

第九条公司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公司或者公司员工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公司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三章特定对象调查第十条公司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公司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第条公司应当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三条公司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2、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3、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4、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5、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第十四条公司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投资者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述认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2、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3、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公司的网络服务协议;4、投资者阅读并确认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规定;5、投资者在线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6、根据调查问卷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第四章私募基金推介第十五条推介材料应由公司制作使用,公司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概况描述;3、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4、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识)、其他服务提供商、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6、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7、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9、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10、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11、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13、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14、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第十七条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内容;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者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9、恶意贬低同行;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公司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1、公开出版资料;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3、海报、户外广告;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6、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公司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第十九条公司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条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公司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2、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3、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投资者应当向公司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公司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可视为合格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公司在投资者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的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须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制定、解释和修改。

. _________________ 管理有限公司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