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

合集下载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的决定(1997)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的决定(1997)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的决定
(1997)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公布日期】1997.12.30
【实施日期】1997.12.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lar_10254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2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反假货币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调动有关单位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现行流通的法定货币;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在边境地区贸易中流通使用的邻国法定货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使其改变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反假货币奖励费用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公安机关、海关、国家安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破获假币案件或没收、收缴假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捣毁假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窝点)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捣毁假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查获印制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油墨、纸张等原材料并收缴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或收缴假硬币10万枚以上的,奖励13万元;收缴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下或收缴假硬币10万枚以下的,奖励7万元。

(二)破获或查获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人民币的,奖励标准应适当提高,所提高部分不超过前款奖励标准的15%。

(三)抓获印制假人民币的主犯、制造假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先通谋并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行为人的,奖励7万元。

第七条 对查获运输、贩卖、使用假人民币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奖励金额18万元; (二)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00万元至1000万元,奖励金额12万元; (三)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至500万元,奖励金额8万元; (四)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至100万元,奖励金额5万元; (五)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至50万元,奖励金额3万元; (六)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万元至10万元,奖励金额1万元; (七)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万元以下,按面额的5%给予奖励。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出台《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出台《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
,

j迪
国室 2 消 鳗 煌毋

江 苏 海 门 市逐 步试 行 村 支 部 书
:
组 织和个 人 炸

记 由 国
鱼 毒鱼 凡 在

,
家千 肉` 担 任 的 做 法
,

目前
,

市 7 6 4 个 朴 党 支 部 中 有 10 4 国 家干 部 担 任
名由
内陆 水 域 或 海上 炸 鱼 毒 鱼 的 由 渔 政 渔 港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分 别按 内 陆水
口瑞
针 对 当前
,
以上
l
。。 。
1。 。o
万 元 以下
,
最高奖励为

一 些 地 方 炸

元 至 6 万元 不等
对破获或查





川 沁份 ù 喃 带 产 玉 ó 舒 瓦 淤 生 污 调 涅 刁 戈 妞 肉 必 洲 广 法 左 肚 刀 书 乙 君 净 动 猖



荟户
}
资 和 各项 待 遇 在 原 单 位 考 核 奖 励 在基 层 特 别 受 农 民欢 迎

,

}
四 有 利 于 处 理 好 农村各 类矛 盾


`
崎,
,
户 嘴 叫
砂炸

,

咬矛,

娇 够炸


家千 部 担 任 村 党 支 部 葛
,
书记


中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出 台 《反 假 人 民 币 奖 励 办 法 》 对办 案 单位 和 办 案人 员奖励 标 准 如 下 查 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5.05.04•【文号】银发[1995]141号•【施行日期】1995.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5月25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1995〕141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各全国性金融公司:现将《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告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司)。

附件:一、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二、反假人民币奖励审批表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附件一: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有力打击制贩假货币的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检察院、法院、海关、工商、国家安全部门破获、办理假币案、识别堵截假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提供情况、线索的举报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均指一次性查获假币金额的数量。

第四条对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的奖励标准参照查获假币的数量制定,其标准如下:(一)查获100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金额为6万元;(二)查获100万元至10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5万元;(三)查获50万元至1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4万元;(四)查获10万元至5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1万元;(五)查获5万元至1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5000元;(六)查获1万元至5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1000元;(七)查获1万元以下,按查获假币金额的5%-10%奖励。

对破获或者缴新版假人民币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奖励标准的15%。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4号《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4号《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解读为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有效提升反假货币奖励的积极作用,更加有力地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266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银发〔2016〕21号),《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银发〔2005〕266号)同时废止。

本文对《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进行解读,以问答的形式比较《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异同,以更好地把握《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内容和精神。

问:《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答:《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为三类案件:捣毁伪造人民币印制窝点案件;破获假人民币再加工、变造币、打印或复印窝点案件;查获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人民币案件。

三类案件均要求抓获主要涉案人员。

原《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包括假人民币和假外币案件,《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适用范围改为假人民币案件。

问:《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哪些?答:奖励对象为破获上述三类假币案件的公安部门海关、国家安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为侦破假币案件提供相关线索或直接参与案件侦破的有功人员。

对破获假币案件提供相关线索或直接参与假币案件侦破的有功人员的奖金数额,由被奖单位根据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对该案件的贡献程度,合理确定具体分配金额,并确保足额发放。

问:奖励申请程序是什么?答:在案件破获且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后,由破案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奖励,并报送以下材料,所有材料须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出具的《假币收入凭证》或《假人民币没收凭证》复印件;(二)“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和“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三)《反假人民币奖励申请表》原件。

湖南公安打击假币成效显著缴获假人民币1982万

湖南公安打击假币成效显著缴获假人民币1982万

96经侦战报Briefing标注,从打造人设到设局收网环环相扣。

按照“剧本”编排,仅仅5天时间,嫌疑人就可以让一个素不相识的陌生女子乖乖转账。

据了解,在这个“剧本”的指导下,该集团诈骗了3000余人,遍布全国各地,案值达100余万元。

目前,其中29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朝被骗假币,两小时追缴32张,八小时撒网串并追踪……3月12日,卫滨警方与市局情指快反处置中心接力追踪,快速侦破一起非法持有、使用假币团伙案,深挖追缴40余张面值100元假币,抓获涉案嫌疑人4名,带破本地多起案件,串并侦破全省多地11起案件。

3月12日8时许,辖区朱召市场服务台打来报警电话,一店主牛先生称其被骗假币。

接警后,市局情指中心、平原所值班民警立即出警,分局刑侦大队同步侦查,迅速展开寻屏追踪,两小时后,民警很快锁定一名涉案嫌疑男子,并对其设卡堵截,在牛村附近将其抓获,快反民警现场查获同车人员4名,起获32张面值100元假币。

经突审,嫌疑人男子及同伙拒不承认违法事实,办案民警另辟侦查途径,在市局犯侦支队经侦大队指导下,全省串并追踪,同频发现多地市同类警情涉该案假币序列号段。

与此同时,分局党委高度关注,刑侦副局长蔡艳军紧盯案件进展,带领办案民警撒网追踪,回路察看,视频侦查组毛绍斌与队友逐帧排查嫌疑人出没地点,逐一还原活动轨迹,逐一走访调查被骗受害人,深挖追缴,尽最大可能找回假币。

经过八个多小时的紧张摸排,办案民警们先后深挖确准奶茶店、粮油店以及超市等多起本地同一号段假币被骗警情,并追缴多张面值100元假币,共计查获41张百元假币,为依法定性该非法持有、使用假币团伙罪行提供了有力证据链。

面对铁证,该涉案团伙嫌疑人对其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截止目前,该案成功带破全省多地11起同号段假币被骗案,嫌疑人陈某、项某、谷某某等团伙三人因涉嫌非法持有、使用假币被依法刑事拘留,嫌疑人陈某被依法行政拘留,现均已安全收押,案件仍在进一步深挖办理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
【法规类别】人民币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10.09
【实施日期】1995.10.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0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7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7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已经1995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
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
湖南省反假人民币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金融秩序,打击伪造、变造人民币和贩运、故意使用假人民币等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假人民币(以下简称假币),是指仿照人民币图案、形状、色彩等原样非法制造的伪造币或者采用剪贴、挖补、揭页、涂改等手段,使人民币变态升值的变造币。

第三条凡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人民币。

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反假币工作。

单位和个人发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的行为,有权检举、揭发并予以制止。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假币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假币工作。

第七条人民银行是反假币工作的主管机关。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反假币工作;组织反假币宣传和识别假币的技术培训;汇总、报告和通报反假币的情况;集中管理、销毁假币实物,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第八条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反假币工作:
(一)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和侦破假币案件;
(二)海关负责查缉假币出入境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有人民币图样的广告宣传品及其他商品;
(四)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有人民币图样的出版物。

第九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商业、供销等服务行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假币流通的防范,组织现金收付人员参加假币鉴定技术培训,提高鉴别假币的能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