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党员工作失察、失实责任追究制
《细化标准严格程序扎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细化标准严格程序扎实做好发展党员工
作》
严格程序扎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大连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推荐制、公示制、票决制、报告制以及失误责任追究制“五项制度”的意见》下发以来,瓦房店注重制度的操作性、普及性、规范性,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保证党员发展的质量。
细化标准,强化操作性。“五项制度”对发展党员工作几大重要环节程序在制度层面做了硬性规定,如何把“五项制度”的原则要求有机地融入到发展党员工作的过程中去,是贯彻执行制度的关键。为此,我们组织专门力量把“五项制度”规定的两推荐、四公开、四票决、四报告等相关要求分解、细化,并与《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及瓦房店市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重新编制了瓦房店市《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说明》文本,反复征求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党务工作者的意见后加以修改完善。针对推荐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两个环节,我们特别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要求参加推荐的党员数量要达到应到会党员总数的80%以上;对于推荐票、表决票和公示材料都制定了统一格式的票样或文本模板,让每个细节都没有盲点,不存在技术误区,进一步提高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宣传标准,强化普及性。为了进一步明确“五项制度”在党员发展中的重要意义,我们注重深入宣传、广泛动员,加大学习时,采取到乡镇随机参加基层支部党员大会、查看参会人数是否
合乎要求、会议程序是否规范、是否采取票决、是否进行公示等方式,进行规范性督促,确保基层党组织在党员发展程序上依法依规,严格按照“五项制度”标准操作。严格年末检查程序。采取自查、互查、集中检查和下发整改通知书相结合的“三查一整改”方式,全面检查基层单位年度党员发展过程中对“五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主要查看推荐票、公示单、表决票、报告、支部会议记录本等,针对存在的问题,逐条逐项明确在整改通知书上,让有关责任人员签字,限期进行整改,并把整改的情况向组织部进行反馈,保证了检查效果。
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因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导致新发展党员作用发挥不够好、社会反映比较差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基层党(总)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总)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违反《党章》规定,降低党员标准的;
2、不经民主推荐或不经支委会(党员大会)研究就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
3、未能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
4、未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政审或政审走过场给发展工作带来被动的;
5、不经过发展公示的;
6、不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
7、填写发展党员材料弄虚作假的;
8、入伍、入学、外出务工以及支部撤并前,突击吸收发展党员的;
9、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10、违反党员发展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或发展计划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的;
2、发展党员未按计划的,或增补计划未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就发展的;
3、违反培训考试制和政治审查制的有关规定的;
4、未进行预审考察或预审考察走过场的;
5、对党员发展公示过程中群众的举报查处不力,造成发展工作被动的;
6、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召开党委会的;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规定
宁德市关于发展党职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严肃发展党职工作纪律,保证新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职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范围:在党职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支部书记、党支部组织委员、入党介绍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党总支部书记、党委书记、党委分管副书记、党委委员,县委、县直机关党工委组织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
第三条党支部书记在发展党职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重视发展党职工作,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不力,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以上不发展新党员,或一年内没有培养新的入党积极分子的;
〔二〕不坚持党员标准,搞宗族宗派,排斥异己,将符合条件入党积极分子拒之门外,或把不具备条件的申请入党人吸收到党内来,或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不正之风;
〔三〕没有召开支委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及预备党员转正的;没有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并实现动态管理的;
〔四〕没有召开党员大会,或到会党员数未到达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以上的,或党员大会没有按规定程序通过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
〔五〕没有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严重失实的;或政审不合格的人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造成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吸收入党的;
〔六〕无故拖延上报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达20天以上的,或无故拖延预备党员转正时间超过30天以上的,不按时规定时间组织新党员宣誓仪式的;
〔七〕对预备党员没有认真进行教育、考察,造成工作失误
泰州市发展党员工作六项制度(试行)
泰州市发展党员工作六项制度(试行)
一、民主推荐制
(一)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二)民主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应是已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经党组织较长时间培养、比较成熟的人员;民主推荐的发展对象必须从入党积极分子中产生,且必须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一年以上、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员。民主推荐中应注重突出生产一线、优秀青年、妇女等重点。
(三)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支部负责组织,一般每年一次,可采用党员推荐、党小组推荐,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推荐等多种形式,最后由支委会(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四)推荐发展对象时,党支部除组织民主推荐外,还要对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模范作用、工作实绩等方面。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数不得少于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时可组织部分群众代表参加测评。
(五)推荐28岁以下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一般应从团员中产生;确定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必须经团组织推荐。
(六)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推优”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七)发展对象由具有审批权的基层党委集体研究确定。
二、培训考试制
(一)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政治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教育,以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
(二)发展对象在考察前,必须参加集中培训和统一考试。培训时间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学时)。培训内容主要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党的历史知识及其他有关知识。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1
为严肃行政纪律,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一)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或拒不接待的;
(二)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拖延办理的;
(三)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的;
(四)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的;
(五)在办理业务中,丢失或损毁当事人有关材料或物件的;
(六)违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或其他机密泄露的;
(七)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财务章的;
(八)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以上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上级
有关部门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诫免谈话。
(一)不具备收费资格实施收费的;
(二)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的;
(三)对收费违规批准减、免、缓,或应予减、免、缓不予减、免、缓的;
(四)不开具票据或不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以上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财经纪律给予处理。
三、全局干警及职工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各级党组织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1)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
(2)本人没有提出申请,而被基层党组织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拟发展对象的;(3)发展对象曾在经济上、政治上、生活作风上严重违法乱纪,受过刑事处罚和处分一直对党组织隐瞒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4)发展对象隐瞒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又不能划清界限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5)发展对象对党认识差、入党目的不明确、信仰宗教或邪教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6)群众反映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问题,党组织没有核实清楚和澄清问题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关于发展党员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精简篇)
关于发展党员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
关于发展党员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
为认真落实好全市发展党员和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工作会议精神,近期,XX就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专项查情况通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采取各种措施抓整改落实。现将整改措施汇报如下:一、加强培训,提高基层党组织工作能力。首先,从思想上进行教育,要求各基层党组织将党员发展工作列入党建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以政治任务高度开展党员发展工作。其次计划对各基层组织委员、党组织书记和从事党务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化培训,掌握基层党务工作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二、完善制度,规范党员发展工作程序。按照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努力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区出台了《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公示制、预审制、党委派员制、全程纪实等制度,突出三个重点:即重点农村特别是薄弱村,重点生产基层一线发展党员,重点在35岁以下青年和妇女中发展,不断的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切实改善年龄老化、知识匮乏、三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村的情况。同时,实行入党积极分子在3个年度发展党员内有效制度。对20XX年及以前集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重新参加。三、坚持标准,把关党员发展质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考察教育工作,广泛听取党内外意见,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沟通联系,对培养不成熟的对象坚决不能发展,真正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党员,发展对象户籍在农村的,实行在本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双向公开。
《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1-02-07
各市、县(区)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各大学党委组织部: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要求,积极探索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创新,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实施全程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我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省委组织部制定了《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有益探索,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扩大民主、接受监督、防止不正之风,提高新党员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的目的意义,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对发展党员公示制及责任追究制的执行情况,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各大学党委组织部每半年要组织检查一次,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
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每年要组织检查一次,并及时上报贯彻落实的情况和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2005年1月4日
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最新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晋中经济开发区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
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消极懈怠,姑息迁就。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问题性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接待、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对确有问题的,必须严肃、及时查处。
4、坚持基层党组织负责制的原则。基层党(总)支部、党委要严把入口关、程序关、政审关。对发展对象实行谁
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是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具体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党支部组织委员、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和基层党委办主任、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党委书记以及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的政审、计生等方面的相关审核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范围
(组织设计)泉州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发展党员工作测评制
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发展党员工作测评制、公示制、预审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泉委组[2006]综56号
自2004年4月1日起,我市试行了发展党员工作测评制、公示制、预审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两年多来的实践表明,“五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促进了新党员素质的提高和党员队伍结构的优化,进一步提高了我市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加以调整和改进。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发展党员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闽委组通[2004]104号)精神,结合我市近几年来发展党员的工作实践,市委组织部对发展党员工作测评制、公示制、预审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进行了修订,对其中个别环节和工作要求进行了简化,对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和规范。同时根据新修订的发展党员工作“五项制度”内容,对我市已经实行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基本程序图》和《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作了配套性修订,使《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基本程序图》和《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更具规范性和操作性。修订后的发展党员工作测评制、公示制、预审制、票决制、责任追究制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基本程序图》、《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自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
全市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改进发展党员工作测评制、公示制、预审制、票决制、责任追究制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基本程序图》、《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的重要意义,把全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对象
对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党章》和《细则》要求发展党员,发展程序、手续、培养考察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党组织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追究内容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组织或个人应予追究:
1、因入党介绍人工作不深入或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真实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追究入党介绍人责任;
2、党小组向党支部推荐发展对象不慎重,造成发展党员质量问题的,追究党小组长的责任;
3、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不严格履行入党程序的,追究党支部书记责任;
4、基层党委没有按规定召开党委会研究审批的,追究基层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5、对没有特殊情况,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对相关党组织给予亮“黄牌”或“红牌”警告,并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6、对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交易或为谋私利而利用职权搞突击发展党员的,对相关党组织给予亮“黄牌”或“红牌”警告,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追究程序
1、工委或机关党委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签发《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并指派专人同被追究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谈话,指出问题,提出要求,批评教育。
2、被追究的党组织,在接到《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一周内,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针对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书面报告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被追究的个人,在接到《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一周内,要认真进行整改,吸取教训,向所在党组织做出书面检查并报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备案。
3、被追究的党组织或个人,在追究期满前一周写出书面材料,被追究的党组织的材料直接报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被追究的个人的材料报所在党组织,由所在党组织报工党和所在机关党委备案,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视其整改情况提出是否解除追究的意见,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乡镇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以及齐大山镇关于党员发展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谁介绍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组织发展工作责任制,为保证党员发展的质量,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发展党员工作过失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过失责任的党总支、支部和有关个人。其中党总支、支部书记负有重要责任,组织委员和入党介绍人等负有直接责任。
二、属下列情况的,将追究党总支的责任。
1.党总支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没有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的;
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没有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没有按规定在三个月内上报党委审批的;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没有在三个月内及时转报党委的;
4.没有进行发展党员公示,或在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没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
5.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培训记录和考察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征求情况、票决记录、党总支谈话记录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
6.没有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7.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8.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党委将对党总支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并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基层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
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消极懈怠,姑息迁就。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问题性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接待、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对确有问题的,必须严肃、及时查处。
4、坚持基层党组织负责制的原则。基层党(总)支部、党委要严把入口关、程序关、政审关。对发展对象实行谁介绍谁负
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是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具体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党支部组织委员、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和基层党委办主任、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党委书记以及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的政审、计生等方面的相关审核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范围
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培训考试、计生审核等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问题,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
关于发展党员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精简篇)
关于发展党员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
关于发展党员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
为认真落实好全市发展党员和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工作会议精神,近期,XX就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专项查情况通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采取各种措施抓整改落实。现将整改措施汇报如下:一、加强培训,提高基层党组织工作能力。首先,从思想上进行教育,要求各基层党组织将党员发展工作列入党建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以政治任务高度开展党员发展工作。其次计划对各基层组织委员、党组织书记和从事党务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化培训,掌握基层党务工作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二、完善制度,规范党员发展工作程序。按照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努力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区出台了《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公示制、预审制、党委派员制、全程纪实等制度,突出三个重点:即重点农村特别是薄弱村,重点生产基层一线发展党员,重点在35岁以下青年和妇女中发展,不断的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切实改善年龄老化、知识匮乏、三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村的情况。同时,实行入党积极分子在3个年度发展党员内有效制度。对20XX年及以前集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重新参加。三、坚持标准,把关党员发展质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考察教育工作,广泛听取党内外意见,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沟通联系,对培养不成熟的对象坚决不能发展,真正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党员,发展对象户籍在农村的,实行在本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双向公开。
[经验交流]XX市推行发展党员“一图五制”工作法
[经验交流]XX市推行发展党员“一图五制”工作法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近年来,东台市顺应从严治党新常态,通过推行“一图五制”工作法(“一图”,即;“五制”,即发展党员会审制、答辩制、票决制、公示制、责任追究制),切实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联合会审”,严把关口。在实行发展党员民主推荐制、公示制、全程票决制的基础上,由基层党委联合相关部门组成会审小组,对通过“两推荐一测评”(党内推荐、党外推荐、群众测评)产生的对象实行“联合会审”,就有无违纪违规、偷漏税收、违反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签署会审意见,确定发展对象名单。明确各部门“会审”责任,对因审查不严导致工作失误或产生较严重后果的,由基层党委和组织员办公室倒查相关人员责任,对照和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不断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公开化和民主化程度。近3年来,全市先后有109人在“联合会审”中被取消当年发展资格。
“公开答辩”,注重质量。对发展党员推行“公开答辩制”,在支部大会讨论接受发展对象、吸收预备党员之前,各党支部分别成立答辩组,经基层党委审核后负责实施答辩工作。采取自愿报名、支部指定、党委遴选等方式,邀请答辩对象所在支部党员和群众代表参加答辩会议。发展对象首先向答辩小组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培养联系人向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详细情况,答辩小组成员现场提问,党员代表现场质询。答辩会后,与会人员就发展对象答辩情况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并结合发展对象的平时表现现场进行打分,80分以上的为合格,继续按程序发展;60一80分的为基本合格,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期满后再次进行答辩;60分以下的,取消当
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
普惠乡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为健全和完善发展党员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纠正和防止发展党员工作的不正之风,严把党员“入口”关,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始终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结合我乡实际,建立发展党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和依据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哪一个环节出问题,就追究哪一个环节上党的组织或个人的责任。责任追究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等党规党法为依据。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对象,主要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基层组织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具体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联系人、党组织考察人、入党介绍人以及党小组长和包村领导。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
凡是在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培养和考察,发展计划的形成,发展对象的政审、培训,公示、预审及其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况者要追究其责任:
一是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政策和规定,不
对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正确指导,在本支部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的;
二是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有条件而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
三是在预审过程中,因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入党的;
四是在正常情况下,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而发展入党的,对发展对象没有进行培训而发展入党的;对发展对象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政治审查而发展入党的,对未经公示或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没有进行调查处理而发展党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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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党员工作失察、失实责任追究制
市发展党员工作失察、失实责任追究制
为进一步贯彻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确保新党员质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入党介绍人责任制
(一)具体责任
1、认真做好对被介绍人的培养、教育工作。定期与被介绍人谈话,及时准确地填写培养意见。
2、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被介绍人的全面情况,准确提出能否发展的意见。
3、指导被介绍人正确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负责地填写自己的意见。
4、被介绍人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后,入党介绍人继续对其实施培养和教育。具体包括:
定期听取思想工作汇报;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综合考核其各方面现实表现情况;向党支部汇报;指导其写好转正申请。
(二)责任追究
1、被介绍人在被列为重点积极分子、拟发展对象和被接收为预备党员期间,在教育培养等方面出现问题并影响到新党员质量的,要严格追究介绍人的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进行直接责任追究:
(1)不如实、不认真或找他人代笔以及突击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意见的;
(2)《入党志愿书》中不认真填写或找他人代笔填写介绍人意见的;
(3)对预备党员继续实施培养、教育时,其中的环节有遗漏或不认真,出现差错的;
(4)介绍人经手的各项材料时间不符的;
(5)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
(三)处罚标准
1、违反上述第
(1)、
(2)、
(3)、
(4)条中1条的,基层党委提出批评;
2、违反上述第
(1)、
(2)、
(3)、
(4)条中2条的,基层党委给予通报批评;
3、违反上述第
(1)、
(2)、
(3)、
(4)条中3条或3条以上的,除基层党委通报批评外,实行诫勉谈话;
4、违反上述第
(5)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处分。
二、党支部书记责任制
(一)具体责任
1、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上报党委;及时召开支委会或党员大会研究确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在确定发展对象前,认真搞好民主测评,并严肃认真地搞好发展新党员公示,公示期满后,滤布及时反馈公示结果。
2、搞好对积极分子的系统性培养教育,建立规范的积极分子档案。
3、确定好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并对组织的培养教育工作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检查指导积极分子考察簿的填写记录情况。
4、有计划地选送积极分子参加基层党委和组织部门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5、做好发展党员对象的政审工作,不能出现遗漏、应付或个人行为。
6、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认真考察拟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和现实表现。
7、认真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按党章和细则要求履行入党手续和健全各种材料,最后组卷,做到材料齐全,组卷合格。
8、及时组织召开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保证党员出席人数,并充分听取党员意见,认真负责、如实准确地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十天内将卷上报党委。
9、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要将审批结果通知新党员,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活动,同时要及时组织新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10、对预备党员继续加强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到期转正时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并认真履行手续,如实填写支部意见,并组织好有关材料上报党委。
(二)责任追究
1、被发展对象在入党全过程中,出现问题并影响到新党员质量的,要严格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进行直接责任追究:
(1)没有通过支委会或党员大会研究批准就列为积极分子的;
(2)没有建立积极分子档案或档案不健全的;发展前突击建档的;
(3)不认真填写或找人代笔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簿》中党支部意见的;
(4)不认真填写或找人代笔填写《入党志愿书》中支部大会决议的;
(5)不经公示就确定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的;
(6)不经支委会或党员大会研究通过就确定为拟发展对象或上报发展计划的;本文来自.gongwen123.(7)该由支部履行的入党材料不健全、有差错,时间不符,造假的;(8)不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
誓的;(9)不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或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但不符合法定人数或伪造支部大会决议,接收新党员的;(10)政审不真实,失察或隐瞒事实的;对公示中反映出的问题不认真核实、隐瞒事实的;(11)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
(三)处罚标准
1、违反上述第
(1)、
(2)、
(3)条中1条的,基层党委提出批评;违反2条或2条以上的,基层党委通报批评;
2、违反上述第
(4)、
(5)、
(6)、(8)条中1条的,基层党委通报批评;违反2条或2条以上的,除基层党委通报批评外,实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3、违反上述第(7)、(9)、(10)、(11)条中任何一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处分。
三、党委组织委员责任制
(一)具体责任
1、指导党支部做好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搞好培训提高。
2、指导党支部建立积极分子名册,健全档案,掌握积极分子队伍的整体情况。
3、认真审查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的基础材料,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4、认真审核支部发展计划,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进行严格的超前考察,考察要认真、严肃、细致,考察后要认真负责地写出超前考察报告,提出意见。
5、做好发展新党员公示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并将公示结果及时向党委汇报。
6、制定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党委审批后上报市委(县委)组织员办公室。
7、及时将拟发展对象的材料卷上报市委(县委)组织员办公室。
8、认真负责地审查发展党员材料卷中的各种材料和需存档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合格。党委讨论确定后,在接收新党员支部党员大会后1个月内上报市委(县委)组织员办公室。
9、搞好对预备党员的接收及转正考察,做好向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两个党委会议的汇报工作。
10、年末实事求是地写出本党委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检查报告,上报组织部门。
(二)责任追究
1、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对基层指导、监督不到位,考察不实不严,入党手续出现严重问题,影响到新党员质量的,要严格追究党委组织委员的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进行直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