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doc 63页)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doc 63页)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概述一、国际税收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国际税收并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独立于国家税收的特定征收者和缴纳者,它只能依附于国家税收的征收者和缴纳者。
如果没有各个国家对其政权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课征,那么也就无从产生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其次,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利益协调方式也不同。
国家税收的分配是发生在同一国家的课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财富分割和转移,它反映的是一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纳关系,其处理依据是国家法律。
国际税收的分配发生在不同国家的课税主体之间,它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当产生国家间税收权益矛盾的时候,为了按照国际规范重新调整这一矛盾而导致一部分财富在各有关国家课税权主体之间重新分割和转移,其处理依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和各种规范。
国际税收不同于涉外税收。
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人辖权下,通过确认所得的地域标志来确定该笔所得的来源地,一笔所得被地域化,从而纳入所在地域的国家税收管辖范围。
这种按地域范围确定的管辖权体现了有关国家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合理性,又符合国际经济交往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被各国公认为是一种较为合适的税收管辖权,并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居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是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
各国税法对居民身份确认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是按居住期限确定,也有的是依据是否有永久性住所确定等。
公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依据纳税人的国籍行使税收管辖权,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也是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1.国际税收协定按参加国多少,可以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
双边税收协定是指只有两个国家参加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是⽬前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形式。
多边税收协定是指有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现在国际上还不多,但代表了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向。
国际税收协定按其协调的范围⼤⼩,可以分为⼀般税收协定和特定税收协定。
⼀般税收协定是指各国签订的关于国家间各种国际税收问题协调的税收协定。
特定税收协定是指各国签订的关于国家间某⼀特殊国际税收问题协调的税收协定。
2.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法⼆者都属于法律范畴,体现国家意志,并且相互依存相互渗透。
但国内法协调的是⼀国内部的税收关系,国际税收协定协调的是⼀个国家与另⼀个国家的税收关系,并且⼆者法律强制⼒的程度和表现形式是不同的。
在处理有关国际税务关系时,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盾和冲突时,⼤多数国家采取的是税收协定优先的做法,也有⼀些国家将国际法和国内法放在同等地位,按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是优先还是服从。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税收国际化是经济、贸易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突出的特点是出现了跨国的纳税人和跨国的征税对象。
在税收产生后的几千年发展历史中,税收关系一直没有跨越国界。
一国的纳税人全部是自己国家的国民或者居民,征税对象则是发生于本国境内的税收经济事项。
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
经济、贸易的国际化以及跨国公司的出现使得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
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对国家的征税权加以约束,就成为各国政府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国际税收协定就是在国际经济环境下产生和发展的。
所谓国际税收协定,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的谈判后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税收协定按照参加国家的多少,可以分为双边和多边两类;按照涉及内容范围的大不,可以分为一般与特定两种形式。
凡由两个国家参加签订的协定,称为双边国际税收协定。
凡由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签订的协定,称为多边国际税收协定。
凡协定内容一般地适用于缔约国之间各种国际税收问题的,称为一般国际税收协定。
凡协定内容仅仅适用于某项业务的特定税收问题的,则称为特定国际税收协定。
此外,在一些国家之间签订的非税收条约,如友好条约、商务条约和航海条约,有时也会包括若干处理有关国际税收问题的条款在内。
这就不属于我们这里所专门讲的国际税收协定了。
以上这些国际税收协定,由有关国家政府之间谈判签订以后,还必须通过各自国家的正式批准,并经外交途径互换批准文件,然后方可生效。
在协定有效期满后,只要原缔约国中任何一方经由外交途径发出终止通知,该协定即自动停止生效。
在国际税收协定的整个有效期间内,缔约国有关各方,都必须对协定中的一切条款承担义务。
任何一方的原有单方面规定,如有与协定内容相抵触的,必须按照协定的条款执行。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和发展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双边税收协定是1843年比利时与法国签订的。
该协定主要为了解决两国间在税务问题上的相互合作和情报交换。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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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
(一)解决有关国家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的矛盾
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有关国家本着相互尊重、互利互让、 平等协商原则,通过缔结国际税收协定,协调缔约国各方的税 收管辖权行使范围,在承认双方国家都拥有征税权的基础上, 商定双方能够接受的某些限制条件(即双方都放弃一定的征税权, 做出一定的牺牲),缓和并消除各国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合理 地解决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20 根据设计的主体的不同分为: 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 定。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形式是双边税收协定。 根据涉及的内容的不同分为:特定税收协定和一般税收协 定。 一般税收协定是在特定税收协定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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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产生于1843年比利时与法国 签订的互换税收情报的双边税收协定。最早旨在解决国际双 重征税问题的税收协定是英国和瑞士于1872年缔结的。1899 年,奥匈帝国与德国签订了租税条约。自20世纪20年代,免 除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国际合作得到了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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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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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间税收协定的签订,可以为从事跨国经济活动者 实现合理的税收负担创造条件,可以为诱导投资方向提供 税收鼓励。近年来,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为了更多、更好 地吸收外国资本和技术,加快国家经济建设的步伐,都开 始重视与外国签订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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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止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和逃税
浅谈国际税收协定

浅谈国际税收协定概述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防止国际双重征税,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务合作等问题,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经由政府间谈判,所签订确实定缔约国各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书面协议。
从国与国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协调来分析,税收协定的作用显然要大于各国的涉外税法。
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国家再详尽的涉外税法,也不可能按照涉及的每个具体国度单方面做出它对跨国纳税人的不同征税规定,以及协调它与别国的税收分配关系。
其次,根据国际法准那么,一国的涉外税法不能对别国的征税权做出约束,不能强制对方国家接受自己的税法规定。
再次,随着税收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各国间税务合作的领域也不断扩大,这就更需要税收协定来加以标准。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开展历史国际税收协定从产生到现在已有150多年的历史。
19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向外扩张,资本输出已成为当时国际间经济交往的一个重要特征。
但是,由于这个时期资本输出的主要对象是那些不具备独立和完整主权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国家,它们根本不可能同资本输出国之间公平分享国际财政收入;此外,所得税制也只在少数国家建立不久,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之间在国际税收分配方面的矛盾尚未激化。
所以,这个时期虽然在某些国家之间出现了一些国际税收协定,但其内容和形式还不完整,处于草创阶段。
据有关资料记载,世界上第一个税收协定,可以追溯到1 843年比利时与法国签订的协定,该协定主要是解决两国间在税务问题上的相互合作和情报交换等问题。
在遗产税方面的第一个国际税收协定,是于1872年由瑞士以沃州政府同英国缔结的防止双重征税的协定。
在所得税方面的第一个综合性税收协定,是于1899年6月21日由奥匈帝国和普鲁士王国签订的防止双重征税的协定,该协定首次提出对不动产所得、抵押贷款利息所得、常驻代表机构所得以及个人劳务所得,可以由收入的来源国征税,其他类型所得由居住国征税。
纵观国际税收协定的开展历史,具有现代意义的对所得和财产防止国际双重征税的综合性的税收协定起步于20世纪20年代。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提示】在国际税收实践活动中,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绝大多数是双边税收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1.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2.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3.避免税收歧视,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
4.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防止国际避税和逃税
(三)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1.税收协定具有高于国内税法的效力
2.税收协定不能干预有关国家自主制定或调整、修改税法
3.税收协定不能限制有关国家对跨国投资者提供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国际税收第十一章 国际税收协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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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
• 我国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结始于20世纪60年代。1966年,我国 政府同巴基斯坦政府签订了海运企业运输协定,其中包含了有关两国 间海运的税收问题,标志着中国同其他国家和地区通过协商解决双方 税收问题的开始。1973年和1974年,又分别与南斯拉夫、日 本签订了双边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所得税和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 所得税的税收协定。1979年,同英国签订了关于互免空运企业运 输收入所得税的税收协定。同年,又与法国在巴黎签订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航空运输企业税捐的协定》 。这一时期签订的税收协定范围比较窄,内容仅限于某一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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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别规定
• 在国际税收协定的特别规定中包括了“无差别待遇”、“互相协商程 序”、“情报交换” 等多方面的内容。税收的无差别待遇,又称国民 待遇,是为了避免税收歧视而采取的处理国家间税收关系的一项重要 原则。一般包括国籍无差别待遇、常设机构无差别待遇、支付无差别 待遇和资本无差别待遇四个方面。建立相互协商程序,是指通过缔约 国双方税务当局的行政协助,达到消除双重征税以及减少国际间偷漏 税和避税行为的目的。协商的内容包括纳税人提出的不符合协定的征 税问题和执行协定过程中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税收情报交换,是指 缔约国双方对协定所需情报内容、国内法律以及偷税漏税情报的交换 ,另外还要明确对税收情报交换内容的限制,对税收情报内容的安全 处理以及税收情报交换的方法等多项附加事宜。
• 我国对营业利润的征税,以是否设有常设机构为标准。凡是按照税收协 定规定,构成或者视为设有常设机构的,其营业利润由常设机构所在国 征税;没有构成或者视为常设机构的,其营业利润由居民国征税。
国际税收协定名词解释

国际税收协定名词解释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国际税收协定是指国家或地区之间为了对各自的税务行为和征税方法达成共同的一致,而缔结的一种书面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如1961年7月18日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政府相互协调本国对外征税活动的产物。
是一个国家的政府与另一个国家的政府就有关国家的税收进行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文件。
它规定了各缔约国应采取何种措施才能对其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和财产以及在本国境内取得的应税收入和财产给予公平、合理的待遇,即实现双方各自适用的国内法律对本国居民提供优惠待遇,并尽量避免双重征税。
二、税收协定与税收条约的关系( 1)二者是同一事物的不同称谓。
税收协定与税收条约虽然都表现为“协定”,但含义完全不同,不能等同视之。
税收协定的全称是“国际税收协定”,它是对某一特定事项就一些原则性问题作出规定的一种法律文书。
税收条约则是在已经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的基础上,根据该协定而制定的进一步详细的实施细则。
这种细则与条约原则是完全一致的,所以可以认为,税收条约也是一种“协定”。
( 2)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适用范围不同。
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全体;税收条约仅适用于缔约国双方或双方以上。
其次,效力不同。
税收协定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缔约国的任何一方都可依照税收协定的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而税收条约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件,它不但要求缔约国双方的一切行为和有关事项都必须符合条约规定,而且一经生效,对缔约国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缔约程序不同。
税收协定一般是缔约国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而税收条约需经过双方谈判、批准和生效程序。
因此,税收协定是一种比税收条约更为严格的法律文件,从而在国际税收领域中更具有法律拘束力。
( 2)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适用范围不同。
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全体;税收条约仅适用于缔约国双方或双方以上。
其次,效力不同。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概述一、国际税收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国际税收并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独立于国家税收的特定征收者和缴纳者,它只能依附于国家税收的征收者和缴纳者。
如果没有各个国家对其政权管辖围的纳税人进行课征,那么也就无从产生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其次,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利益协调方式也不同。
国家税收的分配是发生在同一国家的课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财富分割和转移,它反映的是一国围的税收征纳关系,其处理依据是国家法律。
国际税收的分配发生在不同国家的课税主体之间,它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当产生国家间税收权益矛盾的时候,为了按照国际规重新调整这一矛盾而导致一部分财富在各有关国家课税权主体之间重新分割和转移,其处理依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和各种规。
国际税收不同于涉外税收。
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人(包括外国企业和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尽管涉外税收具有了一定的国际意义,但是涉外税收反映的是一国政府,借其政治权力同其管辖围的外国纳税人之间所发生的征纳关系。
作为国家税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涉外税收的本质是国家税收的延伸,仍是主权国家或地区部的税收分配形式。
二、税收管辖权与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
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围。
通常按照国际公认的顺序,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
其中属地原则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为属地主义或属地主义原则。
属人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人主义或属人主义原则。
第35讲_国际税收协定

第三节国际税收协定一、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截至2016年11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1.《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UN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协调活动进入了规范化阶段。
2.《OECD税收协定范本》(1)积极所得:营业利润,海运、内河运输和空运,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董事费。
(2)消极所得:不动产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
3.《UN税收协定范本》:强调收入来源管辖权原则,通常赋予发展中国家就外国投资享有更多的征税权,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强调居住管辖权原则,将更多的征税权留给投资者或交易商所在国,比较符合发达国家利益。
三、我国对外签署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基于我国与新加坡签订的《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对国际税收协定的典型条款进行简要介绍:(一)税收居民1.“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也包括“该缔约国、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
2.居民应是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这是判定居民身份的必要条件。
这里所指的“纳税义务”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征税。
3.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1)永久性住所。
(2)重要利益中心。
(3)习惯性居处。
(4)国籍。
(按顺序依次确定)4.除个人以外(即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如果缔约国双方因判定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不同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程序,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二)投资所得1.股息(1)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股息可以在取得者所在一方(即居民国)征税,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第二十三章 国际税收协定[27页]
![第二十三章 国际税收协定[27页]](https://img.taocdn.com/s3/m/d62dde3f998fcc22bcd10de1.png)
管辖范围不同。GATT/WTO管辖的范 围几乎涉及所有影响贸易自由化的措施,包 括关税、与关税同等作用的许可证制度、配 额制度、补贴制度、技术标准限制、卫生安 全限制、当地产品含量要求、出口业绩要求、 国内税费制度和所得税政策等。而国际税收 协定则仅仅规范从跨国投资经营取得的所得 和财产征收的所得税。
争端解决机制不同。WTO“乌拉圭回合”谈判达 成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建立了四 个层次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税收协定的争端解决 机制只有双方主管当局的磋商,完全是外交式的, 争端解决与否取决于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对具体问题 的理解和解决问题的诚意
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机构与内容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结构 第一,范围条款。包括人的范围,税种范围,生效和
(三)税收管辖权划分
营业所得: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营业所得,适 用居住国独占原则;境外常设机构营业所得, 适用收入来源国优先原则;关联企业营业所 得,适用独立竞争原则,由缔约国双方协商
投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等,适用来源国与居住国分享原则,承认来 源国有优先权,同时实行限制,一般通过对 来源国的预提所得税实行限制税率实现这种
第二十三章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国际税法中的重要内容,其 核心内容在于确立税权和税收利益在国家之 间分配的规范,对于促进国际经贸发展,推
本章主要介绍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产生原 因与发展现状、国际税收协定的结构和内容、 中国的对外税收协定等基本内容
重点问题
中国税收协定订立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
税收协定和GATT/WTO的根本目的都 是为了消除影响资本、货物、
人员和技术跨国自由流动的障碍,但两者的 具体目标、管辖范围、运作和争端解决机制 都有明显不同。
第10章 国际税收协定

5. 我国的对外税收协定
① 谈签税收协定的原则
② 对外税收协定的内容 ③ 税收协定的执行和管理
练习题
1.下列协定中,属二国际税收协定主要形式的是( A. 特定税收协定 B. 与项税收协定
C )。
C. 双边税收协定
D. 多边税收协定
练习题
2.《OECD范本》不《UN范本》在划分征税权上的丌同之处是 ( A. 前者承讣收入来源国拥有优先征税权,后者承讣收入来源 国拥有独占征税权
3. 国际税收协定内容 一、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
1.涉及的人 2.涉及税种 双方居民,外交代表戒领亊 官员的外交豁免权除外 所得税&一般财产税
3. 国际税收协定内容
• 例如,我国与日本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包括了日 本的三种所得税:一是中央政府课征的公司所 得税,税率为30%;二是市县政府课征的居民 税,税率为6.21%;三是市县政府课征的企业 税,税率为10.08%(应税所得超过700万日元 ),总的实际有效税率为42.05%(企业税在计 算公司所得税时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所以实际 有效税率低于三种税率之和)。如果日本签订 的税收协定只适用于公司所得税,不涵盖居民 税和企业税,那么仍可能存在双重课税问题。
1.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产生不发展
(一)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演变 1928年双边税收协定范本、1935年的协定草案、 1943年墨西哥范本和1946年伦敦范本《经济合作不发 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联合国范本》 。 (事)经济合作不发展组织的协定范本草案的基本前提: 1、居住国应通过抵免法戒免税法消除双重征税; 2、所得来源国应力求缩减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征税范 围,并丏大幅度地降低税率。
2.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比较
关于预提所得税税率限定的区别
第8章国际税收协定

8.2.2 两个范本的基本内容
一、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 • 1.协定涉及的纳税人范围
– 在经合组织和联合国的两个范本中,都把协定包括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公司、社团以及基 金会等)限制在缔约国一方或同时成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
– 两个协定范本规定:除了协定的个别条款(无差别待遇条款、税收情报交换和政府职员的退休 金等)外,非缔约国居民不能享受协定的待遇。
常设机构的分类
物理性常设机构的具体形式通常包括: ①管理机构; ②分支机构; ③工厂;④车 间(或作业场所); ⑤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⑥建筑工地或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及有关监督活动和劳务活动等。
– 代理性常设机构是指一个实体代表企业进行活动并有权在缔约国家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缔结合同。 这种权限必须经常行使而不仅仅是在个别案件中行使。
常设机构的分类
• 常设机构的分类:物理性常设机构和代理性常设机构。 • 物理性常设机构: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 营业场所:企业用于从事营业活动的任何房屋场地、设施和设备,不管该房屋场地、设施和设备是否
完全用于进行营业活动这个目的。 – (1)无完整性要求 – (2)可以是自有或租赁的 – (3)包括适合于营业活动的任何重要、有形物体(但排除轻便和可携带的机器设备、工具;排 除证券或银行帐户;排除专利和软件。) – (4)在另一国租用的服务器或网址构成营业场所
– 在税收协定中严格规定“人的范围” 的重要意义在于限制纳税人不当地使用税收协定。
2.协定涉及的税种范围
– 在两个税收协定范本中均规定协定仅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各种直接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涵盖的税种主要是两个所得税,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第十章国际税收协定

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约束力及其与国 内税法的关系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二、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1.立法保证
税收协定的法律效力,是由缔约各方完成各自
的法律程序确立起来的,它对缔约国必然会有很 大的自我约束力。 2.外力保证 税收协定的签订,标志着缔约国作出了郑重的
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居住国征税 。
《联合国范本》对国际海运所得,规定居住
国和来源税收分享。
(二)投资所得
对于股息和利息:两个范本规定,由居住国 和来源国双方分享税权。 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经合发组织范本》建
议由受益人的缔约国独占征税权;《联合国范
本》规定,来源国和居住国分享税权。
(三)劳务所得
1.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经合发组织范本》建议:(1)居住国征税 ; (2)在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时来源国征税
国籍无差别
常设机构无差别 费用扣除无差别 资本无差别
(二)相互协商程序
1.相互协商程序内涵
当纳税人认为缔约国任何一方对其的课税
活动不符合税收协定的规定时,缔约国双方主
管当局应根据该纳税人提出的申诉进行适当的 协商处理,并规定了这种协商的内容和程序。
2.相互协商的内容
对纳税人提出的不符合协定的征税问题进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结程序 (一)谈判 (二)签字 (三)批准 (四)交换批准书
1968年,联合国提出《发达国家与发展 中国家间关于税收协定的指南》。 1977年将指南修改成协定范本,即《联 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 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 1979年 通过该范本,简称为《联合国范 本》或《UN范本》 。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三、当前重要国际税收范本
• 目前国际上最重要、影响力最大的两个国 际税收协定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 定范本》,即《OECD协定范本》;联合国 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 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UN协定范本》, 是两个国际组织为了协调和指导各国签订 双边税收协定或多边税收协定而制定并颁 布的示范性文本。
• 二是对投资所得的征税。国际税收协定一 般适用来源地国与居住国分享收入的原则。 三是对劳务所得的征税。区分不同情况, 对居住国、来源地国的征税权实施不同的 规范和限制。四是对财产所得的征税。在 各国所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对上述各 项所得如何征税,应有一个明确的权限划 分,并对有关问题加以规定。
(五)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
• 1.国籍无差别条款。即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 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 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 或有关条件不同或者比其更重,禁止缔约国基于 国籍原因实行税收歧视。 • 2.常设机构无差别条款。即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 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 不应高于 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同样业务活动的企业。 •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 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确定其在国际税 收分配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或条 约,也称国际税收条约。
二、国际税收协定分类
• (一)国际税收协定按参加国多少,可以 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 • 双边税收协定是指只有两个国家参加缔约 的国际税收协定,是目前国际税收协定的 基本形式。 • 多边税收协定是指有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缔 约的国际税收协定。
四、国际税收协定基本内容
• (一)协定适应的范围 • 1.人的适用。一切双边税收协定只适用于缔约国 双方的居民,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外交豁免权 除外。 • 2.税种的适应。各类税收协定一般将所得税和一 般财产税列为税种适应的范围。 • 3.领域的适应。一般的税收协定规定各缔约国各 自的全部领土和水域。 • 4.时间的适应。一般国际税收协定在缔约国互换 批准文件后立即生效,通常没有时间限制。
第六章国际税收协定

国税法为基础
6.1.3 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
• (1)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 (2)防止国际避税、逃税 • (3)避免国税收歧视 • (4)贯彻有关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6.1.4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结与执行须 6.1.4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结与执行须 以缔约国税法为基础
• (1)在空间上,解释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内
6.2.3相互协商程序 6.2.3相互协商程序
• (1)内容
① 对纳税人提出的不符合协定的征税问题进行协商。 ② 对执行协定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进行协商。
• (2)步骤
① 跨国纳税人提出异议,其居住国当局受理。 ② 其居住国无法单方面解决问题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
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
6.2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 6.2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
法不限于税法。 • (2)在时间上,解释国际税收协定的为实 际适用的法律。 • (3)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遵循孰优原则。
6.2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 6.2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
• 6.2.1地理概念的解释 6.2.1地理概念的解释 • 6.2.2无差别待遇 6.2.2无差别待遇
• • • •
(1)国籍无差别 (2)常设机构无差别 (3)支付无差别 (4)资本无差别
• 6.2.4情报交换 6.2.4情报交换 • (1)范围
• 与税收协定有关税种的国内法律情报 • 有关跨国纳税人的一般情报 • 有关跨国纳税人的特别情报
• (2)方式
• • • •
根据要求交换 自动交换 主动交换 同时检查
6.2.4情报交换 6.2.4情报交换
• (3)情报交换的限制条件
• 对所收到情报采取保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施 • 情报交换不能违反提供国的法律、行政惯例和行政秘密等
第五章 国际税收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有两个:1963年经合组织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与1979年1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了《关于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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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本用语的定义 (一)协定的适用范围 1.协定适用的纳税人范围。协定适用的纳税人范 围一般规定为“缔约一方的居民或同时为缔约双 方居民的人”。 2.协定适用的税种范围。 (二)对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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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税收协定
本章重点 第一节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新发展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展
国际税收协定的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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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及其分类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主权国家旨在协调相互间的税 收分配关系和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方面的问 题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按照不同标准,国际税收 协定有不同分类:1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参加缔约国 的多少,可以将其划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 收协定。2按照国际税收协定涉及内容范围的大小, 可以将其划分为单项税收协定和综合性税收协定。
二、双边税收协定的发展 (一)双边税收协定数量增加 (二)双边综合性税收协定内容的扩展 (三)双边单项税收协定得到了发展 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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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透过国际税收协 定了解国际税法的主要法律问题;掌握国际税收 协定的概念、分类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主要内 容及其发展情况。
二、征税权的划分和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 (一)征税权的划分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 三、避免税收歧视 四、相互协商程序和税务情报交换 (一)相互协商程序 (二)税务情报交换
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

– 全部免税法 : •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 对国内所得70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 •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35%=24.5(万元)
– 累进免税法: •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 用税率是,然后套用公式,求得该公司应缴 居住国税额。 •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 • =[80×35%+20×40%]×70/100=25.2(万
• 我国法律规定:
•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其总机构设 在我国境内,要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 纳所得税。这表明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是把法律 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结合起来使用,二者必须 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 经营所得
– 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它是个人或公司法人 从事各项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 纯收益。一笔所得是否为纳税人的经营所得, 主要看取得这项收入的经营活动是否为纳税人 的主要经济活动。
• 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 在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 非居民一般只须就该国境内来源的所得向该国 政府纳税(有限纳税义务)。无论是自然人还 是法人,其在非居住国(所得来源国或东道国) 一般都负有有限纳税义务。
• 一、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
•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 法律性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 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 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
• 关于“住所标准”的案例:
– 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就有这方面的一个判例。有一位先 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32年他参加了英国空军, 并于1959年退役,随后一直在英国一家私人研究机构工 作,直到1961年正式退休,而且退休后他与英国妻子继 续在英国生活。在此期间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 大国籍和护照,并经常与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来; 而且他也希望与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示如 果妻子先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过余生。法院判 定这位先生尽管在英国居住了44年,但他在英国仅有居 所而没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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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概述一、国际税收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不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既有联系又有区不。
首先,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国际税收并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独立于国家税收的特定征收者和缴纳者,它只能依附于国家税收的征收者和缴纳者。
假如没有各个国家对其政权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课征,那么也就无从产生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其次,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利益协调方式也不同。
国家税收的分配是发生在同一国家的课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财宝分割和转移,它反映的是一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纳关系,其处理依据是国家法律。
国际税收的分配发生在不同国家的课税主体之间,它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当产生国家间税收权益矛盾的时候,为了按照国际规范重新调整这一矛盾而导致一部分财宝在各有关国家课税权主体之间重新分割和转移,其处理依据要紧是国家间的协议和各种规范。
国际税收不同于涉外税收。
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人(包括外国企业和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尽管涉外税收具有了一定的国际意义,然而涉外税收反映的是一国政府,借其政治权力同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纳税人之间所发生的征纳关系。
作为国家税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涉外税收的本质是国家税收的延伸,仍是主权国家或地区内部的税收分配形式。
二、税收管辖权与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
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通常按照国际公认的顺序,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
其中属地原则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为属地主义或属地主义原则。
属人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宅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人主义或属人主义原则。
由于在国际税收领域,各国行使征税权力所采取的原则不尽相同,因此各自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范围和内容也有所不同。
目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大致能够分为三类: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其中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遵循的是属人原则,而地域管辖权遵循的是属地原则。
地域管辖权又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发生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活动和来源于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是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
在地域管辖权下,通过确认所得的地域标志来确定该笔所得的来源地,一笔所得被地域化,从而纳入所在地域的国家税收管辖范围。
这种按地域范围确定的管辖权体现了有关国家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合理性,又符合国际经济交往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被各国公认为是一种较为合适的税收管辖权,并为绝大多数国家所同意。
居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是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
各国税法对居民身份确认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是按居住期限确定,也有的是依据是否有永久性住宅确定等。
公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依据纳税人的国籍行使税收管辖权,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也是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
公民是指取得一国法律资格,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国际税收中所使用的公民概念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团体、企业或公司,是一个广义的公民概念。
公民有时也称国民,世界上多数国家使用的是公民概念,然而日本等少数国家也使用国民的概念。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之间的矛盾必定导致税收管辖权之间的矛盾,三种税收管辖权之间必定会发生不同程度的重叠和交叉。
围绕着一国或多国的税收管辖权行使与适用,引申出了一系列的国际税收活动,其核心内容为国际重复征税及其消除、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消除指的長多个国家税收管辖权在同一征税对象上的重叠,以及为了幸免这种管辖权重叠而采取的措施。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则指纳税人为规避税收管辖权而进行的国际活动,以及各国政府为了应对这种规避税收管辖权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为了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加强国家间的税收征管合作以及解决国际税收领域的其他问题,国际税收协调活动日益普遍和深入,其客观形式和成果集中体现为一系列国际税收协定。
三、国际税收协定概念、分类及其与国内税法的关系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种书面协议或条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属于国际经济法的一种,它调整的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国际税收关系,是国际经济关系进展的产物。
国际税收协定就处理的税种不同束划分,可分为所得税的国际税收协定、遗产税和赠予税的国际税收协定;就所涉及的缔约国数量来划分,可分为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多边税收协定;就处理问题的广度为标准,可分为综合性的国际税收协定和单项的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内税法为基础的。
在国际税收协定与其他国内税法的地位关系上,第一种模式是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第二种模式是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出现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不法优于一般法”等处理法律冲突的一般性原则来协调。
第二节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不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它强调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都具有同一性。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它强调国际重复征税不仅要包括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而且还包括纳税主体具有非同一性时针对同一征税对象所发生的国际重复征税,以及因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例如,甲国母公司从其设在乙国的子公司处取得股息收入,这部分股息收入是乙国子公司就其利润向乙国政府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利润中的一部分,依据甲国税法规定,母公司获得的这笔股息收入要向甲国政府缴纳公司所得税,因而产生了甲乙两国政府对不同纳税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实质性双重征税,因为征税对象均为同一笔所得,这笔所得同时负担了甲国和乙国的公司所得税;且二者税源具有同一性,均为子公司所制造的利润。
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包括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和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三种类型。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它是由于不同国家在法律上。
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征税原则,因而产生了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从而造成了重复征税。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一般是由于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所引起的。
股份公司的公司利润和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同源所得,在对二者同时征税的情况下,必定会带来重复征税的问题。
当这种情况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时,重复征税即成为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是由于各国在税收制度上普遍实行复合税制度所导致的。
在复合税制度下,一国对同—征税对象可能征收几种税。
在国际重复征税中,复合税制度导致了不同国家对同一税源课征多次相同或类似的税种,从而造成了税制性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一)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条件和缘故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
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是国际重复征税的全然缘故。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展和国际分工的深化,跨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现象十分普遍,一个国家的居民或公民从其他国家取得收入的现象日益增多。
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使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成为可能。
在此基础上,各国所得税制度的建立为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提供了现实条件。
所得税制的普遍建立使得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因其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履行重复的纳税义务。
有关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进行双重或多重征税,形成了国际重复征税,其全然的缘故在于征税权力的交叉。
各国政府为维护其主权利益,都在不同程度上以收入来源地原则、居民原则或公民原则为基础来行使税收管辖权,这种情况下,税收管辖权的重叠现象就不可幸免。
有关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交叉和冲突,是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全然缘故。
(二)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形式依据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的瑶式,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也要紧有下述几种情形:1.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重叠下的国际重复征税。
世界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过程中,在税收管辖权原则的选择上,即能够对跨国纳税人发生在本国境内的所得按照属地主义原则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也能够又于本国居民或民中的跨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和国外的全部所得按照属人主义原则行使居民管辖权或公民管辖权,这就不可幸免地造成有关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跨国所得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交叉重叠或冲突,从而产生国际重复征税。
一般来讲,相关各国对跨国所得一致实行从源课税,即统一实行地域管辖权,依据收入来源地进行征税,而且跨国所得的收入来源地能够明确的话,可不能出现征税权力的重叠和冲突。
另外,只要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归属或公民身份归属能够明确,那么各国关于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统一行使居民或公民管辖权,也可不能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
然而出于对本国税收利益及其他缘故的考虑,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同时实行收入采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如此同一笔跨国收入,可能在收入来源国和纳税人的居住国或国籍国被多次征税,这就导致了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2.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重叠下的国际重复征税。
在国际税收中,假如相关各国关于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统一行使居民管辖权,由于各国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各不相同,也就往往导致各国在某一跨国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归属问题上各执己见。
当纳税人居民身份归属于哪一国的问题不能够完全澄清的话,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跨国所得进行国际重复征税就具备了可能性。
因为各国法律规定及其确定纳税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因而就会出现同一个跨国纳税人被有关国家同时确认为其居民的情况。
这种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冲突必定导致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因此,上述分析也适用于相关各国关于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统一行使公民管辖权的情况。
公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冲突也会导致国际重复征埤问题,这通常是由于纳税人国籍的双重化或法人资格的双重化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