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探索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互联网治理辩论辩题
互联网治理辩论辩题正方,互联网治理应该更加严格。
首先,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治理问题也日益突出。
因此,我们认为互联网治理应该更加严格。
首先,互联网上存在大量的不良信息,如色情、暴力、谣言等,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
根据美国心理学会的研究,互联网上的暴力内容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加强互联网治理可以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其次,互联网上存在大量的网络诈骗、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的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互联网诈骗案件数量超过30万起,涉案金额高达100亿元。
因此,加强互联网治理可以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最后,互联网的发展也给国家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互联网上存在大量的网络攻击、信息泄露等安全隐患,给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安全带来了潜在威胁。
因此,加强互联网治理可以有效保护国家安全。
因此,我们认为互联网治理应该更加严格,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国家安全。
反方,互联网治理应该更加开放。
首先,互联网的开放性是其最大的特点之一,也是其发展的动力。
正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所说,“互联网是全球性的,它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也不应该受到任何一个国家的控制。
”加强互联网治理会对互联网的开放性造成影响,限制了信息的流通和交流,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
其次,加强互联网治理容易引发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互联网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表达意见的重要平台,加强治理可能导致信息的过滤和审查,限制了人们的言论自由。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所说,“只有通过辩论,真理才会显现。
”加强互联网治理可能会对言论自由造成负面影响。
最后,加强互联网治理可能会对互联网产业带来不利影响。
互联网产业是当今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治理可能会加重企业的负担,限制了创新和发展。
互联网法治论坛发言材料
互联网法治论坛发言材料尊敬的互联网法治论坛评委和各位嘉宾,大家好!我很荣幸能够参加这次互联网法治论坛,并向大家分享我的发言材料。
今天我想谈论的主题是互联网法治:挑战与机遇。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我们正处于一个数字化时代,互联网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互联网的快速兴起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互联网法治。
互联网的全球性和非国界性特征使得传统的法律体系面临了新的挑战,如何在互联网时代确保公平、公正、有序的网络环境,成为了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广泛传播性给了不法分子制造恶意信息和网络犯罪的机会。
网络谣言的传播、个人隐私的泄露、网络诈骗等问题屡见不鲜。
这些行为对个人和社会的稳定与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互联网法治需要加强网络安全保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执法机制和监管体系,打击网络犯罪和维护网络秩序。
其次,互联网的全球性和非国界性使得跨国互联网公司成为了全球信息流动的主要力量,这也给互联网法治带来了新的挑战。
跨国互联网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运营,其信息采集和使用的行为常常超出了单一国家的法律框架,影响到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因此,国际合作和跨国监管是互联网法治的重要方向之一。
然而,我并不认为互联网法治只带来挑战,它也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机遇。
通过依法治理互联网,我们能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网络环境,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
从个人角度来讲,互联网法治能够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确保网络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从企业角度来讲,互联网法治能够促进企业创新和竞争,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市场环境。
互联网法治的推进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企业、个人以及相关机构都应当积极参与其中,加强合作,共同构建互联网法治的新体系。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法治意识和法治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应对互联网发展带来的各种挑战,实现互联网法治的目标。
互联网治理辩论辩题
互联网治理辩论辩题正方:互联网治理是必要的。
首先,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对个人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因此,互联网治理是必要的,以保障人们的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互联网治理可以有效防范网络犯罪和网络暴力。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和网络暴力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通过加强互联网治理,可以加强对网络犯罪和网络暴力的打击,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再者,互联网治理有助于规范网络信息传播。
在互联网上,存在大量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念产生了负面影响。
加强互联网治理,可以规范网络信息传播,净化网络环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反方:互联网治理是不必要的。
首先,互联网的发展应该是自由的,过度的互联网治理可能会限制信息的自由流动,阻碍创新和发展。
正如约翰·彭伯顿所说,“信息想要自由”,过度的互联网治理将损害信息的自由流动,不利于社会的进步。
其次,互联网治理可能会侵犯人们的隐私权。
在加强互联网治理的过程中,可能会对人们的个人信息进行过度收集和监控,侵犯人们的隐私权。
正如爱德华·斯诺登揭露的那样,政府和企业可能会利用互联网治理的手段侵犯人们的隐私权。
再者,互联网治理可能会导致信息的不对称。
在互联网治理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信息的不对称现象,一些特定的信息可能会被屏蔽或者篡改,导致信息的不对称。
这将影响人们获取信息的权利,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发展。
综上所述,互联网治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权衡各方利益,不可一概而论。
需要在保障信息自由流动和保护公民权益的基础上,加强互联网治理,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治理辩论辩题
互联网治理辩论辩题正方观点:互联网治理是必要的,因为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社会带来了许多问题,如网络安全、信息泄露、虚假信息等。
如果不进行有效的治理,这些问题将会越来越严重,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影响。
首先,互联网治理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各种网络犯罪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如果不进行有效的治理,网络犯罪将会更加猖獗,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其次,互联网治理是为了防止信息泄露。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在网上留下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多,如果这些信息泄露出去,将会给个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和损失。
因此,互联网治理是为了保护人们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最后,互联网治理是为了杜绝虚假信息。
在互联网上,有很多虚假信息和谣言,如果不加以治理,将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混乱。
因此,互联网治理是为了维护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综上所述,互联网治理是必要的,因为它可以保障网络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杜绝虚假信息,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反方观点:互联网治理是不必要的,因为互联网的发展应该是自由的,过多的治理只会限制人们的自由,影响互联网的创新和发展。
首先,过多的互联网治理会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
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平台,人们可以在上面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如果过多地进行治理,将会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影响社会的开放和进步。
其次,过多的互联网治理会影响互联网的创新和发展。
互联网之所以能够取得巨大的成就,是因为它是一个开放和自由的平台,人们可以在上面进行创新和发展。
如果过多地进行治理,将会限制人们的创新和发展,影响互联网的进步。
最后,过多的互联网治理会增加社会的管理成本。
互联网的治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如果过多地进行治理,将会增加社会的管理成本,影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综上所述,互联网治理是不必要的,因为它会限制人们的自由,影响互联网的创新和发展,增加社会的管理成本。
我们应该尊重互联网的自由和开放,让互联网能够继续发展下去。
2023年度法治论坛征文
2023年度法治论坛征文近年来,法治建设已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法治论坛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平台,旨在加强对法治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与交流。
2023年度法治论坛即将召开,本文将围绕此主题展开论述。
一、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法治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治的建设不仅能够保障人民的权益和自由,还能提升国家的综合治理能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加强法治建设是国家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在当前全球化与信息化的背景下,法治建设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方面,全球化使得法律规则与国家边界相互交织,国际法治的建设亟待加强。
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法治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犯罪、隐私保护等问题亟需解决。
三、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在法治建设中,需要探索一条适合自身国情的路径,坚持以宪法为核心,以人民为中心,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方略,充分发挥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同时,要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注重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素养。
四、法治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法治建设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法治环境的改善对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至关重要。
法治的完善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升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水平,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五、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建设需要与社会治理创新相结合,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相互配合,实现社会治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智能化。
加强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推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六、法治建设与国际交流合作法治建设需要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
通过参与国际法律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治秩序的维护,提升自身的国际影响力。
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国际法律争端解决,为国际法治的发展做出贡献。
七、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是相辅相成的,法律的公正适用和司法的独立性是保障人权的基础。
互联网法治建设构筑网络法治体系
互联网法治建设构筑网络法治体系互联网法治建设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旨在构筑一个健全的网络法治体系,以维护互联网空间的秩序和稳定。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建立网络法治体系对于保障公民权益、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论述互联网法治建设的意义、现状及对策,以期加深人们对网络法治的认识和重视。
一、互联网法治建设的意义1. 维护公民权益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网络隐私权等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互联网法治建设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管机制,保障公民在网络空间中的合法权益。
2. 促进经济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对于信息化、数字经济等新业态的发展给予了巨大推动力。
互联网法治建设可以规范网络经济行为,促进互联网创新和创业环境的健康发展。
3. 维护网络安全随着网络犯罪的增加,个人信息被泄露、网络财产遭受侵犯等问题层出不穷。
互联网法治建设可以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提供更有效的保护机制,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稳定。
二、互联网法治建设的现状1. 法律法规的制定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为互联网法治建设打下了基础。
2. 完善监管机制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加大了对互联网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了网络安全审查和风险预警,提高了违法行为的查处率。
3. 加强国际合作互联网已经打破了国界的限制,网络犯罪也呈现跨国化的趋势。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了与其他国家的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形成了一定的合力。
三、互联网法治建设的对策1. 加强立法工作针对互联网发展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及时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
2. 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互联网企业、平台和服务的监管力度,扩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范围和力度。
3. 提高网络安全技术水平加大网络安全技术研发投入,提升我国网络安全保护能力,有效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活动。
在互联网时代推进法治建设和公正司法
在互联网时代推进法治建设和公正司法自工业革命以来,科技的迅猛发展一直推动着社会的变革和进步。
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更是将我们带入了一个全新的世界。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成为现代社会中人们生活、工作和交流的重要载体。
同时,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也在互联网上得到了更好的解决,尤其是在推进法治建设和公正司法方面,互联网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互联网促进了法律知识的普及曾经,由于受教育程度、门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律知识的普及和传播一直是难以实现的。
而如今,在互联网时代,这一局面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互联网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宽泛的学习、交流、分享的平台,每个人都有机会通过网络学习、查询相关法律知识。
网络上不仅可以分享法律资讯,还可以交流相关问题,其中包括社交媒体、专业网站和专业知识普及的网络课程等。
这些全新的渠道和方法,使得法律知识的普及更加广泛和高效。
二、互联网拓宽了公正司法渠道在律师代表案件或公开审判等过程中,司法公正一直受到高度重视。
尽管这样,传统的公正司法渠道仍然有很多缺陷,而互联网的出现,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新的方向。
现如今,许多司法机构都已经开通了网络系统,实现了依法公开审理,增加透明度,同时也促进了普及了司法知识。
网络诉讼外网查询等技术手段的应用,也使得人们可以更加便利地查询自己的案件审理情况和结果。
此外,闪投系统和简易程序的使用,也让诉讼成本和时间大大减少,使得公民的访问司法更加容易和便利。
三、互联网提高了法治建设的效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展,电子政务的成熟应用,如电子政务,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等技术应用,使得法律服务更便捷,快速,安全等诸多优势。
互联网硬件上的安全加密技术和云存储等功能,也能够更好地保障法律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
总的来说,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法治建设和公正司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机遇。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革命性发展,未来的互联网法治应该是更加庞大,细密和完善的。
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法律服务也必将更多元化,高效,低成本,让每个人都能参与到法治建设中来。
法治论坛成立方案
法治论坛成立方案1. 引言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石,对于优化社会治理、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和推动法治建设,我们计划成立一个法治论坛。
本方案旨在介绍法治论坛的目标、组织结构和活动形式,以期引起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
2. 目标2.1 舆论引导通过法治论坛,引导社会舆论关注法治问题,宣传法治理念,倡导依法行事,推动法治思维在社会中的普及。
2.2 法治交流打造一个法治专家学者、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众之间交流的平台,促进法律专业人士与公众的互动和沟通,增进法律理解和知识分享。
2.3 法治培训通过举办法治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提高公众对法治的认知和理解,增强法律意识,提升法治素养。
3. 组织结构3.1 主办单位法治论坛由以下主办单位共同发起并组织: - 法院 - 检察院 - 律师协会 - 法学院3.2 筹备组筹备组负责法治论坛的筹备工作,包括确定论坛的具体形式、活动内容和策划方案等,由主办单位指定代表组成,设立一个筹备组委员会。
3.3 论坛秘书处论坛秘书处负责论坛日常管理和运行工作,由秘书长负责领导,秘书处人员由主办单位指派。
3.4 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法律专家组成,负责为论坛提供专业指导和学术支持,参与论坛活动的组织和评审等。
4. 活动形式4.1 法治论坛年会每年举办一次法治论坛年会,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和企业代表等参加,就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演讲和研讨。
4.2 法治研讨会定期举办法治研讨会,邀请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探讨法治发展的重要议题,交流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
4.3 法治培训班举办法治培训班,面向公众、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从业人员,提供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培训,提升法治素养和专业能力。
4.4 法治宣传活动组织法治宣传活动,包括举办法治知识竞赛、发放法治宣传手册等,提高公众对法治的认知和关注度。
5. 资金来源法治论坛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 政府拨款 - 社会捐赠 - 赞助商赞助 - 活动收入等筹备组将通过编制详细的预算,并寻找与法治论坛目标相符的资助机构和赞助商进行合作。
2023世界互联网大会主题是什么
2023世界互联网大会主题是什么2023世界互联网大会主题2023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将于11月8日至10日在中国乌镇举办。
今年峰会的主题为“建设包容、普惠、有韧性的数字世界——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本次峰会将围绕全球发展倡议、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人工智能、算力网络、网络安全、数据治理、数字减贫、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议题举办20场分论坛,广邀全球各界代表齐聚乌镇,共谋合作,图共赢,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开放包容、安全稳定、富有生机活力的网络空间。
首届世界互联网大赛主题首届世界互联网大赛主题是“互联互通·共享共治”。
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国际性会议。
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围绕着“互联互通·共享共治”主题,就国际互联网治理、移动互联网、互联网新媒体、网络空间法治化、网络名人、跨境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等10多个分议题深入交换意见,共商互联网发展大计,达成了广泛共识。
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国际互联网棋局中留下了独特的中国印记。
大会倡导推动互联网设施互联互通、促进互联网经济繁荣发展、加强互联网技术合作共享、实现互联网安全保障有力,回应了国际社会的关切,对于推动全球互联网均衡、安全、可持续发展,促进各国人民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增进人类福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世界互联网大会为什么在乌镇举办1、互联网经济发达。
古镇与互联网的融合,在乌镇随处可见,无线网络全覆盖、搭拆悔建完善的旅游预订网站、二维码电子门票、支付宝扫码购物等等;2、古镇曾作为历史文化遗产频频亮相国悄橡际舞台。
2008年,中法文化遗产保护论坛在乌镇西栅召开。
2012年,乌镇作为中国唯一代表出席比利时布鲁日“21世纪世界文化遗产名城”论坛。
2013年,中欧城市博览会在北京举行,乌镇是全国唯一一个参展的乡镇;3、交通异常发达。
乌镇现如今密集的大巴、高铁每天半小时滚动发车直达乌镇,带来全国甚至世界的游客;4、乌镇骨子里流淌着文化基因。
网络安全法与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机制
网络安全法与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机制网络安全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无时无刻不在网上进行各种活动,这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网络安全问题。
为了维护网络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安全法就是中国在网络空间治理中采取的法治机制之一。
一、网络安全法的背景介绍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网络空间渗透到了各个方面。
然而,网络空间同样存在着各种问题,如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网络窃密等。
这些问题严重威胁到人们的财产安全、个人隐私以及国家安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出台了网络安全法。
二、网络安全法的主要内容网络安全法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网络基础设施的保护:网络基础设施是网络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安全法对其进行了明确的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手段破坏、危害网络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2.个人信息的保护:随着网络的普及,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了一项重要任务。
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非法收集、使用或者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
同时,个人也有权利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收集和使用的情况。
3.网络安全监管:网络安全法还明确了网络安全的监管职责。
政府部门负责网络安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同时,网络安全机构有权调查、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并采取措施进行网络安全保护。
4.网络安全责任:网络安全法明确了各个主体在网络安全中的责任。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网络应用开发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原则,保障用户的网络安全。
三、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机制网络安全法作为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机制之一,为网络空间的治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网络安全法促进了网络空间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了个人和社会的利益。
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机制不仅仅体现在网络安全法上,还包括了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法治理念和法治机构的建设。
法治机制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约束和规范网络行为,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的机制。
浅谈互联网治理的法治化路径
浅谈互联网治理的法治化路径作者:蓝婷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9期摘要:当前人们对社会已经进入到网络时代已经一致认可,网络时代给社会各个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极大改变,也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改善。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互联网所构建的空间里虚拟化特征使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互联网进行不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如何治理互联网中此类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对此笔者在本文中结合互联网治理的背景,分析了当前互联网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对我国在互联网治理法治化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总结,重点探讨了互联网治理的法治化路径,旨在通过本文研究为互联网治理法治化发展提供思路上的指引,为网络空间的规范化开辟新的治理之路。
关键词:互联网治理;法治化;现状;路径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118-02一、互联网治理的背景概述(一)互联网时代发展背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得互联网走进了世界范围内各个行业、领域以及人们的生活,任何人都可以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畅游于网络中间,并可以随时随地产生网络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说人们已经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尤其是我国当前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一的互联网大国,人们的生活服务、消费、金融等都与网络密不可分,网络已经成为社会的重要延伸。
在互联网空间里,人们各种行为风险性也越来越大,但是在风险防范方面互联网自身还难以实现有效规避,法律的规范和管理已经成为网民们的迫切需求,但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在互联网庞大体系中还存在许多法外空间亟需填补。
(二)互联网治理的现状我国多年来一直推行依法治国,但是对互联网这一新的社会空间领域法治却没有全面推行,这与我国依法治国理念已经产生了偏差,因此理论上关于探讨互联网治理法治化的话题一直持续不断。
互联网空间治理有两套体系,一是互联网自身的技术性管理,包括对网络上的非法或不当行为进行禁止和管理,二是国家法律的规范,互联网空间具有特殊性,尤其是虚拟化法律的治理也带来了很大难度,这也是当前立法迟迟没有健全起来的原因,但对互联网进行法治化治理的方向是确定的,我们当前要做的就是沿着这一方向不断努力。
互联网法治论坛发言稿
互联网法治论坛发言稿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和法治论坛的各位网友:大家好!我很荣幸能够在这个充满前沿思想和学术交流的互联网法治论坛上发表演讲。
在这里,我想重点谈谈互联网法治的重要性以及我对互联网法治发展的一些看法。
首先,我认为互联网法治是十分重要的。
互联网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信息传递工具,而是承载着经济、教育、文化等多个领域的重要功能。
互联网法治是对互联网发展的一种必要规制,它影响着我们的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等一系列重要问题。
互联网法治的成熟与否直接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其次,我认为在推进互联网法治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互联网自身的特点,即互联网的开放性、去中心化和跨国性。
互联网不同于传统的媒体和信息传播方式,它具有全球性、互联互通和即时性的特点,因此对互联网的治理也需要与时俱进,紧跟互联网的发展变化。
只有在充分尊重网络空间的特点的前提下,才能根据互联网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另外,我认为互联网法治的建设还需要加强国际间的沟通与合作。
互联网的发展已经突破了国界的限制,许多互联网公司和平台已经跨越了国家和地区的界限,因此,单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常常难以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互联网空间。
互联网法治需要各国间的合作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
最后,我希望各位专家学者和网友能够积极参与到互联网法治的建设中来。
互联网的发展是我们大家的共同利益,每个人都应该为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安全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作为一名普通网民,我们可以自觉遵守网络空间的法律法规,做一个理性、文明的网络用户;作为一名专家学者,我们可以积极参与到互联网法治的研究和制定中,为互联网法治的健康发展出谋划策;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可以不断完善互联网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互联网的世界里,法治是我们共同的追求目标,也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互联网时代下的社会治理和互联网法治
互联网时代下的社会治理和互联网法治互联网作为一个普及率越来越高的工具,正在越来越多的领域中广泛运用。
它的出现,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又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互联网时代下,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如何顺应时代的发展,加强对互联网管理和法治建设,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互联网时代下的社会治理,需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在信息传播、社交互动、公共参与等方面的作用。
互联网技术的出现使得社会治理方式得以创新,政府可以通过开展网络问政等活动,与公众互动,听取群众需求,加强公众参与度。
同时,还可以通过网络舆情监测,提高政府的决策水平,全面了解社会民意和舆情动向。
而对于民间组织和社团,互联网平台也提供了一个展示自身、交流合作的机会,促进社会的发展和变革。
然而,互联网时代下的社会治理也存在一些问题。
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信息传递的速度越来越快,信息的表达和传递方式也更加多样化。
这也使得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犯罪的可能性更大,如网上抢劫、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等。
对于这些新型犯罪行为的防范和打击,需要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惩罚机制。
在互联网时代下,如何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提高社会治理的水平,是现代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互联网法治建设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机构建设要更加完善。
在国内,目前建立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小组、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等机构,加强了对互联网的管理。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服务商和平台的监管,控制信息流通的速度和方向,防止不良信息的存在和传播。
此外,建立互联网综合性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互联网行业准则和标准,加强行业内的自律和管理,建立良好的产业生态。
其次,法律法规的完善是互联网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互联网行为,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国家已出台了多项互联网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人民网站管理规定》等,但是这些法律的完善和强化仍是必要的。
加强网络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推动互联网治理与法治协调发展
联 网 治理 与法 治协 调 发展 。
开 放 性 , 迅 速 融 入 到 经 济 社 会 的 方 方 面 面 , 深 刻 影 响 着 人 们 的 思 维 方 式 和 社
会 治 理 方 式 , 深 刻 影 响 世 界 发 展 的 前 景 。 以 习 近 平 同志 为 核 心 的 党 中 央 对 互
联 网事 业 高 度 重 视 。习近 平 总 书 记 先 后 就 互 联 网发 展 作 出一 系 列 重 要 指 示 , 从 协 调 推 进 “四 个 全 面 ” 战 略 布 局 出 发 , 鲜 明 提 出 “ 建 设 网 络 强 国 ” 的 战 略
加强 网络治理法律 问题研究 推 动互联 网治理与法治协调发展
曹建明 I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党 组 书 记 、 检 察 长
● 法 治是 治 国理 政 的基 本 方式 ,也是 互联 网治 理 的根 本之 策 。习 近平 总书 记 强调 , 要 坚持 依 法 治 网 、依 法 办 网 、依 法 上 网 ,让 互联 网在法 治轨 道上 健康 运行 。 ・ 牢 牢 把 握新 机 遇 ,勇 于 迎 接 新 挑 战 ,以更 加 开 放 包 容 的姿 态 ,与 互 联 网主 动 融
入 、主动 互 动 、相 向而 行 ,共 同加 强对 网络治 理领 域 重点 难点 问题 的研 究 ,重 视
解 决 互联 网治理 中 的法 律 问题 和司 法难 题 ,推 动互 联 网治理 与法 治协 调 发展 。
全球视域下互联网技术治理由自治到法治的进程探索
全球视域下互联网技术治理 由自治到法治的进程探索史艳红摘要:互联网技术自诞生以来,其治理观念经历了一个从“自治”到“法治”的过程。
从《网络空间独立宣言》主张“网络空间永远不需要法律的规制”的互联网无序的“自治”开始,隐私权危机、网络诈骗、色情、黑客等网络犯罪等已经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构成很大的威胁,最终使得近百分之七十的国家重新调整互联网治理理念,最终达到“法治”的共识。
而网络安全、网络中介服务平台、网络信息传播、网络行政监管等方面的立法使得互联网法治成为现实,这对我国的互联网治理提供了一种借鉴。
关键词:互联网;自治;法治中图分类号:D922.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6-0045-03互联网于1969年在美国诞生,互联网信息技术革命是继工业革命以后最伟大的一次变革,互联网信息技术革命融合了计算机技术和软件技术、通讯等技术,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被互联网技术渗透和重构着。
在这种颠覆式的变化之下,互联网的治理观念也经历了一个从自治到法治的过程。
一、互联网自治说互联网信息技术革命是融合了计算机技术、软件技术和通讯技术的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一次科技革命,相比以铁器为标志的农业革命和以蒸汽电力为标志的工业革命,这次的科技革命对社会的改变呈现翻天覆地之势。
与传统的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不同的是,信息时代得益于互联网(互联网起源于美国的阿帕网,是计算机交互网络的简称)的推动,有“线上”“线下”两种社会形态,其中的“线上”就是通俗所说的网络空间,在互联网发展的早期,在理论学界还是反对互联网法治的,他们提倡用行业自律的方式或用互联网本身具有的技术性来解决网络空间的纠纷,他们认为网络空间完全可以自治,政府不需要干预网络的治理。
互联网初期,受互联网使用的深度和广度所限,好多问题没有暴露出来,只是看到了互联网的“自由”“平等”等优点,因此,在互联网早期提倡互联网自治是非常自然的。
持互联网自治的代表人物有巴洛,他曾在1996年说过,网络空间不需要法律主权的存在,也不需要司法管辖,自我规制和行业自律就可以维持网络空间的法律。
2023年公需科目培训判断题
判断: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出现安全问题影响的是局部。
()答案:错误判断:“IPv6+”是面向5G和云时代的IP网络创新体系。
()答案:正确判断:“党管青年”原则是对历史实践的科学总结,是第一次提出的新原则。
()答案:正确判断:“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是推进互联网与政府部门公共服务的深度融合,创新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模式。
()答案:正确判断:“科技金融”和“金融科技”没有区别,其主体相同,发展相同。
()答案:错误判断:“快递+公共服务”平台是以部门联网、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实现行政事项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办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答案:错误判断:“十四五”规划和《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实施时间契合、政策导向一致。
()答案:正确判断:“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指出,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
()答案:正确判断:“酸狐狸平台”是美国NSA下属计算机网络入侵行动队的主战装备,攻击范围覆盖全球,重点攻击目标指向中国和俄罗斯。
()答案:正确判断:“一号申请”是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唯一标识,建成电子证照库,实现群众办事“一号申请”,避免重复提交办事材料、证明和证件。
()答案:正确判断:“一号申请”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唯一标识,建成电子证照库,实现群众办事“一号申请”,避免重复提交办事材料、证明和证件。
()答案:正确判断:《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指出,要加强科学技术部推动健全新型举国体制、优化科技创新全链条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等职能。
()答案:正确判断:《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对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的原则、目标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答案:正确判断:《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是迄今为止国家层面有关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最权威的顶层设计。
()答案:正确判断:《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是在过去积累的有关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2023年-2024年公务员(国考)之公务员面试题库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2024年公务员(国考)之公务员面试题库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大题(共12题)一、面试热点:直播带货既要“火”也要“货”【背景资料】100多位县长、市长走进直播间为当地产品“代言”,央视公益直播为湖北带货超亿元,携程联合创始人梁建章直播6场带货1亿元……商务部大数据监测显示,今年一季度电商直播超过400万场。
直播带货频上热搜,“买它买它买它”俨然成为当下的网络热词。
【模拟试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报告显示,有37.3%的受访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消费问题。
消费者满意程度最低的是宣传环节,受访消费者对于“主播是否就是经营者”的问题认知较为模糊,对主播夸大和虚假宣传、又不能说明商品特性的链接在直播间售卖等两个问题反馈较多。
对于直播带货,你怎么看?【答案】1.概括话题,给予评价。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即时性、互动性、社交化的消费场景大大缩短了产品抵达用户的心理距离,确实在这特殊的疫情期间助推了经济发展,但我认为,直播带货既要“火”也要“货”2.分析直播带货的积极意义。
(1)直播带货更加直观,可以让消费者全面了解产品,省时省力。
以往线下购物需要去实体店,但现在直播带货不仅可以观看,还有主播现场分享使用感受,这样产品的优点更加凸显;(2)促进了消费者的购物习惯的改变。
消费者正从传统货架式的搜索、比价,转变为熟人、意见领袖推介的社交电商购买方式。
在“人、货、场”的载体中,以往“货”是第一位的,现在“人”更加突出。
(3)助推了经济发展。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直播带货在一定程度上助力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比如一场“谢谢你为湖北拼单”的公益直播活动,主播们各显身手推介荆楚味道。
热干面、周黑鸭等产品多次补货,却依然“秒光”。
据统计,头两场直播就为湖北带货超亿元。
3.分析直播带货存在的问题和挑战;(1)商品质量得不到保证。
不少消费者反应通过网络直播、短视频等平台选购的商品,有不少都是虚假宣传的伪劣产品。
提升网络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思考
提升网络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思考作者:石振涛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9期习近平强调:“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
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
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
谁都不愿生活在一个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间。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互联网治理法治化”,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革互联网空间治理体制机制,提升互联网空间治理能力水平,让互联网治理始终保持在法治化运行轨道之内,并基于互联网治理实践不断促进法治体系创新,最终实现互联网空间治理的现代化与法治化协同推进。
一、坚持系统治理,促进良性互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国家安全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等顶层设计相继推出,互联网事中、事后管理制度,网络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网络实名登记制等也得以建立和完善。
这就从体制机制上为互联网治理法治化提供了坚实基础。
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
网络治理要在政府主导下,提高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能力,降低组织间交易和监督成本,加快信息流通速度和信息处理效率,使互联网安全治理各主体步调统一和有效协调,有效克服部门分割的弊端。
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
各媒体应担负起自己应有的责任,弘扬真善美,鞭挞假恶丑,净化网络传播。
学校应加强网络安全和网络伦理教育,给电脑安装过滤软件,严控不健康网站,警惕西方意识形态渗透,保护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互联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不良网站举报和监督机制,依法打击网络犯罪。
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网络犯罪做出了进一步细化。
这就为依法打击不断推陈出新的网络犯罪提供了基本依据。
网络运营商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一方面要把好社会舆论关,另一方面还要在网页上进行普法教育及相关的提示和警示。
只有当社会各界形成合力,对网络加强依法规范管理,最终才能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良好互动。
政府、工信、法律、文化以及网络主流媒体等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制定网络意识形态负面清单,界定网络意识形态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规定触犯底线应承担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课程,要适度地增加网络意识形态教育内容,让网民从小形成良好的网络道德意识和法制意识。
(河北专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1.专题一 走进社会生活,正确认识网络》PPT课件(人教部编版)
原创精炼
7.感受网络,探究实践。 在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人民网连续9年推出了“两
会来了,我托书记省长捎句话”活动。不少网友就工资、 教育、户口、房价等热点话题说出了自己的期待和建 议。面对群众的留言,各省省长、省委书记纷纷回信。
*河北省委书记王东峰致信网友:
原创精炼
“我们将认真践行网上群众路线,听民声,察民情,解 民忧,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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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9月,全国妇联作出决定,授予张富清家庭、马旭 家庭全国五好家庭荣誉。张富清作为一名具有70余年党龄 的老共产党员,一辈子坚守初心、不改本色,在国家困难 时期,作为领导干部,他带头将妻子精简下岗,动员大儿 子放弃国企招工机会去林场当知青,带领一家人共同书写 了淡泊名利、艰苦奋斗的家风故事。马旭夫妇二人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空降兵事业奉献了毕生精力。离休后二人退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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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网络诈骗有哪些危害? (1)扰乱人们的日常生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给他人
的家庭带来巨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 (2)污染网络环境,扰乱网络秩序,影响网络的健康发展。 (3)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引发社会动荡;危害公共安
全,损害公共利益,诱发社会恐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4)影响国家诚信体系建设,不利于精神文明建设。
(4)网民:①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遵守道德和法 律,遵守网络规则,依法自律,文明上网;②增强辨别是 非能力,积极同网络诈骗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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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面对日益发展的网络世界,我们青少年应该如何为网络 世界的发展添砖加瓦?
(1)树立崇高远大理想。 (2)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3)要培养科学精神,善于观察,勤于思考。 (4)珍惜在校学习的机会,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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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探索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收藏封面【信息资讯】【获取途径】国研网(包库)【作者】金灿【日期】2019.10.21【摘要】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支持下,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近期在杭州召开。
本论坛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承办。
来自全国各地政法产学研各界人士300人参加会议,深入研讨“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问题。
加快网信法治建设中央网信办政策法规局副局长李长喜认为,作为治理的基础性措施,法律手段是综合治网的目标、方向和手段。
要加快网信立法,坚持改革创新,正确处理好政策和法规的关系;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科学处理好同一场景下不同主体之间不同的利益诉求;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治理实践中存在的网络安全管理、数据开放共享、网络平台治理、新技术新应用规范发展对法律制度提出的诉求。
要建立健全符合技术和服务特点的网络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网信综合执法体系,压实平台责任,丰富执法手段,从互联网的技术性、专业性特点出发强化技术性监管,并根据需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和措施。
要不断提升网信领域司法保障,适应互联网的技术性要求,强化专业性队伍建设,优化互联网诉讼程序和诉讼规则,更加注重研究传统立法在网信领域的延伸适用,使传统立法在网络空间焕发新的生命力。
同时,持续推进网信普法宣传教育。
“互联网+司法”大有可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认为,中国互联网司法的实践路径主要包含四个维度:一是优化诉讼流程方式,大力建设智慧法院,实现技术层面的“互联网+司法”;二是重塑司法运行模式,推动信息技术与司法流程无缝衔接、深度嵌套、集成整合,实现司法运行机制、工作模式的整体变革和重塑;三是建构电子诉讼制度;四是确立网络治理规则。
可以从四个方面对互联网司法做出展望:技术应用上要实现新突破;司法模式上要实现新拓展,逐步推广“移动微法院”工作平台,继续深化互联网法院试点;诉讼制度上要实现新发展;规则治理上要实现新成就,更加注重以个案裁判明确网络空间交易规则、行为规范、权利边界和责任体系,积极输出裁判规则,推动形成国际标准和准则,为提升全球互联网治理水平贡献中国方案和司法智慧。
网络法治要融合刚性和柔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周汉华研究员认为,网络法治的强度就是要有权威,体现在体系性强、权威性强、公正性强。
网络法治也要有灰度。
强度是刚性的,灰度是柔性的,要适应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必须得有灰度。
网络法治要用维度来把刚性和柔性融合在一起,在多维度中实现强度与灰度的有机统一,以底线思维来防范重大风险,以创新思维来引领持续发展,以法治思维确立法治权威,以共治思维来推动系统的解决。
法治建设领域处在体制变革的磨合期、法治方式的转轨期和各界期待的提速期,在三期叠加阶段,不同目标并不完全一致,有时甚至相互冲突。
如果要系统性解决问题,就必须共享共建,发挥多维治理优势。
开放公共数据助推营商环境优化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认为,网络社会治理要解决好两个基本问题:一个是价值判断,即选择什么是我们要追寻的美好;另一个是技术理性,以流程最优、成本最低的方式实现这份美好。
互联网时代,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成为技术理性的关键。
2019年6月,国务院明确要求推进“互联网+监管”,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对失信行为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提高监管的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
政府的智慧监管需要共享信息,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同样需要开放公共数据。
此两类信息可谓是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共同构成了营商环境的基础。
对市场主体而言,要注重解读与宣传,世行营商环境评估的方法论、指标体系和具体问卷,需要以友好的方式向市场进行解读;世行评估的十项指标,有大量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营商环境优化工作,应以实事求是为基础,加强交流,争取共识。
互联网司法不减损当事人权利杭州互联网法院杜前院长认为,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重大制度创新。
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2年来适用前置调解程序、默示同意规则、公告案件简易审、电子证据平台及区块链应用平台、首创“5G+区块链”执行模式等创新应用取得了成效。
在互联网与司法融合中,需牢牢把握不减损当事人诉讼权利并做好增量服务原则。
正确处理守正与创新关系,从诉讼规则创设和技术应用两方面建立在线诉讼新型机制,满足网络社会司法新需求,加大互联网司法程序规则尤其是裁判规则的有效供给,持续推动形成监管有序、行业自律、国际协作的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路径。
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北京互联网法院张雯院长认为,互联网司法带来的许多前沿性挑战,在产业界、学术界、司法界都无先例可循。
北京互联网法院从审理的“抖音维权案”、“拍卖丁聪家信案”、“视觉中国案”、“暗刷流量案”等新型热点案件中,逐渐摸索出网络审判的方法: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精准而谨慎地划定网络空间权利义务的边界,找准利益衡平点,把握案件本质;紧扣时代脉搏大胆探索,直面司法前沿挑战;大量实地走访调研,了解案件背后涉及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利益链条、产业生态。
在每一个争议焦点中逐步找到破题方法,要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
区块链技术在法律领域有很大空间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所魏凯副所长认为,区块链是一种不可篡改的记账技术,其规则用代码表达,在区块链上代码即“法律”。
区块链技术不仅可在司法公开、诉讼服务、辅助审判、辅助执行等法院内部应用,在诸如金融合同、版权、遗嘱存证等社会领域也有应用前景,空间很大。
但当前还存在一些挑战,首先区块链技术应该值得信赖,但是,上链数据规格与元数据缺乏标准,跨链互联互通难以实现,法务流程与区块链技术对接还需理顺,链上证据认定规范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这些问题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判断新型商业模式的合法性应遵循三个原则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认为,新型商业模式的合法性判断要大体上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中立性的原则,任何的商业模式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二是鼓励性的原则,电商法是鼓励商业模式创新的,即使有所疑虑,也应该审慎监管;三是社会危害性原则,应具体分析某种商业模式有没有实质社会危害性,而不拘泥于形式化标准。
例如区分合法的社交电商与违法传销可以从各个主体之间进行分配的利润来源、有没有真实购买行为、团队计酬是否存在不正当激励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消费者同时也可能是产品或服务的推广者,对于变相的非法集资应从金融角度监管。
电商未来的合规发展需要建立一个行业协会,制定合理的行业标准、行为守则,需要监管部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走向实质性判断,需要完善法律来释放社会的活力。
政府应以负面清单方式重塑监管阿里巴巴集团法规政策研究室总监李倩认为,产业治理和营商环境说到底是解决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是政府对市场进行调节和治理的两种不同方式。
结合平台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平台责任认定、市场竞争与政府干预的情况,呼吁行政监管应该以事后有损害作为前提,确需事前和事中干预的,必须谨慎划定清晰边界。
当前互联网企业在产业创新和模式创新上,面临政策不确定性的问题,希望政府能以负面清单而不是正面清单的方式重塑监管。
规范政府监管实现平台善治中国社科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周辉认为,作为一种经济或商业形态,平台兼具传统组织和市场的特征,为其用户之间的交易提供连接、匹配服务。
在政府作为管理主体、网络平台企业作为管理对象时,监管者与发展者“纠缠”、相对人与治理主体“重叠”、线上与线下“交叉”,在政府主导、网络平台企业参与时,存在协助行为义务化、协助程序缺失、协助范围泛化问题。
在政府、网络平台企业共治的合作型网络平台管理中,政府与网络平台企业双方的治理诉求会通过洽商以合作协议等具体形式实现。
政府监管应该以发展好平台经济为出发点,要不断研究平台经济,遵循比例原则,完善正当程序。
同时要发挥好网络平台私权力作用的正外部性、控制好其负外部性,实现平台善治。
赋予数据财产权属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徐汉明教授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存在信息与数据概念混淆不清,数据权利属性界定不明,相关立法缺乏顶层设计,单边“数据保护”模式不合时宜以及“数据保护”呈现普遍重责任追究、轻综合治理等诸多现实问题。
推进大数据安全保护与数据财产保护法治体系建设,须准确界分“信息”与“数据”的范畴及其内涵,赋予数据财产权属性,加快大数据安全与数据财产的立法保护,明晰数据所有者、持有者、管控者、经营者在数据资源占有、持有、利用、经营、处置的法律地位,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激励约束相容机制,有效释放数据资源聚合、开发、利用、经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作用。
平台间争议可以反垄断法规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王晓晔研究员认为,当前一些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的限制竞争营销策略,要求平台商户不得在竞争对手平台上开展经营,这不仅挤压了弱势平台的生存空间,同时也消除新企业进入平台市场的途径,是一种损害商户、消费者和损害竞争的行为。
针对平台之间产生的争议,可以尝试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并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11条中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管。
针对商户与平台之间的争议,建议完善《电子商务法》第35条,或制定专门法禁止电子商务中各种不合理交易行为,或参考欧盟P2B条例,保证平台中介为商户提供一个最低程度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可将电子商务法视为平台竞争法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王健院长认为,互联网竞争的实质是以注意力竞争为核心的包括商业模式竞争、数据驱动竞争、差异化竞争、综合化(生态系统)竞争等在内的多层次的竞争体系。
商业模式竞争中,商业模式已逐渐独立成为一种应受保护的法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模式从产品或服务扩张到整个商业生态系统;数据驱动竞争中,企业生成和处理大规模数据会对市场力量产生影响,且大规模数据本身可能构成市场进入壁垒,并造成算法合谋、数据滥用等问题;综合化竞争中,平台上经营者不正当的经营行为会给整个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削弱平台的竞争优势,同时会导致限制竞争问题。
因此适度的反垄断法干预是必要的。
在电子商务平台限制竞争策略的规制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和反垄断法的适用难度依次提升,要高度重视电子商务法,将其视为平台竞争法,即专门适用于平台竞争的法律。
依托自贸区试点跨境数据流动蚂蚁金融隐私保护研究中心李海英主任认为,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规制的目标是多元目标的平衡,即兼顾个人信息保护和国家安全保护。
国内立法不仅是满足国内监管的要求,还要综合考虑国际形势、国内立法转化的国际规则应成为未来国际规则竞争的基础,依托自贸区政策试点跨境数据流动是目前国内政策的最佳选择。
在个人信息出境规则选择上,应当权衡政府主导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的运用。
加强对网络黑灰产的法律规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认为,要加强对网络黑灰产的刑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