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赠与合同
9章赠与合同
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 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 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 常去照顾钱某的儿子的生活,钱某在感 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 手提电脑送给对方。
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 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手提电脑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 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钱某是否可以撤销 赠与?为什么?
(1)李某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 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如果已经将手提电脑交付给孙某, 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2)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 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 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权利 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
(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 钱某在交付手提电脑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为什么?
第九章 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 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 同。赠与作为一种合同行为,须有双方的 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赠与合同可以采 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
具有以下特征: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赠与的财产所有权如需办理登记等手
4.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只要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
赠与合同即可成立,无须以赠与物的交付 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赠与合同范本(15篇)
赠与合同范本(15篇)
赠与合同范本1
甲方(赠与方):________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标的的.状况:_________.(包括赠与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等)
2.赠与方的权利:_________.
3.赠与方的责任义务:_________.
4.赠与物交付的时间、地点:_________.
5.乙方应于_________之间做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赠与不发生效力。
6.其它:_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赠与合同范本2
甲方(赠与人):__
乙方(受赠人):__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__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车辆行驶证、车辆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赠与物的交割:甲方将__商务车于__年__月__日在__交与乙方,并于当天配合乙方到长沙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
三、乙方应在签字合同的一个星期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
四、该车需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由乙方办理,过户费用由乙方负责。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解读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之合同编—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原则,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与现行《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合同编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的新变化,在《合同法》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改和调整,使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更加明确。
目录
一、合同编主要内容概况
二、合同编亮点解读
第一部分合同编主要内容概况
一什么是“合同编”?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合同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几乎占《民法典》1260个条文的“半壁江山”,可谓浓墨重彩。
合同编在原来的合同法基础上,进行了全方位的修订,紧跟新时代的步伐,积极回应社会生活的热点问题,可谓亮点纷呈。
— 1 —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原则,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与现行《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合同编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的新变化,在《合同法》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改和调整,使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更加明确。
1、关于通则
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总则制度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真题与解析
1(多选题)甲公司与小区业主吴某订立了供热合同。因吴某要出国进修半
年,向甲公司申请暂停供热未果,遂拒交上一期供热费。下列哪些表述是
正确的?
A.甲公司可以直接解除供热合同
B.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解除供热合同
C.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中止供热
D.甲公司可以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D
【考点】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合同解除、迟延履行
【解析】
《民法典》第656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
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654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
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
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
用电人。
据此,甲公司与吴某的供热合同,适用关于供用电合同的法律规定。
吴某不支付到期供热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甲公司有权
中止供热并有权请求吴某承担支付逾期供热费及违约金;但甲公司不享有
法定解除权,无权解除供热合同。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选CD。
2 (多选题)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公司年会抽奖活动中中奖,依据活动规则,
公司资助中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下列
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条件赠与
B.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义务赠与
C.如魏某次年离职,甲公司无给付义务
D.如魏某次年未离职,甲公司在给付前可撤销资助
民法典九类典型合同的亮点解读与风险提示
民法典九类典型合同的亮点解读与风险提
示
合同作为民法典当中中最具活力、最易变迁的部分。一些久富盛名的经典民法典之合同部分虽饱经沧桑而不改旧时的容颜,但其活力或功能实质上已严重老化甚至于衰竭。就其典型合同而言,在立法上予以增删,或者以其他法律予以适时更新,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皆接连发生。特别身处在民法典时代,可以毫不讳言,得合同编者,得民法典精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二编共计十九章规定了十九类典型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分则中的十五类有名合同对照,增加了四类合同,分别为「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同时,将原来的「居间合同」修改作为「中介合同」。条款总计384条,比《合同法》分则共增加了86条。
本文将重点围绕《民法典》当中九大典型合同的亮点与风险作展述。诚然,民法典虽然将合同从15种有名合同,增加到20种典型合同,但其实真正修改的内容只有9类,XXX律师将所有的修改点逐一总结成文,现将该部分详细讲解展陈如下,以飨诸位师友。
-XXX-
XXX(本名XXX),合同六法创始人,《民法典时代合同实务指南》主编。XXX理事、XXX客座教授,XXX仲裁员。1993年开启法律从业生涯,主要从事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和不良资产等业务,历任多家律所主任,上市公司法务总监,合规官等职务,先后出版《思维的笔迹》、《公司法实务指南》等11本法律实务畅销作品。
《民法典》条约编关于买卖条约的变化比较多,另外还有物权编也有部分内容影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确认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
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协议变更合同的规定。
合同的变更,分为法定变更、裁判变更和协议变更。本条规定的是协议变更。
合同变更的协商一致原则强调两层含义:(1)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合同,强调的是合同变更的动因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变更合同的合意,这个规则受民法典第5条规定的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规范,即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2)强调广义合同变更的类型,将合同变更区别为因情事变更原则发生的法定变更和依照合同可变更、可撤销事由请求法院、仲裁机构裁决变更合同的裁判变更,以及协议变更。本条规定的合同变更是协议变更,区别于法定变更和裁判变更。
协议变更,是合同变更的主要类型,是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典型的合同变更类型。任何一个合同,在其成立之后以及在其生效之后,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进行变更。在社会生活中,当事人在订立了合同之后,很多都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备忘录》等表达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通过这些《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协议变更合同内容,就是对合同的协议变更。
协商一致就是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之所以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可以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变更,是因为合同本来就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起来的。既然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合同,当事人当然就可以依据协商一致而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协商一致原则完全符合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意思自治原则和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要变更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变更合同,或者
浅谈赠与合同中的民事法律关系4篇
浅谈赠与合同中的民事法律关系4篇
篇1
赠与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一种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在我国民法系列中属于民法再制定过程中增加的一种合同类型,其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条中有所规定。赠与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传统合同类型,因为它不以因果关系为要素,而是以赠与人对受赠人的一项利益转让为履行义务。
赠与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赠与合同中的主体关系。赠与合同的主体关系包括赠与人和受赠人两个主体。赠与人是指将财产无条件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赠与人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赠人是指接受赠与人转让财产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受赠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是有效的。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和受赠人是平等的主体,不存在一方地位高于另一方的情况。
其次,赠与合同中的客体关系。赠与合同的客体是指赠与人将财产转让给受赠人的财产权利。赠与合同的客体包括财产转让的范围、方式、时间等方面的内容。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应当明确将其所属财产转让给受赠人,并且是无条件的、自愿的无偿转让。赠与人放弃
其财产权利,受赠人获得赠与人的财产权利,这是赠与合同的关键内容。
第三,赠与合同中的义务关系。赠与合同的义务是指赠与人将财
产转让给受赠人的法律责任。赠与人的义务是将财产转让给受赠人,
并履行相应的过户手续。受赠人的义务是接受赠与人的财产,并在必
要时进行相关过户手续。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当履行各
民法典合同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 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 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 款的效力。
05
案例分析
2019年2月,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哈市道里区某处房 产归李女士所有。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该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商 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为张先生。2020年8月29日,李女士授权郭某与 陈某、好房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张先生将上述房产及 全部家具家电卖与陈某,成交价格为30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陈某向好房 中介支付18万元,其中定金15万元,居间费3万元。该合同卖方一栏处空白, 郭某在卖方委托人代理人一栏签写郭某代张先生。合同签订时,郭某提供
赠予合同和赠与合同
赠予合同和赠与合同
赠予合同和赠与合同是指法律上确保财产权利转移的文件。这两种合同的目的是将财产所有权从一个人转移给另一个人,其中赠予合同是以礼物的形式进行财产转移,而赠与合同是指通过协议和约定达成财产转移。
赠予合同是指财产所有人自愿将财产赠与另一人,无需对方提供任何报酬或交换。赠予合同可以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达成。
赠与合同涉及一方将其财产转让给另一方,并且在让与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款项或其他交换。赠与合同通常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无论是赠予合同还是赠与合同,都需要满足一些基本要件,如相互同意、权利转让和财产交付等。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确保权益,纠纷的预防和解决,签订这些合同时建议咨询律师或专业人士,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应。
合同法第7章赠与合同
【案例分析】 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买新房子准备 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 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 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 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 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 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 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 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 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 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 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章 赠与合同
一、课程的基本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赠与合同的概念和 特征 ;赠与合同的主要内容 ; 特殊赠与 合同 ; 二、本课的重点、难点 赠与合同的主要内容 ; 特殊赠与合同 ;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至19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 》第128至130条 《赠与公证细则》
4.行使撤销权的期间 《合同法》第192条第2款 赠与人的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 行使。 《合同法》第193条第2款 赠与人的继承人 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赠与合同真实案例3篇
赠与合同真实案例3篇
篇1
赠与合同是指一方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另一方,并且另一
方接受这种赠与的一种合同形式。在法律上,赠与是按照合同规定完
成的,因此被视为一种合同。赠与是一种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在法律
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通过赠与合同来转移财产所有权,从而
达到避税、遗产规划等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赠与合同并不罕见,下面就给大家分享一个真实
的赠与合同案例。
小明是一名企业家,他拥有一家规模不小的公司,业务较为成功。小明的父母都已经去世,家中仅有他一人。在某一天,小明决定将自
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自己的表妹小红。小明和小红之间有着深厚的亲情,小明希望能够帮助小红从事自己喜欢的事业,因此做出了这个决定。
为了确保赠与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小明找到了律师事务所,与律
师进行了详细的咨询和沟通。经过律师的研究和分析,小明最终制定
了一份详细的赠与合同。在合同中,详细规定了赠与的财产种类、价值、时间、地点等各项具体内容,并强调了赠与是基于亲情的无偿行为,避免了后续可能出现的问题。
赠与合同签订后,小明将自己的公司股权、房产、车辆等财产无偿赠与给了小红。小红也十分感激小明的帮助和支持,决心将这些财产好好经营,使其产生更多的价值。
几年后,小红成功地将小明赠与的财产进行了有效运营,公司业绩不断增长,房产价值也明显上涨。小红感到十分开心和感激,她始终记得小明的支持和帮助,在取得成功后,也决心将这种爱心和帮助传递下去,让更多的人受益。
通过这个赠与合同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赠与合同是一种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合同形式,可以帮助人们实现财产转移、避税、遗产规划等目的。在现实生活中,赠与合同也有着广泛的应用,需要注意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赠与合同的相关知识,为实现自己的理财规划提供参考和借鉴。
民法典赠与合同
民法典赠与合同
第一条双方当事人
甲方:(姓名)
详细联系信息:(住址、联系方式等)
第二条赠与物
甲方同意按照民法第714条的规定,自愿接受乙方的赠与,将赠与物如下:
(1)赠与物的名称:
(2)赠与物的数量:
(3)赠与物的品牌、类型:
(4)赠与物的有效期:
第三条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确认上述赠与物的实质性价值,甲方接受这份礼物并愿意切实履行相关义务。
2、乙方确认已将上述赠与物全部交付给甲方,并承诺不限制甲方拥有赠与物,以便于甲方能够随意处置赠与物,但不得使用不当方式转让,损害他人权利。
3、甲方承诺在收受赠与物后18个月内不得将上述物品以任何方式转让予第三方,但两人间价格确有发生其它价值交换,双方事先允许转让及行使其它权利,乙方不构成任何违约。
4、甲方自愿承担此赠与的风险,在收受后的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甲方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第四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接受本合同以及其附件所有条款的约束,并依据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解释和执行。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举例5篇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举例5篇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举例5篇
为了可以进行赠与手续的流程,应该书写一份标准的合同协议,以此保证自身的利益。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举例5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举例(篇1)
赠与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房屋无偿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房屋赠与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房屋归乙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二、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房产证编号为:
(三)房屋全部产权人: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该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相关权益和责任即一并赠与乙方。
三、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应当协助为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因房屋过户产生的公证费、税费、手续费等费用由承担。
四、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此房屋抵押、转卖或出租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甲方有权撤回赠与。
五、赠与的撤销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甲方或者甲方的近亲属;
2.对甲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因乙方的违法行为致使甲方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甲方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乙方返还赠与的财产;
民法典赠与合同法律规定
民法典赠与合同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六百五⼗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受赠⼈表⽰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条【赠与⼈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九条【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续的,应当办理有关⼿续。
第六百六⼗条【受赠⼈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的赔偿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故意或者重⼤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条【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应当按照约定履⾏义务。
第六百六⼗⼆条【赠与⼈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相同的责任。
赠与⼈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瑕疵,造成受赠⼈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三条【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及其⾏使期间】受赠⼈有下列情形之⼀的,赠与⼈可以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或者赠与⼈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对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
(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第六百六⼗四条【赠与⼈继承⼈或者法定代理⼈的撤销权】因受赠⼈的违法⾏为致使赠与⼈死亡或者丧失民事⾏为能⼒的,赠与⼈的继承⼈或者法定代理⼈可以撤销赠与。
赠予合同纠纷案例
赠予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描述:
甲方是一位老年人,欲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予乙方,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并进行了一些过户手续。然而,在过户完成后,甲方反悔并拒绝履行赠予协议,导致乙方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赠予合同的有效性。
法律分析与裁决:
根据法律规定,赠予是一种无偿转移财产权利的行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赠与方必须有赠与行为和意志;
2. 接受方必须接受赠与。
在该案例中,甲方明确表示愿意将房产赠予乙方,并且双方进行了过户手续,这表明甲方已经具备了赠予行为和意愿。乙方也明确地接受了赠予,并依据此进行了过户手续。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双方之间形成了赠予合同。
最终裁决可能会确认赠予合同的有效性,并要求甲方履行赠予协议。鉴于甲方是一位老年人,法院可能会考虑保护其利益,确保赠予行为的真实意愿,并采取适当措施保障甲方的权益。
然而,请注意,法律裁决结果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的适用而有所不同。在面临类似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法律支持。
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书7篇
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书7篇
第1篇示例:
赠与合同书
甲方:(赠与人姓名)
乙方:(受赠人姓名)
鉴于甲方自愿向乙方赠与(赠与物),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
一、赠与物的内容及数量:(赠与物内容及数量)
二、赠与物的权利义务:甲方将上述赠与物的所有权交付给乙方,赠与物交付时的设备、家具等杂物由甲方负责拆除、清运。有关赠与
物的公证手续以及法律手续等,由甲方办理,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
甲方承担。
三、赠与物的交付和接受: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赠与物的交付和接受时间。甲方在交付时应出具赠与物的清单、购置发票等,乙方应
当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签收。因交付迟延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不能
按时接受的,应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和责任。
四、赠与物的风险和损害:自赠与物交付给乙方之日起,赠与物由乙方自行负担风险。如果因乙方原因损坏、丢失的,由乙方自行承
担损害责任。
五、赠与物的使用和管理:乙方应按照赠与物的使用和管理要求合理使用,不得擅自出售、出租、变卖等。赠与物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费用由乙方负担。
六、赠与物的继承和转让:乙方不得将赠与物转让、继承给其他人使用,如有需要,需提前征得甲方同意,且在法律手续齐全的情况
下进行。
七、违约责任:如果因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损害对方利益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释: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或修正协议后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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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及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行为是赠与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法律行为,要求自然人作为赠与人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接受赠与是一种纯获利的行为,法律承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受赠人法律地位。赠与合同的性质是:(1)赠与是诺成合同;(2)赠与是无偿法律行为;(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4)赠与合同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5)赠与合同为非要式合同。赠与合同的种类分为:(1)附条件赠与和无条件赠与;(2)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和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
赠与合同的效力是:(1)赠与合同的生效时间,在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及该合同不存在妨碍合同生效的消极条件时,该合同生效。(2)赠与合同的效力内容是:1)交付赠与标的物;2)瑕疵担保责任。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是:(1)以赠与为名规避有关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规定的赠与合同无效。(2)国有财产或者集体财产的行政管理者,除非于特殊情况并经特别批准,不得将所管理财产赠与他人,但是国有财产或者集体财产已经被授予他人经营管理,并由经营管理人依法赠与处分的除外。(3)以规避法律义务为目的的赠与无效。
案例评析
广西扶绥县金源林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冯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案[1]
案情:冯某某(合同乙方、原告)与被告扶绥金源公司签订《林地林木转让合同书》,扶绥金源公司将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林地、林木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作为乙方为甲方工作10年的报酬。冯某某为被告工作至期满。但扶绥金源公司拒绝将合同载明的林地及林木登记到冯某某名下,双方发生纠纷。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林地林木转让合同书》不属于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扶绥金源公司已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判令扶绥金源公司应当协助冯某某将约定的林木所有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变更登记至冯某某名下。扶绥金源公司以涉案《林地林木转让合同书》实为赠与合同且赠与行为没有经过公司其他权利人同意属无效合同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不具备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且已不可撤销,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根据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通常建立在亲情、友情关系或某种特殊情感、特殊关系基础之上。涉案合同的标的是冯某某为扶绥金源公司工作10年及无偿退还其享有贺州金源公司全部股份,扶绥金源公司将合同载明的1 700亩林地、林木使用权转让给冯某某,其标的是确定的、可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不具备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扶绥金源公司无权单方撤销或解除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的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无须具备法定情形,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撤销的时间应当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已经撤销,视为没有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再存在赠与的权利义务
关系。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合同,没有期限的限制,即不存在除斥期间的约束。赠与合同允许任意撤销并且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是因为赠与是无偿行为。
即使如此,对于赠与的撤销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的情形下,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不得撤销赠与的情形是:(1)标的物已经交付或已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的,这是因赠与的标的物已经转移,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因而不得撤销;(2)赠与合同订立后,已经经过公证证明,表明赠与的意思表示已经经过慎重考虑,并且提交公证机关证明,也不得任意撤销;(3)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由于当事人之间的赠与具有道德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与公益和道义不符,因此也不得任意撤销。
案例评析
董某与张爱某赠与合同纠纷案[2]
案情:赠与人张爱某(被告)将其所有的12号房产赠与孙女董某(原告),董某同意接受,双方办理了公证手续。公证后,张爱某未将房产过户到董某名下。现赠与房产拆迁,张爱某领取拆迁补偿款653828元。为此,董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有效,张爱某返还拆迁补偿款4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赠与行为已经公证,张爱某不享有任意撤销的权利。现赠与房产已转化为拆迁补偿款且由张爱某占有,张爱某应当履行赠与合同义务,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董某。张爱某以公证存在违法、违规且涉案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张爱某作为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未全面履行之时与房屋征迁部门达成协议,同意将房屋拆迁,导致赠与无法完成,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本案中,赠与房产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是不动产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且张爱某的赠与行为与董某的受赠行为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张爱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赠与的房产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被拆迁,赠与的房产转化为拆迁补偿款,张爱某负有将拆除补偿款支付给董某的义务。此外,涉案房产的拆迁补偿款共计653828
元,现董某要求张爱某返还拆迁补偿款40万元,不会使张爱某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生活陷入困境。故董某的诉请依法应得到支持。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赠与特殊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规定。
赠与是转移所有权的无偿行为,对于不动产等赠与物,不仅要交付财产,还要根据法律规定完成过户登记等应当办理的手续,才能实现所有权的转移。故赠与人向他人赠与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依照法律规定,有的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是登记转移所有权,有的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却不是转移所有权。登记对赠与是否成立是否有影响,要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法律规定登记只是备案的性质,虽未履行办理登记手续,赠与合同应当成立,登记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如果法律规定登记是合同成立要件,则赠与合同成立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否则合同不成立。如果法律规定登记是合同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不生效力。
案例评析
周某诉周述某、第三人肖素某赠与合同纠纷案[3]案情:周述某与第三人肖素某于2015年9月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周述某、肖素某共有的自建商住楼一栋272.12平方米位于金堂县××镇××大道×××-×××号归儿子周某所有。”现因周述某拒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周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周述某与第三人约定共有的案涉房屋归婚生子周某所有,是周述某与第三人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共同处分,即将该房屋赠与周某,其实质上是一种财产赠与行为。周某作为受赠人以诉求过户的行为明确表示接受赠与,作为赠与人的周述某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配合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相关手续,故判令周述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配合周某办理金堂县××镇××大道×××-×××号房屋的过户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