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监控监测信息研判审查瓦斯抽采在线监测计量管制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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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监控监测信息研判审查瓦斯抽采在线监测计量管制度
一、成立参加研判审查领导小组
组长:11(矿长)
副组长:11(总工程师)
成员:1(安全矿长)、1(生产矿长)、1(机电矿长)、1(调度主任)、1(通防副总)1(地测副总)、1(通防科长)
每天组长要组长相关人员在监控室对瓦斯监控监测进
行研判审查。
二、研判审查制度
1、矿长、总工程师每天要对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及总回瓦斯传感器监测信息进行审查;
2、矿长、总工程师对瓦斯涌出历史曲线进行研判,明确瓦斯监测数据是否真实,瓦斯涌出是否异常,在研判审查结果上签字;
3、矿长、总工程师、跟班领导要重点检查采掘作业点T2 和总回风瓦斯监控传感器;
4、为确保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矿每季由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对全矿井监控系统全面审查,对排查出的问题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并做好记
录备查,凡未按整改时间完成的,按照矿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装备齐全。
检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图,查看中心站、分站、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的安装设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检查监控中心站,是否双回路供电,各类传感器设置是否齐全,主机能否显示所有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不间断电源,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等功能是否齐全;矿部调度室内有无主机或显示终端;井下分站是否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是否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
检查矿井是否按规定绘制安全监控系统图,是否按规定打印报表并经领导审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有备用主机,主机和备用机之间是否能够自动切换。
6、数据准确。
检查矿井相关管理制度,查看是否配备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及培训持证情况;监控主机显示传
感器的信息是否能真实反映监测对象的数
值或状态;井下检查传感器位置、地点和报警、断电浓度以及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定期调校,检测数据是否准确;安全监控系统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维护调校等各种规条制度是否健全。
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历史数据是否按规定保留,历史曲线是否有间断并有记录。
7、断电可靠。
查阅矿井供电系统图,并现场查看,检查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是否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查阅安全监控系统测试记录,检查是否每隔15天测试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
现场进行试验,检验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的声光报警、断电、闭锁等功能是否正常,中心站能否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及地点。
8、处置迅速。
检查矿井是否建立监控系统非正常状态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得当。
11煤矿瓦斯抽采在线监测计量管控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毕府办发电{2019}47号文件》等,强化瓦斯抽采在
线监测计量管控制度,为采掘工作面抽采达标评价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抽采矿井应按规定安装抽采监测系统。
第2条矿长是本单位抽采监测系统稳定可靠运行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对系统稳定可靠运行负技术责任。
第3条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控中心,配备足够的抽采监测系统安装、维护人员。
矿井安全监控管理人员中,至少配设1名具有瓦斯抽采和计算机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
系统安装、维护及值班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4条安全监控中心必须建立抽采监测系统使用、维护、标校制度,明确管理职责。
第5条抽采监测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按规定对各监测点管道甲烷浓度、压力、温度、流量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监测数据必须能就地显示,并传输到地面主机,矿井和各计量监测点抽采量以计算机自动计量和显示的数据为依据。
第6条抽采监测系统所使用的计量仪器仪表及各类传感器应符合国家相关计量标准要求,按规定周期进行标校,
确保计量准确。
第二章抽采监测点的设置第7条计量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
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重要考察钻孔等设置计量监测点。
第8条抽采巷入口处抽采管路至少布置1个计量监控点。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
第9条监控室负责矿井抽采监测系统网络维护、安装、回撤、校验、数据备份存储和上传等工作,抽采监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安排人员处理。
根据生产地区的变化及时安设和调整监测装置。
第10条监控室必须配备不少于3名值班人员,配一名维护工维护抽采监测装置。
第11条按规定周期对抽采监测设备进行标校,并符合以下要求:
1、抽采监测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标校。
2、矿井每旬对计量监测点各类传感器、流量计进行调校,
3、调校人员必须与监控是核对调校结果,若存在问题,要重新调校。
调校必须由监测维护工亲自操作,瓦斯检查员
同时在现场监督、签字。
4、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并填写故障记录。
5、建立标校台帐,并有记录可查,保证监测数据准确。
第12条矿井应建立抽采监测设备检修室(监控维护人员兼),并配备维修人员,负责本矿抽采监测设备的维修工作。
第13条每3个月必须对抽采监测中心计算机运行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和维护,并测试UPS电源的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每个月要测试井下监控分站的后备电池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监控室设备的电缆线路应整齐有序,通讯线和网线与电源线的敷设间
距不得小于300mm,插接头处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保证接触良好。
第14条监测分站或电源箱备用电池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h 时,应及时更换。
第15条监测系统矿井必须绘制监控设备供电系统图和网络结构图,及时更新,保证与现场实际保持一致。
第四章抽采监测系统管理
第16条矿井监控室
1、抽采监测系统的主机必须双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2、监控室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3、联网主机必须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4、矿井监控室必须安装专用直拨、录音功能电话。
5、抽采监测系统主机必须设置在矿调度室内。
第17条矿井对异常信息的处理
1、系统维护人员对各抽采监测点瓦斯浓度、压力、温度、流量等调校、测试结果,应及时向监控室值班人员通报,核实情况;井上、下安装的抽采监控设备出现故障后,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
2、监控室应认真填写抽采监测系统值班记录,对监测到的抽采异常信息,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向抽采管理部门、矿值班领导和矿总工程师汇报,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3、由于拆除分站、分站输入口故障等原因修改定义的计量监测点,原定义信息必须至少保留1个月,以便备查其历史数据。
第18条严禁在抽采监测网络上挂接其它办公计算机,监控主机上应安装正版杀毒软件,严禁上互联网,严禁更改监控计算机的IP 地址。
第18条监控室故障设备必须及时修复,备用主机、服务器等设备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每月倒机运行。
倒机时要
及时接通监控系统与网络通讯机的链接。
第19条矿井抽采管理部门,必须经常检查抽采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分析测定数据是否准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0条监控室每日必须打印抽采监测系统日报表,日报必须包括全部计量监测点,对异常值要附有分析说明和曲线,矿总工程师、矿长每天应审阅抽采日报并签字。
第21条矿井监控室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22条矿井每月应编制抽采监测月报表、抽采监测系统装备及安装月报表,下月2日前报通风管理处;每季度在抽采系统图上按规定图例绘制抽采在线监测系统图(两图合一),下季度首月2日前报通风管理处进行交换。
第23条矿井应填写以下抽采监测系统台帐、记录、报表、资料,并保存备查:
1、抽采在线监控日报表
2、抽采在线监控月报表
3、抽采在线监测系统设备管理台帐
4、抽采在线监测系统设备安装回收记录
5、抽采在线监测装置故障维修记录
6、抽采在线监测装置校验记录
7、抽采在线监测中心值班记录表
8、抽采在线监测系统装备及安装表
9、抽采监测系统故障应急预案
10、瓦斯抽采在线监控系统图例
11煤矿瓦斯超限问责制度
为筑牢“煤矿瓦斯超限按事故进行追查,瓦斯超限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频繁发生的,一律责令煤矿停产整改;监管人员跟踪处置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
坚决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瓦斯超限问
责制度。
一、瓦斯超限事故界定
(一)瓦斯管理责任事故
1、未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
(1)采煤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一名专职瓦检员。
(2)掘进工作面配备一名专职瓦检员。
(3)井下所有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安排专人进行瓦斯检查。
2、未每月制定完善矿井瓦斯巡回检查计划,采掘区域地点发生变化未随时修改补充的。
3、未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地区,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
(二)瓦斯超限直接责任事故
1、未按规定检查各点瓦斯浓度
1)采掘工作面和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3次。
2)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地点,有专人随时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
3)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4)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5)盲巷栅栏外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6)挡风墙外、密闭墙外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7)机电硐室、无人工作区域、水仓等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8)井下抽放钻场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9)地面瓦斯泵房瓦斯浓度每小时至少检查一次,井下钻孔施工地点瓦斯浓度每小时至少检查一次。
10) 通知的其他临时增减点及检查次数。
2、未将每次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和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公布牌上的。
3、检查记录手册、井下牌板、瓦斯检查调度台帐数据必须对口。
4、井下记录牌板瓦斯检查员未签字的。
5、瓦斯检查记录报表瓦斯员、总工程师、矿长未审阅的。
6、瓦斯检查牌板填写、悬挂不规范的。
7、瓦斯检查员未在指定地点交接班,未在班报手册上签字交接的。
8、瓦检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组织处理、未向调
度室、跟班领导汇报的。
9、出现瓦斯问题,相关科队及管理人员未积极组织处理的。
10、班中临时停风的地点,相关队组未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戒的。
11、停风时间达到或超过24小时,未在24小时封闭完毕。
12、当班出现的重大通风、瓦斯等问题,未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的。
1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0%的。
1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的。
1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的。
16、放炮时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的,未在一炮三检表上签字确认的。
17、瓦斯检查时未对瓦斯传感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照,及时填定对照表和牌板。
18、跟班领导当班时,未对采掘作业面等重点区域的瓦斯传感器检查对照一次以上的。
19、采掘瓦斯检查员、巡回瓦斯检查员、跟班矿长未及
时将瓦斯传感器编号、对照时间、瓦斯深度等记入表格、未及时报监控室,出井后未用现场对照表和监控室对照表核对后签字的。
20、瓦斯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
21、瓦检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
(三)重大瓦斯超限责任事故
1、瓦斯超限致使出现死亡以上的事故。
2、瓦斯超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至50万元。
3、瓦斯超限造成停产4小时以上。
4、矿井主扇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上的。
5、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运20分钟以上。
6、瓦斯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7、微风、无风、循环风作业的。
8、发现瓦斯超限不处理,继续作业的。
二、瓦斯超限事故问责程序
1、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后,现场管理人员、跟班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如实地向调度室及当班值班领导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
2、接到瓦斯超限事故报告后调度室要按事故分类及业务技术主管的分工及时向生产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同时通知各部门负责人进行事故调查。
3、事故调查由安全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安全调度
科科长、事故区域科队长、现场管理人员共同参加,安全调度指挥中心负责事故调查和事故的分析、认定、追查等。
4、调查结束后,安全调度指挥中心负责按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客观的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材料,以及处理意见报生产经营分公司批准后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三、事故处理
1、本管理责任范围发生一次重大瓦斯责任事故,免去责任科队长职务,并罚款3000-10000元。
2、重大瓦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除罚款3000-10000元,作辞退处理。
3、本区域范围内发生一超瓦斯超限责任事故,对责任科队长处以500-1000元罚款。
4、瓦斯超限直接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调离工作岗位。
5、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处理,擅离职守的除按照上述规定罚款外,立即除名。
6、因瓦斯超限后不积极组织处理,造成事态扩大,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报废,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瓦斯超限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的承担全部责任。
四、事故处理后的相关规定
1、事故处理报告要以文件形式报送公司各有关领导和
发至各有关科室,存档备查。
2、事故直接责任科队在事故处理后要吸取教训,将事故处理报告通报至所有作业人员,使所有人员都要按受到教训,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保证不再发生瓦斯直接责任事故。
3、对于瓦斯超限事故,因安全调度科、通风科监督不力,检查不到位的,要按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瓦斯超限责任追究记录号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