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范本)
⼀、总则
⼀、⽬的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防⽌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
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编制依据
1.《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
5.《废弃电器电⼦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6.《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部总局令第
27号)
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
9.《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
(GB15562.2-1995)
10.《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 48号)
11.《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1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14.《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三、适⽤范围
适⽤于公司范围内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的危险废物的产⽣、收集、贮存、转运、转移等活动。
⼆、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组
设⽴以总经理为组长、分管副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组成的危险废物管理⼩组,对公司的各项危废管理⼯作进⾏决策、监督和协调。
⼆、危险废物管理⼩组职责:
1.组长:总经理
(1)公司总经理是危险废物管理的第⼀负责⼈,对全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负全⾯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危废管理稳步向前发展。
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对我省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全省执行联单制度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各设区城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联单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二)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及运输合同;
(三)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所签订的意向合同.
第五条在省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省内各设区城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城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申请。经批准后,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三日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在我省各设区城市辖区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单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各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就跨市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登记月报表》,就辖区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登记年报表》,并分别于次月十五日前和次年一月底前报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前言:
危险废物是指因其毒性、腐蚀性、爆炸性、可燃性、感染性等特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为了确保危险废物在转移
过程中得到正确处理和安全运输,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得以制定。该管理办法将在下文中予以详细说明。
一、概述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确保
转移联单的准确、完整和合规,从而降低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风险而
制定的。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产生单位到接收单位之间的危险废
物转移过程。
二、转移联单管理要求
1. 转移联单的填写与审核
- 转移联单必须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提供。填写时,应准确详细地描述废物的性质、数量、包装和运输方式等信息。
- 转移联单填写后,应由产生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确认。审核时需要核对废物的性质、数量和运输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接收单位收到联单后,应及时进行验收,核对联单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如有问题应及时反馈给产生单位,并及时更新联单。
2. 转移联单的保存与备案
- 转移联单应保存在产生单位与接收单位各自的档案中,至少保存5年。
- 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定期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废物产生量、转移量、处理方式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和统计。
3. 转移联单的追踪与监管
- 监管部门可通过各种方式对转移联单进行抽查,以确保转移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 转移联单应与危险废物运输行为相结合,实行追踪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三、违规行为与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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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管理危险废物的交换和转移,并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制定以下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
(一)危险废物定义及分类
危险废物是指因具有毒害性、腐蚀性、可燃性、爆炸性、感染性等特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的固体、液体、气体等物质。
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和来源,将其分为四类:毒性废物、腐蚀性废物、可燃性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
(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及职责
1.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由环保部门设立,负责制定管理规定、审核交换转移申请,监督检查和处罚违规行为等。
2.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 制定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规定;
- 审核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
- 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过程和结果,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布;
- 收集和分析有关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数据,并定期报告。
(三)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程序和要求
1. 申请和审批程序:
- 申请人需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则予以批准,并发放交换转移许可证;
- 审批结果将及时通知申请人。
2. 交换转移要求:
-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应在合法经营单位之间进行;
- 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必须符合标准规定,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量;
- 危险废物的包装和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监督检查要求:
-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中,管理机构有权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检测分析等;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2条、《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启用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开展业务的通知》鲁环发〔2020〕11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20〕29号有关规定,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有效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危险废物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
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落实
由生产服务部专人负责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依法如实填报“固废智慧监管系统”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危险废物转移负责人的职责
2.1、统筹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
2.2、负责按规定要求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保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3、在每次危险废物转移时,按要求正确使用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做好危险废物转移时的联单交接工作;
2.4、负责每次危险废物转移现场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3、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
3.1、公司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种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3.2、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
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3.3、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引言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的重要环节,它是危险废
物转移的记录和证明,也是国家监管管理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危险废
物转移联单的安全、高效、科学和规范,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不断
完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定义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在危险废物转移的过程中,规定由危险废物管
理单位(即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实行的货物跟踪、监管、证明和记录的管理手续,也是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合法性和安全性的
重要证明文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分为产生单位、运输单位、
接收单位三个方面。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利益相关者
产生单位
产生单位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第一个管理利益相关者。产生单位
必须确保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种类、性质及处理方式的真实、准确、
全面、合法,必须按照环保与监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登记、标示、包装、储存、运输等工作。
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重要管理利益相关者。运输单位必
须确保运输车辆、运输人员、运输路线、装卸设备等各个方面的安全、卫生和环保措施的全面实施。运输单位还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
每天将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上报相关部门。
接收单位
接收单位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最后一个利益相关者。接收单位必
须确保危险废物的储存、处理或回收是合法、安全、科学、环保的,
同时必须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分类、记录、备案等管理工作。接
收单位还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的储存、处理、回收情况。
保障环保政策执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环保政策执行的重要手段和工具,管理制度的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5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是指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必备文书,用于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监督管理和追责等方面的重要文件。为了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联单的基本要求
1. 联单必须真实、准确地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包括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来源和去向等信息。
2. 联单必须由转移双方共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转移双方对废物的转移情况达成一致。
3. 联单必须及时完整地填写,确保在转移过程中随时查阅和监督。
4. 联单必须留存备查,转移双方应分别留存一份,并在转移结束后归档备查。
二、联单的编制和使用
1. 联单的编制:联单的编制由转移双方共同完成,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和转移双方的需求进行制定,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编制。
2. 联单的使用: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转移双方应使用规定的联单进行记录。联单应随同危险废物一起传递,并在危险废物到达目的地后由接收方确认并签字。
3. 联单的复制和保存:转移双方应分别复制一份联单,并在转移结束后保存备查。联单的保存期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少于5年。
三、联单的监督和追责
1. 监督责任:转移双方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监督,确保联单真实、准确地记录了废物的转移情况。监督机构和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违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2. 追责机制:对于联单记录失实、虚假的行为,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污染事件等严重后果,责任方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和追责。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99条、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落实
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
2、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
⑴、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⑵、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⑶、如实填写联单中利用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⑷、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利用单位,联单第一联由利用单位自留存档,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利用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危险废物转移负责人的职责
山东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05]44号
山东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环发[2005]44号)
各市环保局:
为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促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2004年省环保局组织全省开展了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目前该项工作已基本结束。在申报登记过程中,各市根据省局部署积极行动、认真组织,基本摸清了当地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理处置的底数。从总体情况来看,济南、青岛、泰安、淄博、济宁、烟台、潍坊、东营、德州等市环保部门对申报登记工作组织较好,工作标准较高,申报登记涵盖的范围较为全面。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申报登记工作,建立危险废物污染源动态数据库。各市要对此次申报登记内容再进行一次认真核查,对部分重点单位要现场核查,确保申报登记内容及数据规范、完整、真实。要建立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变更登记制度,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和处理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各市环保局进行变更申报登记。在此基础上,建立当地危险废物污染源动态数据库。
二、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按规定,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各市应对辖区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组织一次摸底调查;对其中没有办理危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环境、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置和转移。其中,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是重要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减少环境污染和人身安全风险。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等特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废物。这些废物如果不经过正确的处理和处置,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管理至关重要。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所使用的一种凭证,用于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和报送要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填写,并在转移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报送。联单应包括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数量、包装方式等信息,同时还需要提供转移的起止时间、转移路径、承运人和接收人的相关信息等。联单填写完毕后,应当及时报送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其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角色和责任。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需要由转移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并确保转移过程中信息的真实准确。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随时携带转移联单,并定期
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送运输过程中的情况。同时,接收人在收到危险废物后需要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备案,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再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监督与执法。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和报送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联单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执法部门还可以对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废物进行抽样检测,以确保废物的种类、数量和运输方式符合联单的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是指含有有害物质,在废弃后会对人类、动物和大自然造成严重危害的废弃物。危险废物的处理、转移需要采取特殊措施,因此需要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和处理。
一、法律法规基础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其中,《危险废物管理条例》明确了危险废物的种类、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使用等管理措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则规定了危化品的分类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这些法律法规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定义和作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和处置过程中,所必需的一种书面文件,用于登记和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和有关方面的责任,以便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监管和跟踪。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包括危险废物的来源、数量、性质、运输方式、运输车辆、运输路线、接收单位等信息,是确保危险废物转移安全的重要手段。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
1.发放与填写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发放必须由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转移单位或有资质的危险废物转移经营单位进行。填写危险废物
转移联单的责任在发送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共同承担。填写时要注意填写规范、准确、完整、明确,并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签字确认。
2.储存与备案
被发放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必须储存备案,其有效期限为6个月。应按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等因素建立相应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档案,并进行归档管理。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元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依照国家有关划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元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元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承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元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元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元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元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XXX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XXX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元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5号令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治理方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爱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第三条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
实施统一监督治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治
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治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治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本方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打算;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刻报告同意地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管理工作,保障环境安全,维护公共
利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包括危险废物的运输、装卸、储存等各个环节。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和要求
2.转移联单应当由转移方和接收方在必要时签字确认,并保留备查;
3.转移联单应当与危险废物一同送达接收方,不得擅自修改;
4.转移联单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并经相关部门批
准或备案。
四、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保障措施
1.转移方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确保危险废物装载坚固、包装完好,防止泄露;
2.转移方应当在危险废物装载和卸载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
免事故发生;
3.接收方应当确保危险废物的接收、储存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五、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1.监督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
保转移过程安全、合法;
2.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制度,定期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进行抽查,
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六、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
1.发现转移联单填写不实、转移环节不符合要求等违规行为,监督部
门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暂停或取消相关单位资质,追究
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七、附则
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如对本制度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相关部门提出。
以上就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相关部门认真执行,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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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对我省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全省执行联单制度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各设区城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联单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二)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及运输合同;
(三)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所签订的意向合同。
第五条在省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省内各设区城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城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申请。经批准后,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三日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在我省各设区城市辖区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单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各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就跨市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登记月报表》,就辖区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登记年报表》,并分别于次月十五日前和次年一月底前报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省内向外省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申请,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征得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从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领取联单。
(二)从外省转移危险废物进入省内的,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联单:
(一)合同所列的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
(二)待转移的危险废物在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的经营范围之内。
第九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中有多类危险废物时,每一类别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
第十条联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联单共分五联,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环保局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
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危险废物移出者,联单第一联由危险废物移出者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危险废物移出者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或接受单位在验收时,发现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或成份与联单填写不相符的,可以拒运或拒收,并应立即书面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拒收由运输单位送交的危险废物时,有责任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七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设施及容器设立明显的识别标志;
(二)危险废物的包装应符合安全运输、贮存的包装要求;
(三)核对运输单位及收运人员的证件、手续,并向收运人员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安全运输注意事项及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八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输工具应符合危险废物运输技术规范要求、设有明显的警告标识,并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设备;
(二)装运危险废物时,应检查其包装及所附标签、标识,并按照危险废物装运的技术规范要求装载;
(三)应将承运的危险废物按照合同要求运达接受单位,不得擅自转运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理或倾倒。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合同要求接受危险废物;
(二)按规定做好接受记录。
第二十条医疗废物转移执行联单制度的特别规定:
(一)本省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交由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转移由处置单位向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转移计划经审查批准后,日常医疗废物交接采用简化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一式两份,交接双方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各自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年。
每车、每次运送的医疗废物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管理,一车一卡,双方交接时按要求填写后由处置单位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
(三)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填写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并于每月十五日前将上月医疗废物处置情况报当地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应当分别填写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的年报表,并于次年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