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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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三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三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是指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必备文书,用于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监督管理和追责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联单的基本要求1. 联单必须真实、准确地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包括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来源和去向等信息。

2. 联单必须由转移双方共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转移双方对废物的转移情况达成一致。

3. 联单必须及时完整地填写,确保在转移过程中随时查阅和监督。

4. 联单必须留存备查,转移双方应分别留存一份,并在转移结束后归档备查。

二、联单的编制和使用1. 联单的编制:联单的编制由转移双方共同完成,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和转移双方的需求进行制定,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编制。

2. 联单的使用: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转移双方应使用规定的联单进行记录。

联单应随同危险废物一起传递,并在危险废物到达目的地后由接收方确认并签字。

3. 联单的复制和保存:转移双方应分别复制一份联单,并在转移结束后保存备查。

联单的保存期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少于5年。

三、联单的监督和追责1. 监督责任:转移双方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监督,确保联单真实、准确地记录了废物的转移情况。

监督机构和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违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2. 追责机制:对于联单记录失实、虚假的行为,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污染事件等严重后果,责任方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和追责。

四、联单管理的改进和完善1. 技术手段的应用:通过使用电子联单等新技术手段,可以提高联单的操作效率和准确性,并方便监督和追溯。

2. 信息共享和协同:各地的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建立统一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平台,实现跨地区的联单信息管理。

危废转移联单管理要求

危废转移联单管理要求

危废转移联单申请及管理要求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菏环发【2015】71号》文,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有效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对我市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必须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现将有关危废转移联单的申领程序及管理规定要求如下:一、首先,申请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二、申请危废跨市转移许可,应当向市环保局提交下列材料:1、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原件;2、产废单位环评批复文件和“三同时”验收文件;3、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4、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及工艺流程;5、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承担运输作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相关证件、危险废物运输合同;6、运输路线及沿途敏感点标注;7、运输过程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原件;三、企业申领联单程序:企业在做好以上7项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再向市局打报告,草拟转移商请函,然后市环保局正式向处置方所在地环保局发危废转移商请函,待对方环保局经核实、同意复函后,企业方可携带县区局同意批准盖章的危废转移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市局申请领取联单。

四、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从省内向外省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向省环保厅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申请,经省环保厅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征得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从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领取联单。

2、从外省转移危险废物进入省内的,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联单发放回收存放管理要求: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按一车一单和一类一单发放。

2、按《菏环发【2015】71号》文要求,各县区辖区内的企业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必须向县区环保局报告转移时间、地点、危废种类和数量,联单内容填写正确完整清晰,运输车辆是否与申请材料提供的或现场联单所填的有资质运输车辆车牌号及驾驶员证件一致,县区环保局工作人员要现场监督核查无误后,并在转移联单上签字的情况下,方可转移危险废物,联单第二联由县区环保局当场收回,妥善保存,于一周内交市环保局,县区环保局保存转移联单第二联复印件。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交换和转移操作进行的制度。

以下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相关内容:
1. 转移联单的编制: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中,交由承运人携带的一份文件,包括转移联单格式、内容和填写要求。

2. 转移联单的使用:转移联单应在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前编制,并在交换和转移过程中随行。

承运人应在转移开始前确认联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与交接单位签署确认。

交付后,承运人应及时发送确认单据给原交接单位。

3. 转移联单的内容:转移联单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和处理方法;转移起始地和目的地的详细地址;交接单位和承运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转移日期和时间;危险废物交接证明等。

4. 转移联单的保存:转移联单应由转移起始单位和目的单位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为5年。

转移单位应妥善保管原始联单和相关文件,并做好备案工作。

5. 转移联单的追溯:转移联单可以作为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过程的重要依据,具备溯源功能。

当出现问题或争议时,可以通过转移联单来查找相关的信息和责任。

通过制定和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可以提高危险废物的管理水平,规范交换和转移过程,减少环境和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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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8-11—0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18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公安部部长交通运输部部长2021年11月30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六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05〕152号)各市环保局: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省环保局制定了《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二)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及运输合同;(三)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所签订的意向合同。

第五条在省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省内各设区城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城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申请。

经批准后,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三日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在我省各设区城市辖区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单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中有多类危险废物时,每一类别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

第十条联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联单共分五联,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环保局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2条、《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启用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开展业务的通知》鲁环发〔2020〕11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20〕29号有关规定,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有效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危险废物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

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落实
由生产服务部专人负责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依法如实填报“固废智慧监管系统”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危险废物转移负责人的职责
2.1、统筹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
2.2、负责按规定要求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保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3、在每次危险废物转移时,按要求正确使用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做好危险废物转移时的联单交接工作;
2.4、负责每次危险废物转移现场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3、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
3.1、公司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种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3.2、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
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3.3、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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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最新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最新版一、危险废物的危害有哪些(1)破坏生态环境。

随意排放、贮存的危废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

(2)影响人类健康。

危险废物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 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

(3)制约可持续发展。

危险废物不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将会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最新版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最新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最新版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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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是指因其危险性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威胁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管理制度是指对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和处置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则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的一部分,用于记录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并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和合规转移。

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中的重要文件,它是危险废物从产生单位转移到处置单位的必备文件。

转移联单应当明确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接收单位、危险废物的数量、性质和特征、运输方式、包装物的种类和规格、运输工具的车牌号等重要信息。

使用转移联单可以确保危险废物的正确、安全、高效转移,并可以有效地追溯危险废物的转移记录,排查问题,解决纠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制度设计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联单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转移联单的格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的要求,并确保其内容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危险废物的相关信息。

联单中应当包括危险废物的基本信息、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基本信息、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的信息、包装物和容器的信息、转移日期和地点等重要信息。

2.联单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转移联单应当由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管理,并确保其安全、准确的使用。

联单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填写完整,并由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同时签字确认。

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联单应当随同危险废物一起进行,不得丢失或遗失。

转移联单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篡改。

3.联单的备案和审批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制定和使用应当依法进行备案或审批。

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当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使用进行审查,并在符合要求后予以备案或审批。

备案或审批后的转移联单应当进行登记,以备后续的监督和管理。

4.联单的监督和追溯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或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其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为了保护环境、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置和转移。

其中,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是重要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减少环境污染和人身安全风险。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等特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废物。

这些废物如果不经过正确的处理和处置,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管理至关重要。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所使用的一种凭证,用于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和报送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填写,并在转移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报送。

联单应包括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数量、包装方式等信息,同时还需要提供转移的起止时间、转移路径、承运人和接收人的相关信息等。

联单填写完毕后,应当及时报送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其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角色和责任。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需要由转移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并确保转移过程中信息的真实准确。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随时携带转移联单,并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送运输过程中的情况。

同时,接收人在收到危险废物后需要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备案,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再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监督与执法。

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和报送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联单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执法部门还可以对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废物进行抽样检测,以确保废物的种类、数量和运输方式符合联单的要求。

最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数据管理和公开透明。

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数据管理系统,记录和存储每笔联单的信息。

相关数据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环境组织和学术研究机构等使用,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是指含有有害物质,在废弃后会对人类、动物和大自然造成严重危害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处理、转移需要采取特殊措施,因此需要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和处理。

一、法律法规基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

其中,《危险废物管理条例》明确了危险废物的种类、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使用等管理措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则规定了危化品的分类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

这些法律法规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定义和作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和处置过程中,所必需的一种书面文件,用于登记和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和有关方面的责任,以便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监管和跟踪。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包括危险废物的来源、数量、性质、运输方式、运输车辆、运输路线、接收单位等信息,是确保危险废物转移安全的重要手段。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1.发放与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发放必须由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转移单位或有资质的危险废物转移经营单位进行。

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责任在发送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共同承担。

填写时要注意填写规范、准确、完整、明确,并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签字确认。

2.储存与备案被发放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必须储存备案,其有效期限为6个月。

应按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等因素建立相应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档案,并进行归档管理。

3.盖章与验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发运前必须由发送单位盖章,并预先通知接收单位关于危险废物的运输路线、运输方式、运输车辆等信息。

接收单位在接收危险废物后,要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验收,确认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4.监管与处罚监管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在运输、转移、处置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危险废物,监管机关有权进行调查、检查,要求发送单位进行整改,并对其依法予以处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管理工作,保障环境安全,维护公共
利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包括危险废物的运输、装卸、储存等各个环节。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和要求
2.转移联单应当由转移方和接收方在必要时签字确认,并保留备查;
3.转移联单应当与危险废物一同送达接收方,不得擅自修改;
4.转移联单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并经相关部门批
准或备案。

四、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保障措施
1.转移方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确保危险废物装载坚固、包装完好,防止泄露;
2.转移方应当在危险废物装载和卸载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
免事故发生;
3.接收方应当确保危险废物的接收、储存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五、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1.监督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
保转移过程安全、合法;
2.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制度,定期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进行抽查,
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六、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
1.发现转移联单填写不实、转移环节不符合要求等违规行为,监督部
门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暂停或取消相关单位资质,追究
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七、附则
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如对本制度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相关部门提出。

以上就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相关部门认真执行,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号:部令第23号颁布⽇期:2021-11-30执⾏⽇期:2021-12-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相关⽅责任第三章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和管理第四章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第五章 ? 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 ?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污染环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 ? 本办法适⽤于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本办法。

第三条 ? 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第四条 ? ⽣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为。

第五条 ? ⽣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六条 ?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态环境部另⾏制定。

第七条 ?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运⾏危险废物电⼦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态环境部负责建设、运⾏和维护信息系统。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概述危险废物是指对人体、动物和环境有危害或者有潜在危害,需要专门处理和监管的废弃物。

为了保护人体、动物和环境的安全,危险废物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进行转移处理,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

本文旨在介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办法,以建立有序的危险废物管理系统。

什么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一种记录危险废物转移信息的文书,包括转移的废物种类、数量、来源地点、去向地点、运输方式等重要信息。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转移的必要步骤,也是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手段。

通过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和监管,可以有效减少危险废物对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办法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要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必须按照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填写。

具体要求如下:•废物种类:填写废物的名称、代码、毒性等级等信息。

•数量:填写废物转移的数量。

•来源地点:填写废物的原产地,包括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去向地点:填写废物转移的目的地,包括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运输方式:填写废物运输的方式,包括车辆、船舶、铁路等信息。

•转移日期:填写废物转移的日期。

•接收单位名称和地址:填写接收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签字和盖章:填写转移单位和接收单位的签字和盖章等信息。

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保存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转移的重要依据,必须保存和管理好。

具体要求如下:•转移单位必须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保存,并定期进行备份。

•接收单位也必须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保存,并按照规定时间向环保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必须保密,并防止泄露。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进行销毁,并确保销毁和处理工作的安全和可控性。

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监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监管是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和管理手段。

具体要求如下:•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监管和检查,以确保危险废物的转移符合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经典版)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经典版)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制度目的为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合法转移和处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涉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所有部门和相关人员。

1.3定义和术语1.3.1危险废物: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放射性等特性的废弃物。

1.3.2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的随附单据,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编制2.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必要性2.1.1公司内部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在转移前填制转移联单,以确保废物来源、性质、数量等信息的准确记录。

2.1.2转移联单是监管部门进行废物追溯的依据,有助于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

2.2转移联单的编制责任2.2.1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环保管理部门负责联单的编制。

2.2.2确保填写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并接受过相关培训。

2.3联单的内容和要求2.3.1联单必须包含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包装方式等基本信息。

2.3.2联单中需详细记录废物的危险特性,以确保转移过程中的安全性。

2.3.3转移联单必须由废物产生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审核和批准3.1审核程序3.1.1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对填写的转移联单进行初步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3.1.2审核人员应核实废物的分类、包装、数量等信息,并与实际情况一致。

3.2批准程序3.2.1环保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需报请公司领导批准。

3.2.2公司领导应对危险废物的转移负最终批准责任。

第四章危险废物转移的实施4.1转移运输4.1.1转移联单需随废物一同进行,不得与废物分开运输。

4.1.2运输过程中,司机和押运员需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确保联单随时可查。

4.2接收单位确认4.2.1废物到达接收单位后,接收单位负责人需在联单上签字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给公司环保管理部门。

4.2.2如有废物数量、性质等不一致,接收单位需立即通知废物产生单位和监管部门,并协商解决方案。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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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对我省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全省执行联单制度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城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联单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二)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及运输合同;
(三)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所签订的意向合同。

第五条在省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省内各设区城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城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申请。

经批准后,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三日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在我省各设区城市辖区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单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各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就跨市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登记月报表》,就辖区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登记年报表》,并分别于次月十五日前和次年一月底前报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省内向外省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申请,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征得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从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领取联单。

(二)从外省转移危险废物进入省内的,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联单:
(一)合同所列的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
(二)待转移的危险废物在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的经营范围之内。

第九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中有多类危险废物时,每一类别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

第十条联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联单共分五联,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环保局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
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危险废物移出者,联单第一联由危险废物移出者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危险废物移出者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或接受单位在验收时,发现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或成份与联单填写不相符的,可以拒运或拒收,并应立即书面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接受单位拒收由运输单位送交的危险废物时,有责任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七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设施及容器设立明显的识别标志;
(二)危险废物的包装应符合安全运输、贮存的包装要求;
(三)核对运输单位及收运人员的证件、手续,并向收运人员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安全运输注意事项及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八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输工具应符合危险废物运输技术规范要求、设有明显的警告标识,并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设备;
(二)装运危险废物时,应检查其包装及所附标签、标识,并按照危险废物装运的技术规范要求装载;
(三)应将承运的危险废物按照合同要求运达接受单位,不得擅自转运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理或倾倒。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合同要求接受危险废物;
(二)按规定做好接受记录。

第二十条医疗废物转移执行联单制度的特别规定:
(一)本省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交由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转移由处置单位向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转移计划经审查批准后,日常医疗废物交接采用简化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一式两份,交接双方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各自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年。

每车、每次运送的医疗废物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管理,一车一卡,双方交接时按要求填写后由处置单位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

(三)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填写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并于每月十五日前将上月医疗废物处置情况报当地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应当分别填写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的年报表,并于次年一
月份前报当地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或运送方式出现重大变更的,应在变更前十五日重新报批转移计划。

第二十一条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五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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