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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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第一篇: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计价格[1999]1283号)序号服务项目收费基数划分标准(万元)500以下 500-1000 1000-5000 5000-1亿元 1-5亿元 5亿元以上一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核设计概算3‰ 2‰ 1.5‰ 1‰ 0.6‰ 0.4‰二施工图预算、标底投标报价编制建安工程费4‰ 3‰ 2.5‰ 2‰ 1.5‰ 1‰三编制竣工结算建安工程费5‰ 4‰ 3‰ 2.5‰ 2‰ 1.5‰四审核施工图预算、标底送审建安工程费基本收费1-2‰ 另按审核增减额3-6%五审核竣工结算送审建安工程费基本收费2-3‰ 另按审核增减额5-10%六编制工程清算单建安工程费5.5‰ 5‰ 4.0‰ 3.5‰ 3.0‰ 2.5‰七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建安工程费12‰ 8‰ 6.5‰ 5‰ 3.5‰ 2.5‰八工程造价签证鉴证标底8‰ 6‰ 5‰ 4‰ 3‰ 2.5‰注: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经济评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原国家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1999〕1238号)文件执行。

2、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提出每日付款计划书、核定各项变更费用,办理工程结算,编制竣工结算等。

3、编制预算、标底、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时,如需抽钢筋,可按钢筋重量12元/吨另行收取费用。

4、咨询收费金额在2000元以下时,可按2000元收取。

第二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序号服务项目收费基数划分标准(万元)500以下500-10001000-50005000-1亿元1-5亿元5亿元以上一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核设计概算3‰2‰1.5‰1‰0.6‰0.4‰二施工图预算、标底投标报价编制建安工程费4‰3‰2.5‰2‰1.5‰1‰三编制竣工结算建安工程费5‰4‰3‰2.5‰2‰1.5‰四审核施工图预算、标底送审建安工程费基本收费1-2‰ 另按审核增减额3-6%五审核竣工结算送审建安工程费基本收费2-3‰ 另按审核增减额5-10%六编制工程清算单建安工程费5.5‰5‰4.0‰3.5‰3.0‰2.5‰七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建安工程费12‰8‰6.5‰5‰3.5‰2.5‰八工程造价签证鉴证标底8‰6‰5‰4‰3‰2.5‰注: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经济评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原国家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1999〕1238号)文件执行。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号)、《工程造价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4]8政府令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013]352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4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6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服务费。

7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8第八条《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2020年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旧在几作品编号:2254487796631145587263GF24000022时间:2020.12.13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依据《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组织省内有关单位与行业内专家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2017年4月28日抄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抄送:各市造价协会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依据《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组织省内有关单位与行业内专家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2017年4月28日抄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抄送:各市造价协会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2017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7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附件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
除外)。

5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6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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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由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负责解释。

附件:?1.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专业工程调整系数表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附加收费表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日收费标准
附件1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2017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7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4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6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服务费。

7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8第八条《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冀建法[2001]7号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冀建法[2001]7号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冀建法[2001]7号2001年7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临时乙级、丙级四个级别。

第八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工程建设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或者8个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完整word版)造价咨询收费新标准(中价协[2013]35号)

(完整word版)造价咨询收费新标准(中价协[2013]35号)

造价咨询收费新标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执行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依据《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组织省内有关单位与行业内专家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2017年4月28日抄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抄送:各市造价协会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1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4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6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服务费。

7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8第八条《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造价咨询收费新标准(中价协[2013]35号)

造价咨询收费新标准(中价协[2013]35号)

造价咨询收费新标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执行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依据《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组织省内有关单位与行业内专家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2017年4月28日抄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抄送:各市造价协会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背景为推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化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河北省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制定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并核准,现印发通知。

二、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各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

2.收费标准(1)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非强制性原则。

(2)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咨询服务的内容、复杂程度、时间限制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并应当在咨询服务前与消费者协商确定。

(3)在收费前,应当告知消费者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并签署书面咨询协议。

(4)收费应当与咨询服务结算,不得事先收取或代收其他费用。

3.收费管理(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费档案,记录咨询服务名称、受理日期、咨询费用、收费标准、支付方式、收费人员等信息,并保留收费依据和收费凭证。

(2)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及时向消费者出具收据、发票等凭证。

(3)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应当保护消费者隐私,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4.监督检查(1)政府有关部门和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定期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收费不合规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公开曝光。

三、附则(1)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未尽事宜,可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处理。

四、本《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各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个人应当切实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依法收费,勇于担当,为行业发展健康注入新的活力。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和管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作,保护咨询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河北省范围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二、收费标准
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
收取,不得超出约定范围、超过约定金额。

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收取方式为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
具体方式应当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3.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收取应当合理、公平,不得存在捆绑
销售或强制搭售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情形。

4.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应当根据服务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定价,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三、收费程序
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或个人应当在提供服务之前,向服务
消费者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并明确约定服务费用。

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或个人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
同的约定,提供符合规定的咨询服务。

3.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或个人应当在服务完成后,按照合同
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四、监督管理
1. 河北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保证服务质量和收费合理性。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北省物价局所有。

2017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7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4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6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服务费。

7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8第八条《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依据《中价协关于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组织省有关单位与行业专家研究制定了《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2017年4月28日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抄送:各市造价协会附件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为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4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依据《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组织省内有关单位与行业内专家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2017年4月28日抄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抄送:各市造价协会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4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6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服务费。

7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8第八条《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2]241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2]241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2]24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厅直属单位:《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2年5月27日第三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2年7月30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保障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下简称“咨询业务”)及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及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业务等。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依法成立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省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优秀成果和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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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4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6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服务费。

7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8
第八条《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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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应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经营,指导会员单位加强自律,对恶意降低服务费,降低服务质量,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
(二)警告;
(三)记入信用档案,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网站、内刊、简报等形式通报;
(四)取消评选或推荐先进企业资格;
(五)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惩戒。

10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由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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