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价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通知,中价协新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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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的通知(中价协[2002]016号

关于下发《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的通知(中价协[2002]016号

关于下发《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的通知中价协[2002]第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委员会:为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咨询业务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保证咨询业务的质量和效果,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编制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请转发所属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使用。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二〇〇二年六月十八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一、总则二、一般原则和程序三、操作人员配臵四、准备阶段五、实施阶段六、终结阶段附则:术语解释有关表格参考格式一、总则1.1 目的为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下称“咨询单位”)的业务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下称“咨询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咨询业务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保证咨询业务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操作指导规程。

1.2 咨询业务范围咨询业务是指咨询单位向委托人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投资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编制或审核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项目后评估;项工程中招投标策划,编制或审核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施工合同;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控制及合同管理(含工程索赔的管理)、工程造价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咨询及其它相关的咨询服务。

1.3 适用对象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咨询业务的咨询单位。

二、一般原则和程序2.1 一般原则咨询业务的操作规程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待业规定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要求,体现公正、公平、公开执业原则,信用,讲求信誉。

2.2 一般程序咨询业务操作可由业务准备、业务实施及业务终结三个阶段组成。

操作的一般程序如下:1.为取得咨询项目开展的各项工作,包括获取业务信息,接受委托人的邀请,提供咨询服务书等;2.签订咨询合同,明确咨询标的、目的及相关事项;3.接受并收集咨询服务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了解情况;4.制定咨询实施方案;5.根据咨询实施方案开展工程造价的各项计量、确定、控制和其它工作;6.形成咨询初步成果并征询有关各方的意见;7.召开咨询成果的审定会议或签批确定咨询成果资料;8.咨询成果交付与资料交接;9.咨询资料的整理归档;10.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11.咨询成果的信息化处理。

中价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通知,中价协新号文

中价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通知,中价协新号文

中价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诉求,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清【2002】6号文《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我协会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地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现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费。

六、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七、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地方有关部门已发布收费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地方没有发布或收费标准中项目不全的,可参照本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中价协〔2015〕26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中价协〔2015〕26号

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中价协〔201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各地将陆续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

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诉求,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减少企业恶性竞争,维护委托方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事宜提出如下五点意见:一、地方已发布收费标准且未取消的,按地方规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

二、已取消收费标准或未发布收费标准的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本着“公开透明、规范收费”的原则,根据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深度及质量要求自行制订相应的收费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将收费标准张贴在公司醒目位置,并到各地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告知性备案,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行业协会及社会的监督。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义务在签订咨询合同前向委托方告知服务流程及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等。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可由委托双方在收费标准基础上,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或竞争确定。

服务收费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度以及项目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的差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在收费标准外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价格欺诈和过度差异化。

四、各省级协会和中价协专业委员会要发布建设项目各阶段及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项目类别、服务内容、深度要求、收费计取基数等基本格式,但不得设定或指导费率,以指导本地区或本行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对于违反地方收费标准,没有按前款规定制定和公开收费标准,以及低于或高于企业自行设立自身收费标准20%的,要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且与信用评价工作联动。

(完整word版)造价咨询收费新标准(中价协[2013]35号)

(完整word版)造价咨询收费新标准(中价协[2013]35号)

造价咨询收费新标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执行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依据《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组织省内有关单位与行业内专家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2017年4月28日抄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抄送:各市造价协会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中价协(2013)35号文

中价协(2013)35号文

中价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诉求,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清【2002】6号文《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我协会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地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现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费。

六、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七、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地方有关部门已发布收费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地方没有发布或收费标准中项目不全的,可参照本标准。

(中价协[2002]第016号)-造价咨询操作指导

(中价协[2002]第016号)-造价咨询操作指导

关于下发《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的通知中价协[2002]第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委员会:为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咨询业务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保证咨询业务的质量和效果,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编制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请转发所属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使用。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OO二年六月十八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一、总则1.1目的为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下称“咨询单位”)的业务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下称“咨询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咨询业务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保证咨询业务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操作指导规程。

1.2咨询业务范围咨询业务是指咨询单位向委托人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投资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编制或审核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项目后评估;项工程中招投标策划,编制或审核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施工合同;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控制及合同管理(含工程索赔的管理)、工程造价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咨询及其它相关的咨询服务。

1.3适用对象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咨询业务的咨询单位。

二、一般原则和程序2.1一般原则咨询业务的操作规程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定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要求,体现公正、公平、公开执业原则,诚实信用,讲求信誉。

2.2一般程序咨询业务操作可由业务准备、业务实施及业务终结三个阶段组成。

操作的一般程序如下:1、为取得咨询项目开展的各项工作,包括获取业务信息,接受委托人的邀请,提供咨询服务书等;2、签订咨询合同,明确咨询标的、目的及相关事项;3、接受并收集咨询服务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了解情况;4、制定咨询实施方案;5、根据咨询实施方案开展工程造价的各项计量、确定、控制和其它工作;6、形成咨询初步成果并征询有关各方的意见;7、召开咨询成果的审定会议或签批确定咨询成果资料;8、咨询成果交付与资料交接;9、咨询资料的整理归档;10、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11、咨询成果的信息化处理。

2014(8)号文件收费标准

2014(8)号文件收费标准

晋建价协字〔2014〕8号各会员单位: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配置中的作用,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诉求,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协会编制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1),在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可参照执行。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序号咨询项目名称工作内容收费基数(X)划分标准(万元)X≤500500<X≤20002000<X≤1000010000<X≤50000X>500001 工程概算编制依据初步设计文件计算工程量,套用概算定额,编制工程概算。

建安工程费用 2.5‰2‰ 1.8‰ 1.6‰ 1.3‰2 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施工图设计计算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和特征描述。

建安工程费用3‰ 2.6‰ 2.2‰ 1.8‰ 1.5‰3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发布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

造价咨询收费新标准(中价协[2013]35号)

造价咨询收费新标准(中价协[2013]35号)

造价咨询收费新标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执行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依据《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组织省内有关单位与行业内专家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2017年4月28日抄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抄送:各市造价协会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中价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通知,中价协(2013)35号文

中价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通知,中价协(2013)35号文

中价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诉求,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清【2002】6号文《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我协会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地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现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费。

六、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七、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地方有关部门已发布收费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地方没有发布或收费标准中项目不全的,可参照本标准。

中价协[2013]35号造价取费

中价协[2013]35号造价取费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2013]35号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诉求,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清【2002】6号文《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我协会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地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现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费。

六、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七、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地方有关部门已发布收费标准的按其规定。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3-35文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3-35文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2013】35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诉求,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清【2002】6号文《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我协会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地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现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费。

六、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造价咨询收费新标准[中价协[2014年]35号]

造价咨询收费新标准[中价协[2014年]35号]

造价咨询收费新标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执行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依据《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组织省内有关单位与行业内专家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2017年4月28日抄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抄送:各市造价协会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中价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通知,中价协新号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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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价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通知,中价协新号文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中价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诉求,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清【2002】6号文《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我协会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地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现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费。

六、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参考使用-----中价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通知_中价协(2013)35号文

参考使用-----中价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通知_中价协(2013)35号文

中价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诉求,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清【2002】6号文《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我协会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地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现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费。

六、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七、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地方有关部门已发布收费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地方没有发布或收费标准中项目不全的,可参照本标准。

2018年造价咨询收费新标准(中价协[2013]35号).doc

2018年造价咨询收费新标准(中价协[2013]35号).doc

造价咨询收费新标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执行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依据《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组织省内有关单位与行业内专家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2017年4月28日抄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抄送:各市造价协会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3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中价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通知_中价协(2013)35号文

中价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通知_中价协(2013)35号文

中价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诉求,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清【2002】6号文《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我协会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地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现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费。

六、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七、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地方有关部门已发布收费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地方没有发布或收费标准中项目不全的,可参照本标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内容与说明对比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内容与说明对比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关于发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的通知中价协[2012]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为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格式和质量要求,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编号为CECA/GC7-2012,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12年4月17日前言为了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工作深度和质量标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投资估算编制、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竣工结算审查、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及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认真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执业和从业,各地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标准》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进行执业质量检查。

本《标准》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是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首次以标准的形式予以发布,难免有疏漏和不足之处,欢迎各有关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在修订时补充与完善。

来信请寄:100835,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本《标准》的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组织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主编单位:北京求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王浩建筑工料测量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昆明新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吴佐民高其琳陈静丁众鲍伟忠王浩金铁英赵署平恽其鋆朱坚吴晓宏杨薇郝文伟主要审查人:谢洪学马桂芝刘智陈光云于业伟陈曼文唐世海李海泉吕发钦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3.1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分类和要求3.2 工作组织和责任3.3 质量管理3.4 档案管理4.投资估算编制4.1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4.2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4.3 质量评定标准5.设计概算编制5.1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5.2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5.3 质量评定标准6.施工图预算编制6.1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6.2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6.3 质量评定标准7.工程量清单编制7.1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7.2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7.3 质量评定标准8.招标控制价编制8.1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8.2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8.3 质量评定标准9.竣工结算审查9.1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9.2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9.3 质量评定标准10.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10.1 一般规定10.2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10.3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10.4 质量评定标准11.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11.1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11.2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11.3 质量评定标准本标准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 总则2. 术语3.基本规定4 .投资估算编制4.1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4.2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5 .设计概算编制5.1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5.2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6 .施工图预算编制6.1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6.2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7.工程量清单编制7.1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7.2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8.招标控制价编制8.1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8.2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9.竣工结算审查9.1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9.2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9.3 质量评定标准10.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10.1 一般规定10.2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10.3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11.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11.1 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11.2 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31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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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价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
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诉求,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清【2002】6号文《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我协会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地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现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质量标准,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应另行支付咨询费。

六、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七、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地方有关部门已发布收费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地方没有发布或收费标准中项目不全的,可参照本标准。

附件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基准价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专业工程调整系数表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附加收费表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3年7月30日附件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基准价
说明:1.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基准价根据项目的类别、工程造价金额等因素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地区调整系数为—之间;
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可针对不同专业工程进行调整,见附件2;
4.需要进行钢筋工程精细计量的,另计取工程造价咨询附加收费,见附件3。

附件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专业工程调整系数表
使用说明:
1.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未涵盖的专业工程调整系数为1;
2.投资额较大,计量和计价相对简单的市政、水利水电、机场、港口、城市轨道等工程,降低其收费系数;
3.投资额较小,计量和计价相对复杂的园林、装饰装修、仿古、安装、井巷矿山等工程,提高其收费系数。

附件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附件收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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