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_图
三十六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二)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 驶的车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 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 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
先行的,图中所示均为A车全责
(四)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 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 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② 防弹车:用于保护所运送的乘员和/或物品并符合装 甲防弹要求的乘用车。③救护车:用于运送病人或伤员并 为此目的配有专用设备的乘用车。
④ 殡仪车:用于运送死者并为此目的而配有专用设备 的乘用车。 注:解释中的车窗指一个玻璃窗口,它可由一块或几块玻 璃组成(例如通风窗为车窗的一个组成部分)。
2.商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 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乘用车不包括在内)。分 为三大类即:客车、半牵挂车和货车,详细为15类: ⑴ 客车: 客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 的商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 客车 有单层的或双层的,也可牵引一挂车。
三、新国标的具体车型、特征及其释义(术语及定义) (一)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主要用于:1)载运人员和/或货物;2)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车 辆;3)特殊用途。另还包括: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 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 1.乘用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 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 可牵引一辆挂车。其大体分为11类:
道路交通事故36种全责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36种全责行为
(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二)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三)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四)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
(五)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六)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七)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八)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九)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十)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
(十一)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十二)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十三)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十四)非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十五)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横过车行道,未让机动车、行人的;
(十六)行人进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十七)行人进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十八)行人横过车行道未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
(十九)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二十)机动车违章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
(二十一)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
(二十二)辅路车未让主路车的;
(二十三)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
(二十四)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
(二十五)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
(二十六)逆向行驶的;
(二十七)违章掉头的;
(二十八)违章会车的;
(二十九)违章超车的;
(三十)在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的;(三十一)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
(三十二)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三十六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图文
根据事故当事人是否违反道路交通规则进行 责任划分。
因果关系原则
确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是否 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责任划分。
安全原则
根据事故当事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进行责任划分。
责任划分依据
事故现场勘查
通过现场勘查,确定事故发生时的情 况,为责任划分提供依据。
证人证言
证人提供的关于事故发生经过的证言, 可以作为责任划分的依据。
次要责任
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次要过错方要承担次要责任。例如,当两车相撞时, 如果一方未保持安全距离,另一方闯红灯,那么未保持安全距离的一方要承担 次要责任。
机动车责任和非机动车责任
机动车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事故涉及机动车,那么机动车一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时,如果机动车一方有过错,那么机动车一方要承担 相应的责任。
车辆检测报告
通过对事故车辆进行技术检测,确定 车辆是否存在故障或隐患,为责任划 分提供依据。
视频监控资料
通过查看事故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 了解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为责任 划分提供依据。
责任划分程序
报警与受理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报警,交警部门 对事故进行受理。
现场勘查
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 。
由于文字限制,无法提供图片。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过错行为分类表
一、主动型行为
(一)车辆不按规定通过交叉路口
1、国条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有灯控且有导向车道的路口,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国条第五十一条第二项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3、国条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机动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4、国条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5、国条第五十一条第六项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6、国条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通过无方向指
示灯控或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7、国条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第五十二条第四项通过无灯控或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8、法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国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省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车辆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9、法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国条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10、国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通警察指挥的
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11、国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通警察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12、国条第六十八条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XXX、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XXX、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
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XXX、安全监管办指定
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30号)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XXX、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XXX、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惩罚的日常工作。XXX、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XXX、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惩罚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共同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七条根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种简单方法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逃逸、闯红灯、越过隔离带等12种行为将承担事故全责;酒后肇事、无证上路肇事将加重处罚。据了解,这是全国第一部地方性交通事故定则规范。
1、酒后肇事将加重处罚
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将当事人责任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将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即A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即B类行为)二大类,并规定了12种行为需负全责。
五一起,交通肇事后,交管部门将首先衡量事故起因是否属于12种需负全责的行为;排除这一可能之后,再视其是否有A类行为和B类行为,应承担的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
责任认清之后,如任何一方当事人具有酒后、未取得驾驶证上路等过错,将在原有事故责任基础上,加重一级责任。但是,加重责任方已确定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将不再加重责任。
2、单方严重过错承担全责
按照新标准,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如其中一方“触犯”了A类行为,另一方无过错,即没触犯AB两类,且没有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过错,那么触“A”方将负全责。
但是,如果甲触犯了A,乙触犯了B,甲将负主要责任,乙为次要责任;如甲同时触A、B两类,乙只触了A或B,那么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如双方均有A类行为,或者均有A、B两类行为,双方将负同等责任。
3、触犯数“罪”不并罚
新《标准》将施行吸收原则,以形成原因定责效果。事故一方如触犯了多条规定,但所犯过错均与事故本身无关,交管部门将不予考虑,不累计处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
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人身伤害事故应当由具有初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主持。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科技设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合肥市中院关于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导意见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统一执法尺度,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赔偿责任主体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的主体与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由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出租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辆属于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挂靠经营的,按第四条处理。
第四条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承包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借用或租赁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或租赁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或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出借人或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借或出租的机动车有安全缺陷,因该安全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借用人或租赁人没有驾驶资质、酒后要求驾驶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它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或租赁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道部令第30号概要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或者在铁路行车相关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影响铁路正常行车达到一定程度的,均构成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法律]
悬赏点数10 该提问已被关闭7个回答
浙江过客2008-12-09 15:49:48 60.187.41.*
前两天,开车不小心后轮与一辆行驶的电瓶车擦了下,导致电瓶车上的一男一女左侧倒地,电瓶车可以正常行驶,那男的左手着地,左膝皮外伤;女的是聋哑人,比划左臀及左大腿受伤。报警后,送他们去医院检查,拍片和CT提示未见骨折。当晚就各自回家了。第二天下午,那女的住院了。烦请专家帮助,如何解决,谢谢。
最佳答案
naqinga2008-12-09 15:50:30 221.192.237.*
现在问题有两个:1.交警的责任认定。2.现在的医疗费。
1.去交警队去催,这是他们不作为的行为,是失职行为。但是也可能他们说要有技术鉴定什么的,但是得说个期限。有了责任书才好说货车要赔多少钱嘛。
2.现在货车应该上了第三人强制险的,让保险公司先赔钱治伤嘛。其余的责任等交警部门出了责任书再说嘛,你也不好催太急到底是人家出责任书,我看受害人有横穿马路行为,可能有一定责任,要是交警给你写多点责任局不划算了。反正对肇事司机的处罚是交警的事,你现在主要是要为受害人争取更多的赔偿,是吧?先让保险公司出医疗费吧,养伤要紧。至于其他的误工费,路费,营养费什么的等责任书下来再说了。
回答补充:1.现在责任鉴定的事情要时常去问问,当别催太急,省得交警加重你们责任。2.关键是钱的问题,你没说清那车是不是那个司机,要是不是,还可以去找车主索赔!!本身车主也是有责任的,要赔的!3.车应该上了第三者强制险的,保险公司应该理赔了。你让司机去问问嘛。
交通事故案件的一般知识2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法”)实施以来,有关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相继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是交通事故适用什么归责原则进行责任区分,在责任区分的基础上如何确定责任主体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的归责原则及责任主体
从法律的角度看,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属于侵权法规制的范畴,即事故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权益,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学理上,道路交通事故应适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压、高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应当是归入高速运输工具的范畴,并对交通事故类的损害确定了严格责任的赔偿原则。
在具体实践中,以往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将交通事故定义为:“因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即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新交法则重新明确规定了绝对责任和严格责任的原则。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绝对责任的原则,同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严格责任。
随着汽车责任保险的强制性普及,绝对责任普遍适用,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已经变得不那么重要了。通过责任保险制度,加害人只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廉价的保险费,当加害人应对损害承担责任时,该加害人将损害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则将损害转嫁给所有投保人,用这种方式达到了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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