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会计税务实务:收入和成本是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的两大主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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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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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培训哎呀,今天咱们聊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可是个热门话题哦!房地产行业风起云涌,大家都想分一杯羹,但税务这一关可不能掉以轻心。

企业所得税,听起来有点儿严肃,其实它跟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就像我们每天吃饭睡觉,少不了的。

你们知道吗?这税就像那天上的云,变化无常,有时厚重,有时轻盈,捉摸不定。

汇算清缴,这个词一听就让人感觉有点儿复杂,其实简单得很。

就像你晚上要做饭,先得把材料准备齐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年到头,干了不少好事,挣了不少钱,但这时候可不能高兴得太早,得先把账理清楚。

你想啊,挣了钱,不交税,相关部门可不会放过你,就像大灰狼盯着小羊一样。

然后,咱们得说说汇算清缴的具体操作。

听着可能有点儿枯燥,但其实里面的门道还挺多的。

每年年底,企业得准备一份清算报告,就像交作业一样,内容得包括企业的收入、支出,还有各种优惠。

你得把这些信息整理得清清楚楚,别让税务局的小伙伴们觉得你在玩猫腻。

没错,透明度是关键,心里有数才能高枕无忧。

说到优惠,哎呀,真是个好东西!开发商们可要好好利用哦。

国家为了鼓励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推出了不少优惠,比如减免税、抵扣税等等。

这些就像那春风拂面,让企业在困难的情况下也能轻松一点。

可得注意,有时候就像天气,变化得很快,得时刻关注,才能把握住机会。

汇算清缴的过程中,资料的准备也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要把各种凭证、发票、合同都准备齐全,简直就像考试前复习功课,绝对不能马虎。

特别是合同,万一出点儿差错,后果可就严重了,就像考试时不小心填错了答案,那可是大失水准哦!所以,平时要注意收集资料,确保每一份都真实有效。

这时候,许多人可能会觉得,有那么多的规定,真的能搞定吗?别怕,很多企业会请专业的税务顾问来帮忙。

就像打游戏,难关太多了,可以请个高手来带你飞。

专业人士会教你怎么合理避税,帮你解读,省下来的税金,嘿嘿,都是你的“意外收获”哦!再说,汇算清缴可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时间管理可重要了。

房地产开发成本、收入会计

房地产开发成本、收入会计

房地产开发成本、收入会计1. 引言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准确计算和记录开发成本与收入是至关重要的。

开发成本包括土地购置费、建筑施工和装修费用、市政配套设施费用等。

而开发收入主要来自房地产销售和租赁。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开发成本和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并提供一些实际案例来说明。

2. 房地产开发成本会计处理房地产开发成本会计处理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2.1 土地成本土地成本是指购置土地的费用,包括土地购买价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平整费用等。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土地属于非耐用性无形资产,其成本应当在购置时计入固定资产,并以摊销的形式在一定期间内计入成本。

2.2 建筑施工和装修费用建筑施工和装修费用是指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施工和装修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劳动力成本、材料成本、机械设备成本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这些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成本,并以摊销的形式在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

2.3 市政配套设施费用市政配套设施费用是指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市政建设费用,包括道路、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这些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成本,并以摊销的形式在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

3. 房地产开发收入会计处理房地产开发收入会计处理主要涉及房地产销售和租赁收入的核算。

3.1 房地产销售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是指通过出售房地产所获得的现金或应收账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房地产销售收入应当在实际收款或应收账款确认时计入收入,并在确认收入后进行相关的成本费用摊销。

3.2 房地产租赁收入房地产租赁收入是指通过出租房地产所获得的租金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房地产租赁收入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租金确定,在租金确认后计入收入。

4. 实际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房地产开发成本和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以下是几个实际案例的分析:4.1 案例一:购买土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1000万元购买了一块土地,该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预缴及汇算清缴要点【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预缴及汇算清缴要点【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预缴及汇算清缴要点【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顾名思义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

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有着该行业特殊的规定,下面我们就结合案例更直观的了解一下。

一、预缴首先,我们先了解预缴所得税,很多房地产会计可能是由其他行业转行而来,通常会按照一般企业的做法拿会计利润直接乘以税率就完事了,那么正确的该如何计算呢?废话少说,上案例!案例一: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个正在开发的老项目,该项目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2017年第四季开始有预售房款,共计105万元。

2017年会计利润为-12万元,以前年度可弥补的亏损为5万元, 计税毛利率为25%(除此之外不考虑其他因素),第四季度预缴的所得税计算如下:实际利润额=会计利润+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12+25-5=8(万元)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税率=8*25%=2(万元)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其他栏次正常填报,主表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次,填报25万元。

二、汇算清缴那么年终汇算清缴我们应注意哪些事项呢,执业多年最常见的是有不少地产企业会计不了解该行业所得税之灵魂大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总是把预售房款直接做收入填入汇算清缴表,成本随意按收入的某一比例估算也填入汇算清缴表,下面让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来了解一下正确的做法吧。

研读该例题前需注意以下几点:1. 属于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公告规定范围内的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要分段计算,如果是按月申报的纳税人,1-11月按原计税毛利率,12月接新计税毛利率计算毛利额;如果是按季申报的前3个季度按原计税毛利率,第四个季度接新计税毛利率计算毛利额。

有关房地产行业的会计实务与纳税申报

有关房地产行业的会计实务与纳税申报

有关房地产行业的会计实务与纳税申报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支柱产业,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房地产行业的繁荣与发展离不开精确的会计实务和合规的纳税申报。

本文将重点讨论房地产行业的会计实务和纳税申报方面的知识和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规定。

1. 房地产行业的会计实务1.1. 会计主体的确认房地产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主体的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具备独立核算和财务决策能力的组织应作为会计主体进行核算。

房地产企业通常包括开发商、建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根据具体的经营模式和组织结构,需要确定会计主体的范围。

1.2. 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房地产行业的核心资产是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相关设施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房地产企业应按照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确认和计量资产。

成本模式是指房地产企业按照实际支出的成本确认和计量资产;公允价值模式是指房地产企业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资产。

选择何种模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准则的规定进行判断和决策。

1.3. 费用的核算和分摊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和销售过程中会产生各种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设工程费用、销售费用等。

这些费用应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和分摊。

费用的核算包括确认费用的性质、计量和记录等;费用的分摊包括确定费用的分配基础和方法、分期分段进行分摊等。

1.4. 收入的确认和确认时机房地产企业的主要收入来自于项目销售和物业租赁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实质经济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具体来说,房地产企业应根据销售合同或租赁协议的约定,确认相应的收入和确权时机。

销售收入一般在交付产权发生时确认,物业租赁收入一般按照租赁期间进行确认。

2. 房地产行业的纳税申报2.1. 纳税主体的确定房地产企业作为纳税主体,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房地产企业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和个人在年度终了后,按照税法规定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和申报的一项重要工作。

这不仅关系到纳税义务的准确履行,也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以下是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些事项。

一、收入的确认准确确认收入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础。

企业需要对各类收入进行全面梳理,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

对于一些特殊的收入,如视同销售、跨期收入等,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点。

例如,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对外捐赠等,虽然没有直接产生货币收入,但在税法上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跨期收入的确认也需要谨慎,如一次性收取多年的租金,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二、成本费用的扣除成本费用的扣除直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要确保扣除的成本费用真实、合法且与取得收入相关。

常见的成本费用扣除项目包括原材料采购成本、人工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费用的扣除有比例限制。

比如,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也有明确规定。

此外,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如虚假发票、填写不规范的发票等,相应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

在汇算清缴时,要关注资产的折旧、摊销、减值准备等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应符合税法规定。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也有明确要求。

对于资产减值准备,在企业所得税前一般不允许扣除,只有在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才能扣除。

存货的计价方法选择也会影响成本的核算。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不同的计价方法可能导致存货成本的差异,进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国家为了鼓励特定行业或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的两大主题——收入和成本

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的两大主题——收入和成本

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的两大主题——收入和成本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又开始了,A房地产企业的小王忧虑重重,原来A房地产企业有多个项目,临到年底,有的项目完工入住了,有的项目还在建造阶段,还有的项目竣工了出售的现房也没有入住呢,汇算清缴要怎么处理呢?完工的开发产品一定要结转收入吗?未完工的开发产品没有结转收入也算所得税吗?还有入住的项目到现在工程也没有结算完毕,发票差多了,怎么办?其实,小王的疑问也是很多房地产企业会计人员目前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汇算清缴就难以进行下去。

笔者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就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的两大主题——收入和成本作如下分析。

房地产企业不同阶段的收入处理从会计处理上来看,一般销售的开发产品没有收完全款不会交付入住,即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时,企业方结转收入,否则,不论是未完工建造阶段的开发产品还是完工后未交付的开发产品,所收取的款项一概反映在“预收账款”科目。

税务处理上,依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所以这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既不能站在会计的角度上理解税法,也不能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的条件理解为同样适用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

以A房地产企业举例说明,2009年度完工交付B项目预收收入10000万元,其中上年收入4000万元;完工未交付C项目预收收入6500万元,其中上年收入2500万元;在建D项目预收收入3500万元。

2009年12月,A房地产企业结转B项目销售收入10000万元,销售成本7500万元。

该企业各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均为15%,税金暂只计算营业税,不考虑期间费用。

B项目开发产品,会计已经结转收入,且收取的预收款符合国税发[2009]31号确认收入的条件,确认所得税收入10000万元,确认结转成本7500万元。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与成本确认及涉税问题分析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与成本确认及涉税问题分析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与成本确认及涉税问题分析一、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及流转税问题房地产企业收入是指企业对外转让、销售、结算开发产品等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确认原则。

(一)会计法规关于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确认原则《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了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条件,房地产销售与一般的商品销售类似,按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原则确认实现的销售收入。

但房地产销售要经过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过户等环节,因此房地产企业同一般的生产企业相比,收入的确认又具有其特别性。

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的法定全部权转移给买方,且全部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已转移,企业即应确认销售收入。

但也有可能出现法定全部权转移后,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状况,此时,卖方在连续涉入的期间内不应确认收入。

房地产销售由于其商品价值很大,收款方式与一般的产品有很大的不同,买方可能选择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等方式。

但无论买方采用何种付款方式,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的实现,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商品房已经移交;(2)已将发票或结算账单提交买方;(3)履行了销售合同规定的义务,且价款已经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4)成本能够牢靠地计量。

在收到预售房款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应确认收入实现,因为这种状况下主要风险和报酬不一定已经转移;如在产权过户后才确认收入实现,则会造成推迟确认收入,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税收法规关于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确认原则税法对于内外资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原则均有特地规定,其共同点在于都根据销售方式的不同来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内资房地产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依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商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开发成本、收入会计2

房地产开发成本、收入会计2

房地产开发成本、收入会计1. 引言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成本和收入是两个核心指标,直接影响着开发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能力。

准确、合理的成本和收入会计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决策和财务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开发成本和收入的基本概念,分析其会计处理方法,并探讨相关的特殊场景和会计原则。

2. 房地产开发成本会计2.1 开发成本的定义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过程中为完成项目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土地购置费、建设费用、市政设施配套费用、税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2.2 成本会计分类根据会计准则要求,房地产开发成本可以分为三类:1.直接成本:指与特定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如土地购置费、建筑材料费、人工工资等。

2.间接成本:指无法直接归属于特定项目的费用,如办公室租金、行政费用等。

3.间接费用分摊:对于一些无法明确归属于某个项目的费用,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或者成本驱动因素进行分摊。

2.3 成本会计处理方法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1.确定性会计方法:根据成本核算准则,将各项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在相应的项目中确认。

2.分配性会计方法:通过成本分配表或者成本驱动因素,按照一定的分摊规则将成本分配给各个项目。

3. 房地产收入会计3.1 收入的定义房地产收入是指企业通过销售或出租房地产项目而获取的款项。

根据会计准则要求,房地产收入在确认过程中要满足以下条件:1.可度量性:收入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2.可辨认性:收入来源可以区分并与特定的项目相关。

3.可实现性:存在确认收入的潜在收益和收益流入的概率。

3.2 收入会计处理方法房地产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1.完工百分比法:根据项目的完成程度,按照项目总收入的比例确认已经实现的收入。

2.销售百分比法:根据已销售的房地产面积或数量,按照已销售部分占总面积或数量的比例确认已经实现的收入。

4. 特殊场景和会计原则4.1 计提减值准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如果发现项目的估值低于成本,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房地产会计实务及纳税-详解

房地产会计实务及纳税-详解

房地产会计实务及纳税-详解引言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会计实务和纳税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详细探讨房地产会计实务及纳税的相关内容,帮助读者了解房地产行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规定,并提供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

房地产会计实务在房地产行业,会计实务是重要的管理工具,用于监控和管理企业的财务状况。

下面将介绍房地产会计实务的几个关键方面:资本化与费用化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建设项目中面临资本化与费用化的抉择。

资本化指的是将直接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而费用化则是将这些支出视为当期费用进行核销。

正确的资本化与费用化决策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利润计算具有重要影响。

工程项目结算房地产项目的结算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与收取。

建设单位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和质量完成施工,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同时,开发商也需要确保购房人按照合同支付购房款。

在项目结算过程中,及时、准确地核算和处理款项是关键。

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管理房地产企业需要管理大量的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和机械设备等,需要进行定期的折旧核算和资产清查。

投资性房地产则需要进行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评估和跟踪,以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

融资与负债管理房地产公司常常需要借款进行资金筹措,同时也会存在大量的负债。

良好的融资与负债管理能够帮助企业实现良性发展。

企业需要根据业务需要选择适合的融资方式,并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和负债成本,确保偿债能力和资金周转的稳定性。

房地产纳税问题房地产行业纳税涉及到多个方面和税种。

以下将详细介绍几个常见的房地产纳税问题:增值税房地产企业一般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企业需要按照销售额与销售成本之差计算应纳税额,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在购房销售中,开发商需要了解税率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规定,确保纳税合规。

房产税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地产资产征收的一种税款。

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房产税法的规定,按照房产的评估价值计算应纳房产税,并及时缴纳。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特殊规定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特殊规定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特殊规定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房地产企业根据其实际所得情况,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项税务程序。

与其他行业相比,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一些特殊规定,旨在维护税收公平和规范房地产市场。

首先,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收入和费用计算存在着特殊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原则计算其所得。

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一些特殊的费用和收入项目需要纳税人特别关注。

例如,开发阶段可以扣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规划建设费用等。

此外,在销售房产时,房地产企业需要正确计算房地产销售收入,扣除合理的销售成本和费用,并根据相关政策控制好预售收入的确认时机。

其次,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特殊的税收政策。

在目前的税收政策中,针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涉及到部分城市实行的限购政策、限售政策等,对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税务处理也存在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对于购买第二套及以上自住房的个人,其转让房产所得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企业,如果在购置和出售自有住房、商业用房等过程中,遵守相关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存在与土地增值税的关联。

在房地产开发中,土地增值税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税种。

根据规定,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时,除了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需要根据土地增值情况缴纳土地增值税。

而在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当合理计算并核对土地增值税的缴纳,确保税务申报的合规性。

此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存在相关的税务风险和合规要求。

由于房地产业涉及大额资金流转和多环节交易,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合规性监管较为严格。

在汇算清缴中,房地产企业需要合理解释和合规处理各项收入和费用,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同时,房地产企业还应了解和遵守土地使用权转让、预售资金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遵纪守法。

房地产会计实务及纳税详解

房地产会计实务及纳税详解

房地产会计实务及纳税详解1. 引言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其会计实务和纳税政策备受关注。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地产会计实务及纳税相关知识,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知识。

2. 房地产会计实务2.1 房地产会计核算方法房地产会计核算方法包括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

•成本法是指按照实际成本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成本法,房地产的初始成本包括购置成本、建设成本、改良成本和可计提的借款利息等。

在资产入账后,按照成本的原则进行计提折旧,并在资产出售或报废时计算净值变动。

•公允价值法是指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公允价值法,房地产的初始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开市场上可获得的交易价值。

在每个会计报告期,需要重新评估并确认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并计算净值变动。

2.2 房地产资产减值准备房地产资产减值准备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房地产资产价值下降而计提的准备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反映房地产资产的实际价值。

资产减值准备需要根据资产价值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3 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是指将房地产销售收入计入企业利润的过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房地产项目交付、买方享有相应的权益并支付一定款项之后,可以确认相关的销售收入。

3. 房地产纳税详解3.1 房地产相关税种房地产纳税涉及的税种较多,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

•增值税是指房地产交易中需要缴纳的税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按照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实施的增值税税率进行缴纳。

•企业所得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缴纳的利润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后,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需要缴纳的土地使用权益税。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按照土地使用权益的税额进行缴纳。

房地产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计算

房地产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计算

房地产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计算实务提交首页 > 实务 > 会计实务 > 正文房地产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计算2014-07-14 06:58:09来源: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一、房地产主营业务收入分类(用于二级科目设置,收入和成本对应设置)房地产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对外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所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建设场地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和出租开发产品的租金收入。

其它收入是指: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以及销售材料、转让无形资产、出租固定资产等形成的收入。

二、房地产行业收入的确认原则(必须同时满足下述五项条款)1、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例如,房屋已经出售完毕,但工程尚未竣工,虽然发票已开,但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比如地震了)2、企业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经出售的房屋实行有效的控制;(实际工作中可以理解为:未与业主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不得确认收入)3、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的计量(实际工作中不存在问题)4、相关的经济利益可以流入企业(实际工作中是预收款和按揭贷款,无问题)5、相关已经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实际工作中可以理解为:竣工结算,但中国实际情况是常年不结算,要依据合同合理办理)上述收入确认仅仅针对上市公司,实际工作中以发票是否开具为准,否则税局有麻烦,这些仅仅为理论,并且在法律上不利于开发商。

法律与实际操作脱节是为了保护弱者利益,开了发票,会计该做收入还要做。

注意:A、销售金额的确定,应当是建筑总面积来确定的销售金额,而不能是实用面积,目前中国销售大都是建筑面积,还便于会计核算,如果是实际工作中按照实用面积来销售房屋的,财务应用实用面积+公摊面积来计算并分摊成本。

B、已经办理销售、交付手续,但产权尚未办理的,企业应设置“代管房产备查簿”进行实务管理,但不得入账,也不得计提折旧。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1. 引言房地产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产业,在所得税方面具有一些独特的要求和规定。

本文档旨在向房地产企业提供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培训,以帮助企业了解并遵守相关税法法规,以确保企业纳税合规。

2. 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概念和目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企业按照法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制度,对应税年度的预缴税款进行核对,计算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并支付或退还差额的过程。

其目的是确保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正确申报纳税,避免漏报、少报、错报等情况的发生。

3. 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义务和时间要求根据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企业需要通过法定的纳税申报渠道如电子申报系统等提交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表。

4. 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及注意事项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过程中,房地产企业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4.1 损失结转如果房地产企业在税年度内发生亏损,可以将亏损结转到以后的年度抵减利润。

但是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并确保亏损的正确计算和核销。

4.2 扣除合理费用房地产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合理的费用,如管理费用、广告费用、财务费用等。

但是企业需要保留相关票据和凭证,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4.3 折旧、摊销和减值房地产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需要考虑折旧、摊销和减值的影响。

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产折旧和摊销的计算,并及时处理减值准备等问题。

4.4 关联交易房地产企业如果存在关联交易,如关联公司间的资金往来、债务安排等,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确保交易价格合理、公正,以避免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调查和调整。

5. 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务风险管理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认识到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税务风险:5.1 税务稽查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核查企业的纳税申报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实行分季预交,并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本文结合实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进行解析。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缴是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涉及的主要文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国税函[2009]342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等,本文结合实例对相关政策进行解析。

一、相关政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除了需要遵循一般企业所得税政策外,尤其要注意以下特殊政策。

(一)关于每季度预交。

根据国税函[2008]299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关于开发产品何时为完工计交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0]201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预缴及汇算清缴要点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预缴及汇算清缴要点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预缴及汇算清缴要点房地产行业在中国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对于相关企业的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预缴及汇算清缴要点,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预缴和汇算清缴两个方面介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与要点。

一、预缴所得税的要点1. 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计算方式采用实际利润率法,即根据房地产企业当年实际利润金额的百分比来确定所得税的预缴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预缴所得税金额 = 实际利润 ×实际利润率 ×征收率其中,实际利润率是根据房地产企业的历史经营情况和行业平均水平确定的,征收率根据税法规定为25%。

2. 预缴所得税的时间要求根据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当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在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利润的30%进行预缴。

具体预缴时间要根据当年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而定,需事先向税务机关申请确定。

3. 预缴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房地产企业应当在预缴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通过在线税务系统进行预缴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在申报过程中,需要填写相关的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指导完成缴税手续。

二、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要点1. 汇算清缴的时间要求汇算清缴是指房地产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次年,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对该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核算,并进行补缴或退缴所得税的过程。

具体汇算清缴的时间要求为:1月1日至6月30日为汇算清缴期,申报期为7月1日至7月31日。

2. 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房地产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为:应纳税所得额 = 总收入 - 成本 - 费用 - 毛利减除 - 投资优惠 - 损失减免其中,总收入是指纳税年度内房地产企业的全部收入,包括销售收入、租金收入等;成本是指房地产企业在纳税年度内用于生产经营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费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在纳税年度内用于管理和销售的费用;毛利减除是指为了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根据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金额;投资优惠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可以享受的各类减免;损失减免是指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损失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与纳税实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与纳税实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与纳税实务1. 引言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实体,其会计和纳税实务对于企业经营和税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和纳税实务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2.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实务2.1. 会计核算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主要包括权责发生制和计划成本制。

权责发生制是以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进行核算,适用于销售房地产和收取租金等业务。

计划成本制则是以工程和项目为核算对象,根据预估成本进行核算,适用于开发和建设房地产项目的情况。

2.2. 固定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建筑、机械设备等,其管理涉及到资产的获取、投资决策、使用维护和处置等方面。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登记台账,并确保资产的准确计量和分类。

2.3. 合同会计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企业与买方、供应商、承包商等多方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进行交易。

合同会计是指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收入、成本和资产的确认、计量与处理。

合同会计对于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能得到准确的核算,具有重要的意义。

2.4. 应收账款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需要与购房人签订预售合同,从而形成应收账款。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及时核对、确认和收取款项,防止坏账风险的发生。

2.5. 融资与股权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常常需要通过融资来支持项目的开发和经营。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融资方式,并建立融资和股权管理制度,以充分利用外部资金和优化企业的财务结构。

3.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实务3.1. 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等。

企业应了解并遵守相关税法法规,合理规划税务筹划,以降低税负和合规风险。

3.2. 增值税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销售和租赁业务,通常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申报增值税,确保税款的及时缴纳和税务报表的准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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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会计税务实务:收入和成本是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的
两大主题(二)
“主营业务成本”。

当然,如果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不进行损益结转,并不可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因为开发产品完工后或税法视同完工后不能再依据预计计税毛利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如上述A企业的B、C项目。

项目完工后,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难以确定的不再是收入额,而是计税成本的确定,开发项目有其既定的周期,工程完工开发商也要留一定比例的质保金,2008年地方政府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也有一些配套资金的缓缴政策,还有物业配套、基础设施的有待进一步开发完善等,在业主入住时,这些成本、费用并没有实际发生或属于会计核算预提入账。

这部分费用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也要特别注意纳税调整。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考虑了这一因素,允许预提部分成本费用计入完工产品的计税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
预提建造费用。

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除此之外的建造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

房地产企业年终汇算清缴预提成本还要注意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

例如《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明确:年度申报预提工程款计入销售成本计算扣除时,应提供正式的出包合同、完工
证明、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交付使用证明、出包工程的项目预算书以及预算调
整的相关证明等。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
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79号)规定:预提的出
包工程,自开发产品完工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支付的,预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所以年终汇算完工项
目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匡算公式为:完工项目收入-(账面成本-会计预提费用
-不合法凭据税法允许预提金额)-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

上述数据并不
仅仅来源于利润表。

完工项目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很重要。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五条
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
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

此规定笔者归纳为以下几点:
1.开发产品当年度完工必须结算计税成本(完工指税法视同完工条件)。

2.根据计税成本结算额,对以前销售收入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额调
整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计税成本核算有终止日,即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

由此可见,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计税成本只考虑实际毛利额,不考虑会计实际结转成本。

汇算清缴需要
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做出纳税调整。

2.会计成本年终结算止于资产负债表日,计税成本可以次年5月31日前任一时点为核算终止日。

汇算清缴根据2009年12月31日账面数据可在5月31
日前纳税调整。

3.会计成本:未入账的成本费用均可以预提;计税成本:预提成本费用不
超过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所以预提成本汇算清缴
也要纳税调整。

4.12月31日—5月31日之间取得合法凭据,会计作为次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或冲减预提成本,税法则可以计入当年度计税成本。

所以汇算清缴要注意可以计入计税成本的范围。

核算终止日的规定遵从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这样就给了房地产企业充分的核算申报时间,即企业可以在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汇算清缴期内,尽快地完成出包工程结算,索取发票,完整确定完工项目的计税成本。

补计需要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项目。

例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C项目于2009年9月完工,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20000万元,2009年12月尚未与承包商结算完毕,仅取得的发票金额15000万元,为准确核算结转成本,预提成本5000万元,2010年2月取得发票2000万元,2010年6月取得发票3000万元。

会计年终结账结转的完工成本预提的成本费用5000万元。

假定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确定为2010年5月31日,则2010年2月取得发票2000万元可以计入计税成本,超过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取得的发票3000万元不能够计入计税成本,但是在证明资料充分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预提合同总金额的10%即2000万元计入计税成本。

这样2009年企业该项目计税成本即为
1500020002000=19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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