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主要职责内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宁政办〔2015〕259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2015〕2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4日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5〕17号)和《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宁发〔2015〕10号),设立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职责。
2.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制定职责。
3.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组织形式核准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1.划入的职责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研究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划出的职责(1)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青海省政府核准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粮食收购资格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企业投资非跨区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外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及以下煤矿开发项目核准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及明确职责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及明确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06•【字号】宁政办〔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土地资源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及明确职责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组长:金九辰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周仁义市政府副秘书长陈红兵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局长包维珍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王世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齐春岭市公安局副局长曹喜忠市财政局副调研员刘友辉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副书记张学新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副局长曲丕侠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瀚市林业局总工程师林志红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西荣市妇联副主席司惠平市档案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张学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职责(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1.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重大事项。
2.研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3.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全力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1.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日常运转综合保障服务工作。
2.组织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情况。
3.协调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督促有关部门、地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各项任务的推进落实。
5.承办市政府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8•【字号】宁政办〔2015〕231号•【施行日期】2015.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5〕2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8日西宁市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加快西宁市整体脱贫步伐,制定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如下:一、建立以收入水平为主要标准,含住房、交通、饮水、教育、健康等其他定性指标组成的多元精准识别体系。
(责任单位: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1.目标任务:通过对贫困户和贫困村精准识别建档立卡,了解贫困状况,分析致贫原因,摸清帮扶需求,明确帮扶责任,落实帮扶措施,实施动态管理。
建立与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联通的电子信息档案,为扶贫开发决策和考核提供依据。
2.方法步骤:贫困户精准识别工作以2014年底我市11.2万贫困人口数为基数,按照“五个优先,十个不准”识别标准,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从住房条件及交通、用电、饮水、环境等估算贫困程度;从承包地面积、人均占有粮食、养殖情况等估算农业收入和支出;从在校生现状、教育负债等估算发展潜力和教育支出;从劳动力结构、劳动力素质、务工情况等估算务工收入;从健康状况、病残情况估算医疗支出等多方面综合考量。
通过“两公示、一公告”的程序完成识别。
贫困村精准识别按照确定贫困村的三个条件,并兼顾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完备情况,经过“一公示一公告”程序识别。
3.工作计划:出台《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实施方案》, 2015年底完成核准核实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及电子档案联网运行工作。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关于2010年西宁市牲畜暖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关于2010年西宁市牲畜暖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关于2010年西宁市牲畜暖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制定的《2010年西宁市牲畜暖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六日2010年西宁市牲畜暖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综述(一)项目及承担单位项目名称:西宁市牲畜暖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单位:三县畜(农)牧局和四区农林牧水局项目主管部门: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项目建设地点: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和城北、城中、城西、城东区项目责任人:李启昶(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副局长)技术负责人:吴志强 XXX(二)实施方案编制依据2010年市委、市政府为农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建设畜棚4000栋。
其中,省级畜棚建设任务已下达1200栋、市本级计划建设实施1800栋、县级计划建设实施1000栋。
(三)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计划修建60平方米牲畜暖棚4000栋,共计24万平方米。
其中:大通县1310栋78600平方米(其中省级400栋24000平方米、市级530栋31800平方米、县级380栋22800平方米),湟中县1310栋78600平方米(其中省级400栋24000平方米、市级530栋31800平方米、县级380栋22800平方米),湟源县1220栋73200平方米(其中省级400栋24000平方米、市级580栋34800平方米、县级240栋14400平方米;因湟源县受7.6特大洪涝灾害影响,经研究决定,畜棚建设任务向湟源县倾斜扶持100栋),城中区50栋3000平方米(全部为市级补贴建设实施),城北区50栋3000平方米(全部为市级补贴建设实施),城西区30栋1800平方米(全部为市级补贴建设实施),城东区30栋1800平方米(全部为市级补贴建设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关于西宁市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关于西宁市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宁政办〔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关于西宁市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供销联社、市税务局《西宁市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与认定标准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第四章监测与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大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助力乡村振兴,根据《青海省农牧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9〕10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宁市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西宁市农牧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依法签约合作、股份合作等一种或多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结成稳定关系,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财政、发改、商务、税务、供销联社等市级有关部门联合按本办法及程序审查认定的农牧业企业。
第四条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行“优进劣退”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市级龙头企业资格认定、运行监测和资格取消等工作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负责日常工作,并负责协调发改、财政、商务、税务、供销联社等市级有关部门联合认定。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2•【字号】宁政办[2014]146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4〕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西宁市就业工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12日西宁市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工作,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提高人口城镇化水平,促进农民工在工作、生活、文化等方面融入城市,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就业稳定性差、融入城市难和维权难等突出问题。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4〕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按照“坚持正确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打造三区、建设全面小康”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以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为抓手,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服务,扩大农民工转移就业规模、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完善农民工公共服务。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建立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5%以上,逐步推进同工同酬,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农民工工资清欠率达到99%以上,农民工基本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市民权益。
到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持续增加,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平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基本实现市民化。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宁政办〔2015〕239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2015〕2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西宁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5〕17号)和《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宁发〔2015〕10号),设立西宁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会计代理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职责。
2.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将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职责下放至县区财政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将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管理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厅(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调整完善市级对县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职责。
2.加强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职责。
3.加强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清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职责。
4.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建立规范合理的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制度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财政工作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财税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执行市与县区及相关企业的有关分配政策,鼓励公益事业发展;推进预算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3•【字号】宁政办〔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西宁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3日西宁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精神,破解“三农”发展新难题,推进我市以“去贫困、保供给、降成本、补短板”为重点的农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方向,拓展“供给限于经济”“供给等于生产”“供给依赖市场”的理念,推进改革创新,着力去贫困、保供给、降成本、补短板。
按照省委“131”总体要求和市委“12315”总目标,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做到“扶贫对象精准、措施到户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坚持集约化、有机化、品牌化方向,以深化农业改革和机制体制创新为动力,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农业提质增效和农民持续增收为主要目标,以聚集先进生产要素为重要手段,以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为根本途径,构建高原特色的都市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绿色农业、循环农业、特色农业、品牌农业,确保以“菜篮子”为重点的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提高农业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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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宁政办[2015]212号
【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3
【实施日期】2015.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2015〕2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日
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5〕17号)和《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宁发〔2015〕10号),设立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鲜活农产品绿色通行证审批职责。
2.动物诊疗许可审批职责。
3.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审批职责。
4.植物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审批职责。
5.上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核发、审验审批职责。
6.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审批职责。
7.草原使用证(含临时使用)审批职责。
8.种子(含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划出的职责
1.将草原登记职责划入市国土资源局。
2.将二、三产业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政策的组织实施牵头单位由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调整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划入的职责
将市商务局承担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农业投入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2.加强市政府“菜篮子”工程管理职责。
3.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牧和扶贫开发工作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农牧和扶贫开发工作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农牧业经济发展和扶贫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完善农牧区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提出深化农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监督、指导农牧区土地(草原)承包、耕地(草场)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牧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扶持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主要农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引导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牧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建议,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拟订农牧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促进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