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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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7.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5号令,以下简称5号令)自2003年3月1日实施以来,有效地规范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保全了卷烟消费税税基,确保了国家财政收入。

但近年来,在实际工作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2009年5月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以后,5号令已愈来愈不适应新的形势,迫切需要进行修改。

现将我局起草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主页点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7月25日传真:************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100038)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七月六日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第三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颁布时间:1993-12-2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一、关于卷烟分类计税标准问题(一)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

在实际执行中,月初可先按上月或者离销售当月最近月份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月份终了再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并结算应纳税款。

(二)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四)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税率征税。

(五)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六)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1.进口卷烟;2.白包卷烟;3.手工卷烟;4.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附后。

(七)卷烟分类计税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一)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

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二)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三)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

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四)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第三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

省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生产企业应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实际销售的当月将上述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按以下标准采集:(一)标准条(200支/条)包装的卷烟,为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二)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为卷烟实际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7.13•【文号】国税发[2000]130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30号)为了防止纳税人侵蚀税基,逃避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特制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办法》时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以便修改和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7月13日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核定计税价格卷烟范围及计量标准第二条消费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甲、乙、丙类卷烟,均属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范围。

第三条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一般标准。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1+35%)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以下简称产地零售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省会城市(含计划单列市)和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城区三级卷烟批发、零售兼营单位、商业零售单位(以下简称零售单位)销售的卷烟零售价格(含增值税,下同)。

零售单位不包括已经取得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高消费场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通报【标 签】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3﹞1175号【发文日期】2003-10-23【实施时间】2003-10-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消费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月23日发布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为了使各级税务机关能够正确贯彻执行5号令,2003年4月,总局在湖南长沙召开了由省国税局流转税处主管消费税工作的处长及 业务主管人员参加的专题培训会议。

会议就5号令的出台背景、指导原则、具体操作步骤进行了讲解。

并要求各省税务机关将本地区卷烟生产企业2000年11月至2003年1月1日间生产销 售已满1年的未经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价格信息,按照5号令的要求,于 2003年5月底前上报总局。

总局将根据各地上报的价格信息,按照5号令规定的标准核定每个 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并及时公示。

截止2003年6月底,总局收到了除河北省外(因SARS推迟上报1个月),其他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上报的价格信息 。

总局通过对各地上报的价格信息的分析及有针对性的实地抽查发现,一些地区税务机关特别是省税务机关存在严重不规范执法问题,虚报、瞒报价格信息现象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 : 第一,一些地区没有严格按照5号令的规定执行,仅满足于转发文件,没有按照5号令规定的条件选择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个别地区甚至没有选择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

上报总局的 各牌号规格卷烟的零售价格不是通过价格信息采集点采集的,而是按照各牌号规格卷烟生产企业现行调拨价格顺加45%计算出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1.21•【文号】国税函[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实施《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令)有关规定,确保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价格信息)采集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价格信息采集上传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运行:第一阶段为2012年5月31日以前,为试运行期。

第二阶段自2012年6月1日起,为正式运行期。

(一)第一阶段价格信息上传工作通过税务总局可控FTP方式实现。

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反映,现阶段,卷烟批发企业消费税纳税人对于残损、罚没等特殊类型卷烟无法按照26号令第五条规定,填报《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明细清单)中所有明细项目,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经研究,在试运行期间,对于纳税人填报的明细清单中,“卷烟类型”项为“罚没卷烟”和“其他”的卷烟允许只填写合计数,无需提供明细项对应内容,试运行期结束后,纳税人应严格按照26号令有关规定填报。

对于明细清单中“卷烟类型”项为“国产卷烟”和“进口卷烟”的部分,仍应严格执行文件规定。

在试运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26号令有关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将纳税人报送的明细清单电子数据文件上传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

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应将本省全部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税务总局可控FTP上传至“可控FTP:\\100.16.92.60\center\货物劳务税司\消费税处\卷烟\核价信息”对应省份项下。

电子文件数据格式及接收和上传要求详见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法规类别】消费税【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385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9.07.17【实施日期】2009.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税务总局对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重新核定了消费税计税价格。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要求,税务总局对原发布的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全文废止和部分内容废止的文件清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的文件154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3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4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5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6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7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8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9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0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1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2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3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4号)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5号)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6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7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8号)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9号)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0号)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1号)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2号)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3号)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4号)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5号)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6号)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7号)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8号)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9号)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70号)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71号)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72号)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73号)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74号)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江西省广丰卷烟厂井冈山卷烟厂卷烟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1〕571号)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红塔山”牌卷烟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1〕855号)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湖南省部分卷烟计税价格和品牌名称的批复》(国税函〔2002〕465号)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卷烟厂卷烟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2〕770号)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长沙、常德卷烟厂3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306号)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昆明、昭通卷烟厂3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5号)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4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6号)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合肥、芜湖、蚌埠卷烟厂6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7号)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郑州、新郑卷烟厂3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8号)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什邡卷烟厂佛兰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9号)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深圳卷烟厂2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600号)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江西南昌卷烟厂等2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58号)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新疆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59号)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河南郑州卷烟厂等7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0号)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西南宁卷烟厂等2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1号)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西太原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2号)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浙江杭州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3号)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贵州贵阳卷烟厂等7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4号)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南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5号)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甘肃兰州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6号)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7号)55.《。

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卷烟计税依据的通知-国税发[1993]05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卷烟计税依据的通知-国税发[1993]05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卷烟计税依据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卷烟计税依据的通知
(1993年3月11日国税发〔1993〕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1993年2月18日我局下达了国税发〔1993〕03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放开出厂价格的卷烟征收产品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通知》中对卷烟计税基础出厂价格如何确定未予明确,要求尽快予以明确。

为此,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1992年12月10日起调整出厂价格的42个牌号、76种规格的卷烟,其计税基础出厂价格为调整后的卷烟出厂价格。

二、其他牌号卷烟的计税基础出厂价格为卷烟价格放开前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卷烟出厂价格。

三、卷烟价格放开后出现的新牌号卷烟,其计税基础出厂价的确定在我局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同级烟草主管部门确定。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标 签】核定卷烟计税价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1999﹞314号【发文日期】1999-05-20【实施时间】1999-05-20【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市上海烟草公司生产的6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

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中华 25×(64+20) 23000元/箱 硬盒翻盖 92元/条 中华 25×(64+20) 23000元/箱 全包装 92元/条 红双喜 25×(64+20) 6750元/箱 硬盒翻盖 27元/条 红双喜 25×(64+20) 6500元/箱 全包装 26元/条 牡丹 25×(64+20) 4500元/箱 硬盒翻盖 18元/条 牡丹 25×(64+20) 4500元/箱 全包装 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注: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1999]51号)规定,暂按1998年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调整计税价格。

调整起始日期为1999年1月1日。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第三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

省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补充办法(试行)》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补充办法(试行)》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补充办法(试行)》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1.29•【字号】苏国税发[2000]533号•【施行日期】200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补充办法(试行)》通知(苏国税发[2000]533号2001年11月29日)各省辖市、常熟市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30号)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江苏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补充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补充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补充办法》时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以便修改和完善。

附件:江苏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管理补充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30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辖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第三条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国税局负责卷烟计税价格信息资料的采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主管税务机关采集信息资料;负责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的选点工作;协调与卷烟专销地省辖市国税局有关市场零售价格信息的委托采集工作;审核并上报信息资料。

第四条卷烟专销地省辖市国税局负责专销地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资料的采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协调与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国税局的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的受托采集工作;负责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的选点工作;组织采集点主管国税机关采集卷烟市场零售价格信息资料;审核并传送相关信息资料。

第五条卷烟的烟支包装规格类型标准,在报送有关报表时,可按下列简写方式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4.24•【文号】国税函[2006]373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增加报送卷烟样品和扫描图像的要求。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企业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应同时提供卷烟样品,包括实物样品、外包装(如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单包包装。

提供样品的具体数量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二、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卷烟样品图像扫描操作指南》(附件1)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样品建立扫描图像,并将扫描图像及时传递至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地主管税务机关。

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照卷烟样品或扫描图像采集卷烟价格信息。

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采集期满后申请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卷烟包装样品(外包装和单包包装各二套)和扫描图像(电子版)随同书面申请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在办理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事宜时,应将书面申请和卷烟包装样品、扫描图像认真进行核对,确保无误。

本文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2005年5月1日以后生产并且已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申请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无论国家税务总局是否已经批复,均应参照第三条规定补齐卷烟包装样品和扫描图像,并于2006年5月30日之前填写《___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补报卷烟包装样品清单》(附件2),加盖公章后随卷烟包装样品和扫描图像(电子文件)以特快专递形式寄至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5.22•【文号】•【施行日期】2000.05.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2000年5月22日发布)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你省延吉卷烟厂等2户企业生产的15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

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生产企业牌号烟支规格计税价格延吉卷烟厂红骆驼25*(64+20)36.67元/条(200支)硬盒翻盖(下同)黄骆驼25*(64+20)25.64元/条硬盒翻盖红长白山25*(64+20)34.32元/条硬盒翻盖豪土25*(64+20)15.2元/条硬盒翻盖天平25*(64+20)14元/条硬盒翻盖长白参25*(64+20)10.91元/条硬盒翻盖康迪25*(64+20)9.98元/条全包装长白参25*(64+20)8.87元/条全包装雅士25*(64+20)9.98元/条硬盒翻盖参芪25*(64+20)9.02元/条全包装四平卷烟厂珍品吉25*(64+20)25.8元/条硬盒翻盖吉鹤25*(64+20)25.8元/条硬盒翻盖红吉25*(64+20)18.9元/条硬盒翻盖特醇吉25*(64+20)15元/条硬盒翻盖五虎将25*(64+20)9.4元/条硬盒翻盖上述牌号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0〕120号)规定,暂按1999年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调整计税价格。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200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200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200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3.29
•【字号】苏国税函[2007]130号
•【施行日期】2007.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消费税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
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7〕130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市南京卷烟厂生产的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国税函〔2007〕313号),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
│企业名称│卷烟牌号│烟支包装规格│计税价格│
││││ 元/条(200支)│
├────────┼──────────┼───────────┼────────┤
│南京卷烟厂│灵山(紫)│24.4*(62+22)全包装│172.41│
├────────┼──────────┼───────────┼────────┤
│南京卷烟厂│梦都(风)│ 24.4*(62+22)硬盒翻盖│151.72│
└────────┴──────────┴───────────┴────────┘
附件:卷烟实物扫描图像(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计算卷烟消费税计算公式例题

计算卷烟消费税计算公式例题

计算卷烟消费税计算公式例题
卷烟消费税是指国家对卷烟产品征收的一种税收,其计算公式如下:
卷烟消费税 = 卷烟销售价格× 税率
其中,卷烟销售价格指的是卷烟产品的售价,税率是由国家制定的税收政策,不同品牌、不同规格的卷烟税率也不同。

例如,某品牌的卷烟销售价格为10元/包,税率为50%,则该品牌的卷烟消费税为:
卷烟消费税 = 10元/包× 50% = 5元/包
如果该品牌的卷烟规格为软盒,每条有10包,则该品牌的卷烟消费税为:
卷烟消费税 = 5元/包× 10包/条 = 50元/条
需要注意的是,卷烟消费税是由卷烟生产厂家或进口商在销售时向国家缴纳的,而消费者购买卷烟时所支付的价格已经包含了消费税,因此消费者不需要再次支付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5.25•【文号】国税函[2009]271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规定,税务总局重新核定了生产环节纳税人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二、卷烟工业企业向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价格调整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2007]1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卷烟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以调整后的价格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 、尚未将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帐。

2 、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2)卷烟工业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帐;(3)卷烟批发企业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卷烟调拨价格调高的,可按差额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已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批发企业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后交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工业企业填报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淮阴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淮阴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淮阴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7.11•【文号】国税函[2007]757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淮阴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75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源自中华会计网校你局《关于对我省烟厂生产的华西村(H)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73号)收悉,批复如下: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淮阴卷烟厂生产的华西村(H)等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卷烟实物的扫描图像见附件。

┌───────────┬─────────────┬───────────────┬──────────┐│企业名称│卷烟牌号│烟支包装规格│计税价格元/条(200支│││││)│├───────────┼─────────────┼───────────────┼──────────┤│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淮阴卷│华西村(H)│24.4*(60+24)全包装│12.41││烟厂├─────────────┼───────────────┼──────────┤││华西村(软包)│24.4*(60+24)全包装│10.34│└───────────┴─────────────┴───────────────┴──────────┘附件:卷烟实物扫描图像(略)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5.06.17
•【文号】国税函发[1995]338号
•【施行日期】199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卖、专营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338号1995年6月17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省玉溪卷烟厂等3户企业生产的7个牌号的卷烟暂按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

核定计税的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牌号烟支规格最低计税价格
玉溪卷烟红塔山25×(64+20) 11500/箱
全包装46元/条
玉溪25×(64十20) 13750元/箱
全包装55元/条
阿诗玛25×(64十20) 9000元/箱
全包装36元/条
黄红梅25×(64十20) 5500元/箱
全包装22元/条
白红梅25×(64十20) 4250元/箱
全包装17元/条
昆明卷烟厂云烟25×(64+20) 9750元/箱全包装39元/条
曲靖卷烟厂石林25×(64+20) 4500元/箱
全包装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全包装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第三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

省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生产企业应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实际销售的当月将上述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按以下标准采集:(一)标准条(200支/条)包装的卷烟,为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二)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为卷烟实际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淮阴卷烟厂新牌号、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淮阴卷烟厂新牌号、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淮阴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税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7]29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8.10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淮阴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
税价格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7〕298号)
淮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市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淮阴卷烟厂生产的华西村(H)等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757号)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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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
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2007)
【法规类别】消费税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7]13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3.29
【实施日期】2007.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7〕130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市南京卷烟厂生产的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国税函〔2007〕313号),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牌号及最低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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