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人才保障暂行
厦门在中华白海豚保护上取得新进展
制开发了一套国内首创的“水 下爆破远程水声监测系统”; 二是研究出了水下爆破冲击波 对中华白海豚致死致伤的最小 声压峰值(最小声压级)门 限,首次提出了厦门港海域中 水下爆破声压、药量和作用距 离之间关系的半经验公式;三 是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自行 研制一套水声信号驱赶装置, 取得了重要的技术参数。以上 成果可以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的,一方面为主管部门确定水 下爆破时中华白海豚的安全距 离提供了科学依据,另一方面 也有利于加强对水下爆破工程 的全天候监管。 (许金练)
厦门海域水质自动在 线监测浮标投放到位
为使水质监测能够更加及 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厦门海 域水质的变化状况,从而为海 洋环境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工 作提供更高效的服务,厦门市 海洋与渔业局海洋环境监测站 2006 年通过公开招标采购 的方 式购进 4 台水 质自动 在线监测 浮标,并整合原有的水质自动 在线监测设备,初步构建起了 厦门海域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网 络。通过该市海洋与渔业局的 用海审批以及海事、港口等相 关管理部门的浮标设置审批 后,于 2007 年 2 月 12 日 顺 利 地将浮标投放到选定海域,经 在线监测系统的终端显示,仪 器投放位置准确,各项检测参 数正常。2007 年 3 月 20 日 上 海海事局厦门航标处主持召开
在山东省海洋经济工作会
议上,青岛开发区荣获全省
“海洋经济先进区”称号,是
青岛市唯一获此殊荣的市
(区),标志着青岛
(杨同玉 王 芳)
厦门在中华白海豚 保护上取得新进展
中华白海豚是国家一级保 护水生野生动物,有“水上大 熊猫”之称,闽港台渔民亲切 的称之为妈祖鱼、镇港鱼。厦 门海域是中华白海豚的主要栖 息地之一。近年来,随着厦门 及周边海域海洋工程项目的增 多,对中华白海豚等海洋生物 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 响。为确保在海洋海岸工程建 设过程中加强监管,避免或减 少对中华白海豚的伤害,厦门 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开展了 《厦门海域水下爆破等作业对 中华白海豚的影响及水声监测 系统的构建》研究,并于近日 通过了专家评审。该项研究取 得了以下主要成果:一是利用 先进的水声数据采集及信号处 理 、 CDMA无线 传输、 客户/ 服 务器模式信息服务技术自行研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的通知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公布日期】2020.04.29•【字号】厦海〔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的通知厦海〔2020〕41号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有效应对我市近岸海域赤潮灾害突发事件发生时渔业的应急处置工作,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厦门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厦海渔〔2014〕171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2020年4月29日厦门市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赤潮灾害对渔业影响的应急反应机制,全面提高赤潮灾害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渔业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促进海洋渔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级《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近岸海域发生赤潮灾害并影响渔业时所进行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洋渔业健康发展。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涉海涉渔领域“三强三促”系统治理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等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领域“遏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管控、数字赋能,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统筹安全与发展,重建责任体系、全面压实各方责任,重构制度体系、精准管控风险隐患,重塑管理流程、优化提升监管效能,全面加强涉海涉渔领域系统治理,实现海上安全形势一年治标扭转、两年固本强基、三年巩固长效,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为全国新型城镇化改革策源地建设夯实海上安全基础。
二、主要路径(一)夯实基层强治理。
推进渔船“网格化”和定人联船制度落实,实施“市联社区和渔船基层组织”“社区、渔船基层组织联渔船”“主管部门联航运企业”,探索创新具有特色的基层综合管理模式,整合优化渔船合作社,建设权责明晰、规模合理、制度规范、办事高效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进一步夯实渔业基层管理基础。
(二)聚焦隐患强本质。
全面构建海上安全隐患全链条、全要素、全覆盖、全闭环排查整治,有效衔接渔船“伏休期专业排查”与“开捕后常态检查”,压实“部门、属地、合作社、船东”“四方责任”,常态化落实海上风险隐患“3030”闭环机制,建立隐患排查整治清单,做到分类整治、分级复核、限期销号,严查、严治、严管风险隐患,堵塞海上安全监管漏洞。
(三)严格执法促效能。
加密执法频次,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刚性,发挥海上综合执法指挥部作用,严格落实五类船舶必查、五种隐患必改、五种情形必扣、五类案件必送的“四必”原则,深化联合执法、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行刑衔接,主抓“重点船舶、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常态化开展海上联合巡航和清港行动,进一步提高海上执法监管效能。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产业人才评选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产业人才评选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厦海〔2023〕105号•【施行日期】202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产业人才评选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厦海〔2023〕105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局属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海洋产业人才评选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2023年8月29日厦门市海洋产业人才评选实施细则(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对象第三章资格条件第四章评选程序第五章补助措施和标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围绕厦门建设国际特色海洋中心城市的目标,加大我市海洋产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不断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根据《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海规〔2020〕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海洋经济和科技发展实际,经多方征求意见,研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厦门市海洋产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是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市海洋发展局组织实施,按程序规范评选,落实工作方案。
第二章适用对象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海洋产业人才系指在海洋生物医药及生物制品、海洋生物育种及健康养殖、海产品精深加工和冷链物流、海水/海泥综合利用、海洋高端装备及材料、海洋高技术服务业、海洋环保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文化创意产业等领域的就业或创业人员中,具备突出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实现价值并对海洋经济发展事业做出积极贡献的个人。
第三章资格条件第四条本办法所申报的海洋产业人才为以下三类:海洋产业领军人才、海洋产业优秀人才、海洋青年科技创新项目(海洋青年科技创新项目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02•【字号】厦海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海规〔2020〕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三农”工作补齐发展短板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办发〔2020〕8号)精神,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2020年7月2日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三农”工作补齐发展短板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办发〔2020〕8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都市渔业升级,现结合厦门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动现代渔港经济圈建设(一)支持渔港、泊位、水产品批发市场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区级项目按照市区财政补助资金按6:4比例分担。
特色渔村纳入乡村振兴项目同步推进。
(二)支持做深做强水产精深加工业。
对在厦投资建设水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项目竣工决算后,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包括建设加工厂、专用冷库及相应冷链配套设施投入),按总投资10%给予补助。
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打造厦门国际水产交易中心(三)对厦门(或台湾)远洋渔业企业自捕金枪鱼,或实际到位注册资本3000万元、冷链加工设施设备投入500万的企业直购金枪鱼,通过厦门口岸报关并在厦门集散的给予运输费补助,其中:空运冰鲜金枪鱼每吨补助不超过12500元,海运超低温金枪鱼每吨补助不超过1550元,其他金枪鱼每吨补助不超过500元;厦门远洋渔业企业自捕其它水产品,通过厦门口岸报关并在厦门集散的给予一定的运输费补助,每吨补助不超过500元,其中大洋性项目渔获回运厦门比例低于年度产量60%的,每吨补助不超过300元,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推动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实现2022年一季度“开门红”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推动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实现2022年一季度“开门红”十一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闽海渔〔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推动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实现2022年一季度“开门红”十一条措施的通知闽海渔〔2022〕1号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推动海洋渔业工作开好局、起好步,力争一季度全省水产品产量、渔业产值增速均高于去年增速,确保实现一季度“开门红”,现提出以下措施:一、加快推进海洋经济重点项目建设。
推动实施海洋强省建设规划、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以及福州、厦门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确定的重点项目,加快推进246个在建项目,一季度力争新开工10个项目。
强化创新引领,加快推进海洋领域省创新实验室筹建进度和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加大省级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企业类项目的扶持力度和资金拨付进度,力争一季度落到企业的补助资金不低于年度补助资金的30%。
加快海上养殖转型升级、渔港、渔港经济区、“宽带入海”工程等渔业重点项目建设,力争春节期间不停工、少停工、早复工。
对涉及生态红线的渔港项目,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推动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对符合准时开工、按序时进度建设的渔港项目,给予正向绩效激励。
(责任单位:局海洋经济处、渔业与质量监督处、渔船渔港管理处、防灾减灾处、计划财务处,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以下均需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二、加快实施渔业产业增产增效行动。
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一)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计划人才;(二)“海纳百川”计划资助的高层次人才;(三)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三条建立“白鹭英才卡”制度。
“白鹭英才卡”分为“金鹭英才卡”和“银鹭英才卡”,分别适用不同层次的人才和优惠政策。
人才凭“白鹭英才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优惠措施第一节“白鹭英才卡”通用的优惠措施第四条居留和出入境(一)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符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条件的,市公安局在受理申请的10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上级审批后及时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按厦门市有关规定享受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简化便利。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中国的合法身份证件,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和义务。
(二)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但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为其办理1至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
台湾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1至5年有效的居留签注。
(三)外籍人才可预约签证业务,预约后可到当地公安出入境优先办理。
(四)持外国长期居留证件(绿卡)回国的人才,无论其国内户口是否注销,均不影响其办理出入境证件。
(五)人才凭通行证或护照、在厦居住和工作证明,可申领境外驾驶证换发国内驾驶证。
人才可预约办理,市车管部门优先受理、当天考试,并开通多种语言考试系统,考试合格的一周内送达。
第五条落户(一)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落户厦门,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其具有中国国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迁落户。
(二)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优先为其本人及随归、随迁的配偶和子女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厦门手续。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和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湖里区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和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湖里区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6•【字号】厦府办[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和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湖里区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6〕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和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湖里区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湖里区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实施方案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湖里区人民政府为适应我市海湾型城市建设的需要,保护海域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利用海域资源,减少海域安全隐患,根据厦门市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新修订的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湖里区发展的需要,开展湖里区退出浅海滩涂水产养殖工作,具体方案如下:一、退出水产养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厦门市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规定》、新修编的《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综合整治的通告》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厦门东部海域水产养殖管理的通告》。
二、退出水产养殖的范围海域勘界后,湖里区辖区内海域的所有网箱养殖、吊养和滩涂养殖。
经初步核实,需退出的网箱43户、3842箱;吊养3963.35亩(实际占海面积);滩涂养殖6630亩(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补助对象与不予补助对象的认定(一)给予补助的养殖:1、网箱养殖:2002年12月经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同安区人民政府登记挂牌的,或2003年2月经湖里区农业水利局登记确认的,即已挂牌登记19户、1523箱(原同安区挂牌7户471箱、湖里区确认12户1052箱);2、吊养和滩涂养殖:2003年6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厦门东部海域水产养殖管理的通告》发布前的吊养和滩涂养殖。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厦海〔2022〕68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通知厦海〔2022〕68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局属单位:经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海洋发展局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2022年6月22日厦门市海洋发展局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我局依法行使职权,监督、推动我局所属的具有渔业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和处室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我局对局属具有渔业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和局机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执法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具有渔业行政执法职能的局属单位和局机关处室包括: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渔港渔船管理处、市水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保障中心以及局渔业发展与质量监督处、局渔港渔船管理与防灾减灾处、局科技与海洋经济处、局对外合作与文化宣传交流处。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监督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坚持实事求是、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我局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成立局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
局长任组长,分管法治工作的局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局政策法规与审批处、局办公室(效能办)、局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决定我局行政执法监督重大政策和措施,研究和协调行政执法监督重大、疑难问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1.22
•【字号】厦府[2013]315号
•【施行日期】2013.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厦府[2013]3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及时修改、废止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1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截止2012年12月31日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继续有效的692件规范性文件(含待修订的107件)、废止和失效的14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5件)
2.待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07件)
3.废止和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47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2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5件)。
厦门的人才引进政策有哪些
厦门的人才引进政策有哪些厦门,这座美丽的海滨城市,不仅拥有迷人的自然风光和丰富的文化底蕴,还在积极推进人才引进工作,以提升城市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那么,厦门的人才引进政策都有哪些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首先,在高层次人才方面,厦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对于入选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计划的人才,给予高额的生活补贴和工作经费支持。
比如,对于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给予数百万的生活补贴,用于解决他们在厦门生活的后顾之忧。
同时,还为他们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场地等方面的支持,助力其在相关领域开展创新性的研究和工作。
在青年人才方面,厦门也展现出了极大的诚意。
对于毕业于国内外知名高校的博士、硕士,来厦门就业创业的,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和租房补贴。
例如,博士毕业生可以获得每月数千元的生活补贴,连续发放一定的期限。
这对于刚刚踏入社会的青年人才来说,无疑是一份有力的支持,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在厦门扎根发展。
在产业人才方面,厦门根据重点发展的产业,如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材料等,制定了针对性的人才政策。
对于在这些产业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奖励和扶持。
比如,对于在关键技术研发方面取得突破的人才团队,给予高额的奖励;对于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产业人才,给予一定的薪酬补贴,以鼓励企业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
在住房保障方面,厦门为引进的人才提供了多种选择。
一是提供人才公寓,这些公寓通常位于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以优惠的价格出租给人才;二是给予购房补贴,符合条件的人才在购买商品房时,可以获得数十万元的补贴;三是对于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房,让他们能够拥有属于自己的住房。
在子女教育方面,厦门也为引进人才的子女提供了优质的教育资源。
人才子女可以优先就读优质的公办学校,享受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质量。
这解决了人才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更加安心地在厦门工作和生活。
在医疗保障方面,引进的人才可以享受特殊的医疗服务。
比如,在一些医院设立了人才就医绿色通道,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对于高层次人才,还提供定期的健康体检和医疗咨询服务。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09.11•【字号】厦人[2003]122号•【施行日期】200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的通知(厦人〔2003〕122号)各区、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明确和落实引进人才的政策待遇,对吸引更多我市急需紧缺的各类优秀人才来厦创业、工作,加快海湾型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鉴于我市现行的引进人才有关文件较多,为方便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我局对已出台的有关引进人才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形成《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
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引进留学人才留学人员是指下列人员:①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②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学习或工作二年以上,或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③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④我市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⑤从香港、澳门、台湾出国的留学人员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学习、工作的同等条件人员参照适用。
在台湾本土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以上人员,进入台湾学者厦门创业园创办企业的,可参照《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引进留学人才的政策待遇:(一)、生活待遇留学人员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在购房、购车、办理驾驶证以及子女入学、入园就读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
其中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的留学人员,其子女转入本市中小学或幼儿园时,允许择校或择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
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
附件L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业规划与发展第三章创新驱动第四章海洋生态保护第五章海洋文化与开放合作第六章综合服务与保障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科学保护和利用海洋资源,加快建设海洋强市,打造国际特色海洋中心城市,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厦门市陆域及管辖海域、海岛有关海洋经济的规划、管理、运营与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洋经济,是指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与海洋空间的各类产业活动,以及以各种投入产出为纽带,与海洋产业构成技术经济联系各种活动的总和。
第三条【立法原则】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应当遵循陆海统筹、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开放合作、多元共建的原则。
第四条【领导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海洋经济促进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市海洋经济促进工作。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海洋经济促进主管部门牵头推进海洋经济促进工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海洋经济促进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海洋经济促进工作的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本区域内海洋经济促进工作。
第五条【协同发展】海洋经济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要求,实现海洋经济与海洋生态保护协同发展。
第六条【海洋经济运行监测】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海洋经济促进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海洋经济统计制度,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全市海洋经济运行监测、核算与评估等工作,发布本市海洋经济发展成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提供海洋经济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第七条【多元共建】鼓励并支持各类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以投资、捐赠、设立发展基金、技术支持和多元化服务等方式,参与海洋经济的发展。
第八条【跨区域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海洋经济区域合作机制,深化闽西南山海协作,推动两岸涉海经贸往来和文化交流。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局领导成员重新分工的通知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局领导成员重新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6.03.06•【字号】厦海渔〔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局领导成员重新分工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根据局领导成员在位情况,对局领导工作分工作了重新调整,现通知如下:蔺海清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局党政工作;主管党建、政务、财务、人事、机构编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机关效能建设、信访等。
分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政治处。
王春生党组成员、副局长:借调市政府工作。
郑茂是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海洋与渔业政策、法规的研究、拟定和宣传,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海域专项整治、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及执法监督;行政投诉、议案提案,行政听证、行政复议与诉讼,重大权益纠纷协调、涉外渔事案件处理;执法人员培训;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珍稀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海洋公益服务、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和海洋灾害预报警报;海上养殖退出执法;防台风期间各类船只到闽台避风港避风的组织指挥与管理。
分管政策法规处、资源环保处、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渔港渔船管理处、海管办、保护区管委会办公室。
赵晓武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渔业产业规划、结构调整;分管渔业许可制度、外海与远洋渔业,水产养殖布局与许可、苗种管理与养殖病害防治体系建设,无公害水产品及各类渔业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化监督与信息服务;水产品加工、菜蓝子工程与流通体系建设,渔业经济交流与合作;渔民负担监督,安全生产;渔业企业改制和渔区社会稳定工作。
分管渔业处、市鱼市场管理处、市水产良种繁育场。
周鲁闽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海域使用及海岸带、海岛、海洋资源、海洋与海底工程等开发活动的综合管理;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重大科学进步、科技发展规划、重点科技攻关及成果转化工作,海洋科技与经济交流合作、专业技术教育、外经外事,政务网络建设;负责海域勘界、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规划、重大决策的科学论证。
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
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目录前言 (1)一、发展现状 (3)(一)“十三五”发展成效 (3)(二)存在的问题 (6)(三)机遇与挑战 (7)二、总体思路 (9)(一)指导思想 (9)(二)基本原则 (9)(三)战略定位 (10)(四)发展目标 (11)三、空间布局 (13)(一)“三园”:优化现有产业集聚 (13)(二)“两带两港”:拓展海洋产业发展新格局 (14)(三)“一区”:打造厦门海洋高新产业园区 (15)四、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17)(一)壮大海洋新兴产业 (17)(二)加快建设东南国际航运中心 (23)(三)打造高端滨海旅游业 (25)(四)推动现代渔业快速发展 (27)五、打造海洋科技创新高地 (29)(一)加强海洋教育机构和科研平台建设 (29)(二)进一步推动海洋科技成果转化 (30)(三)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30)六、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31)(一)加强海洋生态环境预警监测 (31)(二)推动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32)(三)强化陆海环境污染联防联治 (33)七、形成跨区域海洋合作新格局 (35)(一)推动大厦门湾区融合发展 (35)(二)深化对台海洋交流合作 (35)(三)拓展海洋对外开放合作 (36)八、保障措施 (37)(一)加强组织协调与监督考核 (37)(二)创新财政支持与涉海金融支撑 (38)(三)完善海洋政策与法律保障体系 (38)(四)强化海洋综合管理和公益服务 (40)(五)加强海洋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40)规划编制文件依据目录 (42)前言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也专章提出“积极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
习近平总书记对海洋事业发展寄予厚望,指出“海洋是高质量发展战略要地,要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海洋港口、完善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为海洋强国建设作出贡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厦府规〔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0日关于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落实海洋强国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海洋强市,进一步加大对海洋新兴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不断推进本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构建现代化的海洋产业新体系(一)支持海洋龙头企业建设。
鼓励海洋新兴产业组建集团,按政策规定予以扶持。
鼓励海洋企业并购重组,支持海洋产业优势企业通过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发展。
做大做强海洋产业联盟。
对企业开展并购项目(与本企业无投资关系)所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认定为本市海洋产业龙头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二)大力发展海洋信息与数字产业。
将智慧海洋产业发展纳入全市“十四五”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积极发展海洋通信卫星、水下机器人、无人机等海洋信息与数字相关前沿产业,大力支持建设基于海洋物联网的海洋综合性大数据平台,加快建设智慧海洋国家级示范基地。
对符合本市科技和产业扶持补助条件的,按相应最高档次予以补助。
(三)大力发展现代特色渔业。
大力发展品牌优势苗种业,做强水族观赏鱼产业,着力发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积极扶持远洋渔业。
建设水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发展现代水产品深加工产业链,健全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四)打造渔村休闲旅游产业。
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落实海域退养上岸渔民转产就业等各项扶持政策,对海域退养渔民开展技能型、实用性培训,促进渔村转型发展、渔民转产增收;挖掘保护渔村文化资源,留住渔村“乡愁”,加强渔村村容村貌改造提升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发展“海上公交”项目,拓展海上游、串岛游和渔村游,从用海用地、码头与航道规划、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大力推动沿海镇(街)、村(居)发展海洋文旅产业、建设特色渔村。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厦财农[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农〔2013〕2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2013年12月31日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我市海洋经济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重点用于扶持我市海洋经济发展以及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南方中心”)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的使用应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筹集渠道:(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海洋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含南方中心项目经费);(二)上级财政下达的可用于海洋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参与项目审查,会同市海洋渔业局确定拟支持项目、安排专项资金、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等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查,组织对各项目进行评审、验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拟支持项目、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等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闽海渔〔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工作措施》的通知闽海渔〔2020〕32号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省渔业互保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做好“六稳”工作,认真落实“六保”任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方案》,我局制定了《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工作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20年5月14日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工作措施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做好“六稳”工作,认真落实“六保”要求,在统筹疫情防控中全面推进海洋渔业复工达产,积极培育发展新动能,推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确保完成年度任务目标。
一、实施项目带动,保产业持续发展(一)加快海洋新兴产业发展。
积极对冲疫情影响,高起点编制“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推动实施海洋经济重大项目,支持发展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新材料、海洋工程装备等项目,建设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强化海洋渔业产业项目支撑,加快实施“智慧海洋”工程,推进智慧海洋大数据中心(一期)、渔业渔政管理平台和服务平台、海洋卫星通讯等项目,打造海洋综合感知网和信息通信网,实现海洋渔业基础设施数字化。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厦府办[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职责。
(三)加强海洋战略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综合协调的职责。
(四)加强海洋、渔业防灾减灾的职责。
(五)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的职责。
(六)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水生野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国家渔业权益的职责。
(八)加强海洋调查研究和科技创新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的战略和相关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海洋技术、渔业资源管理技术标准和渔业行业各类产品、质量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拟订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与海岛开发利用规划、海洋与渔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各部门、行业的海洋利用开发活动;负责对海洋事务的综合管理和协调。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9.11.26•【字号】闽海渔〔2019〕148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工作规则》的通知闽海渔〔2019〕148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依法、民主、高效、廉洁履行政府职能,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工作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19年11月26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省海洋与渔业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履行渔业管理职责,对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全面正确履行职能,不断推进全省海洋与渔业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局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勤勉敬业,勇于担当,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五条局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海洋经济和渔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统筹协调推进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相关职责,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承担我省渔业渔港管理职责,承担维护海洋与渔业生产秩序、渔业执法等职责;承办省委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部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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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人才
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厦海渔[2013]211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日期】2013.12.12
【实施日期】2013.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人才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
知
(厦海渔〔2013〕2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厦委办[2013]10号)精神,为组织实施好《厦门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人才保障暂行办法》,特制定《厦门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人才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执行。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3年12月12日
厦门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人才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厦门市海洋经济,贯彻落实《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组织实施好《厦门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人才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做好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选才范围。
在厦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引进的海洋人才和团队,以及来厦创办涉海企业的海洋人才和团队。
根据定期发布的《厦门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人才保障目录》(以下简称“人才目录”)确定选才专业领域。
第三条申报条件。
1、引进的海洋人才和团队申报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意向书或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2、来厦创办涉海企业的海洋人才和团队必须在厦注册海洋企业,有意向来厦创办涉海企业的海洋人才和团队需提交创办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研发启动经费的人员需符合海洋产业领军人才或海洋产业优秀人才的申报条件;项目启动资金的团队需符合海洋产业创新团队的申报条件。
每个人才或团队只能申请一次项目经费的支持,即已经获得研发启动经费支持的人才不得再以团队名义申请项目启动经费支持;
4、其他人才条件按照“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申报时间。
市海洋与渔业局每年定期发布通知,相关涉海单位、团队和个人根据通知要求的时间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申报方式。
1、在厦涉海单位引进的或有意向引进的海洋人才和团队由单位直接推荐申报;
2、来厦创办涉海企业的海洋人才和团队由其创办企业推荐申报;
3、有来厦创办涉海企业意向的海洋人才和团队可以以个人或团队名义直接申报。
4、本土海洋人才,按照《厦门市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暂行办法》要求,参照海洋产业领军人才要求进行申报。
第六条申报材料。
1、海洋产业领军人才
(1)申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意向书、正式聘用(劳动)合同或本人创办涉海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创办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报人的学历证书、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海洋产业领军人才”申报表。
除以上材料,申报“海洋产业领军人才”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获得省(部)级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两位),或获得省(部)级奖项二等奖证书,其成果转化或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获得副省(部)级奖项一等奖证书(排名第一),其成果转化或应用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获得4项以上国家专利证书(首位专利发明人),并在应用以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已成功实现转化,且转让费300万元以上的海洋技术成果或专利技术的证明材料(首位研发人员)原件及复印件;
(6)省(部)级及以上海洋重点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