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FOB、CFR、CIF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
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 、CIF 和CFR 这三种。
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 排在第一位。
由于采用FOB 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
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
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
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以下我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 或CFR 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
因为,在CIF 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
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三、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
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
FOB、CFR、CIF术语的利弊分析与运用
引言国际贸易术语,又叫“价格术语”、“交货条件”,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用以确定买卖货物的价格、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费用、风险、责任范围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术语。
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国际贸易术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他们贯穿于外贸整个流程,因此要熟练掌握常用贸易术语的区别与利弊,以便今后熟练开展工作。
在际货物买卖业务中,FOB、CFR和CIF术语成交对买卖双方都较为方便,而且易为双方所接受,所以在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中也得到了广泛采用。
本文主要介绍了FOB、CFR和CIF三个术语的概念、利弊分析及其运用。
1有关贸易术语的理论1.1 INCOTERMS 2000介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称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
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 1936。
而INCOTERMS 2000则是在2000年版本中做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1.2 FOB、CFR、CIF术语介绍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吴百福, 1996) 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
国际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与规避
国际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与规避本文从风险转移和规避的角度,以FOB、CFR、CIF为例,对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进行了分析,同时,对贸易术语如何进行风险规避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贸易术语风险转移风险规避理论回顾和问题提出不同的学者对国际贸易中“风险”的定义并不相同,但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风险又具有某些独特特征:第一,货物的风险主要存在于运输途中,运输是不可或缺的环节,而且往往需要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辗转运输,所以风险常常发生。
第二,风险的发生并不是因为买卖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也不是因为买卖当事人的违约所造成,而是指标的物的意外毁损或灭失,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此损失都无故意或者过失。
第三,风险有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是不能确定风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风险发生的具体时间,不能确定风险造成的后果与影响程度。
第四,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毁损或灭失才具有法律意义,也才构成法律上的风险。
风险转移理论的关键是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时间界限。
国际上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划分,主要倾向于三种划分方法:第一种是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理论,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合同一经订立,风险也立即发生转移。
即使卖方没有交付,买方也没有付款,货物受损的责任也随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承担。
世界上奉行合同成立主义的有罗马法和瑞士债务法。
第二种是所有者承担风险理论,是指将货物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以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采取所有者承担风险原则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同时英美法系的代表国英国也采取了这一规则。
第三种是交货时间决定风险理论,以卖方支付标的物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是指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确定标志。
FOB、CFR、CIF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的规则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其含义的确定依赖于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
cfr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点
cfr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cfr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点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将货物交付到指定目的港口或目的国家的港口之后,无论货物是否已经卸载到目的地或购买者手中,卖方仍对货物承担全部或部分风险。
CFR是"Cost and Freight"的缩写,中文翻译为成本加运费。
在这种贸易术语下,卖方负责把货物从起运港口运送到目的港口,并支付相关费用,包括运费和保险费用。
根据CFR贸易术语的规定,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口之前,卖方承担货物的所有风险和成本,包括货物遭受损坏或丢失的风险。
一旦货物到达目的地,运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责任就转移给买方。
CFR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点就是货物到达目的港口的时候。
CFR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点对卖方和买方都有一定的风险。
对于卖方来说,一旦货物交付到目的港口,他就无法控制或监管货物的安全和完整性,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或丢失,卖方将承担责任。
对于买方来说,一旦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口,他需要承担运费和其他费用,同时要及时处理货物的清关和提货手续,否则可能会导致额外的损失。
为了减少风险,卖方和买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责任的转移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双方可以商定购买额外的保险来覆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
双方可以选择与有经验的物流公司合作,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准时交付。
CFR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点对卖方和买方分别承担一定的风险,双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责任的转移点和对应的保险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可能发生的损失。
只有在双方都理解并遵守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才能顺利地完成国际贸易交易。
第二篇示例:CFR(Cost and Freight)是指成本加运费条件下的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术语。
在CFR贸易术语中,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货物运输并送达目的港口,承担到目的港口的运费和风险,直到货物卸载到目的港口为止。
CFR贸易术语中的风险转移点是指货物的风险在何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外贸术语FOB,DES,CFR,CIF解读
FOB 也称“离岸价”,实践中的使用通常为“FOB……港(出发地)按FOB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上指定的船上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不包括运费、保险费)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
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给予协助以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一些国家鼓励出口使用CIF术语,进口使用FOB术语,由本国保险公司和承运人保险或承运。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A 卖方义务B 买方义务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a)运输合同无义务。
b)保险合同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a)运输合同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FOBCFRCIF简介及风险防范
国际贸易术语简介在国际贸易中,FOB、CFR、CIF是最常用的三个贸易术语, 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都是国际贸易里装运港船上交货的术语, 这三种贸易术语的风险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都有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三个贸易术语都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至船上以运交买方,然后卖方通过一定程序(比如:付款交单、信用证)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海运提单)在内的全部合格单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运输单据上的出单(或装运)日期,即为“交货日期”、这种方式称为象征性交货。
以这种方式订立的合同,卖方只负责装运,无需保证到货,所以又称为装运合同,以区别于交货合同,买方是凭单付款,所以装运单据在这类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FOB、CFR、CIF因买卖双方担负责任的不同而不同。
一、FOB术语简介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O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本规则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FOB方式交货多购买方最有利。
1、FOB 方式中的通知:《通则》规定,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规定交货,或者船只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接收上述货物的充分通知。
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以及需要时在约定期限内所选择的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在实务中,为了保证卖方备货和买方派船接货互相衔接。
这一到船通知是必不可少的。
如有需要,可在合同中对买方应在船到港多少时间前通知卖方作出规定。
2、FOB 方式中的交货:卖方必须将货物运到买方所指定的船只上,若有的话,就送到买方的指定装运港或由中间商获取这样的货物。
在这两种情况下,卖方必须按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照该港习惯方式运输到港口。
如果买方没有明确装运地,卖方可以在指定的装运港中选择最合目的的装运点。
3、FOB 方式中的风险转移卖方要承担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全部风险,直至已经按照规定(买方指定船只上)交付货物为止;自货物按照规定交付之时起,买方要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失的全部风险。
FOB、CFR、CIF三个贸易术语下的运输保险索赔浅析
FOB、CFR、CIF三个贸易术语下的运输保险索赔浅析作者:吴华美来源:《商场现代化》2016年第21期摘要:FOB、CFR、CIF是目前国际贸易海洋运输中使用最普遍的三种贸易术语。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这三种贸易术语,然后对其各自在标的物运输过程中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和运输保险索赔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FOB和CFR条款下对卖方存在运输保险真空期,最后对解决这一问题给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FOB/CFR/CIF;保险索赔;保险真空期一、相关贸易术语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主要作用是区别交易双方所应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还包括对货物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责任、风险和耗资的分配。
就现今的国际海洋运输而言,运用最为广泛的贸易术语主要有FOB和CFR以及CIF这三个。
FOB术语是装运港船上交货,解释为:卖方根据买卖合同里指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把合同里的货物运到买方指定的运输船只上,就完成交货。
交货的过程中,货物未通过船舷时的包括运输、储藏等行为的所有资金消耗和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都由卖方负责;买方负责的事项主要包括:租船订舱、投保、运保费等。
CFR术语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口),解释为:在合同的货物装运期内,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的过程中,卖方负责租船或者预订舱位并支付抵达目的港的运费;货物通过船舷前,如果发生货物灭失或破坏由卖方为该情况承担一切风险;该术语环境中是由买方办理保险并且承担保费的。
CIF术语是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解释为:卖方除了承担和CFR术语下的一样的义务之外,还要对自己售卖的货物进行运输投保,并承担保险费。
《2000通则》中关于FOB、CFR、CIF的解释是,风险转移点是装运港船只的船舷,若货物未越过船舷,卖方获得保险利益,越过船舷,买方获得保险利益。
国际货物运输途中货损发生的不同阶段,将涉及到买卖双方的保险利益及保险赔付问题。
二、CIF术语条件下运输保险索赔1.仓至仓条款大陆的海运保险责任主要用的是“仓至仓条款”,解释为:保险责任生效是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显示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处,责任涵盖货物正常运输过程的海、陆和内河以及驳船运输在内,其结束的界限为:指定货物运达保险单所显示的目的地的收货人的仓库处。
2.CIF术语风险转移问题
2.CIF术语风险转移问题一、案情简介案例一: 2003 年, 汕头某A公司与香港某 B 公司达成一项关于鲜蘑菇的交易, 约定条件为 CIF 香港, 分三批交货,并且在装船之前必须取得买方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前两笔交易都顺利进行, 到交运第三批货物时, A 公司在已经收到 B 公司寄来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正准备装船之际, 突然收到 B 公司发来的传真, 表示其客户反映第二批货物中有部分蘑菇不符合质量标准, 要求 A 公司停止装船。
A 公司因此没有按时发运货物, 而将货物堆放在海关仓库。
由于新鲜蘑菇的保鲜期有限, 数天后, 该批蘑菇全部发霉。
A 公司认为该批货物是 B 公司的, 发霉也是由于 B 公司要求暂停装船的结果, 因此 B 公司必须对此负责, 据此 A 公司几次三番向 B 公司索要货款, B 公司对此置之不理。
A 公司于是将 B 公司告上法庭, 请求法院强令 B 公司支付货款。
案例二: 2002 年, 湖南某C 公司与沙特阿拉伯某 D 公司达成一笔运动鞋出口交易, 合同条件为 CIF 双方约定卖方在装船前必须取得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并且以货物到达目的港经检验合格作为付款条件。
货物在装运港经质量检验合格, 按时发送至目的港。
但是货物到达目的港后, 买方宣称经过检验发现大量鞋面出现脱胶现象, 据此拒绝支付货款。
C公司在多次与 D 公司交涉未果后, 将沙特 D 公司告上法庭。
二、案情分析上述两例都涉及国际贸易实践中采用 CIF 术语时, 买卖双方的责任和风险划分问题。
在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 年华沙 ---牛津规则》中, 明确了CIF合同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时间和条件。
根据该规则第 6 条的规定, 在CIF 合同中, 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时间应当是卖方把装运单据( 提单) 交给买方的时刻。
虽然此规定是针对 CIF 合同的, 但后来被国际贸易界和国际仲裁机构普遍接受, 成为判定 CIF 及其它象征性交货合同( 如CFR,FOB等)的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FOB、CFR和CI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FOB、CFR和CI R贸易术语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 、CIF 和CFR 这三种。
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 排在第一位。
由于采用FOB 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
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
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
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以下我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 或CFR 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
因为,在CIF 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
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贸易术语解析FOB,CIF,CFR等等
贸易术语解析(包括FOB,CIF,CFR等等)一、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FOB术语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离岸价格"。
按《1990年通则》,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一)卖方的主要义务: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
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
(二)买方的主要义务: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5.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采用FOB术语,需注意以下几点:1.买方应及时租船订舱,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时间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备货,安排装船。
否则将构成买方违约。
从而有可能导致卖方要求解除合同及/或要求损害赔偿。
2.装船费用负担情况,一船采用FOB术语变形来表示。
常见的有: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船费用如同以班轮装运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3.FOB钓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4. 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 FOBS),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 FOBT),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国际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与规避
国际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与规避作者:程维来源:《商业时代》2012年第06期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A内容摘要:本文从风险转移和规避的角度,以FOB、CFR、CIF为例,对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进行了分析,同时,对贸易术语如何进行风险规避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贸易术语风险转移风险规避理论回顾和问题提出不同的学者对国际贸易中“风险”的定义并不相同,但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风险又具有某些独特特征:第一,货物的风险主要存在于运输途中,运输是不可或缺的环节,而且往往需要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辗转运输,所以风险常常发生。
第二,风险的发生并不是因为买卖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也不是因为买卖当事人的违约所造成,而是指标的物的意外毁损或灭失,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此损失都无故意或者过失。
第三,风险有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是不能确定风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风险发生的具体时间,不能确定风险造成的后果与影响程度。
第四,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毁损或灭失才具有法律意义,也才构成法律上的风险。
风险转移理论的关键是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时间界限。
国际上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划分,主要倾向于三种划分方法:第一种是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理论,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合同一经订立,风险也立即发生转移。
即使卖方没有交付,买方也没有付款,货物受损的责任也随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承担。
世界上奉行合同成立主义的有罗马法和瑞士债务法。
第二种是所有者承担风险理论,是指将货物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以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采取所有者承担风险原则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同时英美法系的代表国英国也采取了这一规则。
第三种是交货时间决定风险理论,以卖方支付标的物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是指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确定标志。
FOB、CFR、CIF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的规则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其含义的确定依赖于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
fob cif cfr 国际贸易术语
FOB、CIF和CFR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它们在价格构成、风险划分、运输和保险责任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1.FOB(Free on Board)术语:
FOB术语是指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前的费用由卖方承担,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价格构成中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
在FOB术语下,买方需要负责租船订舱,并通知卖方船名、装船地点等。
卖方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只,并承担装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2.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术语:
CIF术语是指除了装运港货物上船前的费用外,还包括保险费和运费等费用。
风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即转移至买方。
在CIF术语下,卖方需要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只。
买方需要承担装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CFR(Cost and Freight)术语:
CFR术语是指除了装运港货物上船前的费用外,还包括运费等费用。
风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即转移至买方。
在CFR术语下,卖方需要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只。
买方需要承担装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FOB、CIF和CFR三种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在于价格构成、运输和保险责任等方面。
cfr贸易术语风险划分
cfr贸易术语风险划分1、fob(船上交货)后接装运港,装运港船上交货,货物装船后风险转移,买方负责运输和保险,买方租船后通知卖方,卖方装船后通知买方。
2、cfr(成本加运费)后接目的港,装运港船上交货,货物装船后风险转移,卖方负责运输,买方负责保险,卖方在装船后通知买方,否则损失由卖方承担。
3、cif(成本运费保险费)后直奔目的港,装运港船上交货,货物装船后风险迁移,卖方负责管理运输和保险。
4、fob、cfr、cif都是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c\\f系列都是,exw的进出口手续都是买方负责办理,ddp的进出口手续都是卖方负责办理)5、除了fob、cfr 、cif术语加之fas(船边交货),其余术语不局限于水运。
其余术语风险迁移都就是交货时(货交第一承运人时)。
6、交货地点:d开头的是目的地交货,e开头的是卖方所在地交货,f开头和c开头的都是在承运人处交货。
7、fas(船边交货):交货地点就是装运港船边,风险迁移点就是货物交给船边时。
8、fca(货交承运人):交货地点是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点是货交承运人时。
9、fca、fas 与 fob 的区别主要是交货地点和风险迁移点的相同。
10、dpu(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的运输终端(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等)交货,交货时风险转移。
(注意:dpu就是术语中的dat,术语中改成了dpu,基本内容没有发生变化)11、dap(目的地交货),dap与dpu唯一的区别是dap术语系则卖方无须装运,dpu术语下卖方须要装运。
12、cip 术语下,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卖方需要投保一切险。
重点:国际贸易术语中比较关键的就是fob、cif、cfr术语。
考情:规则中有新的变化,同学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考试中还需要看清楚到底考查的是术语,还是术语。
外贸术语FOB_CFR_CIF与FCA.CPT_CIP的主要区别
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应负责将其移交的货物,办理出关后,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入照管。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另外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
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另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的结关手续。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列出十三种贸易术语,其中装运港船边交货(FAS) ,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另外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其余的贸易属于,解释如下:三、十三种贸易术语(贸易条件)《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列出十三种贸易术语,其要点如下:(一)工厂交货( EXW)本术语英文为“EX Works(… 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
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二)货交承运人(FCA)本术语英文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即“货物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应负责将其移交的货物,办理出关后,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入照管。
根据商业惯例,当卖方被要求与承运人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照此办理。
Cif、Fas、fob、cfr贸易术语汇总讲解
Cif、Fas、fob、cfr贸易术语汇总讲解CIFCIF的全称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port of destination),中文意思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卖方也是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完成其交货义务。
卖方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费用和运费,但是货物交付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货物交付后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承担。
卖方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后,要及时通知买方。
Incoterms2020中CIF保险投保险别变化在CIF价格术语中,卖方的责任仍然是“自费投保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LMA/ IUA)的(C)条款或任何类似条款所规定的货物险”。
术语精讲卖方的主要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装船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原产地、商检证书等)。
(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海运费。
(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负责提供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商业发票和保险单,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买方的主要义务(1)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A.概念上的误区:CIF和FOB术语中交货点及风险点都是在装运港的船上,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安全地装到船上即完成卖方义务,装运后货物可能发生的风险,卖方不再承担责任。
卖方将保险单、提单等交由买方,风险索赔等就由买方进行办理。
B.订舱配载:CIF条件下卖方自主订船,选择船公司货代,自付运费、码头费等,一般不接受买方指定的货代/船公司等,实际业务中客户会选择国外服务较好的马士基、APL等知名船运公司,和买方确认好运费,船期后也可以接受,但一般不由买方指定的货代出运。
国际贸易术语风险与规避措施
国际贸易术语风险与规避措施在国际贸易中,准确地选择和使用贸易术语对于防范风险和促进交易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国际贸易术语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规避措施,以帮助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降低潜在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不同的贸易术语代表着买卖双方在运输、保险、支付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一些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使用过时的贸易术语,从而带来潜在的风险。
例如,FOB(Free on Board)术语要求买方负责运输和保险,但有些情况下,卖方其实并不具备承担这些责任的能力,导致交易存在风险。
贸易术语是一种简化的语言,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权责。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不同行业的惯例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往往会导致沟通不畅和误解的风险。
例如,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术语要求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并承担进口清关的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买方可能对这一术语的理解存在偏差,误以为自己无需承担任何进口税费,从而带来风险。
为了避免使用过时的贸易术语,企业应始终使用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该通则对各种贸易术语进行了标准化定义,并明确了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还可以通过专业培训、学习新知识等方式,提高员工对INCOTERMS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为了减少因沟通不畅导致的误解,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前建立诚信沟通渠道,充分了解彼此的需求、惯例和操作方式。
同时,还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贸易术语的具体解释和操作要求,避免后期出现理解上的分歧。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还可以通过会议、邮件等方式进行多次沟通和确认,确保贸易术语的正确使用。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国际贸易术语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风险意识。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INCOTERMS最新版本的解读、典型案例分析等。
通过培训,员工可以更加准确地理解各种贸易术语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从而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防范风险。
为了确保贸易术语的正确使用,企业可以推行标准化合同,明确列出各种贸易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国际贸易实务---FOB、CIF、CFR的比较
因此,卖方在FOB、CFR术语下存在漏保的盲区, 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必须由卖方自行负 担。一般情况下,卖方如欲得到可靠保障,还 必须自行投保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其保险责任 起讫时间可确定为自货物运离保单载明的起运 地仓库或储存处所直至货物装上船为止,这样 一来就与买方的保险衔接起来了,若货物在陆 上运输中或在等待装船中发生损失,卖方可直 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障自己在装船前的利益不 受损害。
谢 谢 大 家
已装船提单 CIF和CFR合同的买方需要一份单据,证明卖方已履行 其交货义务,即装运了合同规定的货物,转让了运输 合同项下的权利。这份单据就是货物所有权的凭征。 所以说。只有已装船的提单才算卖方履行了所有这些 职能。对于FOB合同买方的要求,则应视FOB合同的性 质而定,不得一概而论。如果买方是运输合同的当事 人一方,那么该合同项下的权利无需转让给他。除非 买方打算转售货物。否则他不必要求得到一份所有权 凭证的提单。但是,他仍然要求获取一份证据,证明 卖方确实已经装运了货物, 而装运货物是卖方在FOB 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
船货风险 由于CFR和CIF是由卖方办理运输的,因此,卖方 可根据自己的备货情况,灵活选择,进行装运,船 货衔接的风险要小得多,并且还可以节省码头的仓 储费用,缩短收汇时间。而在FOB条件下,船货衔 接的问题就比较突出,因为由买方租船定仓后,卖 方才能够装船,装船日期的选择就小得多,如果卖 方不能在单证规定的装运期装船,卖方就不能交单 议付,即使卖方考虑到装船日期的影响,提前备货 在装运港,等待买方船只装货,这样还会增加卖方 在港口的仓储费。所以,FOB术语下的船货风险会 更显著。
其他方面 报价:CFR报价等于FOB价加上运费,而CIF价等于 CFR加上保险费。 支付货款时间:CIF、CFR是单证买卖,卖方交付单证 时买方应同时支付货款。FOB不是单证买卖,应在卖方 把货物装上船舶时获得支付货款。 装卸费用负担:FOB、CFR、CIF术语,卖方承担货物 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但由于货物装船 是一个连续作业,各港口的习惯做法又不尽一致,所 以,在使用程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船费由 何方负担,在CFR和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由何 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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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贸易术识 风险转移 国际 ;国际 : 条约 惯例
在国际贸易中, CFR、 F 是最常用的三个贸易术语, FOB、 C I 因此明确这三种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界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 义。按照《 刃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 刃通 2创 ( 20 则》 )的规定, 这三种贸易术语的风险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 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假设有一份 C F 伦敦的出口 I 合同, 卖方按 照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 已在约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 并已取得 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 卖方凭上述单据要求买方付款 赎单, 但在此之前, 货物却因该艘轮船触礁而沉没, 买方因此拒 绝付款赎单。 问买方此举是否合法? 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货物的 风险已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 故买方无权拒付货款, 其只能根据不同的情况凭保险单或提单向保险公司或船公司索 赔; 再例如我国某公司采用 C F 汉堡出口 I 一批货物, 投保一切 险, 载货船舶航行至马六甲 海峡时遭到海盗打劫, 这时承运人有 权提出免责抗辩, 又因为货物未投保战争险, 所以买方既不能向 卖方索赔, 也不能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索赔, 其只能自 负该项损 失。以上两则案例说明的是 C F 也包括 FOB和 CFR)在正常情 I ( 形下的风险转移界限,即是这三种主要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的一 般原则。 但我们能否由此得出结论: 以 上三种贸易术语当货物在 装运港越过船舷后, 发生的任何损失卖方均一概不负责任呢?答 案是否定的, 在以下六种情形下, 这三个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界
限有不同的规定,即是这三种主要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的六种特 殊原则: 一、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发生的损失或减少是由卖方造 成的。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 ( 公约》 )第六十
任, 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例如, 卖方按 CFR条件出售一批汽车给买方, 买方使用之后发现传动轴失灵, 在这种情况下, 卖方仍须承担责任。 三、 卖方对货物的质量有保证期, 在保证期内, 卖方仍须对 货物承担责任。 此种情况典型的例子是在成套设备或高档耐用货物买卖合 同中, 卖方对货物的质量有保证期, 例如规定 2 年, 则在此2 年 内, 卖方仍须对货物的损坏负责任, 当然该损坏并非由买方所造
岁 蔚屯流 玉开士才
技很济市场
浅析 FOB、 CFR 、 F 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 l c
余 听
(广东省云浮市中 专学校, 广东 云浮 5 7 0 ) 23
摘
要 : 本文结合有关的国际 惯例和国际条约, 运用案例分析法浅析了国际贸易中「 、 R、 「 B 「 l O C C 这三种主要贸易术语风
险转移的一般原则和六种特殊原则及其给外贸工作者带来的启发。
2008 年第3 期
84
杖 任 济市场
物虽已在装运港越过船舷, 但风险尚未发生转移。 假设上述 10 0 公吨大米在受损前已经被特定化, 则卖方无须承担责任。 以上案 例分析可看出, 买卖货物未经特定化, 其风险就不转移给买方。 六、 违约对风险划分的影响 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 即 对于在正常情况下, 货物风险界限的划分, 将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成的。 四、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对于风险转移的界限作出不同于惯 例的规定。
六条规定, 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 买方支付 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 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 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例如:有一份CI 纽约大米出口 F 合同, 卖 方租用运输过有毒物质的船只, 致使大米运抵目的港时变质, 失 去使用价值, 这时, 此项损失仍须由卖方负责。又如甲公司与乙 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卖方甲公司未及时将货物凭 证交付给乙 公司, 致使货物在从甲地运至乙地码头时, 乙公司无 法提货而滞留, 遭遇风暴全部损毁。这时, 该批货物因风险造成 的损失应由卖方甲 公司承担。
二、 货物的潜在瑕疵干风险转移后才变得明显。
《 公约》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 的规定, 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任何不符合同形, 负有责
作者简介:余听( 197 一 女, 2 ), 汉族, 河南信阳人, 讲师。
《 X 通则》 2以 ) 只是一项国际贸易惯例, 它不是法律, 因而不 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对风险转移界限作出不同 于惯例的规定。 则一旦风险发生时, 合同的规定作为划分风 应以 险转移界限的依据, 合同的规定优先于惯例的规定。 即 例如, 有 一份C F 汉堡出口 I 合同, 合同规定“ 货不到, 不成交”后来货物 , 在运输途中遭遇风险, 问买方有无付款的义务? 答案是没有。 因 为该合同规定已 CI 装运合同的性质改变为到达合同(D组) 将 F 的性质, 卖方须保证在目的港按时、 按量交货, 按质、 买方才有付 款的义务。 五、 货物的交付状态 货物按其交付状态可分为特定货物、非特定货物和特定化 货物。 特定货物指的是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了的即将 交付的明确的货物。例如卖方珍藏于家中的名画、 存放于 古董, 某仓库的 10 公吨 0 大米; 非特定货物指的是买卖双方订立合同 时, 尚未验明和同意的货物, 例如美国小麦、 中国大米;特定化货 物买卖的是种类物, 但已经清楚分开和指定, 划拨在买方的购买 合同项下。 例如, 卖方从 10 公吨中国大米中分出 1 公吨, 0 0 并归 拨在买方合同下, 1 公吨中国大米就成为特定化货物。买卖 这0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 或以后, 货物处于何种状态, 对于划分风险转 移界限, 有着直接的 影响。《 公约》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如果 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 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 关合同以前, 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例如, 买卖双方签定一 份 10 公吨中国大米的 c F 神户出口 0 I 合同, 货物从待运的 11 犯 洲 公吨中国大米中提取, 11 公吨中国大米在运输途中有 10 该 拟) 0 公吨受损。 问卖方有无交货的义务? 答案是有, 因为该 10 公吨 0 尚未被清楚分开, 并归拨在买方合同项下, 即未经特定化, 故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