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起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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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03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03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各县、区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

三、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基准标准下浮10%支付。

五、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整。

六、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江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5年4月2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江苏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江苏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江苏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指在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赔偿中,对于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身体功能障碍的人员,根据其伤残等级给予相应的赔偿。

江苏省作为我国人口大省之一,对于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江苏伤残等级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首先,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一级伤残为极轻伤残,十级伤残为特重伤残。

对于不同等级的伤残,其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确定伤残等级时,需由医疗机构进行评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核确认。

其次,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工伤造成的伤残,赔偿标准为,一级至三级伤残,按月领取工伤补助金,四级至十级伤残,可以选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按月领取工伤补助金。

具体的赔偿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月平均工资的30%至35%,十级伤残为月平均工资的180%至200%。

再次,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根据江苏省《意外伤害赔偿条例》的规定,赔偿标准为,一级至三级伤残,一次性赔偿金为15至25万元,四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赔偿金为25至60万元。

同时,对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为30至60万元。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赔偿标准仅为江苏省的规定,其他省份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在面对工伤或意外伤害时,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申请赔偿。

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和求助。

总之,江苏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对于受伤残影响的人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对于受害者的一种经济赔偿,更是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希望各位在面对伤残赔偿时,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苏州市工伤津贴怎么算

苏州市工伤津贴怎么算

苏州市工伤津贴怎么算
苏州市工伤津贴是指劳动者因工作意外导致伤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工伤津贴是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向工伤职工发放的一项特殊生活补贴。

那么,苏州市工伤津贴的计算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伤等级: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将工伤分为一、二、三级,不同等级的工伤津贴标准不同。

一级工伤津贴标准最高,三级最低。

2. 赔偿比例:根据苏州市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比例为伤残程度的百分之七十五至百分之九十九。

具体的赔偿比例根据工伤等级和伤残程度来确定。

3. 工资基数:工伤津贴的计算基础是劳动者的个人工资收入。

在苏州市,工资基数为劳动者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90%。

计算公式:
工伤津贴=工资基数×赔偿比例×工伤等级
举个例子:
小明在苏州一家工厂上班,工资基数为10000元,他因为工伤导致劳动能力丧失30%,并被鉴定为二级工伤。

根据赔偿比例(85%)和工伤等级(二级),计算公式如下:
工伤津贴=10000 × 85% ×二级工伤津贴标准
具体的二级工伤津贴标准需要参照苏州市的相关规定进行查询。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个简化的计算示例,实际计算工伤津贴还要结合苏州市的具体政策和规定来确定。

每年的工伤津贴标准也可能会根据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因此具体的计算方式还需要参考最新的相关规定。

常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常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常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常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内容如下: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1、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以本项待遇作为生活来源的主要依据。

(三)由用人单位按照参保地规定的缴费基数与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省级工伤储备金管理账户;不再调整伤残津贴。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按下列标准执行:五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三十六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按下列标准执行: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五级至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

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中: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

江苏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江苏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江苏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江苏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2013-01-28 16:57:52)转载▼标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赔偿南京工伤律师南京工伤标准南京市工伤(亡)的职工及解除劳动关系因工致残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以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50970元计算;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按77.1岁计算。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江苏苏州2011人均寿命约80.39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江苏省的规定: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按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年龄等级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五级36 30 24 18 12 6六级30 25 20 15 10 5七级24 20 16 12 8 4八级18 15 12 9 6 3九级12 10 8 6 4 2十级 6 5 4 3 2 13、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目前约3000元)。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4、工伤医疗期护理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出院伤残鉴定前恢复期护理费。

工伤赔偿标准2015

工伤赔偿标准2015

工伤赔偿标准2015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在工伤保险制度下,对于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需要获得赔偿的劳动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赔偿的规定。

2015年的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下面将对2015年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的医疗费用补偿,二是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的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一、医疗费用补偿,对于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需要治疗的劳动者,其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费用包括诊断费、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康复费等。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为100%,即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二、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对于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按照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给予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由医疗鉴定机构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分为十级,分别对应不同的赔偿比例。

具体的赔偿比例为,一级为30%,二级为25%,三级为20%,四级为15%,五级为10%,六级为8%,七级为6%,八级为4%,九级为2%,十级为1%。

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并按照相应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三、死亡赔偿金,对于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死亡的劳动者,其家属可以获得一次性的死亡赔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20倍,同时还要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总之,2015年的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其中包括医疗费用补偿、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三个方面。

这些赔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够了解并遵守相关的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江苏省最新工伤工亡赔偿标准2018

江苏省最新工伤工亡赔偿标准2018

江苏省最新工伤工亡赔偿标准2018来源:华律网整理发表时间:2018年03月15日浏览:84735 次工伤赔偿申请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程序工伤事故赔偿工伤待遇工伤报销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伤害。

那么认定为工伤之后,赔偿是怎么进行的?有哪些项目?工伤赔偿的标准是什么?今天就随三门峡律师来一起了解一下江苏省工伤工亡赔偿标准,欢迎阅读了解!工伤赔偿《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 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对于原先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标准等进行了全面修订,现把有关赔偿标准及依据归纳整理如下: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由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规定,江苏无权进行变动或调整,因此,关于该项费用的赔偿没有变动,与原赔偿标准相同。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上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全国范围内完全相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江苏省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是什么

江苏省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是什么

江苏省⼯伤赔偿项⽬及标准是什么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可被认定为⼯伤。

⼯伤认定治疗后,就要赔偿了,但地区的不同,所以赔偿标准也会不同,那么江苏省⼯伤赔偿标准是怎样?店铺⼩编带⼤家了解。

江苏省⼯伤赔偿项⽬及标准是什么具体标准内容如下江苏省实施《⼯伤保险条例》办法第⼆⼗⼀条劳动能⼒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伤职⼯参加⼯伤保险的,由⼯伤保险基⾦⽀付;⼯伤职⼯未参加⼯伤保险的,由⽤⼈单位⽀付。

第⼆⼗⼆条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得到及时救治。

第⼆⼗三条达到国家⼯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医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伤康复服务。

第⼆⼗四条⼯伤职⼯经社会保险⾏政部门组织劳动能⼒鉴定专家或者⼯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案,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伤康复机构进⾏⼯伤康复。

第⼆⼗五条⼯伤职⼯的停⼯留薪期应当凭职⼯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停⼯留薪期超过12个⽉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

设区的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留薪期间,⽤⼈单位不得与⼯伤职⼯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伤职⼯恢复⼯作后,⼜发⽣难以安排⼯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作时本⼈⼯资为基数由⽤⼈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作时本⼈⼯资低于发⽣⼯伤时本⼈⼯资的,以发⽣⼯伤时本⼈⼯资为基数计发。

第⼆⼗七条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时,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工伤赔偿清单

工伤赔偿清单

基本赔偿项目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15年6月1日实施)
(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2
综上,比较大额的支付:
定残前:
医疗费【1】、工资福利【6】、护理费【2】
定残后:
1-4级: 1. 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2.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10】;3. 可能的生活护理费【7】【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满以上5项为完全不能自理,满以上三项为大部分不能自理,满其中一项为部分不能自理】
5-6级: 1. 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2.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或据实结付工资【11】
3. 如果解除合同,另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

7-10级:1. 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2. 据实结付工资;3. 如果解除合同,另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

说明:如果缴纳保险,则用人单位支付【2、6、11、13】,相对压力较小。

- 3。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江苏工伤赔偿标准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伤赔偿标准。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发生工伤时的赔偿事宜。

第二章:工伤定义及赔偿申请程序第一节:工伤定义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的身体受伤、疾病或死亡。

第二节:赔偿申请程序1. 伤员或其家属应在发生工伤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赔偿申请。

2. 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集有关人员组成赔偿委员会,对伤情进行初步调查,并填写工伤报告。

3. 经初步调查后,单位应通知伤员或其家属选定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或死亡鉴定。

4. 鉴定结论出来后,单位应根据伤残程度或死亡事实进行赔偿计算,并向伤员或其家属发放赔偿金。

5. 如果伤员或其家属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工伤伤残赔偿标准第一节:伤残等级根据伤情鉴定结果,将工伤伤残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第二节:伤残赔偿计算1. 伤残等级越高,赔偿金数额越高。

2. 一级伤残赔偿金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倍计算,十级伤残赔偿金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第四章:工伤亡故赔偿标准第一节:亡故赔偿计算1. 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单位应支付丧葬费、供养亲属费用和抚恤金。

2. 丧葬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倍计算,供养亲属费用分为配偶供养费、子女供养费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3. 抚恤金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倍计算,分为抚恤金一次性支付和每月抚恤金两种形式。

附件:1. 伤残评定申请表2. 工伤评定鉴定机构名单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方式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的基本法律。

2.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的制度进行了规范和具体规定。

江苏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江苏省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下面是江苏省最新工伤赔偿标准的介绍。

1. 工伤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七条,工伤赔偿金由雇主支付,金额为职工发生工伤时所在岗位月工资的15倍。

如果职工发生工伤时未满一年工资、工伤程度为轻微或者属于反常工伤,则赔偿金不低于其发生工伤时所在岗位月工资的三个月。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赔偿金最低标准为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标准为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当工伤程度为轻微伤或者属于反常工伤时,最低标准为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最高标准为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0%。

2. 工伤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的实际收费标准支付,但不得超过当地工伤医疗费支付标准的限额。

3. 工亡抚恤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如果职工因工负伤致死,其家属有权获得工亡抚恤金。

工亡抚恤金金额为职工发生工伤时所在岗位月工资的30倍。

同时,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将工亡抚恤金按照一定比例分给职工的直系亲属。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如果职工因工负伤致伤残,其有权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程度不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有所区别。

具体标准请参考《工伤保险条例》。

总之,以上是江苏省最新工伤赔偿标准的介绍。

根据不同的情况,工伤赔偿金、工伤医疗费、工亡抚恤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会有所不同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具体的赔偿金额和计算方法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具体核算。

常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常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常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职业病或者因工死亡。

工伤赔偿标准是衡量和确定工伤赔偿金额的依据,也是保护工人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常州市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伤残赔偿、丧葬费以及工亡工资等。

一、伤残赔偿标准伤残赔偿是指因工伤造成身体残疾或器官功能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常州市对不同等级的伤残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具体标准如下:1. 一级伤残:失去全劳动能力或者丧失重要器官功能,一次性赔偿金为100万元。

2. 二级伤残:丧失三至四级劳动能力或者重要器官功能受到严重损害,一次性赔偿金为80万元。

3. 三级伤残:丧失二级劳动能力或者重要器官功能受到较重损害,一次性赔偿金为60万元。

4. 四级伤残:丧失一级劳动能力或者重要器官功能受到一定损害,一次性赔偿金为40万元。

5. 五级伤残:一次性赔偿金为20万元,赔偿金与工资、高温津贴、奖金等支付有关。

二、丧葬费标准丧葬费是指因工伤导致职工死亡,为其家属支付的葬礼费用。

常州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丧葬费的标准。

1. 职工自身死亡:一次性支付10万元作为丧葬费。

2. 监护人、赡养人死亡:一次性支付10万元作为丧葬费。

3. 抚养人死亡:一次性支付6万元作为丧葬费。

三、工亡工资标准工亡工资是指因工伤导致职工死亡,在死亡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及其附加项目之和。

常州市规定了工亡工资的标准。

1. 职工自身死亡:工亡工资按照职工死亡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2. 监护人、赡养人、抚养人死亡:工亡工资按照职工死亡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以上仅为常州市的工伤赔偿标准概述,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而有所调整。

雇主和劳工都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在工作中切实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劳动者也要加强安全意识,遵守工作规章制度,防范工伤事故的发生。

总结起来,常州市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伤残赔偿、丧葬费以及工亡工资等。

2015年-工伤1-10级及工亡赔偿标准

2015年-工伤1-10级及工亡赔偿标准

修正版:工伤 1-10 级及工亡赔偿标准(2015)源:人力资源法律 作者:李迎春 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一、1-10 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 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 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 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 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 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 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 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 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 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 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三、5-10 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 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5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5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5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xx,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江苏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江苏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江苏九级伤残赔偿标准伤残赔偿是指因工伤或者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受害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而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对于伤残赔偿标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如下:一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倍。

二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倍。

三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3倍。

四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倍。

五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倍。

六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倍。

七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倍。

八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倍。

九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倍。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九级伤残赔偿标准,赔偿金的计算是以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的规定,伤残赔偿金应当在受害人确认伤残程度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受害人或者其指定的受益人。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伤残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且应当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总的来说,江苏省对于九级伤残赔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受害人的权益给予了保障。

同时,用人单位也有责任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助。

希望受害人在遭受伤害后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争取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5年4月2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苏州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苏州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苏州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患病,雇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苏州作为江苏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也有自己的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一、医疗费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程度不同,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也有所不同。

对于轻伤或者重伤但没有形成伤残的劳动者,由单位支付医疗费用;对于伤残劳动者,由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

二、护理费伤残劳动者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每月支付护理费。

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每月支付450元,二级伤残每月支付400元,三级伤残每月支付350元,四级伤残每月支付300元。

三、误工费因工作伤残或因职业病需要治疗而暂时不能工作的,按照劳动者在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误工费。

四、残疾赔偿金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劳动者,支付残疾赔偿金。

一级伤残赔偿金为70个月的工资,二级伤残赔偿金为60个月的工资,三级伤残赔偿金为50个月的工资,四级伤残赔偿金为40个月的工资。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劳动者,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补助金为二级伤残补助金的二倍,二级伤残补助金为三级伤残补助金的二倍,三级伤残补助金为四级伤残补助金的二倍。

六、死亡赔偿金对于工伤导致劳动者死亡的,支付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标准为一千五百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其他费用除了上述提及的费用外,工伤赔偿还包括一些其他费用,如丧葬费等。

具体的费用标准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查阅相关文件。

总结:苏州的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涵盖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对于不同伤残程度的劳动者,支付标准也有所不同。

这些标准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缓解因工伤造成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治疗和合理的赔偿。

江苏工伤九级赔偿

江苏工伤九级赔偿

江苏工伤九级赔偿工伤是指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或者死亡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相关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等级分为九级,每级赔偿金额也不同。

本文将简要介绍江苏工伤九级赔偿标准。

江苏工伤九级赔偿标准如下:一级工伤:赔偿金为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0倍。

如果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那么赔偿金为3000 * 120 = 36万元。

二级工伤:赔偿金为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10倍。

如果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那么赔偿金为3000 * 110 = 33万元。

三级工伤:赔偿金为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0倍。

如果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那么赔偿金为3000 * 100 = 30万元。

四级工伤:赔偿金为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90倍。

如果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那么赔偿金为3000 * 90 = 27万元。

五级工伤:赔偿金为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0倍。

如果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那么赔偿金为3000 * 80 = 24万元。

六级工伤:赔偿金为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0倍。

如果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那么赔偿金为3000 * 70 = 21万元。

七级工伤:赔偿金为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倍。

如果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那么赔偿金为3000 * 60 = 18万元。

八级工伤:赔偿金为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倍。

如果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那么赔偿金为3000 * 50 = 15万元。

九级工伤:赔偿金为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倍。

如果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那么赔偿金为3000 * 40 = 12万元。

以上是江苏工伤九级赔偿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赔偿金的计算不包括康复费、医疗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如有需要,请向当地社保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咨询了解具体情况和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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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病
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本人 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0、就业补助 (单位)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工伤 医疗 就业
20万 16万 12万 8万 5万 3万
9.5万 8.5万 4.5万 3.5万 2.5万 1.5万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 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 工亡 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 待遇 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8844元 )的20倍为576880元。
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
汤良贵:152 9561 2186
8、伤残补助 (基金)
27个月本人工资 25个月本人工资 23个月本人工资 21个月本人工资 18个月本人工资 16个月本人工资 13个月本人工资 11个月本人工资 金)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2015年6月起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1 2 3 4 5 6 7
医 疗 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食宿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康复性治疗费 停工留薪待遇 生活护理费 工伤复发费用 一次性
实际发生医疗费发票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每天30元(单位支付) 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单位支付)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实际护理人员误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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