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医保基金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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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例

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例

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例
市XX医院是一家较大的综合性医院,设有多个科室和门诊部,服务范围广泛。

这家医院的管理层在贪图利益的驱使下,制定了一套骗取医保基金的手段。

首先,医院虚报病情。

在挂号过程中,医生指导护士将患者的病情描述为较严重的情况,以此来获取更高的医保报销额度。

而实际上患者的病情可能并不严重,只需要一些简单的治疗就能恢复健康。

这样一来,在一些药物和治疗项目上,医院就可以多次报销,获取更多的医保基金。

其次,医院套取医保基金。

在医保报销过程中,医院会故意开具高价药物的处方,虽然这些药物对治疗患者的病情并无帮助,但价格却异常昂贵。

这样一来,医院可以获得更高的医保报销额度,而患者则需要承担部分自费药物的费用。

另外,医院还通过骗取医疗项目来获取医保基金。

在医院的门诊部,医生明明知道患者只需要一些简单的治疗,却故意给患者开具一些不必要的检查项目。

这些项目对患者的健康并无太大影响,但却能增加医院的医保报销额度。

医院借此来获得更多的医保基金。

以上是一个医院骗取医保基金的案例,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医保基金的正常运行,也给患者带来了经济负担。

为了避免类似的案件发生,政府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在患者挂号、医药开方等环节进行审查,确保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和诚信性。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医生的教育和监督,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引导医生恪守职业道德,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医保基金的正常运行,并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关于7起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典型案例的通报

关于7起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典型案例的通报

关于7起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典型案例的通报近日,有关7起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典型案例的通报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些案例揭示了医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下面,本文将就这7起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典型案例进行详细剖析,并提出
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有关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案件大多涉及医疗机构和医生之间的
勾结。

比如,城市的一家医院将一批非法医院开设在岗位,通过虚构病情、非法开药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

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医生的职业道德不端
和监管不力造成的。

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医院和医生的监管力度,建立
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此外,也存在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和失业人员通过骗取医保基金牟取暴
利的案例。

比如,人在各种社交平台上伪造医生身份,在网上开设诊所,
通过将自己伪装成医生的方式,骗取患者的医保卡信息,并将其用于虚构
的医疗费用报销。

对于这类人员,我们应该加强对社会闲散人员和失业人
员的管理和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减少他们利用医保基金牟取
暴利的机会。

多措并举破解民营医院套取医保基金难题(1)(1)

多措并举破解民营医院套取医保基金难题(1)(1)

多措并举破解民营医院套取医保基金难题近日,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纪委监察局对群众来信反映县医保中心主任王某工作失职致使民营医院违规报销医保金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调查中发现,五河县民营医院之一的康复医院在年度以虚假住院、伪造病历、虚增药品及诊疗项目数量等方式违规套取国家医保基金万元。

据悉,这是五河县首例套取医保金的案件,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件背景医疗保险基金是指国家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和个人筹集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专项基金。

其设立目的是为了让职工享受到医疗保障的福利,它主要是解决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对于医保患者来说,住院要通过一系列规范的程序:持医保卡办理入院手续、交纳门槛费及押金、出院结账等等。

然而,有的民营医院却存在借用亲戚朋友医保卡、身份证编造虚假住院资料骗取医保基金的现象。

医院虚构病人住院病历,同时产生大量虚假的医疗费用,以此套取国家医保基金。

据虚假病历显示,“病人”每天都在接受住院治疗,就诊清单和病情检查报告等手续一应俱全。

尽管是虚构的病人和虚假的用药治疗,但在录入医保结算系统后,真金白银的医保基金就源源不断地流入医院账户。

仅去年一年,康复医院就涉嫌伪造虚假住院人次,骗取医保基金万元。

骗取的医保基金部分成为了医院的“纯利润”。

而这一切若仅从住院报账的清单上看,合规合矩,毫无破绽。

民营医院作为对公立医院的有效补充,大大缓解了公共医疗卫生资源不足的压力。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兴建民营医院是大势所趋,但是,当医疗市场向民营医院敞开大门的时候,有些民营医院却对医保基金这块“肥肉”虎视眈眈。

如何确保医保基金落到实处,不让百姓的“救命钱”被个别不法医保定点机构套用,已成为纪检、审计、卫生、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

准入环节严核查五河县医保中心作为县人社局下属事业单位,没有经过全面严格的审查就与康复医院等八家医院签订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致使康复医院获得了套用国家医保基金的机会和空间。

套取医疗保险补助处分会议记录

套取医疗保险补助处分会议记录

套取医疗保险补助处分会议记录摘要:一、会议记录的基本情况1.会议时间2.会议地点3.与会人员4.会议主题二、医疗保险补助套取的情况1.补助的种类2.套取补助的方式3.涉及的人员及数量4.套取补助的后果三、会议记录中的讨论与决定1.对套取补助行为的定性2.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决定3.针对补助套取的预防措施4.会议记录的保密要求四、会议记录的警示作用1.对与会人员的影响2.对类似事件的预防作用3.彰显会议记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正文:今天,我们根据所提供的文本,来了解一起套取医疗保险补助的会议记录。

首先,让我们看看会议记录的基本情况。

该次会议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举行,与会人员包括某某、某某等。

会议主题是关于医疗保险补助的套取问题。

接下来,我们重点关注会议记录中关于医疗保险补助套取的情况。

根据会议记录,医疗保险补助的种类包括某某、某某等,而套取补助的方式则有某某、某某等。

此次涉及的套取补助的人员数量为某某人,他们因为某某原因,采取了某某手段来套取医疗保险补助。

这一行为给医疗保险基金带来了某某影响。

对于这种套取医疗保险补助的行为,会议记录中的讨论与决定如下:1.会议对套取医疗保险补助的行为进行了定性,认为这是一种严重违规行为,损害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2.会议决定对涉及套取补助的相关人员采取某某处理措施,如某某、某某等,以示严肃处理。

3.会议还讨论并通过了针对医疗保险补助套取行为的预防措施,如某某、某某等,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会议记录要求与会人员对会议内容保密,以避免信息泄露对事件调查和处理产生不利影响。

通过对这起套取医疗保险补助会议记录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会议记录对与会人员产生了强烈的警示作用。

它提醒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保险政策,杜绝类似套取补助的行为。

司法会计鉴定相关政策

司法会计鉴定相关政策

司法会计鉴定相关政策一、鉴定程序规定为了规范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保障司法会计鉴定活动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司法会计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鉴定委托;(二)实施鉴定,包括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核查勘验现场等;(三)提交鉴定意见书。

二、鉴定人资格认证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按照规定参加国家司法鉴定人资格统一考核。

三、鉴定意见书格式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标题、编号和正文等内容。

其中,正文包括引言、分析和论证、结论、签字盖章和日期等部分。

四、鉴定意见争议处理当事人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结论,仍不能消除异议的,办案机关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依法作出认定。

五、鉴定费用标准六、鉴定人出庭作证为了确保司法会计鉴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本规定明确了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义务,包括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和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等。

同时,也规定了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责任。

七、鉴定人责任追究对于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同时,为了保障司法会计鉴定人的合法权益,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八、鉴定机构管理九、鉴定质量监管为了保障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和公正性,本规定建立了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包括内部监管、外部监管和社会监督等。

同时,也规定了监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方法等。

套取医疗保险补助处分会议记录

套取医疗保险补助处分会议记录

套取医疗保险补助处分会议记录摘要:一、医疗保险补助套取现象1.医疗保险补助的概念和作用2.套取医疗保险补助的现象及影响二、会议记录的基本内容1.会议主题和目的2.与会人员名单3.会议议程和讨论内容4.会议结论和行动计划三、套取医疗保险补助处分会议记录的意义1.对违规行为的警示作用2.加强医疗保险补助的管理和监督3.提高与会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四、如何加强医疗保险补助的监管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2.加大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3.建立社会监督机制4.加强医疗保险机构内部管理正文:医疗保险补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因病致贫的问题。

然而,近年来,套取医疗保险补助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医保基金的安全,影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运行。

为了加强对套取医疗保险补助行为的监管,有关方面召开了专题会议。

会议记录详细记录了会议的主题、目的、与会人员名单、议程和讨论内容、结论和行动计划。

通过会议记录,我们可以了解到与会人员对套取医疗保险补助现象的关注,以及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的决心和措施。

套取医疗保险补助处分会议记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会议记录对那些企图套取医疗保险补助的行为具有警示作用,使他们明白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一旦被发现,将会受到严厉的查处。

其次,会议记录有助于加强医疗保险补助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最后,会议记录可以提高与会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使他们更加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补助的监管,我们需要从多方面采取措施。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打击套取医疗保险补助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形成震慑作用。

第三,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群众举报套取医疗保险补助的行为,形成全民共治的良好局面。

最后,加强医疗保险机构内部管理,堵塞制度漏洞,防范和查处违规行为。

总之,套取医疗保险补助处分会议记录为打击此类现象提供了有力支持。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十二起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典型案例的通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十二起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典型案例的通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十二起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典型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十二起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典型案例的通报2020年上半年(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全省医疗保障部门积极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行动,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例。

根据国家医保局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查处的12家医疗机构欺诈骗保典型案例予以通报:一、襄阳市枣阳市泰兴医院过度检查套取医保基金案经核查,该院存在放宽入院指征、过度检查等问题。

医保部门依规处以罚款22.21万元,约谈该院负责人和医保办主任。

二、咸宁市王氏中医院套餐式检查套取医保基金案经核查,该院存在降低住院标准、套餐式检查等问题。

医保部门依规处以罚款3.11万元,对违规行为全市通报。

三、襄阳市老河口市仁济医院分解收费套取医保基金案经核查,该院存在降低入院标准、无医嘱收取治疗费用、分解收费、串换项目收费等问题。

医保部门依规处以罚款2.24万元,约谈该院负责人和医保办主任。

四、鄂州凤凰医院虚假检查和手术套取医保基金案经核查,该院存虚假手术、虚假检查、降低住院标准等问题。

医保部门依规追回基金34.1万元,暂停医保服务协议3个月。

五、鄂州爱民医院串换项目、虚假检查套取医保基金案经核查,该院存虚假检查、串换病种、降低住院标准等问题。

医保部门依规追回基金26.44万元,暂停医保服务协议3个月的处理决定。

六、鄂州莲花山医院挂床住院、串换项目收费套取医保基金案经核查,该院存在挂床住院、串换检查项目、降低住院标准等问题。

医保部门依规追回基金5.16万元,暂停医保服务协议3个月的处理决定。

七、鄂州仁和皮肤病医院超范围执业套取医保基金案经核查,该院存在超范围执业、降低住院标准等问题。

国家医保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11.26•【文号】医保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保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公安厅(局):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惩处骗取医保基金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切实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做好案件移送、受理等工作。

各级医保部门、公安机关要按照职责权限,切实做好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的调查、移送、立案、侦查和查处等工作,做到应移尽移,应收尽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

二、明确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范围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医保基金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情形》(详见附件1)所列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三、规范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程序(一)移送办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骗取医保基金的案件,应确定不少于2名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书面报告,报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审批,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青海省医保套现案例分析

青海省医保套现案例分析

青海省医保套现案例分析青海省医保套现案例是指在青海省范围内发生的一系列医保套现事件。

医保套现是指以虚构或伪造的医疗费用为名义,通过虚假报销手段获取医保资金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医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首先,青海省医保套现案例的原因之一是医保管理不规范。

医保管理部门在审批、报销环节存在监管漏洞,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同时,医疗机构和个人也存在违规操作,虚构费用、虚开发票等行为。

医保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个人的监管,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加强对医疗费用的核实,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其次,青海省医保套现案例的原因之二是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对于医保套现行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风险提示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阻止医保套现行为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医保资金流向的监控,建立起医保资金的追溯机制,逐步实现对医保资金的全程监控。

再次,青海省医保套现案例的原因之三是法律法规不健全。

医保套现行为涉及到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需要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医保套现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加大对医保套现行为的打击力度。

最后,青海省医保套现案例的原因之四是社会道德观念的缺失。

医保套现行为背离了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伤害了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

应该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

针对青海省医保套现案例,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以应对。

首先,加强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完善医保核查机制,严格审核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其次,加大对医保套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处罚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再次,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增强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的意识。

总之,青海省医保套现案例是对医保制度的严重侵害,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要解决医保套现问题,需要加强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完善医保核查机制,加大对医保套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套取医保资金案件补充侦查注意事项

套取医保资金案件补充侦查注意事项

套取医保资金案件补充侦查注意事项
1、侦查是同各种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尖锐而复杂的斗争。

侦查与反侦查的矛盾,存在于整个侦查的过程。

侦查工作的这种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在侦查工作中要注意保守侦查工作秘密,严格禁止将案情、证据、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情况向无关人员泄露,以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2、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对抗最严重的一个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侦查权的行使可能涉及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对抗比其他领域更为尖锐。

基于侦查阶段的这一特性,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了比例原则,将侦查权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设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杨某某、黎某等3人诈骗医保基金案

杨某某、黎某等3人诈骗医保基金案

杨某某、黎某等3人诈骗医保基金案文章属性•【案由】诈骗罪•【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8.12.07裁判规则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侵害的法益并非市场经济秩序,因而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正文杨某某、黎某等3人诈骗医保基金案【基本案情】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担任四川省德阳市什邡H医院院长,主持全面工作,分管财务工作。

被告人黎某担任什邡H医院财务总监,分管医疗保险工作,协助分管财务工作。

被告人郝某某担任什邡H医院出纳、医生。

被告人杨某某在召开全院大会时,向全院医务人员暗示通过医生虚开处方、虚增住院天数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随后,H医院医生以虚开处方、虚增住院天数等方式,由护士录入检查及治疗项目,再由药房录入虚开药品数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被告人黎某负责具体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账务整理、报账等事务,被告人郝某某配合支出、使用被骗医疗保险基金。

骗取的资金用于支出什邡H医院的招待费、差旅费、员工工资等。

经司法会计鉴定,什邡H医院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共计176万余元。

至2017年10月12日,什邡H医院已全额退回上述医疗保险基金。

2017年11月24日,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黎某、郝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依法提起公诉。

同年12月19日,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且系单位犯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黎某、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缓期执行。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定罪错误、量刑畸轻,于2018年1月3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8年12月7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撤销什邡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三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例

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例

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例目录海南安宁医院骗取2400余万医保基金案 (2)日照:男子骗新农合医保基金12万被判有期徒刑8年 (5)医院院长4年诈骗医保基金500万元 (7)安阳某医院雇人“住院" 骗取医保基金数百万元 (9)徐州破获特大骗取医保统筹基金案 (11)海南安宁医院骗取2400余万医保基金案2014—09—05 12:25 来源:新华网海南频道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内,海南安宁医院开具虚假病历、虚列住院病人人数,套取医保金2400余万元,用于发放医护人员奖金和福利.医院原院长符永健因犯合同诈骗罪、受贿罪,被海口市中院判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挂床住院”:医院“下套”骗医保只为员工发奖金海南省安宁医院是当地一家有名的省级精神病专科医院,也是海南省医保定点医院.在最近三年多的时间里,医护人员的奖金连年翻番增长,医院盈利也大幅提高。

然而,收入的提高竟全部来自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的非法途径.记者从海口市检察院了解到,海南省安宁医院属于精神病专科医院,精神病复发率较高,患者一般需要长期治疗.有科室利用这个漏洞,通过虚增“请假病人”,安排“挂床住院”的方式套取医保,增加收入。

“所谓‘挂床住院’,是患者办理了住院手续但实际上并未入住病房接受治疗,仍然由国家医疗保险基金为其支付费用.”一位知情人士说,这是一种典型的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

那么,套取的医保基金并不能直接到个人手中,为什么医护人员愿意“以身试法”呢?记者从海南省安宁医院了解到,由于医护人员的奖金与科室收入挂钩,科室的业务量增长,科室医护人员的奖金也水涨船高.“例如科室实有86张病床,而登记的住院病人最高达到225人,是病床数的2。

6倍."一位安宁医院的护士说,医院利用8个科室1800多名参保患者的资料,虚开诊疗处方,伪造住院病历,虚构诊疗费向社保机构申请报销。

定点医院骗取医保基金如何定性关键看定点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性质

定点医院骗取医保基金如何定性关键看定点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性质

定点医院骗取医保基金如何定性关键看定点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性质 2006年05月30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案情:2002年10月至2005年10月,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为了牟取私利,违反“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采取伪造医疗文书、虚假出院、以药换药等手段,骗取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医保统筹基金180余万元。

后因参保人举报而案发。

分歧意见: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定点医院不构成犯罪。

该案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关犯罪构成要件。

首先,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仅指三类特定人员;其次,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定点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属行政合同,不属合同诈骗罪里的合同范畴;最后,不构成诈骗罪,本案是单位犯罪,诈骗罪不适用。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定点医院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定点医院构成合同诈骗罪。

定点医院为了牟取私利,诈骗医保统筹基金180余万元,性质恶劣,造成了医疗保险基金大量流失,严重危害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医疗保险工作秩序,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定点医院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很明显,主要的争议在于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要准确定性关键在于对定点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性质的正确认识。

笔者认为,该协议不是行政合同而是民事合同,本案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一,行政合同要求一方是行政主体 或授权组织,与相对方具有行政管理关系,而医疗保险管理处不是行政主体或授权主体,与定点医院没有行政管理关系。

医疗保险管理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仅被授权对医保统筹基金进行筹集和管理,不包括对定点医院的行政管理权。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审定和管理,行使对其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医疗保险管理处只是就医疗服务相关内容、医疗费用的支付与结算等内容与定点医院签订协议。

骗取并私分新农合基金行为的司法认定

骗取并私分新农合基金行为的司法认定

骗取并私分新农合基金行为的司法认定作者:叶青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2期本文案例启示:新农合基金的性质,应为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国有资金。

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新农合基金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基本案情]李某系重庆某县A镇卫生院院长,马某系该院财务科长,赵某任该院会计。

2011年初,李某主持召开院委会,会上马某提出用虚挂住院病人的方法套取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简称“合医办”)下拨的新农合补助金“创收”,得到李某赞同。

会后李某就下达决定给全院职工贯彻执行,为了鼓励造假,李某还规定各科室医生每造一份假病历奖励若干金钱等任务指标,假病历造好后,统一交赵某具体汇总经办。

为应付县合医办的审核,马某、赵某想方设法将一些已参合但未曾就过医的农民的姓名、合医证号码制作成假住院病历或采取将参合病人的门诊病历篡改为住院病历等方式,套取县合医办下拨的参合病人住院报销补助金,并违反财经纪律,在该院正常账目之外偷设“小金库”专用于存放套取的资金。

2012年2月,李某再次主持召开院委会,会上马某、赵某提出将“小金库”里的钱拿出来发过节费,经李某同意后,马某、赵某以院里过节费、家属慰问金等名义将钱私分给全院职工。

一、实务分歧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后,李某等人对骗取、私分资金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内部却产生了三种分歧。

(一)该卫生院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李某等三人作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该案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不应追究李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理由在于: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对象须为特定的国有资产。

那么本案中该卫生院私分的新农合补助金是否属于国有资产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及重庆市地方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等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互助共济制度,资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套取医疗保险补助处分会议记录

套取医疗保险补助处分会议记录

套取医疗保险补助处分会议记录【背景介绍】在我国,医疗保险补助是政府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问题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然而,近期却有一些医疗机构和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套取医疗保险补助,损害了医保基金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为了维护医保制度的正常运行,有关部门召开了一次专门针对此问题的处分会议。

【套取医疗保险补助的行为解析】套取医疗保险补助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虚假报销,医疗机构或个人通过虚报、夸大病情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二是挂床住院,患者本可以门诊治疗,但却通过关系住院,从而享受更高额度的医保报销;三是冒名顶替,利用他人医保卡进行报销。

【会议内容概述】会议上,相关部门对查实的套取医疗保险补助案例进行了通报,并对涉及的医疗机构和个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这些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罚款、暂停医保资格、吊销执业证书等处分。

同时,会议还要求各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处分决定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会议作出了以下处分决定:一是对涉案医疗机构和个人罚款人民币XX万元;二是暂停涉案医疗机构的医保资格,为期XX个月;三是吊销涉案人员的执业证书,为期XX 年。

会议认为,这些处分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旨在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和社会公平。

【启示与建议】此次会议为全体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

同时,也呼吁广大患者自觉抵制套取医疗保险补助的行为,共同维护医保制度的权威性和公平性。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法律意识;2.完善医保政策和制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3.强化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4.增进医患沟通,共同维护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例

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例

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例市XX医院是一家知名的三甲医院,拥有先进的医疗设备和优秀的医疗团队。

然而,近期却有一些患者对该医院的医疗费用和报销情况产生了质疑。

经过调查,发现该医院存在骗取医保基金的问题。

首先,在该医院,医生和患者之间存在暗箱操作的行为。

一些医生会与患者勾结,通过人为增加治疗项目、过度开药和收费不规范等手段虚高医疗费用。

患者为了追求最好的治疗效果,往往没有太多的怀疑,并且对医生的建议盲从。

这样一来,医生可以通过骗取医保基金高额报销,获得更高的收入。

而患者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大量冗余费用。

其次,医院内部存在着制度漏洞和管理混乱。

一些员工为了个人利益,会故意错误记录患者的治疗项目和费用。

例如,一些简单常见的治疗项目会被标注为复杂费用较高的项目,以获取更高的报销金额。

同时,由于医院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大了医院骗取医保基金的难度。

此外,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医院骗取医保基金的问题。

医生作为患者的诊治者,他们的指导和建议对患者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有些医生为了个人利益,可能不会给患者提供最合理、最经济的治疗方案,而是选择更昂贵和繁琐的项目。

这种情况下,医生通过骗取医保基金来获取更多的报酬。

这种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对社会和个人都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首先,骗取医保基金导致了医疗资源的浪费。

国家每年投入大量的医保基金,用于覆盖患者的医疗费用。

而这些被骗取的医保基金本可以用于更有需要的患者或其他医疗项目上。

其次,骗取医保基金加大了患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因为虚高的医疗费用,患者需要支付更多的个人费用。

最后,这种行为也损害了医疗行业的声誉,使人民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信任度下降。

为了解决医院骗取医保基金的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政府应加强医院的监管,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审批和报销制度,对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

其次,医院内部应加强自身的管理,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医生和员工的管理和监督。

社保卡医疗套现法律后果(3篇)

社保卡医疗套现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保卡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凭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近年来,社保卡医疗套现的现象日益严重,这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社保基金,也侵犯了其他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社保卡医疗套现的法律后果进行详细阐述。

一、社保卡医疗套现的定义社保卡医疗套现,是指参保人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的社保卡,虚构医疗消费行为,将社保基金中的资金非法转移至个人账户或其他账户的行为。

二、社保卡医疗套现的法律后果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社保卡医疗套现的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依法查处,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以罚款。

具体罚款金额根据骗取金额的大小而定。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的,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社保卡医疗套现行为,如果涉嫌诈骗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根据骗取金额的大小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

3. 其他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社保卡医疗套现行为,除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其他行政处罚,如暂停或取消参保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等。

(2)民事责任:社保卡医疗套现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面临民事赔偿。

(3)信誉损失:社保卡医疗套现行为将损害个人信誉,影响个人在社会上的声誉和人际关系。

三、如何防范社保卡医疗套现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普及社保卡医疗套现的法律后果,使公众认识到这一行为的严重性。

2. 完善社保卡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例

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例

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例目录海南安宁医院骗取2400余万医保基金案 (2)日照:男子骗新农合医保基金12万被判有期徒刑8年 (5)医院院长4年诈骗医保基金500万元 (7)安阳某医院雇人“住院” 骗取医保基金数百万元 (9)徐州破获特大骗取医保统筹基金案 (11)海南安宁医院骗取2400余万医保基金案2014-09-05 12:25 来源:新华网海南频道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内,海南安宁医院开具虚假病历、虚列住院病人人数,套取医保金2400余万元,用于发放医护人员奖金和福利。

医院原院长符永健因犯合同诈骗罪、受贿罪,被海口市中院判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挂床住院”:医院“下套”骗医保只为员工发奖金海南省安宁医院是当地一家有名的省级精神病专科医院,也是海南省医保定点医院。

在最近三年多的时间里,医护人员的奖金连年翻番增长,医院盈利也大幅提高。

然而,收入的提高竟全部来自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的非法途径。

记者从海口市检察院了解到,海南省安宁医院属于精神病专科医院,精神病复发率较高,患者一般需要长期治疗。

有科室利用这个漏洞,通过虚增“请假病人”,安排“挂床住院”的方式套取医保,增加收入。

“所谓‘挂床住院’,是患者办理了住院手续但实际上并未入住病房接受治疗,仍然由国家医疗保险基金为其支付费用。

”一位知情人士说,这是一种典型的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

那么,套取的医保基金并不能直接到个人手中,为什么医护人员愿意“以身试法”呢?记者从海南省安宁医院了解到,由于医护人员的奖金与科室收入挂钩,科室的业务量增长,科室医护人员的奖金也水涨船高。

“例如科室实有86张病床,而登记的住院病人最高达到225人,是病床数的倍。

”一位安宁医院的护士说,医院利用8个科室1800多名参保患者的资料,虚开诊疗处方,伪造住院病历,虚构诊疗费向社保机构申请报销。

海南省纪委审查结果显示:海南安宁医院2009至2012年间,利用虚开检查项目和医嘱,大量“挂床”套取医保,虚列住院病人2962人次,套取医保资金24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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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医保基金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作者:唐立新段训诚唐利琴来源:《财会月刊·上半月》2019年第06期【摘要】如何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关系到整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和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当前诸多医院存在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且作案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更强,这给我国监督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从司法会计鉴定入手,在梳理我国套取医保基金案件的惯用手法及其司法会计鉴定对策的基础上,创新性地从数量视角对一宗民营医院涉嫌套取医保基金案件进行实例分析。

【关键词】数量视角;套取医保基金;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思路;鉴定意见【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994(2019)11-0094-5近年来,医疗机构涉嫌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案件屡见不鲜,主要表现在:开大处方药量、自行加收费用、检查不合理、擅自将自费项目改为医疗保险项目、伪造病历挂床、分解被保险人住院人数和医疗费用、安排不符合现行住院标准的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等一系列严重的欺诈行为[1]。

此外,随着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诈骗事件也日益增多。

目前,对于套取医保基金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大多数鉴定人员都是以相关政策为主线,主要是通过鉴定涉案的财务资料来查明案件事实,这使得很多仅通过财务资料无法得到鉴定结果的案件难以进行。

因此,本文通过鉴定实例,主要从数量视角对套取医保基金案件进行鉴定,以期为实务界及理论界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研究背景通过对现有文献及相关司法会计鉴定案件的详细梳理[1,2],结合笔者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经历及实践经验,总结出目前套取医保基金的常见手法及相应鉴定思路,具体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目前针对医院套取医保基金案件的鉴定思路主要围绕医院、患者及醫保局三者展开,很少涉及与医院药品直接关联的药品供货商,且多采用与同区域同等级医院或者病历单等资料进行对比分析的鉴定思路。

而实际上,随着国家各级审计部门对医保基金审计力度的加大,各涉案医院套取医保基金的手法也更加隐蔽,因此在鉴定此类案件中,应不拘泥于传统的鉴定思路,而应依据不同的作案手法选择相应的鉴定对策,只有这样才能在鉴定过程中得到最稳健、最真实的鉴定结果。

二、基于数量视角的鉴定思路本文所述的数量视角即通过比较药品采购量与医保报销量两者的数量关系来确定是否存在虚假报销药品的情况,该鉴定思路的前提是医院存在虚假用药的情况,且无法区分虚假用药量的具体数额。

基于数量视角的套取医保基金案件的主要鉴定思路如图1所示。

图1中简单描述了医院从购药到报销的过程,假定该医院在此次采购之前为零库存,且存在虚假用药的情况,从数量视角对其进行鉴定分析。

第一,若X+Y小于等于N×M,则基于稳健性原则,仅从数量视角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虚假报销药品情况,需结合历史数据及同区域同等级医院数据等相关资料进行进一步判定。

第二,若X+Y大于N×M,取Q=(X+Y)-N×M,则认定Q为虚假报销药品数量。

从医院记账凭证中统计出每月各类药品的报销最低价,并将其与上述认定的虚假报销数量相乘,得到该月各类药品虚假报销金额,以后各月在此基础上考虑库存量进行同样的计算,最后进行统计可得到被鉴定医院所需鉴定期间的虚假报销总额。

上述鉴定思路仅适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简称“农保”)或城镇居民及职工医疗保险(简称“医保”)单一性质可报销药品,且采购过程无虚假采购。

但是,从目前笔者所接触的套取医保基金案件来看,多数涉案医院在采购过程中就存在虚假采购情况,包括虚构采购数量以及虚增采购单价。

另外,在农保和医保整合实施方案未出台之前,所有涉案医院均涉及农保和医保报销,从记账凭证上看农保与医保报销药品的报销价是不同的,且按上述方法报销农保和医保药品会因为报销顺序的不同对最终的鉴定结果造成较大偏差。

因此,笔者结合多起鉴定案件经验,在上述基础上进行了相应拓展,具体如图2所示。

图2中的方案1与方案2得到的最终鉴定结果一般是不一致的,且往往误差很大,在随后的实际案例分析中将会体现这一点。

值得说明的是,基于数量视角的鉴定思路对于无法区分医院虚假用药量的案件是十分有效的,也是鉴定该类案件相对稳健的思路之一。

这是由于在现实案例中,很多套取医保基金案件无法单从记账凭证或相关材料中明显区分、辨别医院实际用药量与虚假用药量的具体数额。

尤其是乡镇民营医院,由于其会计做账不规范、病人流动性强且多为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容易被医院诱导从而产生虚假用药,加上从发现问题到委托鉴定需要一定的时间,由此导致的时滞性使得相关证据无法通过对患者回访进行追溯,最终导致鉴定人无法准确核算虚假用药量[3-5],进而影响鉴定结果的稳健性和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笔者通过实际案例证实了从数量视角对此类案件进行鉴定,不但能够保证鉴定结果的稳健性,而且极大地简化了鉴定程序,拓宽了此类案件的传统鉴定视角和思路,有效地解决了由于证据不足而导致的司法会计鉴定无法进行这一难题。

三、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2016年6月~2018年3月,A市H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原局长李某与吴某、江某共同投资先后成立A市B投资有限公司以及C、D两家民营医院,先后均获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吴某为C医院法人代表,江某为D医院法人代表。

在经营、管理C、D医院期间,吴某和江某授意医院员工以制作虚假病历、虚报药品数量、“挂床”等手段套取医保基金,并以虚增药品采购单价及数量的方式非法侵占C、D两家医院资金共计1000余万元。

2018年4月28日,H县监察委员会委托GZ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任职期间涉嫌贪污的事实和金额以及吴某和江某非法套取医保基金的金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鉴定材料包括:吴某、江某等人在担任C、D两家医院法人代表期间的记账凭证350册、新农合报销凭证400册、会计账簿50本、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以及公司章程、销售提成规定、资金往来记录、银行转账、相关协议、医药公司药品销售清单等资料。

依据以上委托方提供的材料,笔者组织了司法会计鉴定小组,积极展开鉴定工作。

(二)初步评估与鉴定计划1.初步评估。

鉴定人通过对H县监察委员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检验,发现C、D两家医院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向某药业有限公司等10余家医药公司采购的过程中,存在虚增药品数量和药品单价的行为;第二,在营业期间,存在虚构病人住院病历单的行为;第三,会计账簿上多处账务处理不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例如随意计提坏账准备等;第四,在向医保局提供的报销药品清单中存在多报、虚报药品的行为;第五,与某药业有限公司等10余家医药公司的采购药品款存在回流及套现的行为。

2.检材辨析及鉴定计划。

发现问题后,鉴定小组首先对委托人提供的C、D医院原始会计账簿和进货单凭证、医药公司进货单明细表及相关政策文件等检材进行分类清点和整理。

第一时间制定了初步鉴定思路,经讨论发现,鉴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可能影响鉴定结论:(1)鉴定期间为2016年6月~2018年3月,该期间涉及农保和医保的时间段区分问题。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该县颁发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登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因此,考虑到农保、医保可报销比例的不同以及基药的补偿比例问题,在鉴定过程中需区分为2018年之前与之后两个时间段进行分析。

(2)农保可报销药品部分需注意基药与非基药补偿比例问题,同时,对于药品种类应按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代码(2016年修订)进行确定,再根据相关文件确定最低报销比例。

(3)由于采购过程中存在虚增药品数量及单价的行为,因此C、D两家医院的药品实际采购量无法通过医院入库单进行核算,需通过相关医药公司进行确定。

(4)在计算虚假报销藥品数量的过程中,应注意实际采购量与报销量的时间差问题,即医院当月所用药品均在下月进行报销,因此在核算时,将采购量滞后报销量一个月进行统计。

(5)从数量视角进行虚假报销药品数量的鉴定,需要考虑到农保、医保优先报销顺序及库存量的问题。

在实际计算中,对于负数应按照稳健性原则进行归零化处理,不可直接进行抵减。

例如,W药品2017年3月农保报销量为500支,医保报销量为300支,上月采购量及库存量为600支,按照优先报销农保药品,则农保虚报药品数量为500-600=-100(支),即认定农保药品未虚报,医保虚报药品数量为300-(600-500)=200(支),即医保虚报药品数量是在农保报销的基础上进行计算的。

据此,鉴定小组进一步完善了鉴定计划。

(三)鉴定过程与鉴定意见1.鉴定过程。

首先,通过人工录入C医院2016年6月~2017年12月、D医院2017年2月~2017年12月新农合报销凭证药品清单部分(仅限西药及中成药),并制作相应的Excel表格(含药品类别、名称、单价、数量等)。

另外,根据A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A市医保局”)提供的C医院、D医院2016年6月~2018年3月城镇居民及职工、城乡居民报销费用清单制作相同规格的Excel表格,以便准确核算两家医院药品报销数量、报销金额以及报销单价。

其次,通过详细筛选江西某药业有限公司等10余家医药公司提供的药品供货单,计算两家医院每个月的实际采购量。

再次,在考虑期末库存的前提下,通过比较两家医院每个月的实际采购量与报销量来得到两者差量。

最后,按照稳健性的原则,通过合计每种药品报销最低价与实际采购量和报销量的差量的乘积,得到最终的差量药品报销金额,并按报销比例计算。

鉴于药品种类繁多,且报销药品清单为人工录入,考虑到工作量过大可能带来的误差,在实际鉴定过程中,选取了报销金额占总金额95%以上的40种药品进行核算,保障了结果的稳健性。

限于篇幅,本文只截取了一部分数据进行说明,C医院2016年6月~2017年12月的虚假报销药品金额核算明细具体如表2所示。

表3为C医院2018年1~3月虚假报销药品金额核算明细表,在核算过程中考虑了2017年12月的库存量。

另外,由于2018年该县实施城乡居民医保统一管理,故不再区分农保、医保,也不再计算基药补偿金额。

D医院2017年2~12月虚假报销药品金额计算方法与表2一致,2018年1~3月虚假报销药品金额计算方法与表3一致。

限于篇幅,结果从略。

2.鉴定意见。

按照上述鉴定步骤进行鉴定得到初步结论,在此基础上进行复核最终得到鉴定意见,为了使结果简单明了且易对比,用表格形式表示,详见表4、表5。

从表4、表5可知,不同的报销顺序对于最终的鉴定结果影响很大。

表4显示出虚假报销数量的差异为304支,虚报金额误差比为14%(293359/2082773),而表5虽然没有直观表现出虚假报销数量的差异,但从虚报金额误差比16%(115986/723142)可以推断,这种差异是由农保、医保的报销价格不同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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