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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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

如何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

如何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第一篇:如何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如何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如何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入选山西省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1、网上报名:进入《山西招投标网》评标专家专栏,按网上提示逐步操作,填报个人信息及专业信息,并按系统指定格式打印《山西省评标专家报名表》。

2、现场审核:网上报名成功后请在一个月内携带打印的《山西省评标专家报名表》、专业资格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证件复印件两份(合并复印于A4纸上)、近期免冠一寸红底照片三张、费用400元(含资料费、培训费等)到山西省评标专家库进行现场审核,超过一个月未进行现场审核,网上填报资料将自动删除,需重新填报。

3、培训入库: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培训和考核。

合格者颁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山西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及上岗证。

评标专家聘期3年,聘期届满经评审合格的可以续聘。

4、现场审核地点:太原市:山西省招标投标协会(太原市东后小河21号省发改委院内北楼五层);联系人:孙鹤平联系电话:31195633083508(传真);其他各市请与当地发改局联系。

5、培训时间:视报名人数确定时间、地点后短信通知。

对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考核,为合格者颁发山西省评标专家证书。

[ 打印页面 ]•相关信息第二篇: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实施方案附件1: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试运行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质量,省政府建立了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计划于5月投入试运行。

为使试运行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运行范围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首批入库专家整合了省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垦总局5个试点部门原有使用专家库的专家资源。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工作,提高评标质量,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评标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按照评标标准和评分办法进行。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较高道德水平和职业操守;(二)具有与所评标的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和经济水平;(三)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推理能力及沟通协调能力;(四)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工作。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严禁私下交流、泄密、接受请托等行为。

第五条、评标专家进行评标前,应当全面阅读招标文件及其相关附件,对于任何疑问或需要更多的信息,必须向招标人咨询并得到解答。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认真评审、严谨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分,不得从个人立场或利益出发进行评价。

评分过程中,评标专家应当开展充分讨论,确保评分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分后确定,并在评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示。

评标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更改。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应当充分考虑专业领域分布、经验水平、地区分布等因素,经组织者审核通过后方可纳入评标专家库。

第九条、评标专家库管理应当做到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动态调整。

评标专家库应当定期清理、更换不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

第十条、对参与评标的专家按照工作量和质量给予适当报酬,以激励评标专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标专家,组织者有权取消其评标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同时废止。

开店合作协议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乙方:(公司名称)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鉴于甲方拥有(品牌名称)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及销售经验,乙方在市场销售上具有较强的渠道和资源优势,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一、合作期限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自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时间不少于6个月以上),届时自动终止。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后执行)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5月修订执行)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6]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省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即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并负责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认定工作。

现有省直各部门的评标专家库的专家纳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国家规定需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从相应的国家级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为开展招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免费从中抽取评标专家.第二章专家条件及申请程序第四条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年龄在65岁(含)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统一格式的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山西省招标投标网下载)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条经审查,符合条件且年龄在55岁(含)以上的,可直接颁发评标专家证书;年龄小于55岁的,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培训。

培训合格的,颁发评标专家证书.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评标专家的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四)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评标专家的义务:(一)按时出席评标活动并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二)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5月修订执行)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XXX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现将《山西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二○○年七月十日抄报:建设部,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工程交易中心的全方位服务功能,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及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管理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在技术、经济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

评标专家名册是指:由评标专家组成的名册。

第四条评标专家名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立,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评标专家名册中评标专家住所地建立评标专家名册分册。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省评标专家名册中聘任评标专家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二)实施全省评标专家的考核、培训工作;(三)认定评标专家资格;(四)建立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并进行动态管理;(五)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评标专家的推荐、认定工作,并录入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

第六条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册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评标专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二)培训、定期考核、推荐本地区评标专家;(三)对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册进行动态管理;(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评标专家名册按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交通工程、铁路工程、化工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等。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评标和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管理,规范评标和工程项目评审活动,确保评标和工程项目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和工程项目评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投资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评标和评审活动评委的资格认定和管理,评委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评委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第三条 入选评委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备一定专业知识,从事相关专业五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能力者;(二)熟悉招标投标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内控制度;(三)能够诚实、公正、廉洁、认真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四)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情况。

第五条 评委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聘请,担任项目评标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二)依法按照标准和方法对投标和评审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对评标和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公司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评委承担下列义务:(一)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国内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或评审;(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收受项目承建或设计单位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三)按时参加评标或评审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四)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五)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专家库管理部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委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是评委专家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评委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 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 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 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 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管理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允许。

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

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住手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五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省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即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并负责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认定工作。

现有省直各部门的评标专家库的专家纳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国家规定需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从相应的国家级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为开展招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免费从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章专家条件及申请程序第四条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年龄在65岁(含)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统一格式的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山西省招标投标网下载)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04•【字号】晋政办发〔2019〕91号•【施行日期】2019.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9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三章平台服务第四章信息资源共享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80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2月22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9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23号令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工作,提高评标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招标投标评标工作中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部门统一组织建立与管理,评标专家由评标、专家工作小组提名并经部门确认,按照评标工作的需要进行调配。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评标能力,不得有利益冲突行为。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应保持持续更新,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第六条评标工作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评标方案和评标规则。

第八条评标工作应保持评标结果的机密性,不得泄露评标结果和相关信息。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九条评标专家库应由部门统一建立与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如下:1、评标专家库应包含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专业特长等;2、评标专家库应定期更新,剔除不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人员,补充符合条件的人员;3、评标专家库应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类,并标明专家的专业特长,以便调配时能与评标项目相匹配;4、评标专家应在入库之前签署评标专家承诺书,保证评标行为的独立、公正、客观;5、评标专家库的信息应保持机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十条评标专家的选拔与调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评标、专家工作小组通过评审专家库,提名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2、评标、专家工作小组应向部门提交评标专家名单,并写明评标项目、评标时间等具体信息;3、部门根据评标项目的需要,审批评标专家名单,并进行调配;4、评标专家应按照调配通知参加评标工作,不得拒绝。

......第三章评标工作纪律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应遵守以下评标工作纪律:1、评标专家应按照评标方案和评标规则进行评标,不得随意改变评标标准;2、评标专家应认真评审投标文件,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客观;3、评标专家应保护评标内容的机密性,不得泄露评标结果和相关信息;4、评标专家不得参与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的评标项目;5、评标专家不得收受投标单位的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例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增加:(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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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评标专家库
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五日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省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即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并负责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认定工作。

现有省直各部门的评标专家库的专家纳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国家规定需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从相应的国家级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为开展招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免费从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章专家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四条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年龄在65岁(含)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统一格式的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山西省招标投标网下载)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条经审查,符合条件且年龄在55岁(含)以上的,可直接颁发评标专家证书;年龄小于55岁的,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培训。

培训合格的,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四)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按时出席评标活动并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委员会组成
第九条评标专家名单应当在开标前1-2个工作日内确定,特殊项目评标专家名单确定的时间,经批准可适当调整。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抽取。

需要核准招标事项(招标方案)的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持招标方案的核准文件办理抽取专家事宜。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确定后,应对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最终确定的评标专家进行书面记录;计算机网络终端操作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员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下列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及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如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经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七条由国家、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含)或者中央及省政府投资、融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总投资在1亿元或者中央及省政府投资、融资在500万元以下,通过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上报和由各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在设立在当地市发改部门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其他项目,在设立在省直有关部门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十八条设立山西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的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一)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二)依法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三)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定期向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报送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
时通知省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二十条在招标过程中,如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经参与监督的部门审查后共同认定,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评标有效;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并由招标人按规定重新组织评标。

第二十一条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入选专家建立个人档案,记录其个人基本资料、入库申请、资格审核、参与评标工作的情况和考评等相关信息。

考评结果记入评标专家档案,作为专家续聘和奖罚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3年,可以连聘。

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评标专家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实行严格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录入专家信息库,停止一次评标活动:
(一)工作不积极,态度不认真,敷衍了事,缺乏敬业精神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评标意见偏离评标原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从评标专家库中删除其有关信息:
(一)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四)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经审查认定,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妨碍评审公正的;
(三)个人评标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导致评标结果不合理的;
(四)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的;
(五)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评标专家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的监察。

第二十九条山西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和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后,各地、各部门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
1、评标专家申请表
2、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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