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排放口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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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硅冶炼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硅冶炼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硅冶炼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6•【字号】德政发[2012]322号•【施行日期】201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硅冶炼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2〕32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姐告管委,州直各单位:《德宏州硅冶炼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宏州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6日德宏州硅冶炼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硅冶炼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治理污染,切实改善我州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全州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等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硅冶炼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宏州辖区内所有硅冶炼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硅冶炼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硅冶炼企业环境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第二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四条硅冶炼企业必须依据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经批准后,才可以开工建设。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通知-桂环发[2011]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通知-桂环发[2011]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通知(桂环发[2011]54号)各市环保局:为了促进环境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现就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重要意义广西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决定了环境保护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压力继续加大”,我们必须要走“代价小、效果好、低排放、可持续”的中国环保新道路。

新道路的核心思想就是“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

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努力做到不欠新帐,多还旧帐,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

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严格执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就是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不欠新帐,多还旧帐的具体措施。

各地要以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为抓手,推动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

二、认真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强力推动污染物总量减排各地环保部门要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录(附件1),详细制定本辖区贯彻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对辖区内须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督促其认真填写执行新标准的情况调查表(附件2),专项检查辖区内各污染物排放单位执行新标准,尤其是2008年以后实施的新标准的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废气排放标准

废气排放标准

废气排放标准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排放的废气也越来越多。

为应对环境问题,我国对于企业的废气排放都有相应的规定。

废气排放标准就是其中之一。

它是指污染源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时,需要达到的规定标准。

下面将对废气排放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一、废气排放标准的分类废气排放标准根据排放源的属性进行分类。

按照排放源类型的不同,分为三种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国家标准适用于各类污染源,包括钢铁、化工、电力、印染、焦化等产业。

行业标准则是根据特定行业的情况制定的标准。

地方标准适用于一些地方性企业,如热电厂、水泥厂等。

二、废气排放标准的制定原则废气排放标准是根据国内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污染物特性和目标环境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性质、毒性、浓度、用途、排放方式、地理位置等因素制定的。

对于不同类型的排放源,废气排放标准的制定原则也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工业企业的标准比较严格,而居民区的标准会相对宽松些。

此外,废气排放标准还存在动态性,会不定期地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废气排放标准的内容废气排放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污染物种类和浓度限值各类污染物的种类和限值都在标准中有所规定。

比如,国家废气排放标准对于许多大气污染物(如SO2、NOx、PM10等)都有详细的限值要求。

2.测量和监控废气排放标准还规定了企业在排放废气时必须进行的测量和监控。

企业需要安装相应的在线监测设施,对废气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并进行数据采样和处理,以确保排放达到标准限值。

3.运维要求废气排放标准中还有一些对运维过程的规定。

比如,企业需要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护和清洁,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4.处罚措施对于在排放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企业,废气排放标准中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的严格程度通常取决于违法情况的严重程度,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关闭等等。

四、废气排放标准的意义废气排放标准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可以指导企业正确地选择和应用减排技术,降低排放废气对环境的危害程度。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工业硅电冶炉生产线项目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工业硅电冶炉生产线项目环评报告

一、总论1.1工程概况盈江中电光伏硅原料有限公司3×12500KVA工业硅电冶炉生产线项目位于盈江县盏西镇松坡村委会勐乃村,2011年4月,公司委托云南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编写《盈江中电光伏硅原料有限公司3×12500KVA工业硅电冶炉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011年10月10日德宏州环保局下达环评批复(德环审〔2011〕55号),同意盈江中电光伏硅原料有限公司3×12500KVA工业硅电冶炉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于2010年1月底开始建设,新建3台单台额定容量12500KVA的电炉(半封闭式矮烟罩式三相矿热电炉),实际项目建设2台额定容量12500KVA的电炉,剩下一台已确认不再进行建设。

同时建设完善通风除尘、水循环处理、供配电、土建、通讯、总图运输等公辅设施,主要生产原料为硅石矿、优质洗精煤、石油焦、其他电极等。

矿热电炉工艺过程主要包括:原料准备→洗矿配料→混料→加料→熔炼→精炼出炉→浇注精整→破碎→包装入库,主要污染物为含尘烟气。

项目环保设施包括烟气冷却系统、旋风除尘系统、布袋除尘系统和硅石清洗水循环系统,硅石水循环系统建成后供1#、2#炉共用。

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

其中环保投资:除尘系统350万,循环冷却系统100万,硅粉堆放区20万,硅石清洗水系统30万。

项目占地面积37.667亩,工人110人,实际年工作150天,每天24小时。

实际年产量6000吨。

在线监测系统(CEMS)在安装之前编制了建设方案,方案通过评审得到德宏州环保局的建设批复后,开始建设安装调试。

CEMS系统监测因子分别为:温度、压力、流量、SO2、NOX、氧含量、粉尘浓度及含湿量。

并于2014年9月22日通过验收,2014年10月13日取得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批复(德环监[2014] 147号)。

盈江中电光伏硅原料有限公司向德宏州环保局申请进行试生产并得到批复(德环字(2012) 181号),试生产期为2012年7月6日至2012年10月6日。

四川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修订)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修订)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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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修订)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 项目背景............................................................................................................ 5 1.1 任务来源................................................................................................. 5 1.2 工作过程................................................................................................. 5 2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7 2.1 国家及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7 2.1.1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7 2.1.2 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9 2.2 国家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11 2.3 现行地方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2 2.4 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12 3 标准修订的依据、原则和方法思路.............................................................. 14 3.1 修订依据............................................................................................... 14 3.2 修订原则............................................................................................... 14 3.3 修订方法............................................................................................... 15 3.4 修订思路............................................................................................... 15 4 行业发展、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7 4.1 行业发展............................................................................................... 17 4.2 典型行业产污环节和排放特征........................................................... 18 4.2.1 皮革制品制造业........................................................................ 19 4.2.2 制鞋业........................................................................................ 20 4.2.3 木制家具制造业........................................................................ 20 4.2.4 印刷业........................................................................................ 21 4.2.5 炼油和石化行业........................................................................ 22 4.2.6 农药制造业................................................................................ 23 4.2.7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 23 4.2.8 医药制造业................................................................................ 24 4.2.9 橡胶制品业................................................................................ 24 4.2.10 汽车制造业.............................................................................. 25 4.2.11 电子产品制造业 ...................................................................... 26 4.3 典型行业特征污染物分析................................................................... 27 4.4 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28 4.4.1 VOCs污染防治技术................................................................... 28 4.4.2 典型有毒有害工业有机废气净化关键技术............................ 2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2019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 物治理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1~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033—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Industrial solid waste and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recycling, treatment and disposal (发布稿)
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 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固 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中提炼金属的排污单位,属于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 加工业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不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6453-2011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6453-2011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车 间或生产设施 排气按 实测浓 度计算 , 但不得人 为稀释 排放 。
2l 一8
c 纂
L鬟 ( ) 1
式中:基 C 一大气 污染物 基准排 放浓度 , / mg ; m C实 一实 测排气 筒 中大气 污染物排 放浓度 , g ; m/ m。
O宰一 玻璃 熔窑干 烟气 中含 氧量百 分率实测值 。 41 .6纯氧燃 烧玻璃 熔窑应 监测排气 筒 中大气 污染物 排放浓 度 、 . 排气量 及相应 时间 内的玻 璃 出料 量 , 公 按



二氧化硫
氯 化 氢
氟 化 物 ( 总 F计 ) 以
40 0
3 0

车间或生产
3 0

设 施 排 气 简
6 7
锡 及 其 化 合 物 氮氧化物( N 。 ) 以 O计 70 0

l 指干烟气中O 含量 8 状态下( { 主: % 纯氧燃烧为基准排气量条件下 ) 的排放浓度限值.
窑大气 污染物 排放标 准 》G 0 8 19 ) 大气污 染物 综合排 放标 准》 G 69 — 96 中 的相关 规 定 。 ( B97 — 96 和《 ( B12 7 19 ) 地 方省 级人 民政 府对 本标 准 未作 规定 的污染 物项 目 , 以制定 地方 污染 物排 放标 准 ; 本标 准 已作 规定 可 对
33 玻璃熔 窑 g s frae . l sun c a
熔制 玻璃 的热工设备 , 由钢结 构和耐 火材料砌 筑而成 。 34 冷修 cl pi . o r a de r
玻璃熔 窑停火 冷却后 进行大修 的过程 。
35 纯氧燃烧 oye—ul o b so . xgn fe cm ut n i

云南省污水排放标准

云南省污水排放标准

云南省污水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届时,云南省污水排放标准也执行此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1-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内蒙古污水排放标准

内蒙古污水排放标准

内蒙古污水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内蒙古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内蒙古污水排放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 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470.1~14470.3-93和GB 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盈江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渗滤液处理设施初步设计

盈江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渗滤液处理设施初步设计

一.工程概况
1.4 初步设计对批复的响应 (1)工程规模 初设根据盈江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情况和当地年均降雨量、 20年一遇最大降雨量等气象资料,对工程规模进行了复核,确定本渗 滤液处理工程建设规模为100m3/d,与可研批复、环评批复意见相符。 (2)处理工艺 初设拟对工艺方案进行优化,采用“膜生物反应器+纳滤+反渗透 工艺”渗滤液处理工艺,相比可研工艺去掉了“厌氧反应器”环节, 有利于生化环节的碳氮比。 (3)概算投资 初设按照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根据最新建材价格信息等资 料进行工程概算书编制,概算总投资为1047.33万元,超可研批复 3.7%,主要由于可研未列出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初设根据《城镇排 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CJ/T 252-2011)要求 增加了 在线监测系统。
800
30
300
30
300
40
150
25
5
3
二.总体设计
2.4 处理方案 (1)可研工艺方案 本项目可研及其批复所确定采用的渗滤液处理工艺为UASB+MBR+ NF+RO,工艺流程如下图所示。
二.总体设计
2.4 处理方案 (2)初设工艺方案 初设拟采用的渗滤液处理工艺为MBR+ NF+RO,工艺流程如下图所 示。
1.3 批复主要内容 (2)环评批复 a.拟投资1009.7万元新建一套处理规模为100立方米/天的渗滤 液处理设施,对垃圾渗滤液处理达标后外排。 b.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优化比选,合理设计渗滤液处理工艺,确 保渗滤液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2008)表2要求后方可外排,规范设置排污口。 c.做好渗滤液调节池与处理站之间的衔接,充分发挥调节池的调 蓄功能,加强运行管理,防止渗滤液外溢造成非正常排放。 d.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设 置地下水监测井,加强地下水监控监测,在垃圾填埋场运行前、运 行中和封场后均应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当地政府 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云县环保局加强对地下水的监督性监测。制 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环境突发事件。 e.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1999年1月23日环发[1999]24号)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展的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经过参加试点的省市的努力,试点工作已取得成效。

试点经验表明,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排放污染物总是控制的一项基础工作,起到了强化环境监督监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作用。

为进一步强化对污染源的现场监督管理,确保2000年“一控双达标”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决定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是控制和到2000年全国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功能区达标的要求,对污染源实行法制化、定量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环境监理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具体实施的任务。

二、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排放口,并作为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必要组成部门和项目验收的内容之一。

三、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流域等,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酸雨控制区和北京市范围内,2000年限期达标排放的污染源的排放口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以适应达标工作的需要。

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和排污单位也应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编制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计划并填报计划表,逐级上报备案。

要把督促排污单位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完成情况作为环境监理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并组织检查。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砖瓦工业生产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砖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砖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烧结制品生产过程和以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砖瓦非烧结制品生产过程。

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污泥、垃圾、其他工业尾矿等为原料的砖瓦生产过程。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480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 1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48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德宏州环境保护局关于20000吨速溶咖啡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

德宏州环境保护局关于20000吨速溶咖啡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
(五)该项目必须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同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修建1个采用“兼性 厌氧CASS”处理工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不小于250m3/h;修建容积不得小于500m3 的事故应急池。
该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和化粪池预处理后与项目产生的污冷凝水、发酵
废水、锅炉废水、设备冲洗水等废水统一进入项目自建的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经处理达 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方可外排。该项目必须建设统 一的污水排污口及建设规范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 中心联网。
(六)运营期该项目2台(一用一备)10t燃煤锅炉应采用卧式循环流化床锅炉。 锅炉废气必须采用添加脱硫剂(CaCO3)进行炉内脱硫,氮氧化物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 法进行脱氮,锅炉粉尘经2台布袋除尘器进行除尘,项目锅炉废气经脱硫、脱氮和除尘处 理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限值要的求后,方可经过不低于 4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该项目必须建设统一的废气排放口及建设规范的大气染源在线监测 系统,并与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营运期项目食堂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 施,对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达到(GB18438—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标 准后,统一通过排气管道高空排放。项目区产生的恶臭执行(GB14554-93)《恶臭污 染物排放标准》表1无组织排放中的二级标准。
每天根据天气情况不定时洒水抑尘,风速过大时必须停止作业;项目施工运输易撒漏物质 必须装载规范,加盖篷布,防止沿途撒漏,进出车辆应清洗轮胎并限速行驶。
(二)加强施工期固废管理。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分类收集,对可回收利用
的进行回收利用,其余的与废弃土石方一道外运至当工业园区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堆放处 置;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进行处理。

标准化肉牛养殖场建设规范

标准化肉牛养殖场建设规范

德宏州标准化千头肉牛养殖场建设要求一、场址选择的基本原则1、场址选择(1)示范区应建在地势高燥、排水、通风良好,易于防疫的地方。

(2)示范区周围1000米以内无大型化工厂、采矿厂、皮革厂、屠宰场、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区和主要交通干线、其它畜禽养殖场及畜禽屠宰加工、交易场所500米以上。

2、水质水源充足稳定,水质符合NY5027-2001的规定。

3、空气场区和舍内空气质量符合GB/T18403、-2001的规定。

4、用电电力供应充足有保障(备有发电机组)。

5、道路交通便利,有硬化路面直通到场。

6、场地面积对于育肥牛,牛舍面积6平米,场区道路、防疫设施、青贮池、草料棚、粪污处理设施等建筑建设均摊面积6-9平米,共12-15平米。

对于涉及自繁自养的牛场来说,种牛、犊牛、育成牛还需要有运动场,成年牛应占面积为15-20平方米,育成牛10-15平方米,犊牛5-10平方米,即成年牛、犊牛、育成牛分别占建筑面积为:25平米、20平米、13平米左右。

对于没有自繁自养,完全进行育肥的牛场来说,一千头牛,不包含运动场的建筑面积应有12000平米,建筑面积一般占牛场面积的15%-20%,故牛场总面积为6000-8000平米。

对于有自繁自养的牛场,应根据本场的具体情况规划生产区的建筑面积。

二、生产工艺技术方案1.生产方案年向社会提供肉牛1000头。

根据本场实际情况,存栏一定数量的基础母牛头,种公牛与种母牛比例为1: 20(采用冻精的情况下,可适当减少种公牛存栏量),年淘汰基础母牛20%左右,并于每年购入或培育后备母牛,其数量大致等于年淘汰的基础母牛数。

2.生产工艺流程3.主要生产技术经济指标育肥时间:青年牛6—8个月, 架子牛2—3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日增重:育肥牛日增重1.2kg4.主要技术措施(1)犊牛培育a护理出生后1h内应吃上初乳。

出生7d—10d后,可随母牛自由运动半小时。

一个月后增加至1h—2h,以后逐渐延长。

排放口编码规则

排放口编码规则

排放口编码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排放口编码规则是指对于所有的污染源排放口进行分类编码,并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命名的一种管理制度。

在环境保护与管理中,准确的排放口编码规则可以帮助监管部门更加高效地管理各类排放源,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问题,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一般来说,排放口编码规则是根据排放源的特征、性质和排放情况进行划分的。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排放源的属性:排放源可以按照性质和属性进行分类,比如大气排放、水污染排放、土壤污染排放等。

根据排放源的属性,可以制定不同的编码规则。

2. 排放源的类型:排放源可以按照行业类型、生产工艺、废气、废水等不同类型进行分类。

不同类型的排放源面临的环境问题和污染特征也各不相同,因此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编码。

3. 排放源的位置:排放源的位置也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一般来说,排放口的位置会直接影响到周围环境和人群的健康状况,因此需要对不同位置的排放源进行编码标识。

4. 排放源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根据不同排放源所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水平,可以分为低、中、高等级别,以便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和监控。

在实际排放口编码规则的制定过程中,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点:1. 合理性和适用性:排放口编码规则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用性,能够适应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排放源,以便更好地实施管理和监控。

2. 标准化和统一性:排放口编码规则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范,确保各个排放源的编码符合同一标准,方便管理和比对。

3. 易识别和易管理:排放口编码规则应当易于识别和管理,便于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对不同排放源进行监测和控制。

4. 信息共享和应用:排放口编码规则的制定需要考虑到信息共享和应用,使得制定的编码规则更易于跨部门、跨地区的共享和应用。

第二篇示例:排放口编码规则是针对排放口进行统一编码以方便管理和监测的规则。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进步,排放口编码规则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5.12.1实施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5.12.1实施

II
DB 31/933-201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 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
碘量法(暂行)
DB 31/933-2015 HJ 548 HJ 549 HJ 583 HJ 584 HJ 629 HJ 638 HJ 644 HJ 645 HJ 646 HJ 647 HJ 657 HJ 675 HJ 683 HJ 684 HJ 685 HJ 688 HJ 691 HJ 692 HJ 693 HJ 732 HJ 734 HJ 738 HJ 739 HJ 75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环境空气 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云南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云南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云南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第一章总则1.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

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⅝,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 3—2. 6)。

2. 3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氟化物、神、汞、铅、六价辂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3.1污水排放口的整治3.1.1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 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1.1.1 1.3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3.2废气排放口的整治3.2.1有组织排放的废气。

广西有机废气排放标准

广西有机废气排放标准

广西有机废气排放标准如下:
在用有机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
甲苯的排放浓度限值均为10mg/m³,其他有机废气排放浓度限值均
为50mg/m³。

2. 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的排放速率限值均为2kg/h,其他有机废气的排放速率限值均为10kg/h。

新建企业有机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
甲苯的排放浓度限值均为5mg/m³,其他有机废气排放浓度限值均为
20mg/m³。

2. 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的排放速率限值均为1kg/h,其他有机废气的排放速率限值均为4kg/h。

上述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DB45/237-2019)中有机废气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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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国控企业排放口执行标准上报清单
序号企业名称企业
类型
排放口
名称
污染物
名称
标准类型标准级别
执行标
准限值
1 瑞丽市供排水有限公司废水
国控
废水排放口
pH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8918—2002)
一级B标6—9
COD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8918—2002)
一级B标60mg/L 氨氮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8918—2002)
一级B标8mg/L
2 芒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废水
国控
废水排放口
pH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8918—2002)
一级B标6—9
COD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8918—2002)
一级B标60mg/L 氨氮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8918—2002)
一级B标8mg/L
序号企业名称企业
类型
排放口
名称
污染物
名称
标准类型标准级别
执行标
准限值
3 安琪酵母(德宏)有限
公司
废水
国控
废水排放口
pH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2—2010)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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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2—2010)
150mg/L
氨氮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2—2010)
10mg/L
4 云南省陇川糖厂废水
国控
废水排放口
pH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6—9
COD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100mg/L 氨氮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10mg/L
序号企业名称企业
类型
排放口
名称
污染物
名称
标准类型标准级别
执行标
准限值
5 云南德宏英茂糖业有
限公司景罕糖厂
废水
国控
废水排放口
pH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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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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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10mg/L
6 云南德宏英茂糖业有
限公司弄璋糖厂
废水
国控
废水排放口
pH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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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100mg/L
氨氮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10mg/L
序号企业名称企业
类型
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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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名称
标准类型标准级别
执行标
准限值
7 云南德宏英茂糖业有
限公司轩岗糖厂
废水
国控
废水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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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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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100mg/L
氨氮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10mg/L
8 云南德宏英茂糖业有
限公司龙江糖厂
废水
国控
废水排放口
pH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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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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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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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企业名称企业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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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限值
9 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
品有限公司遮放糖厂
废水
国控
废水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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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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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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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190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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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
品有限公司芒市糖厂
废水
国控
废水排放口
pH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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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100mg/L
氨氮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10mg/L
序号企业名称企业
类型
排放口
名称
污染物
名称
标准类型标准级别
执行标
准限值
11 盈江县盏西英茂糖业
有限公司
废水
国控
废水排放口
pH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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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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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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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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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芒市康丰糖业有限责
任公司
废水
国控
废水排放口
pH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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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100mg/L
氨氮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10mg/L
序号企业名称企业
类型
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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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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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型标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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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限值
13 德宏梁河力量生物制
品有限公司梁河糖厂
废水
国控
废水排放口
pH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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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100mg/L
氨氮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10mg/L
14 德宏梁河力量生物制
品有限公司芒东糖厂
废水
国控
废水排放口
pH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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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100mg/L
氨氮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10mg/L
序号企业名称企业
类型
排放口
名称
污染物
名称
标准类型标准级别
执行标
准限值
15 德宏梁河力量生物制
品有限公司勐养糖厂
废水
国控
废水排放口
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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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1909—2008)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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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100mg/L
氨氮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9—2008)
1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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