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令第 12 号《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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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对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与饮料、化妆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对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与饮料、化妆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对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与饮料、化妆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1.09•【文号】[90]国科发成字024号•【施行日期】1990.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对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与饮料、化妆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补充规定(1990年1月9日(90)国科发成字024号)为了贯彻《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确保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与饮料、化妆品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防止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对其鉴定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凡药品(中药、西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科技成果,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政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以中医临床研究为主而最终不形成新药的项目除外)。

二、医疗器械科技成果,必须符合国家医药管理部门的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

三、食品与饮料科技成果,必须符合《食品、饮料国家分类标准》及《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四、以清洁、护肤、美容、修饰、消除不良气味为目的的化妆品科技成果,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化妆品卫生标准》的规定。

五、如在食品与饮料、化妆品科技成果的技术材料中说明对人体疾病有预防、治疗作用,或注明适应症的,应归属药品类,不能称作食品、饮料或化妆品。

其鉴定应按药品科技成果处理。

六、对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与饮料、化妆品四类科技成果,原则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医药、中医药、轻工行政管理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非医药、中医药、轻工系统单位研制的上述四类科技成果,可由研制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地方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共同组织鉴定;非医药、中医药、轻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不能单独组织鉴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科学技术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关于加

国家卫生计生委、科学技术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关于加

国家卫生计生委、科学技术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关于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卫科教发[2016]51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6.09.30【实施日期】2016.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科学技术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科技厅(委、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科技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军队有关卫生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推广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结合卫生与健康行业实际,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科技创新和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要紧扣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需求,以满足人民健康需要和解决阻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关键问题为导向,建立符合卫生与健康行业特点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系统部署,推动中央与地方、不同部门、不同创新主体之间的协同;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环境,充分调动各方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促进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推动健康产业发展。

到2020年,基本建立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市场导向的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科技成果开放共享取得明显成效,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适宜技术推广能力显著提升,科技中介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力度显著增强,对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健康产业发展和优质健康医疗资源普惠共享等方面的贡献度显著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2号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8(000)030
【摘要】《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07年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5页(P12-16)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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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

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

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92]国科发财字661号【失效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财政部【发布日期】1992.09.24【实施日期】1992.09.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国科发财字661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鼓励你会积极合理地组织事业收入,加强事业收入的财务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中请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积极组织收入,促进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增强部分资金的自我发展能力,根据财政部(92)财文字第458号文《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精神,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组织收入的原则(一)科学基金委员会要积极发挥和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资金、设备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各项事业收入和社会服务;(二)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三)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收费要按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设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四)在组织各项收入活动中,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进行核算,注重经济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6.01•【文号】国家科委令第14号•【施行日期】199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废止(原因:已被《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396号修订)及其实施细则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办法(1992年6月1日国家科委发布国家科委令第14号)第一条为了发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推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特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奖(以下称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

第二条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在中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中,为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增进中外科技界合作与友谊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师和科技管理专家。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官员为发展中外科技合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依本办法授奖。

第三条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包括奖章、荣誉证书和纪念奖品。

获奖者的知识产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第四条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候选人,由参与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向国家科委推荐。

第五条国家科委设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工作。

第六条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获奖者,由国家科委或其委托的机构颁发、授奖。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颁奖一次。

第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0.12.07•【文号】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废止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法规,规范其行业行为,加强管理”的精神,科学技术部2000年第12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七日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科技查新机构的行为,维护科技查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查新机构(以下简称查新机构)是指具有科技查新业务资质,根据委托人提供需要查证其新颖性的科学技术内容,按照科技查新规范操作,有偿提供科技查新服务的信息咨询机构。

第三条科技查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查新活动的独立性和查新结论的准确性。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查新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查新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管理本部门的查新机构,对所辖行业的查新机构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65号――关于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65号――关于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65号――关于发布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
护技术的公告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65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10.28
【实施日期】2005.10.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5年第65号)
为进一步推进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进步,加快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投资方向,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各地方、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推荐,专家评审、评估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将《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260项技术予以公布。

附件: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
2005年10月28日
附件: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
综合利用部分。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
【发文字号】国科发财字[2005]93号
【失效依据】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
【发布日期】2005.04.06
【实施日期】2005.04.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5]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专项的管理,我部研究制定了《科学仪器设备升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六日
附化、性能下降、测试技术、方法落后等问题,充分挖掘现有科学仪器设备的潜能,提高使用效益,特设立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专项(以下简称“升级改造专项”)。为加强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升级改造专项项目安排坚持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实行课题制管理。
第五条各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负责升级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升级改造专项管理实行专家评议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并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
第二条升级改造专项由中央财政拨款,以项目形式实施,按年度组织立项工作。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为1-2年。
升级改造专项经费的支持对象为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级转制科研机构。
第三条升级改造专项主要支持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技术研究;
(二)分析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研究;
(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

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4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4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正文:---------------------------------------------------------------------------------------------------------------------------------------------------- 科学技术部令(第14号)《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11年度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万钢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为了适应新时期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科学技术部对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现决定对《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等6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管理试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

附件: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8件)1. 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时间:1987年11月2日文号:(87)国科发综字0810号说明:统一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的规定。

2. 关于加强科技开发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时间:1990年3月14日文号:(90)国科发策字183号说明:统一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的规定。

3. 全国性自然科学学术组织的审批和复查、备案问题暂行办法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文时间:1986年1月2日文号:(86)国科发综字0013号说明:统一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0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雒树刚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文化部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文化部决定:一、废止3件部门规章废止《文化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1号,1990年3月28日发布)。

废止《文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文化部令第2号,1990年7月3日发布)。

废止《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文化部令第3号,1990年8月25日发布)。

二、修改5件部门规章修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7月1日发布)将第四条修改为“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三)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四)指导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开展艺术考级工作;(五)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删除第六条、第七条。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新的第六条:“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艺术考级工作,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

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期刊【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令12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废止(原因:有关科技期刊的行政许可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实施,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科技期刊的管理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科技部《关于调整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的通知》(2005年4月20日新出联[2005]9号)的规定执行)【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发布日期】1991.06.05【实施日期】1991.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主任宋健署长宋木文一九九一年六月五日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促进科技交流,繁荣科技事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期刊,是指具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以报道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

第三条科学技术期刊出版工作是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公布新的科技成就,传播科技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服务。

第四条科学技术期刊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百化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五条科学技术期刊包括:(一)综合性期刊,指以刊登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发展动态和科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二)学术性期刊,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三)技术性期刊,指以刊登新的技术、工艺、设计、设备、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00.11.27•【文号】国科发高字[2000]530号•【施行日期】2000.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废止(原因:已被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87号)代替)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0]5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教育厅(教委),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各国家大学科技园试点单位: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加强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指导和管理,推动我国大学科技园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办法》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加速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

科技部、教育部将根据这一试行办法,于明年一季度首先对15个试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评估,对其中进展较好的正式授予国家大学科技园称号。

请各试点单位抓紧准备《评估申请报告》,经所在地省级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一式十份,于2001年1月底前报送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大学科技园持续发展,做好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科技园是指以研究型大学或大学群为依托,把大学的人才、技术、信息、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综合智力优势与其他社会资源优势相结合,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机构。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9.04.20•【文号】商务部、科学技术部令2009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9.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科学技术部令(2009年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2001年第14号令)同时废止。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科学技术部长:万钢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国技术出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另行发布)中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第三条国家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限制出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应按本办法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第四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技术出口经营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技术出口经营者出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前,应填写《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表一),报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属于国家秘密技术的限制出口技术,在按本办法履行许可手续前,应先按《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办理保密审查手续,并持保密审查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出口申请。

第六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技术出口项目进行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出口。

有关标准“有效”、“作废”、“代替”、“废止”的概念再解读

有关标准“有效”、“作废”、“代替”、“废止”的概念再解读

有关标准“有效”、“作废”、“代替”、“废止”的概念再解读最近小编发现,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人在使用标准时都出现了一个普遍的问题——混淆了标准“作废”与“废止”的关系。

认为标准一旦更新,以前的标准就不可再使用了。

其实,这是一个概念性的错误,下面小编就来帮大家捋一下标准版本有效性相关的概念。

首先,要明确,标准版本有效性中几个概念:有效、作废、代替和废止。

一、作废包含废止,有四类标准属于作废标准:1.已被新标准所代替的旧标准;2.审批单位已宣布废止的标准;3.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的;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的;4.企业标准复审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不进行复审的。

作废:是指该标准不适用了,被重新制、修订的标准代替了。

废止:是指该标准不适用了,并且没有再重新制、修订的必要。

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的第 2.9.4条定义:复审是决定规范性文件是否应予以确认、更改或废止的审查活动。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第二章第十三条中给出了更具体的定义:“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由此可见,标准的继续有效、代替与废止产生于标准的复审活动。

二、标准的复审主要包含哪些内容?《关于国家标准复审管理的实施意见》的第二段“复审确认”里给出了具体的解释:1.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就变得简单了。

有效与作废是一对对立关系,经过复审,标准只存在“继续有效”或者“作废”两种结果,而作废又导致“修订”与“废止”两种结果。

通过下图,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出标准继续有效与作废、代替与废止的关系。

注:①同号代替:是指修订后标准号不变,仅改变年代号。

②异号代替:是指不仅改变了年代号,而且改变了标准号。

这其中又包含:同范畴代替(即国标代替国标、行标代替行标)、非同范畴代替(即从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从国家标准调整为行业标准)和调整转号(即仅改变标准号,不改变内容)。

科技部废止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决定

科技部废止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
的决定》
《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16年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万钢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科技部对单独制定的以及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和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2部规章(附件1)予以废止,对《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等128份政策性文件(附件2)予以废止。

附件:1. 科技部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附件1
科技部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1、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发文时间:1994年10月26日
文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
说明: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国发〔2004〕16号),规定科技成果鉴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2、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与文号: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改
说明:2013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其中取消了科技部对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跨国境和跨省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的登记许可。

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6.06.23•【文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16.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16年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万钢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科技部对单独制定的以及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和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2部规章(附件1)予以废止,对《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等128份政策性文件(附件2)予以废止。

附件:1. 科技部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 科技部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附件1科技部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发文单位:国家科委发文时间:1994年10月26日文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说明: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国发〔2004〕16号),规定科技成果鉴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2、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文时间与文号: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改说明:2013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其中取消了科技部对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跨国境和跨省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的登记许可。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1998.08.11•【文号】国科发高字[1998]292号•【施行日期】1998.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宣布失效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高字〔1998〕2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各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及科委:经研究,现将审定后的《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贯彻落实。

请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给我们,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科学技术部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科学技术部一九九八年八月)第一章目的、意义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第一条目的、意义技术创新工程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加快建立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开展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是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试点示范工作,引导各地区形成健全的技术创新体系和机制,创造良好的经济、法律、政策等外部环境,引导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使企业发展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同时,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这对加速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区域经济和科技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

为了推动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

通过示范引导,加强区域性技术创新体系和机制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优化资源配制,增加科技含量,强化市场导向,形成合理的区域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经济结构,真正走上依靠科技进步实现经济增长的发展道路。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12.29
•【文号】文化部令第43号
•【施行日期】2007.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文化部令
(第43号)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2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我部对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0.12.13•【文号】教育部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的相关规定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教育部令第30号《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3日第2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一、对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修改或者废止、失效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教基〔1994〕19号)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

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有关规定”。

2.将《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教基〔1995〕14号)第三十条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3.删除《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条中“及其实施细则”。

4.将《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第二十五条中的“《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改为:“《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5.将《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教体〔1998〕4号)第二十五条中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改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6.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的“《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8.09.07•【文号】[88]教技字021号•【施行日期】1988.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3日)废止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8]教技字021号)委属各有关院校: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望随时函告我委科技司,以便及时修订。

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八八年九月七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决定和深化改革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长期稳定地进行重大科学研究,形成先进的科研、教学基地,高等学校可以有重点地设立相对稳定、确有特色而又精干的研究机构,或与校外单位合办研究机构。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研究机构以进行科学研究为主,同时承担教学工作,不断增强承担重大科学研究任务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既出成果,又出人才。

第四条研究机构要有稳定的研究实体,与教学组织密切配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科研队伍要精干,结构要合理,实行专职、兼职相结合。

积极吸收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和高年级大学生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要沿着自主、开放、竞争的方向积极进行改革,实行科研、教学和生产相结合。

有条件的机构可以多种形式长入经济,积极、主动地适应四化建设需要。

第二章研究机构的设置第七条高等学校应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先做工作,后挂牌子的精神,在条件成熟时经过批准建立研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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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令第12号《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
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07年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部部长万钢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适应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制环境,科技部对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
一、对《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予以废止,对《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规章宣布失效(见附件1)。

二、对《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等1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等10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2)。

附件:1.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2.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7件)
1.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9年12月6日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令第6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外经贸部《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1998年10月30日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代替。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0年7月6日国家科委令第7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2月16日国科发政字〔2000〕63号)代替。

3.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1年6月5日国家科委、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2号
说明:有关科技期刊的行政许可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实施,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科技期刊的管理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科技部《关于调整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的通知》(2005年4月20日新出联〔2005〕9号)的规定执行。

4.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2年6月1日国家科委令第14号
说明:已被《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396号修订)及其实施细则代替。

5.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3年12月11日国家科委令第16号说明:已被《药品非临床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8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号)代替。

6.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4年2月8日国家科委令第18号
说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年3月5日国办发〔2002〕30号)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2003年4月4日国科发政字〔2003〕94号)已涵盖本办法内容。

7.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0年12月7日国家科委令第10号
说明:科技部已取消对技术交易会的审批管理。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3件)
1.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9年8月2日国家科委令第5号
说明:其上位法规《发明奖励条例》已废止。

2.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0年9月25日国家科委令第9号
说明:星火奖已取消。

3.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3年5月8日国家科委令第15号
说明:其上位法规《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已废止。

附件2: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1. 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与机关:1982年3月25日国家科委
2.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9月10日国家科委国科发政字〔1997〕430号
3. 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和危房修缮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3年8月31日国家科委、财政部〔93〕国科发财字476号
说明:已被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代替。

4. 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6年3月6日国家科委、财政部国科发财字〔1996〕104号
说明:已被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代替。

5.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11月27日科技部、教育部国科发高字〔2000〕530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87号)代替。

6.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6年1月28日国家科委国科发火字〔1996〕042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代替。

7.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成果申请国际专利补助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10月20日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国科高联字〔2000〕007号
说明: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已涵盖本办法内容。

8. 关于“863”计划外事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7年10年27日国家科委〔87〕国科发外字0784号
9. 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国际科技会议及展览会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9年1月11日科技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科发外字〔1999〕012号
说明:已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中办发〔2006〕10号)和科技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代替。

10.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5年6月15日国家科委国科发政字〔1995〕249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11.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2月9日国家科委国科发政字〔1997〕061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12.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与机关:1993年5月17日国家科委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13. 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与机关:1990年6月9日国家科委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14.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7月2日国家科委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
15. 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5年4月5日国家科委国科发政字〔1995〕134号
16.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12月7日科技部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件)
1.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8年8月11日科技部国科发高字〔1998〕292号
2.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5月9日国家科委国科发计字〔1997〕223号
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评审程序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2年4月9日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
公室国科计联函〔2002〕1号
4. 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管理主体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2年7月22日科技部国科发计字〔2002〕230号
5. 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3年4月16日科技部国科发计字〔2003〕104号
6. “十五”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验收规范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4年8月19日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国科计联函〔2004〕9号
7. 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3年5月20日科技部国科发计字〔2003〕166号
8.国家星火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与机关:1987年7月2日国家科委
9. 首都圈(环北京)防沙治沙应急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1年1月16日科技部国科农社字〔2001〕6号
10. 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4月26日科技部、财政部国科发财字〔2000〕177号
附件: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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