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答记者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税收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税收政策2016年,中国政府实施了一项重大改革,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税收政策(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促进中国的创新能力。
政策的目的是帮助中国企业鼓励研发活动,支持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文将阐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具体内容,并分析其对企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首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一项针对企业的税收政策,旨在增加企业投资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以支持企业研发活动。
具体而言,政策规定,如果企业投入资金用于研发,那么费用可以按照相应的比例加计扣除。
本政策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从5%提升到15%,即如果企业投入资金用于研发,那么该费用可以按15%加计扣除,而不是现有的5%。
其次,本政策还规定,企业投入资金用于科技改造、设备更新及改进生产技术,那么费用也可以按照相应的比例加计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
政策规定,如果企业投入资金用于科技改造、设备更新及改进生产技术,那么费用可以按照30%的比例加计扣除,而不是现行政策的15%。
此外,本政策还规定,企业可以申请当年和次年投资,用于研发和科技改造等目的,未能使用的相应投资金额,可以累计至5年内加计扣除。
政策还规定,企业在投入资金用于研发药品、疫苗等生物技术领域的投资额可以按照100%的比例加计扣除。
综上所述,新政策旨在帮助企业鼓励研发活动,支持科技改造、投资研发的药品领域,以及降低企业的税负,以支持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有着重大的积极影响。
首先,这项政策规定,企业投入资金用于研发,那么费用可以按照相应的比例加计扣除,从而帮助企业减轻税负,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其次,政策还利用税负减免等政策,鼓励企业加大投入研发活动,来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从而加快经济发展。
此外,政策也有利于消费者。
首先,政策帮助企业鼓励研发活动,以更新设备、改进生产技术,从而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受益。
其次,政策还有助于科技进步,研发成果将有利于改善消费者的生活质量,提升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从而增加消费者的收入。
2021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税收新政解读系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三、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一)政策沿革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年)我国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
当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首次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对相关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细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年-2007年)2003年,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进一步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体进行扩围,在工业企业基础上,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以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制度被取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2020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2018版)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
一、研发活动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一)加计扣除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来了
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来了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一适用对象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一)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以上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企业可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流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流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到成本费用中,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流程包括申报、审核、批准和享受四个环节,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申报环节。
1.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信息,包括研发费用发生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等。
2.同时,企业还需提交研发费用的具体明细,包括研发项目名称、费用发生时间、费用金额等相关资料。
3.申报表和相关资料需由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审核环节。
1.税务部门在接收企业的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后,将进行研发费用的审核工作。
2.审核工作主要包括对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核查,确保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3.审核人员还将对企业提交的研发项目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批准环节。
1.经过审核合格的企业,税务部门将批准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2.批准的企业将获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凭证,并可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扣除额纳入计算,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税务部门还将对批准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企业研发费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四、享受环节。
1.企业在获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凭证后,可在纳税申报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需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的要求,将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度准确纳入纳税申报表中,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收。
3.同时,企业还需保存好相关的研发费用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部门定期检查。
总结。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流程涉及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和享受四个环节,企业需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履行相关手续,确保研发费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同时,税务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和企业的合规纳税。
希望企业能够充分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积极申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
公告2017 40 研发费用扣除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11-08 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1.0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3.31•【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一文全解(2022年4月2日更新)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一文全解(2022年4月2日更新)一、现行有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沿革1. 财企〔2007〕19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及指南——无形资产,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口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有关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法律规定,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 财税〔2015〕119号,放宽了研发活动范围,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一步扩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文件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被财税〔2018〕99号废止)。
5. 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了财税〔2015〕119号文的政策执行口径,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优惠的门槛。
文件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被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税〔2018〕64号和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废止)。
6. 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在体例上适度体现系统性与完整性。
文件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今。
7. 财税〔2017〕34号、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科火字〔2017〕144号、财税〔2018〕76号、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国科火字〔2022〕6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管理体系。
8. 财税〔2018〕64号,规定了从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浅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工作管理
BUSINESS CULTURE 商业文化2021.02NO.49390浅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工作管理文 / 梁云峰近年来,为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具有普惠性,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其他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且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均可享受。
本文基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结合企业在加计扣除实务中遇到的问题,指出企业在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如何防控税务风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我国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始于1996年,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
2003年之后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目前“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可享受。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
之后发布的财税〔2015〕119号、税总公告2015年第97号、税总公告2017年第40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等系列文件,对研发活动的界定、加计扣除范围、归集口径、核算管理、税务审核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体系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虽然相关政策不断完善更新,但受会计准则与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后续管理由备案变更为备查等因素的影响,企业在不断提升研发费用管理水平的同时也面临着政策运用不当时可能会遭受税务处罚的风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不能准确识别研发项目、研发方式会计口径的研发活动是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定的,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而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税收口径的研发活动进行了界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财税2015 119号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解读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范围内,以研发、创新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
为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我国实施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进行加计扣除,即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定比例后再计算纳税所得额;二是对通过研发取得的科技成果,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研发费用是企业的核心成本之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实施,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研发投入能力。
通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
以前每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加计扣除后再计算纳税所得额。
这个比例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对于科技中小企业可以加计扣除150%,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加计扣除175%。
这就意味着,企业可以将实际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按照加计扣除的方式减少计算纳税所得额,进而降低企业需要支付的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方面,通过降低企业的税负,可以提高企业的研发投入能力,鼓励企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
另一方面,企业通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付额度,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竞争力。
这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除了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外,研发取得的科技成果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通过研发取得知识产权、获得的技术秘密等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如果企业通过研发取得了发明专利,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通过研发取得了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也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总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实施,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是一个很好的利好政策。
通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研发投入能力,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精心整理导读: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研发支出新政后期的税务风险,而企业要防范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强化企业内部控制。
10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以下简称“119号文”或“新政”)。
新政一公布,立即在微信朋友圈处于刷屏的状态,可见新政的受欢迎程度。
但是,大家在欢迎与高兴之余,一定认真阅读全文,不要只看到了“红包”,而还要看到可能的税务风险。
119号文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因此,1.2.3.4.在研发项目立项前,技术研发部门须进行项目立项调研。
项目立项调研的主要任务包括:1.论证该项目领域技术(或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2.论证该项目领域技术(或产品)的市场动态及公司研发该项目的技术优势;2.论证发展该项目技术(或产品)的资源(含物资、能源、设备、外协配套等)条件可行性。
(三)编制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立项调研结束后,技术研发部门须编制和提供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国内外同类研究情况和技术水平;2.市场需求,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3.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4.预期目标,要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和专利申报情况,科研成果的生产或应用方向等;5.已有条件分析,包括现有的技术基础、知识产权拥有、科研手段、人才储备等情况;6.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计划;7.项目预算及其经费来源;8.项目预计主要参与人员及其简历。
企业应组成研发项目立项评估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技术、生产、营销、质量、设备、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企业外部专家参加。
研发项目立项评估委员会负责对技术研发部门提交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技术研发部门报告编制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参会陈述和答辩;经评估后做出可行或不可行的意见,参会人员在评估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企业研发费税前扣除政策解读和实操讲解
企业研发费税前扣除政策解读和实操讲解企业研发费税前扣除政策解读和实操讲解企业研发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效益,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其中之一就是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
本文将对该政策进行解读和实操讲解。
一、政策解读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
1. 适用范围该政策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2. 适用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企业研发费用支出项目,包括科技活动、科学实验、技术开发等。
3. 扣除比例和限额企业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扣除。
具体扣除比例为,一般纳税人不超过75%,小型微利企业不超过150%。
对于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可以在后续年度继续扣除,最长不超过5年。
4. 扣除方式企业需要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研发费用税前扣除。
具体操作流程为,填写《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支持材料,如研发项目名称、研发费用明细、发票等。
税务机关将依据审核结果,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扣除。
二、实操讲解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明确扣除项目企业在申报时,需要明确具体的研发项目和费用科目。
研发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费用支出应能够以发票和其他相关票据予以证明。
2. 规范费用管理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应注意规范费用管理,确保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研发费用支出应有相关凭证,如发票、支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3. 完善审计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研发费用支出进行审计,在确保支出符合政策规定和财务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确保支出准确、全面。
4. 加强沟通与馈赠企业在申报时,应主动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政策执行的具体要求和申报流程,及时解决问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和研发费用财务数据归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和研发费用财务数据归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主要内容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研发费用财务数据归集Part 1Part 2Part 3Part 4Part 5• 政策沿革• 政策调整• 研发活动的概念•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念1996-2002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2003 -2007年《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2008 -2012年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2013年至今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7.21•【文号】国科发政〔2017〕211号•【施行日期】2017.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强化政策服务,降低纳税人风险,增强企业获得感,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以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讲,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二、事中异议项目鉴定1.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
2.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
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3.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4.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
三、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求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求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将其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加计到扣除的费用总额中,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付额度,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具体要求如下:
1. 研发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技术合同、技术保密协议、技术评价和技术报告等;
2. 研发活动必须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和可行性,且属于国家鼓励的科技项目;
3. 研发费用必须是企业自主承担,且已经支付完毕并经过实际使用,不得使用虚假报销等手段来获得加计扣除;
4. 研发费用必须是经过审计、核算并在企业税务申报时填报的;
5.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额度上限为总费用的50%;
6.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必须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进行,不能在当期计算。
总之,企业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必须符合相关的政策要求和标准,不能出现违规行为,确保能够顺利获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第四季度
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第四季度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第四季度近年来,随着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深入实施,研发投入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一步促进创新,我国自2016年起实施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这一政策在企业界引起了很大反响,并于2020年的第四季度进行了相关调整和完善。
为了更好地了解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第四季度的具体情况,现将其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扣除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一定比例扣除当期税前利润中的研发费用,以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缴税金额。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加大科研创新的投入力度,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二、政策调整2020年第四季度,我国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完善。
在此之前,该政策执行条件相对较为严格,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研发规模和研发投入比例才能享受相应的扣除优惠。
而在这次调整中,政策的执行条件进行了适度放宽,以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减税效果。
具体而言,2020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调整如下:1.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原有政策只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而新政策扩大了适用范围,不再限定具体行业和类型。
这意味着更多的企业将有机会享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2.降低研发投入比例要求:原有政策要求企业的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4%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而新政策将这一比例降低为3%,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减税门槛,鼓励更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3.提高加计扣除比例:原有政策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为50%。
而新政策将这一比例提高至75%,增加了企业的减税额度。
值得一提的是,提高加计扣除比例的范围不再局限于纳税人的实际发生研发费用,还包括购买研发服务和与外部共享研发成果等。
通过这一系列调整,2020年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旨在进一步激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积极性,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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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答记者问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
•【公布日期】2018.10.31
•【分类】问答
正文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
负责同志
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答记者问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 问: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01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制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扩大了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和研发活动范围,简化了审核管理;同时,政策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的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一些企业生产布局和销售市场逐步走向全球,其研发活动也随之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创新活动也成为企业研发创新的重要形式,不少企业要求将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据此制发了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了相关政策口径。
2. 问: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何计算?
答: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 问: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以及设置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限制的考虑是什么?
答: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这一规定与委托境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是一致的,并非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特殊规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目的是引导和激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提高创新能力,推动我国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发展的道路。
对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进行适当的比例限制,体现了鼓励境内研发为主、委托境外研发为辅的政策导向。
4. 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而委托境内研发是要求受托方登记,为什么两者不保持统一呢?
答: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科技部门为便于管理、统计,避免双重登记,因此明确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
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受托方在国外,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管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财税〔2018〕64号文件对此进行了调整,将登记方由受托方调整至委托方,以保证委托方能顺利享受政策。
5. 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答: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政策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备案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
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委托境外研发费用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办理即可,但同时考虑到委托境外研发活动的特殊性,在该公告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的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两项留存备查资料。
6. 问: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75%背景是什么?
答:为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2018年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据此制发了财税〔2018〕99号文件,明确了相关政策口径,即: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7. 问: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后,在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口径和管理要求方面有何规定?
答:财税〔2018〕99号文件主要是提高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关于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口径和管理要求,仍按照财税〔2015〕119号、财税〔2018〕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