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现状探析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几个问题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几个问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程序,但它们之间存在重要的衔接点,这涉及到社会稳定和公正的维护,对司法工作的高效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这两种程序不仅存在一些相互独立的问题,而且也存在一些相互影响的问题。
本文主要讨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几个问题。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两种分别由政府和司法机关进行的法律程序,但它们的目的是相同的,即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两者之间的联系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
首先,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着相互促进的作用,当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时(如查处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发现了犯罪问题,则可以及时将案件移送给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接受行政机关移交的案件后,可以在刑事司法程序的框架内,通过法院进行罪犯的定罪和量刑,并决定是否需要向社会公开犯罪行为。
其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也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
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经济犯罪领域),进行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消除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必须通过刑事司法程序对罪犯进行追究,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防范。
二、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移送案件的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在发现存在犯罪问题时,应该及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但实际操作中,行政执法机关往往出现了以下问题:1、依法移送不及时。
行政执法机关未能及时将案件移交给刑事司法机关,延误了案件的好时机,使得控制有害人员的时间推迟。
2、移送不彻底。
行政执法机关在移交案件时,必须完整地移交证据和犯罪嫌疑人,但有些机关往往只转交一份简单的报告,而未转交完整的证据材料,影响了刑事检察的办案效率。
3、移送不准确。
行政执法机关在移交案件时,有时候场证据不充分或情节不清楚,导致检察机关难以起诉,并且法院可能会予以驳回。
三、刑事司法机关对移交案件不及时的问题刑事司法机关在接收到行政执法移交的案件后,也存在一些问题:1、检察机关未能及时审查。
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问题报告
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问题报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领域面临的一大挑战。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存在着信息共享不畅、证据采集不足、责任界定不清等问题,导致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不畅,影响了执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沟通协作,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公正。
首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应及时与刑事司法机关进行共享,确保执法和司法的衔接顺畅。
同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作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提高执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其次,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证据采集和保全。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采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刑事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充分利用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和完整,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再次,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责任界定和法律适用。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明确各自的法律适用和责任界定,避免执法和司法的重复和遗漏。
同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和司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法律的实施和公正。
总的来说,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顺畅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法律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只有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协作和合作,才能有效解决衔接不畅的问题,提高执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不畅问题的解决,为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摘要:目前我们处于社会变革及司法改革关键时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便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法治问题。
行政机关执法活动频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结构性失范、法律机制难以得到实施等原因,导致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诸多问题。
为了做好“两法衔接”工作,需要从立法层面、制度层面、技术层面尝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以推进。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一、“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协调沟通不到位,缺少衔接机制作为保障,无法形成工作合力。
由于“两法衔接”工作环节薄弱,势必牵涉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对于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发挥和监督绩效的实现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一)行政机关执法主体出现以罚代刑、重罚轻刑的趋势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
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方法。
但是刑事处罚是制裁犯罪的手段,刑法是最严厉的国家制裁手段,故不能将行政处罚与刑罚混为一谈。
在行政机关执法主体纠察处理的行政违法案件中,部分案件超出行政执法主体管辖的权限,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嫌刑事犯罪。
但行政机关执法主体因受“部门权力利益化”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观念的影响,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交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不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二)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认识上存在差异,公安机关立案不及时一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执法理念与办案方法存在差异。
行政机关执法主体办理的案件多涉及经济犯罪案件,案情复杂,在办理案件时从行政执法的视角去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而公安机关对这样收集的证据或对案件的定性往往不能认同,双方各执己见,致使无法立案。
二是行政机关执法主体与公安机关对“一事不再罚”原则有认识分歧。
有的行政执法主体认为行政处罚与移交公安机关只能择其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认为对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做了行政处罚后再移交公安机关,而有的公安机关认为行政处罚过的案件就不再立刑事案件,否则有违“一事不再罚”原则。
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践和思考
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践和思考第一篇: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践和思考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践和思考------------------作者:陶燕飞来源:湘西工作时间:2008-12-05 11:17:18点击:940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践和思考●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陶燕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打击违法犯罪、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两个基本手段。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就是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依法对移送案件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务人员利用职权阻挠案件移送和刑事追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工作实践,古丈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各项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衔接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查处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明显增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工作逐步规范化。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法律依据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来,国务院于2001年7月发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4年3月,高检院与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全国整规办”)、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2006年1月,高检院、全国整规办、监察部、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这四个法律文件的发布施行,成为行刑衔接的法规文件,极大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运行,对打击发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里的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没有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
就行政执法活动而言,存在着三个问题:一是行政执法活动中以罚代刑的情况严重;二是存在部门利益现象,一些行政机关多科室有处罚权,管理较混乱;三是对行政机关移送的个别案件,公安机关也作了罚款处理。
试析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现实困境与派驻检察官制度的融合
试析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现实困境与派驻检察官制度的融合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往往会发现涉及刑事犯罪嫌疑的情况,但由于行政执法部门不具备独立的刑事侦查权,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等刑事侦查措施,也无法采取刑事调查的方式获取证据。
这导致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刑事犯罪案件无法及时转交给刑事司法机关处理,影响了犯罪的查处效果。
其次,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存在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矛盾问题。
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时主要追求的是行政处罚,而刑事司法机关则追求的是刑事处罚。
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执法部门可能会将本应由刑事司法机关处理的犯罪案件以行政处罚的方式解决,导致了犯罪行为得不到真正的惩处,影响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为了解决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衔接问题,一些地方出台了派驻检察官制度。
派驻检察官制度是指由检察机关选派检察官进驻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担任法律顾问和监督者的角色。
这种制度的融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衔接问题。
派驻检察官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帮助行政执法部门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派驻检察官还可以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确保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滥用职权和违法执法的情况发生。
另外,派驻检察官还可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立案侦查,将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确保犯罪的查处效果。
然而,派驻检察官制度在融合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中仍面临一些困境。
首先,派驻检察官制度实施的效果存在差异。
由于派驻检察官制度在不同地区和部门的推行程度不同,其实施效果也有较大的差异。
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派驻检察官的角色和职责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派驻检察官无法发挥其监督和调解的作用,很难真正解决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衔接问题。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行政执法工作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常常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公、执法过度等,这些问题对于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因此,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刻不容缓。
一、案例一: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涉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该案件通报中显示,案发后,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涉嫌侵权的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同时,警方也介入调查,最终查明了犯罪事实,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了相应的定罪量刑。
该案件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行政执法机构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力,同时在刑事司法的审判中,也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为正义服务。
二、案例二:贵州省黔东南州加强跨部门联合行动打击毒品犯罪贵州省黔东南州加强跨部门联合行动打击毒品犯罪,通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成功打掉了多个贩毒团伙。
该行动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机构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密切协作、相互协调的良好状态。
三、案例三:河北省代县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河北省代县公安机关近期对非法开采矿山问题进行了整治,采取了严厉的行政执法措施,打击了多起违法行为。
其中,一起非法采矿案件被移交给了刑事司法机关进行审判,该案件的罚款金额也成为代县历史罚款最高的一宗案件。
综上所述,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在不断完善和强化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及时发现和打击涉法涉案行为,才能保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平安。
针对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处理涉法涉案问题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协作和衔接至关重要,需要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和联动,搭建更加完善的机制,才能真正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引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法治社会中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行政执法主要是由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力,对违反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而刑事司法则是由司法机关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审判和执行刑罚。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工作是确保执法工作有机衔接、协同高效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详细探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情况,包括衔接的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与挑战、改进措施等。
一、衔接工作的法律规定1.刑事嫌疑人和涉案人员的获取渠道: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如发现有涉及刑事犯罪嫌疑的行为,应及时报案、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依法受理案件,并进行侦查取证,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刑事嫌疑人或涉案人员的相关信息。
2.证据的保存和移交: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妥善保护现场和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并在2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按照规定对证据进行鉴定、登记和保存,并及时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参与鉴定过程。
3.行政执法机关协助刑事侦查: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可以请求行政执法机关的协助。
行政执法机关有义务提供协助,包括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支持。
行政执法人员在提供协助时,应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刑事判决对行政处罚的影响: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查明事实、依法裁量并采纳刑事判决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如果刑事判决已经确认了违法行为的性质、主体和后果,行政执法机关不应重新认定,但可以依法进行重新裁量。
二、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与挑战1.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不畅:由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不同,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存在一定的障碍。
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供案件线索和证据,避免因信息不畅造成执法工作的滞后。
2.联合执法时的协作难题:在涉及联合执法的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协作是保证案件及时查办和执法公正的关键。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汇报
人民法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汇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大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法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切实做好司法本职工作,依法保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XX法院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最高法院的要求,深刻认识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基础上,密切与各部门的配合,以上级法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意见》为基准,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
一、2012年以来涉及“两法衔接”案件的审理情况2012年以来,我院共审结涉及“两法衔接”案件179起,其中。
案件类型复杂,涉及部门众多,总体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9.8%左右。
二、“两法衔接”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1、我市各单位之间联系沟通不够。
由于行政执法涉及单位众多,而且需要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
一旦沟通不足,容易造成案件信息渠道不畅。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实践和思考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实践和思考我局在执法过程中一直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08年至今共移送公安案件22件,追究刑事责任31人,已判刑3人。
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发掘并办理了一批大要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的必要性当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并触犯刑法时,行政违法行为就转化为刑事违法行为,从而行政执法就过渡到刑事执法。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缺失,使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件与实际发生的犯罪案件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使得一部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案件流失,部分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造成了生产经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屡罚不绝,甚至出现被罚者为“挽回损失”变本加厉进行违法犯罪的恶性循环,这不仅直接削弱了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使正常的社会管理和市场秩序遭到严重破坏,而且也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运行,离不开严格执法,因此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显得尤为必要。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的实践由于质监行政执法权利和手段的限制,很多行政案件达不到预期的目标,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屡禁不止、屡罚不绝,当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后,上述问题就能很好的解决。
从我局近年来此项工作的开展看,案件移交后不仅能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从源头消除假冒伪劣,而且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双方都能收到很好的经济效益。
我们从以往的被动式移送案件,渐渐转变为与刑事执法部门相互合作,信息互通,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议案件(包括已触犯刑法和有可能触犯刑法的案件)的查处方案,在做好保密工作同时,按照各部门的职责进行分工,并及时做好移送工作。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活动,不仅可以增强行政执法过程的透明度,形成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力制约,帮助行政执法人员把握罪与非罪的标准,更有利于形成执法合力。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是在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且备受关注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旨在协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者之间的关系,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本文中,我将通过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分析和讨论,深入挖掘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从而使我们更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一主题。
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背景与概念1. 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执法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进行执法活动的一种方式,其核心职责是监督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执法的特点包括权力单一、效率高、刚性强等。
2. 刑事司法的概念与特点刑事司法是指国家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治的一种方式,其核心职责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
刑事司法的特点包括法律性强、程序规范、严谨公正等。
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关系与挑战1.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方面有着紧密的关联。
行政执法是在刑事司法之前对违法行为进行防范和纠正,而刑事司法是在行政执法之后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和惩治。
两者相互补充、相互依赖,共同构建了法治社会的基础。
2.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挑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挑战。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界限模糊,导致处理同一案件时可能出现冲突和摩擦;行政执法人员和刑事司法人员的职责不清,容易导致权责不一致和工作效率低下。
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现状与发展1. 衔接制度的主要内容与机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执法人员职责的明确、案件信息的共享等。
通过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可以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提高执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2. 现状与问题目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衔接机制的不完善、执法人员对衔接制度的理解不足等。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
间的衔接工作也越来越重要。
行政执法是指政府机关依法对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药品监管等。
而刑事司法是指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法律程序。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衔接
工作可以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社会公信力;另一方面,衔接工作也可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公正和稳定。
具体来说,衔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加强信息
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让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之间能够
及时交流信息,分享证据,为衔接工作提供依据。
其次,要加强执法
协作,建立各级执法部门之间的联系机制,协同行动,打击违法犯罪
行为。
这不仅可以提高执法效率,也可以减少资源浪费。
再次,要推
动立案制度和快速处置系统的改革,简化立案手续,提高立案效率,
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执法部门滥用职权或者失职渎职。
此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还需要加强法律知识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执法
规范和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避免出现执法
漏洞或者偏差。
总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衔接工作的有效性和顺畅性,需要政府、执法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只有这样,才能为建设法治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社会进步和稳定。
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践和思考
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践和思考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时候需要紧密衔接,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利益的最大化保护。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综述和探讨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践和思考。
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相互关系在中国的司法制度中,行政执法是国家权力机关执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或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等行政行为,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发展秩序的一种权力行使。
而刑事司法是对违反刑法规定,以危害社会为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进行惩罚和制裁的司法实践。
这两种司法实践在维护国家秩序和人民福祉方面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虽然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但在某些时候,两者却需要紧密衔接,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公正司法的实现。
例如,在一些行政执法的领域中,一些违法行为可能同时涉及到刑事犯罪,这就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及时转交到刑事司法机关进行追究和判决。
二、衔接中的难点和问题在实践中,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并不总是顺利的。
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判定事实问题。
在行政执法中,事实的判定常常会存在着不变和错漏,这可能会影响到后续的刑事司法的实施。
刑事司法需要依赖行政执法的事实判定来确定违法性和罪刑等问题,因此如果行政执法的判定存在问题,就会波及到刑事司法的衔接。
2. 衔接的时效问题。
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过程中,时间常常是个问题,有的行政执法的案件因为行政审批等因素,时间可能会比较长,这就无疑会影响到刑事司法衔接的时效性。
3. 资源和协作问题。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两个不同机构的司法实践,两者在技术和资源上都存在差异和矛盾。
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需要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并建立相应的资源共享体系,以便更好地解决一些问题。
三、衔接的实践和思考在现实实践中,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需要进行以下探索和思考:1. 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旨在解决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之间的障碍,可以强化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以促进更好的判定和判决的实施。
略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制度
略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制度已经在我国建立并逐步发展,但是,其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种种问题:首先,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对行政机关执法监督的呼声和力量不断加大,普遍要求监督行政机关对案件移送司法处理,而对移送标准和移送程序的立法明显不完善;其次,行政机关由于自身部门利益的考虑、以及个人工作绩效评价机制的不合理,影响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积极性;再次,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中的角色定位是法律监督,但是这个监督权由于缺乏事实上对行政机关的制约,而不能有效行使。
本文试图从检察监督权定位和运行角度,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制度作实务上的探讨。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逻辑关系及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分别是行政法和刑法的范畴,而行政法刑法分属于不同的独立法领域,两者相互独立和区分,但是两者在规范内容、调整对象以及适用程序等方面存在相互交叉、彼此依存的内容。
从国家权力学说上看,根据国家权力制衡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司法权对行政执法活动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行政权对刑事司法活动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也具有一定的监督与制约功能,而前一种监督和制约则是主要方面。
但在具体法律制度上,两者的衔接主要在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逻辑关系,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政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在量上是少和多的关系,当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的危害性发生本质的变化或者达到了比较严重的危害程度,就可能认定为刑事犯罪。
行政违法交由行政机关追究而刑事犯罪则交由刑事司法追究。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相互衔接性,要求法律制度将两种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制有机地衔接起来,以有效地实现两者共同维护行政秩序和社会发展的功能和目的。
“两法”衔接工作的主要问题一、相关衔接规范立法位阶低,执行的约束力不强目前“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高检院发布的《规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试行)》等。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研究
发展趋势
信息化:利用大数据、人工智 能等技术提高衔接效率
规范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确保衔接工作有法可依
专业化:加强衔接人员的培训 和教育,提高专业水平
国际化: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 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未来挑战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提高衔接效率。 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监督机制,保障衔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信息化水平,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衔接效果。
加强衔接机制的 监督与考核,确 保衔接工作的有 效实施
探索行政执法与 刑事司法衔接的 新模式,提高衔 接效率
提高人员素质
加强培训,提 高行政执法和 刑事司法人员 的专业水平。
建立严格的选 拔机制,确保 具备高素质的 人员进入行政 执法和刑事司
法队伍。
定期开展业务 能力考核,激 励人员不断提 升自身素质。
加强职业道德 教育,提高人 员的职业操守
和责任心。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践案 例
06
案例概述
案例名称:某市工商局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
案例简介:某市工商局在查处一起涉嫌虚假宣传案件时,发现涉案人员涉嫌犯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行政 执法机关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避免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冲突,提高了办案效率。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必要性
03
保障公民权利
行政执法与刑事 司法衔接能够更 好地保障公民权 利,防止滥用职 权和权力寻租。
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内容摘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两个即独立,又相互关联的概念;实践中,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常常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就要求我们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起来。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完好的衔接能有效的打击犯罪、保证行政机关严格执法。
由于法律上和现实中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存在很多问题,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街接以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现行《刑法》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在犯罪形态上大量增加了行政犯。
换言之,我国刑事法律的施行,相当大的比例必须以行政执法为提前。
然而,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执法体系。
在调整社会秩序手段传统行政化的中国,行政与法律长期以来要么界限模糊,要么截然分开,没有达到相互补充、合理衔接,形成调整社会秩序良好合力的状态。
这在近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中显得尤为突出。
随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的深入开展,暴露出执法、司法工作中不少问题。
尽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办的案件也在增加,但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却很少。
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没有根据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不同的规律,建立完善的衔接工作机制,使两个法律体系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全方位地发挥调整社会秩序的应有作用。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概念以及衔接的意义(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概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它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直接对特定的相对人和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单方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1刑事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所采取的处罚行为。
实践中,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常常紧密联系在一起,当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并触犯刑法时,行政违法行为就转化为刑事违法行为,从而行政执法就过渡到刑事司法。
客观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确实存在一个相互衔接的问题。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总结报告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总结报告【篇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总结报告依据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县“两法连接”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的通知》的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对“两法连接”机制的运转状况进行了全面自我检查。
一、“两法连接”工作开展状况我局格外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连接工作,特殊是在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不仅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还加强了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协作,对打击市场价格违法行为起到了乐观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我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究建立“两法连接”的有效工作机制。
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争辩部署“两法连接”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两法连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建立健全各项机制,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做好“两法连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惩罚程序规定》,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及惩罚后的审核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惩罚三分别,有效地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同时我们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制定了问责方法等多项制度,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三)加强训练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训练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养。
我们建立了每周、每月的学习制度、组织开展模拟执法现场培训、主要对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论学问和执法实践中有关证据的保全、行政惩罚等方面进行训练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办案水平。
同时,我们对一些违法案件准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案件调查初期的公安介入,通过与公安协同办案,主动学习借鉴公安干警的办案手段、阅历,使一些比较麻烦的违法违规案件准时得到查处。
(四)严峻打击违法行为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突出重点,抓主抓重,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区域的突出问题,集中力气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
寿光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寿光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其中包括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相互衔接工作。
寿光市作为一个正在快速发展的城市,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会围绕这一主题,对寿光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进行一定的实践与思考,以期为相关工作的改进和提升提供一定的参考。
寿光市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执法的事实和证据的收集与刑事案件的处理和法院审判的衔接,二是行政执法的结果与刑事司法的刑罚衔接。
在实践中,寿光市相关部门针对这两个方面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关于行政执法的事实和证据的收集与刑事案件的处理和法院审判的衔接问题。
寿光市相关部门在执法中应该更加注重事实和证据的收集,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汇总和移交给公安机关。
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及时调取并使用这些证据以核实事实和查明真相。
此外,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该充分利用行政执法的事实和证据,准确判定违法事实,从而为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依据。
其次,关于行政执法的结果与刑事司法的刑罚衔接问题。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的结果往往涉及到涉案人员的刑事处罚,因此需要与刑事司法的刑罚衔接更加紧密。
为此,寿光市相关部门应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作,及时移交涉案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证据材料,并共同商讨案件的处理方式。
此外,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以增加与涉案人员刑事责任衔接的说明和相关法律条文的引用,以便刑事司法机关更好地了解行政处罚的事实和证据。
刑事司法机关也应加强对行政执法结果的审查,避免对涉案人员的刑事追诉被行政执法结果影响。
总之,寿光市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但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这些问题也将逐渐得到解决。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沟通和协作,提高证据收集和移交的效率;公安机关和法院需要更加注重行政执法结果对刑事案件的参考价值;法律界和学界需要积极支持和参与相应工作。
浅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困境与出路
浅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困境与出路作者:朱泽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9期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困境工作出路作者简介:朱泽宇,中共阿拉善盟委党校,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7.058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两者执法范围对应领域不同,为完善我国法律体制与法治效能,应当着力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不断提高我国社会法治工作可行性与可靠性。
(一)实体衔接困境第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时,需对违法行为进行轻重判断,由于各方对违法行为的判断依据不同,给各方的执法工作开展带来一定影响,进而使得实体执法的衔接出现困境。
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影响非常大,国家出台系列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与严惩,依据违法犯罪情节进行依法审判。
通过严厉的审判制裁,可有效威慑违法犯罪行为,遏制违法分子的猖獗气焰。
同时在审判制裁时,一旦执法不当或出现偏差,不仅对公民个人权益造成巨大损失,且产生一定不良社会影响。
由于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约束范围与刑事司法的犯罪行为管理范畴,在实体构成要件领域存在一定差异,使得两者执法衔接出现困境。
依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可知,行政执法的基本功能,主要是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对个体的违法主观意识与过失状态,无法进行客观合理判断。
如个体出现违法行为时,无论个体属于主观意识或过失心理状态,只要触犯行政管理要求,则进行过失犯罪判罚。
由于个体存在既遂、预备、未遂、中止等不同心理状态,使得行政执法的判断出现模糊,导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出现问题[1]。
第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时,由于违法行为的“同一性”判断存在分歧,使得两者实体衔接出现困境。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衔接的必要性和现实性(一)必要性1、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发现犯罪线索,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的需要行政机关作为社会的管理机构,在管理社会的过程中,经常深入到单位内部,与所对口管辖的单位接触比较多,比如工商局在对企业设立变更或者其他活动中,经常可以对企业进行了解,比如在设立时,是否存在虚报注册资本或者是抽逃资金等,工商行政部门很容易掌握相关的情况,尤其是目前涉及公司登记注册的问题,涉及最多的就是虚报注册或者是抽逃资金,我也接触过很多企业的管理者,他们的说法经常是别人都是在这样做,又不是我一家。
其实这样的说法错误的,不能因为大家都在违法,而不就不会受到处罚了,法不责众的心理是要不得的。
当然,除了工商管理部门之外,像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经常会收到群众的举报,管理部门进行依法调查的时候,经常会发现制假售假或者侵犯他人商标或专利等情况,还有税务机关、土地管理部门等等,这样仅仅通过根本无法达到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的目的,所以就十分必要将掌握的大量的犯罪线索向司法机关移送,以期更好地打击犯罪。
所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顺畅衔接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如果没有畅通的衔接渠道,不但会贻误战机,而且还会放虎归山。
2、行政机关的专业性,注定了为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提供了专业性技术支持和优越的便利条件因为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于一些专业性的问题,往往不具备专业知识,所以在针对一些案件线索往往无法直接进行立案侦查。
不免耽误了打击犯罪的最好的时机。
但是行政机关天生具备的专业性的优势,恰好弥补了公安司法机关的不足。
比如涉及到逃税、抗税的问题,这些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往往就依靠税务机关在实践征税过程中的情况而定,对于某个单位或者个人应该如何缴纳税款,以及税款、税率的计算、是否正常缴纳等,也只能依靠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着才能掌握。
所以,司法机关在办理涉税、涉帐案件,往往是依据行政机关所收集到得一些证据,如果没有行政机关提供的必要的证据,司法机关即使是掌握着生杀大权,也不能奈何违法者。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制度探究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制度探究随着依法治国政策的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制度也面临着进一步改革。
当前实践中仍存在着移送具有任意性且移送标准不清晰、信息渠道沟通不畅致使检察机关丧失知情权从而使监督不力,易滋生贪污腐败现象的问题。
应从立法上加强对移送相关程序的具体规定,并且注重对执法和司法人员业务素质能力的提升,全面强化检察监督权,从而保证我国法治进程的顺利实现。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系行政执法是由有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坚持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相关要求行使行政管理权,维护国家秩序稳定的活动。
刑事司法是指享有国家司法权的司法机构对犯罪嫌疑人从侦查到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到审判结束所涉及的实体及程序问题的审查处理。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司其职,独立运行,共同维护国家社会秩序,保障法治有效实现。
可二者之间却仍存在内在联系,且行政处罚与犯罪惩罚之间还存在着相互转化的关系。
相对于行政处罚而言,刑事惩罚因不但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而限制其人身自由,甚至还可剥夺犯罪嫌疑人作为公民存在基础的生命权更显得更加严厉苛责。
二、目前衔接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1、对移送案件的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移送具有任意性现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运作主要是依靠行政法规、高检院的有关规定以及与相关部门的会签文件,从实践来看,这些法律均属于过于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操作指南来明确相关的移送问题。
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只是担任了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法律文书进行刑事审查的角色,但倘若想对行政机关尚未移送的案件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则显得力不从心。
再加上目前的法律中缺乏对行政机关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的相关责任的认定,因此,是否严格去认真执行这些规定全凭行政工作人员的主观来决定,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具有很强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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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现状探析----------以食品安全为视角淅川县检察院全自先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增多。
但是,在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办案件大量增长的情况下,由于在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职责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出现脱节,食品安全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少之甚少,大量的案件未能进入司法程序,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不够,无形中助长了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民利,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持续关注的重点,笔者通过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现状调查,认为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当前应务必抓紧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相互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现状1.行政执法中“有案不送”、“以罚代刑”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通过调研发现,法规建立起来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实践中并未能完全发挥其作用,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逐年下降,行政执法不同部门以及相同部门在不同地区移送案件不平衡,以罚代刑还相当严重。
根据调查,行政执法机关每年查处大量的行政违法案件,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却非常少。
行政机关的移送权常常成为要求违法者多交罚款或保证缴纳罚款的要挟手段,违法者为了逃避刑事处罚,也宁愿接受罚款。
2.两法衔接机制仍停留在行政层面。
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框架主要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是一些指导性文件构建而成,相关规定比较零散而且具有极大的局限性。
两法衔接涉及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分工、配合和制约,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属两个不同的系统,双方在共同出台规范性文件或各自在出台规定时更为倾向本方利益,无法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整体合力,缺乏由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调整所具有的法理基础。
我国现在衔接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仍然停留在行政操作层面,致使两法衔接事实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进而导致已有的衔接机制大多停留在书面文件、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层面上,空转无效,运行乏力,实质性工作难以展开。
3.衔接工作缺乏有力的组织协调。
行刑衔接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衔接机制的正常运行需要大量的协调工作。
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部门牵头协调,导致绝大多数衔接工作主要是通过刑事司法机关与各行政执法单位个别协调沟通、召开座谈会、个案协调会等方式进行,通过联席会议制度、案件查询、两书抄备审查(由行政执法部门主动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进行衔接,无法建立起覆盖所有行政执法机关、统一高效的衔接工作机制。
4.衔接范围有待于进一步扩展。
(1)目前衔接的渠道比较狭窄,虽然要求所有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衔接,但是实践中仅限于经济执法部门,并没有扩展到所有行政执法部门。
(2)衔接案件的范围狭窄,仅限于经济犯罪,而没有拓展到所有刑事犯罪案件。
(3)仅限于单向衔接,过多强调的是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衔接,而不是双向衔接。
(4)移送案件出现不平衡的现象,行政执法不同部门因行政执法的严格性、规范性不同移送案件数量不平衡。
两法衔接机制涉及的案件一般是由行政执法机关先行查处后移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积极性。
如果行政执法机关不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很难主动进行立案侦查。
5.案件信息渠道不畅。
虽然近年来也建立了联席会议机制和网上案件信息共享、流转平台,但真正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或由行政执法机关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通报而查处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仍然凤毛麟角。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无法监督执法机关是否把所有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均放在平台上,检察机关对于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情况也就难以掌握。
目前,公安、检察机关获取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仍主要来自于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
6.对行刑衔接工作的检察监督具有局限性。
首先,行政机关多具有管人、管钱、管物的权力,而检察机关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不得不协调处理好与各个部门的关系,监督困难重重。
其次,目前检察干警中比较缺乏熟悉行政执法中各行业专门知识的专业人才,势必影响监督职能的发挥。
其三,法律中没有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给予明确授权。
依据现行两法衔接机制《规定》,基本上是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前提下,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如何移送、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而问题的症结却是“不移送”!法律虽然规定,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具有监督权,但是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的手段对当地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信息进行及时的了解。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存在问题的成因因为行政执法领域“以罚代刑”现象的普遍存在,导致生产经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屡罚不绝,造成被罚者为“挽回损失”变加变本加厉的进行违法犯罪的恶性循环,使无序生产、经营,无序竞争充斥市场活动,正常的社会管理和市场秩序遭到严重破坏。
深入分析,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存在问题的成因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方面的原因刑法中对于行政犯罪问题的立法存在缺陷。
刑法虽然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部门法律,但却具有调整功能跨越领域的特有属性,是实现行政法规立法目的的保障。
在我国现行执法实践中,大量行政违法行为在法律上止于行政法律法规,现有的行政法律中对于行政违法设置了许多处罚措施,然而,对于行政犯罪行为却很少涉及,即使偶尔提及,也只作原则性规定,一般规定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与刑法并没有形成呼应,刑法中没有合适的罪名或罪状与其匹配,立法上的短裂必然导致放纵犯罪,阻碍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目前法律规定中关于行政违法同时又触犯刑法,即由行政违法过渡到刑事犯罪的情形如何建立追究机制,从责任主体到相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的权利与义务、证据转换程序、规则等等,尚没有配套的法律规范,至今只有若干行政规章或准司法规范,没有形成统一、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
2、来自行政机关原因随着行政活动领域及行政管理职能的扩张,导致了行政权的膨胀和蔓延,而对行政权的制约力量不足,也导致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顺利衔接。
首先,部门利益问题。
行政执法中凡是牵扯到行政征收、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案件,行政机关多是非常积极,而牵扯到其他行为种类的案件,则积极性要小得多。
其次,行政机关对于应当移送的案件如果移送则需要其准备证据材料,并且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因受了更严厉的惩罚而有可能对其打击报复等等原因将导致涉罪案件不移送,对于应当移送的案件而不移送的案件,即使有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其法律效力和强制力也没有保障,对行政机关缺少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3、来自检察机关原因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主要限于诉讼领域,而对于行政执法的检察监督尚处于起步阶段,法律层面依据不足,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办案过程中,是否没有将涉及刑事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另一方面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本身是否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触犯刑法的行为,如果构成渎职犯罪的,依法按照刑法侦查起诉。
对广泛的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权过程中存在的“以罚代刑”现象,检察机关显得无能为力,因为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前提是该案构成犯罪,但对于案件性质的判断权和决定权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检察机关对于不移送的案件无法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违法处理涉嫌犯罪案件,充其量是发出检察建议,或将自己掌握的情况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其监督手段软弱,缺乏刚性和力度。
此外,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的调查与处理是在内部运作的,具有封闭性。
除了案件的当事人以外,其他人对于违法犯罪的情形无法掌握。
行政机关与监督机关联系较少,条块分割、各自独立,导致信息交流不畅,使得一些不移送案件难以发现,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只能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实质性的监督作用。
4、来自公安机关的原因公安机关设置了过高的门槛阻碍了行政执法向刑事司法的顺利过渡,由于在行政执法的处罚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衔接和转化上均存在一些障碍,导致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在移送过程中出现分歧而相互扯皮。
对于行政执法案件,一方面,公安机关一般要求行政机关查清全部案件事实,收集足够的证据后再移交,但是行政机关由于调查措施和手段所限,难以收集足够的证据,这无疑加重了行政机关的负担。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接受移送的案件,常因其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证据要求上存在不一致的观点,有些案件多次被退侦,迫使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实行高门槛,对移送的案件上出现不符要求的不接受的现象,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行政机关移交案件的积极性。
三、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的思考“衔接机制”为检察职能的行使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使检察监督由诉讼过程监督向诉前监督延伸,使检察机关不仅对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人和事是否移交公安机关有权进行监督,而且将移交案件情况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衔接起来,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
既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又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同时启动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的监督程序,为检察院全面履行监督职能提供了契机和空间,丰富了检察监督的内涵。
我们从调研中反映的问题出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完善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一)完善立法1、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立法。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应有法律的支持,使各项具体规定明确、细化,建议在目前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内,确立行政刑法的立法模式,明确犯罪的判断标准和移送的法律依据。
行政刑法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行政目的,将违反行政法规范同时又触犯国家刑律的行为规定为行政犯罪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行政犯罪行为既不同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也有别于普通刑事犯罪行为,而是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相交叉而形成的双重违法行为。
行政刑法规范,也是一种特殊的、双层次的法律规范,而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法律规范和一般的罪行规范。
从行刑衔接的角度看,笔者认为,应当改变“空白刑法规范”的立法模式,在行政法律中明确犯罪的判断标准和移送的法律依据,以利于行政执法人员在行刑衔接时遵照执行。
同时完善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
将故意或重大过失不移送刑事案件,行政机关集体决定的不移送刑事案件等情形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严密法网。
2、完善立案监督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对行刑衔接的法律监督权。
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延伸至行政执法领域。
一是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立案监督,确立案件并行移送规定,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罪案件的同时应送达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立案监督不仅限于公安机关立案之后的行为,还包括立案之前的受案与初查行为,使检察院有针对性地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二是应加强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由于大多数案件的侦查终结权控制在公安机关手中,加之对其立案之前受案和初查活动监督的缺失,致使公安机关立案与撤案行为随意,部分移送的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