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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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促进建设项目科学、合理、高效推进,根据《建设工程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道路、桥梁、给排水工程等。

第三条初步设计审查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确保审查结果客观、公正。

第四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开展审查活动。

第二章申报材料与程序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报告、图纸、技术说明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的格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内容完整、准确、清晰,表达方式符合专业规范。

第七条申报初步设计的时间,申请人应当提前向建设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缴纳审查费用。

第八条建设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并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第三章审查内容及要求第九条初步设计审查应对设计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安全可靠性、环境适应性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条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给排水系统、电气设计等方面,各项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在规划、景观、施工、运营等方面的综合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经济性。

第十二条建设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明确设计存在的问题和改进要求。

第四章结果公示和反馈第十三条初步设计审查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了解审查结果并提出意见或异议。

第十四条建设管理部门应将初步设计审查结果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初步设计审查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对初步设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夸大宣传、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建设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建设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进行细化管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规定
/ 7 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集团公司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评审申请报告,组织工程技术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专家审查意见,逐条落实提出的问题并进行初步设计的修改和补充,形成初步设计文件修改版,报送集团公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建项目管理单位的批复文件。 (三)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持有的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达到国家和有关行业编制深度规定及质量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图纸。 (四)建设单位结合现场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后提供的初审意见。 (五)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安全设施、工程场地地震安全等“三同时”评价报告等政府审批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十四条 经集团公司评审的初步设计由集团公司履
/ 7 工程初步设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组织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煤炭产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7 行相关审批手续。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明确工程建设的规模、建设标准、使用性质、主要工艺与设备、总平面布置、公用辅助设计、生产及生活建筑面积、土地征用数量、劳动定员、建设工期、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审查内容。 由建设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通知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修改与概算调整,并督促设计单位及时提交有关文件,并根据工期计划签定施工图供图协议。 第十五条 经批准后的初步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设计的主要内容和概算不得任意修改,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 施工图设计如发生重大、重要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报初步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设工程如因使用性质、产品方案、主要工艺与设备等发生变化,涉及初步设计必须进行修改的,建设单位须将调整方案报经初步设计的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后,再办理有关修改初步设计的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不得开工和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煤炭产业部是集团公司煤炭产业项目建设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2项目内容:一、法定依据:(一)《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

在初步设计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二)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设计审核单位应当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初步设计审查或施工图设计审查,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进行审核。

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三)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和投资项目办事流程的通知(成府发[2001]118号)1、成都市国家非限制类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办事流程第一项第(五)条:如属于高层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行政主管牵头承办。

2、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办事流程第一项第(六)条:如属于高层建筑、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或政府投资的重要工程项目,还应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承办。

二、申请条件:三、申报材料:1、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书2、初步设计概要表3、立项登记通知4、规划批准方案5、用地红线图(原件)6、勘察设计合同7、设计图纸(含设计文件的电子文档)8、设计说明9、设计概算10、地勘资料11、专家审查意见12、地震安评报告(按《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界定的范围进行)四、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城乡建设局办事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第二步:承办科室审核资料、发放初步设计会审通知第三步:有关管理部门及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会审第四步:对通过审查的工程发出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管理,提高初步设计质量,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二、审查范围和内容(一)审查范围凡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均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二)审查内容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2、初步设计文件是否完整,包括设计说明、图纸、工程概算等。

3、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建筑结构、设备选型等。

4、工程概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投资控制要求。

5、环保、节能、消防、安全等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三、审查组织和程序(一)审查组织成立初步设计审查专家组,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包括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造价等专业。

(二)审查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2、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组织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

3、专家组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4、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5、主管部门对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四、建设单位的职责1、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2、组织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内部审查,确保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

3、按照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及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认真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将修改情况反馈给主管部门。

五、设计单位的职责1、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11-26(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是项当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一个环节,批准的初步设计是安排投资计划、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审批而未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设计依据和阶段第四条设计文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等,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

第五条初步设计编制须依据满足设计深度要求的基础资料进行,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测量、资源勘察及相关设计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设计。

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投资较少、项目简单的项目可用施工图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七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计文件的编制第八条设计文件编制必须由持有勘察设计证书且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需要招标的勘察设计应当依据核准的招标方案经过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深度,根据项目不同性质,按照国家各部委、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行业编制规定执行。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指导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主要设备与材料采购,征地与拆迁,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期。

第十条初步设计中,应对厂址、工艺路线、关键设备选型、主要专业方案、主体工程设施等作进一步的优化比选,优化比选要贯彻设计全过程。

第十一条批准的设计概算,是指导控制项目建设的最高控制额,设计概算编制深度必须满足项目实施全过程控制投资要求。

初步设计会审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会审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会审管理办法第一篇:初步设计会审管理办法江北区慈城镇、洪塘镇、庄桥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慈城镇、洪塘镇、庄桥镇(以下简称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区建制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体水平和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三镇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进行初步设计会审。

本办法所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系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批准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包括代建、合作建设)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其按规划要求配置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江北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初步设计会审工作。

第四条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初步设计会审,申请单位应将有关资料报区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中心窗口在资料齐全情况下开具房地产开发项目扩初会审抄告单,待7个主要协办单位(区发展计划与经济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交警大队、区环保分局、区消防大队、人防办)全部在抄告单上签收后出具受理单。

区城管局自中心窗口出具受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初步设计会审会议。

第五条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规划设计控制文本及选址意见书;3、建设条件论证会议纪要;4、立项批文;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1:500或1:1000用地红线图;6、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及宗地图;7、规划会审纪要;8、规划管理部门同意进入扩初设计的规划审批总平面图;9、完整的建筑初步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加盖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内容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外立面设计、概算、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消防设计、人防设计、交通组织设计、管道燃气设计、市政、公建配套等。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一个环节,批准的初步设计是安排投资计划、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审批而未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设计依据和阶段第四条设计文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等,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

第五条初步设计编制须依据满足设计深度要求的基础资料进行,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测量、资源勘察及相关设计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设计。

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投资较少、项目简单的项目可用施工图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七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计文件的编制第八条设计文件编制必须由持有勘察设计证书且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需要招标的勘察设计应当依据核准的招标方案通过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深度,根据项目不同性质,按照国家各部委、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行业编制规定执行。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指导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主要设备与材料采购,征地与拆迁,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期。

第十条初步设计中,应对厂址、工艺路线、关键设备选型、主要专业方案、主体工程设施等作进一步的优化比选,优化比选要贯彻设计全过程。

第十一条批准的设计概算,是指导控制项目建设的最高控制额,设计概算编制深度必须满足项目实施全过程控制投资要求。

设计概算组成包括:概算编制说明、初步设计总概算、单项工程概算、单位工程概算以及主要设备材料表。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1. 前言设计审查是建设工程项目中重要的环节,旨在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

为了规范初步设计审查的程序和要求,提高设计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本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3. 审查机构初步设计审查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

审查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由合格的审查人员组成。

4.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在完成初步设计后,应向审查机构提交初步设计审查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初步设计说明书- 结构设计计算书- 施工图纸- 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5. 审查流程(1)受理与分派:审查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材料是否齐全,如需补充材料,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正。

完成初步审查后,将申请分派给具体的审查人员。

(2)技术评审:审查人员对初步设计进行技术评审,重点关注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如发现问题或需要修改,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优化和完善。

(3)专家评审:对于复杂的工程项目或需要特殊技术支持的情况,审查机构可组织专家会审,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决策。

6. 审查结论审查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

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 通过: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初步设计继续进行后续工作,但仍需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继续审查。

- 不通过:建设单位应重新修改设计方案,并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7. 保密与公开审查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初步设计资料进行保密。

审查结果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公开。

8. 后续审查初步设计审查仅为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审查机构还需参与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和后续的工程实施、监督等工作,以确保设计方案的全面贯彻和实施。

9. 处罚与追责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的建设单位和设计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一、总则初步设计审查是指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审核,以保证初步设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一种管理措施。

为了规范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审核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审查范围初步设计审查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力、通信、智能化、暖通等工程专业。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构造安全、工程成本、工程进度、环境影响等方面。

三、审查程序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审查机构递交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设计文件和资料。

2. 审查受理:审查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受理并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专家评审:确定初步设计审查专家组,由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和建议。

4. 审查意见反馈:审查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向建设单位反馈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并要求做出相应修改或调整。

5. 再次审查:建设单位按照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查申请,进行再次审查。

6. 审查结果:审查机构根据再次审查结果,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报告,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建设单位。

四、审查要求1. 法律法规要求: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法、规划法等。

2. 技术要求:初步设计应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确保工程的安全可行性和施工可操作性。

3. 经济要求:初步设计应以合理的成本控制为基础,确保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和投资回报率。

4. 环境要求:初步设计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或影响,注重可持续发展。

五、监督与管理1. 规定责任:明确审查机构和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查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各方按规定履行责任。

2. 随机抽查:审查机构可以随机抽查已审查通过的项目,确保初步设计符合审查要求,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 事后评估:对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事后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项目提供参考与借鉴。

08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

08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

锦州石化公司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ZD/JZSH 08.03-2006 1. 范围1.1 为提高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质量,确保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系指拟建的炼油化工及其配套项目(含新建、改扩建、技改、技措等)。

1.3 初步设计审批与管理必须依据国家或股份公司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4 公司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主管单位为技术发展处,相关单位及受委托承担该项目的设计、监理等单位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1.5 本办法不代替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质量的检验和管理,不减轻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2. 引用标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装置与成品油储运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油炼销[2001]24号),“锦州石化公司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3.职责3.1 初步设计审批实行股份公司和分公司两级管理。

炼油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由专业公司负责管理。

炼油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由分公司技术发展处负责管理。

3.2 贯彻执行国家、股份公司及专业公司有关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组织制定本企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3.3 负责组织本企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预审和报批工作。

3.4 负责本企业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管理。

3.5 负责组织本企业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的招标工作。

3.6 负责本企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委托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4. 工作程序和要求4.1 初步设计的编制责任4.1.1 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按规定编制初步设计。

限额以下的小型技改技措项目是否编制初步设计由分公司自定。

4.1.2 技术发展处通过招投标或考察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业绩优秀的设计单位,签订初步设计委托合同,合同中对初步设计文件交付时间、设计内容、设计深度、设计质量有明确要求及相应的约束和奖惩条款。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37号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37号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导言】为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规范相关审查流程,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的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一、总则】1.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2. 初步设计审查是指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核、评估和审查的过程,目的是保证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符合相关法规。

【二、审查机构】1. 设立专门的初步设计审查机构,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2. 初步设计审查机构应具备相关技术资质和专业人员,具备独立、公正、客观、严谨的审查能力。

3. 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审查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三、审查程序】1. 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审查机构提交初步设计方案。

2. 审查机构应在接收初步设计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 初步设计方案应包括设计说明、图纸、技术参数等必要的文件材料,以便审查机构进行全面评估。

4. 审查机构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全面审查,对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之处提出具体修改要求。

5. 审查机构应与建设单位保持及时沟通,解答设计方案中的疑问,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调整审查进度。

【四、审查内容】1. 审查机构应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全面、系统、细致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构造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2)建筑布局的合理性和功能性;(3)材料和设备选用的可行性和经济性;(4)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的可行性和合理性;(5)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2. 审查机构应根据初步设计方案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对以上内容进行具体的评估和审查。

【五、审查报告】1. 审查机构应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报告,明确审核结果和相关意见。

2. 初步设计审查报告应详细列明审查的内容、审查意见和修改要求,并注明审核日期和审查机构的签章。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政府部门、设计单位及其人员、建设单位及其人员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设计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任务主要包括:审查设计文件的合规性、技术可行性和安全可行性;审查设计文件与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的符合性;审查设计文件的环境影响等。

第五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全面考虑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审查机构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机构,并依法组织实施审查工作。

第七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地完成审查任务。

第八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审查程序、工作要求和责任,确保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审查程序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审查机构提交设计文件。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设计文件后,及时组织审查工作。

第十条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初步审查,评估设计文件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如有问题,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改正意见。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和评估。

如有问题,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并要求其进行调整和修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审查机构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正,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重新提交审查机构。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对经详细审查修正后的设计文件进行复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和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审查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经批准后延期。

第四章审查结果第十五条审查机构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评估报告。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管理,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初步设计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审查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靠性。

二、审查范围下列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进行审查:1、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审查内容初步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设计依据是否充分、可靠,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2、建设规模、功能布局、工艺流程是否合理,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和生产运营需要。

3、建筑结构、设备选型、配套工程等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4、环境保护、消防、节能、抗震等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5、投资估算是否准确、合理,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四、审查程序1、建设单位向审查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勘察报告等。

2、审查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完善的资料。

3、专家审查采取会议审查或书面审查的方式。

审查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 5 人,且为单数。

4、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审查主管部门。

5、审查主管部门对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批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建设单位重新修改。

五、审查时限审查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自组织专家审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批复。

需要建设单位补充完善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六、建设单位责任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并保证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管理,确保初步设计的质量和合理性,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管理。

二、审查机构及职责设立专门的初步设计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领域的专家。

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初步设计审查的工作流程和标准。

2、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3、汇总审查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并督促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4、对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复审。

三、审查内容初步设计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设计依据: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项目批准文件的要求。

2、建设规模:审查建设规模是否与项目批准文件一致,是否满足使用功能和市场需求。

3、设计方案:审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包括建筑布局、结构选型、工艺流程、设备选型等。

4、技术经济指标:审查初步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合理,如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化率、投资估算等。

5、环境保护: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是否采取了有效的环保措施。

6、消防安全: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合理。

7、节能设计: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节能要求,是否采用了节能技术和材料。

四、审查程序1、申报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审查机构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许可文件、勘察报告等。

2、受理审查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受理审查。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查审查机构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专家审查应采取会议审查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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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06-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遵照国务院1998年9月29日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明传电报、及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693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初步设计是依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而编制的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施工图设计、订购设备和安排年
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三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是主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的经济、技术专家,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是否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条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总投资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我省管理的部属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省计委负责全省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及管理工作,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和本地区的设计审查
及预审工作。

第二章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第六条工程设计须按国家规定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信誉好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第七条报审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并附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批准文件、
以及外部条件的落实协议文件。

第八条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

不得随意改变厂址、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等。

如有确需变更的,应在编制
初步设计前,报经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门批准同意,并在初步设计
文件中重新明确。

第九条工程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如实地反映设计内容和设计标准,做到量价准确,深度应能满足控制投资、安排计划
和筹集资金的需要。

概算的编制原则、内容、计算方法、费率和费用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
安徽省的有关规定,总概算必须包括项目建设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静态投资和动态投资),要全面、客观、合理、符合工程实际。

第三章初步设计文件的申报
第十条初步设计文件申报时,应有下列文件资料作为附件同时申报: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批准的资源储量报告;
三、经批准的建设地址报告;
其中:凡涉及江河堤防安全的建设项目,需获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凡按规定需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需经省地
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

四、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协议文件;
七、建设资金筹措及有关部门承诺书;
八、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文本复印件。

初步设计内容不完整,资料不齐全,编制深度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或
设计概算不符合有关编制规定,主审部门可不予受理,退回补编重报;若
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的百分之十,原则上必须重新
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再行审批。

第四章初步设计审查的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审查是一个过程管理,它从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日期开始,到工程验收为止,其中包括初步设计批复、重大
设计变更的审批以及概算调整等过程。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和委托设计任务之前,必须把备选设计单位向初步设计主审部门报告,以便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对引进技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主审部门应参予对外技术交流设计全作交底等活动。

引进的合同文本和技术附件必须及时报送主审
部门,以便对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会同设计单位向主审部门汇报工程及初步设计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

主审部门对不符合审查条
件的初步设计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和补充。

对符合审
查条件的初步,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

第十五条主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情况,邀请有一定学术地位的和丰富实践经验的资深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审查。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审查会议,主审部门应综合各方面正确的意见和建设,形成审查会议意见。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据此进行修改和补充,形
成文件上报主审部门,经主审部门审查后正式行文批复。

第五章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按项目的隶属关系和规模,分级、
分部门审批。

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凡由国家计委、省计委批准立项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初步设计
均由省计委审批或转报会审。

二、凡由国家计委、省计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初步设计,均
由省计委审批或转报会审。

三、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国家主管部门与
省计委联合审批,联合审批时,若投资方意见分歧,报国家计委进行核批。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地方审批的项目,由省计委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
国家计委、主管部门备案。

四、省级主管部门、各地市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主管
部门、各地市计委审批,报省计委备案。

五、所有拟申请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由省计委上报争取国家资金支
持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由省计委审批。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一经批复,各有关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批复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初步设计中主要内容的修改,以及施工图设计变更可能引起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大幅度增长的,必须报经原主审部门同意。

第六章初步设计概算调整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静态
投资部分原则上不作调整。

但对由于国家政策变动而引起的投资的增加,
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概算调整必须经原初步设计主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建设过程中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概算增加,一律不予调整。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概调整的科学合理,概算调整应在工程完成土建工作量的70%和主要设备业已订货后进行。

第二十二条初步设计概算的调整,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报原初步设计主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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