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一、主要依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二、检查验收的组织实施

检查验收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组织工作由各级“确权办”负责。检查验收工作,在承包地块测绘成果、确权登记数据库、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确权登记颁证资金专项验收合格的前提下,采取县级自查、地市核查、省级验收的方式进行。

(一)专项检查验收

1、承包地块测绘成果检查验收。(由县市、区组织,在完善承包合同之前进行)。

2、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检查验收

3、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检查验收

4、确权登记颁证资金检查验收

(二)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

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省级验收

三、检查验收的内容与方法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保障落实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

检查验收工作主要采用内业查看、内业检测、外业抽样检测

的方法,重点检查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四、检查验收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验收组有权决定终止检查验收:

1、承包地块测绘成果检查验收未开展或未通过,省级抽查验证发现界址点精度指标、面积量算精度指标不达标等重大缺陷的;

2、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检查验收未开展或未通过;

3、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未完成;

4、确权登记颁证资金检查验收未开展或未通过;

5、因确权登记颁证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

6、承包经营权证发证率未达到98%(发证率=已发证数/应确权农户数×100%),或抽查访问农户时超过三分之一的农户对确权登记不满意的;

7、其他检查组认为应当中止的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