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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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一、主要依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二、检查验收的组织实施
检查验收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组织工作由各级“确权办”负责。检查验收工作,在承包地块测绘成果、确权登记数据库、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确权登记颁证资金专项验收合格的前提下,采取县级自查、地市核查、省级验收的方式进行。
(一)专项检查验收
1、承包地块测绘成果检查验收。(由县市、区组织,在完善承包合同之前进行)。
2、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检查验收
3、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检查验收
4、确权登记颁证资金检查验收
(二)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
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省级验收
三、检查验收的内容与方法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保障落实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
检查验收工作主要采用内业查看、内业检测、外业抽样检测
的方法,重点检查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四、检查验收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验收组有权决定终止检查验收:
1、承包地块测绘成果检查验收未开展或未通过,省级抽查验证发现界址点精度指标、面积量算精度指标不达标等重大缺陷的;
2、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检查验收未开展或未通过;
3、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未完成;
4、确权登记颁证资金检查验收未开展或未通过;
5、因确权登记颁证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
6、承包经营权证发证率未达到98%(发证率=已发证数/应确权农户数×100%),或抽查访问农户时超过三分之一的农户对确权登记不满意的;
7、其他检查组认为应当中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