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物流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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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政府财政部门购买或利用信托、基金、担保、贷款等形式提供的各种物流资金,采取补贴、担保、贷款等方式,用于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与改造升级,发挥物流行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因此,管理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办法也变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有关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

首先,政府财政部门应该按照预算法、财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发放物流资金的审批程序。

资金申请者应提出详尽的项目计划和申请材料,并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

其次,政府财政部门应聘请专业团队,严格审核物流资金使用情况,防止物流资金滥用或者浪费等。

应加大对非法融资的惩戒力度。

此外,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发放以及监管应该加强实施工作,稳固可持续发展趋势。

政府财政部门应每年对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发放流向进行考核,全面评估发放资金的回报情况,并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最后,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三管齐严”的原则。

政府财政部门应定期对专项资金的发放、使用、回收等情况进行综合管理,设立专项资金的使用规范,通过行政手段督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确保物流资金发挥最大价值效果。

综上所述,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在法律规定下对物流资金的申请、发放、使用和回收等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因此,建设充分利用资源的物流经济,完善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当前物流行业的重要课题。

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

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

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支持和推进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进一步规范投资补助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和国家促进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是指在综合运输网络特定节点上,以仓储、分拨、配载、配送、信息服务、多式联运、中转换装等货运服务功能为主体的物流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交通运输部利用车购税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的投资补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安排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

第二章投资补助范围第五条申请投资补助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须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属性,由独立项目法人单位开发建设,为众多物流企业和社会公众(组织)提供综合性、现代化的物流服务,能实现大批量货物转换和不同运输形式的有效衔接。

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应符合国家、区域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提升综合交通运输和物流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并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六条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与物流活动直接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共仓储设施、公共停车场、公共堆场;(二)联运换装作业设施设备;(三)物流信息系统。

第三章审核程序和资金安排第七条交通运输部应制定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原则、目标、支持重点、投资政策等主要内容,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合法开工后,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投资补助申请。

第九条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详见附件1):(一)项目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三)项目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四)项目类型和主要功能、建设方案、建设工期和进度、投资估算和筹资方案、预期绩效目标等基本情况;(五)物流信息系统以及基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物流园区信息系统互联应用的实施方案;(六)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赣州市物流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赣州市物流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赣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赣州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赣州区域性物流中心的实施方案》(赣市府办字〔2014〕56号)精神和市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赣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和物流园区建设,培育一批现代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企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货运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方式第五条物流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一)重点扶持物流项目。

包括:1、市级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等;2、分拨中心、大型专业配送中心、甩挂运输站场及其他物流运作平台,保税仓库、监管堆场;3、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项目、冷链物流项目,以及物联网、电子商务物流等业态创新的物流项目。

(二)重点扶持物流企业。

包括:1、第三方物流企业;2、实施物流剥离的工商企业;3、从传统运输、仓储、货代向现代物流转型的企业;4、大型连锁经营、快递等物流企业。

(三)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四)现代物流推进、社会物流统计和人才培训等工作;(五)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审核项目的委托费用;(六)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物流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奖励三种资助方式。

赣州市促进物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赣州市促进物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物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赣市府发[2005]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关于促进物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属“十大体系”配套文件之一,是加快发展我市物流产业,建立和完善我市物流服务体系的重要政策措施。

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七日关于促进物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加快实施“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发展战略,推进我市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政策法规等“十大体系”实施意见》(赣市发[2004]13号)精神,特制订如下政策规定。

一、设立重点物流项目和企业1、重点物流项目:市级规划的物流基地;列入重点建设的大型专业配送中心和批发市场;公共保税仓库、监管堆场、公路货柜车查验场、铁路国际集装箱货物、口岸作业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2、重点物流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物流剥离的工商企业;传统运输、仓储、货代经过改制资产重组资源整合向现代物流转型的企业;大型连锁经营、快件物流企业。

3、市重点物流项目及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全市产业布局调整的需要每年进行资格确认。

二、物流用地政策4、对列入市规划的物流基地内设立物流企业的新增用地,土地出让金按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指标分别计收配套费;物流园区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用地,免收配套费;物流配送项目地价可以分期支付,最长期限3年,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

5、重点物流项目用地,按自用工业用地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按自用工业用地配套费的75%交纳。

6、物流园区内出让(自用)土地设立物流项目,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用地可保留出让(自用)性质不变。

7、物流园区外的物流企业新增用地地价、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等优惠问题,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个案研究解决;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土地出让金可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及规划指标计收地价,按法定比例交缴,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作为法人资产作价出资;企业以原划拨土地的原有建筑物自行改造或新增建筑设立物流配送中心的,凡不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用地可保留划拨性质,按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理的有关政策办理;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以地入股或以地作价出资设立仓储、包装、运输物流企业的,所使用的行政划拨或出让(自用)土地按工业仓储类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用地配套费。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赣州市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赣州市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赣州市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发[2017]30号【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6.14【实施日期】2017.06.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赣州市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赣州市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14日赣州市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市发改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江西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4号),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全面提升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18年,全市物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左右,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的比重下降到16%以下;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技术先进、便捷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有序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铁路集装箱运输量增长30%以上,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的比重较2015年下降2个百分点左右。

规划建成一批技术水平高、集散能力强、公共服务功能完备的物流基础设施,打造一批多式联运示范物流枢纽,培育形成一批现代物流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

形成具有赣州特色的区域现代物流创新发展模式。

建成连接东南沿海与中西部地区的区域性物流中心,成为江西经济发展高地和物流成本洼地。

赣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赣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赣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资金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社保基金、政府债务等各类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科学安排财政资金,所有财政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规范办理。

(二)民主理财原则。

重大决策和重大资金的安排调度使用,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

(三)安全优先原则。

牢固树立“安全为本”思想,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四)合理高效原则。

按现行财政金融政策合理运作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第二章财政资金账户的管理第四条财政资金账户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由财政部门开设的预算内、预算外和其他财政资金账户。

财政资金账户的管理遵循“安全、统一、精简”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资金账户的设立必须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

为方便财政资金及时、快捷到账,涉及必须支付到乡村一级的财政资金,经过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可在农信社开设财政资金账户。

第六条各类财政资金账户应归口到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和统一调度”,实行规范管理,减少资金安全隐患。

第七条财政资金账户应定期进行清理,精简账户,提高效率。

同类资金账户应合并,不符合规定的账户必须撤销,杜绝多头开户、多头管理、混存混用的现象。

第三章财政收入资金的管理第八条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财政收入资金应直接缴入财政预算内国库。

对于异地转账和个人零星缴款较多的税费或土地收入,财政部门可通过收入汇缴专户进行归集后缴入国库。

第九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财政部门应定期将收入汇缴专户资金及时足额缴入预算内国库,不得挪用、挤占、借出或坐支收入汇缴专户资金。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6•【字号】赣市府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赣市府发[2006]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物流体系建设,推动汽车货运产业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切实提高汽车货运企业的市场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赣州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确保汽车货运产业稳步增长1、2006年全市新增汽车货运车辆增长20%以上,财政新增税费收入增长15%以上。

力争在今后3年内全市汽车货运车辆达到3万辆,确保财政税费年收入稳步增长。

二、制定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认定标准,做强做大货运产业2、对在赣州注册和缴纳税费的汽车货运企业,同时拥有自有(含已过户)货运车辆(征费吨位)200吨位以上、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年货运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可认定为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

章贡区、赣县、南康、信丰、大余、龙南、瑞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8个物流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县(市、区)今年要组建三家以上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其它县(市、区)要组建一家以上。

《赣州市规模以上汽车货运企业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三、统一汽车货运企业税费征收标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3、车辆营运税收:按县级最低营运收入标准计征。

规模以上企业所缴税额由当地受益财政按地方所得税额的20%给予奖励。

4、车船使用税:按每年每吨60元计征。

规模以上企业由当地受益财政按该企业当年增缴地方所得额的50%给予奖励。

5、个体工商管理费:对个体运输户按每月每吨20元标准征收,按季缴交则缴二开三;一次性缴交一年的,全年按每吨120元缴交;对货运车辆年达到百吨以上的个体运输户,其车辆全年按每吨120元征收,单车5吨以上按5吨封顶征收。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6•【字号】赣市府办发[2009]97号•【施行日期】2009.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9〕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赣州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六日赣州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赣市府发[2006]25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赣市府发[2009]33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明确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认定程序与管理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赣州市境内注册和缴纳税费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货物运输、仓储配送、货运代理等类型物流企业。

第三条参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结合我市物流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认定标准。

第四条赣州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采取企业申请、业务部门审核、评审机构评审,经批准后公开发布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成立由市交通局(市物流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运管处、市港航处等单位组成的评审小组,专职负责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评审认定工作。

第六条赣州市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评审认定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

经认定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享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赣市府发[2006]25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赣市府发[2009]33号)的扶持。

运输企业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运输企业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运输企业资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运输企业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降低资金成本,保障各项经营活动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资金管理的法规和企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运输企业各部门、直属单位及下属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金管理的法规,执行企业的财务制度。

第三条运输企业应按照资金高度集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对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直属单位实行预算申请拨款、银行存款限额管理。

第四条运输企业所有的收入须进入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条运输企业所有的支出依照已批准的预算及审批程序核准后支付。

第六条运输企业对资金的支付实行分级授权批准制度。

第二章资金管理职责第七条运输企业财务部是企业资金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 贯彻执行国家资金管理法规,制定企业资金管理规定。

2. 指导和规范直属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

3. 监督管理企业销售收入收款。

4. 对直属单位所需资金的审批、拨付及限额以上的直接对外付款。

5. 办理直属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审批手续,监督、检查直属单位对银行账户的使用。

6. 核定直属单位银行限额、周转备用金。

7. 编制企业资金滚动计划。

8. 协调与联系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

9. 研究企业的资本结构,提出融资的建议方案。

10. 办理企业的融资业务,管理企业的债务。

11. 提出对企业资金管理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资金收付管理第八条运输企业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九条运输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的收付操作。

第十条运输企业应实行银行存款限额管理,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一条运输企业对资金的支付实行分级授权批准制度,各级负责人应按照授权范围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资金使用监督第十二条运输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运输企业应实行资金使用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责任。

赣州市航空物流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赣州市航空物流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赣州市航空物流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为全力加快我赣州市航空货运发展,积极建设“买全球、卖全球”的国际航空货运枢纽,日前,《赣州市航空物流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出台。

据了解,奖励对象涉及航空运输企业或货运包机包舱人、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卡车运营商和货主企业,奖励范围包括定期、不定期航班和空陆联运卡车,区分国内和国际地区分别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奖励,奖励政策暂定三年。

据介绍,在国内客运航线上,新开一年内国内货运定期航线,每航班奖励3万元,同时按照舱单进出港货量每公斤奖励2.5元;在亚洲及港澳台地区货运上,定期航线业载40吨以下每航班奖励10-14
万元;在国际洲际货运上,货运定期航线业载40吨及以上机型每航
班奖励60-70万元。

该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3•【字号】赣市府办发[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6]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赣州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OO六年八月三日赣州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是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资金实行财政专项管理,按照招商工作需要,分次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年终指标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第四条招商引资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如下原则:(一)节俭原则。

在确保招商引资效果的前提下,招商引资经费的使用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招商活动要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相互攀比,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二)保重点原则。

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主要保障市委、市政府开展重点招商活动所需经费支出。

其他部门、单位开展的招商引资活动(市政府确定的招商小分队除外),经费自行解决。

(三)分级负担原则。

市委、市政府组织各县(市、区)统一到外地开展(参加)招商引资活动,带队市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费用和应由市本级负担的公共费用从市本级招商引资资金中解决;县(市、区)或市直单位邀请市领导参加自行组织的推介会或招商展,各项费用均由邀请单位负担。

第五条招商引资资金使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市委、市政府在国内外开展的重点招商引资活动支出。

江西有关货运物流纾困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西有关货运物流纾困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西有关货运物流纾困行动方案的通知
1、实施高速公路货车差异化收费政策,采取全路网、桥隧分车型折扣方式,即在现行通车路段的通行费标准上,对2至6类货车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

2、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对当地货物运输车辆高速通行费给予适度补贴。

3、安排省级专项交通资金,对重点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实施困难补贴。

4、抓住国家新出政策,积极争取扩大我省物流企业融资规模,支持物流企业生产经营、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升级改造。

5、结合我省物流基础设施布局和物流企业业务规模、服务网络、设施水平、等级评定、信用记录等,确定一批服务保障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的重点物流企业,对其从业人员按照白名单管理,推广实施货物运输“直通车”制度,享受入江提前报备、免费核酸检测等相关优惠政策,保障应急情况下白名单企业物流运输通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主要物流节点规划建设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主要物流节点规划建设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主要物流节点规划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赣市府办发[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主要物流节点规划建设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8〕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中心城区主要物流节点规划建设方案》已经2008年5月5日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赣州市中心城区主要物流节点规划建设方案为加快赣州物流体系建设,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赣州市现代物流2006-2015年发展规划》,特制定赣州市中心城区物流主要物流节点规划建设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要求,以现代科技为支撑,通过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赣州市区及周边区域设置功能互补、相互关联、各具特色的物流节点,为构建全市现代物流体系网络,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创造良好条件。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按照赣州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现代物流节点,引导企业投资方向,避免盲目扩XXX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建设资金主要由企业自行筹措,投资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政府在有关政策上予以倾斜支持。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

要根据各区域城市建设进程,突出重点,逐步推进。

首先解决综合物流园区建设问题,再按成熟一个建设一个,实施其他各物流节点建设。

三、发展目标到2011年底,基本建成以综合物流园区及其他相关物流节点位核心的赣州城区物流体系,物流集散量占全市的70%以上。

物流补贴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物流补贴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物流补贴管理制度规定范文物流补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流补贴管理,提高运输效益和运营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物流企业和运输车辆。

第三条物流补贴管理准则包括激励性补贴、节能减排补贴、绩效评估补贴等。

第四条物流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划拨。

第五条物流企业应当及时缴纳相关税费和社会保险。

第六条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有关部门申请补贴。

第七条物流补贴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流补贴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章激励性补贴第九条激励性补贴面向物流企业,根据其货运量和运输服务质量给予相应补贴。

第十条激励性补贴的申请条件包括:物流企业持有有效的经营许可证,安全运营记录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激励性补贴的补助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物流企业可以按季度或年度向有关部门提出激励性补贴的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经营状况报告、运输记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及时发放激励性补贴。

第三章节能减排补贴第十四条节能减排补贴面向使用清洁能源和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排放的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节能减排补贴的申请条件包括:运输车辆达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安全运营记录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节能减排补贴的补助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节能减排补贴的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车辆运行状况报告、车辆技术参数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运输车辆及时发放节能减排补贴。

第四章绩效评估补贴第十九条绩效评估补贴面向物流企业和运输车辆,根据其运输效益和服务质量给予相应补贴。

第二十条绩效评估补贴的申请条件包括:物流企业和运输车辆持有有效的经营许可证,运输记录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估补贴的补助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4号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财政厅(局):为加强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助农增产增收,拉动农村消费、扩大内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7)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发展农村物流服务体系。

为了加强和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采取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确保实效。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对象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一)建立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包括以助农增收为重点的农产品、农资等重要涉农物资的市场价格、供求状况以及科技等信息服务。

(二)物流配送中心升级改造。

包括优势流通企业的配送中心本身功能改造及配套的冷链储运系统等改造。

物流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模版

物流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模版

物流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充分发挥资金集中管理和规模优势,提高公司资金运营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资金是指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是指持有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成已知现金、价值变动风险较小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三个月以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资金管理原则(一)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原则;(三)资金收支“两条线”原则;(四)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本部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

第六条资金管理建立考核监督制度,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各子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由财务管理部门专设资金管理员负责与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接资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财务管理中心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负责制定资金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管理业务的有序开展;(三)管理各子公司银行账户的新增、撤销并进行审核审批;(四)审核、汇总各子公司资金管理报表及收支预算,并进行有效资金平衡,报总经理经审批后组织实施;(五)及时监控各子公司的资金流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六)检查、指导、监督各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七)负责与各子公司协调资金管理的各项工作;(八)负责相关资金报表的模板确定,若需变动,修改后及时通知。

第九条各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二)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工作秩序;(三)编制资金管理报表,严格执行业务审批程序,定期分析资金报表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上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四)按照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规定进行资金归集;1、各企业应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资金归集;2、各企业应积极配合公司签约归集账户,坚决杜绝挪用、坐支、隐藏资金;3、各企业资金归集执行实时归集、实时下拨原则,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推进收支预算审批。

物流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物流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专项资金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拓展资金、技术研发资金、安全生产资金、员工培训资金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合理分配、严格审批、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规划和审批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1. 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2. 审批专项资金的使用申请;3. 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4. 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第六条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1. 市场拓展:用于市场调研、广告宣传、客户关系维护等;2. 技术研发:用于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3. 安全生产:用于安全设施建设、安全培训、事故处理等;4. 员工培训:用于员工技能培训、职业发展等;5. 其他经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合理支出。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部门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包括使用目的、预算、时间安排等;2. 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批;3. 部门根据审批结果执行资金使用计划;4. 部门定期向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第九条公司设立专项资金监督小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专项资金监督小组的职责:1. 定期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2.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3.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资金使用违规的处理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侵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本级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本级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本级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4•【字号】赣市府办发[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本级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7]27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赣州市本级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四日赣州市本级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运行效益,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偿还,防范财政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的赣州市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赣州市欣鑫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贷款结算经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是指政府承诺还本付息、由赣州市欣鑫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用于赣州中心城区“三江六岸”周边农田防护等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四条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一)统一管理原则。

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由赣州市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纳入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得领导小组的批准,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实施。

(二)经济效益原则。

贷款项目的立项与开发原则上必须以有经济效益并能及时足额还本付息为前提,确保财政无风险。

(三)专款专用原则。

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实行封闭运行,专项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五条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拨付、合理使用贷款资金;严格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决算及监督和考核工作,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时筹措还贷资金,确保按期还本付息。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12.19•【字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为推进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发展,现将《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将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监测系统,并依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中“(一)线上服务能力要求”向企业注册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申报材料1式4份。

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至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联系人:局客货处马洁忞,电话:*************),同时抄送至设区市交通运输局。

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企业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监测系统及线上服务能力初步认定,初步认定结果报省厅,由省厅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或在官网公示(联系人:厅运输处熊贻辉,电话:*************)。

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符合要求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予以许可。

三、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五条要求, 网络货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附件:/jigou/ysfws/201909/t20190909_3248768.html (略)/jigou/ysfws/201909/t20190927_3277562.html (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12月19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赣市府办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月29日赣州市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问责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进一步落实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治超工作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问责对象在治超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后果,依法依规对其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问责对象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问责方式:(一)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工作滞后的,由市治超办督促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通过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情况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四)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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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赣州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赣州区域性物流中心的实施方案》(赣市府办字〔2014〕56号)精神和市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赣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和物流园区建设,培育一批现代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企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货运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方式第五条物流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一)重点扶持物流项目。

包括:1、市级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等;2、分拨中心、大型专业配送中心、甩挂运输站场及其他物流运作平台,保税仓库、监管堆场;3、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项目、冷链物流项目,以及物联网、电子商务物流等业态创新的物流项目。

(二)重点扶持物流企业。

包括:1、第三方物流企业;2、实施物流剥离的工商企业;3、从传统运输、仓储、货代向现代物流转型的企业;4、大型连锁经营、快递等物流企业。

(三)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四)现代物流推进、社会物流统计和人才培训等工作;(五)市现代物流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审核项目的委托费用;(六)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物流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奖励三种资助方式。

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资助,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流专项资金不予资助:(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二)已经获得政府投资或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需要联合支持的重大项目除外;(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三年的;(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五)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资助情况。

第三章资助的条件与标准第九条贷款贴息的条件与标准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物流企业,其项目必须为非财政投入的重点物流项目,且所贷款项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如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或开拓市场等。

同一建设项目贴息最长不超过三年(已享受省级以上贴息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贴息资金补助标准为:贷款建设项目贴息年度的贷款本金平均余额的2~3%,一年最高贴息100万元,单个项目贴息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奖励的条件与标准:(一)对当年度新评为国家1A、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10万、20万、30万、40万元奖励,升级企业给予补差奖励。

经认定的国家A级物流企业,其员工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中高级物流师资格考试的,可获得市级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每人1000元补贴。

(二)对在赣州市注册具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50%奖励;第四年、第五年,给予30%奖励。

(三)对全球企业500强和国家5A级大型物流企业在赣州设立区域总部或区域性分拨中心、配送中心或采购中心,自设立起三年内,按其在赣州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20%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30%奖励。

(四)对在赣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和综合化物流服务,经营年限在5年以上(含5年)、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年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其在赣州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20%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30%奖励。

(五)对采用集装箱运输,在赣州本地注册及报关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货代、船代业务,由受益财政给予100元/标箱补贴。

对年度物流量、上缴税收排名前10位或吸纳就业人数1000人以上的物流企业进行专项奖励,对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落实财政扶持资金,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项目补助的条件与标准(一)物流企业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物流企业投入50万元以上用于企业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以企业为主投资建设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项目。

采取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含新投资建设项目土地款等费用,下同)累进资助率的办法进行资助,即完成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资助,完成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实际投资额5%给予资助。

单个项目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物流企业高新技术应用项目。

对物流企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采购与应用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以及全球定位、地理信息、道路交通信息通讯、智能交通等系统应用设备,且一年内设备投入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设备和增值税发票,给予8%奖励;对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四)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平台项目。

根据联动发展实际情况予以补助,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物流行业重大基础性建设与研究项目(包括行业和地方物流标准的制定与实施项目、物联网技术的推广应用项目、物流课题研究项目等,以及物流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

大力支持重大物流项目建设,对列入年度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在促进物流业发展方面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且累计已完成总投资额30%以上的在建重大工程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0.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研究项目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市级推动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

承办单位可申请项目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现代物流推进、社会物流统计和人才培训等工作。

由市物流办按实际需要提出用款申请,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报批后拨付。

第四章资助的申报及审批第十二条市物流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制订年度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物流工作的市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资助申请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受理。

每年上半年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公开发布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

第十四条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资助申请进行实地考察。

专家评审工作和工作人员实地考察工作应分别独立进行,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意见相一致的,其资助申请才能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以及对资助申请的实地考察实施方案和专家评审操作规程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一)市物流主管部门对已经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的资助申请进行审议,按照年度资金预算和结构及急重缓轻的顺序,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二)市物流主管部门将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三)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物流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或者举报,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组织核查;(四)根据公示结果,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五)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六)预留专项资金,由市物流主管部门根据市领导的相关批示和临时性工作需要提出使用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物流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资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物流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项目完成后,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书面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对被资助企业以及已经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书面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本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物流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这些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且证据确凿的,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取消其项目与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

同时,市财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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