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第4章
火灾事故调查相关规定文件
火灾事故调查相关规定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提高火灾事故调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是指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细致的调查分析,找出火灾的原因和责任,为防范未来火灾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法开展,尊重事实真相,遵循科学规律,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保密调查资料。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谁违反规定,谁责任”的原则,对于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机构,明确部门职责,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调查能力和素质水平。
第二章调查程序第九条发生火灾事故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消防部门组织调查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调查。
调查人员应当搜集现场证据,记录火灾现场的情况。
第十条调查人员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了解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基本情况,对现场遗留的各类物证进行收集与保护。
第十一条调查人员应当对火灾事故中涉及的相关证据进行查验和鉴定,包括火灾现场的物证、火灾事故记录、相关人员的证言等。
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对火灾事故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询问,听取他们的陈述和意见,了解他们在火灾事故中的行为和作用。
第十三条调查人员应当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分析,寻找火灾的起火点、燃烧轨迹等信息,帮助确定火灾原因。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对火灾事故的调查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明确火灾的原因和责任。
第十五条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分析火灾事故的病灶和薄弱环节,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和措施,为预防未来火灾提供参考。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解释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是指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综合性调查,并依法查清火灾事故的成因、性质、损失和责任,以及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尊重事实的原则,加强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的衔接,是强化火灾防控工作、改进安全管理和预防重大事故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法保护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安全,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确保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组织和领导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的组织和领导属于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工作职责范围,消防部门应当依法承担火灾事故调查的主导和牵头责任。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的领导小组,明确负责人员,加强组织协调,统筹调度各项调查工作。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确定火灾事故调查的具体任务、目标和分工,协调解决调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及时、准确、全面完成。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应当做好与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专家的沟通,积极协调充分利用各方资源,提升火灾事故调查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和方法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包括立案、调查、鉴定、结论四个环节。
第十二条立案环节是指消防部门接到火灾事故报警之后,依法立案,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工作的程序。
第十三条调查环节是指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取证,调查火灾事故的成因、性质、规模等内容的程序。
第十四条鉴定环节是指对火灾事故的现场勘验取证资料进行技术鉴定,分析火灾事故的成因、损失和责任的程序。
最新版本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最新版本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火灾事故调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国内范围内的各类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依法开展、科学准确,并确保独立、客观、公正。
第四条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高火灾调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调查水平。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配合消防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和调查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确保火灾事故的及时处置和调查。
第七条公民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如实提供调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二章调查程序第九条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展开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一)现场勘查;(二)相关人员询问;(三)证物收集;(四)资料梳理。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的现场勘查应当做到如实记录火灾现场的情况,包括起火点、燃烧物、火势扩散情况等。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的相关人员询问应当对与火灾事故有关的人员进行询问,了解他们对火灾的认识和了解。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的证物收集应当全面、系统地进行,确保所采集的证物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的资料梳理应当把握调查方向,深入分析火灾的原因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调查责任第十五条消防部门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发现火灾原因,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调查结果第十七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结果应当由消防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签署,并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火灾原因;(二)责任认定;(三)相关处理意见。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第十一条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十二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一没有人员伤亡的;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四没有放火嫌疑的;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第十三条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四条除依照本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进行调查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第十五条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协助调查复杂、疑难的火灾;专家组的专家协助调查火灾的,应当出具专家意见;第十六条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第十七条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第二节现场调查第十九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对火灾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二十条勘验火灾现场应当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现场进行勘验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尸体表面进行观察并记录,对尸体在火灾现场的位置进行调查;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现场图应当由制图人、审核人签字;第二十一条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量取痕迹、物品的位置、尺寸,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二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三封装痕迹、物品,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和封装痕迹、物品的名称、编号及其提取时间,由封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第二十二条根据调查需要,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现场实验;现场实验应当照相或者录像,制作现场实验报告,并由实验人员签字;现场实验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实验的目的;二实验时间、环境和地点;三实验使用的仪器或者物品;四实验过程;五实验结果;六其他与现场实验有关的事项;第三节检验、鉴定第二十三条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第二十四条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为了确定死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医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重伤的;二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鉴定的;三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四其他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第二十六条对受损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由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具有资质、资格;二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盖章签名;三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分;四鉴定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情形;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第三十条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第三十三条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起火场所概况;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四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五防范措施;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第六节复核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第三十六条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三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四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同时通知原认定机构;第三十七条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第三十八条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第三十九条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或者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三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第四十条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和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申请人、其他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二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对经过调查不属于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录在案;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有关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的,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并根据案件需要附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通知书;二案件调查情况;三涉案物品清单;四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验、鉴定意见以及照相、录像、录音等资料;五其他相关材料;构成放火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处理的,火灾现场应当一并移交;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应当自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退回案卷材料;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二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二“户”, 用于统计居民、村民住宅火灾,按照公安机关登记的家庭户统计;三本规定中十五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四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第四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中有关回避、证据、调查取证、鉴定等要求,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15日发布施行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和2008年3月18日发布施行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100号同时废止;。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时准确地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提高火灾防范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公正、科学、及时地进行。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对制定、审批和执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工作计划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适用于因火灾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等损害事件的调查。
第二章调查机构及人员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可以由公安机关、安全监管部门、消防部门、司法机关等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专业的火灾事故调查机构进行。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制度,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调查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调查规程,不得泄露调查机密。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调查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
(二)收集火灾现场的相关证据和资料,包括现场图片、视频、火灾原因初步调查报告等。
(三)询问相关的目击者和当事人,了解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四)进行现场勘查和技术检测,找出火灾的起源和可能的燃烧原因。
(五)编写火灾事故详细调查报告,提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六)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并进行答辩。
(七)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关的处理决定,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四章调查结果的处理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公布调查结果,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十条对于火灾事故调查结果认为存在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对于火灾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火灾事故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需要立即整改的,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并监督整改工作。
火灾事故调查技术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事故的调查技术管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火灾事故的调查技术活动。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技术活动应坚持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调查,对调查实验、技术分析和结论应当和谐、协调。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技术活动应当符合技术要求,综合分析火灾事故案件的相关资料和证据,确定火灾事故案件的起火原因和过程,综合评估火灾事故案件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建议。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技术活动应当遵循设施的保护原则,保护现场证据,保护火灾事故调查技术文件和数据的完整和保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焚烧场所、现场实验、对火灾事故调查技术活动产生影响或者伪造、篡改、销毁、隐匿与火灾事故案件调查有关的证据,不得随意对火灾事故调查技术文件和数据进行删除、篡改、泄露或者篡改等。
第七条在火灾事故调查技术活动中,火灾事故调查技术专家和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从事火灾事故调查技术活动。
第八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对火灾事故调查技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加强对火灾事故调查技术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技术活动的范围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技术活动主要包括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分析、火灾事故模拟实验、火灾事故案件技术评估、火灾事故案件调查技术文件和数据的整理和分析等。
第十条火灾事故现场调查是指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勘察,采集有关证据和资料,并进行初步分析,确定火灾事故的起火位置、火势方向、烧损程度等信息。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原因分析是指根据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的结果和相关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确定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和过程。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模拟实验是指利用模拟实验技术对火灾事故案件进行模拟实验,模拟火灾事故的起火过程和发展规律,研究火灾事故案件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等。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共5篇)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共5篇)第1篇: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第1篇:学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市XX职业培训学校发生火灾,无人员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XX市人民政府组成”5、18”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XX市XX职业培训学校为民办学校,负责人XX,办学类型为计算机操作员、焊工、车工,发证机关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文号为——劳社技20154号,有效期2015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该校位于XX路2789号,路西临街楼房,南北走向,建筑属二级耐火建筑。
该校办学场所系租赁,出租单位是XX市东郊供销社。
东郊供销社建筑用途及分布:一楼为门面房分别承包给6个商户,二楼至四楼及五楼一半被XX培训学校租用,二楼为车床操作间、储藏室、办公室、电教室,三楼为焊工操作间和教职工、学生宿舍,四楼及五楼一半为教职工、学生宿舍,五楼另一半为东郊供销社办公室。
东郊供销社法定代表人XX,经济性质是集体所有制,经营方式为批发、零售,经营范围是百货、农业生产资料、土产、日杂、糖酒、纺织品、五交化、民用建材(经营范围没有场地租赁)。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5月18日22时许住在三楼的培训学校职工——-刚躺下准备睡觉,闻到有烟味就穿上衣服下到二楼车床操作间查看,推开操作间门发现有火光和浓烟后,立即上三楼叫司机和学生并到一楼让值班人员把大门打开,让人员到临近消防一中队报警。
当时楼上共有师生26名,听到呼喊后有部分师生跑到楼下。
XX市消防一中队接到哨兵报警后,立即出动水罐车三辆、抢险救援车一辆,官兵22人赶往现场。
22时33分,经过15分钟紧张有序的抢救,剩余被困人员被安全营救,23时10分,火势被完全扑灭。
经调查,着火部位位于车床操作间东北角的木质隔断墙,该操作间北墙靠东侧摆放有木质柜子一个,木质柜子西侧有一木质门,靠操作间东墙有木质储物柜12排、靠储物柜停放有一辆自行车、操作间靠南墙自东向西有5个台式车床、靠操作间北墙有2个台式钻床和4个台虎钳。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第四章 火灾痕迹物证
(二)烟熏痕迹的证明作用
1.证明起火点 根据烟熏痕迹的形状、位置、分布和浓密
程度可以确定起火点。
(1)如果在室内墙壁上有“V”形烟熏痕迹, 那么“V”形的底部就是起火点。
(2)如果吊顶内残存的山墙上烟熏浓密, 而吊顶下面室内墙壁上烟熏稀薄,则说 明吊顶内先起火;反之,说明室内先起 火。
(3)如果大部分烟熏痕迹在吊顶以下墙 壁上,而且吊顶上下墙面烟熏界线分明, 只有某部分墙壁吊顶上下烟熏浑然一体, 则说明起火点在这个浑然一体的烟熏痕 迹下面附近。
(4)在什么条件(温度、湿度、遇酸、遇碱、 混入杂质等)下某种物质能够自燃;
(5)某种物质燃烧时出现什么现象(焰色、烟 色、气味);
(6)某种物质在某种燃烧条件下遗留什么样的 残留物及其它痕迹。
(7)验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四)火灾痕迹物证的后期处理
1.各种物证经有关方面的专家和部门鉴定,作 出结论并在火灾事故处理完毕后,可予撤销、废弃 或归还原主。
(4)力学性能测定 力学性能测定主要是对材料 包括焊缝的机械强度、硬度等方面的测定,以 分析破坏原因、破坏力及火场温度。
(5)断面及表面分析 主要是对金属材料破裂断 面特征和材料内外表面腐蚀程度的观察检验, 从而分析判断材料的破坏形式和破坏原因。
3.直观鉴定
直观鉴定是具有鉴定资格的人根据自己 的知识、经验,用感官直接或用简单仪表 对物证的鉴定。
物理分析鉴定是指对物质物理特性的测定。 (1)金相分析 通过金属构件内部金相组织变化, 分析发生这种变化的条件,从而判断火场温度及发 生这种变化的原因。 (2)剩磁检测 剩磁检测用来测定火场上铁磁性物 件的磁性变化,它主要用来鉴别是否雷击或较大电 流短路造成的火灾。
(3)炭化导电测量 电弧或强烈火焰可使木材等 有机材料炭化导电,通过炭化层电阻的测量, 鉴别电弧造成的火灾或分析火势蔓延的方向。
火灾事故调查管理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火灾事故的调查和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火灾事故应对的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依法组织、科学调查、客观公正、及时有效。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和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国家、省级、地级、县级及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承担。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管理机构第四条国家级火灾事故调查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研究、制定火灾事故调查管理的有关政策;(二)组织和指导火灾事故调查和管理工作;(三)联合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技术评估和鉴定;(四)推进火灾事故调查经验和技术的研究和交流;(五)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培训和资格考核;(六)组织专家组对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进行鉴定;(七)承担火灾事故调查和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级火灾事故调查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管理工作;(二)负责推进火灾事故调查经验和技术的研究和交流;(三)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培训和资格考核;(四)承担火灾事故调查和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地级和县级火灾事故调查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管理工作;(二)负责开展火灾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统计工作;(三)协助上级机构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四)负责火灾事故防范和火灾隐患的排查与处理。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的工作。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三)具有火灾事故调查经验;(四)具备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调查能力。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严禁泄露事故调查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不得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
火灾事故调查
• 公安派出所的管辖 负责辖区内直接财产损失2万元以下、 受灾户数为1户的、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调 查。 协助辖区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的 火灾调查工作,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 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和开展调查询 问工作。
第2部分 火灾调查程序
1、做好出警准备 尽可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观察火势蔓延方 向,控制或确定有关当事人以利于调查询问, 及时开展现场勘验); 准备现场勘查车、勘验仪器、勘验工具、个 人防护装备、照相摄像器材、封闭现场公告、 询问笔录等等。 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条件且直接经济损失估算 在500元以下的火灾可不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总队、支队、大队三级分工
• 支队:负责组织调查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 重伤10人以上的,受灾30户以上的,直接 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火灾。其中一次 死亡3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的,相关法律文书由火灾发生地所属大队 出具。 负责支队列管重点单位的火灾调查。 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的失火案和消防 责任事故案的办理。
• 典型描述:火灾现场位于XX市XX区塔石路好 一新商贸城百货批发市场内。起火建筑为五 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建筑呈四合院形式 布局,四面均为外廊式建筑,设有中庭,在 第四层中庭顶部设钢结构透明玻璃罩,四面 设有通风窗,能自然排烟。市场东面距山丘 12m,南面距好一新单层水果市场15m,西面 为塔石路,北面为凤凰大道。火灾发生在该 批发市场北面四楼东段,四楼东段中部外墙 有烟熏痕迹,呈黑色,部分玻璃损坏,外墙 对应地面有大量碎玻璃,四合院内四楼东北 角有烟熏痕迹。
总队、支队、大队三级分工
• 大队:负责一次重伤10人以下或者受灾30 户以下的,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火灾调查(支队列管重点单位火灾除外)。 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的失火案和消防 责任事故案的办理。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损失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损失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及时的原则,全面、准确、客观地掌握火灾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影响和责任,查清责任人身份及相关责任。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调查职责。
第二章调查程序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包括召开调查工作小组会议、依法收集火灾事故现场和相关信息、开展技术分析鉴定、听取相关人员的询问等。
第六条在确定调查工作小组组成人员时,应当考虑相关专业人员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确保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尽快成立,并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
第八条当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时,应当及时成立应急调查组,确保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迅速展开。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调查过程中充分保障调查工作的独立性,不受外界干扰。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收集现场照片、录像、声音、样品、证据以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调查内容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查明火灾事故的起因、起火地点、起火时间、火灾发展过程、火灾扑救过程、扑救措施和消防设施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火灾事故中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收集证人证言。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开展技术分析鉴定,查明火灾事故的火灾特性、火势、烟气特性、火灾事故的损失情况及其原因。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火灾事故的现场保护、火灾事故原因分析和火灾事故的损失进行评估,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四章调查报告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消防队火灾事故调查预案
消防队火灾调查预案第一章火灾调查预案概述 (3)1.1 预案制定的目的与意义 (3)1.1.1 目的 (3)1.1.2 意义 (3)1.1.3 适用范围 (3)1.1.4 实施条件 (3)第二章调查组织与职责 (4)1.1.5 组织架构 (4)1.1.6 组织原则 (4)1.1.7 组织程序 (4)1.1.8 调查组长职责 (4)1.1.9 调查副组长职责 (4)1.1.10 调查人员职责 (5)1.1.11 调查人员分工 (5)第三章火灾现场保护 (5)1.1.12 现场封闭 (5)1.1.13 现场警戒 (5)1.1.14 现场取证 (5)1.1.15 现场保护 (6)1.1.16 现场保护人员的基本职责 (6)1.1.17 现场保护人员的具体职责 (6)1.1.18 现场保护人员的协作与沟通 (6)第四章火灾调查程序 (6)1.1.19 接报与响应 (6)1.1.20 成立调查组 (6)1.1.21 调查启动程序 (7)1.1.22 现场保护 (7)1.1.23 现场勘查内容 (7)1.1.24 现场勘查程序 (7)1.1.25 询问对象 (7)1.1.26 询问内容 (8)1.1.27 询问程序 (8)第五章火灾原因分析 (8)1.1.28 概述 (8)1.1.29 火灾原因分类 (8)1.1.30 现场勘查 (9)1.1.31 询问调查 (9)1.1.32 技术鉴定 (9)第六章火灾技术鉴定 (10)1.1.33 火灾原因鉴定 (10)1.1.34 火灾损失鉴定 (10)1.1.35 火灾责任鉴定 (10)1.1.36 现场勘查 (10)1.1.37 物证提取与分析 (10)1.1.38 技术鉴定报告 (10)1.1.39 技术鉴定结论 (11)1.1.40 技术鉴定档案 (11)第七章火灾调查报告撰写 (11)1.1.41 基本原则 (11)1.1.42 撰写要求 (11)1.1.43 封面 (11)1.1.44 目录 (12)1.1.45 正文 (12)第八章火灾责任追究 (12)1.1.46 法律法规依据 (1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3)1.3.1 政策依据 (13)2.1 火灾调查处理办法 (13)2.2 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13)2.2.1 行政责任 (13)2.1 警告 (13)2.2 罚款 (13)2.3 没收违法所得 (14)2.4 吊销许可证 (14)2.5 停业整顿 (14)2.6 降低资质等级 (14)2.7 撤职 (14)2.8 开除 (14)2.8.1 刑事责任 (14)2.1 失火罪 (14)2.2 重大责任罪 (14)第九章预案演练与培训 (14)2.2.1 目的与意义 (14)2.2.2 演练组织架构 (14)2.2.3 演练流程 (15)2.2.4 演练注意事项 (15)2.2.5 培训内容 (15)2.2.6 培训方法 (15)第十章预案修订与更新 (16)2.2.7 定期修订:消防队应每年对火灾调查预案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和修订,以保证预案与实际需求相符。
火灾事故调查典型案例书
火灾事故调查典型案例书第一章:案件背景2019年5月12日,一起严重火灾事故发生在某市一家化工厂,该火灾造成了多人伤亡和大量财产损失。
当地消防部门迅速赶往现场进行救援,但由于火势太大,事故难度较大,消防部门在救援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困难。
根据初步调查,该火灾可能是由工厂内部违规操作或设备故障引起的。
消防部门和相关部门迅速展开了调查工作,以搞清事故的具体起因并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过程在接到火灾报警后,当地消防部门立即派出了数十名消防队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救援。
消防队员在抵达现场后,立即开始向火灾灭火,同时也进行了紧急疏散和人员搜救工作。
救援人员在火场内奋力拼搏,最终在数小时内将火势控制。
然而,火灾造成了3名工人死亡,9名工人受伤。
此外,工厂内部的机器设备和财产也遭受了严重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00万元。
火灾事故发生后,当地消防部门和相关部门联合成立了调查组,由专业人员进行火灾事故的深入调查。
调查组首先对火灾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原因进行了全面核实,再次排查现场的消防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调查组还对工厂的经营状况、管理制度进行了详细的了解,以及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并调查了解事发当时的具体情况。
在对调查组的全力调查下,发现工厂内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例如:火灾报警系统损坏、消防设施未按时检查维护、员工没有进行专业的防火培训等。
调查组还发现,工厂生产设备大部分已超过设计使用寿命,存在安全使用隐患。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结果通过调查发现,该火灾事故的起因是工厂内部存在多处安全隐患,并且没有进行及时的整改和维护。
其次,工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火灾事故的扩散和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此外,员工对火灾的认知度较低,缺乏防火知识和技能,导致在火灾发生时无法有效地自救和逃生。
第四章:火灾事故调查总结和建议本次火灾事故的调查结果表明,工厂缺乏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22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高消防工作效率,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中的行为,对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起指导、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坚持“严谨、公正、合法、科学”的原则,确保调查结论客观真实,杜绝不合理调查结论的出现,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各级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和队伍,配备具备火灾事故调查资格的专业人员,提高火灾事故调查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第五条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机关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现场防护、扑救、调查工作。
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开展调查工作。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展开,并及时报告上级消防机关。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全面、细致、深入地开展,对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危害程度等进行全面调查,力求还原火灾事故的真相。
第八条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依法制定调查方案,确定调查计划,分工协作,明确责任人和工作任务,确保调查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的方法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采取多种方法,如实地勘查、设备检测、资料调查、证据鉴定等,从不同角度获取调查信息,确保调查结论的客观真实。
第十条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重视对现场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工作,做到不留死角,不遗漏重要证据,确保调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科学论证,排除偶然因素,排查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时,应当依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出调查通知,要求其提供必要的资料、情况、证据。
黑龙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黑龙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提高火灾事故调查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二章:调查组织1.第三条: 每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
2.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公安、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第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展开调查工作,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4.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要保证调查过程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第三章:调查程序1.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首先要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搜集事故现场的证据。
2.第八条: 调查组要听取事故现场目击者的证言,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
3.第九条: 调查组要对事故现场周边的监控录像等证据进行分析,排除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
4.第十条: 调查组要对火灾点进行勘查,确定火灾起因和火灾扩散路径。
第四章:调查报告1.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2.第十二条: 调查报告应当对火灾事故的原因、损失情况、责任认定等方面做出详细说明。
3.第十三条: 调查报告要提交给有关部门,根据报告结果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1.第十四条: 对于故意造成火灾事故或者放任火灾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火灾安全管理规定致使火灾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1.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调查工作按本规定执行。
2.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法规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结语在我省火灾事故调查中,不仅要注重调查的全面性和客观性,更要注重事故的预防和整改工作。
希望通过严格的调查规定和责任追究,能够有效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调取材料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调取材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是指对火灾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影响等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的工作。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依法开展调查活动。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由公安消防机关牵头,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进行。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和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协同,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将调查过程及结果泄露给外界。
第二章调查程序第七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机关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初步勘察,了解事故情况并初步排查可能的火灾原因。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关应当依法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明确调查工作的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进行现场勘查、目击者询问、资料收集等工作,全面了解事故情况和火灾原因。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优先收集、保全和分析有关火灾事故的物证、证据、资料等材料。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约谈、询问与事故有关的人员,了解其对事故的了解和认识。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结合勘查资料、目击者证言、专家意见,对火灾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制定调查结论。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向公安消防机关出具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影响等。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机关应当审核调查报告,经过确认后进行公布,同时做好调查结论的宣传和应用工作。
第三章调查措施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调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材料,包括工艺流程、设施设备、安全防护措施、消防检查记录、安全生产记录等。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火灾事故的调查许可,依法进入事故场所进行勘查和调查活动。
第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在进行调查活动时,应当依法严格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隐私和商业机密。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30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30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依法准确查明火灾事故的起因和责任,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当权益。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快"与"准"相结合原则,加强调查工作效率,着力提高调查真实准确性。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事实真相、敬畏生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加强火灾事故调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管理。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程序第六条对火灾事故的调查程序,应当分为立案、勘查、取证、询问、检验、鉴定、调查报告、审议和贯彻执行等环节。
第七条火灾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依法立案,并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勘查,并做好勘查记录。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取证,保障现场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询问事故相关当事人和目击证人,并做好询问笔录。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现场和物证进行检验和鉴定。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制作调查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将调查报告报经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及时在法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将报告送交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对涉事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责任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做到廉洁公正。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对调查中了解的事故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加强调查技能学习和继续教育,提高调查研判能力。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主办单位应当对调查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配合调查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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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第四章
火灾经过
2000年12月20时许,丹尼斯量贩洛阳东都分店养护工王成太等 进行电焊作业。 电焊火花从方孔处溅入负二层,引燃负二层床垫、沙发和木制家 具等可燃物品。 王成太等人发现后,利用室内消火栓从方孔向负二层射水灭火。 在不能扑灭的情况下,既未报警也没有通知楼上人员便逃离现场 正在为开业准备商品的东都分店员工见势迅速撤离也未及时报警 和通知四层歌舞厅的人员逃生。 火势迅速蔓延,产生的大量有毒烟雾顺着东北、西北角楼梯间向
人,伤7人,直接财产损失275.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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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概况:
商厦共6层,地下二层,地上四层,耐火等级为二级,占地面积 3200 m2,建筑面积17900 m2,高20.4m。 负二层是家具商场 负一层、地上一层被丹尼斯量贩洛阳东都分店租用。 二层主要经营床上用品、内衣、鞋帽等。 三层主要经营服装。 四层为商厦办公区和东都歌舞厅。歌舞厅建筑面积700m2,分大小两 厅.另有7间KTV包房,面积100m2。 疏散通道及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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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员中毒死亡原因分析
309人均系烟气中毒窒息死亡 在起火点及周围的可燃物分别是:金丝绒布、化纤布、聚氨 酯泡沫塑料、羊毛毡垫、小方木及木质家具等。 电焊焊渣温度为1,200℃ 几种可燃物的燃点为205℃~430℃,电焊溅落的焊渣可以点 燃起火点的可燃物 负一楼发现着火的部分在场人员,得知着火消息后开启南大 门,还砸烂南面多处玻璃窗,急忙向外逃生,客观上也使大 量新鲜空气涌入楼内后从南侧楼梯间进入负二层。新鲜空气 涌人的直接后果是使负二层发生了轰燃,并瞬时产生高温高 压,导致大量有毒浓烟夹带火焰涌向东北角、西北角楼梯间, 由于高压和烟囱效应,致使高温有毒烟气快速涌入四楼歌舞 厅。 在舞厅内的人员很快先后窒息中毒死亡 舞厅顶部火灾探测器外壳软化变形,西南角吧台上方空中悬 挂的收银台塑料牌卷曲,这充分证实,轰燃发生后高温烟雾 很快充满舞厅
上蔓延。大量有毒高温烟雾通过楼梯间迅速窜至四层歌舞厅
着火后,东北角的楼梯被烟雾封堵,其余的三部楼梯被上锁的铁 栅栏堵住,人员无法通行,仅有少数人员逃到靠外墙的窗户处获
救,其余309人中毒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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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火灾原因的调查分析和认定
1、对起火楼层的认定
结论:
o 火灾最先是由负二层起火,并沿东北、西北两楼梯间向上蔓 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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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起火部位的认定
现场的勘查 :
o 负二层家具商场中部已封堵的楼梯处楼梯东侧地面摆放的沙发燃烧 后的残留物炭化痕迹明显呈上重下轻,西重东轻,表明火势由楼梯 处向东侧蔓延。 o 紧靠该楼梯西侧南部地面上残存着一个木制床,其残留的底边框架 炭化呈明显的东重西轻;该床北侧紧靠楼梯西边沿处有一个 50cm×45cm的木制台架,其上部炭化,下部完好;在该台架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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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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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火灾调查案例举例
第一节
《火灾事故调查》--第四章
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 与人员死亡原因分析
一、火灾事故的基本情况
时间:2000年12月25日21时 地点: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死亡309人,其中男性135人,女性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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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第四章
4、火灾原因分析认定
封堵楼梯口的钢板上有11根电焊条,并在孔洞周围发现并提取了
电焊熔渣。在距该楼梯口东北方向3m处放置电焊机,其焊钳上 夹有一段电焊条。 同时,火灾现场勘查确定的起火点刚好在封盖楼梯钢板孔洞的下 方,并在起火点处的残留物中提取到19个电焊熔渣。 负二层东南角的电源控制室内的两个分电源箱处于断电状态,故 可以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 负二层四个出口火灾前已全部锁闭,因此可以排除放火嫌疑。 火灾原因:负一层电焊作业时,电焊熔渣引燃负二层楼梯上的可 燃物所致。
o 四角设有四个楼梯、四部电梯,可从负二层直通到地上四层,
其中东北、西北两个楼梯可以到达楼顶平台。 o 在负二层四个角楼梯口处均设有铁栅栏门,东北、西北两个楼 梯在四层楼梯口处设有铁栅栏门,东南、西南两个楼梯三层半 处设有铁栅栏门。负二层至负一层中部的一段楼梯,在负一层 楼板处用一块板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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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向有一尊木制雕像,其头部炭化掉落,表明火势由楼梯处向西,
向下蔓延。 o 该楼梯南部由下向上第4级台阶(该楼梯共有19级台阶)上放置的木制 箱式垫板基本完好,由此向上至第 4 级台阶上的可燃物完全炭化,
表明火势由此向南蔓延。
o 该楼梯北侧地面上堆放的7 个铁制折叠椅整体向南侧倾斜倒塌,表 明火势由楼梯处向北蔓延。
现场的勘查 :
o 负二层室内可燃物除极少数残留外,其余全部严重燃烧炭化
o 被烧的钢筋混凝上楼板严重剥落,地板砖被烧膨胀凸起 o 负一层、地上一层只有其西北角和东北角交界处的防火门及其地 上—层北侧门厅被烧,局部炭化,并呈明显外重里轻
o 地上二层,三层商场均未过火
o 第四层歌舞厅和办公区域的顶、四壁及地面烟熏较重 o 商厦东北角处楼梯间从下向上水泥石灰砂浆墙皮脱落面积依次减少 o 与该处楼梯间相邻每层的木质防火门炭化程度及脱落面积依次减轻、 减少 o 西北角处楼梯间从下向上与东北角处楼梯间一致 o 东南角及西南角两处楼梯间未有烟熏痕迹
结论:
o 确定起火部位位于商厦负二层家具商场中部已封堵的楼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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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火点的认定
确定起火点位于封堵的楼梯从上向下第7至第12级台阶上方。 认定依据是: o (1)从上向下数第10级台阶位置处于两侧不锈钢扶手均向 内弯曲变形,表明火势由该处向两侧蔓延。 o (2)该楼梯西侧下方南北向地面上掉落的红色绒布帘残留 物距该楼梯北侧立柱 170cm至 230cm完全炭化,其余部分部 分炭化,表明该红色绒布帘完全炭化处靠近起火点。 o (3)该楼梯从上向下数第6级台阶以上堆放的可燃物炭化痕 迹呈南重北轻,表明火势由南向北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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