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病问题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和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2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规范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考勤和请假休假制度,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均应按规定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二、工作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或病后短期休养),确需请病假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疾病证明、医疗票据和出院小结(工作单位在乡镇辖区的,可以由乡镇卫生院出具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批准,病假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一)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办法: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二)病假期间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当月病假、事假累计或超过11个工作日的,按如下办法处理:1.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本人职级标准80%发给。
2.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只发生活补贴。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及本人年休假期间内进行。
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事假期间工资、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一)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其工资和规范津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7]83号各行署、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为了严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管理,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病假生活待遇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为:(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登记(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执行: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1、2、3项中,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四)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费执行。
(六)病假期间有个人盈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七)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八)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九)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达到三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发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发放,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在国家未准许发放前,暂不执行,下同)。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作了规定。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
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二、其他有关政策(一)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1、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问题的通知各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区人事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市直各部门: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确定工作人员是否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需进行工作能力鉴定。
申报材料为:工作人员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填写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申请表》,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近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及一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4张,经市区(开发区)人事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由市里统一组织鉴定。
符合退休条件的,按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
鉴定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休期间待遇问题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目前,多数单位能够按文件规定,对病休人员改发病假工资,但也有的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对机关建设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为规范机关管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今后各市区、各单位对病休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严格按国家政策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休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工作人员在病休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机关病”的表现、原因以及对策建议
“机关病”的表现、原因以及对策建议作者:周伟来源:《魅力中国》2018年第04期当前,一些地区的机关和干部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机关病”,直接影响了党委和政府形象,制约了地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机关病”的主要表现(一)不作为日趋严重1.明哲保身不敢作为。
一是怕出问题不作为。
有些党员干部认为现在上面要求越来越严,多做可能多错,于是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宁愿不做事也不愿犯错误”的心态,干脆“不做事”。
二是怕得罪人不作为。
有些党员干部怕伤同志感情,怕丢群众选票,以致畏首畏尾。
碰到“得罪人”的事就走走过场,甚至对违纪违规行为不敢坚持原则。
三是怕做不好不作为。
有的干部担当意识不强,工作中“难”字当头,“怕”字为先,缺少直视问题、直面矛盾的胆略。
2.故步自封不愿作为。
一是贪图安逸不作为。
经常听到有人抱怨现在干部不好当了,干脆图个轻松,什么也不做。
有的干部上班就是炒股、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有的甚至将办公室当菜园门,想来就来、想走就走。
二是无利可图不作为。
有的干部凡事“利字当头”,如果是无利可得的事,即使是自己分内之事也不管不顾。
三是不思进取不作为。
由于干部上升空间受限,提拔任用看不到头,认为干得再好也无用,久而久之,产生不愿再干的想法。
3.敷衍推诿不想作为。
有些职能部门履职不力,对群众诉求敷衍塞责,相互踢皮球,群众不打电话催几次、不上门跑几趟就难有结果。
(二)不善为较为普遍1.能力不足不善为。
有的党员干部干事热情很高,但因缺乏真本事和硬功夫就是干不了、干不好;有的干部理论知识丰富,但工作方式和基层实际脱节;有的干部领导能力较强,但缺乏做群众工作的能力,面对基层突发事件、群众信访问题束手无策。
2.患得患失不善为。
有些干部既想遵守规矩又想保持特权,过多考虑个人利益,瞻前顾后,优柔寡断,导致工作效果大打折扣;有的干部怕工作失误,惹火烧身,以致不敢闯、不敢创新、乐于当“守成官”,工作绩效很不理想。
3.好大喜功不善为。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和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2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规范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考勤和请假休假制度,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均应按规定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二、工作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或病后短期休养),确需请病假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疾病证明、医疗票据和出院小结(工作单位在乡镇辖区的,可以由乡镇卫生院出具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批准,病假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一)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办法: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二)病假期间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当月病假、事假累计或超过11个工作日的,按如下办法处理:1.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本人职级标准80%发给。
2.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只发生活补贴。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及本人年休假期间内进行。
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事假期间工资、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一)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其工资和规范津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管理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
xx人事厅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各市、行署、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近年来,我省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病假规定中存在宽严不一现象。
为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保证工作人员享有正常福利待遇与无故旷工、小病大养区别开,有利于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有利于在机构改革中精简人员,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称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6个月的,该减发工资的一定要减发。
对执行职级工资制的病休人员,其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计入减发工资基数;执行职等工资制的病休人员,其职务工资和当月的津贴额(活的部分)两项之和计入减发工资基数。
2、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鉴定。
3、经鉴委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
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予办理退休。
4、病休人员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患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不满1年又休病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1/ 25、工作人员患病后或身体衰弱,原规定可执行半日休养半日工作,本规定下发后原则上不再执行,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报各级人事部门审批。
6、工作人员因工(公)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
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休病假的,报各级人事部门审批。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7]83号各行署、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为了严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管理,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病假生活待遇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为:(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登记(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执行: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1、2、3项中,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四)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费执行。
遇。
(八)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九)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达到三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发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发放,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在国家未准许发放前,暂不执行,下同)。
(十)病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二、事假生活待遇(一)各单位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
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问题的通知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市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一)申报方法1、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须明确提出需鉴定的主要疾病,并提供近一年以上的原始病例和一寸近期同版免冠照片4张。
其中,申请工伤、职业病、精神病鉴定的人员,报名时要附有关工伤认定和职业病、精神病诊断证明。
申请人因患残疾(如小儿麻痹症、盲、聋、先天性痴呆、精神发育迟滞等)安排就业的,其所患残疾不能作为申请伤残鉴定的依据。
2、单位审核后,由申请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申请表》,连同申请人的申请、病例、人事档案等材料一并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科。
各单位要对申请人的申请及附件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材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报名时申请人每人每次须缴纳鉴定费250元。
工伤、职业病患者参加鉴定,鉴定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参加鉴定,鉴定费由申请人负担。
鉴定中需做其它检查的,费用自理。
经鉴定未达到退休条件的,鉴定费不退还。
申报工作到10月15日结束,逾期不予办理。
(二)组织体检体检由威海市人事局统一组织,时间安排在10月下旬,届时市人事局将下发体检通知书,由申报单位负责在体检的前两天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参加体检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中途退出检查的,视为个人终止伤病残鉴定;对弄虚作假的,取消其鉴定资格。
(三)伤残等级评定体检结束后,威海市人事局抽调有关医学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申请人的伤病残情况进行讨论,对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1996)标准评定伤残等级。
机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机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机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问题的背景和原因机关作为国家和地方的行政管理机构,承担着重要的政府职能和服务职责。
然而,在机关工作中经常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机关的效率和公信力。
主要问题及原因如下:1. 单一性问题:机关往往将工作局限于自身部门的范畴,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思维。
这导致问题往往只是得到表面性的解决,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
2. 官僚主义问题:机关工作中常出现官僚主义现象,表现为流程繁琐、决策缓慢、拖延等。
官僚主义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和执行力。
3. 缺乏创新和开放性:机关工作往往缺乏创新意识和开放性思维,无法及时适应社会变化和发展需求,导致工作落后于时代发展的步伐。
4. 腐败现象:机关工作中存在腐败问题,表现为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
这严重破坏了机关的公正和廉洁形象,影响了机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对策和解决方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高机关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和解决方案:1. 加强内部沟通和合作:建立和完善机关内部的沟通渠道和协作机制,打破部门壁垒,促进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重视搭建和利用信息化平台,提高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的效率。
2. 推行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事时间。
建立健全权责清晰、流程透明的决策机制,推行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制和联合审批制,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环节。
3. 强化组织学习和培训:开展针对机关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培养创新意识和开放性思维,引导他们紧密关注时事动态、了解社会需求、掌握先进技术,增强机关的创新能力和应变能力。
4. 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加强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和执行。
加大对腐败问题的查处和惩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确保机关工作的公正和廉洁。
5. 引入市场机制:借鉴市场机制的有效管理经验,推行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建立绩效考评体系,对工作绩效进行量化评估。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制度
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管理,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休假作如下规定。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此规定,形成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一、病假规定
(一)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提供医疗机构相关证明和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同志备案。
(二)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
•
(十)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事假及事及事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福利待 遇,由各盟市、各部门自行确定。 • (十一)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 本夫定执行。 • (十二)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 (十三)本规定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五)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医 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 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 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 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 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 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 (七)工作人员在病假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 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 (八)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 (试用,下同)、学徒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 时间超过两人月及以上的,见习(学徒)期间时 间相应顺延。
• (十三)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 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 (十四)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人员,在病假期 间工资照发。 • (十五)工作人员连续休病假超过6个月的, 按劳人薪[1985]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一年 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 作年限(含教、护龄工作年限),也不能计发当 年的工龄工资以及教、护龄津帖。 • (十六)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病假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福利待遇,由 各盟市、各部门自行确定。
二、有关具体事宜
•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 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 部门审核批准。 • (二)病假工资每月按30天折算,折算后的尾 数四舍五入。 • (三)本办法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 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基础工资、级别工资、 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 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职务(技术等 级)工资和津贴之和。 • (四)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 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 加工作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 的80%; •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 资的90%。 • (四)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 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 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国家事业单位病假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管理,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休假作如下规定。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此规定,形成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待遇问题解答-
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待遇问题解答正文:---------------------------------------------------------------------------------------------------------------------------------------------------- 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待遇问题解答(1981年9月1日)自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简称《病假规定》)的通知以来,不少地区、单位及个人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综合答复如下:一、问:《病假规定》下达后,对于既是国家机关又是企业管理性质的单位(实际上是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的单位),能否执行《病假规定》?答:《病假规定》仅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对于改变管理体制,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的单位,应按机构性质主次划分,只能确定执行国家机关或企业劳保一种福利待遇制度。
二、问:《病假规定》下达后,中共中央在1959年7月31日(中发〔59〕638号0批复北京市委的文是否继续有效?对于建国以后参加工作的教授、副教授以及相当这一级的科研、文艺、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在病假期间扣不扣发工资?答:总的来说,新的病假待遇规定比1959年的病假待遇有很大的提高,体现了党和人民政论对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关怀。
但是由于目前国家经济困难,只能照顾到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同志,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其余的工作人员(包括对于建国以后参加工作、现在担任正副司局长,正副教授以及相当职务的其它专业技术干部),一般应按照(国发〔1981〕52号)文的规定执行。
遇有特殊情况,可请示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三、问:各类专业技术干部在病假期间如何比照《病假规定》第四条的范围享受不扣发工资的待遇?答:在没有明确规定以前,可由各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待有新规定时按照新规定执行。
机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机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机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 缺乏创新意识与思维方式狭窄:在许多机关单位中,存在着对于创新的压力不足和观念僵化的问题。
许多工作人员停留在传统的工作方法上,缺乏创新精神和开放思维方式,无法及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2. 制度执行不到位与责任心淡薄:机关工作中,执行制度不到位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有些领导干部或员工往往满足于表面上的任务完成,忽视了对制度规定的深入理解与执行。
同时,一些人对自己应尽职责抱有漠然态度,缺乏责任心。
3. 内外部信息闭塞与沟通不畅:机关单位内外部信息交流与沟通环节存在诸多问题。
机关单位之间信息闭塞,不愿分享合作资源;领导下达任务后未能充分明确,并向下属进行有效沟通解释;员工们在沟通时缺乏互相倾听和理解导致误解等问题。
4. 行政效率低下与耗时长:行政效率低下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许多机关单位的工作流程冗长复杂,程序繁琐,导致办事效率低下,耗时长。
此外,一些同仁存在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进一步削弱了行政效能。
5. 缺乏团队合作精神与优化资源利用:机关单位内部缺乏高效的团队合作精神是一个问题。
由于部门之间相互独立,资源分散且重复使用,导致公共资源浪费和低效率利用。
二、改善机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1. 提高创新意识与拓宽思维方式:机关单位应鼓励员工进行创新实践,并提供相关培训及奖励措施。
同时也可以邀请外界专家进行交流分享,并扶持领导干部开展创新项目以推动思维方式的拓宽。
2. 加强制度执行与落实责任心:机关单位应加大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力度,并及时纠正和处罚制度不到位的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明确责任范围并建立有效追责机制,激发他们更高的责任心。
3. 优化沟通与信息共享机制:机关单位应建立畅通的内外部沟通渠道,推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加强员工沟通技巧培训,建立团队合作意识,提倡有效沟通和积极倾听,以及多样化的信息传播方式。
4. 提高行政效率与简化办事流程:机关单位可以进行行政审批流程的简化和电子化办公系统的引入;同时也要加强绩效管理、考核与激励机制设计来促使员工提升工作效率。
机关病严重整改措施
机关病严重整改措施篇一:机关作风整顿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机关作风整顿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李国大按照机关作风整顿的要求,根据上级的部署,我认真学习了领导的讲话,学习了有关文件和各项制度,结合自身实际,通过自查自纠,认真查找了自己在工作、学习、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思想境界不够高。
思想解放程度不够,缺乏敢想敢干的勇气和锐意进取、加快发展的思路和办法,开拓创新的意识不强,发展魄力不足。
二是工作作风不够实。
风风火火雷厉风行的工作劲头还不足,只争朝夕,任务不过夜的要求还未达到,工作中统筹兼顾做得还不够好,工作忙时常常会有顾此失彼的感觉,不能一个标准持平,严格要求,有时存有应付心里;工作标准定位不够高,存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导致抓工作的力度不大,仅仅满足于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党委政府各级工作任务,在一些工作落实上不严不紧,存在办事拖沓、工作效率低的问题。
三是宗旨观念不够牢。
在“沉下去”方面做得不够,没有做到深入基层,深入到群众中去,与他们谈心交流少,对他们的情况和困难了解少,服务工作还不到位,没有真正把功夫下在为群众排忧解难上,对一些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够及时到位,导致所包个别村庄在稳定方面出现了问题。
四是对自身要求不够严。
表现在学习方面,积极主动学习少,存有惰性心里,往往是急学急用,现学现用,导致知识理论水平存在欠缺;表现在工作方面,存在凭经验办事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少,对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缺乏新路子、新点子;表现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随大流”的思想,自律不严,有时碍于情面对有些廉洁规定执行不够到位。
对于自己在自查中未能看到的问题和不足,恳请领导和同志们能够给予批评指出,自己将认真予以改正。
二、整改方向及措施(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养。
坚持把学习放在首位,向书本学,虚心向领导和同志们学,向基层和群众学,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理论水平和指导实践水平,提升自身综合素养和工作水平。
带头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着力破除思想障碍,提升境界,开阔视野,(二)增强党性观念,树牢宗旨意识。
国家事业单位病假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治理,依据《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休假作如下规定。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此规定,形成制度,同时要加强对X落实情况的监督。
病假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缺少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根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根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根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根本工资的90%;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典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根底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诊治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根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治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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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病:1、工作自主意识不够,有的工作人员还是以往工作推拖状态,还未真正进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意识,总是把自己该完成的工作推给别人,不以不会为耻,反以不会为由,为荣。
严重缺乏工作自主能动性。
2,工作全局性观念差,一个萝卜一个坑,每个岗位有其职责和不可替代性,互相分工,又要互相合作,但一些人却只重分工,却忽视配合,只要求别人配合他,而他缺少配合别人的义务和意识,所以这点有待加强。
3、“怕”字当头,在工作中老是怕担责任,怕创新,怕出风头的人也在。
这会让整体工作难于创新,难于有亮点。
这点就需要我们有点“愣头青”的劲头。
4、把工作当做业余。
表现工作不上进,不认真,工作之外的事一大堆,拿工资有理,干工作嫌累,甚至不上班,少上班。
这种双重标准对待工作的心理,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反对的。
我们中国有句比较江湖义气的话“受人钱财,替人消灾”但是照这点,很多人是拿了国家的钱,而不为国家“消灾”啊。
5、缺乏职业的和社会的正义感。
工作中不敢坚持正义,老好人严重,在社会上,只顾及自己的那点小利益,不顾社会道德约束。
上面说的是“缺”的问题
还有个“过”的问题,就是工作太主动,甚至有种拿鸡毛当令箭的感觉,有的工作虽不能拖拉敷衍,但是也并不需要大张旗鼓,言过其实地花费过多的精力,来从事本不可以放太多精力的活。
在工作中,认真固然重要,但是把我们有限的精力放到可以区分轻重的工作中去。
而不是把过多的精力放至本不重要的工作,一些形式的,一些做点缀的,一些做配角的工作中放了主要精力显然不合适。
当然把很少的精力放到非常重要的地位,一方面工作会做不好,另一方面,从事该工作会有很大压力。
工作态度上的不良表现和不当表现,都会影响工作的正常有序及高效。
姑且把上述的“缺”的问题看作不良表现,而“过”的问题看做是不当表现。
这就需要领导和工作人员从工作角度合理安排。
会用人,会安排工作量这是领导明白,会干活,分清工作任务轻重缓急,这是工作人员本身明白。
用句通俗的话就是人尽其才,将用将才,帅适帅位。
领导和伙计各安其位。
但是现实中会有这山望着那山高,自己的活做不好,老看着别人的活好做,真换了,又是满腹的牢骚,好像只有他的活最累最重要。
当下机关作风整顿中,我想自上而下的活动中,不仅限
于不良现象吧,不当也在整顿之列。
自然这两方面我自认为也要分清轻重的,不良为重,不当为轻,毕竟不当表现中工作主体还是认真的,还是在单位内若领导阶层认识到这种现象还是可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