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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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内容:
1、死亡和重伤事故为零。
2、职业病危害事故为零。
3、重大火灾、爆炸、环境污染事故为零。
4、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在1%以下。
5、安全隐患整改率达100%。
6、安全设施、设备完好率大于或等于80%。
第三条、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根据项目制定年度安全环保管理目标及安全环保控制指标,严格执行安全环保管理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四条、安全责任
1、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建设项目上的代理人,项目经理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对项目建设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2、各建设队伍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第五条、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项目人员由公司负责考核。
2、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几方面。
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的。
(二)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七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环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八条、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安全防护用品使用不规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处以20~50元的罚款。
1、进入建设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佩带不规范;
2、穿拖鞋、高跟鞋或戴钉易滑鞋进入建设现场;
3、高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带安全带或系挂安全绳;
4、电气焊、割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防护面罩;
5、电工作业未按规定穿绝缘鞋;
(二)、现场安全用电不规范,安全用电措施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对责任集体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1、在建工程或临时设施与临近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
规程或未采取防护措施;
2、未采用三相五线制或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3、电器设备或设施的带电部分未按规定采取屏蔽或防护措施;
4、电器设备未按规定接零(接地)保护或接零(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保险丝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5、机具、设备使用后未及时断开电源;
6、开关箱、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移动式电器设备及宿舍电路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7、电器设备未采取有效防护而带电检修,在开关处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安排专人监护,监护人员擅离职守;
8、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措施,开关箱违反“一机、一闸、一箱、一漏”规定,铁制箱无接零(接地)保护,配电箱卧放地面或箱体破损,或正常使用中未上锁;
9、漏电保护装置未定期检查或失效后更换不及时;
10、电焊机的电源线、焊接电缆、焊钳的绝缘破损,露出导线;焊机的初、次级接线柱无防护罩;
11、碘钨灯未使用合格支架,或使用碘钨灯、电炉、大功率白炽灯取暖;
12、将电线直接挂在刀闸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取电;
13、电气线路架设不规范,私拉乱接临时照明、电力线路,在电力线路上悬挂、晾晒东西,宿舍使用大功率用电电器;
14、未经批准,擅自移动用电器设备或拆改防护装置;
15、建设照明不足;
16、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三)、现场防火管理措施执行不力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或对责任集体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1、携带火种、易燃物进入禁火区域;
2、未经批准,禁火区域擅自动火;
3、动火现场影响区域未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未采取妥善隔离措施的或动火作业后未及时熄灭残火;
4、在材料库、配电房、加油车附近等易燃易爆场所吸烟;
5、高温灯具和一般灯泡在使用过程中未与易燃物分别保持安全距离(≥1米,≥0.5米);
6、未经批准,在集体宿舍使用煤油炉、液化气灶、煤炉、火炉(处罚的同时予以没收);
7、私自挪用固定位置消防器材;
8、现场灭火器失效未及时更换;消防锹损坏未及时更换;消防水池、消防沙不能满足使用规定的;
9、灭火器悬挂时顶部距离地面大于 1.5m或底部距离地面小于0.15m的;
10、生产、生活区随意丢弃、焚烧垃圾。
(四)、车辆安全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罚款。
1、车辆超速、超限行驶;
2、未按照建设现场指定线路行驶;
3、违章搭载人员;
4、无证无令私自驾驶;
5、非专职司机驾驶;
6、酒后驾车;
7、现场装载机违章载人,充作长距离运输工具使用。
(五)、特种设备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或责任集体处以100~200元的罚款。
1、无证操作特种设备;
2、违规操作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日常检查、检修不及时,养护不到位、带病运行;
4、不按规定认真检查设备运转情况,填写运转记录;
5、无关人员随意进出特种设备作业区域;
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作业期间擅离职守或无证上岗;
7、现场起吊作业歪接、斜吊、工件埋在地下状况不明便起吊或超负荷起吊;
8、起吊时工件捆绑、吊挂不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