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南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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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情况的通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情况的通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8•【字号】南安委办〔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情况的通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2021年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年。

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市安委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集中攻坚行动。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取得实效,巩固和发展了安全生产稳定向好态势。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成效2021年,全市上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顺利完成自治区明确涉及南宁市的8项和市级层面明确的13项重点攻坚任务。

全年累计排查发现突出问题36项、安全隐患91426处,建立完善制度措施183项,做到问题隐患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做到隐患排查闭环管理。

全年南宁市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370起,造成282人死亡、233人受伤,同比分别下降14.4%、3.4%、25.1%,其中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水上运输、渔业船舶等重点行业领域保持零死亡,庆祝建党100周年、全国“两会”、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等敏感时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

二、主要做法(一)持续加强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坚决把维护安全稳定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检验,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国之大者”。

自治区党委常委、南宁市委书记徐海荣提出了“1+3”重点工作,把“城市安全”作为南宁市必须守住的三条底线之一,亲自带队开展工作调研,在多个场合多次会议反复强调加强城市安全工作,并就安全风险防控作出批示和部署安排,要求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南府办[2008]36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3.17【实施日期】2008.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8〕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南宁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南宁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2008〕7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全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南宁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刘长林副市长副组长:王永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南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成员:陈世平市经济委员会主任夏建军市教育局局长阮兆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高新市建设委员会主任陈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邓国付市园林管理局局长雷德贵市交通局局长黄礼新市水利局局长唐波文市农业局局长梁兆强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唐志喜市商务局局长陈晓玲市文化局局长汤晓斌市卫生局局长贾玉成市旅游局局长李天绍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局长揣小勇南宁供电局局长彭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覃家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雷炳伦南宁海事局局长廖洪涛市公安局副局长黄锦良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杨水生南宁铁路局安监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联系电话:5530735),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黄南方兼任。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领导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通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领导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通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领导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南安委办〔2021〕69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领导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通报各县(区)、开发区安委办、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全国、全区、全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领导检查指导“攻坚二季度实现双过半”和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1〕97号)工作部署要求,6月21日至6月25日期间,全市组成9个检查指导组,由市领导分别担任检查指导组组长,带领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深入全市15个县(区)、开发区,对庆祝建党100周年安全防范措施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针对各县(区)、开发区及各相关部门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期间重点检查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情况,采取实地检查指导和座谈相结合的方式,对15个县(区)、开发区共36家企业单位进行明查暗访,发现各类问题隐患67项。

总的来说,各地、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庆祝建党100周年安全防范工作的部署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抓基础、抓关键,做到突出重点、措施有力,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存在的共性问题一些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抓得不够严、不够细,所管辖企业关于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关台账不完善,安全监管执法不够严格,没能形成强大威慑力和高压态势;部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制定企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没有很好落实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够全面,没有形成闭环管理。

三、意见建议(一)进一步督促隐患整改。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04•【字号】南安委〔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全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23年1月4日全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市安委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落实落细国务院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自治区20条细化措施和我市40条贯彻落实举措,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并督导检查其负责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专项整治内容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吸取近期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和各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梳理分析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隐患,同时结合《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南安委〔2022〕29号)要求,对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单位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11·21”河南安阳火灾事故重要批示精神情况,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关于做好岁末年初安全工作部署要求情况,及贯彻落实《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岁末年终安全防范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南安委〔2022〕25号)、《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力做好岁末年终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南安委办〔2022〕121号)、《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11·20”绕城高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做好岁末年终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南安委办〔2022〕124号)、《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南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南安委办〔2022〕127号)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部署开展专项整治。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督查通报办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督查通报办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督查通报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监督检查【发文字号】南府办[2015]42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6.15【实施日期】2015.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督查通报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5〕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督查通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6月15日南宁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督查通报办法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强化督查督办,狠抓工作落实,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但也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对督查工作不够重视,存在着工作落实抓得不紧、材料上报不及时、办理质量不高等问题。

为加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行力,增强督查实效,特制定本通报办法。

一、通报内容凡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或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名义发文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办理并上报办理结果的落实情况,均纳入通报范围,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

二、通报重点(一)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年中工作会议等全市性重要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全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市人民政府工作会、市人民政府专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中央、自治区和市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六)根据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和市领导交办事项,下发的督查要点(或督查通知)所需材料的报送情况。

三、通报方式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的承办件数、到期办结数、办结率,没有办理或未按时办结但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的件数,退回重办的件数,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名义定期通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桂安委〔2017〕6号)要求,结合南宁市安全生产实际,现将《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17年4月26日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为深刻汲取“4.10”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自治区主席陈武以及南宁市委书记王小东、市长周红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的部署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特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和自治区、南宁市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彻底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时间即日起至6月底。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组织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并加强检查,同时对乡镇(街道)、本系统部门开展检查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南宁市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开发区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6〕2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6〕2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6〕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9日南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适用本办法。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应当包括行业固有风险、环境风险和管理风险。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行业固有、环境和管理等多重风险因素叠加作用而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与其造成后果严重程度的结合;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以下简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安全风险分级评定标准评估、确定生产经营单位整体风险等级,进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管控措施的安全监管模式。

第四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坚持系统分析、科学评定、分类指导、行业负责、属地为主。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市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和开发区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全市风险分级管控数据库,绘制分布图。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南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南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南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南府办[2008]85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4.15【实施日期】2008.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南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的通知(南府办〔2008〕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桂政办电〔2008〕92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重点内容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投入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

其中:(一)煤矿方面。

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灾害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情况,特别是矿井瓦斯管理、盲巷管理和通风设施管理情况;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管理情况;煤矿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安装和完善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打击非法开采和关闭未取得证照煤矿的落实情况等。

(二)非煤矿山方面。

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情况;各类矿山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泥石流措施及应急预案情况;尾矿库防垮坝、防漫顶、防自然灾害和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对存在隐患的采空区、老空积水、水患严重的矿山和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以及开采残矿的矿山安全治理和监控防范情况;检查露天矿、采石场安全防范情况;检查矿用火工品管理制度、关闭未取得证照矿山和打击非法开采等方面落实情况。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南安委办〔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6月17日全国、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南宁市安全生产暨消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安排,根据《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期间全市安全防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安委〔2021〕10号)要求,从现在起到9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4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北省十堰市“6·13”燃气爆炸事故及我市今年以来接连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等教训,结合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敏感突发事件为重点,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多发频发势头,为建党百年等重大活动营造安全稳定的良好氛围。

二、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的范围是全市各县(区)、开发区,各行业领域,各类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

(一)政府层面1.建党百年等重大活动和汛期、国庆节等关键节点安全防范措施部署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部署落实情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南宁市2013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南宁市2013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南宁市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矿区与矿山企业【发文字号】南府办[2013]164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1.13【实施日期】2013.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南宁市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3〕1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和南宁供电局《南宁市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1月13日南宁市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南宁供电局2013年11月11日)为进一步加大矿山整顿关闭力度,减少矿山数量,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矿山事故总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改造、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目标任务。

按照自治区政府下达的任务,到2015年底,全市要关闭矿山(含整合矿山)146座以上,其中:2013年关闭63座(含自治区下达2012年需要关闭的38座),2014年关闭41座,2015年关闭42座。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南发[2003]15号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南发[2003]15号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南发〔2003〕15号2003年5月28日)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安全生产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体现。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及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新突破,上新台阶,现将进一步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一)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格局,建立和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涉及全市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由市委、政府决策,市政府组织实施。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上级政府所赋予的管理职责,对行政区划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市属国有(集体)单位有主管部门的仍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原属国有(集体)企业,但改制重组后无国有资产的企业,由其注册地县(区)、开发区负责管理。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南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南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南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6•【字号】南府办[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1.1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南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南府办〔200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为切实抓好2008年春节前后和“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检查领域此次检查的重点领域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旅游安全、食品卫生等。

除以上重点领域外,电力、供水、燃气、文化、教育等行业和系统,也要从各自工作实际出发,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一)煤矿安全检查: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防止煤矿生产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以整代产或私自组织生产,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一通三防”和防水工作,防范瓦斯爆炸和透水事故。

同时要加强对非法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井,严防已关闭取缔的矿山死灰复燃。

(二)非煤矿山安全检查:要对矿井、尾矿库、炸药库、露天矿边坡、矿区道路、通讯、电力等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重点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尾矿库坝体安全及其他危及尾矿库的安全隐患;检查水患严重的矿山和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以及开采残矿的矿山的安全治理和监控防范情况。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加紧整改,确保万无一失,对短期内难以彻底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监控,避免发生伤亡事故。

特别是对病、险尾矿库,要落实监管责任人,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严密监控。

要通过强化管理,严防透水淹井、冒顶、炮烟中毒、尾矿库垮坝和火工品事故的发生。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06•【字号】南府办〔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南府办〔2018〕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黄宗成同志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协助市长管理和协调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市财政局、审计局等工作。

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

蒙文虎同志协助副市长分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商务局(口岸办)、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安办)、发展研究中心、政府参事室。

协助副市长联系和协调海关、边检等有关工作。

黄展邦同志主持市政府应急办、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工作。

协助副市长分管市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调处办。

协助副市长分管和协调市国防动员委员会。

协助副市长联系驻邕部队、武警、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局等有关工作。

梁明志同志主持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市铁建办、市轨道办)工作。

协助副市长联系和协调城市建设等有关工作。

刘宗晓同志主持市扶贫办工作。

协助副市长分管市民宗委、民政局、水利局、农业委、供销社及乡村振兴等方面工作。

协助副市长联系市残联,各县人民政府等有关工作。

协助副市长联系和协调市气象局、水文水资源局等有关工作。

蔡志忠同志协助副市长分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教育局、文新广局、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大型活动协调办、政府新闻办、市志办、社科院,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妇女儿童等方面工作。

负责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协助副市长分管和协调市红十字会等有关工作。

协助副市长联系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文联、社科联、妇儿工委、南宁日报社,驻邕新闻机构,南宁学院等有关工作。

广西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广西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广西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夏成
【期刊名称】《安全生产与监督》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感谢《安全生产与监督》为我们提供贺岁的机会,让我们能在新年到来之际,向南宁市及广西安监人表达我最诚挚的祝福。

祝大家新年快乐!
【总页数】1页(P34-34)
【作者】夏成
【作者单位】广西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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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西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J], 王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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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南府办[2015]58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8.11【实施日期】2015.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5〕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11日南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和防控事故隐患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以下简称事故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所属人员依据事故隐患排查标准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物、管理等各方面进行主动排查,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实施治理或防控,同时通过南宁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的责任主体,具体实施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并对其全面负责。

第五条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由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统筹部署和协调督促,属地管理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综合监管部门、消防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南宁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类分级监管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南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南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南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一、前言为开展南宁市安全生产工作,应对各类事故和灾难事件,为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本预案以保障人员安全为核心,旨在建立快速、高效、科学的应急系统,科学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的降低事件对人们生命和财产的损害。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南宁市各级政府机关,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它们在制定自己的应急预案时,应参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改编、完善,形成各自的组织架构、应急流程和预案文本。

三、应急预案组织机构1、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是本预案的最高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受理灾害事故报告,指挥、调度、协调抢险救援和防护措施,负责发布应急预警通告、指挥场所的集中调度管理工作等。

2、事故现场指挥部事故现场指挥部是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机构,基本职责是负责现场安排救援措施、组织人员、装备力量投入救援、在指挥范围内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实行指挥、调度和处置等工作等。

3、专家组专家组是一个由涉及的专家组成的具有高级技术、大量经验的救援力量,在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下从事现场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援、协助制定现场救援方案等。

四、应急预案投入1、应急救援力量针对各类不同应急救援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同步派遣应急救援力量,力保抢险救援工作以及后续清理工作有序展开,及时有效进行。

2、应急物资准备根据不同事件的性质,对应建立不同的应急物资储备库,确保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在事故中严格按需使用,达到应急救援效果最大化。

3、应急通信预备合理的组织协调,建立高效的通信预备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器硬件条件,及时做好通信保障备份工作,以保障现场指挥系统安全畅通。

五、应急预案流程1、应急预警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发现危险源和异常情况,及时发布应急信息、状态、意见和建议,利用公交电视、手机等媒介集中广播、手机短信、微信等不同城市平台,同时推送信息,确保信息传递到更加广泛具备应急响应的方面。

2、应急响应接受指令后,指挥部开始启动应急预案并指令各岗位人员转移到预先制定的应急岗位,并根据事件实际情况修改应急指令,并向岗位人员发布指令,现场救援力量准备就绪。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春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春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春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南府办[2011]9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1.07【实施日期】2011.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春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的通知( 南府办〔20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2011年春节即将来临,为切实抓好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市人民群众过上一个喜庆祥和的节日,确保自治区“两会”期间全市安全稳定,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106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的有关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组织方式和重点领域(一)检查的组织方式检查分四个层面开展:各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各县(区)、开发区开展辖区全面检查,市直各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市政府开展工作督查。

(二)检查的重点领域1.矿山安全监督管理。

一是按照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有煤炭生产的县(区)必须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加大对关闭矿井、技改矿井、停产整顿矿井的监控力度,严防煤矿生产企业在节日期间抢任务、突击生产,严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督促企业做好“一通三防”和防水工作,防范瓦斯爆炸和透水事故。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非法开采小煤窑行为的打击,各有关县(区)要在打击非法开采行为的同时,严查非法小煤窑煤炭经营(销售)和运输环节,在矿区通往城乡和市区的交通路口实行24小时巡回检查,堵死非法小煤窑开采者的销售和运输途径。

三是要继续抓好非煤矿山特别是井工开采矿山、尾矿库、排土场等的巡查、监控,严防透水淹井、尾矿库垮坝、排土场坍塌及炮烟中毒等事故发生。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南宁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南宁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南宁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1•【字号】南府办[2008]174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南宁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南府办〔2008〕1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今年以来,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

但是从第一次全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所反映的情况看,一些县(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不深入、不彻底,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仍很突出,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

为深刻吸取百色市右江矿务局那读煤矿“7·21”严重透水事故教训,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保持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的良好势头,确保北京奥运会、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和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的成功举办。

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以往开展的“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要求,决定从8月初至11月上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目的通过深入持久的督查行动,进一步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和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推动全市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开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主动排查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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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南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
和督查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南府办[2008]163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30
【实施日期】2008.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南宁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的紧急通知
(南府办〔2008〕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桂政办电〔2008〕152号)的要求,为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情况,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7月下旬至8月底在全市范围内持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领域
此次检查的重点领域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人员聚集场所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旅游安全、学校、食品卫生等。

除以上重点领域外,电力、供水、燃气、文化等行业和系统,也要从各自工作实际出发,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煤矿安全检查: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落实煤矿停产整顿措施,防止煤矿生产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以整代产或私自组织生产,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防范瓦斯爆炸和透水事故。

同时要加强对非法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井,严防已关闭取缔的矿山死灰复燃。

(二)非煤矿山安全检查:要对矿井、尾矿库、炸药库、露天矿边坡、矿区道路、通讯、电力等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重点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尾矿库坝体安全及其他危及尾矿库的安全隐患;检查水患严重的矿山和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以及开采残矿的矿山的安全治理和监控防范情况。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加紧整改,确保万无一失,对短期内难以彻底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监控,避免发生伤亡事故。

特别是对病、险尾矿库,要落实监管责任人,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严密监控。

要通过强化管理,严防透水、冒顶、炮烟中毒、采空区垮塌、尾矿库垮坝、边坡坍塌和火工品事故等发生。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安全保障的矿山,要责令停止一切生产活动。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情况;检查设立在人员密集区和江河沿岸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凡是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存在重大事
故隐患的,要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顿或是依法予以取缔。

(四)烟花爆竹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烟花爆竹企业“三定”和反“三违”情况;检查烟花爆竹生产危险工序以及晾晒场、库房等危险场所的安全状况;检查生产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已关停企业存留的药料、成品、半成品要妥善处置。

同时对烟花爆竹销售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私炮通过合法销售点流入社会。

同时要继续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私炮生产和销售的组织者、非法生产原料的供应商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惩。

(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主要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库存、库区设施、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状况。

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倒卖、转借民用爆炸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防范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六)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一是要切实加强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运输企业(含公交、出租车行业企业)、客运站点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整顿客运车辆和驾驶员队伍,杜绝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上路行驶;二是加强路面动态监控,特别是要加强营运客货车的检查,严肃查处无证驾驶、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农机安全管理,严厉查处农用车、拖拉机搭客载人行为,坚决禁止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

(七)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检查县、乡镇、村、船主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船主、驾驶员、渡口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检查乡镇渡船、库区内渡船以及渡口安全状况;检查低质量船舶、非法船舶修造厂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整治和打击非法载客的落实情况;清查“三无”船舶;切实加强水上交通日常监管,杜绝自用船、渔船等非法载客行为,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八)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主要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
落实情况;检查宾馆、饭店、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市场、影剧院、网吧、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检查“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情况;检查重大火灾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改以及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和演练情况。

凡是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缺少或不通畅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消防设施和设备不按规定配备或所配备的消防器材不能正常使用的,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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