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刑事法考点: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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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情节酌定原则与刑罚裁量权

刑事案件中的情节酌定原则与刑罚裁量权

刑事案件中的情节酌定原则与刑罚裁量权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对于这些犯罪行为,法律界对其刑罚的裁量常常会使用情节酌定原则和刑罚裁量权。

情节酌定原则是在刑罚裁量中对于犯罪行为中的具体情节进行评估和酌定,而刑罚裁量权则是指法官在判决时对刑罚的酌定权力。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情节酌定原则与刑罚裁量权进行探讨。

一、情节酌定原则情节酌定原则是刑罚裁量的基础,它以犯罪行为的责任性、危害性、过程性、后果性以及动机、手段等因素作为评判依据。

对于同一类犯罪行为,具体的情节不同会导致刑罚的差异,这是由于不同情节下所带来的危害程度差异以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

情节酌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犯罪后果以及犯罪态度等。

其中,犯罪手段指犯罪行为所采用的手段,如使用暴力、威胁等。

犯罪动机指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如经济利益、报复心理等。

犯罪后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犯罪态度指犯罪行为者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态度,如忏悔、悔过等。

在刑罚裁量过程中,法官会根据犯罪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来确定刑罚的幅度。

具体来说,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会受到更高程度的刑罚,而情节相对较轻的犯罪行为则会受到较轻的刑罚。

二、刑罚裁量权刑罚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判决时对刑罚大小的决定权。

刑罚裁量权是法官作为司法实践主体,根据各种法律规定的授权,对犯罪行为量刑的权力。

在刑事案件中,法官根据指定的刑法规定以及个案具体情况,对犯罪行为的情节酌定后,再根据法定的刑罚范围和具体因素对犯罪行为处以刑罚。

刑罚裁量权的有效行使需要合理、公正、科学和人性化的原则。

如公正性原则要求法官在行使权力时不能受到任何非法或不合理的影响,维护司法的正义和公正;科学性原则要求法官在刑罚裁量时要采用科学的依据和方法,确保刑罚的准确性;人性化原则要求法官在刑罚裁量时要考虑犯罪行为者的人权、尊严和社会关系等。

三、刑事案件中的情节酌定与刑罚裁量权的关系情节酌定原则和刑罚裁量权在刑事案件中相互关联、相互制约。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冲刺刑诉法: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冲刺刑诉法: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冲刺刑诉法: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司法考试冲刺刑诉法: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

证明对象是必须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是由实体法所规定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处以何种刑罚的事实。

此外,在诉讼中对解决诉讼程序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由于与正确处理案件密切相关,也是应当予以证明的事实。

(1)实体法事实。

实体法事实是直接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关键所在,解决的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犯何罪、罪重还是罪轻、应否处以刑罚、应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因此是刑事诉讼中首要的证明对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从理论上来说,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犯罪构成要件的诸事实,即关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事实。

诉讼理论上将应予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诸事实概括为七何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基于何种动机、目的,采用何种方法、手段,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结果。

②影响量刑轻重的各种量刑事实,即作为影响量刑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理由的法定情节或者酌定情节。

③足以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即所谓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

例如: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件等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由于以合法形式出现,从根本上就排除了违法性;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定情形排除了行为的可罚性;行为人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期间犯罪,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2)程序法事实。

能够成为证明对象的程序法事实,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关于回避的事实;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有关管辖争议的事实;与执行的合法性有关的事实,如关于罪犯是否怀孕的事实;其他需要证明的程序性事实。

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

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

目录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司法考试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司法考试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法定量刑情节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条注意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

(“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是有严格区别的。

因为判决确定之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与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问题。

中间尚有一段时间间隔。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这一点正好与上述管制等刑期起算点相反)。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附加与管制的也无计算的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典中有一个地方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即第65条第2款关于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时间间隔)。

5.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

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条,当然此种情形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先前羁押的也不存在折抵问题)。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9条)。

(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问题也是如此)司法考试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司法考试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法定量刑情节一、总则性情节(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3、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4、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5、中止犯(第24条第2款);6、胁从犯(第28条);7、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2013年刑诉法司考题

2013年刑诉法司考题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多项选择题64-75题及不定项选择题92-96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64.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加以体现。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于这一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明确了定罪权的专属性,法院以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B.确定被告人有罪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C.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D.按照该规定,可以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答案】:ABD【考点及易混点】: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专家解析】:考察依据三大本第二卷第二章第九节“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页码为281页。

其中C错误,正确的说法是,该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

65.周某采用向计算机植入木马程序的方法窃取齐某的网络游戏账号、密码等信息,将窃取到的相关数据存放在其租用的服务器中,并利用这些数据将齐某游戏账户内的金币、点券等虚拟商品放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售卖,获利5000元。

下列哪些地区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A.周某计算机所在地 B.齐某计算机所在地C.周某租用的服务器所在地 D.经营该网络游戏的公司所在地【答案】:ABCD【考点及易混点】:管辖【专家解析】:考察法条《高法解释》第2条第2款:“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66.法院审理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贿赂犯罪。

对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法院可以主动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一并审理B.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贿赂犯罪C.检察院可以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D.检察院应当撤回起诉,将三名犯罪嫌疑人以两个罪名重新起诉【答案】:BC【考点及易混点】:逮捕中的应当讯问【专家解析】:《高法解释》第243条:“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50个重点

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50个重点

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50个重点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需要掌握50个复习重点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

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

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

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

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

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此外,****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在防卫限度与防卫过当。

8、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

例如,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乙,此时恰好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将丙杀死。

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甲为了抢劫普通财物,而对乙使用暴力,在强取财物时,发现乙的提包内不仅有财物还有枪支,就使用暴力仅夺取了枪支。

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中止和抢劫枪支罪既遂(并罚)。

9、甲、乙二人站在山顶,见山下有一老人,甲对乙说:“你说将这块石头推下去能否砸着那老头?”乙说:“能有那么巧?”于是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滚下山,结果将老人砸死。

甲、乙二人是间接故意。

在对结果的态度上,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失投了反对票,而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

在间接故意的场合,行为人或者对结果的发生与否漠不关心,或者内心决定结果发生与否由决意实施的客观行为任意确定。

刑法中量刑情节有哪几种规定

刑法中量刑情节有哪几种规定

刑法中量刑情节有哪⼏种规定量刑情节,是指在量刑时对具体犯罪⼈的犯罪⾏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犯罪⼈的⼈⾝危险性所作出的、法律规定认可的可以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情形。

下⾯,店铺⼩编为⼤家简单介绍⼀下。

刑法中量刑情节有哪⼏种规定⼀、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刑法总则或者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情节,如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如:⼜聋⼜哑的⼈或者盲⼈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等,都是法定情节。

酌定情节,是刑法没有作出量刑的具体规定,只是根据有关刑事政策和经验,由法官灵活作出的量刑适⽤情节。

如刑法规定,被判处罚⾦的,如果由于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酌情减少和免除。

⼆、应当情节和可以情节应当情节,是指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如犯罪后⾃⾸⼜有重⼤⽴功表现的,这是量刑是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决定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情节,是指在量刑时法官依法律许可或者法律授权在量刑时的先择性情节,如:如果被教唆的⼈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从轻情节,是指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在规定的处刑幅度内从轻处刑的各种情形。

如:过失致⼈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主动投案⾃⾸、积极抢救被害⼈并赔偿其损失等,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其过失⼈在造成过失后的作为,即是减轻情节,主动中⽌犯罪,也具有减轻情节。

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相反,是指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在处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的各种情形,如过失致⼈死亡,本应主动投案⾃⾸,采取积极抢救措施,但过失⼈却逃离,致伤者死亡,依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过失⼈逃离,不抢救伤者的情节,就是从重情节。

四、单功情节和多功情节单功情节是仅有⼀种量刑情节的情节,如累犯,只有⼀种量刑情节从重。

多功情节是对量刑产⽣多种可能的情节,如初犯、偶犯、中⽌犯等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刑事案件中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和酌定情节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和酌定情节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和酌定情节有哪些?一、刑事犯罪法定减轻、从轻情节1、特殊主体(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外有一些行为虽然严格来讲不符合自首的特征,但法律也将其视为自首。

(1)被采取强制措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能够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⑤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交通肇事后一般不逃逸即可视为自首,包括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者为抢救伤员离开事故现场。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必须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起犯罪行为,但只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司法考试,刑法第9-13章

司法考试,刑法第9-13章

第九章刑罚概说一、刑罚的概念与特征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特点如下:1、本质上的严厉性2、适用对象的特定性3、根据的法定性4、适用主体的单一性(只能是人民法院)二、刑罚目的的概念:是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它只能是为了预防犯罪,根据预防的对象不同,把刑罚目的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三、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

途径:1、改造2、剥夺犯罪条件3、剥夺生命四、一般预防: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五、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关系1、它们是刑法目的的基本内容,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手段,二者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2、两者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对其中的一个方面予以侧重(1)刑事阶段的不同:刑事立法上侧重一般预防,刑法执行上侧重特殊预防,刑事审判中应当两个预防并重(2)犯罪人不同:对累犯惯犯等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应侧重特殊预防,对初犯、偶犯等再犯可能性不大的犯罪人要侧重一般预防(3)犯罪种类不同:对特殊罕见的犯罪侧重特殊预防,对常见多发的犯罪应侧重一般预防(4)社会治安形势稳定时侧重特殊预防,社会治安恶劣犯罪率高时侧重一般预防第十章刑法种类第一节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一、管制1、管制,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领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2、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3、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因为羁押属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二、拘役1、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2、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3、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4、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发给酬劳三、有期徒刑1、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013司考《刑诉》重点法条解读

2013司考《刑诉》重点法条解读

2013司考《刑诉》重点法条解读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重点法条之一、法典第3条、第4条【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依法行使原则】【法条内容】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法条释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职权。

【考点归纳】1、公安机关的职权;2、人民检察院的职权;3、人民法院的职权;4、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提别提示】第三、第四条易结合起来,考察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相关法条】第225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规定。

★重点法条之二、法典第5条【司法独立】【法条内容】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条释义】司法独立的含义。

1、我国的司法独立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2、法院独立和检察院独立的程度不同;3、司法独立应依法独立;4、司法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5、司法应自觉接受公民、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

正确处理两个关系:1、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2、与各级人大之间的关系。

【考点说明】对司法独立含义的正确理解。

【实例解析】◆ (2003-2-89不定选)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酌定情节探讨

酌定情节探讨

酌定情节探讨酌定情节是刑法理论界认识得不尽透彻和全面,立法上不很完备的一个刑法范畴。

因其直接影响刑事司法实践活动,故有必要对其重新审视。

本文拟就酌定情节的概念、功能及认定等几个方面,作一探讨。

一、关于酌定情节概念中两种通行观点的商榷纵观众多的刑法学论著关于酌定情节概述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论者几乎在以下两个方面形成了共识:(1)酌定情节只是量刑情节之一种。

如有人指出:“酌定情节是从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由审判机关灵活掌握和运用的量刑情节”。

更具代表性的是,全国高等院校统编教材《刑法学》及《中国刑法学》,都只在“量刑的情节里论及酌定情节。

”(2)酌定情节是法定情节的对称。

持通行观点的论者在肯定酌定情带是量刑情节的前提下,将量刑情节在外延上划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大部分。

即他们否定了酌定情节的法定性。

一个刑法范畴的确立,—至少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内容与形式应当吻合,即概念;术语的字面涵义应当与这一范畴所揭示的实质内容相上致;二是必须准确反映刑事立法实践。

抛开现行立法实践,臆造刑法范畴,只能使理论与实践脱节。

就酌定情节而言,其内涵和外延受“酌定”和“情节”。

的共同控制。

“酌定”是“确定”的对称,而不是“法定”的对称,:而刑法中的院“情节”既包括定罪情节,又包括量刑情节。

根据这种字面解析,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实践,针对前述两种通行观点,特提出如下观点与之商榷。

(1)酌定情节既包括量刑情节,也包括定罪情节首先,这是从酌定情节,的上位概念-刑法中的情节的分类认识中演铎出来的必然结论。

一般认为,刑法中酌情节乃指与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之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从而影响定罪与量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

邢法中的情节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其中,常见的是从其影响定罪或量刑着眼,将其划分为定罪情节租量刑情节。

而从法律对其内容和形式是否作出确定性规定来划分,刑法‘中酌情节则应分为确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或称概括性情节)。

法学《刑法分论》考试重点知识总结

法学《刑法分论》考试重点知识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总结罪状:是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具体状况的规定和描述。

简单罪状:即仅规定犯罪的名称,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不作描述。

叙明罪状:即详细规定具体犯罪构成特征。

引证罪状:即分则条文本身没有直接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引用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称。

空白罪状:即条文本身没有明确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指出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来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和其他单行刑事法律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法种类和刑罚幅度。

种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只规定单一的刑种和固定的刑度。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只笼统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依法惩处'‘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度,并明确规定最低刑和最高刑(1)、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2)、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3)、规定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的法定刑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发生重合,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斥其他法条适用的情况。

适用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重法优于轻法原则转化犯:从一种犯罪转到另一种犯罪。

1、非法拘禁,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一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2、收买被拐卖妇女,强行性关系一强奸罪3、收买被拐卖妇女,又出卖一拐卖妇女儿童罪4、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或死亡一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或死亡一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6、私自开拆邮件并窃取财物一盗窃罪7、携凶抢夺一抢劫罪8、反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一抢劫罪(转化型抢劫)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务安全的行为。

所谓“不特定”:1、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的人身权或者某项财产权的,而是针对某一类权利或多数权利,具有一定的广泛性。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情节与刑法分则规定的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前段)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款后段);(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3)胁从犯(第28条)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390条第2款);(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的犯罪(第17条第3款);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3)未遂犯(第23条第2款);(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5)自首的(第67条中段);(6)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11.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第49条)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且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人(《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酌定量刑情节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2013年司法考试试题答案带解析

2013年司法考试试题答案带解析

1、甲、乙系初三学生,因涉嫌抢劫同学丙(三人均不满16周岁)被立案侦查。

关于该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审查批捕讯问时,甲拒绝为其提供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应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B.讯问乙时,因乙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而通知其伯父到场,其伯父可代行乙的控告权C.法庭审理询问丙时,应通知丙的法定代理人到场D.如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甲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可不再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2、2015年《立法法》修正后,关于地方政府规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以外的事项已制定的规章,自动失效B.应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C.没有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D.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刊载3、关于办案期限重新计算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盗窃汽车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B.乙受贿案,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一笔受贿款项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C.丙聚众斗殴案,在处理完丙提出的有关检察院书记员应当回避的申请后,重新计算一审审理期限D.丁贩卖毒品案,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并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检察院阅卷结束后,重新计算二审审理期限4、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

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高某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B.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C.高某提出其口供系刑讯所得,法官可在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D.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5、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A.公道正派B.忠于职守C.恪守职业道德D.参加培训6、关于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B.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成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C.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即使得到吴某的同意,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D.锯断隔离栏属破坏交通设施,在危及交通安全时,还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7、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B.乙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2013年7月10日归还。

刑事犯罪法定、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刑事犯罪法定、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刑事犯罪法定、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一、法定量刑情节总则中所规定的法定情节是考试的重点。

(一)总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这在刑法中只有一个,那就是从犯。

5.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一般立功;教唆未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6.从重处罚:累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7.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重大立功;我国有管辖权,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免除一定要写在第一位)(二)分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1.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从重处罚;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5.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6.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罪的,从重处罚;7.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10.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1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1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3.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非法搜查、侵入他人住宅的,从重处罚;14.国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15.犯受贿罪索贿的,从重处罚;16.犯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如救灾、救济、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1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淫秽的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18.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罪处罚;19.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20.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几种酌定情节法定化思考

几种酌定情节法定化思考

几种酌定情节法定化思考酌定情节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法官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适用何种法律、法规的过程。

酌定情节的法定化思考则是指在酌定情节的过程中,法官认为应该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考虑案件本身的事实、被告人的社会责任等因素,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本文将介绍几种酌定情节的法定化思考方法。

一、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判案时首先要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在这一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才构成犯罪,因此,在酌定情节时,法官应该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来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

2.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因为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处罚。

因此,法官在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需要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3.犯罪行为的客观性和主观性。

犯罪行为的客观性和主观性是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两个重要方面。

客观上,犯罪行为必须存在,是可以被观察、记录和证实的。

而主观上,则指犯罪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因此,法官在酌定情节时,需要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性和主观性进行全面评估。

二、确定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确定犯罪性质和情节是判定案件的关键。

在这一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犯罪手段和手法。

犯罪手段和手法是判断犯罪性质的关键,因为不同的犯罪手段和手法可能会对犯罪后果产生不同的影响。

比如,使用凶器实施的暴力犯罪,其危害性和社会影响远远大于普通的盗窃犯罪。

2.犯罪的后果和危害性。

在判断犯罪性质和情节时,需要考虑犯罪的后果和危害性对社会带来的影响。

犯罪的后果和危害性越大,则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也就越恶劣,因此,需要加大惩罚力度。

3.被告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程度。

被告人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程度也是判断犯罪情节的重要提示。

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那么案件的情节就越恶劣。

司 法考试刑事诉讼程序考点

司 法考试刑事诉讼程序考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程序考点刑事诉讼程序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对于考生理解和掌握刑事司法的运作机制至关重要。

以下将对一些关键的刑事诉讼程序考点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立案程序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环节。

立案的条件包括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属于该司法机关管辖范围。

在实际情况中,要准确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并非易事。

比如,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查才能确定是否应立案。

同时,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等不同的案件来源,司法机关的处理方式也有所区别。

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阶段。

侦查措施多种多样,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讯问的时间、地点、方式都有严格规定,严禁刑讯逼供。

而搜查作为一种强制性侦查措施,必须持有合法的搜查证,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审查起诉程序是连接侦查与审判的桥梁。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要对案件的证据、犯罪事实、法律适用等进行全面审查。

对于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里的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情况。

法定不起诉是指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如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等;酌定不起诉则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后作出的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则是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达到定罪的标准。

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

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程序中,又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公诉案件的审理通常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阶段。

在法庭调查中,要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法庭辩论阶段则是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展开辩论。

二审程序是对一审判决的审查和纠正。

对于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查,以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

刑法量刑情节之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区分

刑法量刑情节之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区分

刑法量刑情节之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区分⼀、法定情节:
(⼀)从严情节:从重。

总则只有2个:1、累犯(65条);2、教唆不满18周岁的⼈犯罪(29条第1款)。

(⼆)从宽情节:“可以”+“应当”均有,包含:从轻、减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罚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免除。

⼆、酌定情节
(⼀)犯罪主体⽅⾯的情节:前科、⼀贯之表现。

(⼆)犯罪主观⽅⾯的情节: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动机。

(三)犯罪客观⽅⾯的情节:犯罪对象、犯罪⼿段、犯罪的时空和环境。

三、如何适⽤
(⼀)“应当”优于“可以”:“可以”优于“酌定”。

(⼆)案件中的情节优于案件外的情节。

(三)同时存在数个从严或者从宽情节只是,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所具有的功能。

(四)从宽和从严情节同时存在之时,要“先严后宽”不断修正宣告刑。

⽽不能才粗简单的折抵之⽅法。

(五)多功能情节的(例如从犯),必须依法定顺序考量。

(六)禁⽌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是什么

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是什么

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是什么根据《刑法》规定,量刑情节⼀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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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是什么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规定,根据⽴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常见量刑情节的适⽤如下: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及其调节⽐例。

对严重暴⼒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

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对于未成年⼈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对犯罪的认识能⼒、实施犯罪⾏为的动机和⽬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成长经历和⼀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2)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为的实⾏程度、造成损害的⼤⼩、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情节,综合考虑⾃⾸的动机、时间、⽅式、罪⾏轻重、如实供述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恶意利⽤⾃⾸规避法律制裁等不⾜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酌定情节如何适用

酌定情节如何适用

酌定情节如何适⽤酌定情节,⼜称裁判情节,是指⼈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的情节。

是量刑情节的⼀种。

酌定情节虽然不是刑法明⽂规定的,但却是根据刑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刑事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因⽽对于刑罚裁量也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酌定情节该如何适⽤呢?以下是⼀些注意事项,仅供参考。

1.准确认定酌定情节的性质。

与法定情节相同,酌定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

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对量刑结果影响的性质是不同的,其中,从宽情节,是指会使犯罪⼈受到从宽处罚的情节,它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情节;从严情节,是指会使犯罪⼈受到从严处罚的情节,仅有从重处罚情节⼀种。

所以,准确认定具体酌定情节的性质,对于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2.全⾯把握酌定情节的内容。

同⼀案件中所具有的酌定情节,往往是多⽅⾯的,既有从宽情节,也有从严情节。

全⾯把握酌定情节的内容,就是要求客观、全⾯地分析、掌握可能对量刑结果产⽣不同影响的所有情节,从⽽为正确量刑奠定公正、合理的基础。

相关法律知识季节性临时⽤⼯合同刑法量刑情节之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区分是怎么样的刑法量刑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怎样区分法定情节的表现形式酌定量刑情节刑法酌定量刑情节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交通肇事罪刑法之法定量刑情节3.合理协调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关系。

前述表明,酌定情节对于法定情节的最终适⽤结果具有重要的作⽤。

因⽽,在同⼀案件中既有法定情节,⼜有酌定情节的条件下,注意协调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关系,对于充分发挥酌定情节的作⽤,保证法定情节适⽤结果的准确性,是⾄关重要的。

此外,在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并存的情况下,应本着法定情节优先于酌定情节的原则,决定情节的适⽤。

4.公正适⽤酌定情节。

酌定情节是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由法官灵活掌握、酌情适⽤的情节。

因⽽,它是法官⾃由裁量权的重要依据之⼀。

但是,酌定情节的这⼀属性,并⾮表明法官可以随⼼所欲、不受制约地决定酌定情节的取舍和适⽤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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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情节:
(一)从严情节:从重。

总则只有2个:
1、累犯(65条);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29条第1款)。

(二)从宽情节:“可以”+“应当”均有,包含:从轻、减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罚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免除。

二、酌定情节
(一)犯罪主体方面的情节:前科、一贯之表现。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情节: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动机。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情节: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的时空和环境。

三、如何适用外语学习网
(一)“应当”优于“可以”:“可以”优于“酌定”。

(二)案件中的情节优于案件外的情节。

(三)同时存在数个从严或者从宽情节只是,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所具有的功能。

(四)从宽和从严情节同时存在之时,要“先严后宽”不断修正宣告刑。

而不能才粗简单的折抵之方法。

(五)多功能情节的(例如从犯),必须依法定顺序考量。

(六)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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