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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关于本市个体工商户200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汇算清缴
【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
【文 号】沪地税浦所﹝2002﹞1号
【发文日期】2002-01-07
【实施时间】2002-01-07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现将市地税局沪税所二[2001]44号文《关于本市个体工商户200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浦东新区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汇算清缴的政策学习和宣传辅导
1.各分局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汇缴政策,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2.认真做好汇缴政策的宣传辅导,各分局可通过召开大会、上门辅导等形式,使纳税人了解汇缴政策、时间要求、应报送资料等各项事项。

二、汇算清缴的政策问题
1.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规定,按沪地税四[1997]14号文和沪税所二[2001]44号文执行。

2.要严格审核个体工商户计算计税工资总额的人数,超过工商注册人数的(包括临时用工),必须事先书面申请,报分局核准后,以核准人数为准。

三、各分局应在2002年4月10日前,将《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报送区局。

四、本次汇算清缴工作的考核办法,另行明确。

特此通知。

二○○二年一月七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局转发的《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局转发的《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局转发的《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农业生产资料【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文 号】沪税浦政﹝2001﹞81号【发文日期】2001-08-23【实施时间】2001-08-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沪税流[2001]311号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区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1年8月1日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市局文件列明的农资产品、商品的免征增值税的具体审批由各分局负责,请各分局按浦税政[2001]24号文的规定,予以审定。

企业在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需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申请; 2.生产企业的生产计划;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相应期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增值税申报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凡是农资免征增值税的产品或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1年8月份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市局文件第二条处理。

三、生产销售尿素原免征增值税规定的,自2001年8月1日起开始技规定征收增值税;其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具体操作,另文明确。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原《财政部、宜拔褡芫止赜诙匀舾膳┮瞪柿险髅庠鲋邓拔侍獾耐ㄖ/A>》(财税[1998]78号)中规定免税的,而在本通知中没有列举的货物,应恢复征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沪国税所[2009]2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3.26
【实施日期】2009.03.26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
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25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按照执行。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的确定的项目,具体包括:
1.搬迁收入。

内资企业已按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递延确认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已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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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01年限定用途、限定数量进口暂定税率商品及第一批数量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进口暂定税率商品【颁布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浦税政﹝2001﹞14号【发文日期】2001-02-12【实施时间】2001-02-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一分局、二分局: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01年限定用途、限定数量进口暂定税率商品及第一批数量的通知》(税委办[2001]3号)及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沪财法[2001]6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上述文件的要求通知有关企业到海关办理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01年限定用途、限定数量进口暂定税率商品及第一批数量的通知》的通知浦东新区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五分局、七分局: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01年限定用途、限定数量进口暂定税率商品及第一批数量的通知》(税委办[2001]3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到上海海关办理手续。

特此通知附件2: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下达2001年限定用途、限定数量进口暂定税率商品及第一批数量的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2001年对部分进口商品继续实行限定用途、限定数量(以下简称“双限”)暂定税率。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与你省、市有关的,实行“双限”暂定税率的商品、税则号列、税率、限定用途、第一批数量见附件,并已经通知海关总署(税委会[2000]1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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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一般纳税人征税
【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
【文 号】沪税浦政﹝2001﹞138号
【发文日期】2001-12-26
【实施时间】2001-12-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税流[2001]612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你们接文后,即通知相关企业(包括分支机构中有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的企业)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

二、加油站一律按照一般纳税人企业征税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各分局应在2002年1月8日前将所属户管中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的户数(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需单独反映)以及本次认定的户名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局税政处,以便我局汇总上报市局。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转发的国税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转发的国税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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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转发的国税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
【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
【文 号】沪地税浦流﹝2002﹞27号
【发文日期】2002-04-26
【实施时间】2002-04-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现将上海市地税局沪地税流[2002]146号文《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企业集团委托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营业税及财务公司不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业务,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各税务分局初审,以签报形式上报区局,由区局拟订请示报市局审批。

按照财税字[2000]7号文的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本市试行个人所得税代扣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本市试行个人所得税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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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本市试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
【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
【文 号】沪地税浦稽﹝2002﹞3号
【发文日期】2002-03-27
【实施时间】2002-03-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税稽[2002]2号《关于本市试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方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试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方式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标 签】关于转发,企业所得税优惠,贯彻实施意见【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所﹝2009﹞58号【发文日期】2009-06-03【实施时间】2009-06-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企业除按《通知》第五条规定报送资料外,还应报送下列资料: 1、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申请表。

2、市发改委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年检通知复印件。

二、符合《通知》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备案手续。

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企业享受当年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优惠申请,但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45日;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并建立管理台帐。

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暂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市局备案。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出现问题的,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上海市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申请表上海市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申请表.xls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局关于明确2002年外省市在沪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局关于明确2002年外省市在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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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局关于明确2002年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人员个人所得税试行查帐征收单位名单的《通
知》的通知
【标 签】在沪建筑安装企业
【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
【文 号】沪地税浦所﹝2002﹞7号
【发文日期】2002-07-11
【实施时间】2002-07-1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三分局、保税区分局: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2年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人员个人所得税试行查帐征收单位名单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2]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浦东新区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1、各分局应及时了解掌握外建企业在浦东新区户管区域内的项目数、涉及的企业,以及15号文列举的查帐征收企业在户管区域的项目数,并于7月底前将上述情况报区局。

2、请各分局对查帐征收外建企业在浦东项目个人所得税申报与缴纳情况进行调查或检查,对凡不能按市局沪税所二便[1997]3号文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和纳税申报的,由各分局整理有关情况后上报区局,由区局协调并建议市局取消其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资格。

3、对虽未列入市局查帐征收名单,但财务核算规范、工程项目大、纳税态度好的外建企业,经区局同意,可按市局布置进行补报,经市局批准后实施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

各分局应采取措施进一步组织好外建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相关情况,同时要完善操作规程,规范日常管理,强化税收检查,努力使新区外建企业税收征管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特此通知。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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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的通

【标 签】协查信息管理系统
【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
【文 号】沪税浦稽﹝2001﹞42号
【发文日期】2001-10-23
【实施时间】2001-10-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税务分局:
现将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的通知(沪税稽[200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后,各分局在协查工作中如遇疑难问题,可按浦税稽[2001]20号文上报,也可通过总局“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直接向总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对上海新南饮食店等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对上海新南饮食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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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对上海新南饮食店等企业大众化早点收入缓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大众化早点收入
【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
【文 号】沪税浦政﹝2001﹞107号
【发文日期】2001-10-22
【实施时间】2001-10-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地税局《关于对上海新南饮食店等企业大众化早点收入缓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沪税流[2001]4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1)对经447号文批准缓征营业税的企业,其从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底大众化早点的缓征额,不再进行清算;上述企业在2001年按447号文批准的比例缓征经营大众化早点的营业税,如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应报区局转报市局重新核定并进行清算。

(2)请三分局对新区东方饮食总公司等4家列名企业经营大众化早点的比例,按市局有关文件要求进行重新审核,并务必在今年10月底前将复核后的情况,依原有程序报区局税政处。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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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旧货和旧机动车
【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
【文 号】沪国税浦流﹝2002﹞14号
【发文日期】2002-04-25
【实施时间】2002-04-25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增值税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国税流[2002]33号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各分局接文后将相关规定向纳税人作一宣传。

对于有相应应税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2年1月1日以后的,应通知企业补申报,并纳税。

二、请各分局接文后,按规定程序对CTAIS系统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以保证企业申报纳税。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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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工作时限顺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计算机稽核系统工作
【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
【文 号】沪国税浦稽﹝2002﹞35号
【发文日期】2002-09-11
【实施时间】2002-09-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工作时限顺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稽[2002]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企业开票系统锁死期设置的操作步骤可按照总局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网站提供的步骤操作。

特此通知。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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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清理和纠正违反个税
【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
【文 号】沪税浦政﹝2001﹞75号
【发文日期】2001-08-15
【实施时间】2001-08-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所二[2001]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浦东新区情况,重申并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1)在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请各单位务必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国税、地税局的规定进行操作,严禁违反规定擅自作出与现行税法、法规相悖的办法、规定。

(2)新区地方有关单位、部门作出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凡与现行税法、法规不一致的,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国税、地税局的规定以及新区税务局的操作办法执行。

(3)请各单位结合此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对新区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执行情况于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区局税政处。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税征科[2009]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6.11
【实施日期】2009.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做好家电下乡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09]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贯彻落实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认清“家电下乡”工作的重大意义
中央领导非常重视“家电下乡”工作,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把“家电下乡”作为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
1 / 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
任务完成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废)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沪国税外[2002]6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08.06
【实施日期】2002.08.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外[2002]6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
的通知》(国税函[2002]6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和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沪国税所一[2005]6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5.24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本市补充意见”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2日)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和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5]6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
知》(国税发[2005]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税发[2015]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3.10
【实施日期】2015.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作落
实的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发〔2015〕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税总发〔2015〕7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文件精神,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现就落实好《意见》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及时落实
(一)工作落实的重点内容
1.税务总局、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事项;
2.税务总局、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的重要批示指示;
3.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全国税务年度工作要点、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
4.全市税务工作会议、全市税务年度工作重点的贯彻落实;
5.税务总局、市委、市政府下发的督办工作事项;
6.市局领导做出的重要批示指示。

(二)工作落实的信息报送。

对税务总局、市委、市政府出台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全国性税务会议、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等,牵头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报送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的政务信息。

对税务总局、市委、市政府出台的重要政策举措,牵头部门应在3周内向办公室报送传达学习、采取措施和反映情况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进沪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进沪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进沪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10.17
•【字号】沪地税稽[1995]57号
•【施行日期】1995.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成建制
建筑劳务队伍进沪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沪地税稽[1995]57号1995年10月17日)近接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发[1995]78号文《关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进沪经营税收管理问题的函》和赣地税函发[1995]35号《关于启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外经证专用章的函》,经研究,同意来函意见,现将来函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从1995年10月1日起,凡江西省来沪建筑施工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来沪承接业务,均由江西省人民政府驻沪办事处统一核发《江西省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并在“填发税务机关”栏(公章)处加盖“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外经证专用章”(规格:φ40mm,字体:正楷,印色:大红),在“填发税务机关栏”“经办人”处加盖江西驻沪办建管处印章。

主管税务机关凭此证明办理有关税务事宜。

附:
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件:《关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进
沪经营税收管理问题的函》(略)
2.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件:《关于启用江西省税务局外经证专用章的函》(略)。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地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地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地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4.03.28
•【字号】
•【施行日期】1994.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地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一至五分局:
接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0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知你局,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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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江西省于都县驻沪劳务总公司输沪劳务回当地缴纳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缴纳营业税,输沪劳务,纳税地点问题
【颁布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文 号】沪税浦政﹝2001﹞84号
【发文日期】2001-10-23
【实施时间】2001-10-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税务三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江西省于都县驻沪劳务总公司输沪劳务回当地缴纳营业税的批复》(沪税流[2001]3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市局流转税处电话通知的要求,在本文下发之前,于都县驻沪劳务总公司新华分公司已交的上述营业税,由分局审核并退税。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联知识:
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江西省于都县驻沪劳务总公司输沪劳务回当地缴纳营业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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