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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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点1.刑事诉讼的目的和原则: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的平安和社会的稳定。

刑事诉讼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现场原则、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等。

2.刑事诉讼的主体: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律师及被告人等。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并提供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的立案: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接受报案,认定犯罪事实,并决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过程。

立案条件包括刑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等。

4.侦查阶段: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等活动的过程。

侦查阶段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搜查、讯问、侦查取证等程序。

5.起诉阶段:起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过程。

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撤诉或者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起诉时要求串并案件和指控罪名明确等。

6.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审理的过程。

审判程序包括开庭审理、听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法官负责发现、审查、保护证据等。

7.判决执行阶段:判决执行阶段是指对刑事案件判决进行执行的过程。

判决执行包括对罪犯进行刑罚执行、赔偿受害人等。

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罪犯的表现情况进行减刑、假释等措施。

8.刑事诉讼的资源保护: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方面要合理使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处理效率。

资源保护的措施包括案件分流、简易程序、公共律师制度等。

9.责任追究:刑事诉讼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法律追究。

10.刑事救济:刑事诉讼法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规定了刑事救济措施,例如申请改判、再审、刑事赔偿等。

以上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该法律的宗旨是确保刑事诉讼公正、效率和依法进行。

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深化,刑事诉讼法也会根据实践和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唯一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能,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职责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是否顺利,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完成。

因而,找出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中的重点、难点及解决的对策对提高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水平是一项相当迫切的任务,本文试就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相关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

二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法律监督,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第二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其方式是提起抗诉;三是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具体表现为对交付执行、收押、监管、释放、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赔偿程序,规定最终的赔偿决定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

刑事赔偿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延续,有必要将刑事赔偿程序纳入刑事诉讼监督之中。

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涵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刑事赔偿监督。

二、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检察机关的社会普知度仍然不高。

检察机关被宪法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但对这一点,实践中却并不为全体公民所知晓。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难点及重点改进措施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难点及重点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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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强化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确保监督工作的 全面性和客观性。
建立刑事诉讼监督信息系统
建立刑事诉讼监督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数据互通、智能分析等功能,提高监督工作的 效率和准确性。
提高司法机关配合度
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
01
建立健全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情况通
CHAPTER 05
高了监督效率。
2. 刑事诉讼监督的覆盖面有所扩大。
已取得的成果与不足
3. 对重大案件的监督得到了加强。
4. 监督质量得到了提高。
已取得的成果与不足
不足 1. 监督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2. 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问题的监督还不够深入。
案例二:加强监督机制建设的实践
总结词
加强监督机制建设是保障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的关键。
详细描述
首先,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执行。其次,应加强外部监 督机制建设,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最后,应注重监督机制的持续改进和完善,以 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求。
社会监督力量薄弱
社会力量在刑事诉讼监督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如媒体、公众等缺乏有 效的参与和监督渠道。
03
信息公开机制不健全
司法机关对刑事诉讼信息的公开程度不足,导致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了
解程度有限,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
司法机关配合度低
地方保护主义影响
在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导致跨地区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难以开展 ,相关司法机关配合度低。
报等,提高监督工作的协同性和配合度。

刑诉重点要点

刑诉重点要点

刑诉: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刑诉的渊源存在形式: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和立法解释、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经过地方人大或者常委会通过)、国际公约、条约。

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保障了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与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规定的精神。

宪法的许多规定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

应当重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实现。

程序的约束并非指对于违反程序收集证据均应排除。

对于轻微违反程序收集的瑕疵证据,允许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程序的繁简分流可以提高效率,但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也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不会削弱程序的约束作用。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既要发现实体真实,又应力求避免处罚无辜者。

效益价值既体现工具价值,也体现独立价值。

公诉人属于国家专门机关人员,不属于当事人,也不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

价值影响目的,目的决定构造。

完整的刑事诉讼的构造仅存在于审判阶段。

检察院独立是检察系统整体对外独立,而不是检察院之间的相互独立。

少数民族语言不等于地方话。

提供翻译是应当。

两头尊重,是什么人,说什么话,有翻译。

法律援助只为特定对象提供。

公检法有义务保障辩护权,其他机关没有。

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但与疑罪从无的裁判要求无关。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没有起诉权(享有控告权),也没有上诉权(享有申请抗诉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

我国只有特赦,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立案阶段不予立案,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法考刑事诉讼法主观题汇总

法考刑事诉讼法主观题汇总

法考刑事诉讼法主观题汇总在法考中,刑事诉讼法的主观题一直是考生备考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本文将汇总一些常见的刑事诉讼法主观题,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准备法考。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概念题:刑事诉讼法是什么?它的作用是什么?(100字)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刑事诉讼活动组织形式、程序和原则的法律规范。

它的作用是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

2. 原则题: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50字)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定程序原则、公开审理原则、听证原则、调查取证权利原则、推定无罪原则、上诉原则等。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1. 侦查阶段:拘留和逮捕的条件和限制(200字)拘留的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有逃跑的危险、证据不足以确保刑事责任的;逮捕的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有逃匿的危险、犯罪嫌疑人有重大暴力危险、犯罪嫌疑人有重大毁灭证据的危险。

2. 审查起诉阶段:起诉的条件和方式(200字)起诉的条件包括:犯罪事实清楚;确有犯罪证据;符合起诉标准。

起诉的方式可以是书面起诉、口头起诉或者诉前调查终结后起诉,但应当通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3. 审判阶段:法庭审理的基本程序(200字)法庭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开庭、宣布审理要点、出示起诉书、询问被告人、证人证言、辩论、质证、判决等。

其中,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辩护律师有权代理被告人进行辩护。

4. 上诉阶段:上诉的条件和程序(200字)上诉的条件包括: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确有错误的证据,或者未认定事实,确有可以认定的证据;法律适用错误,确有错误的法律依据,或者法律适用违背法律宗旨和原则。

上诉的程序包括:书面提出上诉,交由上一级审判机关审查,上级法院审查终结后,再依法裁定是否受理。

三、一些具体问题的解答1. 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和限制(200字)刑事诉讼法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包括:庭审过程中的证据规则、媒体报道限制、非检察院及其他机关调查限制等。

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点及难点

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点及难点
21 0 2年 3月
山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学 报
J u a fS a x oi c n a n t u e fr A mi it tr o r lo h n i l is a d L w I si t o d nsr o s n P t t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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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证据 的审查 、 排除。“ 规定》 适用的范 围 《 一” 为死刑案件 的审查 , 但笔者认为 , 该规定 中所述及的 对死刑案件证据 的审查原则 、 审查 方法等同样也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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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 词 ] 刑 事诉讼 监 督 ; 查监 督 ; 侦 审判 监督 ; 改进 措施 [ 中图分 类号 ]D 7 [ 献标识 码 ]A [ F3 文 文章 编 号 ]17 62—10 2 1 ) 1 07 — 3 50(02 0 — 0 1 0


刑 事诉 讼监 督 工作 的重 点
行 。那 么 , 为 基层 检察 机关 , 作 我们 对侦 查 机关 的诉 讼 监督 工作 的重 点 就应 放 在对 证 据 的 审 查 、 非 法 对 证 据 的排除 上 。 比较 两个 规 定 , 们 可 以发 现 “ 规 我 《 定 》 ” , 点 是 有 关 各 种 证 据 审 查 方 式 、 法 方 一 中 重 方 面 的规 定 , 规定 除 对 刑 诉 法 规定 的七 类 证 据 审 查 该 外, 还单列 了一项 “ 其他 规 定 ”: 括 电子 邮 件 、 上 包 网 聊 天记 录 、 网络博 客 、 机 短 信 、 手 电子 签 名 等 电子 证 据 ; 织辨 认 ; 况 说 明材 料 等 三 方 面 的 证 据 的 审 组 情 查 。是对 审查 实 体 工 作 的规 定 要 求 , 以说 , 《 可 “ 规 定》 ” 面 、 体 、 一 全 具 详尽 地 概 括 了各 种 证 据 的审 查 、 认 定 方式 。再 来看 “ 规 定》 ” 它规 定 的 内容 相对 《 二 , 较少 , 但其 适用 范 围要 宽 , 用 于所有 刑事 案件 中非 适 法 证 据 的排 除问题 。 并且也 更侧 重 于从程 序上 规定

刘玫讲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及相关法

刘玫讲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及相关法

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及相关法条解析大纲第四章立案管辖部分的重点提示立案管辖是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因此,属于常规考点。

关于立案管辖的划分,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如下: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1. 贪污贿赂犯罪即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注意:(1)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尽管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

(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 163 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 164 条)、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刑法》第 184 条)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除非法律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定罪处刑,否则不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机关管辖。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指《刑法》分则第 9 章规定的渎职罪,共 34 个罪名。

注意:(1)《刑法》第 398 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虽然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

(2)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有渎职性质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 165 条);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 166 条);③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 167 条);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修正案》第 2 条);⑤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修正案》第 2 条);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 169 条)。

这六个罪名均规定在刑法分则第 3 章第 3 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不属于刑法分则第 9 章规定的渎职罪,因此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2023年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2023年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诉讼:由“诉”和“讼”组成,“诉”言语斥责,“讼”言之于公。

诉讼是当事人将争议的事实高于官府,并在官吏面前进行争辩以求得解决的意思(一)诉讼的基本要素:1、案件事实(必须有纷争存在);2、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有争讼的双方当事人)3、司法机关(必须结合专门机关);4、程序和规则(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

(二)刑事诉讼概念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狭义刑事诉讼仅指审判,广义的刑事诉讼包含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狱政管理等。

(三)刑事诉讼法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单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是应用宪法三、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1、两者是形式和内容、方法和任务、目的和手段、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2、传统关系说(主从论)、现代关系说(同等论、从主论)3、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四、刑事诉讼法的效力案例一:某国驻华商社的工作人员阿明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

对阿明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如何解决? AA、合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合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案例二:2023年1月5日,在我国驻美国使领馆内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此案原则上应:A A、合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B、合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C、合用国际条约D、以上都可以案例三:张某2023年4月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潜入王某住处开煤气导致王某中毒窒息死亡。

案发后张某逃跑。

2023年2月上海警方在云南将其逮捕归案,问案件审理中应遵循哪一部刑事诉讼法?AA、合用新的刑事诉讼法B、合用旧的刑事诉讼法C、都可以D、分时间合用(一)空间效力原则性规定为: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一、概述刑事诉讼法是国家依法执行刑事责任的主要准则,它规定了犯罪调查和诉讼活动−犯罪行为的成立条件、加重责任情节分析、诉讼程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法》为我国设立了总体宪法制度,涉及公民犯罪责任的划定、公安行政活动、刑事诉讼及审判监督等法律关系,体现了当代世界刑事司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

二、总则1、法院对犯罪行为的判断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只有当刑事犯罪的行为、客观情况和罪刑的数量已经认定,并且事实、原因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时,才有权进行判决。

2、犯罪行为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犯罪行为必须是持续、重复和系统性的,其中存在一定的犯罪目的或利己自利的动机,且有实践性行为的必要性,社会危害性显著,犯罪嫌疑人具有定罪的能力,犯罪行为实施后,也应该具有惩治效果,具有可承认、可依据圆满完成犯罪活动及其根本形式的表现。

三、刑事责任确定由于犯罪行为的不同,刑事责任也会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按其实施过程,犯罪行为可以分为“容易犯、实施”和“共同犯、共同实施”,从“共犯”罪行开始,随着其罪行的存在时间的延长,可以提示“权责”上的不同,以及造成的损失等级也越来越高。

同时,要确定刑事责任,还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加重责任”因素,即是否构成重大犯罪。

四、审判流程诉讼程序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分为主要阶段:立案、调查、拘留或逮捕、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判决、执行和审判监督等。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宣布犯罪案件结束,特别提醒司法工作人员,在宣布犯罪案件结束的同时,须向相关的社会组织和人民,以及社会上有关此案影响的,都具有说服力的书面报告,使其清楚本案的真实情况和被告真实责任。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系统中利益冲突的机制和一种专门性法律活动。

主要特征有以下4点:1.诉讼是一种“公力救济”的有效方式2 . 诉讼是一套法定的程序3 . 诉讼是一个运作过程4 . 诉讼是一种三元结构系统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维护社会秩序为直接目标的活动。

特征:•1.刑事诉讼是法定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3.刑事诉讼是诉讼主体遵循诉讼规则的相互作用过程•4.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证及时、正确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

2、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斗争。

外国古代弹劾事诉讼:所谓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

•私人告诉,不告不理。

•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平等。

•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

相对应的是神示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证据,确定是非曲直的制度。

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

•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2.实行有罪推定•3.刑讯逼供制度化、合法化•4.书面审理成为庭审的主要方式相对应的是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不同种类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它们的取舍和运用,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

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运用规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而不是证据的内容外国近现代辩论式诉讼制度:•起诉与审判职能分开,不告不理•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控诉、辩护、审判三足鼎立,构成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外国近现代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特征是,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运用证据的规则。

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20XX年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15个专题)专题一: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的第15条。

该原则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根据《宪法》第67 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 1 )不立案或不予受理。

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如果法院对于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庭前审查阶段发现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刑诉解释》第117 条)。

( 2 )撤销案件。

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 3 )不起诉。

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①发现犯罪分子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②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高检规则》第262 至263 条)。

( 4 )终止审理。

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二)项至(六)项这五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 5 )宣告无罪。

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被告人死亡,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刑事案件怎么打官司的一些规则、程序的法律。

比如哪些机关能管这个案子、案子要经过哪些阶段这些事儿。

②重要程度:在法学学科里就像人体的骨架一样重要。

是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合法运行的依据,如果没有它,刑事诉讼就乱套了。

比如抓犯人、审犯人、判犯人都没个章程,那肯定不行啊。

③前置知识:得知道一点刑法的基础知识,因为刑事诉讼法是操作刑法规定犯罪怎么处理的程序法。

像知道什么是犯罪行为这些基础的,不然都不知道这个诉讼是为啥开始的。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如果自己或者身边的人卷入刑事案件,就能知道权利义务,比如被警察询问时自己有什么权利。

司法人员也得按照这来进行工作,不然就是违法办案。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刑事诉讼法在法学里处于程序法这个大板块里,与刑法、行政法等平行,但又和刑法紧密相连,是实施刑法规定的工具。

②关联知识:和证据法关系密切,毕竟刑事诉讼离不了证据。

还和司法制度相关,像法院、检察院的职能运作等,因为都是在刑事诉讼这个流程里发挥作用的。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有点难,程序很繁琐,概念也多。

比如不同案件的管辖法院就有好多条规定。

关键点就是程序的顺序和每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搞清楚。

就像走路,先迈哪条腿很关键。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非常高,这是法学专业必考内容,占比还不小呢。

- 考查方式:选择题考概念理解,简答题考程序步骤流程,论述题可能让分析某个程序或者制度的合理性等。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管辖的概念:就是规定这个刑事案件由谁来管,哪个地方或者哪个级别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有这个权力。

像我有个朋友在网上被外省的人骗钱了,这里就涉及到管辖,到底是本地管还是骗子所在地管呢?这就是刑事诉讼法要解决的。

- 辩护权: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利请人或者自己为自己说话,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

这就好比一个人被冤枉了,有权力大声喊冤给自己辩护。

法考刑事诉讼法主观题历年考点

法考刑事诉讼法主观题历年考点

法考刑事诉讼法主观题历年考点法考刑事诉讼法主观题历年考点1. 前言作为执法者,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是至关重要的。

在法律实践中,刑事诉讼法主观题的考点常常是法考的重点和难点。

本文将针对法考刑事诉讼法主观题的历年考点进行全面评估,并为你带来深度和广度兼具的内容。

2. 起诉阶段2.1 涉及起诉必要性和起诉主体的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起诉的必要性是判定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

常见的考点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发地管辖等。

对于起诉主体的问题,例如公诉机关的权利和义务、自诉案件的特点和适用条件等也是考察的重点。

2.2 涉及案件辨认和逮捕的问题案件辨认和逮捕的相关法规和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考试中,通常关于案件辨认和逮捕的问题是比较复杂和细节化的,需要候选人对法律文本有深入的理解和准确的掌握。

2.3 涉及诉讼异议和监督程序的问题诉讼异议和监督程序是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和合法的重要环节。

考生需要熟悉有关的法律规定,如监督制度的内容和构成要件、诉讼异议的种类和结果等。

3. 审判阶段3.1 涉及开庭审理和庭审程序的问题开庭审理和庭审程序是刑事审判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到开庭公告的内容和效力、庭审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庭审方式的选择等方面的问题。

3.2 涉及法庭辩论和审判活动的问题法庭辩论和审判活动对于刑事审判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在考试中,常常会有关于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证言的收集和运用、鉴定机构的程序等问题。

3.3 涉及证据改变和审判结果的问题证据改变和审判结果是刑事审判的关键环节。

考生需要熟悉有关的法律规定,如关于证据排他原则、审判结果的种类和效力等。

4. 诉讼监督阶段4.1 涉及刑事申诉和刑事上诉的问题刑事申诉和刑事上诉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在考试中,常常会涉及到刑事申诉和刑事上诉的种类、受理条件、申诉期限等问题。

4.2 涉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的问题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是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内容。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难点及重点改进措施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难点及重点改进措施

04
结论与展望
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取得的成绩与进步
监督体系完善
近年来,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在监督体系上取得了显著进步,建立了 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
执法规范化
通过不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效提高了执法 水平和效率,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监督手段创新
完善审判程序监督机制
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确保审判过程公正、公开、公平。
强化审判人员素质提升
通过培训和选拔,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
推进审判制度改革
探索建立符合国际司法标准的审判制度,如陪审团制度、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等,提高审判 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同时,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为审判程序监督改革 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提高取证技术水平
通过培训和技术更新,提高取证 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取证过程
的科学性和证据的可靠性。
完善证据保全制度
建立严格的证据保全程序,确保 证据在收集、保存、运输等过程
中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强化跨部门合作
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 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证据
收集与保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强化侦查活动监督
维护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能够及时发现和纠 正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从而维护社 会秩序的稳定。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挑战与பைடு நூலகம்境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监督力度不够
现阶段,刑事诉讼监督 工作在某些地区或环节 存在监督力度不够的问 题,导致一些违法行为 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突破,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刑法实施方面的价值有:第一,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第二,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查明案件事实和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

第三,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

第四,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第五,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第一,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公开、辩护制度等规定,是民主、法洽精神的体现。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在实现其自身蕴涵着的民主、法治、****保障等价值。

相反,规定刑讯逼供、非法采证、秘密审判等内容的刑事诉讼法,是与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相背离的。

这种程序下,即使案件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错误,也会因为诉讼过程中的野蛮、专横,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不仅会对实体处理是否公正产生怀疑,而且会通过程序这个窗口对社会公正产生怀疑,进而对现实社会失去信心,甚至产生对抗情绪。

这从反面体现出刑事诉讼法本身具有的独立价值。

第二,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刑诉知识点总结大全

刑诉知识点总结大全

刑诉知识点总结大全一、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刑事诉讼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审判的程序。

刑事诉讼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

刑事诉讼程序是国家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审判、案件监督和其他程序。

二、刑事诉讼的法律基础刑事诉讼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刑法》规定了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内容和程序规定。

三、刑事诉讼的程序主体刑事诉讼的程序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其他有关单位。

公安机关是刑事侦查的主要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调查和侦查工作。

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关,负责对公安机关提起的刑事案件进行检察和审查。

法院是刑事诉讼的审判机关,负责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和判决。

四、刑事诉讼的程序原则刑事诉讼的程序原则包括合法、公正、快捷、有效等。

合法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公正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公正、公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快捷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及时进行,不得拖延时间。

有效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取得实际效果,不得无效或虚假。

五、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包括公开、适用、审查和监督等。

公开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适用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适用法律和程序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查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审查事实和证据,保障审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监督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受到检察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的监督,保障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六、刑事诉讼的程序环节刑事诉讼的程序环节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立案是指对刑事案件进行登记和立案,确定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侦查是指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和侦察,查清事实和证据,依法提起公诉。

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的结果进行审查和起诉,向法院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一、学习重点、难点如何学习刑事诉讼法?第一,掌握教材里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条(因刑诉法2012年3月已经修订,但是教材还是以旧的刑诉法编写的基础,所以在教材更新之前同学们的学习还是以教材为主);第三,理论联系实际,关注社会热点,多余同学老师讨论案例,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具体问题的解决之中;第五,与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形成对比,可以加深记忆。

第一章绪论1.刑事诉讼主要解决什么问题?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2.在理解与适用刑事诉讼法之前,需要明确刑事诉讼法哪些重大问题?第二章刑事诉讼基本范畴1.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有何关系?2.当我们评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时,需要运用何种刑事诉讼范畴?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包含了哪些内容?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有何意义?3.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体现在哪些方面?4.我国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之间是何关系?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包含了哪些内容?6.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哪些?2.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3.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4.什么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其范围包括哪些人?5.什么是犯罪嫌疑人?什么是被告人?6.什么是辩护人?什么样人能担任辩护人?7.什么是证人?证人的条件是什么?第五章管辖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分别包括哪些?2.职能管辖发生交叉时应当如何处理?3.级别管辖能否变更?如何变更?4.地区管辖确定原则是什么?5.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如何确定自己的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6.指定管辖包括哪几种情形?7.几类特殊案件审判管辖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第六章回避1.什么是自行回避?2.什么是指令回避?3.什么是申请回避?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为何要将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增加为有权提出申请回避的主体?4.回避的对象包括哪些?5.回避的理由有哪些?6.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对侦查人员提出了回避要求,正在侦查的案件如何处理?第七章辩护与刑事代理制度1.什么是辩护?辩护有哪些种类?2.什么指派辩护?指派辩护的情形有哪些?4.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5.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6.辩护人有哪些诉讼权利?7.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制度有何异同?8.刑事代理的种类有哪些?不同刑事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有何不同?第八章刑事证据1.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据?2.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包括哪些?3.什么是物证?物证具有哪些特点?4.什么是书证?书证具有哪些表现形式?5.什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其内容包括哪些?6.什么是证人证言?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素有哪些?7.什么是鉴定意见?8.什么是视听资料?9.什么是电子数据?10.什么是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1.什么是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2.什么是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3.什么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4.如何理解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15.如何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6.如何理解我国的口供补强规则?第九章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的特征和适用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2.拘传和传唤、留置盘查的区别是什么?3.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4.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和条件是什么?5.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这两种强制措施的异同点?6.拘留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哪些?7.逮捕的适用条件有哪些?8.公民扭送的性质是什么?适用的情形有哪些?9.对人大代表采取拘留或逮捕强制措施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第十章期间、送达1.什么是期间?期间有哪些种类?2.什么是送达?送达的种类有哪些?第十一章附带民事诉讼1.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和一般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2.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的范围包括哪些?被告人的范围包括哪些?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4.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有哪些?5.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如何实施?6.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7.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被告人李某,被害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

法考重点难点刑事诉讼法笔记

法考重点难点刑事诉讼法笔记

法考重点难点刑事诉讼法笔记法考,提到这个词,估计每个考生都会咬牙切齿,心情复杂——既有对未来职业的期许,也有对考试的紧张。

尤其是刑事诉讼法这块,简直让人觉得头大。

你要是觉得它很枯燥,那就真的是错了!其实啊,刑事诉讼法说白了就是一套“看得见的规则”,告诉我们:咱们生活中发生的那些看似复杂的刑事案件,怎么能在法庭上走得通,怎么才算公平公正。

别看它名字严肃,内容背后可是有很多戏剧性的小细节的。

你要是真学好了,说不定还能成为“民间解说员”,给朋友们讲案子的时候,指哪儿打哪儿,懂得不只是案例,更懂得其中的道理。

说到重点,刑事诉讼法的难点,其实就是那些看起来不太显眼,但一旦碰到就会让你很懵的地方。

比如,所谓的“管辖权”。

这个就很有意思。

你看,大家听到“管辖”,脑袋里第一反应是不是就是法院?是的!但你要知道,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法院来管。

小事小判,大事大判,地界分得清清楚楚的。

有人可能会想,咋这么复杂?其实也没那么复杂,明白了它的规则,咱们就是照着办。

再来就是“侦查阶段”这一块。

这可不是大家想象的那种“警察抓人”,这只是个过程,简单来说,就是要搞清楚一个人是不是涉嫌犯罪。

这里面有个“举证”的问题,举证的责任到底是谁的?是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要是被告人啥都不说,检察院就得拿出足够的证据来。

像侦查人员有时候就会站在“没证据也能抓你”的心态上,结果搞得自己乱七八糟,结果最后又让当事人“清白无辜”。

这其中的博弈,实在是让人想笑又想哭。

再往下说到“审判阶段”。

这个阶段是一个案件最终能否得到公正判决的关键。

审判阶段,法院得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法律进行判决,但有些证据可能并不完美。

比如证人证言,这就像小孩讲故事,总是能带着点儿“想象”。

而证人的证言往往成了关键证据之一,所以大家不禁要想:一个证言是不是能完全反映真相呢?别忘了,司法上可是有个“疑罪从无”的原则。

说白了,就是如果证据不够强,那就不能随便判人有罪。

一个小小的错误,可能就要把一个人给判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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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刑事诉讼基本概念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一)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本部分应重点掌握:1、刑事诉讼的定义: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制定修改的时间:(1)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7月1日;(2)于1996年3月17日修改,1997年1月1日生效。

3、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是:宪法4、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打击犯罪、保障无辜、教育公民(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1、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素,可以用下表来表示:刑事国家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诉讼法律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关系诉讼帮助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刑事诉讼关系主体国家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诉讼帮助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2、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3、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自侦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拘留、审查起诉、提起公诉4、在我国,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5、掌握被害人、自诉人的刑事诉讼权利。

专题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课本上列举了刑事诉讼的14项机关原则,对此不需不分轻重地全部记忆,只需重点掌握其中较为重要的几项基本原则即可:(一)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1、掌握“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各自含义;2、分析这几项要素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具体体现;3、“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之间的关系。

(二)检察法律监督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包含的内容。

具体说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主要包括:1、立案监督。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者认为理由不成立通知其立案;2、侦查监督。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进行监督;3、审判监督。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4、执行监督。

包括监所监督,执行死刑案件的监督等。

(三)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而确立了在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

其含义包括: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2、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3、案件出现疑难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论;4、但在我国,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四)依法不追究原则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3)经特赦令免除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情形。

上述这些不予追究的情形应牢记。

2、后果:当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应当,(1)撤消案件;(2)不起诉;(3)终止审理;(4)宣告无罪。

(五)刑事司法协助原则:1、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2、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3、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1)双边条约,(2)多边公约,(3)互惠原则;4、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1)代为送达文书,(2)代为调查取证,(3)引渡。

专题三:刑事诉讼基本制度(一)回避制度:对于回避制度,重点掌握以下几项内容:1、回避制度的意义;2、回避的适用对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3、回避的理由:(1)是畚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6)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原合议庭成员应回避。

4、回避的决定主体:(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由院长、检察长、侦查人员负责人决定;(2)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5、回避的种类:(1)自行回避,应回避的主体自己提出回避;(2)申请回避,由当事人提出申请;(3)职权回避,法院依照职权而做出;6、回避的效力:(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应暂停本案的工作;(2)侦查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回避;(4)在申请复议期间,被申请的人员不停止本案的工作。

(二)辩护制度:1、可以担当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辩护人的人数为1——2人;但下列人员不可以充当辩护人:(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2)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3)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2、辩护的种类:(1)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2)委托辩护,委托他人进行辩护:A、委托辩护的时间: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在3日内告知;B、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的3日内,应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C、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随时有权获得辩护。

(3)指定辩护,即由人民法院予以指定辩护人,重点应掌握指定辩护的情形:A、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B、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C、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

*特别注意上述“可以”和“应当”的情形。

(4)侦查阶段的辩护: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解除超期羁押;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但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有权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嫌疑人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

3、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辩护人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阅卷权;(2)会见、通信权;(3)有限制的调查取证权;(4)知情权,开庭三日前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5)参与法庭审理,进行辩护权;(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7)申请解除超期羁押;(8)代理申诉;(9)特定情况下,拒绝辩护的权利: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否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三)刑事诉讼代理制度:本节重点掌握刑事诉讼代理的种类:1、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3、反诉案件的代理;4、附带民事事实当事人的代理;5、申诉案件中的代理。

(四)公开审判制度:1、公开审判的意义2、公开审判的体现:(1)庭前公布案由;(2)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3)宣判一律公开3、不公开审判的情形,主要有:(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应该个人隐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A、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B、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可以”不公开。

(4)法庭评议不公开。

(五)合议制度:1、独任制由审判员1人独自审理,其使用情形为:(1)案情简单,情节轻微;(2)基层法院;(3)适用简易程序。

2、合议庭的组成形式:(1)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一审案件,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人组成;(2)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一审案件,由审判员3至7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到7人组成;(3)中级以上法院审判二审案件,由审判员3到5人组成;(4)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由审判员3人组成。

3、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领导审判工作的最高机构,它不是审判组织,它与审判组织的关系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其任务是对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进行讨论,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六)两审终审制:1、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一个案件经过两次审判即告终结,经过二审所作的裁判,立即生效,当事人不能上诉,检察院不能按照二审的程序进行抗诉;2、下列情形,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2)判处死刑的案件,要经过死刑复核;(3)地方法院按照《刑法》第63条规定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的,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七)附带民事诉讼制度:1、条件:(1)原告符合;(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5)属于法院受理附带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提出;(2)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形式;(3)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应参照民事诉讼法来进行;(4)只有在为了防止刑事审判过于迟延的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专题四:管辖(一)立案管辖: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大部分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贪污贿赂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一共包括8种情况;(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不予受理,被害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二)审判管辖:1、级别管辖:确定的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其具体情形为:(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2)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重点掌握: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第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三,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全省范围内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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