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1.03•【文号】国知发运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开展2023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82号)要求,经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北京市丰台区等18个城市(城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名单见附件1),北京市昌平区等38个城市(城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2),江苏省宜兴市等30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名单见附件3),河北省迁安市等97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名单见附件4),试点示范时限自2024年1月至2026年12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及《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任务部署,以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为重要抓手,加强工作指导和资源投入,与相关城市建立强市共建机制,与相关县(市、区)建立联系指导工作机制,指导城市和县(市、区)制定试点示范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逐级压实责任,实现省市联动、全域行动,打造区域知识产权工作高地,引领带动全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1•【文号】厅字〔2018〕71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编制工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
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保护知识产权。
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
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
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地方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系统执法督查督办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系统执法督查督办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1.12.06【实施日期】2011.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系统执法督查督办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国知发管字〔2011〕74号),加快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强化执法办案工作,营造专利制度运行的良好秩序,促进科学发展,现就有关执法督查督办工作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执法工作督查(一)督查主体与对象我局根据工作安排与各地执法工作实际,派出督查组或督查人员,对省(区、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年度督查和专项督查。
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对辖区内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开展年度督查和专项督查。
(二)督查内容1.执法办案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执法办案数量、质量与效果,展会中专利侵权假冒案件的防范、调处以及后续程序情况)。
2.执法工作基础情况(包括执法人员与机构、制度建设、政策制定、经费支持、条件建设及执法档案等情况)。
3.上级委托执法任务的完成情况及上级督办案件处理情况。
4.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运行情况(包括机构、工作人员详细情况,办公场所、网络软硬件条件配备及经费保障情况,维权援助业务工作开展情况,12330接收举报投诉和转交办理情况,12330公益电话宣传推介等)。
5.对执法工作的重视和安排情况。
(三)督查方式督查采取座谈、现场考察、抽查走访或书面报告等方式。
(四)督查报告督查工作结束一周内,督查组或督查人员应向派出部门上报督查报告,同时抄送督查对象。
督查报告应客观分析督查对象的执法工作现状,肯定成绩,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要求。
督查对象应根据督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期限及时整改。
二、执法案件督办。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4.07.28•【文号】•【施行日期】2004.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今年整规工作三大重点之一,并要求各部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根据《通知》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于营造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服务于提高社会的诚信、法治水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二、工作原则应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三、主要目标(一)基本遏制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其他恶意专利违法行为。
(二)改善行政执法条件,提高行政执法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年度结案率和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及案件移交的效率。
(三)增强我国政府部门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与纠纷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信誉与政府信用水平。
四、主要内容(一)积极参与全国整规工作领导小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的工作。
推动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进一步明确专利案件移交标准,联合有关部门、机构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4.11.12•【文号】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施行日期】2004.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6月13日,实施日期:2014年6月13日)废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2004年11月12日)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选择了部分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围绕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宗旨,开展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工作和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在有关省、市政府的领导下和省、市知识产权局的推动下,各项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大胆实践,稳步推进,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建设、政策法规体系与制度建设、专题数据库建设与信息利用、专利战略研究、专利保护、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和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研发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普遍增强,各项试点示范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正处在重要的历史机遇期。
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届人大对产权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温家宝总理2004年6月在山东考察时指出,“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吴仪副总理在2004年1月召开的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大力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为顺应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形势的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在多个层面上深入地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在城市、园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等)和企事业单位的建立、完善和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五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并启动培育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五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并启动培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6.06•【文号】国知办函协字〔2018〕343号•【施行日期】2018.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确定第五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并启动培育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协字〔2018〕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遴选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协字〔2018〕71号)要求,经市场申报,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我局综合考虑市场性质与规模、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基础、实施方案细化程度及其可行性等因素,审核确定北京红桥市场有限公司等49家市场为第五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具体名单见附件),培育期限为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
请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按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指南》要求,加大投入力度,重点加强对相关市场的培育指导和监督检查,理顺市场事前、事中、事后知识产权保护运行机制,切实提升市场主办方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
培育期间,要积极引导各市场使用“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相关数据信息,鼓励各市场使用该系统进行本市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
同时,注重工作协调融合,将社会监督、纠纷调解、执法检查、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建设等工作与市场培育工作结合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五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18年6月6日联系人:保护协调司刘佳朱丹电话:010—62086878 62083331传真:010—62083171邮箱:*****************.cn附件第五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名单省份序号市场名称北京市1 北京红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2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商场3 北京甘家口大厦有限责任公司4 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5 天津天士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6 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省份序号市场名称7 天津空港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8 天津应大股份有限公司9 天津一商茶城有限公司10 天津芦台春酿造有限公司河北省11 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12 石家庄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13 石家庄食草堂文化饰品有限公司14 石家庄市米莎贝尔饮食食品有限公司平安南大街店15 武强嘉华乐器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16 鄂尔多斯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辽宁省17 盘锦辽东湾国际商品交易有限公司18 大连北方互感器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19 庆安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省份序号市场名称20 伊春高山森林食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21 上海市曹杨商城有限公司22 上药余天成(上海)医药有限公司江苏省23 常州美凯龙国际电脑家电装饰城有限公司24 常州莱蒙都会商业街(常州莱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5 常州新北万达广场(常州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6 上河城购物中心(江苏上河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7 南京中海环宇城(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8 南京江宁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29 绣品街(苏州绣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0红星美凯龙镇江新区商场(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31 扬中月星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32 浙江博嘉阳光家居有限公司33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省份序号市场名称安徽省34 安徽界首高新区东城产业园山东省35 菏泽市天华电商产业园36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7 枣庄市山亭区豆制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管理办公室河南省38 漯河市中华市场湖南省39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40 中山市世界灯博中心有限公司41 四会市万兴隆翡翠城42 深圳市钟表配套市场有限公司43 中港皮具城(广州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省44 海南信兴电器有限公司重庆市45 重庆恒康茶叶批发市场有限公司46 重庆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云南省47 云南康乐茶文化城省份序号市场名称甘肃省48 甘肃兴丰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49 霍尔果斯跨境免税购物商城自治区。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4.02•【文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3〕27号)要求,我局将启动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工作,并制定了《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指南(试行)》(详见附件)。
试点企业申报工作主要面向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展开;实行限额推荐,每个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生产型企业和非生产型企业各不超过1家。
请结合实际情况,指导并组织有关企业按照要求做好试点企业的申报工作。
请于2013年5月10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指南(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13年4月2日附件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指南(试行)根据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相关要求,为做好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充分发挥企业在专利导航产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以提高企业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将专利运营贯穿于企业技术研发、产品化和市场化的全流程,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应用;鼓励专门从事专利运营等相关业务的企业发展,加强专利技术集成和专利运营商业模式创新,着力培育专利运营业态,支撑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有效实施。
在试点企业培育中,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企业给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分类指导。
坚持分层管理,对地方企业采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指导、地方知识产权局管理为主的管理方式,对中央管理企业采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指导的方式,构建任务明晰、协同运行的工作体系;优化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的资源配置,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各类资源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并保障企业专利运营工作有序开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国知办发运字〔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推行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加强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是持续提升知识产权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44号),建立健全政策体系,采取奖励补贴等扶持措施,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通过引入第三方认证切实推进贯标工作落地见效。
目前,全国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的认证企业达2.6万家,近60%的获证企业认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了企业创新能力、竞争优势和市场收益。
《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贯标认证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取得了初步成效。
在越来越多的创新主体认同认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方面,贯标认证与企业实际融合不够,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尚未在企业运行中"生根开花";贯标流程和认证规则"生搬硬套",缺乏行业和专业特色;贯标认证辅导咨询和培训服务还不规范,认证审核人员专业能力离企业的实际需求有较大差距。
另一方面,部分地方贯标认证扶持政策导向不够精准,导致出现违规套利情况,甚至出现了"咨询机构编本子、认证机构盖章子"的"两张皮"现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2016 年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2016 年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6.12.28•【文号】国知发管函字〔2016〕245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确定2016 年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6〕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43号),经专家评审和集中评定,现确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16个园区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确定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9个园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并原则同意各园区试点工作方案。
上述园区示范或试点工作周期为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
试点示范期间,我局将加强对试点示范园区的分类指导、项目扶持和跟踪管理,督促落实相关主要工作任务。
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试点示范园区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将试点示范园区作为相关专项工作的推进平台,予以政策倾斜和项目扶持,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试点示范期满后,我局将会同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示范园区进行复核、对试点园区进行考核验收。
示范园区要在本通知印发6个月内制定并印发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三年工作规划,试点园区要在3个月内正式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方案,并将有关文件报送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和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要按照要求上报年度信息统计表、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有关重大事项及时通过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向我局报告;要加强领导、统筹推进,确保各项任务和目标圆满完成,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在支撑园区创新驱动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
特此通知。
附件:1.2016年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名单2.2016年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12月28日附件1附件2。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展会活动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展会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4.10.22•【文号】国知办函办字[2014]430号•【施行日期】2014.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展会活动的通知(国知办函办字〔2014〕430号)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近日,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省部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举办展会清理规范的通知》(国清组函〔2014〕103号),现将领导小组对我局举办展会活动的审批意见通知如下:一、继续主办的展会活动8项,分别为:(一)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主办单位:知识产权局、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地:辽宁省大连市)(二)中国(无锡)国际设计博览会(主办单位:科技部、知识产权局、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地:江苏省无锡市)(三)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主办单位:科技部、贸促会、知识产权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地:北京市)(四)“中国光谷”国际光电子博览会暨论坛、中国·湖北产学研合作项目洽谈会(主办单位: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贸促会、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地:湖北省武汉市)(五)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主办单位: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地:广东省东莞市)(六)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主办单位:商务部、科技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深圳市人民政府;举办地:广东省深圳市)(七)中国杨陵农业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主办单位:商务部、科技部、农业部、林业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地:陕西省杨陵示范区)(八)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主办单位:商务部、科技部、知识产权局、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地:上海市)二、需在5年内退出主办的展会活动2项,分别是:(一)中国专利高新技术产品博览会(主办单位:知识产权局、科技部、中科院、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地:山东省济宁市)(二)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主办单位:知识产权局、中科院、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地:福建省福州市)三、具体要求:(一)除上述继续举办的展会外,各部门单位不得再以我局名义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展会;对于确需增加以我局名义举办的展会,应经局务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办发[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一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二)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
拟订专利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处理、调解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以及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三)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
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
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
开展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四)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制订专利工作计划,审批专项工作规划,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专利统计工作。
(五)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判断标准,指定管理确权的机构。
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判断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12.23•【文号】国知办函运字〔2021〕1197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1〕1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十三五”期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各试点示范地方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得到全面提升,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论述,认真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经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决定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升级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对标强国建设标准,按照“试点促普及推广、示范促深化发展”的工作思路,采取“国家局抓示范、省局抓试点”的分级管理模式,发挥局省市联动作用,集聚各方面优势资源,共同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一方阵,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工作安排,现面向城市、县域、园区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评定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坚持质量优先。
坚持高质量发展方向不动摇,突出质量导向,优化考核评价指标,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由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有效支撑区域高质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12.21•【文号】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为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我局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城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市”)评定工作,推动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评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直辖市所辖的区。
第四条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
称号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验收。
通过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的城市,在所在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完成至少一年的示范培育工作后(开展示范培育工作的城市需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示范培育工作方案,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可以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通过试点工作考核验收的城市,也可以申请开展新一期其他主题的试点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9.19•【文号】国知办发服字〔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知识产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知办发服字〔2024〕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其他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现将《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2024年9月19日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指引为深入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促进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高校中心)高质量发展,实现高校中心服务效能提档升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推动知识产权与教育、科技、人才的深度融合,更好发挥高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在促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方面的支撑作用,夯实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基础。
第二条高校中心是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重要网点,应坚持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坚持聚焦重点,坚持服务知识产权工作全链条,坚持普惠服务与重点服务并重,依托高校信息资源、教育资源和研究资源等优势,聚焦高校优势特色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原创性、引领性协同攻关,加强对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支撑,助力科技创新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评选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3.04•【文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评选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局机关、专利局有关部门:为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精神,建立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建设知识产权人才信息网络平台,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库与人才信息网络平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我局决定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评选知识产权专家组成专家库,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专家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鼓励专家瞄准国际知识产权发展态势,围绕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领衔组建科研团队承担、参与知识产权前沿问题研究。
支持专家为国家重点发展规划、区域和行业重大发展战略、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性问题提供知识产权咨询论证和智力服务。
强化专家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中的示范作用,加强对中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和指导,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名师队伍,推动满足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的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二、评选范围在全国范围内评选一批知识产权专家组成专家库,涵盖全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执法部门、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
三、评选条件(一)热爱祖国,遵守法纪,具有勇于探索、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二)学识渊博,有强烈的事业心,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分析和研究问题;(三)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的大局观、较高的战略意识和较强的协调能力,是本领域、本系统公认的学术与专业带头人;(四)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五)身体健康,能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培训授课等工作;参加评选人员按所属领域划分,除具有以上条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执法部门参评人员1.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态势,具有经济、法律、管理等知识基础,熟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宏观政策,对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有全面了解,把握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趋势,能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提出建设性、导向型的观点和建议,提升知识产权在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近5年在公开刊物发表知识产权相关论文3篇以上(含3篇)或参与国家级知识产权相关课题撰写和研究工作3次以上(含3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培育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培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4.27•【文号】•【施行日期】2013.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培育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为落实《关于加快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的若干意见》(国知发协字〔2012〕138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在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支撑政府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我局决定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培育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培育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示范培育工作的作用意义当前,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面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业务,特别是在推行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的地区,市场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需求日趋旺盛,有必要加强规范管理和方向引导,大力提升服务机构分析评议能力。
在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初级阶段,培育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以下简称“示范创建机构”)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机构”)有助于引导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增强分析评议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服务产品,培育形成一批专业化高端服务机构;有助于推动建立行业资信,方便需求方获得资质可信、服务可靠的分析评议服务;有助于根据分析评议服务发展状况实际细化并调整相关政策,推行服务规范化管理。
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机构示范培育工作,对推动供需对接、提升分析评议服务能力具有现实意义,是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推动分析评议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措施。
二、工作思路(一)指导思想。
以满足社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高端需求、特别是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需要为目标,提升分析评议服务能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6.2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解读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批示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经国务院同意,于日前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拟在全国范围内遴选建设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加快打造若干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一、背景意义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率先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形成若干保护高地”的具体措施。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以下简称《推进计划》),进一步提出“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择优遴选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建设”。
2021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全面部署。
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有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是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的有效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11.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及国务院《“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关于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试行)》)。
现就《管理规定(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11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1. 电子邮件:*****************.cn2. 传真:************3. 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保护体系建设处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1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失信惩戒、守信激励、信用承诺、信用评价等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专利局有关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快速维权工作,加快建立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切实完善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局决定在有条件地方的优势产业集聚区,依托一批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并授予“中国(××①·××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①为具体“地区”,②为具体“产业”)称号(以下简称“保护中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完善快速维权工作1.全力推动快速维权工作。
加大保护中心对专利执法办案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专利执法委托办案机制,大力简化办案程序,积极协助快速办理专利侵权纠纷等案件,促进办案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2.全面开展举报投诉工作。
在保护中心开通12330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对接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网络平台,建立举报投诉快速反应机制,实现快速受理、快速处理、快速反馈。
3.积极构建优势产业线上维权机制。
保护中心应加快对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建立集聚产业线上专利保护合作机制,积极推进线上专利侵权判定咨询工作。
4.切实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2018)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2018)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6.07•【文号】国知办发管字〔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2018)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各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经局批准,修订后的《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2014年修订稿)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18年6月7日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第一条评奖宗旨引导和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鼓励和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
第二条评奖周期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开展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每年举办一届。
第三条奖项设置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及中国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评出中国专利金奖20项、中国专利银奖60项。
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评出中国外观设计金奖5项、中国外观设计银奖15项。
第四条评审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会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展中国专利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等有关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评价指标及权重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一)专利质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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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
园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知办发管字[2017]38号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7.09.01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发管字〔2017〕3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深化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4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决定开展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定工作安排
(一)评定时间。
2017年示范园区的评定工作于9月份启动,园区申报工作应于10月15日前完成,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统称“省局”)推荐工作应于10月底前完成;国家局集中评定工作拟于12月前完成。
(二)申报资格。
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通过试点园区考核验收,且在考核验收后2年内的园区具备申报资格;此外,已开展示范园区培育工作的原试点园区在新办法(2016年印发)施行两年内具有申报示范园区的资格。
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名单见附件1。
(三)评定程序。
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评定工作将按照“园区自愿申报、省局审核推荐、国家局集中评定”的程序进行。
1.园区自愿申报。
我局委托各有关省局受理辖区内园区申报。
申报园区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明确园区类型和申报主体,填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自评表》(详见附件2),向省局提出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列举表详见附件3)。
2.省局审核推荐。
各有关省局依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对园区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主体要符合《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要求,对于符合申报资格和本通知要求的园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行文予以推荐。
3.国家局集中评定。
我局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对各有关省局推荐的参评园区进行综合评比、集中评定,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园区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二、有关要求
(一)总体要求
各有关省局要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严把园区质量关,组织试点有成效、申报有基础的园区进行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要对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摸清家底、查找不足,条件成熟再提出申报,并按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各申报园区要按照填写说明,据实填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自评表》。
证明材料务求简练,每个指标提供两至三份最具代表性的即可,避免大量同类材料堆砌;篇幅较长的材料可以仅提供封面或目录及具有证明力的相关页,并对相关章节内容进行下划线标注;将证明材料按对应指标顺序编制目录,注明页码;同一证明材料可以同时证明多个指标的,应采取引用方式,不必重复提交;对需要通过计算得出的定量指标,须列明具体数据和运算过程,切勿直接填写计算结果。
2.各有关省局要认真审核各申报园区的申报材料和自评得分,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
对以不当方式影响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示范称号的,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
3.请各有关省局于10月底前,将省局推荐函、园区填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自评表》(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下载)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书面材料,纸件(2份)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申报表电子件发送至电子邮箱(yuanquip@)。
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名单
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自评表
3.证明材料列举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附件1
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名单
注:1.按试点开始时间排序;
2.序号1-3所列园区为已开展示范园区培育工作的原试点园区。
附件2
编号: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自评表
园区名称:
园区级别:(国家级或省级)
园区类型:(技术开发类、贸易合作类或创意设计类)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人:
部门及职务: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制
二○一七年
一、园区基本情况
注:指标2如填写从业人员数量请在备注栏注明;指标8、11是指截至2016年底的累积总量数据。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